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云鹤案


天津 2019-05-15 17:48:03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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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云鹤案]许云鹤案最终结果


许云鹤案最终结果
http://www.wmxa.cn/ 发布时间:2011-11-24 13:21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核心提示:天津许云鹤案最终结果还没有出来,所以也还没有许云鹤案判决书,此案还在等待法院审理,二审也不了了之。不过其本人微博倒是偶尔有过更新,大家不妨关注一下!

许云鹤,男,天津单车苑实体店负责人,“津HAK206”司机许云鹤,热点事件当事人。2011年8月16日,网友在华声论坛、爱卡汽车论坛等社区爆料,天津市车主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赔108606元。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决,法院的判决理由之一,是“车主许云鹤发现王老太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消息汇总:
最终结果还未出,还在等待法院审理,二审也不了了之。不过其本人微博倒是偶尔有过更新,大家不妨关注一下!http://weibo.com/u/2193709705
许云鹤本人微博爆料:
11月14日接到法院通知,16日下午2:30到一中院为老太太选定鉴定机构。具体是抓阄还是什么未知,通知说得很模糊。去了再看吧。
果然是抓阄给老太太选鉴定机构,有生以来最正式的抓阄。三名法官,一名书记员,一名承办人,两名公证员,还有两个工作人员旁听,全程有录像记录。对方出席的依旧是老太太的女儿和律师。经过复杂而严谨的程序后,在9家国家级鉴定机构中,选定了一家主选、一家备选。
抽签选出的两个国家级机构是北京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备选是上海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名字真长,不百度都记不全,希望没有抄错。鉴定时间法院将另行通知。
号外消息:一审法官被停职
经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人事部门证实,现已免去该院法官王雷同志民庭法官一职,另有任用。对此,记者专门找到了红桥区法院方面的负责人进行采访,该院负责人表示,这是一次正常的院内人事调整,和现在社会上热议的“许云鹤案”没有任何关系,王雷同志在民事审判岗位工作多年,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是一名非常优秀的人民法官。当记者想再进一步了解院方对王雷有何新的任职意向时,法院方面负责人表示还没有初步意向,需要经院党委合议研究再作决定。另据记者了解到,由于红桥区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存在重大争议,在社会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因此,一审法官王雷被推上了社会舆论竞相争议的风头浪尖。王雷的家属曾表示,自从一审判决结果下来以后,经常能接到质询电话和骚扰短信,正常的生活秩序被完全打乱。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院工作人员表示,王雷的停职是其自愿向法院领导提出的申请。王雷表示长期的诉讼工作导致其身心压力很大,已经很多年没有休过干休假了,想利用一段时间对身心做一下必要的调整,这和“许云鹤案”无关,自己对一审的判决结果是有信心的,是负责任的,也是经得住推敲的。据这位“消息灵通人士”讲,王雷一审的判决,依据的是其多年来处理分析民事赔偿案件的一贯规律,在当事人双方不能充分举证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已知线索或衍生倾向,对案件事实予以推理还原,并作出理性裁量,这是每一名法官合法的执法权力。他还明确表示,王雷绝对没有收取原告及其家属的贿赂或任何“好处”,也没有因为原告家属的纠结缠诉而影响到本案的公正裁决,至于有些网友指出原告王秀芝与王雷有亲属关系等言论则更是无稽之谈。希望广大网民给予法官们充分的理解和信任,不要把争议的矛头全部指向法院的法官,他们只是根据国家法律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判断,与“社会道德底线的捍卫者”之说毫无关联。
记者通过多方面了解得知,目前,已有国内外多家机构或企业试图与王雷进行联系,争取吸纳这一“网络红人”,其中,不乏国内知名猎头公司的专业职探。据证实,王雷目前仍在家中休养,未与任何机构或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但记者从其“关系密切朋友”处得到消息,王雷将会于今年9月上旬同国际知名的英国SSL国际集团进行洽谈,准备为该公司旗舰产品“都勒死”系列计生用品进行产品代言和销售宣传。据该公司营销部门负责人讲,此次与王先生合作,我们就是看中了王先生在中国市场和社会舆论中的影响力,让他来做(这个)产品的代言,相信一定能够得到广大中国消费者的认可和支持。只要合作意向达成,公司将为王先生提供一份总值高达250亿冥元的代言费,并在所有“都勒死”系列产品上加印王先生的3D激光防伪头像水印。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乌克兰切尔诺贝利恢复重建办公室、日本福岛核废料清理指挥部、阿富汗塔利班人弹实验室、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拆弹组以及国内的铁道部高铁技术研发中心、北京故宫博物院、中国红十字会、上海不正常人类研究中心等,均已向王雷投来橄榄枝,并已被王雷的经纪人石大娘列入议事日程。
记者从新浪微博上看到,广大网民对此事予以极大关注,纷纷发表言论进行评价。署名“药家鑫”的网友在微博中留言:“早知有你,我死也瞑目了”。网民“芙蓉姐姐”在微博中留言:“近期准备曝光多年来的秘密男友——王雷,请网民们耐心等待。”、“多年前与王雷的私生子在大选中胜出,成为了日本第95任、第62位新首相”。网民“凤姐”在微博中爆料:“目前已经正式与王雷分手,正在协调离婚的相关手续和12个孩子的抚养问题……”。
二审开庭
2011年8月22日下午,网络热议的“天津版彭宇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媒体和旁听市民将法庭围得水泄不通。在庭审现场,声称被撞的王秀芝老太情绪激动,甚至一度失声痛哭。庭审中双方的争论焦点为车辆是否与王秀芝发生接触,以及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案。 该案在许多方面与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惊人相似,首先是“案发瞬间无法还原、双方举证均不充分”。一审判决许云鹤赔偿王老太10万元后,舆论和网友几乎一边倒地倾向许云鹤,而民间也再次引发有关社会公德的大讨论。
名为“天津许云鹤”的微博,已有近万名粉丝对其关注。8月16日的“助人为乐,反被讹10万,法院乱判葫芦案,何处申冤?”帖子被各大论坛争相转载。
二审判决会给该案带来什么进展?
昨日开庭时间本是下午3时30分,但王老太由于情绪激动,在下午3时53分许才在亲属的陪伴下,坐着轮椅进入法庭。
王老太当庭几度情绪失控
在庭审现场,许云鹤称,2009年10月21日上午,他驾车看到王老太翻越护栏时,车与其距离至少有30~40米,“当时我已实施刹车制动了。”他描述车速约为30~35迈,“我刚看到时她还没有翻过护栏,发现她摔倒时距她大约有10米。”
事发后他驾驶车辆成45度角向左靠在护栏上,这被称有明显的紧急制动嫌疑。许云鹤解释说:“向左打方向盘只是我停车时的一个下意识动作,不想挡住后面的车。”
许云鹤说,下车后他先看了一下车门是否与护栏发生刮蹭,之后才走到老太太身边问:“您没事吧?摔到哪里了?”而且他记得很清楚,老太太第一句话是“我死了你们才高兴呢!”
而王老太在庭审现场描述被撞过程的时候,向大家展示了受伤的右腿,并说被撞的是右腿膝盖下方。在法庭上,王秀芝几次情绪失控,看起来身体十分虚弱的她大多数时间都靠在女儿王莉萍的肩膀上。
对于事故发生的那个瞬间,王老太当庭表示,她跨过护栏之后看到许云鹤的车向她驶来,当时车速很快,“我还往后倒了几步,但没有躲过。我被撞后先向前仰,顺势趴在他的车上,之后又向后摔倒的。”王老太表示,当时她已经傻了,只顾着说:“快打电话给管马路的警察!”
17时许,法官宣布二审庭审结束,双方下次开庭是“质证”阶段。
8月20日下午,记者曾来到两年前的案件事发地。据许云鹤口述,当日他驾车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红星美凯龙家具广场附近时发现王老太由西向东跨越中心隔离护栏,不慎摔倒在南向北的机动车道内。许云鹤发现后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并向左打方向盘,车辆在王老太身前停住,双方无接触。
当庭实录
天津日报胡然提供第一手资料
下面,我将把双方的陈述要点和法庭的询问要点一一记录。还是原来的宗旨,客观记述,尽量不掺杂个人观点。希望网友们看全后再发表评论
1、许云鹤和律师的观点(许云鹤,许云鹤的父亲,律师共3人出庭):A,红桥法院的判决是靠猜测,假设判决,许云鹤没有撞人,该案不是交通事故。B,王老太的伤情是自行导致,与许云鹤无关。骨折恢复不理想,是因她和家属没有积极治疗,导致病情延误。王老太有3个子女,且有子女个体经营,应该有实力治疗
2、许云鹤和律师的观点(继续)C,王老太的伤是跨护栏摔倒所致。D,此案超过诉讼时效。人身损害的追溯时效是1年,也就是说,如果超过一年没有提出赔偿要求,受害方无权再请求主张,无论是事发时间,还是王老太出院时间,还是交通队的文书,都超过了1年。红桥法院应该不予审理,但却在判决书中没有涉及
3、许云鹤认为,既然王老太和家人事故发生后1年都没有起诉,说明王老太家人也认为此事与许云鹤无关
4、王老太一方观点(王老太坐轮椅由几名家属陪同,和一名律师出庭):A,交通事故并非必须有接触,只要有过错或意外发生即可。无论是医院接诊记录,还是交通队笔录,都称这是交通事故。B,医院诊断,主治医师接受法庭调查时称“根据年龄、病情等看,自己摔伤可能性较小”。且伤处是右腿,与轿车方向一致
5、王老太一方观点(继续)C.机动车一旦行驶,必然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从图片看到,车辆几乎撞到护栏,呈45度角。可见现场情况很危险。如不制动,可能更严重。王老太不是自己绊倒,更不是见义勇为。如许云鹤驾车离去,将是肇事逃逸。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何来见义勇为?
6、王老太一方观点(继续)D、过错责任。第一,许云鹤驾驶没有投保交强险车辆,该车不具备上路条件,应由交警查扣。第二,许云鹤自述前方有大货车,欲超车入第一车道,突见王老太。他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定,如未及时观察四周、意识慌乱、制动不及时等。
7、王老太一方观点 D、第二(继续)。按照规定,除非行人王老太故意造成,车主均应承担责任,但如果行人方有责任,可适当减轻车主责任。因此,判决许云鹤40%责任,合理合法
8、王老太一方观点。E,损失计算。如许云鹤交纳交强险,保险公司将承担最高11万元的赔偿,他只需承担1400多元。但是,至今王老太没有拿到一分钱赔偿款,完全是许云鹤一方造成。不能让王老太为许云鹤的违法行为(未上交强险)埋单
9、王老太一方观点。F、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时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可径直审理。一审时,许云鹤没有提出此异议,二审法院可不予支持
许云鹤曾承认撞人?
“许云鹤在说谎。”王秀芝的女儿王莉萍说,“若不是许云鹤一开始承认撞人,又答应赔偿,我们当时就会进行取证,无论是在场目击者,还是路旁的监控摄像。”
据她透露,事发后,王老太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右膝内外侧半月板损伤等,医院建议手术治疗,但由于没钱做手术只住了5天就出院了,“我们有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构成八级伤残。”
记者了解到,由于在目前双方的举证中,均没有可以还原当时事实真相的有效人证、物证,王老太又在交警赶到之前被送往人民医院,这让事情的真相变得有些扑朔迷离。到底是许云鹤开车撞人,还是停车救人?
她表示,许云鹤曾承认自己撞了王老太,“他还说”我听法院的判决,不行的话我卖车都会赔“。当时他也去了医院,院方通知交2000元押金,他说身上只带了500元,要回去借钱,我们就答应了。”王莉萍说,此后一两个月里再也联系不上许云鹤。
“我们知道的时候已是事发后两三个月,道路两旁的监控录像只能保存当月的内容。”她说。
但在许云鹤口中却是截然不同的版本。“我是好心助人反被讹。”他说,当时他看到老太太被护栏绊了一下,落地两步就咕咚摔倒。他立即停车过去搀扶,已经扶不起来了,碰哪都“哎哟哎哟”叫,于是没多想就拨120叫救护车。
可没想老太太拿起电话的一句话却让他从头凉到脚,“我在马路上让车给撞了……”据许云鹤口述,这时已来了不少围观的路人,并劝他说“赶快走吧,不然讹上你啦!”后来他看到围观的人越来越多,赶紧打110报警。
事故认定书难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在勘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而记者在红桥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上看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11月14日才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此时,距事发已25天。
许云鹤说,由于当时家属抓住不放,交警方面迫于压力不敢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他多次索要时,交警称王家人每隔几天就来闹一次,严重影响正常工作,还曾威胁要用担架抬着老太太放到队里。
对此王莉萍回应称,“老人是要命还是要钱?我们怎么可能不顾老人的安危去干这种事儿?!”
许云鹤表示,事发后,王老太的女儿还跟他说,“拿8万了事,不给就找人弄你。”
在由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中,“分析说明”一项写明:“津HAK206号小客车未发现接触痕迹,因此,不具备比对检验条件,不能确定该车与人体接触部位。”
“这不是钱的问题”
根据红桥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定: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
判决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许云鹤对此不服提出上诉,他表示只想要一个清白,“就算让我赔10万块钱,我也要把官司打到底。人根本不是我撞的,不存在赔偿的问题,从根本上就不是钱的问题。”许云鹤说。
2011年8月19日,王莉萍以“事实真相009”为网名在微博发布了事故当日许云鹤车辆停靠的图片。从图片看,许云鹤所驾驶的车辆左前方紧靠在护栏上。王莉萍反问:“缓慢停车还可以停成这样子?2007年领取的驾照啊!”
网友“凤凰木邀评论员”认为,从停车位研判,似是看到前方突然出现情况,本能向左打方向盘避险,从撞击护栏的程度可以看出车速不快。
公众热议
敢不敢助人?
许云鹤说,有个网友曾告诉他“帮人”的技巧。这位网友曾在雨夜开车回家,看到一位老人倒在马路上,于是他把车停在了离老人200多米远的地方,走路过去搀扶老人。
为何选择明哲保身?
“一审判决刚下来的那两个月,我真有点想仇视社会。但后来逐渐恢复了正常心态,”许云鹤说以后自己还是忍不住会管,但一定会注意方式方法,“我觉得应该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再去帮助别人。”
开了十几年出租车的王司机表示,“前几天开车进胡同,看到一位老太太摔倒在地上,手上拿的早点撒了一地,我犹豫半天还是掉头走了,”她表示,真不是没有同情心,而是实在怕被讹上,“赔钱在其次,关键是受不起那个刺激,也没时间跟他们掰扯这些纠缠不清的事。”
“分不清怎么回事,大多数人选择明哲保身。”市民张先生说,原来大家是怕那种“碰瓷”的人,现在对于路上需要帮助的人大家也都敬而远之。
警惕第二个“彭宇案”
“如果证据不充分就判定司机承担责任,那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表示,该案的主要问题应该是事实层面,而不是法律层面。他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老太太一方应拿出充分证据来证明被告有罪。
周律师坦言,目前由于该案的相关证据不足,法官确实很难做出判决。但他强调,如果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就判定司机承担法律责任,势必会再次损害社会公共道德体系,那就真的成了第二个“彭宇案”。

(2) [许云鹤案]天津许云鹤案判决书


天津许云鹤案判决书
(2011-10-22 18: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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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云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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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红民一初字第837号原告王秀芝,女,1942年8月8日出生,汉族,身分证号委托代理人(原告之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许云鹤,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军(被告之父),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同被告。原告王秀芝与被告许云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芝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莉萍,被告许云鹤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秀芝诉称,2009年10月21日11时45分许,原告在天津市红桥区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附近的红旗路上由西向东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后,遇被告许云鹤驾驶津HAK206号轿车沿红旗路由南至北行驶,被告所驾车辆前部撞到原告腿部,原告被撞弹起后,趴在该车前部,又倒在地上,事发后,被告送到原告至人民医院治疗,但后来被告否认其车撞到了原告,交通队也没有作出责任认定,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经指定至人民医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膝盖内外侧半月板损伤等症,医院建议手术治疗,但因原告没有钱做手术,只住院5天就出院了。出院后,原告经交通队口头许可至其他医院治疗。现原告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2329.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723.6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50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0元、鉴定费1000元及鉴定检查费90元,要求被告全部予以赔偿。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王秀芝是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拍摄的津HAK206号车辆的照片,证明当时原告与被告车辆有接触,车上有掉漆皮的部位;2、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影像报告书、医疗费票据、天穆骨科医院、咸阳路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93756部队医院医疗费票据、处方笺及费用清单,证明原告的伤情及医疗花费;3、护理人员王莉萍与其夫孟繁杰的结婚证、孟繁杰身份证、“丽萍时装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王莉萍工作性质系个体经营者、每月收入3000元、护理时间为从原告事发起16个月;天津市金矛梳理器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护理人员王莉娟的务工证明,证明王莉娟护理原告1个月误工损失为2000元;5、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检查费票据,证明原告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及因鉴定花费鉴定费1000元、检查费90元。被告许云鹤辩称,津HAK206号车辆系其所有,上一年度交强险保险期间期满后,因故导致事发时未及时投保交强险。事发时,被告驾驶HAK206号轿车沿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附近,发现原告在红旗路上由西向东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在跨越过程中原告不慎摔倒在红旗路南向北第一条机动车道内。被告发现情况后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并向左打转向,车辆在原告身前停住,双方无接触。被告从未承认过碰撞过原告,为此,被告主动申请进行车辆痕迹鉴定,鉴定结果为不能确定津HAK206号车辆与人体接触。原告伤情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本案亦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许云鹤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庭审质证情况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车上掉漆部位是之前在高速路上石头碰撞的痕迹,与本起交通事故无关。被告对原告提供其他证据均未查看,认为与其无关。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本院认为,原告仅依据次证无法证明津HAK206号车辆掉漆部分系与其相撞所致,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对证据2,原告提供的人民医院的医疗证明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虽自行在其他非制订医院诊治,但不能因此就当然排除或完全否定相关医疗费的赔偿;根据原告提供的其他非指定医院出具的内容真实的医疗证据,本院认为,其他非指定医院对原告的医治确定为指定医院人民医院所诊断伤情、且医疗费的构成、数额合理,本院对次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护理人员王莉娟的每月工资2000元,护理人员王莉萍的工作性质为经营服装的个体工商户,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莉萍的每月收入为3000元,收入标准应参照事发时2009年度天津市批发和零售业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33063元/年计算。原告主张事发后第一个月需要两人护理及出院后仍需要一人护理15个月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医嘱,但考虑原告上上时已达六十七岁,根据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出院记录中“患者于我院急诊行石膏托固定,行右膝MRI显示:右膝内外半月板损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及外侧韧带损伤,建议手术治疗,但患者要求出院”的记载以及原告的治疗时间,右下肢损伤构成八级伤残的客观情况。本本院酌情确定原告祝愿期间5天需要两人护理,出院够需要一人护理三个月,原告提供的证据4、5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才采信。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双方当时陈在法庭上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被告许云鹤系津HAK206号车辆所有人,事发时津HAK206号车辆未投保交强险。2009年10月21日11时45分许,被告白云鹤驾驶津HAK206号轿车沿天津市红桥区回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附近时,遇原告王秀芝由西向东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后原告倒地受伤,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09年11月12日出具公交证明【2009】第05102001号道路就同事故证明载明:“当时双方对此事故的基本事实陈述不一致,都无法提供证人及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相关证据。交警西站大队于2009年10月27日向天津市天津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委托,鉴定津HAK206号车是否与行人王秀芝身体接触。交警西站大队于2009年11月4日收到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该《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不能确定HAK206号小客车与人体接触部位。”综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事故发生后,原告经指定至人民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内外侧半月板损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及外则韧带损伤等症。于2009年10月21日至10月26日住院治疗5天,行石膏托外固定、发生急救费120元、医疗费5718元,原告出院后自行至天穆骨科医院治疗发生艺校费246.4元,至咸阳路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527.22元,至中国人民解放军93756部队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3721.34元。综上,原告共支付医疗费10332.96元,原告祝愿期间为王莉娟、王莉萍两人护理,出院后三个月为王莉萍一人护理,王莉萍的误工损失为333.33元(2000元÷30天×5天),王莉萍的误工损失为8605.43元(33063元÷365天×95天);综上,原告的护理费损失共计8938.76元。2011年3月23日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2011】鉴伤字第158号伤残评定意见书载明:王秀芝右下肢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原告定残时年满六十八周岁,其残疾赔偿金参照2010天津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87454.8月(24293元/年×12天×30%)。原告因鉴定支付鉴定费1000元,检查费90元,原告因就医支付交通费723.6元。另查,2011年4月18日,本案审判人员至天津市人民医院就原告伤情的成因询问了参与为原告治疗的张寅龙医生,其表示无法确定原告伤情具体成因,但能够确定原告伤情系外伤所致,根据原告的年龄及具体伤情,原告自己摔伤的可能性较小。再查,本院就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2009】痕鉴定第730号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的“不能确定HAK206号小客车与人体接触部位”的鉴定意见,特向出具该鉴定意见的鉴定人资讯其具体含义。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于2011年4月29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我中心出具的2009迹鉴字第730号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中“不能确定HAK206号小客车与人体接触部委”的含义为:不能确定HAK206号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津HAK206号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没有接触。另,本院至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支队调取了本案所涉家童事故档案,被告许云鹤事发当天接受交通警察询问时做如下陈述,且当时驾车沿红旗路由南向北靠中间第二条车道向第一车道并道,因前方有大货车,其在并道前并未发现原告,并道后距离原告4、5米时才发现原告。原告当时好像被护栏绊了一下,踉踉跄跄往前跑了两步摔在地上,被告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并向左打转向,停车时距离原告1、2米。交通队根据被告许云鹤标注的原告倒地位置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中载明的原告倒地位置与被告驾驶车辆距离为2.4米。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及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首先,关于赔偿责任的确定,庭审中,原、被高双方就就被告驾驶车辆是否与原告发生碰撞进行诉辩与举证,但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本院自人民医院的调查笔录,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无法确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也无法排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到上因过错或者以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依法规定,车辆与行人是否发生物理接触并不影响交通事故的成立,假设被告在交通对的字数及法庭的陈述成立,即双方并未法身碰撞,原告系自己摔倒受伤,但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原告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用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辆向其驶去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综上、原、被盗之间是否发生物理接触,本案纠纷都属于交通事故争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本案中,原告王秀芝跨越中心隔离护栏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因此被告应适当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次,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应当有法律依据,损失范围应当合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支持原告医疗费10332.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8938.76元,鉴定费1000元,鉴定检查费90元,交通费723.6元、残疾赔偿金8745.8元。综上,本院确认原告的尊师范围为110840.12元,被告许云鹤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上苍赔偿限额110000元)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723.6元,护理费8938.76元,残疾赔偿金87454.8元,共计107117.16元;其余损失医疗费332.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2000元、鉴定费1000元、鉴定检查费90元,共计3722.96元。被告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1489.18元;综上,被告许云鹤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8606.3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发许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四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许云鹤赔偿原告王秀芝经济尊师108606.34元;二、驳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制订的期间旅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旅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6元,原告王秀芝担负1336元,被告许云鹤负担23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雷代理审判员商轶代理审判员张彦海2011年6月16日书记员安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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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许云鹤案]天津许云鹤案判决书

(3) [许云鹤案]最高法为何重提天津“许云鹤案”?


最高法为何重提天津“许云鹤?案”?
2014-07-25 13:39:33
归档在 我的博文 | 浏览 197272 次 | 评论 46 条
最高法为何重提天津“许云鹤案”?
闲散一石
有报道称,最高人民法院7月24日发布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等四起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曾经都是社会热点和舆论焦点,在社会当中引起了极大关注。可是,让人遗憾的是,这些案件宣判之后,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得到舆论的理解和支持,仍然处于争论之中。最高法旧事重提,似乎在于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以提高法院审案的公信力。
为何这些案件宣判之后,仍然不能定纷止争呢?最高法民一庭审判长李明义对此进行了分析。李明义认为,这些案件,要么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比如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监控录像等直接证据);要么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在多辆机动车共同造成同一侵权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各个机动车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再加上这些案件的被告均宣称自己是做好事反被诬陷而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使情况变得更加复杂。
对于如何审理这些疑难案件,李明义认为,首先是,应该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不受社会舆论所左右;其次是,应当依据证据、依据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断;第三是,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该对已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得出在证据基础上的事实判断;第四是,要注意与社会的善良风俗结合起来,要鼓励、引导、发扬社会主义道德,要弘扬公序良俗;第五是,经过第四步,如何法官仍然无法形成内心确信、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就应当依据证明责任规则作出判决。
刘明义的表述比较专业,公众理解起来有些费劲,但似乎是在表示,这些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存有瑕疵的,要不怎么过了这么多年还要旧事重提呢?如果再回顾一下天津许云鹤案,似乎有助于理解旧事重提的意思。
2009年10月21日上午,天津市车主许云鹤驾车沿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到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附近时,恰巧看见王老太由西向东跨越路中心的护栏,王老太倒地受伤。许云鹤称,当时王老太横过半条马路,被护栏牵绊,摔倒在地,他立即停车进行救治,并拨打了120,可与此同时,王老太拨打电话称,“我在马路上让车给撞啦!”王老太说,当天她爬中心护栏时,许云鹤的车撞到自己腿部,自己被撞弹起后,趴在车前部,又倒在地上。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决,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许云鹤将自己的事情发到网上后,立即引发轩然大波,被称为“彭宇案第二”。2012年1月1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驳回许云鹤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事后,许云鹤表示正在准备相关材料,将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他认为鉴定书是“有倾向性的”,还表示将悬赏11万元寻找当时的目击证人,还原事实真相。
按照李明义的观点,此案之所以余波未了,似乎有其原因的。第一,从排除社会舆论压力方面看,法院显然没有被舆论所左右,这是肯定的,当时的舆论一边倒,偏向许云鹤,法院判决并未这样,这说明天津的法官在这方面还是有定力的。
第二,从依据证据、依据法律做出判断看,确实存在巨大困难,连李明义都这样认为。对于许云鹤是不是真的撞了王老太,既无监控录像证明,也无目击证人,连司法鉴定都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人体身体接触部位。”对于王老太伤情,医院也是“无法确定原告伤情的具体成因,但能够确定原告伤情系外伤所致”。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确实很难作出判决。天津的法官最终作出了判决,颇有点迎难而上的精神,值得鼓励。
第三,从得出在证据基础上的事实判断看,最终判决结果似乎难以服众。在没有语气的情况下,天津的法院还是得出了“王老太的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致”结论。理由是,可以排除该车平缓制动停车的可能性;王老太右膝部的损伤特征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由外向内直接作用于右膝部的致伤特征,且损伤高度与许云鹤所驾车辆的前保险杠防撞条的高度相吻合;该损伤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应该说,无论是平缓制动还是紧急制动,只要没有撞到人即可,不能说平缓制动一定不会撞人,而紧急制动一定会撞人;王老太右膝部损伤高度与许云鹤所驾车辆的前保险杠防撞条的高度相吻合,并不能排除巧合的可能;该损伤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对于这一点连医生都不能肯定,法官根本没有得出这个结论的专业知识,有偏袒之嫌。法院又说,许云鹤一直主张看到王秀芝跨越护栏时摔倒受伤,从未辩称还有任何第三方致伤的可能;王老太能够跨越护栏,可能排除其在跨越护拦前已被撞受伤的可能。这种解释更没有多少道理,有没有第三方致伤的可能,不能由许云鹤说了算(那么,为何其他方面不采信许云鹤);王老太翻越护栏前是好的,不能证明翻越护栏受伤就是被撞的。应该说,许的主张没有证据,王老太的主张同样没有证据。既然都没有证据,就不能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更不能得出“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导致”的结论。这是此案不能服众的根本原因。
第四,从在裁判过程中要注意与社会的善良风俗结合起来,要鼓励、引导、发扬社会主义道德,要弘扬公序良俗看,判决结果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不说别的,王老太翻越护栏行为就是违法的。假设王老太的确被许云鹤撞了,那也是她自己违法的结果,理由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她不违法翻越护栏,显然不会发现相撞事件。此案的判决结果似乎在告诉人们,即使行人违法在先,车主没有过错,但只要撞上了行人,就要承担责任,显然这是没有道理的。我们不能说对于违法者,撞了就能白撞,但也不能让守法者为违法者的行为承担责任。假设一个极端情况,如果一个人要自杀,直接往别人的车前撞,车主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事实上,现在天津市行人翻越护栏现象极为普遍。即使在快速路上,即使过街天桥就在眼前,有些人照样横穿马路、翻越护栏,不知道这种现象与许云鹤一案的判决之间有无关联性。
第五,从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就应当依据证明责任规则作出判决看,法院也没有这么做。许云鹤一案应该是缺乏证据情况下的事实真伪不明,理应依据证明责任规则作出判决。什么是证明责任?那就是,谁主张谁证明,如果王老太不能拿出证明许云鹤撞了自己的证据,法院也拿不出这样的证据,那么就不能判决许云鹤有过错。虽然这不能说不能判决许云鹤经济赔偿,但是这种赔偿应该符合法律规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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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6条 / 第1-10条
braveman最高法的理由,我不赞同。彭宇案的恶果是无良法官造成的。可恶
2014-07-26 17:25:41转发回复
liushouzhong与民为敌是法官的权利吗????
2014-07-26 17:25:27转发回复
暴力考生暴力考生 回复 fanyanzhen51:宁可信世上有鬼,也别信最高法那张嘴
2014-07-26 17:23:28转发回复
fanyanzhen51想想河北省高级法院对聂树斌杀人案的判决,明明王某早早主动承认,人是他杀的,但是,因为时间长了,没记住死者内衣花色,就被河北省法院否定了。那个院长叫高勇,天津市检察院调河北省去的。这就是天津司法人士:宋平顺、李宝金、武长顺----
2014-07-26 17:13:06转发回复
饶有兴趣饶有兴趣 回复 井底之蛙123:
2014-07-26 17:11:17转发回复
fanyanzhen51最高法院的副院长说过,宁可错放,也不错判。但是,放狗屁一样的,这个案件,错判了。没有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法院就可以为所欲为,横行不法。错放、错判,随心所欲。
2014-07-26 17:06:03转发回复
我呢无锡阿福当时的法官可能吃多了米田共
2014-07-26 17:04:04转发回复
冷暖有谁知司法公平什么时候才能真正体现?
2014-07-26 17:02:29转发回复
井底之蛙123说的有道理呀。他要是法官就好了,
2014-07-26 16:58:17转发回复
飞天小燕糊涂法官糊涂案,能不糊涂判?
2014-07-26 16:51:33转发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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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shanpow.com/rc/297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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