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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区别:国务院部委局办等机构的区别
新闻中充斥着“部、委、局、办”等字眼,很多人都区分不清他们之间的差别。为何有的叫“部(委)”,有的叫“总局(局)”?什么是事业单位,什么是直属机构?怎么区别这些机构的职能和级别呢?
在中国,一个机构的名称实际是机构基本属性、内在规律以及特殊性的综合反映,能反映出这个机构的行政区划、所属关系、工作性质、规格级别以及管理范围等。
差别一:名称的开头“中华”、“中国”和“国家”
在日常称呼中,人们一般喜欢将国务院部门简称为“国家××部(委)”,如“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但如果你去看机构全称,就会发现,不同部门的准确名称,开头几个字是不同的。有的开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的开头却是“中国”,如中国气象局,有的开头又是“国家”,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这里都有什么区别和讲究呢?“名称的开头”其实是个外行的说法,规范的说法是“区域名”。在中国,机构名称一般都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区域名、矢名和格级名。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它的区域名,表明它的管理范围和隶属关系;“外交”是它的矢名,表明工作内容;“部”是它的格级名,表明了它的级别规格。
目前国务院部门 ,分为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事业单位等几类。一般来说,同类机构的区域名、格级名一致,能从名称大体判断的它的机构属性。
比如,区域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多都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等。国务院27个组成部门中,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例外,它的区域名是“中国”。除了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之外,组成部门的格级名都是“部”、“委”。
而国务院直属机构,区域名大多都是“国家”,如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国务院15个直属机构中,唯有海关总署的区域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也是唯一一个区域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机构。
此外,所有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除了2008年机构改革后的中国民航局,其他局的区域名都是“国家”,如国家信访局、国家文物局。
国务院办事机构的区域名都是“国务院”,如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研究室。
区域名为“中国”的国务院机构中,除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他都是国务院事业单位,如中国气象局、中国地震局、中国科学院、中国证监会等。事业单位中,还有少数区域名不是“中国”的,如国家电监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
另外,国务院系统之外,党委部门区域名一般都是“中央”,人大、政协也有各自的区域名,再有一类就是人民团体,一般而言,区域名为“中华”、“全国”的都是人民团体,如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
差别二:级别不同名称随着地位变
当然,名称的区别仅是外在形式,真正的差异,是名称背后的“地位”差异。
众所周知,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规格,高于直属机构。组成部门的负责人都是国务院组成人员,参加国务院全体会议,直属机构负责人只能在涉及本部门事项的会议时才能列席。直属机构的规格又高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局是不能直接向国务院呈文的。
规格不同 ,级别不同 ,“部”、“总局”、“总署”一般都是正部级(审计署也是正部级),叫“局”只能是副部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机构改革不断推行,一些部门的属性不断变化,其名称也随着地位的不断变化而变化。
最近,一个因部门升格而改变名称的是环保部。上世纪80年代,环保工作开始受到重视,一开始在国家建委下设环境保护司,后来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再后来单独成立环境保护局。1998年机构改革时,环保局升格为环保总局,机构升格为正部级。本世纪初环境问题不断升级,2005年发生了松花江污染事件,2008年机构改革时,环保总局升格环保部,全称也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升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有部门在升格,也有不少部门因为降格而改变名称。
比如1998年那次被称为“大刀阔斧”的机构改革中,为减少组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电部变成了国家广电总局,成了直属机构。区域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改成“国家”,格级名由“部”变成“总局”。
同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被降格为国家林业局,不仅地位降格,级别也降为副部级。但近年恢复林业部的呼声不断出现,尤其在治理沙尘源的工作中,农业部、林业局一直有争端。他们一个管草,一个管林。国家治沙办就有负责人对南方周末记者提到,治沙办设在林业局,但副部级的级别,令这个机构“小马拉大车”吃不消。
最典型的要数国家地震局和国家气象局。1993年、1998年机构改革中,为减少行政机构,他们被改为事业单位,区域名由“国家”改为带有事业单位标记的“中国”,分别改为中国气象局和中国地震局,但实际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在政府“只能小不能大”的主导思想下,后来成立的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 ,尽管都有行政处罚权,是事实上的行政机构,但却都被列入事业单位,机构名称的区域名也被冠以“中国”。
差别三:职能差别“司”“局”职能各不同
国务院下属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叫“司”,但也还有少量的“局”,如广电总局下设十多个“司”,还有一个电影局,铁道部下设多个司,还有一个运输局。
在国务院部门中,“司”和“局”虽然在行政级别上是一样的,但在职能上有所区别,文化部一位退休的司级干部用他的自身经历,说明了这个差别。他所在的部门现在叫文化部艺术司,过去叫艺术局。
在他看来,“司”和“局”在业务上没有太大区别,但在对外协调上有所区别。原来的文化部艺术局,除了下设业务处室之外,还有党委、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统筹文化部在京直属单位如国家京剧院、国家话剧院、国家美术馆等的人、财 、物。但变成艺术司之后,就成了一个纯业务部门 ,对人、财 、物的统筹工作,就上交由文化部相关部门负责。
另外一个变化是,文化部艺术局是可以直接对“外”的,可以直接向各省市的文化厅(局)直接发文。但改成艺术司以后,就不能直接发文了,如需要发文,只能是起草好之后,以文化部或文化部办公厅的名义对外发。
这两点区别,也得到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士的证实。据记者观察,目前国务院部门中,唯有公安部所有内设机构都叫“局”,如公安部刑侦局、治安局、宣传局等。其他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大多叫“司”。
约有20个国务院部门,内设少量的局。其中有14个国务院组成部门里,设置了“局”,如司法部的监狱局,民政部的民间组织局,农业部的兽医局、种子局,商务部的反垄断局,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库局,卫生部的疾控局等。
在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国家部委管理的局中,也有少数几个部门设了“局”,如广电总局的电影局,海关总署的缉私局,工商总局的商标局等,国家药监局下设了稽查局。
这些“局”,管理的业务一般都是部委里相对重要的业务 。有些“局”与“司”一样,只设纯业务处室,但有的局还设有行政部门。如水利部的移民局,就有人事处、计财处、政策法规处,民政部的民间组织局下有9个处,包括政策法规处。
需要指出的是,国务院部门一般都有离退休干部局、纪检监察局,虽然叫“局”,但并不是业务部门。此外,有些局虽然叫“局”,但却是事业单位,如交通部的打捞局、海事局等。他们与业务性的“司”、“局”,并没有可比性。
第二篇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区别: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及区别(转)
什么是公务员?
在西方国家,“公务员”一般是指通过非选举程序而被任命担任政府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一词最早译自英文
“civil
servant”,其原意是“文职人员”。英国的公务员一般是指政府中常务次官以下的所有的文职人员。他(她)们经公开考试择优录用,不与内阁共进退。经
选举或政治任命的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法国从中央到地方的所有公职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包括三大类:一类是国家公务员;另一类是地方公务员;还有医疗卫生机
构的公务员。德国的公务员包括一般职公务员和特别职公务员。前者适用于联邦公务员法;后者不适用联邦公务员法,如总理、国务秘书、部长等。日本的公务员分
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这两类公务员又有“一般职”和“特殊职”之分。一般职公务员经公开考试优录用产生;特殊职公务员经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前者适
用公务员法,后者不适用公务员法。美国公务员的念概念界定复杂,与公务员含义较相近的是“政府雇员”。大致包括职类公务员、非职类公务员和军事人员三部
分。
我国1993年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了公务员制度。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国家公务员是指各
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
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队伍界定:我国的干部身份很复杂。公务员队伍的确和一些网友所说,其实公务员队伍是一个相对并不是十分庞大的队伍。很多人都把事业单位和具有一定行政职能企业的工作人员收入作为公务员收入比较高的论据,因此,我就把他们全列进来了。
在我国真正具备公务员身份也并不是所有党政机关。党政机关里的工作人员也有干部身份、工人身份,干部身份里分行政编制、事业编制,而公务员就是党政机关里具有干部身份的那部分人中,具有行政编制的一部分人,具有行政编制的也未必全是公务员。
也
就是说我们看到的,比如说史志办(政府)、党史研究室(党委)、考试办、编办、人才交流中心、毕业生分配办(人事局)、电教中心(组织部)等这些部门都是
党政机关的下属事业单位,这里的工作人员肯定不是公务员。再就是政府办、组织部、财政局、人事局这些具有明显党政机关特征里的工作人员也未必全部是公务
员,里面相当一部分人只是具有干部身份,是事业编制,事业编、行政岗。就是领导干部里面也未必全部是公务员,大家一注意就能明白,看组织部或政府的红头文
件任命书里,凡是任命的,一般是公务员,而聘任,则肯定不是公务员。就这么说吧,类似财政局、人事局、经贸局、环抱局这样具有典型性特征的行政机关,真正
具有公务员身份也就是所有工作人员的40%—50%。
再说其他事业单位,比如说学校,虽然说学校是事业单位,但是学校也具备一定的行
政职能,所以学校里面也有人具有公务员身份,而学校里的教师(除了临时工),统统都是干部身份、事业编制(吃财政拨款);卫生局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政机
关,受它管理的比如说防疫站和少数没有改制的医院,都是事业单位,而部分医院改制后,虽然成了企业单位,但是里面的工作人员都保留了原有的身份,或者是干
部身份或者是工人身份,或者是行政编制或者是事业编制。再就是粮食局,这也是个比较特殊的机关,因为这个部门的行政职能日益减少,很多地方把粮食系统进行
了改制,所以说粮食系统的工作人员也大部分不是公务员。
再说具有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比如说电业公司、电信公司、药材公司、房地产交
易中心(也有的地方是事业单位),这些单位虽然说经过改制全部变成了企业,但是因为这类企业在2002年以前都是事业单位或者行政机关,因此这里面的工作
人员大都是事业编制或者行政编制。很多人认为事业单位改制,里面的工作人员也由原来的公务员变为工人了,事实上,这是错误的,单位改制了,但人没有改制。
况且,这类单位的领导干部,大都还是经过组织部门任命,基本上都是事业编制或者行政编制。(当然,除了少数聘任的)
再说银行,现在正进行银行系统的改制。也可以说,银行是具有企业性质的,但是银行里面的工作人员(除了临时工),大部分也是事业编制,而银行的领导,从中央到地方,都是组织部门任命的,基本也都是行政编制。
再说企业,比如说烟草公司、旅游公司(少数地方还叫旅游局)、石油公司,这类企业也比较特殊,特殊在哪里呢,就是他们在市场没有全部放开的情况下也具备一定类似行政职能的职能,所以,这些公司里面的领导层,也几乎全是行政编制或者事业编制。
最后再重申一点,事业编制的虽然是干部,但肯定不是公务员,行政编制的也不一定是公务员;真正的公务员只是具有行政编制的一部分。因此说,公务员队伍是一个相当数量不是很大的队伍。
而真正队伍庞大的是具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领的是职称工资,具有本科学历的,就是拿初级职称工资,而中级、高级职能通过考试、评议也能容易获得,所以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相对比较高。
而
真正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拿的是职级工资,同样是本科学历,如果不是领导干部,就得能科员或者办事员工资,那样工资就很低了。与事业单位(包括教师)相
比,那些具有中级支撑的就相当与公务员里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就拿公务员里的县处级工资。因此说,一个地方,能拿到县处级工资的公务员只有3
个(县长、书记、政协主席),而事业单位就数量很多,高级教师有10来个、高级农艺师、会计师、经济师都很多。而大部分的公务员都是比不上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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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等是行政单位,采用的是行政编制,但是由于机构改革后行政编制很难增加,而工作量在不断增大,所以很多行政
单位都通过采取增加事业编制的作法来达到增加人员,但是由于机关事业编制一般限制在行政编制的15%以内,所以对于需要大量增加人员的单位,通常采取了经
过批准下设一些局或所、队、中心等的事业单位,如各省交通厅下设的公路管理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厅下设的社保基金管理局,因为他们具有部分的行政权力,故产
生现在公务员暂行条例所称的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这些都是采用了事业编制,所以是绕过了行政编制这个坎,当然也就是造成被人所诟病的机构改革越改越
来越大的现象.
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简单的区分方法:
1、看报考单位,如果是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办事机构
的话,肯定是行政单位。要记住的比较关键的一点是:行政单位里面是有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一般是不存在行政编制的(个别身兼其他行政单位职务的领导除外)
2、看报考职位,如果是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的机关处室的话,肯定是行政编制了,如果是下面局或所、队、中心的话就要当心了,最好问清楚或者查下相关
资料。例如即将开始的广东省公务员招考,省公路管理局前面就打着交通厅的旗号,而且广东省的招考是从来不注明是什么编制的,结果报名情况异常火暴。
不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中行政编制还是占大多数的。
附国务院部门组成情况:
一、国务院各部委
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和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安全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人民银行 审计署
二、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
国资委
三、国务院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 民航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署
体育总局 统计局
林业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宗教局
参事室 国管局
四、国务院办事机构
侨办 港澳办
法制办 国研室
台办 新闻办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社 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
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地震局 气象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电监会
社保基金理事会 自然科学基金委
广东省:
组成部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国家安全厅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审计厅
直属特设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直属机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环保局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广东省体育局 广东省统计局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旅游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部门管理机构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 广东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广东省中医药局
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广东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其他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广东省国家保密局
广东省信访局 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直属事业单位
广东省科学院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广东省档案局(馆)
广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
广东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归口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
珠江电影制片公司 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 广东省地质勘查局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局 广东省航道局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广东省信息中心 广东人民广播电台 广东电视台
广东南方电视台 广东省广播电视技术中心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人民医院 广东省体育运动技术学院
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广东省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
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
广东省考试中心 广东省出版集团 广东省水文局
广东新华发行集团
--------------------------------------网友:所谓“公务员”都是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的不能称为“公务员”(请参照《公务员法》),现在机关单位,一般都有行政编制(公务员)、事业编制(技术干部、工
人等)。这是两种不同的编制,通俗讲:行政编制有走行政路线(即科员,调研员,处长,局长,巡视员等等职务);事业编制走职称路线(即技师,工程师,会计
师等等)。至于你说的“升迁”就要看你走哪条路线了,如果想当官(带“长”的),可以先考入行政编制再往上走,也可以由事业编制直接任命。待遇问题这个是
地方政策了,不好回答
的。
----------------------------------------网友:进入行政编制的意味着你是国家公务员,如通过了选调生考试就是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享受着国家的各种法定待遇,如医疗、晋级等。事业编制是事业单位编制的总称,像学校就是典型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为自收自支、差额拔款、全额拔款三种类型。不用我说大家也能自明白,第一种就是你的工资和福利全由自己单位的收入来支付。比如你进入一个一个风景区的管委会工作,可能就是属于这种类型。第二种就是你的工资和福利有一部分是政府负担的,有一部分是自己单位的收入负担。我的理解像人民医院之类的单位就是这样的。第三种就是你的工资和待遇全部由政府负担,这种的事业编制就从形式上和公务员是一模一样的了。
现在讲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最大的区别:行政编制也就是国家公务员是有级别的,如你第一年是科员,可能是最低一级的,你几年以后当了科长,就是股级。再几年以后当了局长,就是局级。也就是说,你如果是行政编制,那你就是“走”级别的。而事业编制,名义上是国家干部,实际上还是工人身份,“走“的是职称,比如你几年以后是初级工,几年以后是中级工,几年以后是高级工。学校老师是最典型的事业编制。而且最重要的是事业编制的人员不能当领导干部。
想进入行政编制只通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每年都有国家的和省的公务员考试。要注意,现在只有地级市才有权力组织公务员考试,也就说县级市的乡镇或单位来招聘的话,一定是事业编制的。这一点大家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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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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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象气象局这类部门岗位大都有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两种,不知道这两种编制的差别在哪?特别从待遇上来看哪种更好些?
专家:行
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最大的区别:行政编制也就是国家公务员是有级别的,如你第一年是科员,可能是最低一级的,你几年以后当了科长,就是股级。再几年以后当了
局长,就是局级。也就是说,你如果是行政编制,那你就是“走”级别的。而事业编制,名义上是国家干部,实际上还是工人身份,“走“的是职称,比如你几年以
后是初级工,几年以后是中级工,几年以后是高级工。学校老师是最典型的事业编制。而且最重要的是事业编制的人员不能当领导干部。
进入行政编制的意味着你是国家公务员,如通过了选调生考试就是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享受着国家的各种法定待遇,如医疗、晋级等。事业编制是事业单位编制
的总称,像学校就是典型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为自收自支、差额拔款、全额拔款三种类型。不用我说大家也能自明白,第一种就是你的工资和福利全由自己单位
的收入来支付。比如你进入一个一个风景区的管委会工作,可能就是属于这种类型。第二种就是你的工资和福利有一部分是政府负担的,有一部分是自己单位的收入
负担。我的理解像人民医院之类的单位就是这样的。第三种就是你的工资和待遇全部由政府负担,这种的事业编制就从形式上和公务员是一模一样的了。
问:什么是事业编制单位?
专家: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物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
政拔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问:公务员职位中的占事业编制是什么意思?
专家:简单的说就是事业单位也用公务员考试来录取人员。
问: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依照事业编制”“行政编制”“非依照参照”有些什么区别?
专家:事业编制就是指进了政府部门,不属于正式公务员行列,但并不是个编外人员。行政编制就是指正式的公务员。
事业编制分三种,一种是财政全额拨款,一种是差额拨款,另外一种是自收自支。
另外机关中的事业编制分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和非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除了按照文件规定的工资部分不同外,其他的待遇与公务员相同,包括医疗、住房、培训等等。
问:请问事业单位的考试都考什么?
专家:事
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
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如果要选择事业单位就业的话,最好事先搞清楚。现在很多
事业单位,尤其是自收自治的,都在向企业转,比如原来设计院这样的单位就是由事业单位转成企业的,当然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可能会转成参照公务员,也就是你可
以和公务员享受同样的待遇。它考试的内容和题型都和公务员考试差不多。
第三篇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区别:2017地方政府组成部门的界定与设置(3000字)
地方政府组成部门的界定与设置,既是行政管理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又是当前行政机构改革中必然涉及的一个现实问题。但是,长期以来这个问题并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尤其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国家行政机构设置的规范化、法定化势在必行。本文仅就地方政府组成部门的界定与设置问题谈点看法。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由州长、副州长,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除了乡镇人民政府只设乡(镇)长、副乡(镇)长之外,其他地方政府组成人员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政府领导人员,一部分是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厅长、局长、主任、科长。人们习惯将后一种政府组成人员所在的部门称为“政府组成部门”。由此可见,政府组成部门实际上是政府工作部门。与政府组成部门相对应的是非政府组成部门。从理论上讲,政府组成部门与非政府组成部门二者的法律地位、各自所担负的职能的性质以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程序都是不同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往往忽视或淡化二者的区别。特别是有的地方政府机构设置,不完全是从政府职能管理的客观需要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设置政府组成部门,而是主观、任意地确定、设置政府组成部门;有的在机构与职能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昨天列为政府组成部门,今天却变成了非政府组成部门,以致政府组成部门的确定带有较大的随意性。为什么有许多非政府组成部门承担着与政府组成部门同样性质的职能呢?除了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机构的职能也相应发生转变这一积极性因素之外,还有三个消极方面的原因:一是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大都要从机构数量上“砍一刀”,并且这些机构数量又是由上级政府控制的,特别是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立须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非政府组成部门,名义上减少了政府组成部门的数量,实际上规避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机构批准权。二是按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地方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即政府组成人员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而非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可以不经过这一程序。三是政府及其政府组成部门有义务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而非政府组成部门往往游离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外,从而规避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有鉴于此,科学地界定和设置地方政府组成部门,对于搞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建立有中国特色且符合本地实际的行政管理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界定的原则
(一)依法批准原则。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须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凡未经依法批准而设置的不得列为政府组成部门。
(二)职责相符原则。政府组成部门属于政府的职能机构,它是政府各种职能的分担者。政府组成部门与非政府组成部门的区别,不仅在于是否经过依法批准(这是判别政府组成部门的标准,也称“事后标准”),而且要看其是否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这应当成为设置政府组成部门的标准,也称“事前标准”)。凡是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外部行政职权)的政府部门,不能列为政府组成部门;反之,凡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外部行政职权)的政府部门,都应当纳入政府组成系列之中。政府组成部门与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机构的法律地位是明显不同的。政府组成部门具有独立的外部行政主体资格,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社会实施管理,对下级政府的相关工作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如制定和颁布行政规则,对社会相对方发布命令,作出处理;还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此外,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政府全体会议的成员,他们直接参与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而政府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机构不享有这种法律地位。
(三)块管为主原则。我国的行政体制实行的是条块结合的复合型领导体制。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又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地方政府的各工作部门既受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又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显然,政府组成部门是以“块”管为主的领导体制或者说是本级政府领导、上级主管部门指导的体制。它是排除以“条条”管理为主的垂管部门的,也不同于政府的派出机关。
三、设置的思考
《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对地方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置原则及其程序作了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机构改革必须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这些都是设置地方政府组成部门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基本依据。具体讲,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置,应当考虑以下几点:一是要根据政府的法定职能来设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之一是“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依据法律赋予的上述职能,地方政府可相应设立若干组成部门。二是要依法设置。《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监察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监察机关。可见,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实际上成了法定的政府组成部门。三是要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来设置。现在许多地方设置的政府组成部门,还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一些与市场经济运行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监管机构却没有列入政府组成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它既是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行政组织,又是重要执法监管部门(是合同法、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广告法、商标法等多项法律的执法主体),实际上担负着大量行政管理职能。然而,在近年来的机构改革中,工商局却退出了政府组成部门系列。此外,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社会保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应当将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纳入政府组成部门系列。总之,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在考虑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置时,要切实按照党的十五大报告的要求,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
转贴于 看准网 http://www.kanzhun.com 四、相关问题
(一)地方人大常委会可否决定本级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置问题。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这属于政府的职权范围,应当由其上一级政府批准,只是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不需要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那么,地方人大在机构改革中有何作为,如何作为呢?有人认为,机构改革属于“重大事项”,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有决定权;有人甚至认为,国务院的机构改革问题就是提交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地方人大同样可以这样做。这种观点,看起来似乎有一定的道理,其实不然。理由有两点:一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不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是机构改革虽然属于地方的“重大事项”,但问题在于决定的具体内容。如果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那么,它就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此处仅仅指决定,不包括“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中的“讨论”)具有排他性。也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决定应由行政机关决定的事项,否则就是越权。地方政府机构的具体设置问题,虽然不属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但这并不等于说地方人大在机构改革方面就不能行使决定权,就无所作为。这里关键在于决定权的理解与把握。决定权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而其中的“讨论”与“决定”是有所区别的。“决定”必须经过“讨论”,但“讨论”并不一定“决定”;“讨论”可以是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是应由“一府两院”决定的事项,可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也可以是“一府两院”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而“决定”只能是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职权范围的事项进行讨论,其目的主要是根据“一府两院”提交的工作报告,对其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重大措施和行动,给予监督。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政府机构改革这一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但要区别情况,分别对待:有的问题(如政府机构的具体设置,且在未报上级政府批准之前)可以议而不决,提出“审议意见”,供政府参考,或者作出“程序性”的决议或决定,即同意本级政府将有关方案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有的问题(如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法步骤和目标要求等)可以作出“实质性”的决议或决定,并付诸实施。总之,在讨论时机和决定的内容上要把握一个“度”,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二)何为地方政府组成人员?地方政府的领导人员(如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属于政府组成人员这是毫无疑问的,问题是哪些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属于政府组成人员,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依法理理解,笔者认为,凡是依法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能够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如厅长、局长、主任)是政府的组成人员,而政府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有的也称局长、主任),则不是政府组成人员。反过来讲,哪些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属于政府组成人员,完全取决于其所在的部门是否是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作部门。属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就是政府组成人员,否则就不是。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各级人大大都是根据上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作部门来确定政府组成人员范围的。这一点,也应当通过立法予以界定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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