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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税补缴]公司未给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后果,怎样补交?
1.个税缴纳制度:个税实行公司代扣代缴制度,只要公司对员工支付了工资、薪金、劳务费等,就会自动从中扣除应缴纳的个税并进行明细申报。这是员工开具纳税证明的基础,也是员工资产来源合法的证明。
2. 纳税证明的重要性:从法律角度来说,公民收入的多少,是用纳税额度来评估的,在没有纳税证明的情况下开具的收入证明是无效的。纳税证明会影响个人贷款、买房买车等,在北京办理居住证需连续纳税6个月,办理签证移民时也需要提供财产合法来源的依据,若无纳税证明,这些事情都会受影响。
3.不缴纳个税的法律责任:对于上班的工薪族来说,若没有按期缴纳个税,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责任,因为税费在发放工资报酬之前就应有公司财务予以扣除并缴纳。
4.如何补交个税:根据未缴纳的期限予以补缴,并需缴费一定金额的滞纳金,类似于违约金。
法律上如果不缴纳个税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到底不缴纳个税的后果有哪些?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两种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
第一种是未造成税款流失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是造成了税款流失的法律责任。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种处罚是行政处罚,违法程度没有达到犯罪不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由税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
二、少缴或者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如实申报,目的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根据违法程度的不同,既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也要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没有构成犯罪的,要承担五万以下罚款的行政法律责任,造成税款流失的,承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不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定罪量刑。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如实申报,造成税款流失,构成犯罪的,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被定罪量刑,也就是说,该纳税人面临牢狱之灾!
根据我国刑法第 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赁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对于不依法缴纳个税的人或逃避缴纳个税的人,其会同时受到行政方面与刑事方面的处罚。所以,各位千万不要心存侥幸,认为一两次不交个税没什么大不了,一旦被查出来,那么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补交个税怎么缴纳?根据补交的期限,在期限内缴费补交一定金额的滞纳金,类似于违约金。个税没有按期缴纳。对于上班的工薪族来说,这是单位的责任,因为税费是在发工资的时候,就由财务扣除,并缴纳,与领工资的月薪族来说没有责任。
个人补缴个税怎么缴纳?
1. 个人补缴个税应该与单位进行协商,由单位补交个人工资所得利益的个人所得税,并缴纳滞纳金。个人的收入利润没有按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该由个人负责缴纳税费本金以及滞纳金。
2. 个人补缴个税与单位进行沟通以后,由办理人员当月补交并扣款。单位不交纳滞纳金,日后审查出来,还要缴纳罚款。
个税没有缴纳后果谁承担?
1. 个税没有按期缴纳,应该是上班的单位负责,因为税费是财务去银行缴纳,并不是员工自己缴纳,而且员工每月份税费都是自动扣除,并让员工知情。
2. 在有闲时间内将补交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清楚,执意不交纳被查出来,还需要缴纳罚款,因为隐瞒事实是可以将逃税漏税行为划在其内。
个人补缴个税需要在有效时间内缴纳,并支付滞纳金作为没有按期缴费额补偿。隐瞒或是躲避只会受到惩罚,而不会不了了之。
温馨提示
(2) [个税补缴]补交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补交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
(一)、如果补交的个人所得税是本年度的
1、按补交金额提取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2、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3、补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二)、如果补交的个人所得税是上年度的
1、按补交金额提取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2、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补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 [个税补缴] 补交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2) [个税补缴]
(3) [个税补缴]关于“补缴个税”、“通讯补贴、高温津贴及经济补偿金的个税”问题
主 题
关于“补缴个税”、“通讯补贴、高温津贴及经济补偿金的个税”问题
您好: 1公司有一员工6月9号入职,7月9号离职,但6月份的工资和7月份工资一起在7月份发放(6月份并没有计提工资,也没有计算个税),所以在7月份申报个税的时候,并没有申报其6月的个税,那是否可以在8月初申报7月份个税的时候,补报6月份的个税?在线申报时具体怎样操作(日期是不能改的吧)?是否要和专管员联系,填纸质报表到前台申报? 2公司每人每月有200元的通讯补贴,每月凭发票直接报销(付现金)。按照相关文件,普通职员在300元标准以内的可以免税,但又补充说以现金直接支付现金的除外?这个该怎么理解?是否指没有发票,直接支付给职工的补贴才缴税?而公司员工都是凭发票报销的,200元的通讯补贴应该不用和当月工资(银行代发)合并缴纳个税了吧? 3公司6-10月份有每人100的高温津贴,这个也是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税的吗?如果6、7月份没有缴税,可以把6、7月份的高温津贴和8月份的津贴一起并入8月份的工资缴税吗?如果不可以,应该怎样补缴以前的高温补贴个税?需要怎样的程序? 4公司有一员工7月份离职,公司补偿了其3139×7.5年=23542.5元的经济补偿金,这个补偿金是否不用缴纳个税?也不用申报?(按照相关文件,23542.5小于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即3780×12×3=136080元) 5员工的个税是否必须分月计算,即使其中一个月的工资很少,也不能合并到另一个月?如果应纳税额为0,是否可以不申报?
作 者: 片桐
时 间:2010-07-15 13:59:00
回复信息
回复主题
回复:关于“补缴个税”、“通讯补贴、高温津贴及经济补偿金的个税”问题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税收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如果属于补发以前月份的工资,按补发月份所属期间的费用扣除额计算,不合并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补发工资是指由于企业资金紧张或短缺,以及调整工资级别等原因造成未按时发放的工资部分。补发工资可按照《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的规定,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通过个税明细申报软件的“申报数据录入”输入数据操作时,对取得补发工资的个人当月作多条数据录入,即同一个纳税人做多条申报记录,一条为所得项目子目选择“月度工资薪金”的记录,多条为补发各月所得项目子目选择“补发以往月份工资”的记录。手工录入补发以往月份工资的具体步骤:首先填写身份证明类别、身份证明号码、纳税人姓名,然后把【所得项目】选择为【工资薪金所得】,【所得项目子目】选择为【补发以往月份工资】,按照实际情况正确填写收入所属期间(起)(收入所属月份的第一天)、收入所属期间(止)(收入所属月份的最后一天)和所得来源地,在【本次申报收入额—金额】填写本次补发的工资收入,在【按规定扣除项目—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扣除项目—住房公积金】填写所属月份员工个人所负担的那部分金额,最后按照实际情况选择【税款负担方式】即可。点击【计算汇总】后,软件会自动调用历史数据(已设置申报结果为“登记与申报成功”的申报数据)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如仍有疑问,请拔打(020)12366-2进行人工咨询。 进行以上操作,必须以扣缴单位已进行所属期为2009年6月至11月的个税明细零申报为前提。否则,补发部分的工资,扣缴单位需填妥相应的个税明细申报表前往主管地税局办税厅进行申报扣税。 根据《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穗地税函[2006]280号)的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2、依据《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文件的规定,从2007年8月1日起,除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点的规定,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员工个人取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单位发放的高温补助应并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依据《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穗地税函[2007]289号)的规定,从2007年起,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下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每年根据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调整。即凡是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超过免征标准,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免征标准,只对超出部分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二点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2009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暂未公布,故仍参照2008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计算。2008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5365元,2010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暂为136095元。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逐步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的通告》(穗地税发[2005]167号)的规定,明细申报的内容: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的全部个人收入(包括未达综合费用扣除标准的收入)和个人纳税情况及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等。 据此,贵公司需要对该纳税人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申报个人所得税。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据此,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月申报,按月缴纳,不得合并申报。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为零,按照全员明细申报的原则,也需要进行零申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