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卫东被判十年


北京 2019-05-28 04:28:19 北京
[摘要]胡卫东被判十年篇1:胡卫东:我不是人, 我是社会的败类,我就是人渣!以进入影视圈要遵守“潜规则”为名,北京源源影视工作室负责人胡卫东招募了多名想进入影视圈发展的靓丽女孩供其玩弄,还将上述女孩推荐给所谓的投资人“享用”。昨天,海淀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胡卫东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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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卫东被判十年篇1:胡卫东:我不是人, 我是社会的败类,我就是人渣!


       以进入影视圈要遵守“潜规则”为名,北京源源影视工作室负责人胡卫东招募了多名想进入影视圈发展的靓丽女孩供其玩弄,还将上述女孩推荐给所谓的投资人“享用”。昨天,海淀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胡卫东有期徒刑10年,罚金5万元。帮助其组织卖淫的其他两名被告人也分别获刑。  海淀法院认为,胡卫东利用包包和阿紫等未成年少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差,未形成正确的性道德观之机,以帮助二人在演艺圈发展而利诱之,并通过宣扬所谓“潜规则”之类错误而扭曲的性道德观来摧毁二人的思想防线,从而诱使包包和阿紫二人自愿加入淫乱活动。被告人孟庆波给工作室介绍女孩,并介绍工作室的女孩向其他男性卖淫,构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被告人孙巧负责为应聘的女孩拍照以及拍摄与胡卫东的性爱录像,并负责应聘女孩的食宿接送,协助被告人胡卫东对应聘女孩的外出活动进行管理,同样构成犯罪。孟庆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将其前罪所判处刑罚与此次犯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处胡卫东有期徒刑10年,孟庆波和孙巧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  该案主犯胡卫东显然没有想到他会因自己的“潜规则”行为被判10年刑期,听到判决结果之后,其脸色苍白双目紧闭,半天才缓过神儿来。三人中的女被告孙巧从被带进法庭就一直低着头,面对记者的镜头,其将脸扭到一边。  宣判之后,胡卫东当庭表示要上诉。  对话胡卫东  “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是犯罪”  昨天宣判之后,记者采访了“潜规则”案主犯胡卫东。  记者:你以什么理由要上诉?  胡卫东:我认为我的行为只是超越了道德底线,并不是犯罪,我也从来没有想到我会因此而沦为阶下囚。此外,在广州被抓获之后,我是主动向警方提供了我与包包和阿紫发生性关系的光盘,应该属于自首。  记者:你一直在称影视圈有“潜规则”,你认为影视圈的“潜规则”是什么?  胡卫东:“潜规则”就是不能拿到桌面上来大家又都心知肚明的一种规则。影视圈本身就是交际场所,艺人本身就是商品,那些想进入影视圈的女孩的相貌、年龄、身体和艺术才能都是投资人眼里的商品,我和包包、阿紫发生性关系是想更深入地了解她们,帮助她们熟悉影视圈里的“潜规则”,帮助她们在影视圈发展。
 
 
     看完以下的对话,你说一个胡卫东怎么才能被判10年呢?我觉得应该将其枪毙解决算了!
 
     法   官:源源影视工作室能培养影视演员和明星吗?   胡卫东:不能,对于影视我也是门外汉. 我也很想成为影视演员, 可我自己都做不了影视演员还怎么能培养其它人   法   官:  那为什么还成立所谓的"源源影视工作室"?   胡卫东:  那只是个幌子, 因为用了"影视"就会吸引那些无知的人   法   官:  "源源影视工作室"到底是做什么的? 实话实说!   胡卫东: "源源影视工作室"其实就是个"造鸡工作室", 就是把怀明星梦的靓丽少女"培养"成职业妓女的一个平台   法   官:  你是怎么想到要成立所谓的影视工作室?   胡卫东:  是孟庆波提意的, 他说搞个"影视"工作室既可以搞美女又可以挣钱   法   官:  你为什么要让每个女孩子都和你发生性关系?   胡卫东:  为了满足色欲, 还有就是为了更好的控制她们.   法   官:  你是怎样让那些女孩和你发生性关系的?   胡卫东: 很简单! 我和她们说要想成为影视演员就必须和投资人上床发生性关系, 哄骗她们说这是影视界的"潜规则",必须尊守. 见她们默许后我便说接受"潜规则"就必须先和我发生性关系. 然后她们就会同意和我发生性关系, 我还叫人当场拍拍摄和她们发生性关系全过程的视频.   法   官:  你为什么要拍摄和她们的性关系视频? 她们不反对吗?   胡卫东:  她们都很傻,我说这也是工作需要, 她们就相信了.  拍摄视频是为了控制她们   法   官:  你是怎么想到要拍摄和她们发生关系视频的? 胡卫东:  是几年前在电视上看到的一个在贵阳就读的女大学生被人骗去当家教后被强奸, 还被用手机拍了裸照. 后来那男的就以手中的裸照相威胁,经常叫女大学生寄钱给她, 因为害怕那女大学生就一次次的寄钱给她. 我想要是拍摄了我和她们的性关系视频不就能完全的控制她们了!   法   官:  你对她们有什么感想?   胡卫东:  味道好极了!   法   官:  严肃点! 这是在法庭!   胡卫东: 我说的是实话, 要说还有其它感想那就是"潜规则"实在太好用了! 招招显灵,屡试不爽!   2009年最流行词那就是---------"潜规则" !   法   官:  你还很得意?   胡卫东:  对,  那些女孩都很笨很幼稚, 只要随便给她们洗洗脑, 她们就全听我的了.  包包和阿紫也一样, 我和她们姐妹俩讲要想成为影视演员就必须接受"潜规则", 接受"潜规则" 就要先和我发生性关系, 阿紫便同意和我发生性关系. 我还用极度低贱和腐朽的思想去"改造"她们的头脑,结果相当成功! 我说不要把做爱看的太重要,做爱没什么的,就象是握手一样,她们竟然也接受了. 后来包包阿紫真的开始作贱自己, 还取名叫"90后贱女孩"...........呵, 漂亮的女孩都不聪明, 就凭她们还写书!? 能写出怎样的书?   法   官: 那些女孩都还小,还未成年, 论年纪你都可以做她们爸爸了! 你知道吗?   胡卫东:  知道, 但在我眼里她们只是猎物, 是温顺的羔羊   法   官:  你是怎样让她们主动卖淫的?   胡卫东: 其实很简单, 我不提"卖淫", 不提"做鸡", 我换了一个词叫"拉投资",  她们还真就相信以为真, 竟然不知道自己是在卖淫!  在我十七八岁的那个时代,就连三岁小孩都知道那是在卖淫, 而如今那些90后的女孩出卖肉体了却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社会进步了, 经济发展了, 人的头脑和思想却退化了....   不过后来她们知道是在卖淫了, 但又有什么用呢? 她们和我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在我手中,  懦弱的她们只能乖乖的听我的话,继续为我"工作"....唉, 悲哀呀! 90 后的女孩怎么就那么傻呢? 一点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都没有! 否则也不会被我祸害的那么惨!   法   官:  你也知道是在祸害她们?   胡卫东:  当然知道,  但是邪恶的欲望让我无法停止. 我真的非常的对不起那些被我遭踏的女孩, 非常的对不起她们的父母和亲人   法   官:  判你组织卖淫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乱淫罪你接受吗?   胡卫东:  接受, 其实我还犯有一项罪, 那就是诱奸罪. 我利用她们涉世不深,心智还不成熟的特点, 巧妙的进行哄骗和诱导, 然后把她们奸污. 这算是诱奸吗?   法   官:  算,当然算, 也就是强奸罪.  这项罪名我们会帮你补上的.  那已经判你十年刑了, 现在你后悔了吗? 胡卫东:  不后悔!  一个字-------值!  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  何况只有十年   法   官:  死不悔改!  看来要判你枪毙才对!   胡卫东:  那么多的纯真靓丽的女孩被我诱奸, 而且全都成了我的性奴隶, 任我摆布, 还拼命的为我卖淫挣钱,  我想玩就玩,想搞就搞.........那段时间真是太爽太舒服了!  我曾和孟庆波说: 现在美国总统让我当, 我还要考虑考虑!   法   官:  你就个恶魔! 说你具体是怎样掌控那些女孩的?   胡卫东:  主要是通过洗脑,  女孩子其实是很好骗的, 对她们进行洗脑非常容易!   她们比我想象的要幼稚多了, 头脑又笨又简单, 她们脑袋里好象什么也没有,空空的只剩下一个脑壳. 给她们的头脑"安装"什么都可以, 装啥是啥!  只要对她们随便一洗脑她们就分不清东南西北, 你说太阳是从西边升起的她们也会相信! 我就象邪教中的教主,她们都非常顺从我,她们把身体交给了我, 还把思想也交给了我......我真搞不懂学校里的那群老师是干什么的,  他们十几年辛辛苦苦传授的思想观念我只用半个小时就把它们给澈底洗掉!  再清纯和品学优良的女孩, 只要通过我的洗脑, 在一天之内我就可以把她变成个无比低贱,堕落和淫荡的坏女孩!  90后的一代怎么这么的幼稚, 愚笨和迷茫, 我真不知她们以后在社会上怎么足? 这个社会象我这样的人还有很多. 不错我是个恶魔, 你们都把责任全推给了我, 难道她们自己还有这个社会就没有责任了吗?   法   官: 太无耻了!  你还有良知吗? 你的人生价值何在? 就是为了玩弄无知弱小的女孩吗?   胡卫东: 是的, 人之初性本色, 我生来就是极度好色, 确实玩弄漂亮的女孩是我的本性, 我还利用她们挣钱. 这就是我的人生, 我没有后悔和遗憾!  唯一的遗憾就是:  我本来计划要在2009年底玩弄过80个90后的靓女孩, 现在看来是无法完成这一目标.   十年一晃而过, 我还是原来的我------胡卫东!  十年之后再会00后美女!   法   官:  放肆!  你以为法律惩治不了你吗?   法   官:  现在请被告人胡卫东做后陈述, 简短点!   胡卫东:  我利用"源源影视" 诱骗和玩弄践踏过太多的纯真漂亮的90后女孩,  还教唆和逼迫她们为我卖淫,  给她们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  给她们的青春和人生来带来无法愈合的伤痛!  我不是人, 我是社会的败类,人渣!  我是恶魔, 畜生不如.  放了我就是放狼归山,  我恳请法官判我无期徒刑!   法   官:  现在休庭20分钟, 合议庭合议后宣判. 休庭!                              .....................................................   法   官:  全体起立!  现在宣布判决结果.    经过本次庭审后, 本院决定对原先的判决进行调整,重新判决如下:  被告胡卫东借"源源影视工作室", 以培养影视演员和明星为诱饵, 诱骗众多年轻未成年少女奸淫后以教唆和胁迫的手段组织她们进行卖淫活动, 其间还多次对她们进行奸淫. 经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胡卫东犯有 诱奸罪(即强奸罪), 组织少女卖淫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罪名成立!  被告胡卫东犯罪情节极其严重, 手段特别恶劣和卑鄙, 给被害女孩身体和心理造成巨大伤害, 由于被害人均属未成年, 被告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人生带来无法消去的阴影和伤痛! 同时 给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此案影响巨大, 给社会的文明进步造成严重伤害.  且被告太度恶劣, 没有悔改和悔罪表现. 综合上述情况, 判处被告胡卫东死刑, 剥夺政治权力终生,灭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时附带民事赔偿, 赔偿受害共计人民币466780,7元.

胡卫东被判十年篇2:集资诈骗犯罪(20则)裁判要旨汇编|2017


文 | 张王宏,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律师(首发于金牙大状律师网)
集资诈骗罪系金融诈骗犯罪类罪下之个罪。
笔者通过穷尽对《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中集资诈骗类案例的搜索,同时,选择从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网络数据库搜索相关判决文书,其中检索范围为“全文”,检索词为“集资诈骗、无罪”,匹配方式为“精确”(最后检索时间为2017年6月5日),获取的相关案例为232例。
虽然集资诈骗因为各种原因,极少无罪案例,但并非没有。无罪的比如肖克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原判认定的集资诈骗罪被二审法院撤销;由此案转为彼罪的比如袁鹰、欧阳湘、李魏集资诈骗案。
今将相关裁判要旨整理如下,以飨读者。
一、负责策划、制定、宣传传销方案的公司工作人员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1、裁判要旨:被告人袁鹰、齐致均纠集被告人欧阳湘等,以江苏丹徒龙山某公司名义,推行“保利得发售计划”,实施集资诈骗犯罪。期间,被告人欧阳湘负责宣传发售计划。一审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袁鹰构成集资诈骗罪,欧阳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改判欧阳湘犯非法经营罪(《刑法修正案(七)》已改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编者注),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2集·总第25集第167号袁鹰、欧阳湘、李魏集资诈骗案
二、负责收款、发货及宣传传销计划的公司员工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1、裁判要旨:被告人袁鹰、齐致均纠集被告人李巍等,以江苏丹徒龙山某公司名义,推行“保利得发售计划”,实施集资诈骗犯罪。期间,被告人李巍为上海地区总监,负责收款发货及宣传发售计划。一审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袁鹰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李巍犯非法经营罪(《刑法修正案(七)》已改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编者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2集·总第25集袁鹰、欧阳湘、李魏集资诈骗案
三、根据亲属提供的或然性信息抓获到犯罪嫌疑人能否认定为自首?
1、裁判要旨: 2005年5月27日上午,公安机关找到田成志的亲属田某,田某向侦查人员反映:田成志可能住在圣德堡饭店405房间;并称5月21日曾有两个被叫电话,往回打打不通,可能是田成志的。侦查人员经过侦查,确认田某提供的两个电话是崇文区圣德堡饭店的,并到该饭店查到田成志的住宿登记,2005年5月27日13时30分,在崇文区圣德堡饭店405号房内将田成志抓获。案件终审判决认为:犯罪嫌疑人藏身线索经过侦查员侦查落实为确定性线索后,将田成志抓获,田成志是被动被抓,且在案发过程中始终没有主动投案的行为,故不认定其具备自首情节。
2、《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6集·总第59集第464号田成志集资诈骗案
四、被害人与涉案公司签订合同被骗是否认定为单位犯罪?
1、被害人确实与几个涉案公司而非与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签订合同,在名义上涉案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但实际上,集资诈骗所得未归单位所有,集资款项均打入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的个人账户,由三被告人占有、支配。本案实际上是利用公司的外壳实施的自然人犯罪,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0期(总第156期)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诈骗案
3、类似案例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3年第6号(总第77号) 徐继兰、徐继峰集资诈骗案
五、集资诈骗中的诈骗手法如何认定?
1、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通过与客户签订特种药蚁销售合同等系列合同,承诺客户每窝蚂蚁投资人民币460元,1年后返还人民币640元,年回报率为39.13%。上述合同系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该筹集资金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三被告人明知无法归还本息,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集资用途,谎称其集资款用于养殖蚂蚁、开发研制及销售蚂蚁产品,在募集资金过程中虚构其实施的“星炬计划”被国务院扶贫办中国老区扶贫工作委员会在全国推广等事实。足以认定三被告人采取了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0期(总第156期)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诈骗案
3、类似案例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3年第6号(总第77号) 徐继兰、徐继峰集资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10期(总第168期)孙小明集资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10期(总第168期)吕伟强集资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10期(总第168期)唐亚南集资诈骗案等。
六、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1、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骗取巨额集资款后。款项均打入三被告人的个人账户,由三被告人占有、支配,并未将资金用于合同约定用途,为养殖蚂蚁以及开发研制、销售蚂蚁产品只投入极少资金,收到的后期投资款部分用于兑现前期投资款的本金以及约定的高额利息,其余部分,除了用于涉案公司的运作开支外,许官成、马茹梅还以个人的名义购置房产、汽车。三被告人进行实体经营的比例极小,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偿还前期非法募集的本金及约定利息,甚至还将募集的款项进行挥霍,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0期(总第156期)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诈骗案
3、类似案例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3年第6号(总第77号) 徐继兰、徐继峰集资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10期(总第168期)孙小明集资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10期(总第168期)唐亚南集资诈骗案
七、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1、原判认为,陈某某受陈某2飞指使,明知陈某2飞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仍提供其银行账户为陈某2飞收取集资款,同时为陈某2飞开具收据、进行银行转账,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一审判被告人陈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四年。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在上诉时提出,陈某某是深圳祈富贸易有限公司的出纳,并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只是在老板的安排下从事开立银行卡、保管公章、开具收据等相关工作,对公司具体业务并不知情也未参与。二审认定陈某某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现有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据不足,原判定性有误,予以纠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2、(2016)浙07刑终1232号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八、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1、许官成系北京冠成公司、南京冠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许冠卿系南京冠成公司总经理,积极参与非法集资。马茹梅系北京冠成公司财务总监,按许官成指示,具体管理许官成集资诈骗得来的款项。三被告人都清楚南京冠成公司募集集资款的基本状况及集资款用途、流向,对于相关蚂蚁产品开发研制尚未成熟,产量、产品远远无法兑现高额利息的情况,三被告人都应明知。但三被告人仍推行“星炬计划”,分工合作,共同造成了南京冠成公司非法集资巨额款项无力兑现的事实,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0期(总第156期)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诈骗案
3、类似案例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3年第6号(总第77号) 徐继兰、徐继峰集资诈骗案
九、保险代理人伪造保险单以高额回报吸引被害人“投保”如何定性?
1、被告人张元蕾利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以到期返回本金及每月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险种,并私刻公司印章制作假保险单证,欺骗被害人胡卫东等多人投保,收取上述人员“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125万余元,骗取款项除用于支付被害人到期的高额利息外,其余部分被用于个人挥霍。至案发时止,尚有集资款人民币488万余元无法归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元蕾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10期(总第168期)张元蕾集资诈骗案
十、从犯地位如何认定?
1、在王某1等集资诈骗案中,幕后老板付强与负责宣传和介绍投资方案的张东海、王德荣等人于案发前逃匿。王某系负责办理投资款的转账的员工,2013年4月入职,至5月开始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一同在公司留守。7月被投资人扭送至公安机关。一审法院判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后王某上诉,二审认为一审未认定王某系从犯不当,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七年。
2、(2014)二中刑终字第1524号王某1等集资诈骗案
3、类似案例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3年第6号(总第77号) 徐继兰、徐继峰集资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0期(总第156期)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诈骗案。
十一、集资诈骗数额如何与民间借贷区分?
1、布日玛被控非法集资440.86万元人民币案中,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布日玛诈骗阿某某、王某某的犯罪数额,经一审法院审查,涉及阿某某、王某某的指控数额,未考虑阿某某、王某某与布日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时二人自认的偿还利息数额,该两项指控数额有误,应予纠正。
2、 (2017)内29刑终22号布日玛集资诈骗案
十二、“不特定对象”如何认定?
1、布日玛被控非法集资440.86万元人民币案中,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根据布日玛的供述,其向集资参与人王某某、阿某某所借款项也是集资参与人王某某、阿某某向其他人所筹借的款项。故布日玛明知其他社会公众通过集资参与人借钱给自己并予以放任,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2017)内29刑终22号布日玛集资诈骗案
3、类似案例还包括(2016)赣11刑终318号肖克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十三、构成集资诈骗罪何种情形下适用死刑?
1、被告人孙小明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杭州之江度假区发明售寄行等需要资金为由,虚构投资拍电视剧需要资金等事实,在杭州市先后骗取刘大龙等28名被害人集资款共计人民币1466万元,所得款项除少部分用于支付集资款利息外,大部分被孙小明用于赌博及挥霍等。至案发时止,尚有集资款人民币1299万余元无法归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小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核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10期(总第168期)孙小明集资诈骗案
3、类似案例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10期(总第168期)吕伟强集资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10期(总第168期)唐亚南集资诈骗案
十四、主犯与从犯对被害人钱款退赔责任有何区别?
1、在王某1等集资诈骗案中,王某被一审法院认定为主犯,被判集资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向被告人王某1、王某要求退赔人民币一百六十九万一千九百五十八元,发还本案各被害人。后王某上诉,二审认为一审未认定王某系从犯不当,维持对王某1的判决,改判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2、(2014)二中刑终字第1524号王某1等集资诈骗案
3、判决认定从犯需承担退赔责任的见(2016)浙07刑终1232号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十五、从犯是否需要承担退赔责任?
1、被告人陈某某受陈某2飞指使,明知陈某2飞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仍提供其银行账户为陈某2飞收取集资款,同时为陈某2飞开具收据、进行银行转账、取款,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一审判被告人陈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向被告人陈某某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
2、(2016)浙07刑终1232号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认定从犯无需承担退赔责任判决书见(2014)二中刑终字第1524号王某1等集资诈骗案
十六、经营中分得部分集资款后退出的构成集资诈骗吗?
1、王传美在参与蓝某公司非法集资活动期间,曾担任蓝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以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接收和管理非法集资款。王在明知蓝某公司的非法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可能无法向集资参与人偿还集资款后,先将其名下用于吸收非法集资款的二张银行卡挂失、“冻结”非法集资款226万余元,然后以获取高额报酬的名义分得集资款、不再担任蓝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解冻”资金的条件;在上述要求得到满足后,王传美将前述二张银行卡及非法集资款交由高伟、王有德处置,离开公司。鉴于此,应认定王传美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2、 (2017)浙01刑终124号高伟等盗窃、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十七、中途退出公司员工集资诈骗数额如何认定?
1、法定代表人王传美中途退出公司,留下两张银行卡由高伟等人继续用于集资诈骗。故王传美所涉集资诈骗金额,应按两张银行卡内在王传美退出后、新入资金进入前的余额扣除已归还集资参与人的数额。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蓝某公司的资金支出明细相互印证证实:在新的集资款进入上述二张银行卡之前,分别有14万元以“法人公司转让权益”的名义转给王传美、41.5万元转入户名为项某的银行账户以归还高利贷借款、20万元转入蓝某公司挂名股东及接任法定代表人的王某1银行账户,另有10万元取现后用途不明。法院据此将其中资金去向明确且未用于归还集资参与人的70余万元认定为王传美集资诈骗的数额,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
2、 (2017)浙01刑终124号高伟等盗窃、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十八、非法集资后逃匿后又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能否认定自首?
1、被告人肖克华隐瞒其资金链断裂的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高回报率为诱饵的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11.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肖克华的行为构成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肖克华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2016)赣11刑终318号肖克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十九、出逃外地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逃匿可能出于躲债、筹资等多种原因,只有携款潜逃的,才足以说明行为人具有拒绝返还集资款的主观目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肖克华携带该集资款逃匿。故以被告人离开横峰不足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集资诈骗所需要的非法占有目的。
2、(2016)赣11刑终318号肖克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二十、未付清的承兑汇票金额能否计入集资诈骗数额?
1、被告人肖克华未能付清而欠被害人鄢某和缪某兄弟的两笔承兑汇票款项,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肖克华将这些资金用于挥霍或转移、隐匿或携款潜逃。且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可以证实被害人系知道肖克华平时做承兑汇票生意,才找到肖克华购买承兑汇票,特别是鄢某在之前已向肖克华购买过七八十万元的承兑汇票,肖克华都如约出票。因此,认定肖克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111.4万元资金的证据不充分。
2、(2016)赣11刑终318号肖克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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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卫东被判十年篇3:套取、侵占"新农合"资金系列案例2014-04


社保“内鬼”现形记 作者胡卫东
 
  重庆市巫山县是国家级贫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资金尤为当地农民倚重。然而,却有人将“黑手”伸向了农民的“救命钱”,疯狂侵吞“新农合”资金。让贪官们意想不到的是,一张法网早已悄然拉开。巫山县对全县“新农合”资金展开的“拉网式”检查,一举清查出违规套取、贪污“新农合”资金共计240余万元。清查中,文某等7名社保系统的“内鬼”相继现出原形。
  社保所长“不打自招”
  2012年4月,重庆市巫山县审计局在社会保障资金审计过程中发现,该县一些社保所的资金管理疑点重重,甚至存在个别社保所干部骗取“新农合”资金等问题。
  线索报到县纪委后,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金烽愤怒不已:“农民的‘救命钱’也敢动?必须查个水落石出!”
  随后,经过大量的走访调查和分析,巫峡镇社保所原所长邓某第一个进入了办案人员的视野。办案人员很快掌握了此人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农民“入保”任务,垫资套取大量“新农合”资金的线索。
  就在办案人员准备找邓某谈话的时候,听到风声的邓某把得到的赃款退回,并主动向办案人员交代了自己伙同他人侵吞“新农合”资金的事实。
  邓某告诉办案人员,每年的“新农合”资金中,每个参保人员除了自己缴纳20%的资金外,由财政投入80%。一些农民外出打工,几年也不会动用“新农合”资金看病,而这恰好给了邓某等“有心人”套取资金的机会。
  2010年12月,邓某和该所职工肖某等4人串通巫峡镇社区卫生院院长程某、会计黎某,共同出资42万元,再由巫峡镇社保所出资3.8万元,来垫付巫峡镇2011年“新农合”门诊费,采取伪造《“新农合”门诊费补偿登记表》、《“新农合”村卫生室补偿费用结算审批单》等方式,非法骗取国家“新农合”资金88万余元。除去本金45.8万元,邓某等7人共同私分了30万元,余下的资金作为镇社保所工作经费。
  众多农民“被生病”
  邓某等人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按理说案子可以了结了,但该案暴露出的“新农合”资金监管漏洞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注意。经过大量综合比对分析,办案人员认为此类问题在当地绝不是个例。经研究,巫山县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一次“新农合”资金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中,福田镇社保所“新农合”资金管理问题显现。该镇社保所相关资料显示,村民李某当年住院多次,领取了一定数量的“新农合”医疗补助款,但办案人员核实后发现,当事人长期在外打工,近期根本没有回家。
  “新农合”资金的审核、报销等,都有一整套严格的管理程序,这假账是如何在医院顺利做成的呢?几经调查,办案人员锁定了镇中心卫生院会计吴某。
  吴某很快承认垫资套取部分村民“新农合”医疗补偿款的事实。然而,当办案人员根据手上的初步线索怀疑吴某等人不是垫资套取,而是空套资金时,吴某坚决否认。
  要弄清真相,只能用证据说话。办案人员决定进村挨家挨户查看资金账单。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办案人员发现,该镇当年至少有上千名村民“被生病”。也就是说,有人冒充当事人身份生病住院,然后套取补偿费。而这一切,当事人完全不知情。
  在掌握了大量证据后,办案人员找吴某对账。自知瞒不过去的吴某承认是自己通过做假账凭空骗取“新农合”医疗补助款42.54万元。
  揪出背后的“内鬼”
  一个镇卫生院的会计怎么会有这么大能耐侵吞这么多“新农合”资金?如此明显的漏洞,医保监管部门为何没有发现?这背后很有可能有“猫腻”!县纪委决定继续深挖案情。
  终于,吴某告诉办案人员,与其联手作案的还有县医保中心监督科科长文某。吴某和文某是同学,文某作为县医保中心监督科负责人,对全县的“新农合”参保动态十分清楚。当文某找到吴某提出联手空套资金时,吴某虽然犹豫过,但想到文某大权在握,应该不会出问题,便抱着侥幸心理答应了。
  原来,最大的“内鬼”在此!
  办案人员迅速找到文某。在大量证据面前,刚开始还百般狡辩的文某低下了头,承认自己和吴某一分本钱未花,骗取了国家40多万元“新农合”医疗补助款的事实。
  文某交代,2011年上半年,他与吴某商量如何骗取“新农合”资金,把国家的钱变成自己的钱。文某掌握着监管全县“新农合”报账系统的权力,因此俩人从“新农合”报账系统中找出未报账的参保人员共9500人,然后由吴某到福田镇中心卫生院做假账,骗取了42.54万元。之后,吴某分4次转账给文某共计20万元,其余的22.54万元被吴某占为己有。
  之后,办案人员一鼓作气、乘胜追击,先后查处了龙溪镇社保所原所长张某等人侵吞“新农合”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一个个“内鬼”相继被揪出……
  2012年12月底,巫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巫山县医保中心监督科科长文某等人侵吞“新农合”资金系列案件。最终,文某、吴某、邓某等人分别被判处5年6个月至10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郑言)
 
 
 
多地发生虚开材料套取新农合资金案
手法如出一辙
2014-03-31 10:38《瞭望》新闻周刊我有话说字号:TT
福建南平市延平区医院原院长甘国明,伙同副院长、药剂科及内科、外科等主要科室负责人,通过虚构入院手续、虚列治疗费用等方式,套取新农合资金等182万余元。去年底,这起案件一审宣判,5人被判刑。
这并非个案。《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年来,基层医疗部门利用新农合审核、监管漏洞,虚构材料套取新农合资金案件时有发生,管好农民“救命钱”亟待完善制度建设。
近日,查办案件的纪检、检察机关向本刊披露了案件详情。
套取资金“全院一盘棋”
2012年初,福建南平市延平区博爱村的多位村民在村医叶某的介绍下,在延平区医院“享受”了一次免费体检。村民只需把新农合医疗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医院,就可以体检。
介绍村民体检的叶某也有好处,据叶某交代:“介绍人数达30人以上,医院会送我一台手提电脑,如果人数更多,还能拿到血糖仪、输液仪等器材。”
叶某先后介绍了12人到延平区医院疼痛科体检,医院利用这些村民的新农合医疗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伪造病历,办理了虚假住院等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偿金5万余元。
延平区卫生局局长廖建禄介绍说,延平区医院是一家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2002年整编当地3家医疗机构设立,由于医疗点分散,管理混乱,人才流失等原因,经营效益一直不好。2011年起,担任院长的甘国明打起了套取新农合资金给医院“创收”的主意。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11年2月,延平区医院召开由甘国明,副院长叶江旺、陈开明,内科主任吴单等主要科室负责人参加的院委会,明确提出由叶江旺负责各科室协调配合,各临床科室具体实施,“全院一盘棋”,套取新农合资金。
法院审理查明,在院领导策划、组织下,延平区医院内科、外科、精神科、手术室、药房等主要科室通过收集参保人员农保卡、医保卡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虚构住院手续,虚列治疗费用,大肆套取新农合资金。
廖建禄说,根据新农合报销政策,门诊治疗报销比例很小,每年最高限额才200元,而住院治疗报销比例高,延平区医院套取新农合资金主要是虚构住院手续,虚列检查、手术、护理等费用。
调查发现,新农合参合人员的医疗证被拿到医院收费处登记后,科室医护人员每天按照“正常的住院病人诊疗情况”进行病历、医嘱、护理等医学文书的伪造制作,并以假的检查号、假冒检查医生签名伪造影像检查报告单。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2月至2012年底,延平区医院共套取新农合资金等共计182万余元,并将这些钱以绩效工资、补贴等名义私分给各科室医务人员等。
去年初,延平区纪委和检察院发现该院套取新农合资金线索后,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去年12月底,延平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包括甘国明在内的5名医院负责人被判刑,甘国明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受贿罪,被执行有期徒刑7年。
暴露制度漏洞
上述案件并非孤例。去年以来,福建诏安县查处了基层卫生院骗取、套取新农合基金系列案件,全县14家卫生院全部涉案,涉案人员126人,涉案总金额721万余元。
本刊记者在当地采访发现,一些基层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开假处方、大处方,做大检查,造假手术项目,将门诊治疗造假为“挂床住院”,甚至与社会医疗机构合作,给各个科室、医生下达套取新农合资金“绩效考评”指标及分成办法,大肆侵占新农合资金。
综合此前的报道,近年以来,全国多地发生医务人员开具虚假病历、假发票、假证明、大处方等方式,套取“新农合”基金案件,手法几乎如出一辙。
本刊记者在延平区卫生局采访时看到一份文件,在2011年7月,区卫生局转发了卫生部关于云南部分地区套取新农合医疗基金的案件通报,通报的案件手法和延平区医院套取手法大同小异,区卫生局要求辖区各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
查办案件的延平区纪委副书记林孟贵、诏安县纪委副书记林毅峰等人表示,套取新农合资金案件呈现的一些特点值得重视:
案件多发生在基层医疗机构,呈现团伙作案特征。从延平、诏安查处的案件看,基层医疗机构领导和主要科室负责人和医生均参与作案,从收集参合人员农保卡、身份证信息等,到科室医生开具假处方、伪造病历,在新农合信息系统录入虚假医疗信息,再到“业务分成”,医院领导统筹协调,各部门“分工协作”,分享新农合资金“唐僧肉”。
在涉案的诏安县四都卫生院,本刊记者看到该院一份《2013年工作计划》,对各科室、医生的业绩提成明确要求,以外科为例,要求每月住院不低于60人,住院人均费用不低于4500元,住院业绩不低于27万元;该院还将村医发动起来,让村医夸大病情,诱导病人到卫生院就诊、住院。
新农合报销审核机制存在漏洞。诏安县卫生局医政股股长沈吉生说:“基层卫生院报销新农合补偿金采取‘按月结算、多还少补’方式,金额5000元以下可在卫生院‘新农合’报账中心直接报销,卫生院或医疗合作方也可利用审核员、报账员都是本单位人员的便利条件,相互勾结套取新农合基金。”
据延平、诏安等地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介绍,新农合分中心审核员、报账员只是从报销新农合补偿基金材料上进行简单程序的审核,难以发现虚增医疗费用、药物费用等行为,即使进行个别抽查,由于医院早已做好病历,就诊记录等“一整套”虚假材料,发现问题并不容易。
此外,各县区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报账审核的工作人员一般只有两三个人,每个月要面对成千上万的报销材料,一一核实难以操作。
而一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从各地发生的案件看,有的是医务人员借用参合人员农保卡套取资金,有的是农民与医务人员串通伪造材料骗保,有的参合群众即使发现农保卡被冒用,但由于没有损害到自身利益,对这类行为也听之任之。
完善制度管好“救命钱”
针对案件暴露出的廉政风险,延平、诏安等地出台措施强化新农合资金监管,包括加大抽查报销人员材料的力度,邀请人大代表、参合农民、村干部等社会力量作为监督员,定期开展监督、评议,及时反映有关问题;通过互联网、村务公开栏、各定点医疗机构等渠道,公示新农合住院补偿人员信息,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延平区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地卫生部门还创新监管方式,与电信部门协作,设计相应软件,将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偿费用等信息以短信形式发送至参合人员手机进行回访。
完善电子监察制度,新农合管理中心应依托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密切监测基金使用情况和流向,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报销金额进行监测和分析,对每月报销金额超过平均值10%的,组织开展稽查,及时纠偏纠错。
受访基层干部提出,新农合资金是农民的“救命钱”,套取新农合资金最终损害的是广大农民的权益,防范新农合资金被套取关键在于形成全社会监督的氛围,加强风险防范教育,通过案例宣传、入户走访等途径,使参合群众形成不出借农保卡、定期查看新农合报销信息、检举冒名套取新农合资金的风险意识。
强化医院院长、副院长、主要科室负责人和新农合信息录入员责任意识,对于这些廉政风险重要节点强化监督,加强案件查处力度,严肃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郑良
 
 
 
少数医务人员与新农合基金管理者合谋套取补贴 缺少法律依据追究刑责有难度
新农合资金管理难题需立法破解
发布时间:2011-02-21 00:22:38                   法制日报记者 杜 晓
法制日报通讯员 温晓辉
法制日报实习生 谷艳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2003年试点实施以来,目前已经基本覆盖了全国农村居民。近日,国家审计署公布了对“45个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计调查结果”,这是我国首次对新农合资金进行审计。
  对于审计结果,审计部门称,“新农合基金的管理使用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少量违纪违规问题”。
  在业内专家看来,目前,新农合资金在两个方面蕴藏着潜在的风险:一方面,当前大的社保基金监管体制相对落后,亟待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作为新农合缴纳和保障主体的广大农村居民,对于资金的安全意识十分欠缺。
  2700万新农合资金被挪用
  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据介绍,国家审计署此次审计调查未发现大的违纪违规问题,但少数县和基层卫生院在具体执行政策、基金管理使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审计发现,全椒县、大洼县、西丰县、凤城市、岳池县共5个县的政府有关部门挪用新农合基金2738.18万元,用于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等。舒城县、霞浦县、龙海市、建阳市、福鼎市、汨罗市共6个县的新农合经办机构虚报参合人数4925人套取财政补助资金37.30万元。
  另据了解,截至2011年1月10日,全椒县、大洼县、西丰县、凤城市、岳池县共5个县归还新农合基金2680.1万元;湖南省汨罗市对虚报参合人数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1名卫生院院长给予警告处分,其他正在整改中。
  审计部门有关负责人认为,违纪违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县市政府有关部门挤占挪用新农合基金用于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等;二是少数县市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把关不严擅自扩大补偿范围和提高补偿标准;三是部分乡镇卫生院利用虚假病历获取新农合补偿。
  新农合资金管理风险重重
  有业内人士认为,在实际中,新农合资金的安全状况令人担忧。这笔农民的“救命钱”,在不少人眼中却是一块唐僧肉。
  近日被披露的一起新农合职务犯罪重大案件显示:2010年,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在进行预防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调研时发现,有不法分子利用管理漏洞进行敛财。于是顺藤摸瓜,一举查办了广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系列窝案串案。此案背后是当地多家乡镇医院与新农合管理部门串谋,涉案金额达450余万元。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查办了一批新农合职务犯罪案件,对新农合职务犯罪情况多有研究,记者就此采访了丰县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检察官向记者分析了新农合职务犯罪的三种类型。
  “第一大类型是在基金收取、管理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侵占、挪用、贪污等类型职务犯罪。”丰县检察院的检察官说,由于新农合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部分的筹集方式主要是乡村干部上门收缴、设点收缴费、代扣代缴等,而部分农民长期在外务工,生病住院的农民也只是一部分,相当一部分农民没有生病住院、没有产生报销医疗费用的问题。因此,在收缴费过程中,一些乡村干部和新农合管理员极有可能隐瞒部分农民上缴的参保资金,不入账、不上报,挪作私用或贪污截留。
  据了解,第二类新农合职务犯罪多发生在医疗机构。在患者就诊过程中,一些医生为了牟取私利,盲目夸大病情,诱导病人住院,不合理用药、延长住院时间,提高住院费用,损害农民利益,套取新农合专项资金。
  “弄虚作假,侵占新农合医疗补偿款是新农合职务犯罪的第三种类型。”办案检察官说,在医疗费用报销上,部分直接负责人员利用农民对具体药品及报销项目不清楚的弱点,人为限制农民报销范围,利用欺骗、隐瞒等方法少付应报费用而侵占农民合法利益。此外,医务人员与患者、农合管理人员勾结,虚增、假造处方或假医药发票入账,套取国家农合基金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新农合资金出现问题,除了职务犯罪的原因外,还有不少是因为农民对自己缴纳的资金缺乏监督意识甚至是麻木的状态造成的。
  首都医科大学在对山西省某村参加新农合农民长达两年的调查中发现,参加新农合农民对监督新农合资金的态度比较消极。
  这项调查的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是新农合政策的受益者和监督者,但在新农合实际执行中,参合农民的监督权力只不过是个形式。有部分农民听说过骗保的事,比如挂床住院、医患合谋,甚至经办机构人员徇私舞弊等。当问及“你想过举报吗”?有农民表示,不知道去哪举报;当问及“假如有举报电话时,你会举报吗”?有农民表示,“得罪人的事谁干”。而在个别乡镇卫生院,有的医生就直接对患者说,“你的病报大些吧,这样可以多报些”。很明显,医生诱惑参合农民与其一起骗保。当问道:“那你们怎么不反映呢?”有不少农民认为,不想管闲事,“只要自己的钱能报销就算了,谁还管那么多”。
  首都医科大学新农合调查项目的负责人认为,参合农民作为新农合的最主要监督主体,合作医疗中的不规范行为应该都逃不过农民的眼睛。如果能调动农民对新农合资金进行监督的积极性,任何不规范的行为都将没有藏身之地。但调查结果表明,由于实际操作中农民监督主体地位的缺失以及监督维权意识的淡薄等原因,农民很难对基层政府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保护农合基金需提升统筹级别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但从目前的情况可以看出,在立法阶段曾经担心的问题已经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这里只是涉及了5项基本社会保险,并未涉及目前正在全国逐步铺开的新农保、新农合,新农合资金管理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窘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胡继晔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丰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分析说,目前,“由于法律依据缺失,监管人员在发现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后,普遍只能对其作出‘扣罚补偿款’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而不能追究法律责任,这对违反‘新农合’政策的行为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和遏制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新农合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第一年(2007年)政策刚启动时‘谨慎从事’,第二年(2008年)‘稳妥从事’,第三年(2009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有关制度执行中‘搞变通’的现象”。
  “目前,新农合制度的管理服务体系尚未健全,管理手段落后;内审和监管制度虚位,缺少专职人员队伍和法定规则。因此,需要特别警惕个人账户资金被挪用的情况。”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说。
  对此,胡继晔建议,未来在社会保险法配套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必须增加对以后新出现基金的“兜底”性条款,例如在该条例的附则中应当有“对于其他具有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性质资金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之类的条款。如果有这样的规定,那么对新农保、新农合等基金的监管就有法可依了。
  “在不同的地方,新农合的主管部门不一样,有的地方是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的是卫生部门,还有的地方由财政部门主管。所以,为确保新农合资金安全,还应当在未来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明确其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将其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一样纳入统一管理的轨道。只有纳入统一管理的轨道才能有效避免侵占、挪用。”胡继晔说。
  杨燕绥认为,确保新农合资金安全应该多管齐下:整合城乡3项医疗保障制度的经办机构;实现新农合市级统筹和结算资金;统一和强化新农合信息系统;强化新农合内审稽核队伍。
  此外,还有专家认为,为了避免地方政府部门挪用新农合资金情况的发生,全国大的社保框架应依法进行调整,这是确保新农合资金安全更为深远的举措。
  胡继晔认为,由于养老金领取目前尚未做到真正的省级统筹,目前全国有2000多个养老保险统筹单位,其中有省级的统筹单位,大部分是市级统筹单位,还有不少地方是县级的统筹。而养老金的发放又是地方政府一项重要工作,所以有个别县级政府的部门挪用新农保资金用于发放养老金,这就成为统筹层次比较低的情况下的不得已选择,此次审计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
  “如果去问此次挪用新农合基金2738.18万元的5个县的政府有关部门,为什么要挪用?他们肯定能够说出一大堆的理由:这些钱并没有被地方官员贪污、吃喝、买公车,对地方政府而言只是左兜换右兜而已,是不得已的选择。其实在全国经济比较发达的上海市,同样面临养老金巨大缺口的尴尬,归根结底还是我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太低、积存的养老金收益率太低,才发生类似的挪用问题。核心问题是尽快落实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尽快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如果养老保险基金实现全国统筹,那么县级政府部门就没有权力挪用了。”胡继晔说。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云南一副局长侵吞新农合资金 2毛钱都不放过
 
2011-03-28 13:58:15 来源: 昆明日报(昆明)
陆旭 资料图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是国家用来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救命钱”。
但在广南这个国家级贫困县里,新农合医疗资金成了众人争食的“唐僧肉”。从县卫生局副局长到办公室主任,到审核科长,再到广南县的大部分医院、乡镇卫生院,一条疯狂套取新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黑色链条,上下延伸。在这些人眼里,新农合医疗资金仿佛不是用来给农民看病的,而是用来中饱私囊、随意挥霍的。数年 时间里,广南县被套取的新农合医疗资金近500万元!
近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广南县卫生局副局长兼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主任陆旭涉嫌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二审裁定,宣布维持一审法院“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的判决。 到此,广南“套保案”中的数名“主角”,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得到应有下场。
2011年3月11日,本报记者前往广南,对“套保案”进行采访。
购买办公设备、耗材甚至小东西都要求客户采取虚增合同标的方式侵吞资金
贪婪副局长雁过拔毛
其实早在2005年,陆旭就已经开始套取新农合医疗资金,并且亲自实施,而不像后来只负责“出点子”。当时他打电话给八宝卫生院院长马文贵和珠琳卫生院院长李鸿祥,说:“明年新农合报销变成电脑操作了,你们可以虚造票据套取一些新农合资金,冲抵群众欠费,也解决一下‘新合办’的办公经费。”
雁过拔毛 大小都不放过
两家卫生院清楚,陆旭所说的“办公经费”,其实就是陆旭自己想搞一点钱。马文贵和李鸿祥根据陆旭的指使,分头做起假账来,其中八宝卫生院套取15万元,给了陆旭2万元;珠琳卫生院套取14万元,给了陆旭5000元。
2008年10月,陆旭故伎重施,再次以赞助“新合办”工作经费和解决卫生院医疗欠费的名义,安排“新合办”办公室主任何正祥联系坝美镇第 二卫生院院长周应华和莲城镇那伦卫生院院长农文龙,通过虚报卫生院住院病人资料的方式,套取新农合医疗补偿款。结果两家卫生院用虚假资料套得新农合医疗款 18万元,并将其中的4.6万元通过何正祥转交给陆旭,陆旭用自己的“吉利”轿车以2万余元的价格处理给何正祥,以冲抵应留给何正祥的份额。可笑的是, “新合办”刚刚指使完坝美第二卫生院重报和虚报病历,一转身就说坝美第二卫生院违规操作,罚款2万元。该卫生院违规套取的10万元,硬是被陆旭等人拿走了 大半……
调查结果显示,陆旭极为贪婪,为了敛财,他不择手段,到了后期,购买办公设备、耗材,甚至是新农合医疗本、广告印刷,他都要求客户采取虚增合同标的方式,侵吞套取新农合医疗资金,犹如雁过拔毛,大小都不放过。有一次,陆旭安排购买4万本医疗证,为了吃到每本2毛钱的回扣,他把每本8毛钱的价 格提到1元钱,最终他拿到8000元回扣……
检察机关认定,2005年至2009年间,陆旭骗取、侵吞国家新农合医疗补偿金以及单位公用经费92万多元,2007年至2010年3月,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的贿赂47万多元,除分给他人的外,陆旭本人分得67万元。
妇幼保健院套了200多万
陆旭在套取新农合医疗资金的系列案件中,还涉及到广南县妇幼保健院巨额套保案。2009年,在陆旭伙同何正祥等人套取新农合医疗资金时,广 南县妇幼保健院也在实施疯狂的套保行动。当年底,张砾仁去妇幼保健院审核新农合,发现妇幼保健院有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的迹象,遂告诉陆旭。陆旭知道妇幼保健院的行为后,叫妇幼保健院院长陆玲把套取新农合医疗资金的详细名单报到“新合办”。陆玲采取每个月从套取的医疗资金中拿出5000至6000元给陆旭。 到2010年3月,陆旭得到了妇幼保健院送给的4.7万。陆旭对县妇幼保健院的放任,直接导致妇幼保健院套取了200多万元新农合医疗资金。
后经过查明,广南县妇幼保健院在2009年5月至2010年3月间,利用该院为广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并有参与管理合作医疗的权 利,在每月上报广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的报表中,指使该院职工用输入虚假住院病人数据的方法套取广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 2670323.60元,用于购买该院土地和医疗、办公设备。
办案人员还根据线索,查实了县妇幼保健院院长陆玲贪污数十万元的事实。
据介绍,在广南套取新农合资金的窝案中,共有9人涉案,被套取的新农合医疗资金近500万,其中追回400万。陆旭被以贪污、受贿罪判处有 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陆玲被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考虑到其身体因素,允许监外执行;仁爱医院的经理郑鸿宇被以行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其他涉案人员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多家涉案医院受到处罚,其中民营医院均被取消了新农户医保定点机构的资格。
反思
“大权独揽导致腐败滋生”
采访中记者发现,在广南,民间人士仍然热衷于谈论“套保案”,但官方人士谈“套保案”色变。有人认为,“套保案”是一件让广南丢脸的事,不宜过多地宣扬。
广南县卫生局副局长王文贵接替了陆旭先前的位置,同样分管“新合办”,但王文贵明确表示他不会重蹈前任的覆辙。王文贵总结陆旭疯狂套取新农合医疗资金、一步步走向贪腐的原因在于,从2003年开始,陆旭既是卫生局分管新农合的副局长,又是“新合办”的主任,长期以来,凡涉及到新农合的问题,都是他说了算,新农合资金的使用,也由他一支笔管着。他多年处于同一个位置上,一个人大权独揽,又缺乏监督,腐败就容易滋生。去年,审计和监察部门对广南 县卫生局进行审计,也认为“套保案”问题出在监管不到位。
“套保案”发生之后,广南县在新农合医疗资金管理方面,采取了一些新的做法,新农合资金的流向,需要由卫生局长亲自签字认可,而分管副局长只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和监督,也不再兼任“新合办”主任,新合办、副局长、局长之间,形成了一种监督与制约的关系。广南还将把“新合办”变更为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管理中心,把各乡镇的“合管办”改成新农合管理所,同时扩编新农合管理人员。在今年建成新农合管理网络平台,使管理更加公开化和透明化。
云南章法律师事务所的李庆雄律师表示,他除了代理郑鸿宇的案子外,还代理过砚山的一起民营医院套取新农合医疗资金的案件,也知道马关县发生了类似案件。他也认为,诸多案件的发生,是无法可依、体制不健全所致。只有制定出一套完善的法规,并形成完善的监督体制,才可能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他 说,因为职业的关系,他经常下农村,接触基层百姓,知道广南的很多农民都还十分贫困,有的人生病了,却因为没钱,不敢进医院。被套取的500万元新农合资 金,够多少农民看病。(记者肖本富 文/图)
(本文来源:昆明日报 )
 
 
四川岳池一卫生院院长贪污“新农合”资金获刑(图)
2011-03-01 20:59:00 来源: 中国日报网(北京)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3月1日,记者从岳池县检察院获悉,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住院病人补偿款报账资料及虚增病人住院天数、住院费用等手段贪污“新农合”。日前,岳池县这起首例贪污“新农合”资金的嫌疑人被判刑。  据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中央的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项目,是一项个人、政府和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村居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缓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有效途径。岳池县某镇卫生院原院长代某、副院长李某、出纳员杨某,利用新农合制度初期存在的监管漏洞,把新农合基金当作“唐僧肉”,采取虚报、虚增住院病人天数的方式贪污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岳池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接到群众举报后,查获全县首例涉嫌贪污农民医疗保险金的案件。近日,岳池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法院依法查明,2008年3月至2009年12月,代某、李某、杨某三人分别在担任岳池县某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兼农合报账员、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住院病人补偿款报账资料及虚增病人住院天数、住院费用等手段,套取岳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拨的合作医疗资金补偿款35758元,并非法据为已有。  案件告破后,岳池县检察院快结快诉。岳池县法院经公开审理,鉴于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且案发以后,全部退还所贪污的新农合基金,一审以贪污罪依法对代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李某、杨某均判处有罪免刑的一审判决。(曾英 记者 刘侠)
 
 
 
把住院费当唐僧肉?岳池某卫生院院长贪污“新农合”获刑
2011-03-01 11:28:00 来源: 四川新闻网(成都)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四川新闻网成都3月1日讯(曾英 记者 刘侠)
3月1日,记者从岳池县检察院获悉,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住院病人补偿款报账资料及虚增病人住院天数、住院费用等手段贪污“新农合”。日前,岳池县这起首例贪污“新农合”资金的嫌疑人被判刑。
据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中央的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项目,是一项个人、政府和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村居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缓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有效途径。岳池县某镇卫生院原院长代某、副院长李某、出纳员杨某,利用新农合制度初期存在的监管漏洞,把新农合基金当作“唐僧肉”,采取虚报、虚增住院病人天数的方式贪污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岳池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接到群众举报后,查获全县首例涉嫌贪污农民医疗保险金的案件。近日,岳池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法院依法查明,2008年3月至2009年12月,代某、李某、杨某三人分别在担任岳池县某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兼农合报账员、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住院病人补偿款报账资料及虚增病人住院天数、住院费用等手段,套取岳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拨的合作医疗资金补偿款35758元,并非法据为已有。
案件告破后,岳池县检察院快结快诉。岳池县法院经公开审理,鉴于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且案发以后,全部退还所贪污的新农合基金,一审以贪污罪依法对代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李某、杨某均判处有罪免刑的一审判决。
作者:曾英刘侠
 
 
 
2700萬新農合資金被挪用 管理風險重重
 來源:法制日報作    者:杜曉 溫曉輝 谷艷東 日期:2011-02-22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自2003年試點實施以來,目前已經基本覆蓋了全國農村居民。近日,國家審計署公布了對“45個縣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審計調查結果”,這是我國首次對新農合資金進行審計。
 對于審計結果,審計部門稱,“新農合基金的管理使用總體情況是好的,但也存在少量違紀違規問題”。
在業內專家看來,目前,新農合資金在兩個方面蘊藏著潛在的風險:一方面,當前大的社保基金監管體制相對落后,亟待進一步完善;另一方面,作為新農合繳納和保障主體的廣大農村居民,對于資金的安全意識十分欠缺。
2700萬新農合資金被挪用
新農合,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采取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的方式籌集資金。
據介紹,國家審計署此次審計調查未發現大的違紀違規問題,但少數縣和基層衛生院在具體執行政策、基金管理使用中還存在一些問題。
審計發現,全椒縣、大窪縣、西豐縣、鳳城市、岳池縣共5個縣的政府有關部門挪用新農合基金2738.18萬元,用于發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等。舒城縣、霞浦縣、龍海市、建陽市、福鼎市、汨羅市共6個縣的新農合經辦機構虛報參合人數4925人套取財政補助資金37.30萬元。
另據了解,截至2011年1月10日,全椒縣、大窪縣、西豐縣、鳳城市、岳池縣共5個縣歸還新農合基金2680.1萬元;湖南省汨羅市對虛報參合人數套取財政補助資金的1名衛生院院長給予警告處分,其他正在整改中。
審計部門有關負責人認為,違紀違規現象主要表現在:一是個別縣市政府有關部門擠占挪用新農合基金用于發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等;二是少數縣市新農合經辦機構審核把關不嚴擅自擴大補償范圍和提高補償標準;三是部分鄉鎮衛生院利用虛假病歷獲取新農合補償。
新農合資金管理風險重重
有業內人士認為,在實際中,新農合資金的安全狀況令人擔憂。這筆農民的“救命錢”,在不少人眼中卻是一塊唐僧肉。
近日被披露的一起新農合職務犯罪重大案件顯示:2010年,雲南省廣南縣人民檢察院在進行預防新農合領域職務犯罪調研時發現,有不法分子利用管理漏洞進行斂財。于是順藤摸瓜,一舉查辦了廣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域職務犯罪系列窩案串案。此案背后是當地多家鄉鎮醫院與新農合管理部門串謀,涉案金額達450余萬元。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江蘇省豐縣人民檢察院查辦了一批新農合職務犯罪案件,對新農合職務犯罪情況多有研究,記者就此采訪了豐縣檢察院的辦案檢察官。檢察官向記者分析了新農合職務犯罪的三種類型。
“第一大類型是在基金收取、管理的過程中容易出現侵占、挪用、貪污等類型職務犯罪。”豐縣檢察院的檢察官說,由于新農合基金中農民個人繳費部分的籌集方式主要是鄉村干部上門收繳、設點收繳費、代扣代繳等,而部分農民長期在外務工,生病住院的農民也只是一部分,相當一部分農民沒有生病住院、沒有產生報銷醫療費用的問題。因此,在收繳費過程中,一些鄉村干部和新農合管理員極有可能隱瞞部分農民上繳的參保資金,不入賬、不上報,挪作私用或貪污截留。
據了解,第二類新農合職務犯罪多發生在醫療機構。在患者就診過程中,一些醫生為了牟取私利,盲目夸大病情,誘導病人住院,不合理用藥、延長住院時間,提高住院費用,損害農民利益,套取新農合專項資金。
“弄虛作假,侵占新農合醫療補償款是新農合職務犯罪的第三種類型。”辦案檢察官說,在醫療費用報銷上,部分直接負責人員利用農民對具體藥品及報銷項目不清楚的弱點,人為限制農民報銷范圍,利用欺騙、隱瞞等方法少付應報費用而侵占農民合法利益。此外,醫務人員與患者、農合管理人員勾結,虛增、假造處方或假醫藥發票入賬,套取國家農合基金的行為也時有發生。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新農合資金出現問題,除了職務犯罪的原因外,還有不少是因為農民對自己繳納的資金缺乏監督意識甚至是麻木的狀態造成的。
首都醫科大學在對山西省某村參加新農合農民長達兩年的調查中發現,參加新農合農民對監督新農合資金的態度比較消極。
這項調查的負責人向記者介紹,參加新農合的農民是新農合政策的受益者和監督者,但在新農合實際執行中,參合農民的監督權力只不過是個形式。有部分農民聽說過騙保的事,比如挂床住院、醫患合謀,甚至經辦機構人員徇私舞弊等。當問及“你想過舉報嗎”?有農民表示,不知道去哪舉報;當問及“假如有舉報電話時,你會舉報嗎”?有農民表示,“得罪人的事誰干”。而在個別鄉鎮衛生院,有的醫生就直接對患者說,“你的病報大些吧,這樣可以多報些”。很明顯,醫生誘惑參合農民與其一起騙保。當問道:“那你們怎麼不反映呢?”有不少農民認為,不想管閑事,“只要自己的錢能報銷就算了,誰還管那麼多”。
首都醫科大學新農合調查項目的負責人認為,參合農民作為新農合的最主要監督主體,合作醫療中的不規范行為應該都逃不過農民的眼睛。如果能調動農民對新農合資金進行監督的積極性,任何不規范的行為都將沒有藏身之地。但調查結果表明,由于實際操作中農民監督主體地位的缺失以及監督維權意識的淡薄等原因,農民很難對基層政府部門及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
 
保護農合基金需提升統籌級別
“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開始實施。但從目前的情況可以看出,在立法階段曾經擔心的問題已經發生。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這里只是涉及了5項基本社會保險,並未涉及目前正在全國逐步鋪開的新農保、新農合,新農合資金管理面臨著無法可依的窘境。”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胡繼曄告訴記者。
豐縣檢察院的檢察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結合自身的辦案經驗分析說,目前,“由于法律依據缺失,監管人員在發現定點醫療機構的違規行為后,普遍只能對其作出‘扣罰補償款’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而不能追究法律責任,這對違反‘新農合’政策的行為難以起到有效的震懾和遏制作用。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新農合在運行過程中出現第一年(2007年)政策剛啟動時‘謹慎從事’,第二年(2008年)‘穩妥從事’,第三年(2009年)‘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在有關制度執行中‘搞變通’的現象”。
“目前,新農合制度的管理服務體系尚未健全,管理手段落后;內審和監管制度虛位,缺少專職人員隊伍和法定規則。因此,需要特別警惕個人賬戶資金被挪用的情況。”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清華大學就業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楊燕綏說。
對此,胡繼曄建議,未來在社會保險法配套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中,必須增加對以后新出現基金的“兜底”性條款,例如在該條例的附則中應當有“對于其他具有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性質資金的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之類的條款。如果有這樣的規定,那麼對新農保、新農合等基金的監管就有法可依了。
“在不同的地方,新農合的主管部門不一樣,有的地方是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有的是衛生部門,還有的地方由財政部門主管。所以,為確保新農合資金安全,還應當在未來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中明確其作為社會保險基金的性質,將其與其他社會保險基金一樣納入統一管理的軌道。只有納入統一管理的軌道才能有效避免侵占、挪用。”胡繼曄說。
楊燕綏認為,確保新農合資金安全應該多管齊下:整合城鄉3項醫療保障制度的經辦機構;實現新農合市級統籌和結算資金;統一和強化新農合信息系統;強化新農合內審稽核隊伍。
此外,還有專家認為,為了避免地方政府部門挪用新農合資金情況的發生,全國大的社保框架應依法進行調整,這是確保新農合資金安全更為深遠的舉措。
胡繼曄認為,由于養老金領取目前尚未做到真正的省級統籌,目前全國有2000多個養老保險統籌單位,其中有省級的統籌單位,大部分是市級統籌單位,還有不少地方是縣級的統籌。而養老金的發放又是地方政府一項重要工作,所以有個別縣級政府的部門挪用新農保資金用于發放養老金,這就成為統籌層次比較低的情況下的不得已選擇,此次審計結果也証明了這一點。
“如果去問此次挪用新農合基金2738.18萬元的5個縣的政府有關部門,為什麼要挪用?他們肯定能夠說出一大堆的理由:這些錢並沒有被地方官員貪污、吃喝、買公車,對地方政府而言只是左兜換右兜而已,是不得已的選擇。其實在全國經濟比較發達的上海市,同樣面臨養老金巨大缺口的尷尬,歸根結底還是我們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太低、積存的養老金收益率太低,才發生類似的挪用問題。核心問題是盡快落實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盡快實現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如果養老保險基金實現全國統籌,那麼縣級政府部門就沒有權力挪用了。”胡繼曄說。
诈骗新农合基金的案例介绍
发布日期:2010-03-11作者:admin 阅读: 6029 次
诈骗新农合基金的案例介绍
 
遂宁市破获全省首例“新农合”诈骗案
作者:遂宁日报    文章来源:遂宁日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简称“新农合”。与“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以生产大队卫生室为单位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比,“新农合”范围更广泛、医疗保障更全面,制度更具有创新性。但是,就是这样一种造福广大农民群众的新型农村医疗制度的施行,却被一些犯罪分子盯上了。  2008年7月29日,遂宁安居区公安分局成功破获一起诈骗医疗保险基金团伙系列案,抓获安居区拦江镇杨建(化名)等13人,涉案金额60余万元。与此同时,大英县也发生类似案件,涉案金额4万余元,一批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  “新农合”的发展之路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互助共济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它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  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对此表示高度关注和极大兴趣。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本。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  将近50年的发展历程中,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先后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组织专家与地方卫生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1996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现在许多农村发展合作医疗,深得人心,人民群众把它称为‘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  接连发生的诈骗案  就是这样一个造福于民、深得人心的“新农合”,一些不法分子却在它诞生初期就伸出了黑手。2008年1月至2008年7月16日,安居区拦江镇人杨建等人,以500元、1000元不等的价格借用他人户口簿购买“新农合”诈骗医疗保险发票,采取伪造四川省人民医院等3所医院住院医疗资料后,在安居区“新农合” 、大英县“新农合”等单位报销了47人次的医疗保险基金,金额高达60余万元。很快,犯罪嫌疑人杨勇等10人被刑事拘留,3人取保候审。  此案引起了大英“新农合”管理中心副主任唐思勇的重视。他立刻调阅近来在外地住院来报销“新农合”的发票一一查对。很快,一个名叫李永波(化名)的人的报销发票引起了他的注意。李永波在2008年7月23日拿来了4万多元的住院发票,按规定报销了15000余元。唐思勇打电话到其“住院”的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去询问,医院回答令他大吃一惊: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根本就没有李永波这个人来住过医院,而且医院也根本没有这张发票的流水账号!唐思勇感到此事非同小可,立即赶往成都“川医”去进一步查对。唐思勇带着财务人员赶到川医后,所查结果与电话上说的一致。唐思勇拿起电话立即向遂宁警方报了案。  大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赶到作案人所在的回马镇,与回马派出所所长李劲松等人一道,根据发票上的作案人线索一一排查。结果,报账人的身份使警方办案人员瞠目结舌:李永波竟然是一个刚刚读完大学四年的学生!警方赶到他所在的成都电讯工程学院了解,由于李永波有两科成绩不及格尚待补考,所以他没有领取到毕业证。当晚,大英警方在成都龙泉驿同安幸福路将李永波抓获。在警方的询问下,李永波交代出了他诈骗“新农合”的手段和罪行。
      假证贩子浮出水面  作为一名大学生,李永波并未将自己的高智商用于学习之中,而是费尽心思找出了当前“新农合”制度的漏洞。于是,他便在大英的亲戚朋友手中借来了户口簿、身份证和“新农合”医保证,在成都找到了专门制作假发票、假证明、假军车牌照的“假证贩子”——内江隆昌县人刘琼(化名)。  两人一拍即合,刘琼的假证“制作班子”还有专人为要报新农合假账的量身定做。比如,报假账者什么年龄,安个什么病,处什么方?然后住院治疗费、住院费、药费等等各是多少?这样看起来天衣无缝,报销中就不会出问题。果然,李永波拿回假发票和借来的户口簿、身份证和“新农合”医保证,在大英新农合服务中心报账时,一路绿灯顺利通过。李永波分给了刘琼700元。  2008年7月27日,大英警方在派出所所长李劲松率领下,在成都驷马桥停车场将正准备逃跑的刘琼抓获。  卫生厅长要求调研  唐思勇告诉记者,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就大英县而言,目前就有434545人参加了“新农合”。案件发生以后,记者在大英新农合服务中心门前看到一块醒目的告示牌,上面写着:“严正警告:套取或骗取合作医疗基金行为是违法犯罪!”唐思勇说,他已向四川省卫生厅的一个“处长信箱”发去了建议,希望省厅要求成都的几家大医院要配合各市县查账,共同来堵塞新农合报销上的漏洞。四川省卫生厅厅长沈骥7月26日来大英调研,要求大英把这起案件剖析,就“新农合”资金管理和制度改进问题作出报告。  为“新农合”报销加上“五保险”  “新农合”诈骗案中,犯罪分子往往冒用大医院、伪造大疾病、制造大金额,而且利用了政府解决农民去外地打工、求学、治病的看病难的优惠政策钻空子。为堵塞漏洞,大英县已为“新农合”报销加了“五保险”:目前全省新农合没有信息联网,假如联网,住院号对不上就不能报销。建议应该以省为单位建立新农合医保平台;市区县规定报销最高金额不一致,造成下面操作难,希望各区县统筹应规范;必要时,可以有比如华西医院亲自来区县结账,这样罪犯就无机可乘;对借出或者出租户口簿、身份证和新农合医保证诈骗资金的,加重处罚;报账时,应有乡镇和村委会的外出打工或求学证明和就医证明。
 
 
新农合基金诈骗频发 救命钱能收还要会管
来源:医药经济报作者:百里
  众所周知,新农合基金是农民的救命钱。农民参合,就是为着防大病、保健康。然而,随着新农合覆盖率和参合率的不断提高,诈骗新农合基金的案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从见诸报端的案例来分析,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同时为我们敲响了观念、机制、法律的三重警钟。
最早引起广泛关注的是陕西省洋县妇幼保健院的新农合骗保案。该院多个科室的33名职工,通过伪造86份假病历和住院患者收费单据的方式,非法套取38万元基金,报销175,266.68元,用以增加个人和单位收入。最后,一位并没有生病住院的农民,在公示中发现自己竟然报销了近千元的住院费,举报了该院。  要想骗保成功,光靠医院的假病历、假单据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农民手中的参合证。据悉,该院的医务人员以给农民200元免费药品为诱惑,直接借用农村亲戚或者同村农民的参合证、户口本编造假住院手续,完成诈骗。在这个案件中,医院盯上了新农合基金这块“肥肉”,采取非法手段骗保。如果将这种行为称为“巧取豪夺”的话,那么在云南省宣威市发生的案件中,合管办工作人员与他人合谋骗保,便称得上是名副其实的“监守自盗”了。  2006年7月,云南省宣威市东山乡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职工余某与其同伙袁某内外勾结,合谋骗取新农合资金。首先,余某将新农合费用报销凭证样本交给袁某,由袁某通过不法印刷商伪造相关报销手续;尔后,余、袁二人以每本支付500~2000元的“好处”利诱3位农民,让他们从亲朋好友中收集参合证。最后,他们利用骗来的参合证和私印的报销凭证到辖区合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诈骗新农合资金。该案共涉及60余户农民,金额全部接近1万元的封顶线,共骗取60余万元。  不难看出,两起案件中都有上当的农民,为了区区百元的小利而放弃了享受新农合保障的权利。他们之所以上当,除了经济诱惑,最主要的还是他们的保险观念、维权意识淡薄。在他们眼中,“假如得病就能享受的万元保障”还不如拿到手的几百元钱来得实在。  上当农民为骗保提供便利的行为再次提醒我们,新农合的宣传工作既不是完成政治任务,也不是推销,决不能只停留在“拉”农民参合的层次。宣传的关键在于给农民讲清楚参合的意义,让农民真正认识到新农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作用,树立保障健康的观念。这样,就不会再有参合农民“贱卖”参合证。缺少了这个环节,心术不正的不法之徒再想骗保就难于上青天了。  如果说改变人们的观念需要逐步而来的话,那么修补漏洞频出的运行机制则是当务之急。从以上两个案例分析,骗保之所以成功,漏洞之一就是凭单据报销返还现金,这就为造假账提供了可能。现在不少地区已经改变了这种报销机制,采用医保资金在患者出院时,按实际产生的费用即时划入医院账户的做法,不用患者先付费治疗,从而堵住了一个造假的漏洞。  此外,目前不少地区并没有实行严格的本人申报制度,这也为别有用心的人留下了可乘之机。洋县妇幼保健院一案便有此类受害群众。黑龙江近日推出的“一日清单”与“签名制度”,规定医院将每天产生的费用打出清单,由病人签字确认,就在保障病人知情权方面做了一个很好的尝试。  有专家提出,新农合可以尝试由民政部门为农民集中代办上报、缴款,卫生部门负责审核,财政部门管理资金的方案,以分散权力和责任,提高整个系统的安全性。这也不失为避免骗保、保证基金安全的一种方式。  2004年1月5日。财政部、民政部曾共同发布《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其中第十条规定:“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一些违规做法的处罚力度普遍较小,没有充分达到惩戒的目的。要真正保证新农合基金的安全,相关法律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工作人员监守自盗 骗新农合基金案击中监管软肋
来源:半月谈
自我国试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广大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了初步缓解,但由于新农合存在管理漏洞、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导致诈骗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成为近期农村新发案件。最近,发生在全国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市——云南宣威市的一起团伙诈骗鲸吞新农合基金案发出预警:尽快完善监督防范体系,确保医疗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今年6月,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系列诈骗新农合基金案,涉案金额高达60余万元。余某原为宣威市东山乡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聘用职工。2006年7月,余某与袁某合谋骗取新农合资金,由余某提供新农合费用报销凭证样本,袁某随后通过不法印刷商伪造相关报销手续。为便于作案,余、袁二人还物色了3位村民,以每本支付500元~2000元的“好处”为诱饵,让他们从亲朋好友中收集新农合医疗证,到辖区新农合管理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得到资金后再进行分赃。
  在该案中,虚报的病种多为癌症,住院费用基本在2.7万元左右,报销金额都接近1万元封顶线,共涉及骗保农户60余户,骗保金额60余万元。该案有一个鲜明特点:内外勾结,分工明确。余某提供住院病情证明等材料的原件以伪造单据,袁某负责联系制作假单据,另外3名村民则负责收集农户户口本和新农合医疗证。为掩人耳目,他们采取分散报销的伎俩:由余某、袁某收集齐全手续后亲自到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去报;由3名村民单独去办理;由新农合医疗证户主拿着余某提供的手续去报销。
  半月谈记者了解到,一些地方新农合费用的报销流程是:农民到当地村委会,每人交10元钱办理一本新农合医疗证;生病后,农民到指定县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农户携带户口本、新农合医疗证、住院病情证明、医疗费收据原件,到当地卫生院下设的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随即上报县卫生局,申请到新农合基金后,再将现金返还农民本人。
  专业人士分析,这种报销制度目前至少存在以下三种风险。一是医保资金不是在患者出院时按实际产生的费用结算,即时划入医院账户,而是由患者先付费治疗,后凭单据报销返还现金,这就为报假账制造了机会。二是新农合医疗证没有严格实行专证专用,代报、代领现象普遍。三是乡镇新农合管理人员对当地农户的实际情况缺乏了解,识别假单据能力不高,一些工作人员更是监守自盗,采取出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等手段,骗取医疗基金。
  警方认为,上述制度漏洞若不及时填补,此类案件因其成本小、风险低,很有可能在农村扩散,危及新农合基金安全。
  有关专家建议,首先要健全完善资金运行体系,改变由医疗部门一家单独办理的模式,实行由民政部门报审,卫生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兑付医疗费用,最后交民政部门发放。这样操作可以较好地解决公平公正问题。
  其次要加强对新农合制度的宣传。一些农户对新农合缺乏了解,没有意识到这项制度与保障自身利益和身心健康密切相关,往往会为了一点小利而甘愿听人指使,造假报假,骗取新农合基金。
  再次要警民联动,对新农合资金运作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上述诈骗案件之所以被揭发出来,就是因为相关人员发现报账病人及报账数额疑点不少:病种单一,多是癌症;短期内报账患者增多;报账者住院费用相近;报销金额均接近封顶线等。这表明此类犯罪并非无迹可寻,关键是要加强监管。对于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除了政府部门要定期进行审查外,还可以通过成立农民监督小组的方式,进行全方位监督。(屈明光 王研)
 
一个错别字 牵出一起诈骗案
2008年10月24日   来源:互联网   添加:佚名
    新闻提示  日前,安居区公安分局成功破获诈骗“新农合”基金团伙系列案,批捕犯罪嫌疑人12名,涉案金额高达60余万元。近日,该区检察院将以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错别字让人心生疑云  今年6月6日下午,在安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合管中心”),两名男子分别持四川省人民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的住院资料前来报销,涉及金额为14984.91元和21444.28元。如果按“新农合”报付标准,将报销近15000元费用。  工作人员对其资料进行审核时发现,这两人所持发票手感较涩,同时宽度比正规发票略宽。再仔细查看出院诊断书,上面居然把“骨质增生”写成了“骨殖增生”,“这肯定不是一个省级医院开的诊断书。”工作人员立即打电话向上述两家医院查询。经查,这两人根本没有在上述医院住院。随后,“合管中心”向派出所报案。至此,利用虚假资料诈骗“新农合”基金的案件浮出了水面。  顺藤摸瓜破系列诈骗案  安居区公安分局迅速展开侦察,并顺藤摸瓜一举成功破获诈骗“新农合”基金团伙系列案,抓获安居区拦江镇杨某等13人,涉案金额高达60余万元。  据查,2008年1月至7月16日,安居区拦江镇人杨某等人,以500元、1000元不等的价格借用他人户口、《合作医疗证》,在成都购买虚假住院资料后,在安居区“合管中心” 、大英县“合管中心”等单位报销47人次,金额高达60余万元。警方在审讯中,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交待,假资料是在成都火车北站等地购买,一整套医院的出院证明和病历资料只需要400-1000元钱。  诈骗行为何屡屡得逞  犯罪嫌疑人诈骗手段并不高明,可为何却能屡屡得逞?记者在相关部门采访中听到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新农合’是惠民政策,没想到会有人将黑手伸向‘新农合’。”而且在此之前,媒体所曝光的多是医院或者内部人员套取基金,所以“合管中心”将重点放在了加强内部人员的管理和防范上。同时,现行报销制度本身存在的漏洞,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条件。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新农合费用的报销流程是:农民每人交10元钱参合办理《合作医疗证》;生病后,参合农民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出院后农民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合作医疗证》、证明、医药费收据原件明细清单,到当地新农合管理中心报销。另外,个别新农合管理人员对当地农户的实际情况缺乏了解,识别假单据能力不高,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采取出具假资料骗取医疗基金的犯罪行为屡屡得逞。  政府出台新规堵漏洞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安居区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反思。安居区卫生局通过深入剖析此案例,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责任心,并请来相关专家讲解如何识别假单据。同时,为了防范不法人员伪造住院资料、借用新农合有关证件诈骗新农合基金,制订并出台了《新农合病员住院医药费报销管理制度》。新制度中规定,凡参合农民在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必须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合管中心申报;从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转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报经区合管中心审批,以便核实参合病员的住院治疗情况。各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协管员及合管中心审核人员要严格执行参合病员住院药物费审核报销制度,对大额的住院病人费用与医院进行核对,防止不法人员伪造住院资料诈骗新农合基金。
 
 
邻水县破获一起新农合重大诈骗案
发表日期:2008年6月13日
近日,邻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审核外出参合农民费用补助时,发现邻水县九龙镇里仁村12社谭显明等10余人在重庆医科大学附一院和三军医大附属西南医院的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及相关资料存在伪造嫌疑。对此,该中心高度重视,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作了汇报。按照县委县政府领导要求,该中心迅即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成立联合调查组,兵分两路赴重庆和该县九龙、丰禾等地进行调查取证。现已查明,谭显明等10余人所持的医药发票均系伪造的,伪造金额达50余万元,截止目前,已连续在九龙中心卫生院套取补偿费用3.9万余元;在县二院套取补偿费用2.3万余元,共计费用6.2万余元。由于谭显明等人涉嫌诈骗新农合基金,且数额巨大,6月5日,在重庆市警方的大力配合下,该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对这一诈骗团伙依法实施抓捕,谭显明等10余人全部落网。目前这一案件正在审理之中,等待这伙犯罪嫌疑人的是法律的严惩。(县合管中心)
 
我市发生合伙诈骗“新农合”基金案
15人鲸吞60余万被判刑
本报讯  10月14日上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市宣威发生的一起团伙诈骗鲸吞新农合基金案作出终审,以诈骗罪改判被告人王春达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改判被告人夏仁全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万元;维持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袁明朗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维持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刘泽富等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已追回的赃款44万余元退回被骗单位,未追回的17万余元赃款继续追缴。
法庭审理查明:今年37岁的袁明朗为宣威市东山镇卫生院退休职工,而37岁的余其阔原为宣威市东山镇卫生院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聘用人员。2006年7月至2007年4月,被告人袁明朗等15人采取收取东山镇、板桥镇等5个乡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64户农户的医疗证及户口册,由被告人袁明朗购买伪造的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肿瘤医院)、曲靖市妇幼医院的住院证明、发票、医院病历资料等,分别到农户所在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骗取医疗基金61万多元。其中被告人袁明朗单独或参与骗取医疗基金61万多元,被告人王春达参与骗取27万多元,被告人夏仁全参与骗取20万多元,被告人刘泽富参与骗取13万多元,被告人余其阔参与骗取6万余元,被告人沈吉香参与骗取4万多元,被告人刘桃仙参与骗取3万多元,均属于数额巨大;同时查明被告人孔垂娥等8人分别参与骗取9000余元至2万多元不等。同年4月18日,被告人余其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赃款3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袁明朗处追缴和其主动退出赃款35万余元,被告人夏仁全退出赃款2万元,被告人刘富泽退出赃款1.5万元等。
法庭审理证实:被告人余其阔与袁明朗合谋骗取新农合资金,由被告人余其阔提供新农合费用报销凭证样本,被告人袁明朗随后通过不法印刷商伪造相关报销手续。为便于作案,余、袁二人还物色了3位村民,以每本支付500元~2000元的“好处”为诱饵,让他们从亲朋好友中收集新农合医疗证,到辖区新农合管理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得到资金后再进行分赃。
(以上新闻摘自互联网)
 
 
 
 
“新农合”资金诈骗案件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我省率先试点推行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实施三年来,农民住院补偿比例逐步提高,结算补偿手续进一步简化,县内住院补偿实现出院即时结报,县外住院补偿实行打卡发放。总体运行健康平稳,群众反应良好。但在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漏洞和问题,成为了犯罪觊觎的“蛋糕”。根据我县2010年“新农合”资金诈骗案件的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我们进行了认真地调研和考量,总结了这类案件的特点,分析了其中的成因,并就应对策略提出了探讨,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加强“新农合”资金的监管,制定预防犯罪的长效机制。
  一、办理“新农合”资金诈骗案件的基本情况
  据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统计,2010年公安机关移送“新农合”资金诈骗案件4件9人,其中,共同犯罪3件8人,涉案人员有镇政府干部、医院职工、农合办工作人员、农民患者及家属等,涉案金额20余万元。
   二、“新农合”资金诈骗案件的特点
  (一) 报销补偿所用发票全部是县外异地住院发票。利用“新农合”县内住院及时结算,县外异地补偿打卡发放的现行规定,行为人从制假人员手中购买大量假住院发票及整套住手续,回到所在乡镇农合所进行报销补偿。由于目前县内农合所与县外医院不联网,无法从电脑上查到行为人在外地住院的准确信息,所以就见票即付,诈骗案件很容易得逞。如利辛县胡集镇的张某,因病在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没有及时结账,一个亲威给他弄了一套假住院手续,申请报销补偿。他看有利可图,便借了邻居几张农合卡,大量购买外地住院假发票回来进行申请报销补偿,诈骗“新农合”资金5万余元,农合办人员发现后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二)诈骗主体多为患病农民。虽然“新农合”政策好,但很多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好多大医院门口制售假住院发票成风,这些农民病友在利益诱惑和经济负担的双重压力下,被制假人员蒙惑,踏入了犯罪的泥坛。如利辛县孙庙乡农民李某,带领儿子在北京解放军总医院看病,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但为儿子安装耳蜗却花了8万余元,因为耳蜗是新型材料,不属于“新农合”报销补偿范围,由于不堪高额医疗费用重负,他便从医院门前的制假人员手中购买假住院发票及住院手续9万余元,回来进行申请报销补偿3万余元,案发后退出骗取的全部款项并被处以刑罚。
(三)犯罪手段简单、直接,就是购买假住院发票回来进行申请报销补偿。如利辛县城关镇的孙某,从其亲威处借了十几个农合本及身份证、户口本,到南京某医院门口定制购买了大量的假住院发票及相关住院手续,回来找到农合办的熟人,进行申请报销补偿10余万元。案发后,孙某及医院农合办的工作人员全部落网,一举挖出诈骗团伙1案4人。
三、“新农合”资金诈骗案件的成因
  (一)医疗费用过高增长,群众反映强烈。医疗价格高,超过一般农民的承受能力。1、药品价格虚高是引起医疗费用过高的主要原因,医疗机构偏离了为民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办院综旨,产生以药养医、医药回扣的不正常现象,药品购销加价严重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2、附加收费项目多,收费价格不统一。附加收费一般有诊查费、注射费、护理费、床位费、手术费、麻醉费、抢救费、专家会诊费等。3、不合理的检查:检查、检验结果互不确认,重复检查;医生有意识引导病人使用高收费检查、检验、治疗项目。4、不合理的用药:滥用抗菌素、能口服的注射、能普通用贵重、能国产用进口。5、按劳取酬的制度导致费用高:医疗机构以处方收入为依据,给医生提成工资和奖金,医生追求经济收入的观念根深蒂固。
  (二)县乡两级经办机构监管力量薄弱,机制不健全。1、县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少,监管力量太弱,监管条件不具备,在执法主体资格上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撑,监管行为受到制约,监管效果不明显。2、乡镇机构合管站,工作人员少,大多是兼职,对定点医院无能力监管,无权力去监管。3、医院合管科工作人员从医务人员中抽调使用,具体负责出院结报补偿兑付,在“新农合”工作中他们即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对医院达不到监管的目的和效果。
  (三)机制不完善,监管法规滞后,缺乏监督体系。1、没有实行全国定点医院住院联网结算制度。“新农合”刚刚起步,目前只有县内定点医院在出院时予以及时结报,还没有实行全国定点医院异地联网结报。所以,凡是在外地医院住院的需要回到当地农合办结报,这就给骗子们购买假发票回来骗钱留下了可乘之机。2、由于培训的不到位和业务知识的匮乏,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管理人员对当地农户的实际情况缺乏了解,识别假单据能力有限,在实际操作中难免出现问题。3、对乡镇“新农合”要害部位人员实施监督的主体仅是上级主管部门,缺乏完善的法规和系统的监督体系。4、有些地方参合农民出租、出借合作医疗证,如有的将合作医疗证转借给未参合的亲友使用,在农村出现拿着别人的就诊卡冒名顶替去看病的现象严重。这些现象都诱发着诈骗犯罪的形成。
   四、“新农合”资金诈骗案件的预防对策
  (一)控制医疗费用过高增长。1、建立县一级药品统一采购配送制度,按医疗机构级别统一药品价格,统一医疗服务收费基础上和收费标准。2、实行单病种限价,严格控制次均住院费用增长过高。物价、卫生组织专家科学论证、起草、出台单病种限价及次均住院费用控制办法,强化监督实施,严厉查处违规收费行为。3、改革医疗收入分配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医务人员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并按工作实绩合理核定绩效工资。4、医疗机构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医生诊疗行为,开展医风医德教育活动,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
  (二)加强对“新农合”资金的监管。1、充实县乡两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监管工具。2、形成多部门合作,强化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卫生、物价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定期监督检查,强化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形成长效的监管机制。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国家应尽快出台“新农合”基金管理专项法律法规、完善针对“新农合”基金安全高效运行的法律法规、实行全国定点医院住院联网及时结报制度。加大危害民生的刑事犯罪打击力度,对于诈骗“新农合”资金的案件严厉处罚,并处高额罚金,不让犯罪分子占到经济上的便宜,从而保障“新农合”资金安全、平稳、有效地运行。
 
 
 
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研究
—以云南省广南县新农合窝案为例
《 人民论坛》(2013年第23期)
范文博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正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得到一定保障。然而,新农合基金被贪污、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其安全问题值得重视。以云南省广南县新农合犯罪窝案为例,通过分析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问题,提出防治措施,以期为我国新农合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提供理论帮助。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职务犯罪 预防对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新农合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围绕着新农合基金的职务犯罪逐渐产生,新农合基金被贪污、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参合农民的利益,影响新农合制度的发展。本文通过分析云南省广南县新农合窝案所反映出的问题、成因,提出有效防治该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
广南县新农合窝案及其反映出的问题
2010年初,广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对该县定点医疗机构近年拨付新农合补偿资金的情况进行调研时发现,该县两家定点医疗机构2009年新农合拨款数额与2008年相比增幅巨大,调查人员随即调取数千份病人的病历、出院单据及相关账目,并对可疑病历登记的病患者进行入户调查。根据群众举报,检察机关顺藤摸瓜,一起涉嫌多人参与套取新农合基金的“窝案”就此浮出水面。2011年,广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陆某等六人六件涉及新农合资金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其中,3人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2人构成贪污罪、1人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另有一家医疗单位构成单位行贿罪。参与犯罪的人员包括了卫生局副局长、新农合办公室主任、新农合医疗审核科科长、定点医疗机构的院长和副院长,其中作为广南县卫生局副局长的陆某对此次窝案的形成起到了指使、决定的作用,贪污受贿总额达140余万元。
此次窝案的发生,表面上看是因陆某独揽大权造成腐败的层层蔓延,实质上则反映出了新农合监管不利、新农合制度缺乏立法、相关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因此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了预防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的重要研究课题。
广南县新农合窝案职务犯罪特点
“上下联合、内外勾结”。在职务犯罪中,往往滋生多人犯罪、多种犯罪,互相牵连,表现为一个行业领域上级与下级之间的相互勾结,互相串通,共同侵吞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共同犯罪色彩极为浓厚。②本案中,形成了以陆某为中心的犯罪“利益网络”,陆某利用对该领域的熟知程度及其所处的领导地位,并通过研究新农合制度存在的漏洞,精心策划、导演了一场敛财大戏。首先,陆某指使新合办主任何某联系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犯罪计划,何某随即指使该县6个乡镇卫生所新农合负责人虚开转院证明,将其转给事先串通好的医院的各负责人通过伪造虚假病例、虚增合同款额以及虚列支出、重复报销等手段达到侵吞国家新农合补偿款的最终目的。显然,该案呈现出的不是一般的个人腐败,而是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犯罪分子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层级关系并相互合作、相互依存,逐步形成一个稳定的犯罪网络。
“顶风作案,明目张胆”。反腐倡廉工作一直是党的中心工作之一,从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五大建设”和四个新论断和新要求,到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所提出的“两防”,“一合作”,“四公开”以及随后中央政治局对改进工作作风所提出的“八项规定”,都表明了党和国家对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决心。
笔者通过分析腐败现象认为,地方尤其是偏远地区的腐败显得更为直接和彻底,“山高皇帝远”的侥幸心理成为了偏远地区职务犯罪发生的助推器。广南县位于云南省东南部,文山州东北部,滇、桂、黔三省(区)交界处,地理位置较为偏远,随着新农合在全国范围内的不断推动,国家财政的大力投入,新农合基金规模也随之逐年增长。广南县无论是新农合监管部门,个别医疗机构,还是个别腐败分子都将新农合基金视为中饱私囊的“提款机”。由于各监管部门或机构无人过问,广南县新农合利用各种方式套取资金竟成为了当地“公开的秘密”,如此以身试法,置法律于不顾的行为令人惊诧。
“手段多样,隐蔽性强”。随着我国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不断增强,职务犯罪分子规避法律、对抗打击的能力、犯罪谋略和心理承受力也不断增强。职务犯罪分子不再是心血来潮或利令智昏而犯罪,而是形成了精心设计、事先谋划、周密安排的犯罪趋势,犯罪过程中手段的多样化和较强的隐蔽性给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难题。广南县新农合窝案中,主犯陆某面对年年增长的巨额新农合资金,开始研究相关制度的漏洞,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犯罪分子主要采取定点医疗单位编造虚假病例、虚增治疗费、多收治疗费、手续费、西药费等手段,套取新农合补偿金和城镇医疗保障金;新农合管理人员与定点医疗单位内外勾结,采取虚造报销单据、开具空白转院证明、虚开病历、增加病人用药、输入虚假病人人数等手段,相互勾结,共同作案,套取新农合补偿款。以上犯罪行为可谓处心积虑,无所不用其极。
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成因分析
“金钱趋势,权欲熏心”的个人心理。严格意义上,我们不能说任何犯罪主体都是人,但任何犯罪行为都是由人来完成的。犯罪的发生、发展以及最终产生的结果都是由人来决定的,而犯罪分子的心理因素往往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原因。有学者将职务犯罪的心理因素分为主导心理因素和辅助心理因素两类,指出职务犯罪的主导心理因素是权力私有化的心理,而权力私有化的心理主要有贪利心理和特权思想两种表现形式。贪利心理表现为对金钱和物质的不满足,特权思想则表现对权力的任意行使。广南县新农合窝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犯罪分子受到巨额新农合资金的诱惑和驱使,同时对权力的肆意使用,同样达到了聚敛钱财的目的。从犯罪实施的时间跨度和涉案金额的角度上来看,犯罪分子对金钱的欲望已经达到了几近疯狂的地步。
经济发展与生产力水平的现实背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的真理。职务犯罪是一种有意识的人类活动,同样也会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生产力水平的影响。美国当代著名政治思想家塞缪尔·亨廷顿认为,现代化滋生腐败,腐败程度与社会和经济现代化的迅速发展有相当密切的关系。可见,经济的迅速发展对腐败的滋生是具有一定的影响的。②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经济方面存在的某些问题,是产生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③因此,要减少乃至消除职务犯罪,就必须消除职务犯罪赖以存在的各种经济原因。
笔者认为,广南县新农合窝案发生的较为深层次的原因即是当地贫穷落后的经济发展背景催生了不法分子对获取金钱的渴望。据有关数据显示,2006年,在云南省129个区县中,广南县人均生产总值2939元,为全省平均水平的32.8%,排全省(区)第120位;一二三产比例为48∶18∶34,农业比重仍然较大,工业化发展水平较低。完成财政收入7688万元,排全省区(县)第70位;人均财政收入101元,排全省(区)第118位。总体而言,广南县的经济发展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经济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引发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相比,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或贫穷地区的职务犯罪产生的危害性更大,腐败不仅使原本贫瘠的经济雪上加霜,造成社会不安,同时也降低了老百姓对政府工作的信心。在本案中,犯罪分子侵吞的是农民获得医疗救助的救命钱,其性质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监管制度不完善。新农合作为我国实施的一项惠农政策,虽已经历了近十年的时间,但相关规章制度却仍不够完善。首先,诸如报销流程不统一、转诊不规范、信息化系统管理尚未普及等等这些制度上的不完善对新农合的监管就了带来很大的难度。其次,在机构设置上,新农合管理机构往往是依附于卫生行政部门,本身就缺乏来自其它部门的监督,形成“自己管理自己”。最后,新农合管理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往往流于形式,在监管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定点医疗机构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如此一来,新农合的发展定会出现许多问题。广南县新农合窝案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该领域的各个环节都缺乏监管,最终导致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串通一气,为骗取新农合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
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诚信缺失。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包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态度和评价、解释,以及人们的法制观念等等。在医疗领域中,不少监管人员或是医疗人员的法律意识较差,法制观念十分淡薄,不是认真学习遵守法律,而是利用监管制度的漏洞,采取非法手段牟取个人利益。④在本案中,不仅表现出不法分子对法律的公然对抗,同时表现出其他与案件有关联的人员一定的社会道德与诚信的缺失。例如,侦查人员在走访调查参合农民与涉案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时了解到,参合农民为了贪图小便宜,在不明原因的情况下就将医疗证借出;而医务人员在没有见过病人的情况下就在病例上签字。参合农民缺乏诚信与医务人员违反基本的职业操守,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
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的防治
积极寻求立法,加强新农合制度建设。目前,我国仍然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来保障新农合制度的施行,虽然许多省、地市级地区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单行条例,但始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⑤应加快新农合的立法步伐,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诸如筹集方式、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登记程序、报销程序、报销比例、资金监管等方面的内容;规定监管机构、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的职责和责任;规定参合农民的责任与义务。先从法律的层面规定新农合的基本内容,然后各地再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从而使新农合制度的实施更加规范,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地运作。
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机制。传统的新农合报销程序需要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全额的医疗费用后,持相关的就诊材料返回户籍所在地的县(乡)合管办进行报销,经常会出现报账材料不齐,使参合农为补齐材料奔波往返于医疗机构和合管办之间,花费不少精力与财力,给参合农民报销造成不便,同时也存在利用虚假资料危及新农合基金的隐患。
笔者认为,健全新农合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转诊机构对参合农民的参合信息要进行准确核实,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参合农民入院信息进行核实,防止冒名住院和虚假住院现象的出现,且在转诊审批中,不得对转诊参合农民强行指定转诊定点医疗机构。第二,简化报销程序,采取定点医疗机构“直补”形式,建议国家统一开发建设新农合信息系统,实行电子转诊,网络接收、电子结算。第三,增设专业人员对参合人员在住院期间所使用的药品与诊疗项目使用情况进行评估,防止医务人员虚增和滥用药品与诊疗。第四,建立和完善基金封闭运行机制,对基金使用的各个环节派专员进行跟踪监督,将基金收支和管理纳入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计划,定期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记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与各方面舆论的监督,与此同时,设立专职部门,受理参合人员对医疗费用报销方面的投诉。
惩防并举,阻断源头。新农合制度的施行,为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新农合基金被侵吞、侵占、挪用的行为危害民生、社会并直接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不仅损害参合人员的利益,而且影响国家各种惠农政策的实施,最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查办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应是检察机关打击涉农犯罪、维护农民利益的一个重点。检察机关应把打击职务犯罪与预防职务犯罪有机的统一起来,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做到打击一个,治理一方。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会同审判机关对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问题进行总结研究,及时总结查办案件过程中的经验,向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为堵塞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提出建议;与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协作,及时沟通,整合地区预防新农合职务犯罪的所有力量,形成集群效应,并通过开展警示教育,讲解典型案例,教育相关工作人员,构筑预防犯罪的思想防线。建立预防新农合职务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建议国家加快新农合医疗制度的立法进程,建立基本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衔接的新农合法律体系,把新农合建设纳入依法治国的轨道。总之,加强检察机关的打击与预防力度,使不法分子“不能、不想、不敢”实施犯罪,真正阻断犯罪的源头。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新农合制度的稳定发展需要司法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参合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维护才能实现。新农合制度本身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点,这就要求新农合相关工作人员要对其进行准确、深入地解读。一方面,通过相关业务培训、法制培训,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法治理论,领会其中的法治精神,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以达到在工作中自觉抵制各种腐败思想侵蚀和诱惑的目的。另一方面,要深入农村,做好新农合制度的宣传工作,使参合农民真正了解新农合的相关政策,在入院就医时,对哪些药品与诊疗项目属于新农合的报销范畴、报销比例、报销金额等关乎自身权益的相关政策做到心中有数。与此同时,参合农民应积极参与新农合的监管工作,在遭遇不公平待遇或发现相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时,积极维权、勇于揭发,使不法分子无所遁形。
(作者单位: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
【注释】
①梁经顺,张异:《职务犯罪预防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第87页。
②孙谦,尹伊君:“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论”,《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第62页。
③方明:“职务犯罪原因论及其启示”,《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第73页。
④刘雯:“新农合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与对策”,《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第43页。
⑤曹可奇:“‘新农合’的立法思考”,《理论探索》,2012年第5期,第140页。
责编/韩露(实习)
 
 
 
案例分析:私人合伙医院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简要案情] 汪某某、黄某某、范某某三人于2008年元月6日自愿合伙,各出资53万元购得某市乡镇医院。医院购买后,法人代表汪某某因自己开有门诊部需要座诊,对乡镇医院日常工作管理较少,一般在每月开医生例会时与其他二位股东一起与医生见面,医院的日常管理交由院长黄某某及副院长范某某的丈夫王某管理。管理中,他们利用每月开例会的时机,要求医生在收治的新农合住院病人时每人开出二份处方,一份处方交由护士到药房拿药,一份处方加大药品量交由医院合管员输入电脑上报市合管办。与此同时,他们还制定了给收治新农合住院病人医生一定比例的提成:即新农合住院病人药品总费用的l%至5%不等的提成,收治一名新农合住院病人各提成10元,辅助检查提成l0元。自2009年元月至2009年12月,通过加大住院病人的总费用,共套取新农合基金273734.24元。  对于汪某某、黄某某、范某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着以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三人系合伙购买了乡镇医院,故医院的性质为私人合伙,三人均为一般犯罪主体。另外新农合基金在法律上不属于国有财产的范围.三人在医院管理过程中,利用加大处方用药量,提高住院病人总费用的方式,套取新农合基金273734.24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新农合基金不同于一般性的政府基金和其他专项基金,它具有明确的使用目的,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制度所称新农合基金,是指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而且新农合基金由财政局、央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其性质在刑法意义上应全部属于国有财产。该乡镇医院虽然是涉案人汪某某、黄某某、范某某私人合伙企业,但被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后,受委托对各级财政拨款为主的新农合专项资金有垫付报账等职能,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而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三名涉案人利用各自职务之便,采取修改住院病人病历处方等方法套取新农合财政专项惠民补助资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涉嫌贪污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四川荣县骗取新农合基金链条形成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2日07:11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马利民 本报通讯员 李照彬 汪军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获悉,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四川省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务犯罪案件达到40件82人,呈上升趋势。
  据了解,目前,新农合基金已达到每人每年约100元的规模,如以全国10亿农民计,目前每年筹集的新农合基金近1000亿元。然而,这笔农民的“救命钱”已经被不法分子盯上,通过延长病人住院时间、门诊改为住院治疗、伪造病人住院资料等手段觊觎新农合基金。
  农民赖以治病延年的“救命稻草”为何屡屡被不法分子“纳入囊中”它的实施究竟遇到了何种难以克服的法律难题《法制日报》记者前往四川农村,展开实地调查。
  团伙分工合作骗取新农合基金形成“产业链”
  位于四川省南部的荣县,仅今年上半年就发生了5起诈骗、侵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案件的案件。
  据荣县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多数骗取新农合的犯罪并非偶发性犯罪,存在一个疯狂套取新农合基金的地下“产业链”,通过伪造住院病历、费用收据等虚假票据,到新农合管理机构虚报医疗费。
  办案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从侦破的案件来看,诈骗新农合的“产业链”与制售假冒证件的犯罪结构很相似:最上层,即“上线”,往往不露面或只出现一两次,直接用电话安排相关事宜;中间层,即“下线”,主要负责收集参合农民的身份证、医疗证以及制作或购买相关虚假资料和票据,到新农合服务管理机构报账。
  “在犯罪过程中,‘下线’落网后,卷入诈骗案的参合农民一般也不知‘上线’的具体住址和基本情况,致使公安机关追究‘上线’遇到困难。”据办案法官透露,截至目前,荣县法院今年审理的新农合基金诈骗案中,仍有两名“上线”在逃。
  据了解,在四川全省检察机关起诉的40件82人涉及新农合基金诈骗案中,除11件11人为单独作案外,其余29件71人均为共同犯罪。这些犯罪分子分工明确,形成较为成熟的流水线运行模式。
  院长带头参与基层卫生院频发窝案
  乡镇卫生院,是方便农民治病的基层机构,分布广,网点多。国家实施新农合以来,先后对18000多个乡镇医疗机构出资改造。
  然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的检察官告诉记者,乡镇卫生院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承担单位,也是涉及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的多发部位。
  不久前,四川省阆中市卫生局曾举办了一期特别的学习班———新农合医疗违规违纪人员学习培训班。阆中市5家卫生院的院长在这次会上集体“背书”。
  原来,这5家乡卫生院先后采取捏造病情、诊疗、住院事实及治疗项目,制作假医疗文书(处方)和报销凭证,甚至模仿患者笔迹等手段,套取数额不等的新农合基金。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类似问题,在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同样存在。
  杨某是大竹县某私立医院的院长,从2008年初开始,杨某伙同会计冯某、医生罗某、出纳常某3人,设法套取新农合财政专项惠民补助资金。
  实际上,杨某等人的作案手法极其简单,需要的只是各个环节上负责人的“配合”:杨某让前去领取补助金的领款人在空白的“新农合住院报销花名册”签字后,安排罗某等人采取虚增住院病人的住院天数、将门诊病历伪造成住院病历等手段,伪造虚假报销汇总表,经几人签字后,直接上报到新农合医疗服务中心审核。
  就这样,杨某等人共骗取新农合专项资金3万余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此类职务犯罪主要存在的4种表现方式,即延长住院病人住院时间,虚增住院病人费用;将门诊病人改为住院病人;伪造住院病人和相关住院资料;克扣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获赔的保险金等。
  亟待立法保护构筑新农合法律防范堤坝
  据了解,目前,我国仍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农村医疗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沿用的是200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以及2004年4月国务院批转的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章制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由于缺乏完善的政策法规,使农村合作医疗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明确,合作医疗的参加者、组织者、服务提供者、政府4方的关系还没有理顺,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界定。
  对此,法官建议,以立法的形式将新农合制度的性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固定下来,克服主要靠政府和部门制定的规章等“软法”约束和“人治”的弊端,为新农合的筹资、支付、规范管理和基金安全运行提供法律保障,确保新农合健康持续发展。
  此外,由于套取新农合基金的犯罪行为,依据现行刑法,只能以普通诈骗罪或者贪污罪定罪,但这并不能体现出这类案件的特殊危害性,从刑罚沿用上,有刑罚执行偏轻的质疑。所以,四川省高院的法官还建议,在修订的刑法中,设立专门的“骗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罪”,适以相应的刑罚适用尺度。
 
 
 
新农合监管体制检讨 
《中国社会保障》2011年第8期    作者:邱莉 迟蕾
 
 “人死了快一年了,怎么会去住院?”云南省宜良县北古城镇农民陈绍仙面对该县检察院检察官的询问时,满脸疑惑。
检察官问她,2009年9月,她的丈夫是否因为缺血性心肌病到县城的嘉华医院住过院。而早在2008年10月,她的丈夫就已经去世。
但在“宜良县新农合办住院报销登记册”上却明确地记录着:2009年9月5日至9月16日,“她丈夫”在嘉华医院住院11天,报销住院费1413.3元。
这是《人民日报》今年5月26日报道的一起套取新农合资金案件。2009年、2010年,嘉华医院共伪造参保农民虚假住院资料400份,涉嫌贪污新农合资金79万余元。
笔者梳理发现,最近4个月,关于新农合资金安全的新闻从未离开人们的视野。
今年2月16日,审计署发布了2011年第7号公告,公布了“45个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计调查结果”。根据调查结果,14个县的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把关不严,多支付补偿资金487.8万元。
根据上述审计结果,卫生系统一位官员估算认为,挪用或套取新农合基金比率或可达数百个县,将会有数十亿元基金被套用的可能。
今年3月开庭审理的云南省广南县卫生局副局长兼新合办主任陆旭等人套取新农合基金案,更是成为媒体关注的典型案件。
一个月后,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文,要求加强基金监督管理,规范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杜绝挪用和违规使用基金、骗取套取基金等行为。
首都经贸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朱俊生教授对此分析,在目前的管理体制框架中,一方面卫生行政部门要规制和管理医疗服务供给者的行为,甚至直接举办医院;另一方面,卫生行政部门又实际管理着新农合基金,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扮演着服务购买者的角色。他认为,双重身份的管理体制使卫生服务机构存在“供给诱导需求”的行为倾向,得不到有效制约。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其监督医疗机构的行为无疑是天方夜谭。
套取新农合资金案屡现管理者
如果不是检察机关的介入,云南省广南县卫生局副局长兼新合办主任陆旭等人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可能还要继续。
陆旭曾被人称为“新农合专家”,对新农合制度的管理漏洞了若指掌。随后,他与乡镇合管办、私立医院合谋,通过“上下联合、内外勾结”乡镇卫生院和定点合作医疗机构,利用伪造住院病历、费用收据等方法,编织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的地下“产业链”。
令人惊异的是,广南县新合办利用虚开病例等方式套取资金,在当地竟然成为“公开的秘密”。
今年3月,广南县法院开庭审理该窝案,共有9件9人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多项罪名,集体套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近百万元。陆旭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案件宣判后,陆旭不服,已经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据统计,2009年1月至2010年7月,云南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案件43件,涉案金额1000多万元,案件涉及楚雄、大理、昭通、文山等多个州市。
2009年年底,一份来自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数据显示,两年间,四川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办涉及“新农合”职务犯罪案件22件52人,涉案金额90余万元,起诉诈骗“新农合”基金的犯罪案件也达到40件82人。
在有些地方,内外勾结套取新农合基金的犯罪已经构成犯罪产业链:2009年,重庆市秀山县有303个“癌症病人”报销医疗费449万元,这些人健康地活着,报销手续全是假的。该县卫生局相关的28人参与犯罪。
2010年,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2011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基金总规模超过2000亿元。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合管办工作人员介绍,随着参合农民增加和国家投入比例加大,新农合基金“盘子”越来越大,腐败现象也在向新农合管理机构蔓延。
解决全国8亿多农民看病贵、看病难的新农合基金管理面临严峻挑战。
现行监管体制需要检讨
新农合基金被称作农民的“救命钱”。
在办理陆旭等人套取新农合基金案时,办案人员介绍说:“这个案件并非偶发。新农合存在的制度漏洞,导致农民‘救命钱’被频繁套取。”
朱俊生认为,这种制度漏洞在于,目前的管理体制框架中,卫生行政部门面临较为严重的角色冲突。
实践中,医疗机构的合管办设在本单位,新农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导致卫生行政部门既代表了农村居民需求方,又代表了卫生服务的提供者,卫生部门身兼二职,既代表供方又代表需方管理新农合基金,难以有效地发挥对供方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但卫生部的相关专家并不认为这种体制存在问题。
根据最新统计数字,2002年中央决定实施、2003年启动试点的新农合,目前参保人数达8.35亿人。
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应亚珍指出,新农合之所以能取得如此绩效,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新农合这种模式是非常关键的原因。应亚珍认为,卫生部门能充分掌握卫生资源配置现状与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信息,可以统筹卫生资源配置与医疗服务提供。卫生部门熟悉医疗服务的特殊性,能实现有效的专业监管。“与其他保险的收支过程相比,医保不光是基金的收、管,还包含对医疗机构的监管问题。也正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保障管理上具有独到优势。”卫生部一位人士说。
但朱俊生认为,这种备受卫生部推崇的管理模式在实践中难以实施。在很多地方,县级的新农合基金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监督机构和卫生局其实就是一个机构、几块牌子。管办不分离,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他们很好地尽到监督医疗机构行为的责任比较困难。而这种监督悖论,成为实践中屡屡发生新农合资金被套取大案的根源所在。
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制度并轨
我国已经建立起以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为框架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但整体来看,这几项制度之间相互割裂,呈现‘医保孤岛现象’。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城镇居民医保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新农合由卫生部门管理,机构重叠,投入重复。”朱俊生说。
因此,要坚持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制度并轨的立法理念。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会长熊先军开出的“药方”则是:在管理体制上,作为社会保险范畴的新农合,应该在管理体制上进行合并。
但卫生部负责人在今年3月仍表示,新农合制度运行的经验表明,卫生部门统筹管理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笔者还获悉,这一并轨思路2008年时曾进入社会保险立法草案,但2009年时相关规定又被删去。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标准,合并实施。
草案在征求意见时,该规定引起广泛争议,不少人反对两项制度的并轨。
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标准低,而城镇居民的医疗服务需求和成本都远远高于农村居民。如果两者合并实行,可能会造成城镇居民侵占农村居民的利益。
我国权威社保专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提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标准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当务之急是尽快统一经办机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草案删去这一条款,同时增加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此“立法”插曲,熊先军分析,由于分歧很大,综合考虑后将并轨的规定从社会保险法草案中被拿掉,但根据社会保险法立法的结构和逻辑分析,作为社会保险范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应该在管理体制上进行合并,这并不能改变社会保险的统一性。
笔者也梳理发现,在卫生部表示坚持这一管理体制优势的同时,天津、成都等地将新农合由卫生部门移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除了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之外,新农合原有经办体系能力遭到质疑亦是原因之一。■
作者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
 
对合山市“新农合”专项基金的调查报告
时间:2012-10-09  作者:韦建芳  新闻来源: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  【字号:大 | 中 | 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农民看病难、就医难问题的一项爱民、惠民工程。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医疗机构却把“新农合”视为创收的“捷径”,变相套取新农合资金,贪污、挪用新农合资金等职务犯罪成为新农合制度运行中一个不和谐的音符,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对该市“新农合”专项基金进行了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并预防“新农合”专项基金的各种职务犯罪的发生,防止不法之徒把国家的优惠政策变成“个人捞取钱财的制度”,为维护国家的优惠政策,为“新农合”专项基金保驾护航。 
  一、“新农合”基金的筹集情况 
  2011年全市参加新农合人数68667,参合率93.04%,达到了自治区要求参合率达到93%以上的目标。其中,市民政局代缴低保、五保和优抚农民参合人数为5523人,金额为16.5690万元;市计生局代缴独生子女、双女结扎户和奖励扶助农民参合人数为4765人,金额为14.2950万元。 
  2011年人均筹资标准230元,即农民个人筹资每人每年30元,各级财政对新农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标准是2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24元,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补助76元(自治区51.8元,来宾市5.67元,合山市18.53元),全市应筹资金1579.3410万元。截止10月28日,实际到位资金1492.6109万元,未到位资金86.7301万元。其中,中央财政应补助资金851.4708万元,实到位资金851.47万元;自治区财政应补助资金355.6950万元,实到位资金268万元, 未到位资金87.695万元;来宾市财政应补助资金38.9342万元,实到位资金39.9万元;本级财政应补助资金127.2399万元,实到位资金127.2399万元;农民个人筹资206.001万元全部到位,全市没有违背农民自愿原则和强迫农民参加新农合以提高参合率的现象。 
  二、“新农合”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在新农合基金的筹集方面,合山市卫生局坚持以农民自愿为原则,以市乡村工作队进村入户宣传收缴的方式开展收费工作,工作队收得的农民参合费用足额及时存入新农合基金收入户,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严格基金使用管理。 
  一是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专户贮存、专款拨付、封闭运行。市财政设立了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基金支出经过专用支出户,严格实行基金的计划、预算、申请、拨付程序。定期向社会各界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公开透明,没有发生挪用、骗取等现象。 
  三是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报账坚持三级审核关,全部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定点医疗机构所垫合理的补偿金额,没有发生骗取、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 
  三、新农合制度运行中存在的职务犯罪隐患 
  (一)容易出现侵占、挪用、贪污等类型职务犯罪。由于农合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部份的筹集方式主要是乡村干部上门收缴、设点收缴费、代扣代缴等。而部分农民长期在外务工,生病住院的农民也只是占一部份,相当一部份农民没有生病住院、没有产生报销医疗费用的问题。因此,在收缴费过程中,村社干部和农合管理员极有可能隐瞒部份农民上缴的参保资金,不入账,不上报,而挪作私用或贪污截留。 
  (二)弄虚作假,套取新农合医疗补偿款。在医疗费用报销上,部分直接负责人员利用农民对具体药品及报销项目不清楚的弱点,人为限制农民报销范围,利用欺骗、隐瞒等方法少付应报费用而侵占农民合法利益。此外,医务人员与患者、农合管理人员勾结,虚增、假造处方或医药发票入账,套取国家农合基金行为也时有发生。 
  (三)医生违背医德,小病大看。在患者就诊过程中,一些医生为了谋取私利,盲目夸大病情,诱导病人住院,不合理用药、延长住院时间,提高住院费用,损害农民利益,套取新农合专项资金。 
  四、原因分析 
  (一)法律依据缺失。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主要是依据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等规定进行的。由于法律依据缺失,监管人员在发现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后,普遍只能对其做出“扣罚补偿款”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而不能进行法律制裁,这对于违反“新农合”政策的行为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和遏制作用,容易让违法人员产生侥幸心理,认为即使侵占了新农合医疗补偿款被发现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运气好的话就可以得蒙混过关了。 
  (二)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个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对法律知之甚少,片面追求单位经济效益和个人奖金,盲目夸大病人病情,开大处方,延长住院时间,或者采取将门诊当作住院医疗进行报销,对多次看病的病人只减一次起付线、家庭所有成员看病的费用累计报销、虚开住院处方增加病人住院天数、增大每天住院的药费金额等手段增大报销药费金额,进而骗取国家新农合住院医药费补助款,促使新农合基金不良过快增支。 
  (三)“新农合”监管体制不完善。新农合作为我国一项惠农政策,因出台时间不长,相关规章制度不够完善,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没有相关的制度规范,造成监管漏洞,并且,没有能够及时的出台相关制度完善监管体制,在这段空白期内,就容易滋生犯罪。                
  (四)政策宣传不到位。由于新农合医疗制度设计较为复杂,加上有关部门宣传不到位和部分农民的文化水平和接受程度有限,致使部分农民对新农合的报销比例、起付线、用药目录、基金的管理方式等不是很清楚,参合农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也无法发挥,人民群众“雪亮的眼睛”,因为分不清目标,也无法发挥作用。 
  五、预防对策 
  (一)加快相关立法,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以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监管机构的职权及责任,规定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程序、方法和医疗行为,明确选择合作医疗形式的基本原则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等内容,从法律上为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提供保证。有了有关的法规后,各地再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保障新农合制度的正常运行、管理、监督和规范机制。 
  (二)健全新农合管理制度,强化新农合医疗监管。对参合农民及住院农民身份进行准确核实,防止冒名住院出现。设立专门的新农合住院医药费报销窗口,并设专人进行报销审核。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确定和定期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外,加强对定点机构的监督管理,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明显高出时,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和完善基金封闭运行机制。既要严格执行财政专账管理、银行专户存储、合管办严格审核、财政复审划拨、审计监督保障的资金管理机制;又要建立基金审计监督机制,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进行定期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还要建立健全费用报销公示机制,对农民住院费用报销情况按月在医疗机构和所在村进行公示,以增强透明度。 
  (三)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严把审核关,稳步开展新农合补偿工作。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坚持完成每月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三级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及参合农民的监督,财政局、审计局等新农合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定期到市合管中心开展新农合基金专项督查,促进基金的使用安全;认真落实补偿政策,严把审核关,补偿及时,参合农民真正享受到实惠,参合农民受益面不断扩大。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逐步提高参合农民受益程度。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技术性都很强。一方面要深入浅出的宣传好新农合的有关政策、报销比例等相关内容,普及新农合知识,使广大参合农民了解党的惠农政策,对自己的看病药费能否报销、如何报销、报销可得金额是多少做到心里有数,充分发挥农民参与监管的作用。另一方面要通过业务培训、法制教育等形式,提高新农合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良好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弘扬中华文明,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准,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 
  (五)打防并举,遏制犯罪。坚持依法从重从严的方针,加大查处“新农合”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坚持惩治与保护并重,扎实有效地开展重点预防和专项预防,逐步建立职务犯罪的有效预防机制,努力遏制“新农合”职务犯罪的发生。 
  作者单位: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保证基金真正用到农民身上去”
——“新农合”立法江苏先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9-19浏览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推动、引导和支持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从试点到全面推行,只用了几年时间,几乎覆盖我国所有农村居民,成为世界上覆盖人口最多的一项保障制度,也是近年来大家广泛称赞的一项普惠性制度。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新医改”进行专题询问时,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作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医改报告,他表示,截至2010年10月底,新农合参合率持续稳定在90%以上,参合人数达到8.35亿人。2010年,各级政府将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
新农合的广泛和纵深发展,将大大提高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这对于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可是,这一惠民的制度目前却没有资金统筹的长效保障。而全国少数地方又出现了“套合”、“骗合”现象,利用各种方法套取、挪用、贪污新农合资金。
伴随新农合基金盘子越来越大,如何管好、用好新农合基金,保障新农合可持续发展,公众意见指向立法。
于2011年6月1日正式贯彻实施的《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新农合地方性法规。该法规对新农合筹资机制的建立、基金的使用和监管机制、相关机构职责、参合人的范围和待遇等方面均作了详细和具体的规定。或许,这将成为我国各地逐步实现以法规范“新农合”的开始。
2003年我国开始试点推行新农合时,江苏省就抢了先。
如今8年过去了,新农合制度已广泛推行,当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和规范这一制度时,江苏省再次抢了先。2011年3月24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江苏新农合条例),并于3个月后的6月1日起贯彻实施。这便成了我国第一部新农合地方性法规。
新农合涉及8亿多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缓解农民的看病难、看病贵,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和构建和谐社会。江苏新农合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是具有标志性意义,为全国其他地方立法保障新农合,提升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开了一个好头。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龙表示,通过地方立法,构建了完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这在全国是率先之举,为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特别是,各监管部门要依法监管新农合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保证基金用好、用放心,真正用到农民身上去。”
从行政推行到法律规范
江苏省十分重视新农合工作,一直把这项惠民举措纳入农村实事工程加以推动落实。2003年,江苏省积极试点新农合,两年之后便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基本实现“全覆盖”目标。近几年,江苏省新农合参合率一直保持在全国最前列。截至2010年年底,江苏省新农合参加人数达到4384万人,参合率稳定保持在95%以上,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两万多家(含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但是,在新农合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龙总结说,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江苏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部分地方新农合基金筹措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二是随着新农合资金总量日益庞大,如何管好用好基金的问题突现出来;三是存在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四是新农合监管力量薄弱。
2月18日,居民在江苏海安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医保结算报销业务摄影/徐瑞平
而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当前江苏省新农合已经从行政推行层面过渡到规范管理阶段,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手段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政府保障责任等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以推动新农合制度实现规范化、法制化运行,有效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在此背景之下,江苏省人大常委立法日程,加快了立法进程。2010年11月,江苏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草案)》。当月17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2011年3月24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草案)》后,通过该法规,定于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据悉,在江苏新农合条例论证、起草以及审议过程中,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始终把“亲民、利民、便民”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与目标,对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政府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真正达到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健康权益的目的。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华洪兴向本刊记者表示,“这次新农合条例的制定,最值得关注的一大突破,就是用法律规范了新农合基金‘钱从哪里来、钱应如何管、钱到哪里去’的问题。”
钱从哪里来:建立筹资动态增长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稳定增长,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的关键和保证。目前,江苏省新农合基金筹集执行的是非制度化调整方式,各地区的筹资水平高低不一。
为了充分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正常筹集和稳定增长,条例要求政府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主要责任,组织多渠道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同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以政府补助为主、参加人合理负担的筹资动态增长机制。
江苏新农合条例规定:“新农合的筹资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并应当高于国家最低标准,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筹资标准的20%,筹资标准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以此规定,则建立了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筹资水平与动态增长机制,明确了政府补助资金为主导的地位,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据悉,江苏省2003年试点新农合人均筹资30元,到2007年为76元,再到2010年,已达190元,2011年更是提高到了政府资助最低200元。
钱到哪里去:确保农民获得实惠
为了确保基金全部用于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上,使农民获得更多实惠,条例明确新农合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参加人医药费用补偿以外的任何支出,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
江苏新农合条例规定:“经办机构提取的风险基金累计不得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0%;基金当年结余应当不超过当年总额的10%,累计结余应当不超过当年总额的20%。”如此,既保证了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又保证了基金真正用到农民身上。
条例还规定,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收入的8倍。此外,还确立了再补偿制度,“如果结余超标,将视结余情况,对已获得大额医药费用补偿的参加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再次补偿。”从制度上严格控制基金出现过多结余,确保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2003年以来,江苏省累计有3.65亿人次得到新农合补偿,其中得到万元以上补偿的45万人次;各地住院最高补偿限额全部达到6万元以上,最高的县达到15万元。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及工作人员到常熟沙家浜镇进行立法调研(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供图)
钱应如何管:骗取、侵占、挪用新农合基金违法
新农合基金是专门用于广大农民群众看病就医报销的资金,加强对基金的监管,保障基金运行安全不容小视。对此,江苏新农合条例要求经办机构建立新农合信息公示告知制度,定期在村、乡、县等统筹覆盖层级公示基金筹集、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参加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条例规定,统筹地区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等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在新农合监督委员会中,“参加人代表数不低于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条例还要求审计部门建立新农合基金审计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强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农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责任,“对骗取、侵占、挪用新农合基金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基金运行更安全。
让更多的农民参与,让农民看病更方便
“让更多的农民参加进来,让农民看病更方便。”这是江苏新农合条例的另一个突破点。
基于让更多农民都能参加新农合的原则,江苏新农合条例从法律条文设计上对参合范围及对象作了符合农村实际的规定。条例将农民、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和其他人员、新生儿、农村退役士兵、农村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全都纳入保障范围,做到了应保尽保。
例如,针对现实中部分困难人群因缴不起费而游离于新农合制度之外的情况,为了体现社会关怀,做到参合全覆盖,条例明确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全部纳入新农合,其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给予资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未纳入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其他困难人群,参加新农合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事实上,这一规定,适应了农村人员流动性大的现实,为三项基本医保制度(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做到了“不重不漏”。
为了方便参加人看病,条例要求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条例对转诊、急诊、异地就医也作了明确规定。参加人因病情需要转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转诊,并告知经办机构;参加人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在统筹地区外或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当在就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经办机构;参加人在统筹地区外居住、工作的,在统筹地区的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医疗登记后,可以在居住地约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同时,从方便参加人及时获得医药费用补偿的角度考虑,条例要求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直接结算关系。参加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只支付自付费用,其余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加人按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先支付全部医药费用,再凭有效证明和原始票据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偿手续,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审核结算。
在没有全国性的上位法提供立法依据,也没有其他省市新农合地方立法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江苏省新农合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困难是避免不了的。
虽有难度,但江苏省新农合条例还是先于其他省市“面世”。关键是,该地方性法规将人们十分关心的新农合资金筹集机制、使用和补偿机制、监管机制等均作了量化而具体的规定,操作性很强。这对于新农合在全国绝大多数地方法律缺位的情况下,江苏新农合条例的做法必是非常值得参考的。
而促进新农合制度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有效保障和维护广大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也正是科学发展、民生为本的具体体现。(记者 李小健)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1年第14期 责任编辑: 谢先红
 
 
 
走进南通 解析新农合“通州模式”
走进苏中系列——南通篇(之三)                                 
发布时间:2011-06-09 09:04:12   作者:记者 祖兆林 来源: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专管员培训。
 
  送款上门。
 
  集中审核赔案。
 
  农民报销医疗费。
 
        中国保险报 中保网 记者  祖兆林
  通州,是江苏新农合发展的一个样板,被誉为“通州模式”。
  中国人寿南通市通州支公司2010年参合率达98.92%,共筹集新农合基金49570.4万元;累计住院补偿248433人次,金额达36419.03万元;累计门诊补偿6526.85万元。自2005年通州新农合实施以来,参保农民累计达到555.23万人次,参合率一直稳定在90%以上。
  2007年仲夏,南通新农合现场会召开,标志着新农合“通州模式”迈上一个新的里程碑。时任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江苏省副省长王湛等领导先后视察通州新农合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责任为先
  做好政府管家角色
  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和运作模式是推动新农合科学发展的基石,为通州新农合“五个一”工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通州新农合实施“征、管、监”运行模式,政府主导,保险公司充分发挥技术、人才、核赔理赔等专业优势,精简结报流程、改善服务质量,推进了新农合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在新农合科学发展上探索出“五个一”工程。
  一套班子——精心组织,高效运作。新农合开办之初,基金结报支付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强有力的领导,才能保障顺畅运作。通州国寿成立了专项领导小组,“一把手”亲任组长,会同卫生、财政等单位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公司选调精兵强将组建专业团队,负责补偿业务、专管员队伍管理和中心机房、医保给付点的建设,做到了科学分工、各司其职。
  一套制度——建章立制,规范运作。通州国寿先后制定了《通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通州区新农合结算管理中心财务实施细则》、《通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等八项管理制度。在具体经营管理中,采取了全区统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结余结转下年滚动使用的方法,同时, 加强与区卫生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合作,共同解决工作中的难题,从而保证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规范开展。
  一支队伍——精英团队,专业化运作。新农合业务开展之初,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缺乏一支专业化的管理人员队伍。为了打造一支优秀的精英团队,通州国寿不拘一格选人才,首先,通过镇政府推荐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法,经筛选、考核、考察,从86名应聘人员中录用了26名基本素质较好的人员。其次,强化培训,开展了专业知识、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等系统培训。公司对录用的专管员进行了全封闭式的岗前业务基础培训,邀请区卫生局专业人员作了风险管控知识讲座,提高专管员对定点医院的监管水平。坚持每周组织专管员学习新农合政策、业务操作流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运用等知识,不断增强专管员队伍的专业技能,提升职业化的管理水平。注重专管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礼仪教育,在队伍建立之初就邀请通州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作了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题讲座,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实际工作中,新农合专管员都能做到审核专业化、管理制度化、服务人性化。第三,以人为本,提高专管员的福利待遇。专管员考核合格后,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五险一金”,解决其后顾之忧。
  随着该项工作的不断推进,政府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公司正逐步提高专管员的收入和各项福利待遇,目前专管员的年平均工资达到 3 万元(含五险、年终奖及福利)。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新农合专管员承担了基金补偿过程中的首个“阀门”,他们的工作直接影响了整个补偿工作的公平和公正性。公司通过开展“规范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等业务自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隐患,严格执行办法,对相关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审核人员经常进行警示教育。
  一个流程——规范管理,精细化运作。规范新农合基金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在补偿款发放环节上改现金发放为银行存单发放,有效杜绝了侵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行为的发生。在补偿审核上方严把“四关”,即初审关、复核关、审核关、审批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乱赔,不惜赔,不搞人情赔款,一把尺子量到底。严格执行资金划拨制度,结算管理中心根据基金结报支付进度,按月向合管委申请拨款计划,区财政部门核准后及时拨付,确保补偿支付工作正常运行。
  一个网络——科技高地,计算机远程运作。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造新农合结算管理科技高地,该公司投入巨资建立了中心机房,在22个镇政府所在地医院落实了农保结报点,并配置了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在硬件到位的基础上,公司经过反复比较,选择了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合作开发了省内一流的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和医院即时结报软件,按时完成了软件安装、调试工作,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了近百万参合人员基础信息的整理、审核、导入工作,对软件和数据库进行了调整维护。目前,全区所有镇结报点和定点医院,都开通计算机结报补偿业务,通过这个平台实现了公司与政府、公司与各定点医院的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同时实现了定点医院的网络即时结报和实时监管。
  创新管控
  让群众、政府放心
  日常检查、定期抽查、联合检查、网上监控“三位一体”管控新模式,实行公示制度,即时结报,让农民投保明明白白,理赔公平公正。
  新农合定点医院的服务行为规范与否,是决定新农合制度能否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国寿南通公司和定点医院建立既合作又相互监督机制,让农民投保明明白白,理赔公平公正。
  强化定点医院服务管控。着重加强对定点医院的诊疗行为和医疗收费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创新机制,探索出日常检查、定期抽查、联合检查、网上监控三位一体”管控新模式。
  在日常检查中,各乡镇专管员每天深入到病房核对患者身份,查阅病历记录,调查核实相关问题;对结报点所在定点医院每日查床一次,对所辖范围内的其他定点医院每周查床两次,查床的主要内容是根据住院患者的身份证核实参合身份,防止冒名顶替。巡视住院患者是否在院,防止挂床住院等,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专管员及时和医院院长沟通,对严重的违规问题及时汇报,结算管理中心按服务协议向卫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卫生部门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定期抽查,每季度公司都要组织结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定点医院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除日常检查内容外,还将查阅在院及部分出院患者的病历记录、处方和费用清单,看其病历记录是否及时、准确、如实填写,处方、医嘱单、费用清单是否一致。检查医院使用目录外药品是否事先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经签字同意。按照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检查医院有无重复检查、搭车开药、乱开药等现象。对冒名住院、挂床住院、与病人串通造假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补偿款外,违规单位必须缴纳发生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违约金。
  同时,还采取联合检查,公司和区合管办组成联合检查组,按区合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协议书》的约定,主要检查定点医院的组织领导、制度落实、协议履行和信息公示情况。采取定期(每年两次)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定点医院进行检查考核,平时、半年、年终考核分别占总分值的30%、30%、40%。全年考核得分不足90分的医院,每降低1分扣除5%的定点服务保证金;考核得分不足80分的医院,除按比例扣除保证金外,暂停其一年定点服务资格。
  同时,实行合作医疗定点服务监管与医政管理相结合,切实解决部分医疗机构管理混乱的问题。凡年终检查考核得分80分以下的医院,将对其定点服务资格提出质询与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得分70分以下的医院直接取消其定点服务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确认定点服务机构。
  网上监控。结算管理中心根据医院每日上传明细,对发生的可疑数据(如医疗项目费用过大、不可报金额为负值、自费金额过小、重复检查、不合理用药等)进行分析记录并进行有针对性的突击检查,从而使风险得到事前控制,保障合作医疗基金安全。
  5年多来,公司对定点医院服务行为检查达5000多次,与区合管办联合检查10次。先后有10家定点医院被扣罚了服务保证金,1家定点医院被取消了定点服务资格。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定点服务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挂床现象明显减少,住院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控制。
  在加大对定点医院监管力度的同时,公司也加强了外伤性质的甄别与住院票据审核把关工作。由于工伤、交通意外、打架斗殴等造成的意外伤害不属新农合报销范围,公司安排了两名调查人员负责每年700多例外伤案件的调查,调查人员克服间隔时间长、外伤患者有意隐瞒事实等困难,采取正面调查,侧面走访,请交警部门、患者单位协助调查等方法,客观地收集证据,提高了理赔的准确性。在住院票据审核上,2010年进一步完善报销审核制度,严把资金审核关,加大对区外大额医药费发票的审核,主动到有关医院开展核实查对,坚决杜绝“骗赔”事件的发生。2010年拒赔假发票案10件,涉案金额37.3万元,拒赔补偿金额11万元。
  为让群众满意、让政府放心,新农合落实定期公示制度。采取了多层次的公示制度,定期在媒体和结报点、定点医院公示栏公示补偿情况。在新农合结算中心设置了两部举报投诉电话,随时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使新农合工作始终处于社会及群众的监督之下。
  实行即时结报。在全区所有结报点都实现了即时赔付结算制度,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近年来南通国寿通过不断推进,即时结报业务数量、质量均有了很大提高。
  新农合监管是全方位的,每年审计部门对承办公司新农合基金经营与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显示,通州国寿管理严密、使用规范合法,未发生违法违纪及违规行为,从而有效防范了基金运行风险,使新农合这一民心工程健康顺利的开展。
  提升服务
  把惠农春风送到农民心坎上 
  通州新农合参保农民累计达到555.23万人次, 2010年参合率达98.92%,共筹集新农合基金49570.4万元,累计住院补偿248433人次,金额达36419.03万元 ,累计门诊补偿6526.85万元。
  家住张芝山镇天星村的陆兵,于2010年10月5日掉入碱水池内造成全身大面积烧伤,共花去医疗费用587034.79元,通州国寿上门慰问,并送上8万元新农合住院补偿款。6年来,像陆兵这样的参合农民,该公司累计住院补偿达248433人次。
  不断提升服务品质,才能把党和政府的惠农政策送到千家万户。对于通州国寿来说,参与新农合基金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专管员的工作内容、服务方式都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部分群众对合作医疗政策、补偿标准在理解上存在误区,专管员在工作中碰到了很多困难,这对专管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他们以高度的责任心、优质的服务、公平公正的办事原则、及时快速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广大农民的认同。如平东镇的专管员是位女同志,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腿部肿痛不能走路,她就吃住在办公室,放弃休息,坚持工作;平潮镇专管员在父亲病危期间,依然坚守工作岗位,没有请一天假。节假日期间,正是外出参合人员回乡结报的高潮时期,为了使参合人员尽快得到保险补偿,专管员经常放弃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审核赔案,保证及时结付。
  家住十总镇二爻街道的周世英,2010年先后4次在通州中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122909.68元,获得住院补偿54359.86元,病人出院时当场结报。正因为他们心里装着保户,处处为保户着想,老百姓从刚开始的疑惑到目前的积极参加,最终赢得了参合农民的理解和支持,一致认为中国人寿管理规范、办事可信、态度可亲,从而让群众深切感受到新农合是党和政府为广大老百姓办的一件好事、实事,在政府和参合群众之间架起了一座爱民拥政的桥梁。
  通州国寿充分发挥专业性、技术性优势,从择医倾向、病种分布、补偿比例、特殊案例、各费用段人数占比、普通疾病与重大疾病之间补偿率差异等方面每半年进行一次运营分析;为了使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准确、合理,符合客观实际,每个季度都向区合管委提交基金收支使用及结报补偿情况的书面分析报告,遇到基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随时报告,以便得到妥善处理。该公司提供的信息及时,分析细致,数据准确,为区委、区政府适时调整新农合政策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为政府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积极建言献策,完善补偿政策。在新农合基金结报支付工作中,及时总结汇总基金运作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提交区卫生行政部门论证,5年多来,多项建议被区政府采纳。例如,公司针对基金补偿水平不高、到南通市外住院的补偿标准较低、对患重大疾病农民的补偿程度不够等情况,及时建议政府部门调整住院补偿方案。政府对通州国寿的建议非常重视,逐年提高各费用段的补偿比例,最高补偿限额由2005年的2万元调整为8万元,并将转南通市外住院的补偿标准由50%调整为80%,让农民得到更大的实惠,针对参合农民到定点外医疗机构住院人数较多的情况,建议扩大定点医院范围。对定点医院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情况,建议将违约金从发生额的2倍提高为10倍等。这些建议被区政府采纳后,不仅使新农合政策更加贴近参合农民的需求,提高了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而且也提高了广大农民对中国人寿的满意度。五载耕耘结硕果,惠农春风暖民心。新农合“通州模式”实现农民、经办公司和政府多方共赢的局面,自2006年以来,时任江苏省省委书记李源潮、副省长王湛、省卫生厅副厅长姜锡梅以及江苏保监局的领导先后来通州视察和调研,他们对新农合“通州模式”给予了高度评价。中央电视台生活频道“567”栏目、《中国财经报》、《中国保险报》、《新华日报》等媒体,相继报道了通州国寿参与新农合基金经营与管理的成效与做法。自2005年以来,通州国寿年年被当地区政府评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受到区政府表彰奖励,被政府称为名副其实的新农合“大管家”。   
 
 
 
湖北公布四起新农合典型违规案
用假发票套取新农合基金案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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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3-04-18 16:37:39
 
  法制网武汉4月18日电记者胡新桥 见习记者刘志月 用新农合报销弥补过度理疗产生费用、开出虚假处方套取、虚造门诊费用套取、隐瞒第三方责任套取……湖北省卫生厅近日公布了该省查处的四起新农合基金典型违规案例,并称用假发票套取新农合基金案多发趋势应引重视。
  湖北省卫生厅介绍说,新农合制度实施在湖北实施已有10年。2012年,全省参合人口达到3878万人,截至12月底,共筹集新农合基金115.5亿元,共核定支出新农合基金114.5亿元,共有13855万人次参合农民从新农合制度中受益。
  为确保安全,湖北省加大了对新农合基金运行安全的监管。2012年,湖北查处了四起典型违规案例:
  2012年6至9月,孝感市大悟县卫校附属医院中西医科对43名福利院患者免收个人费用,用过度理疗产生的费用再通过新农合报销的方法弥补病人开支。经查,这些患者总费用183451.75元,新农合基金支付147730元。根据有关规定,大悟县卫生局暂停了该医院中西医科新农合报销资格,取消了该科室住院诊疗资格,追回了违规报销基金,并在全县通报。
  利用农民维权意识不强,襄阳市南漳县跑马岗村医何某未按照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后的自费金额向农民收费,违规多收取患者144元,同时开出虚假处方,套取新农合基金1200元。南漳县卫生局责令多收的费用退还患者并赔礼道歉,将套取的1200元收缴,通报批评。
  咸宁市通山县大路乡宾兴会村卫生室滞留农民新农合卡,刷卡虚造门诊费用套取新农合基金。通山县卫生局给予该村卫生室核减新农合报销金额5000元,罚款2000元。
  在为他人劳动中,龚某受伤,后双方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1.2万元。龚某隐瞒事实真相,住院期间医疗费用7566元,出院即时结报2543元,在补偿公示后被群众举报。相关部门认定,该医疗费用为第三人引起,应由第三人承担,新农合基金不应补偿,追回相关费用。
  对新农合基金违规案,湖北省卫生厅指出,近年来,农村人口流动性增加,在外省就医越来越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发票套取新农合基金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各省的发票版式不尽相同,让监管部门很难辨别真伪;部分乡村干部出具假证明骗取新农合基金,查实难度也很大。
  此外,《社会保险法》、《国务院财政资金违法处理条例》处罚尺度口径过宽,具体处罚时各地尺度掌握差别较大;新农合经办机构对定点机构的违规处理无执法权,也让新农合监管机构存在执法困扰。
 
 
 
当前新农合制度运行中存在三方面问题亟须解决
·                                2014年04月01日10:32
为确保新农合制度健康运行,汤阴县检察院去年在全县集中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职务犯罪专项预防调查活动。随着调查活动的深入开展,该院获得线索12条,立案1件1人,挽回经济损失80多万元。经调查剖析,该院发现当前新农合制度在运行中存在三方面问题,不但给参保农户在经济上造成损失,而且影响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影响党和人民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亟须解决。    一、存在问题    一是套取资金现象严重。一些新农合管理人员采用“实报少付”的方式,伪造金额低于应当报销金额的单据让参保人签字,从中骗取差额部分。如某镇卫生院静脉曲张治疗专科在治疗静脉曲张病人时,技术手段有“大隐静脉高位结扎术加剥脱术”及“经皮静脉栓塞术”,收费每例分别为760元、840元及880元、1200元不等。而相关文件规定:“大隐静脉高位结扎术加剥脱术”省级收费标准为1200元,乡镇卫生院按55%执行应为660元;“经皮静脉栓塞术”省级收费标准为1500元,乡镇卫生院按55%执行应为825元。显然,该院收费标准均超出了规定标准,涉嫌虚增收费标准,增加住院费用,从而套取新农合资金。    二是作案手段隐蔽性强。一方面,作案人员伪造单据签名骗取的差额较小,少则几十元,多的也仅有上千元,所以多为数次作案甚至十数次、几十次作案,数额小、笔数多,门诊治疗虽有一定比例补偿,但补偿比例明显低于住院补偿,涉案人员通常采取门诊治疗转住院治疗方式。另一方面,作案人员为了防止暴露,在选择侵占对象、侵占方式、侵占金额方面非常谨慎,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三是监督制度形同虚设。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对新农合基金应当本着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做到“管用分离、钱财分开、收支两条线”,以确保新农合基金的运行安全。通过调查发现,负责审核的人员与出纳出现相互勾结的情况,只要实际报销数额不超过县级合管办审核数额,上级部门就很难发现其中存在问题,监督制度形同虚设。另外,由于县合管办审核的情况没有及时公开,参保人文化程度又普遍不高,维权意识不强,很难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二、建议对策    一是完善“新农合”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新农合医疗管理机构以及县、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费用报销公示机制,对农民住院费用报销情况及获大病救助补偿金情况及时在所在乡村进行公示,以增强透明度,保证公示内容真实全面,切实起到监督作用。实施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资金被截留、挪用或侵吞。严格执行财政专户、专项管理、“新农合”机构严格审核、财政部门复审划拨、审计部门保障监督的资金管理机制。    二是加强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必须严格执行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配额审批和支付划拨审批,防止以虚报冒领等方式大肆套取、侵吞新农合专项资金犯罪案件发生。创设新农合专项制度,设立新农合基金专户储存、开立专门的账户、专款专用、配备专门人员报销审核,尤其对于财务人员要有会计上岗证,要熟悉业务、品行端正,出纳人员和主办经手人员分开设置,要做到科学分工,明确岗位职责。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技术性都很强。要通过业务培训、法制教育、预防警示等形式,督促新农合管理人员增强工作责任感,提升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培养抵制各种侵蚀和诱惑的自觉性,使其不想犯罪、不愿犯罪、不敢犯罪。(路畅勇刘德勇 供稿)
 
 
 
誰動了農民的“救命錢”
來源: 瞭望
時間: 2014-04-02 10:30
新華廣東快訊微博
    多地發生以開具虛假病歷、假發票、假證明、大處方等方式,套取新農合資金案件,手法幾乎如出一轍
    文/《瞭望》新聞周刊記者 鄭良
    福建南平市延平區醫院原院長甘國明,夥同副院長、藥劑科及內科、外科等主要科室負責人,通過虛構入院手續、虛列治療費用等方式,套取新農合資金等182萬余元。去年底,這起案件一審宣判,5人被判刑。
    這並非個案。《瞭望》新聞周刊記者採訪了解到,近年來,基層醫療部門利用新農合審核、監管漏洞,虛構材料套取新農合資金案件時有發生,管好農民“救命錢”亟待完善制度建設。
    近日,查辦案件的紀檢、檢察機關向本刊披露了案件詳情。
    套取資金“全院一盤棋”
    2012年初,福建南平市延平區博愛村的多位村民在村醫葉某的介紹下,在延平區醫院“享受”了一次免費體檢。村民只需把新農合醫療證和身份證復印件交給醫院,就可以體檢。
    介紹村民體檢的葉某也有好處,據葉某交代:“介紹人數達30人以上,醫院會送我一臺手提電腦,如果人數更多,還能拿到血糖儀、輸液儀等器材。”
    葉某先後介紹了12人到延平區醫院疼痛科體檢,醫院利用這些村民的新農合醫療證和身份證復印件,偽造病歷,辦理了虛假住院等材料,騙取新農合補償金5萬余元。
    延平區衛生局局長廖建祿介紹說,延平區醫院是一家二級甲等綜合性醫院,2002年整編當地3家醫療機構設立,由于醫療點分散,管理混亂,人才流失等原因,經營效益一直不好。2011年起,擔任院長的甘國明打起了套取新農合資金給醫院“創收”的主意。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2011年2月,延平區醫院召開由甘國明,副院長葉江旺、陳開明,內科主任吳單等主要科室負責人參加的院委會,明確提出由葉江旺負責各科室協調配合,各臨床科室具體實施,“全院一盤棋”,套取新農合資金。
    法院審理查明,在院領導策劃、組織下,延平區醫院內科、外科、精神科、手術室、藥房等主要科室通過收集參保人員農保卡、醫保卡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等,虛構住院手續,虛列治療費用,大肆套取新農合資金。
    廖建祿說,根據新農合報銷政策,門診治療報銷比例很小,每年最高限額才200元,而住院治療報銷比例高,延平區醫院套取新農合資金主要是虛構住院手續,虛列檢查、手術、護理等費用。
    調查發現,新農合參合人員的醫療證被拿到醫院收費處登記後,科室醫護人員每天按照“正常的住院病人診療情況”進行病歷、醫囑、護理等醫學文書的偽造制作,並以假的檢查號、假冒檢查醫生簽名偽造影像檢查報告單。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2月至2012年底,延平區醫院共套取新農合資金等共計182萬余元,並將這些錢以績效工資、補貼等名義私分給各科室醫務人員等。
    去年初,延平區紀委和檢察院發現該院套取新農合資金線索後,嚴肅查處相關責任人,去年12月底,延平區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包括甘國明在內的5名醫院負責人被判刑,甘國明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和受賄罪,被執行有期徒刑7年。
    暴露制度漏洞
    上述案件並非孤例。去年以來,福建詔安縣查處了基層衛生院騙取、套取新農合基金係列案件,全縣14家衛生院全部涉案,涉案人員126人,涉案總金額721萬余元。
    本刊記者在當地採訪發現,一些基層衛生院等醫療機構開假處方、大處方,做大檢查,造假手術項目,將門診治療造假為“挂床住院”,甚至與社會醫療機構合作,給各個科室、醫生下達套取新農合資金“績效考評”指標及分成辦法,大肆侵佔新農合資金。
    綜合此前的報道,近年以來,全國多地發生醫務人員開具虛假病歷、假發票、假證明、大處方等方式,套取“新農合”基金案件,手法幾乎如出一轍。
    本刊記者在延平區衛生局採訪時看到一份文件,在2011年7月,區衛生局轉發了衛生部關于雲南部分地區套取新農合醫療基金的案件通報,通報的案件手法和延平區醫院套取手法大同小異,區衛生局要求轄區各定點醫療機構“自查自糾”。
    查辦案件的延平區紀委副書記林孟貴、詔安縣紀委副書記林毅峰等人表示,套取新農合資金案件呈現的一些特點值得重視:本文來源:瞭望觀察網
    案件多發生在基層醫療機構,呈現團夥作案特徵。從延平、詔安查處的案件看,基層醫療機構領導和主要科室負責人和醫生均參與作案,從收集參合人員農保卡、身份證信息等,到科室醫生開具假處方、偽造病歷,在新農合信息係統錄入虛假醫療信息,再到“業務分成”,醫院領導統籌協調,各部門“分工協作”,分享新農合資金“唐僧肉”。
    在涉案的詔安縣四都衛生院,本刊記者看到該院一份《2013年工作計劃》,對各科室、醫生的業績提成明確要求,以外科為例,要求每月住院不低于60人,住院人均費用不低于4500元,住院業績不低于27萬元;該院還將村醫發動起來,讓村醫誇大病情,誘導病人到衛生院就診、住院。
    新農合報銷審核機制存在漏洞。詔安縣衛生局醫政股股長沈吉生說:“基層衛生院報銷新農合補償金採取‘按月結算、多還少補’方式,金額5000元以下可在衛生院‘新農合’報賬中心直接報銷,衛生院或醫療合作方也可利用審核員、報賬員都是本單位人員的便利條件,相互勾結套取新農合基金。”
    據延平、詔安等地紀檢監察機關辦案人員介紹,新農合分中心審核員、報賬員只是從報銷新農合補償基金材料上進行簡單程序的審核,難以發現虛增醫療費用、藥物費用等行為,即使進行個別抽查,由于醫院早已做好病歷,就診記錄等“一整套”虛假材料,發現問題並不容易。
    此外,各縣區新農合管理中心負責報賬審核的工作人員一般只有兩三個人,每個月要面對成千上萬的報銷材料,一一核實難以操作。
    而一些群眾法律意識淡薄,也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從各地發生的案件看,有的是醫務人員借用參合人員農保卡套取資金,有的是農民與醫務人員串通偽造材料騙保,有的參合群眾即使發現農保卡被冒用,但由于沒有損害到自身利益,對這類行為也聽之任之。
    完善制度管好“救命錢”
    針對案件暴露出的廉政風險,延平、詔安等地出臺措施強化新農合資金監管,包括加大抽查報銷人員材料的力度,邀請人大代表、參合農民、村幹部等社會力量作為監督員,定期開展監督、評議,及時反映有關問題;通過網際網路、村務公開欄、各定點醫療機構等渠道,公示新農合住院補償人員信息,發揮群眾監督作用。
    延平區紀委相關負責人介紹,當地衛生部門還創新監管方式,與電信部門協作,設計相應軟件,將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人員的醫療費用、補償費用等信息以短信形式發送至參合人員手機進行回訪。
    完善電子監察制度,新農合管理中心應依托綜合信息管理平臺,密切監測基金使用情況和流向,定點醫療機構新農合報銷金額進行監測和分析,對每月報銷金額超過平均值10%的,組織開展稽查,及時糾偏糾錯。本文來源:瞭望觀察網
    受訪基層幹部提出,新農合資金是農民的“救命錢”,套取新農合資金最終損害的是廣大農民的權益,防范新農合資金被套取關鍵在于形成全社會監督的氛圍,加強風險防范教育,通過案例宣傳、入戶走訪等途徑,使參合群眾形成不出借農保卡、定期查看新農合報銷信息、檢舉冒名套取新農合資金的風險意識。
    強化醫院院長、副院長、主要科室負責人和新農合信息錄入員責任意識,對于這些廉政風險重要節點強化監督,加強案件查處力度,嚴肅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
 
 
 
浅谈新农合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作者:王健  上传时间:2013-10-16 17:0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安全运行是新农合制度执行中的关键环节,是新农合制度得以稳健实施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此笔者结合呼伦贝尔市新农合制度实施近十年的经验总结,针对新农合基金运行过程、效果、存在的风险及对策进行探讨。
  【作者单位】呼伦贝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关键词】新农合 基金 风险 措施
  一、新农合基金的组成及支付范围
  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牧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牧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目前,呼伦贝尔市的新农合基金筹集渠道共两个:一是中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四级政府财政补助;二是参合农(牧)民个人缴费。在呼伦贝尔市新农合实施市级统筹前,以旗(市区)为单位利用新农合基金对住院患者进行政策内补偿。实施市级统筹后,全市参合农牧民均由市新农合统筹资金对住院患者进行政策内补偿
  二、新农合基金运行过程风险分析
  新农合基金风险是指新农合基金在运行中发生损失甚至破产的可能性。按其实际运行过程,主要的环节可以分为基金的筹集、存储和支付三个环节。在各个环节均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新农合基金筹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1、参合农牧民参保未缴纳保费的可能性
  由于新农合以户为单位进行缴纳,家中没有老年人或病人的农户缴纳新农合积极性不高。目前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还没有统一,出现了农村户籍在城镇读书的学生人群重复参保不缴纳保费的可能,造成资金筹集总量与参保享受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人数不符。
  2、收取过程中截留、挪用的可能性
  新农合基金中农牧民个人缴纳部分的筹集方式主要是乡村干部上门收缴、设点收缴、代扣代缴等方式。部分农牧民长期在外务工,生病住院的农牧民只是一部分,在收缴过程中,村干部和农合管理人员极有可能隐瞒部分农牧民上缴的参保资金,不入账、不上报,而挪作私用或贪污截留。
  3、财政补助不到位的可能性
  财政补助资金从总体上看,基本拨付到位。相对而言,中央财政的资金到位率要高一些,地方财政资金的到位率要低一些;经济条件好的地方补助资金到位要快一些,经济条件差的地区补助资金到位要慢一些。新农合制度全面推行,旗市区财政面临着较大的资金压力,部分地区难以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4、虚报参保人数和补助的可能性
  每年上级主管部门都会对农牧民参合的增长率定任务指标,一些旗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因无法完成参合任务指标而采取虚报农牧民参合人数的方式来提高参合率,同时亦采取一些手段获取资金垫付参合费。主要表现在:一是向关联机构等单位借款缴交参合费或由关联单位代缴参合费;二是财政拨款缴纳参合费。这些做法并未增加实际参合人数,而虚报参合人数并多报政府资助资金的行为,骗取政府补助。
  (二)基金存储环节的主要风险
  1、政府挪用的可能性。市级统筹前各乡镇财政将本乡镇参合农牧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交旗市区财政专户,中央、省级、市级财政对旗市区合作医疗的补助资金拨付到旗市区级财政,财政集中资金后用于支付参合农牧民的医药费。因此,平时沉淀在旗市区的合作医疗基金额度很大,存在当地政府通过财政部门挪用新农合基金的可能性。市级统筹后,基金实施封闭运行,减少了基金外转循环的可能,降低旗(市区)政府挪用基金的可能。
  2、经办人员贪污挪用的可能性。新农合基金总量较大,由于经办人员多属财务人员,对新农合基金拨付期限和基金运转空间较为熟悉,存在违法贪污或挪用基金用于个人短期投资受益的可能。
  (三)基金支付环节的主要风险
  1、农牧民就医环节
  参合农牧民出于自身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因素,将自己的合作医疗证有偿或无偿借给未参合的农牧民使用、为未参合农牧民开药等,造成挤占新农合基金。
  2、医疗服务环节
  医疗机构出于医院的利益,在为参合农牧民诊治的过程中提供过度服务的现象,如为患者开具一些不必要的药物,提供不必要的检查;在门诊就医即可的也要求其住院;医院与病人串通将自费检查项目、自费药品伪造变项为可报销项目、可报销药品等情况,导致新农合基金损失。
  3、报销审核环节
  一是审核人员审核工作不够认真,业务能力不够,报销政策掌握不准,在审核时出现技术性差错,造成合作医疗基金的损失。二是审核人员为了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非法侵占合作医疗基金。
  4、结付环节
  基金支付期限过长或延期支付导致合作医疗基金不能及时反映本期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信息,不能及时掌握合作医疗基金的总体情况,不能及时做出预警。
  三、新农合基金风险防范措施
  新农合基金运行存在着多种风险。为有效防范基金风险,保证基金安全运行,笔者建议从法律、制度、监管、技术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风险。
  (一)法律防范
  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在新农合基金运行过程中,对于截留、挪用、贪污、虚报补助等都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刑法》、《审计法》、《会计法》和有关法规等对这些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都有明确规定,如《刑法》382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骗取、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其384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以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会计法》43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会计报表,不构成犯罪的,予以通报、罚款、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审计法》44条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部门要加强法律知识宣传,以起到警示作用,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要主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充分运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降低基金风险。
  (二)制度防范
  加强制度建设。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规范行为,使得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有章可循,特别要建立并执行好《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两个制度。《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重点规范基金筹集、分配、支付等一系列全程管理行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主要规范基金核算的科目和基本方法等会计核算行为,如实反映和监督基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
  对于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关键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内部牵制制约机制。完善推广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行模式,增强资金运行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发挥金融机构的协同作用,规范资金支付程序,实现资金的安全运行。严格执行现有的医疗机构规范服务制度,如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诊疗规范制度的执行,促使医疗机构规范化服务。
  (三)监管防范
  监管缺陷使法律、制度成为一纸空文是风险不能有效防范的主要原因,应加大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度,加强基金运行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填补监管空白,实现全方位监督。
  1、要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
  合作医疗基金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实行账目公开;加强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严格执行医疗现有的医疗规范服务制度。
  2、要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组织的作用,如纪检监督、人大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等;
  3、要建立有利于群众监督的民主监督机制,坚持农牧民医疗报销公示制度,使得农牧民切实感受到合作医疗的好处,并主动参与到违规管理使用基金的工作中,为打击报销中的徇私舞弊、借用合作医疗证等行为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
  (四)技术防范
  充分发挥信息化等现代化管理技术手段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1、完善计算机软件功能,针对基金管理编制相关防范程序。充分利用电子网络信息高速、便捷的优势,提高基金管理的工作效率,加强资金监控管理。
  2、应用网络技术实现信息公开和查询,推进政务公开,实现对基金筹集、分配和支付的有效监控。利用计算机管理和信息网络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基金的挪用和侵占。
  四、几点建议
  (一)加强合作医疗的专业培训。
  在基金运行过程中,有些风险的存在并不是相关部门或人员的主观故意造成的,而是由于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不够,所以合作医疗的专业技术培训应该走向常态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一是加强对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的培训,重点培训有关合作医疗的制度、政策、管理要求,确保国家新农合政策有效落实。二是加强对合作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合作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基金运行的全过程是否安全高效,特别是报销和核算环节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医疗专业基础知识、会计核算知识,以及对合作医疗方案的理解。应着力提高其相关专业技术能力,避免因技术原因造成工作上的差错,给合作医疗基金造成损失,进而降低群众对合作医疗制度的满意程度。
  (二)提高新农合管理经办能力。
  调整对医疗机构费用支付的方式,通过支付方式改革如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费用支付方式,降低由于医疗机构过度追求自身利益所带来的基金支付风险,用经济杠杆激励医疗服务供方提供有效服务。同时,积极推行新农合报销基金由医疗机构垫付的报销机制改革。
  (三)加强医疗机构行为管理和行风监督。
  控制医药费用的过快、不合理增长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合作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对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是毁灭性的。因此,有效控制医药费用是降低合作医疗基金风险的关键。作为合作医疗费用的第一守门人,必须不断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防止医疗服务中大处方、滥检查等不规范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遏制新农合基金不合理支出。
 
 
 
我国首个新农合地方法规在江苏出台
发布日期:2011-03-28  来源:健康报   我要评论(0)    
 
 
本报讯  (通讯员汤际红  纪  平  记者程守勤)日前,《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这是我国第一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卫生厅厅长郭兴华说,为新农合制定地方法规有助于建立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长效机制,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新农合工作。统筹地区新农合筹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并应高于国家最低筹资标准,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筹资标准的20%。筹资标准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最高支付限额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对重大疾病、特殊病种还将提高最高支付限额。有关专家指出,为新农合筹资标准的制定建立一个“参照系”,可使新农合基金总量随农民收入而增长,保障水平也会随之提高。   《条例》还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予以查处。对于侵占、挪用新农合基金等行为,由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追回,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新农合参加人代表依法享有新农合管理和监督权。新农合监督委员会中,参加人代表人数不少于组成人员的1/3,且有权对新农合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为确保医疗保障的“不重不漏”,《条例》就两类“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农村居民因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现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参加或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农合;在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士兵、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等特殊人群,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
 
市卫生局关于港口区企沙镇中心卫生院部分职工违规套取新农合资金的通报
 
 
防卫发〔2009〕16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我市开展新农合工作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截止至2008年底,新农合工作实现了全覆盖,全市农民参合率超过90%,新农合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亿万农民的深切关怀,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
但我市在实施新农合工作中,各地工作开展情况不平衡,特别是2008年4月才开始实施新农合工作的企沙镇中心卫生院,出现了部分职工为亲属、朋友伪造病历、虚开发票,违规套取新农合资金现象。港口区卫生局和市卫生局分别组成调查组对案件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企沙镇中心卫生院2名在编职工和4名聘用人员共6人,在2008年8至12月份,利用值班保管使用急诊发票的便利,为亲属和朋友伪造住院病历、虚开发票共18份,造成他人报销新农合资金共43459.7元,套取新农合资金38146.48元。案发后,涉案人员能配合案件调查并动员其亲属或朋友退回了全部报销资金,共计43459.7元。
此事件发生后,港口区卫生局对相关责任人分别作出处理并在全区通报:
李  明  企沙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因管理不当,造成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黄  敏  企沙镇合管办主任,因监管不力,未尽到对新农合资金安全监管职责,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
骆参磊  企沙镇中心卫生院副院长,利用职务之便,为一位患者加大病历医嘱,虚开发票,套取新农合资金1327.25元,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杨正球  企沙镇中心卫生院检验科组长,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亲属和朋友伪造病历4份,虚开发票,套取新农合资金6264.7元,被免去检验科组长职务,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裴  敏  企沙镇中心卫生院聘用医生,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亲属和朋友伪造病历9份,虚开发票,套取新农合资金24785.73元,给以辞退。
林继洪  企沙镇中心卫生院聘用医生,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亲属伪造病历1份,虚开发票,套取新农合资金1020.5元,给予辞退。
钱纹樟  企沙镇中心卫生院聘用医生,利用职务之便为其朋友伪造病历1份,虚开发票,套取新农合资金2642.9元,给以辞退。
洪雅良  企沙镇中心卫生院聘用护士,利用职务之便为其本人和亲属伪造病历2份,虚开发票,套取新农合资金4765.8元,给予辞退。
此事件暴露出了企沙镇中心卫生院领导班子管理不到位,对本院职工的教育不够,相关工作管理不规范,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漠、唯利是图,财务票据管理失控,给图谋不轨者有可乘之机。在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好事办好,重塑白衣天使形象的大好形势下,该事件的发生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为严肃纪律,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确保新农合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市卫生局决定对企沙镇中心卫生院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为确保全市新农合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各医疗机构和新农合办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教育,提高对新农合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政策全员培训教育制度,提高对建立新农合制度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 提高新农合政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二是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从即日起,各单位要按照新农合工作的相关规定,自查自纠,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各区、县、市卫生局于5月底前将检查及整改情况汇总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适时组织检查验收,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三是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定期巡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基金运行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公示制度和监督举报制度,提高农民认知程度,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对新农合的监督和管理,使新农合工作始终在群众的监督下规范运行。
四是各单位要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要把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消灭有萌芽状态。及时上报所发现的问题,努力在新农合制度建设中遏制各种侵占、套取、损害农民利益现象的发生。
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从企沙镇中心卫生院套取新农合资金事件中吸取教训,认真查找医疗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使广大职工自觉遵守新农合各项政策规定,确保我市新农合制度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2012新农合政策
 
赵屯村门户网站   wcwy.ahxf.gov.cn   2011年11月23日   来源:赵屯村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农民须知(2012版)
一、什么是新农合?“新”在哪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农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报销一部分医药费用,让农民能够看得起病、减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新农合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一是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按人缴纳参合资金(2012年的标准是每人缴纳不少于50元);二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2012年每人补助240元)。
农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共同组成新农合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使用。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当年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适当兼顾门诊费用的报销。
二、广大农民如何参加新农合?参合后如何看病和报销?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农合?
凡是我省农村户口的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失地农民、务工农民以及虽然有城镇户口但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事实上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行政上独立的农、林、牧、渔场的农业工人和开发区、风景区的农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可以参加区划所在地的新农合;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外籍(含外省籍)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国务院要求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孩子提前参合。
(二)怎样参加新农合?交多少钱?交到什么地方?什么时间交?
当地政府一般在10—12月开始收缴农民下一年度的参合资金。一般由乡镇政府派工作组与村委会干部一起,进村入户收。符合参加新农合条件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2012年参合金是按家庭人数每人交50元。农民凭户口簿(或身份证)缴费,领取新农合就诊证(或就诊卡)。农村五保户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资金,由当地民政部门代交。缴费后,当场索取收据。有的地方还发一份新农合有关政策告知书(一封信或明白纸)。
农民的钱收上来以后,还有很多的事要做。要登记造册,县级财政根据参合人数提供配套资金;然后,将参合人数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汇总统计上报,向上级财政申请配套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一般于第一季度下拨,中央财政配套资金一般于第二季度拨到省,省级立即分配下去。这样保证一年当中,资金不会“断流”。如果农民缴费时间过分延迟,会影响省级和中央配套资金的及时下拨,从而也就影响到各地的报销兑付。
(三)参合后,怎么看病住院?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必须要带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现在已经普遍换成就诊卡)并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看门诊或住院。否则,无法出院当场就能报销。
原则上,首先在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或住院。如须转诊到县(市、区)外的医院住院,应提前告知当地新农合管理部门,以便备案。转诊备案者,在补偿待遇上可给予适当优惠。这样可以农民往返办理转诊手续的麻烦,这是比较人性化的政策。
(四)看病后,怎么报销?
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看门诊,由医疗机构按照县(市、区)制定的《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规定的报销比例,当场减免相应部分的费用。
在大多数公立医院住院,办理出院手续时也能够“即时结报”。参合农民在全省各级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省级、市级、县级医院)住院以及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全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病人应该得到的报销款,病人在办理出院手续的同时办理报销手续。病人在哪里住院,就在哪里报销;出院当时就拿到报销款。
三、2012年新农合报销方面的新政策
(一)2012年住院报销比例明显提高。
1、2012年住院报销比例在2011年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由于2012年筹资标准再次提高(农民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240元),为保证广大参合农民享受增资后带来的实惠,2012年住院报销比例再次提高。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医疗机构分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各类主要所指
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
县城一级二级医院
城市一级二级医院
城市三级医院
被处罚
的医院
起付线
按卫生厅、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望各地印发当地参合农民
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
85%
80%
75%
70%
55%
注:虽然上述五类医院的报销比例差距不大,但“起付线”差距很大(不管看病花多少钱,你自己先承担“门槛费“)。越是上级大医院,门槛费越高。我们是根据各医院今年的次均费用水平确定他明年的门槛费,各医院的门槛费都不一样。专门有一个文件下到各医院执行。省级医院的门槛费总体上比市级、县级医院高。我们这样设计政策的主要目的是控制各级各类医院的费用上涨。他今年涨费用,我明年就涨他的“门槛费”,并且广泛告诉农民,引导常见病病人不要轻易上大医院、不要到费用涨得快的医院、门槛费高的医院就诊。同时,也分流大医院的常见病到基层就诊。)
2、对 “国家基本药物”和 “安徽省补充药品”中西药费用的报销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
3、大病享受保底补偿。一旦参合农民住院后所花的总费用,在扣除起付线,再扣除不可报销的费用后,实际得到的补偿比低于以下的比例,可以享受保底补偿:
住院费用段
5万元以下部分
5--10万元段
10万元以上部分
保底补偿比例
40%
50%
60%
注:仍然要扣除起付线(门槛费)。
4、住院补偿封顶线由10万元提高到不低于20万元。
5、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5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6、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助比例提高到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提高为1500元,每具小腿假肢提高为7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提高为3000元。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提高到50%。
(二)重大疾病报销政策
1、2010年8月1日起,对14周岁以下儿童的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在指定的定点医院就诊的,白血病可报销90%(个人负担10%)、先天性心脏病可报销70%(个人负担30%),该政策2012年仍然继续执行。
2、2011年7月1日起,在省级医院又新增了20组重大疾病提高报销比例,分别是:急性早幼粒白血病(>14岁)、双侧感音神经性耳聋(≤14岁)(人工耳蜗植入)、心脏瓣膜病变、冠心病、升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先心病(>14岁)、先天性心脏病(>14岁)、心房扑动或房颤动、频发室性早搏或室性心动过速、室性心动过速或心室颤动、慢性心力衰竭、颈椎病(脊髓型)、腰椎滑脱症、重度膝关节骨关节炎、青少年脊柱侧凸(≤18岁)、三叉神经痛、椎管内肿瘤(神经纤维瘤、脊膜瘤)、垂体腺瘤、肾脏疾病等。参合农民患有以上疾病,可以在指定的省级医疗机构就诊,净报销比例提高到70%。该政策2012年继续执行。
3、各地的二级以上医院也有相应病种提高补偿比例并实行按病种付费。(具体情况由各地自行表述。)
(三)将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并实行按病种定额补偿。从2011年4月1日起,对我省0~6岁患有听力语言障碍、脑瘫的残疾儿童开展两项康复门诊,实行总费用定额控制的办法,最高不超过9000元。其中,由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补偿60%,民政部门管理的医疗救助基金分担20%,个人只需承担20%的费用。为保证康复质量和基金安全,首批定点在:安徽省立医院,安徽省立儿童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安徽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以后根据医疗机构的能力,可以逐步扩大定点范围。
(四)扩大慢性病报销的病种,并提高报销比例
(一)慢性病门诊补偿。
1、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可以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不低于50%。各地分类设定不同病种的年度补偿总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2500元)。可以随时结报,也可以定期累计结报一次。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各地可根据当地慢性病疾病谱,结合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新农合保障范围的慢性病病种。
2、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可每季度累计结报一次。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年度只设该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各地可根据当地特殊慢性病疾病谱,结合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新农合保障范围的特殊慢性病病种。
(五)加快推广普通门诊报销,并提高报销比例
2011年起,全省参合农民都能在本乡(镇)卫生院和就近的村卫生室获得门诊费用报销。单次门诊的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提高到40%-50%(含对国家基本药物增加的补偿比例),单次补偿额度适当封顶。
总之,我省2012年参合农民住院实际报销比例预计平均能够达到55%以上,可能接近60%;慢性病门诊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平均能够达到50%;普通门诊的实际报销比例将达到35%以上。
四、特别提醒的内容
当前,部分民营医院超范围执业、发布虚假广告、以免费或减免医疗费用为幌子诱骗参合农民住院、虚夸病情、无病乱治、小病大治、滥检查、乱用药、违反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乱收费等方面的问题较为严重,少数民营医院甚至非法组织妇女体检,虚夸病情、滥收住院甚至滥做手术,摧残妇女健康;收集农民参合证编造虚假病例套取新农合基金;虚增住院费用骗取新农合补偿款。为此,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非政府办非营利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意见》(皖卫农[2011]37号),规定:
■禁止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布治疗妇科疾病、男性疾病、前列腺疾病、不孕不育、性传播疾病、皮肤病、肝病、肛周疾病及痔瘘以及leep刀(治疗宫颈糜烂)、体外碎石(治疗泌尿系结石)、射频热凝靶点(治疗椎间盘、关节及颈椎疾病)、手术根治糖尿病等内容的医疗广告。一经发现发布上述内容的医疗广告,暂停其定点资格3个月以上。望广大农民群众关注上述医疗广告,欢迎向卫生部门举报。
■微波、红外线(红光)等热疗和理疗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形手术不属于新农合报销范围。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开展的leep刀(宫颈环切术)、体外碎石、射频热凝靶点术以及用微创技术治疗妇科疾病、前列腺疾病、肛周疾病和痔瘘、鼻窦炎、鼻中隔偏曲、乳腺良性肿瘤以及骨质增生等的手术项目不列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望广大农民群众不要在民营医院接受上述项目的诊疗服务。
五、对广大参合农民说的几句话
(一) 千万不要错过参合缴费时间。
凡是户口在本县的农民都可以参加新农合。长期居住在农村的无固定职业的城镇居民也可参加。千万别忘记给老人、即将出生孩子、婚嫁人员和外出务工人员缴费参合。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应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2年度的缴费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10日,续参合者参合时应带上原《合作医疗就诊证(卡)》、户口本(身份证)参合,新参合者参合时应带上户口簿(身份证)参合。
在办理参合手续时,应将姓名、出生时间、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准确地告知所在地登记部门,索取财政部门专用参合票据,妥善保存好,以防参合信息错误而导致你生病治疗时不能办理补偿手续。
(二)明白您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参合农民有下列权利:一是享受新农合补偿待遇;二是享有新农合管理与医疗服务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三是享受新农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免费或优惠的医疗卫生服务。
参合农民要履行下列义务:一是按时、足额以家庭为单位缴纳参合资金;二是如实向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个人相关信息;三是遵守新农合管理规定。
(三)在看病报销方面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一定要妥善保管好您的IC卡,看病一定要带上IC卡,一定要去新农合定点的医院。在非定点的医疗机构看病的费用原则上不能报销。有些不具备定点资格的医院乱做广告,您千万不要轻易相信。
2、现在,全省范围内的大型公立医院都已经开通了“即时结报”。希望您尽可能在医院报销,不要带着发票回当地报销。无论在医院报销还是回去报销,报销的钱是一样多,不存在回去报销可以多报的事。回去报销要等待1-2个月才能拿到钱。
3、要理性选择医疗机构住院。不要盲目到大医院住院。一般常见病应该在当地乡镇卫生院住院,重一点的病可以到县医院(或县中医院)住院。能在县内看好的病,不要轻易到市级医院或省级医院住院。能在省内看好的病,不要轻易到北京、上海、南京、武汉、广州等大城市的大医院住院。
4、鼓励参合病人在上级医院诊断明确后到下级医院住院诊治。在下级医院住院前3日内或住院期间到上级医院所做的与病情相关的检查费用,一并按下级医院补偿标准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各地与下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协商而定。
5、在同一家医院住院前3天内的门诊检查费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并纳入报销范围。请您不要忘记这一笔门诊检查费也是可以报销的。
6、不要轻信某些私人医院的医疗广告,很多是“骗局”;不要相信某些私人医院搞的“免费体检”,很多是“陷阱”。如果有人借用(或有偿租用)你的新农合《就诊卡》,希望你不仅不要借给他,而且还要举报他。他们是想利用您的参合证件,伪造虚造病历,套取新农合基金,这是犯罪行为。如果有人花言巧语把你介绍到小型的“私人医院”住院,你千万要担心。很多情况下,“介绍人”与这家私人医院之间是有“交易”的,医院给他介绍费(也叫“回扣”),他们之间在“买卖病人”,这些小型的私人医院一般没有能力看好您的病。他们的暗中交易其实是对你的生命不负责任。
7、您在住院期间,如果医生叫您到门诊做大型检查或到门诊拿药甚至到医院外面的药店买药,您可以拒绝。
8、住院期间,如果医生叫您中途出院,过几天再来住院,或者办一个出院手续接着又办一个重新入院手续继续住院,您一定要提出质疑,要求医生说明理由。把本该是一次住院分解成两次住院,您需要多付一次“门槛费”。
9、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外药品时,医生应该事先告知,征得你签字同意,否则你可以拒付此费用。
10、在乡镇村医疗机构办理门诊补偿时要在补偿记录簿和发票上签名。
11、全省新农合报销政策基本相对统一,但是,各地之间也略有差异。有些很具体的规定,以当地政策为准。您在看病期间,要及时与当地的新农合经办机构联系。
12、如果您(或您的家人)具备上网的条件,请登录“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www.ahhzyl.com),可以查询到全省各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的联系电话,可以查询到全省各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还可以查询到各地报销政策的详细规定。
(四)不能干下列违法违规的事情
1、不能转借、出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卡)》;
2、不能私自涂改医药费票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
3、不能授意、串通医护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补偿金;
4、不能以假冒参合、伪造票据等手段骗取新农合补偿款。
如发现上述行为之一,由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责令退还补偿款;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参合年度补偿待遇、取消下年度参合资格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极少数参合农民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属于经济诈骗行为,是对其他参合农民正当利益的非法侵占,是对新农合制度的恶意破坏。鼓励其他参合农民在掌握线索和证据的情况下及时举报,政府对举报有功者将给予奖励。
 
 
 
 
 
 
我市新农合医疗政策解答浏览:566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3-10-22 10:22:25
淮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解答(2013版)
 
一、我市新农合取得了那些工作成绩?其创新“医讯通”平台工作有什么特点?
 我市新农合多年来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以“双提升工程”为契机,全面提高新农合经办队伍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参合农民就医满意度,从自身出发,努力创新管理措施,率先在全省实现市级统筹、平台联网、跨省结报、物价联控、新农合“医讯通”、报账点建设、“一站式”服务,多项创新工作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各项运行指标平稳,去年6月,中央电视台4套中文国际频道《中国新闻》报道了我市“新农合医讯通”创新工作,健康报、中国改革报、中国财经报、安徽日报也相继报道了我市新农合工作;9月28日,苏鲁豫皖11市新农合经验交流会在淮北市隆重召开,影响广泛。去年,我市新农合各项工作均取得较好成绩,参合率达103.81%,全省第一,综合目标考核进入全省前三名。2013年,参合率再创新高,全市参合人口达1330999人,参合率为105.80%。
我市新农合创新 “新农合医讯通”管理,与移动公司、泰阳公司联合开发了“新农合医讯通”平台,整合社会信息资源为新农合服务,通过“新农合医讯通”平台,参合患者在定点医院报补后,手机即刻会收到报补信息,如姓名、住址、所患疾病、所住医院名称、住院天数、花费总额、新农合补偿金额,让农民朋友明明白白消费;如发现报销不规范等问题,还可根据报销记录进行举报,这些便捷的信息服务,真正让参合农民享有对新农合资金的监督权,可避免了个人医疗证被违规套用现象,有效保护参合农民的权益。这种手机短信的形式,让全市参合农民免费享受续保提醒、报销提醒、政策法规、通知等便捷的医疗卫生“增值服务”,其创新做法得到省农合办充分认可,已全省推广使用。现已全面实现移动、联通、电信跨网发送,手机短信全覆盖,继续引领此项工作走在前列。
二、什么是新农合?“新”在哪里?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农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报销一部分医药费用,让农民能够看得起病、减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新农合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一是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按人缴纳参合资金(2013年标准是每人60元,2014年标准是每人70元);二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2013年每人补助280元,2014年进一步提高)。
农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共同组成新农合基金,以市(县)为单位统筹使用。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当年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适当兼顾门诊费用的报销。
 三、广大农民如何参加新农合?参合后如何看病和报销?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农合?
凡是我市农村户口的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失地农民、务工农民以及虽然有城镇户口但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事实上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行政上独立的农、林、牧、渔场的农业工人和开发区、风景区的农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可以参加区划所在地的新农合;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外籍(含外省籍)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国务院要求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孩子提前参合。
 (三)参合后,怎么看病住院?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必须要带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卡》并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看门诊或住院。否则,无法出院当场报销。
原则上,首先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或住院。如须转诊到县市外的医院住院,应提前告知当地新农合管理部门,以便备案。这样可以减去农民往返办理转诊手续的麻烦。
(四)看病后,怎么报销?
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看门诊,由医疗机构按照市制定的《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规定的报销比例,当场减免相应部分的费用。
在大多数公立医院住院,办理出院手续时也能够“即时结报”。参合农民在全省各级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省级、市级、县级医院)住院以及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全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病人应该得到的报销款,病人在办理出院手续的同时办理报销手续。病人在哪里住院,就在哪里报销;出院当时就拿到报销款。
四、2013年新农合报销方面的新政策
(一)2013年住院报销比例明显提高。
1、2013年筹资标准再次提高(农民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280元),为保证广大参合农民享受增资后带来的实惠,2013年住院报销比例再次提高。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医疗机构
分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各类
主要所指
乡镇卫生院
县城二级以下医院
城市二级以下医院
城市三级医院(含省外协议)
省外非协议医院(三级)
最低起付线
≥100元
≥400元
≥500元
≥700元
1500元
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
88%
80%
75%
70%
55%
注:虽然上述五类医院的报销比例差距不大,但“起付线”差距很大(不管看病花多少钱,你自己先承担“门槛费“)。越是上级大医院,门槛费越高。我们是根据各医院今年的次均费用水平确定他明年的门槛费,各医院的门槛费都不一样。专门有一个文件下到各医院执行。省级医院的门槛费总体上比市级、县级医院高。我们这样设计政策的主要目的是控制各级各类医院的费用上涨。他今年涨费用,我明年就涨他的“门槛费”,并且广泛告诉农民,引导常见病病人不要轻易上大医院、不要到费用涨得快的医院、门槛费高的医院就诊。同时,也分流大医院的常见病到基层就诊。
3、大病享受保底补偿。一旦参合农民住院后所花的总费用,在扣除起付线,再扣除不可报销的费用后,实际得到的补偿比低于以下的比例,可以享受保底补偿:
住院费用段
10万元以下部分
10万元以上部分
保底补偿比例
50%
60%
注:仍然要扣除起付线(门槛费)。
4、参合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为20万元。器官移植(限移植当年)、白血病(限骨髓移植当年)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为25万元。
5、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5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报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6、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的假肢和参合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的助听器等补助比例提高到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提高为1500元,每具小腿假肢提高为700元,配备助听器每只提高为3000元。
(二)重大疾病报销政策
1、2010年8月1日起,对14周岁以下儿童的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在指定的定点医院就诊的,白血病可报销90%(个人负担10%)、先天性心脏病可报销70%(个人负担30%),该政策2013年仍然继续执行。
2、2011年7月1日起,在省级医院又新增了20组重大疾病提高报销比例,分别是:急性早幼粒白血病(>14岁)、双侧感音神经性耳聋(≤14岁)(人工耳蜗植入)、心脏瓣膜病变、冠心病、升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先心病(>14岁)、先天性心脏病(>14岁)、心房扑动或房颤动、频发室性早搏或室性心动过速、室性心动过速或心室颤动、慢性心力衰竭、颈椎病(脊髓型)、腰椎滑脱症、重度膝关节骨关节炎、青少年脊柱侧凸(≤18岁)、三叉神经痛、椎管内肿瘤(神经纤维瘤、脊膜瘤)、垂体腺瘤、肾脏疾病等。参合农民患有以上疾病,可以在指定的省级医疗机构就诊,净报销比例提高到70%。该政策2013年继续执行。
3、2013年8月1日,启动淮北市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方案,对大额医疗费用在新农合报补后,再进行大病报补,涉及所有大病补偿。
(三)按病种付费政策
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市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开展55种按病种付费制度,其中市级30种,区(县)级20种,乡镇级5种。农民朋友当你患以下疾病在新农合定点医院就诊时,可咨询能否进入按病种付费,进入按病种付费可使你的补偿比例适当提高。
市级30种:
1、按80%比例报销的疾病有:尿毒症。
2、按70%比例报销的疾病有:食管恶性肿瘤、结肠恶性肿瘤、胃恶性肿瘤、直肠中下段癌、子宫颈恶性肿瘤、乳腺恶性肿瘤、、肺恶性肿瘤、肾癌、复治肺结核、甲状腺恶性肿瘤。
3、按60%比例报销的疾病有: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鼻窦疾病、胆囊疾病(胆囊炎、胆囊息肉、胆囊结石等)、支气管肺炎(含小儿毛细支气管炎)、肝硬化(含腹水)、高血压脑出血、糖尿病(限酮症酸中毒)、胃十二指肠溃疡并出血、肾结石、膀胱肿瘤、良性前列腺增生、结节性甲状腺肿、髋关节置换、卵巢恶性肿瘤、白内障、急性肾小球肾炎、腰椎间盘突出、病毒脑炎、支气管哮喘。
区(县)级20种:
1、按80%比例报销的疾病有:尿毒症。
    2、按70%比例报销的疾病有:支气管肺炎(含小儿毛细支气管炎)、子宫良性肿瘤、胆囊疾病(胆囊炎、胆囊息肉、胆囊结石等)、卵巢良性肿瘤、乳房良性肿瘤、腹股沟疝、输尿管结石、乳腺恶性肿瘤、肝硬化、精索静脉曲张、轮状病毒肠炎、异位妊娠、支气管哮喘、糖尿病。
乡镇级5种:均按85%比例报销,疾病有腹股沟疝、内外痔、睾丸鞘膜积液、阑尾炎、支气管炎。
(六)加快推广普通门诊报销,并提高报销比例
2013年在村卫生室门诊(经市、县卫生局批准的新农合定点医疗门诊)就医按60%报销,一次最高可报销23元;在乡镇卫生院门诊就医按50%报销,一次最高可报销33元;门诊补偿每年每户人均5次封顶,家庭成员可以统筹使用。
五、特别提醒的内容
当前,部分民营医院超范围执业、发布虚假广告、以免费或减免医疗费用为幌子诱骗参合农民住院、虚夸病情、无病乱治、小病大治、滥检查、乱用药、违反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乱收费等方面的问题较为严重,少数民营医院甚至非法组织妇女体检,虚夸病情、滥收住院甚至滥做手术,摧残妇女健康;收集农民参合证编造虚假病例套取新农合基金;虚增住院费用骗取新农合补偿款。为此,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非政府办非营利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意见》(皖卫农[2011]37号),规定:
■禁止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布治疗妇科疾病、男性疾病、前列腺疾病、不孕不育、性传播疾病、皮肤病、肝病、肛周疾病及痔瘘以及leep刀(治疗宫颈糜烂)、体外碎石(治疗泌尿系结石)、射频热凝靶点(治疗椎间盘、关节及颈椎疾病)、手术根治糖尿病等内容的医疗广告。一经发现发布上述内容的医疗广告,暂停其定点资格3个月以上。望广大农民群众关注上述医疗广告,欢迎向卫生部门举报。
■微波、红外线(红光)等热疗和理疗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形手术不属于新农合报销范围。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开展的leep刀(宫颈环切术)、体外碎石、射频热凝靶点术以及用微创技术治疗妇科疾病、前列腺疾病、肛周疾病和痔瘘、鼻窦炎、鼻中隔偏曲、乳腺良性肿瘤以及骨质增生等的手术项目不列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望广大农民群众不要在民营医院接受上述项目的诊疗服务。
六、对广大参合农民说的几句话
(一) 千万不要错过参合缴费时间。
凡是户口在本市的农民都可以参加新农合。长期居住在农村的无固定职业的城镇居民也可参加。千万别忘记给老人、即将出生孩子、婚嫁人员和外出务工人员缴费参合。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应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3年度的缴费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 31日(2014年度筹资即将开始)。续参合者参合时应带上原《合作医疗就诊卡》、户口本(二代身份证)参合,新参合者参合时应带上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参合。
在办理参合手续时,应将姓名、出生时间、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准确地告知所在地登记部门,索取专用参合票据,妥善保存好,以防参合信息错误而导致你生病治疗时不能办理补偿手续。
    (二)明白您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参合农民有下列权利:一是享受新农合补偿待遇;二是享有新农合管理与医疗服务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三是享受新农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免费或优惠的医疗卫生服务。
参合农民要履行下列义务:一是按时、足额以家庭为单位缴纳参合资金;二是如实向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个人相关信息;三是遵守新农合管理规定。
(三)在看病报销方面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一定要妥善保管好您的IC卡,看病一定要带上IC卡,一定要去新农合定点的医院。在非定点的医疗机构看病的费用原则上不能报销。有些不具备定点资格的医院乱做广告,您千万不要轻易相信。
2、现在全省范围内的大型公立医院都已经开通了“即时结报”。希望您尽可能在医院报销,不要带着发票回当地报销。无论在医院报销还是回去报销,报销的钱是一样多,不存在回去报销可以多报的事。回去报销要等待1-2个月才能拿到钱。
3、要理性选择医疗机构住院。不要盲目到大医院住院。一般常见病应该在当地乡镇卫生院住院,重一点的病可以到市级医院住院。能在市(县)内看好的病,不要轻易到市外医院或省级医院住院。能在省内看好的病,不要轻易到北京上海、南京、武汉、广州等大城市的大医院住院。
4、鼓励参合病人在上级医院诊断明确后到下级医院住院诊治。在下级医院住院前3日内或住院期间到上级医院所做的与病情相关的检查费用,一并按下级医院补偿标准补偿。
5、在同一家医院住院前3天内的门诊检查费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并纳入报销范围。请您不要忘记这一笔门诊检查费也是可以报销的。
6、不要轻信某些私人医院的医疗广告,很多是“骗局”;不要相信某些私人医院搞的“免费体检”,很多是“陷阱”。如果有人借用(或有偿租用)你的新农合《就诊卡》,希望你不仅不要借给他,而且还要举报他。他们是想利用您的参合证件,伪造虚造病历,套取新农合基金,这是犯罪行为。如果有人花言巧语把你介绍到小型的“私人医院”住院,你千万要小心,不要上当。很多情况下,“介绍人”与这家私人医院之间是有“交易”的,医院给他介绍费(也叫“回扣”),他们之间在“买卖病人”,这些小型的私人医院一般没有能力看好您的病。他们的暗中交易其实是对你的生命不负责任。
7、您在住院期间,如果医生叫您到门诊做大型检查或到门诊拿药甚至到医院外面的药店买药,您可以拒绝。
8、住院期间,如果医生叫您中途出院,过几天再来住院,或者办一个出院手续接着又办一个重新入院手续继续住院,您一定要提出质疑,要求医生说明理由。把本该是一次住院分解成两次住院,您需要多付一次“门槛费”。
9、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外药品时,医生应该事先告知,征得你签字同意,否则你可以拒付此费用。
10、在乡镇村医疗机构办理门诊补偿时要在补偿记录簿和发票上签名。
  11、全省新农合报销政策基本相对统一,但是,各地之间也略有差异。有些很具体的规定,以当地政策为准。您在看病期间,要及时与当地的新农合经办机构联系。
(四)不能干下列违法违规的事情
   1、不能转借、出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卡》。
2、不能私自涂改医药费票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
3、不能授意、串通医护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补偿金。
4、不能以假冒参合、伪造票据等手段骗取新农合补偿款。
如发现上述行为之一,由市(县)新农合经办机构责令退还补偿款;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参合年度补偿待遇、取消下年度参合资格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极少数参合农民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属于经济诈骗行为,是对其他参合农民正当利益的非法侵占,是对新农合制度的恶意破坏。鼓励其他参合农民在掌握线索和证据的情况下及时举报,市农合办对举报有功者将给予5000元奖励。
 
 
 
十堰通报8起损害群众利益案例
涉及侵占集体土地补偿款
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hubei.gov.cn2014年03月23日来源:湖北日报
  20日,十堰市纪委通报8起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涉及侵占集体土地补偿款、私分民政救济款、贪污民政低保资金等。  茅箭区东城开发区枧槽村党支部书记邓文海、村委会主任邓文涛等私办林权证,致集体资产流失33.69万元;竹溪县城关镇廖家河村党支部书记熊旭华与村委会主任陈杰私分北环路征地补偿款7.2万元;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蔡湾村党支部书记赵清贵以其妻子名义,将属于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9.976万元据为己有;竹山县潘口乡小漩村党支部书记胡可全等3人将民政救济款6502元私分;房县化龙堰镇古城村党支部书记罗昌成伙同村干部刘大禄、邢敦寿、谭世如虚报征地面积,套取古城村谷竹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村集体部分16.8万元并私分;郧县杨溪铺镇风火山村毛士文在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贪污民政低保资金、移民后扶工程款、村集体公益林补贴款15.4596万元;郧西县土门镇辽坡村党支部书记赵昌玉、村委会主任万里庭等虚报并私分企业修路占地补偿款2.1万元;张湾区黄龙镇斤坪村党支部书记王少礼、村委会主任石九龙等7人,私分集体资金21.75万元。  截至目前,十堰共清理出拟查办损害群众利益的基层信访突出问题132件,已办理87件,给予党政纪处分2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1人。(饶扬灿、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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