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培武案


云南 2019-05-07 00:38:39 云南
[摘要]杜培武案一:杜培武案杜培武案简介 杜培武1998年4月,昆明市公安局为侦破昆明市公安局通信处民警王晓湘与昆明市路南县原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枪杀一案,决定成立“4·22”专案组,由当时的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政委秦伯联,刑侦支队三大队队长宁兴华具体负责侦破工作,被害人王晓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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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培武案一:杜培武案

杜培武案_杜培武案


杜培武案简介 
杜培武
  1998年4月,昆明市公安局为侦破昆明市公安局通信处民警王晓湘与昆明市路南县原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枪杀一案,决定成立“4·22”专案组,由当时的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政委秦伯联,刑侦支队三大队队长宁兴华具体负责侦破工作,被害人王晓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杜培武在遭受刑讯逼供后,不得不违心地承认杀人,并编造了杀人经过。
  1999年2月5日,杜培武被昆明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杜培武不服,以“没有杀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同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杜培武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2000年6月17日,杀害“二王”的真凶杨天勇在另一案件中落网,而那把作为杀人凶器的手枪也赫然出现。2000年7月6日,云南省高院对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告杜培武无罪并予释放。杜培武被刑讯逼供后遗留的伤痕,经昆明医学陆军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为"双手腕外伤与手铐铐压有关;双额叶轻度脑萎缩与外伤有关,系轻伤。
杜培武案始末
  令人震惊的杨天勇劫车杀人团伙案的告破,使一起罕见的错案———杜培武案终于水落石出。2000年7月11日,蒙冤受屈26个月的杜培武被无罪释放。他的亲人、他的律师、他原来所在单位的领导、昆明市公安局的有关领导,一起到监狱接他回家。死者分别是杜培武的妻子和同学,不是杜培武杀死还有谁呢?———错案就在这样的推理下“合理”地发生了
  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从停放在圆西路人行道上的一辆昌河面包车内,发现一男一女被枪杀在车内,身上钱物被洗劫一空。经查,男的叫王俊波,是石林彝族自治县(原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女的叫王晓湘,是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两名公安干警被枪杀,案情重大。很快,昆明市公安局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通讯处、戒毒所、五华公安分局、原路南县公安局有关人员组成的专案组,定名为“4·22”专案组。
  经专案组进一步调查发现,“二王”是被人用王俊波当时所持的“七·七”式手枪枪杀,案发后该枪下落不明。专案组通过一系列的工作,死者王晓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最先进入专案组的视线。专案组传讯了杜培武,但杜坚决否认。之后,专案组又扩大视线,围绕杀人抛尸现场走访了数百名群众,查证了上万条信息线索,在确定了一个又一个的嫌疑人后,经查证后又一个一个地排除了。与此同时,专案组又对现场进行勘察分析,研究案情,并对杜培武进行了一系列的鉴定、测试、检测,均不否认杜培武作案的可能。自此,杜培武被确定为“4·22”专案的重大嫌疑人。但杜培武对此一直拒不承认。
  1998年7月2日,专案组邀请昆明市检察院有关人员一起研究对杜培武采取强制措施。当晚8时,专案组对杜培武宣布刑事拘留。
  两天后,杜培武开始“交待问题”,每次均向专案组陈述基本一致的“作案经过”,但对杀害“二王”所用的“七·七”式手枪及“二王”身上的物品去向“交待”不明,案情进展缓慢。
  7月19日,专案组又一次邀请了市检察院有关人员,带杜培武“指认”现场。
  7月26日,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杜培武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市检察院在依法审讯杜培武时,杜推翻了原来的供述,诉说以前的供述是侦查部门刑讯逼供的结果,并指着手上的疤痕称是被侦查部门用烟头烫伤的。针对这一情况,批捕处即找专案组了解是否有过刑讯逼供,办案人员称杜手上的疤痕是戴手铐形成的,对杜没有刑讯逼供,并提供了审讯杜培武的录相带和杜亲笔书写的供述材料给检察院审查。
  7月31日,市检察院以杜培武涉嫌故意杀人罪正式批准逮捕。10月20日,市检察院决定将该案起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1998年12月17日和1999年1月15日两次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1999年2月5日以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杜培武不服,以“没有杀人,公安刑讯逼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后,提出了对公诉机关在一审庭审中指控并经一审确认的鉴定证据和杜本人的亲笔供述等证据中的取证问题、鉴定时间问题、刑讯逼供问题、以及作案时间、作案动机等方面的问题和疑点。认为该案的主要证据是真实的,但存在的疑点不能排除,于1999年11月12日留有余地地将杜降格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将杜培武投入监狱改造。杨天勇劫车杀人团伙案的告破,公安机关最先作出反映:杜培武抓错了!
  转眼,半年多时间过去了。2000年6月14日,昆明警方在开展侦破会战中,一举破获了杨天勇劫车杀人团伙案,59小时抓获这个团伙的7名犯罪嫌疑人。在他们所交待的一件件惊天大案中,也包括了在海埂杀害抢劫两名警察的案件。据案犯交待,1998年4月的一天晚上8时左右,杨天勇、杨明才、滕典东携带一支“五·四”式手枪及两副手铐,由滕典东驾驶一辆白色长安微型车到海埂路民族村旁,准备以抓卖淫嫖娼敲诈钱财。他们从一条岔路进去,看见一块大空场中央有一辆昌河微型车停在那里,3人即将车停在路边步行过去,走近车后,杨天勇敲敲车门后,车内的人打开了玻璃窗,杨天勇掏出“五·四”式手枪说:“我们是缉毒队的,请你们出示证件接受检查。”车门打开后,3人用手电照,见车内有一男一女。男的拿出证件给杨天勇看,杨叫滕典东把男的左手铐在车门上方扶手上,杨明才将女的手铐在一起,杨天勇问男的是否带有武器,男的答带着。杨叫其交出,男的从后腰上取出一支“七·七”式手枪交给杨天勇,杨接过后上了膛,并把自己带着的“五·四”式手枪拿给杨明才。女的提出要看杨天勇的证件,杨拿出证件给她看,女的看后问:“你是派出所的?你叫杨天勇?”杨天勇二话不说,蹲在驾驶座位上用刚抢劫的“七·七”式手枪先后朝二人的心脏部位各开了一枪,二人当即中弹身亡。接着杨天勇叫杨明才搜身,搜到手机两部,中文传呼机两台,以及工作证、驾驶证、市公安局出入证等物品。从证件上他们得知,男的叫王俊波,是原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女的叫王晓湘,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搜完物品后,杨天勇怕二人不死,又叫杨明才用扳手对二人的面部、口进行猛击,确信二人已死后,杨天勇用昌河车拉着二人的尸体,杨明才坐副驾驶位,滕典东驾长安车尾随,沿滇池路经环城西路、一二·一大街到圆西路将昌河车开上人行道,之后用抹布将车内玻璃、物品擦拭后,坐长安车回8公里住处。
  根据3名犯罪嫌疑人的交待,公安机关在杨天勇的住处搜出“七·七”式手枪一支,弹匣2个。经鉴定,该枪就是王俊波所配的被用枪杀“二王”的枪支。此外,还查获王俊波微型录音机一台。经查证王俊波原购物发票上记载的录音机与查获的录音机机身号完全一致。至此,杀害王俊波、王晓湘的凶手基本认定就是杨天勇、杨明才、滕典东3人。这就意味着原来办的杜培武杀人案是一桩错案!
杜培武案纠错
  从发现杜培武错案线索伊始,省委政法委就数次召开专题会议,领导指挥纠正杜培武错案工作。7月7日上午,中共云南省委常
杜培武
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秦光荣主持召开会议,听取了昆明市委政法委、昆明市公安局关于侦破杨天勇特大杀人劫车团伙案和从中发现及纠正杜培武案的工作汇报,传达了省委书记令狐安、省长李嘉廷、省委副书记孙淦等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会议提出6条意见,要求对杜培武案要尽快纠正,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8月20日下午,省委政法委召开了又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追究杜培武错案有关责任人的工作。会议提出,杜案的教训是深刻的,虽然公安机关发现问题后主动提出纠正意见,但错案终究是错案。同时,省、市公检法都要对错办、错诉、错判等问题进行总结,提出具体整改措施,让广大干警引以为鉴,吸取教训。
  8月31日下午,秦光荣再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省、市检察院法纪部门对杜案调查情况的汇报,并提出了6条意见。
  昆明市委政法委在得知杜培武错案情况后,高度重视,市委副书记贺兴洲,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君正立即指示昆明市公、检、法有关部门对杜培武一案认真进行复查,明确要求在复查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切实查清真相,依法公正处理此案。案件复查工作从6月22日至29日,公、检、法各部门在政法委协调下,通力协作,仅用8天时间就依法基本查清和收集了杜培武一案是一起错案的事实和证据。市委政法委先后多次召开会议,认真贯彻省市领导指示精神,就杜培武一案的复查、纠正、善后工作、应吸取的教训和进行错案追究等方面进行了专题研究和部署。为7月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准确依法改判杜培武无罪提供了确凿的证据和有力的组织保障。按照市委政法委的安排部署,市级公、检、法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组织了工作组对此案的原办案人员,就杜培武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2000年6月,省检察院获悉杜培武错案情况后,李春林检察长立即指示省院有关部门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派员了解情况,向昆明市检察院调取卷宗进行审查。7月4日、5日和7日,省院会同市院参加了昆明市公安局对杨天勇等人杀害王俊波和王晓湘的作案现场指认。李春林还于8月22日、9月4日和9月14日先后三次主持召开了扩大会议和党组会,对昆明市检察院错捕、错诉杜案进行了认真的剖析,实事求是地总结教训,研究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措施。同时,由法纪部门对杜培武控告昆明市公安局有关办案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的问题展开调查。8月30日,调查组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对杜培武控告情况的调查报告》。
  昆明市检察院发现杜培武错案以后,先后四次召开会议,专题听取汇报,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从严格执法、加强监督、保障无罪之人不受追究的职责来对照,针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了总结、自查、自省,并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措施: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以公平、公开为手段,努力实现公正执法;切实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切实履行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采取了相应的积极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并迅即在掌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上改判杜培武无罪。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24日上报了“关于对‘杜培武故意杀人’一案原审情况的总结报告”,总结了一审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
  杜培武于今年7月11日出狱后,省市公安机关主动把有关善后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昆明市公安局组成的工作组于7月中旬带杜培武进行了身体检查。其间,工作组多次看望了杜培武及其家人,并商量有关善后工作,包括住房、治疗、疗养等问题。7月12日,市公安局发文恢复杜培武工资及福利待遇。7月14日,市局机关党委按组织程序批准杜培武为中共正式党员。
  7月19日,根据错案的事实,市公安局党委决定,对1998年4月办理错案的专案组责任人停止执行警察职务,并由市局纪委立案调查。并将错案作为此次全市公安机关“三项教育”的学习材料。
杜培武案辩护律师——刘胡乐 
刘胡乐
  1998年10月20日,杜案起诉到昆明市中级法院,公诉机关指控杜杀害了王俊波和王晓湘。1999年2月5日,一审判决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刘胡乐是在杜案一审开庭前一天傍晚才把该案的所有卷宗摊到书桌上的。他的眼前抹不去的是杜培武的老父亲那双乞求的眼睛和纵横的老泪。那一夜,刘胡乐几乎彻夜未眠。
  作为一名有17年从业经历的律师,他立即发现了案中的疑点:警方说警犬嗅源是汽车刹车踏板上的泥块,可现场勘查记录显示踏板上没有泥块;作案凶器没有找到;有足够证据表明杜没有作案时间;更关键的是杜没有作案动机;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导致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天气阴冷,刘胡乐却感到热血涌动。控方在法庭上播放了杜培武“指认”杀人现场的录像和审讯录像,录像上杜“承认”了作案过程,煞有介事地比划着说他是如何如何下的毒手。
  刘胡乐当庭指出,这个简短的录像只是审讯过程的一部分,杜的无罪辩解和被逼供的场面被省略了,希望当庭播放全过程。
  他慷慨激昂的辩护词使所有在场人士感到意外:
  一、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刑讯逼供后果严重,杜的伤情已由驻监所检察官验证并拍了照片;
  二、没有证据证明杜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律师获取的证据表明杜并不知道二王的关系;
  三、客观上杜没有时间实施杀人行为,定案的关键作案工具———手枪下落不明,警犬的气味鉴定也有疑惑。“综上所述,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宣告被告人杜培武无罪。”
  审理进行了一整天。
  下午,鉴于刘胡乐提出刑讯逼供和取证违法,法庭宣布休庭。
  刘胡乐刚回到办公室,就有人打来匿名电话:“刘胡乐你很厉害呀,本来今天要杀杜培武的,被你搅停了,过几天你也快进去了!”
  在群情激愤的喊杀声中,刘胡乐承受的压力几乎要摧垮这条铮铮硬汉,“我知道担子有多重,风险有多大。”
  很多人对刘胡乐锲而不舍地为当时公认的杀人犯杜培武辩护甚为不解,公开在休庭后指责他。一审死刑判决下达后,刘胡乐不遗余力地继续为杜培武进行无罪辩护,在二审辩护中提出了更多的疑点求证杜培武的无辜,并指出有罪推定将导致草菅人命。
  “辩护人充分理解涉及本案公、检、法有关人士的心情,但我国司法的原则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绝对不能受意气所影响。审判长在一审法庭上几次叫‘被告人杜培武出示没有杀人的证据’,此类问话不仅失去了公正裁判的意义,也使审判明显流于形式,这是辩护人所不能理解和容忍的。”
  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杜培武持枪报复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的意见有值得采纳之处,改判杜死刑、缓期2年执行。这一折衷的判决应该说是自相矛盾的,既然杀了人,就该判处死刑,如果没有杀人,则该无罪开释。但这份判决如今看来已属难能可贵。
  刘胡乐的努力暂时保住了杜培武的一条命,为他昭雪沉冤埋下了伏笔。
  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了凶残绝伦的杨天勇犯罪集团,这伙杀人不眨眼的恶魔在过去几年里杀人劫车,十余名无辜者被残杀肢解。杨天勇集团成员交待,他们在两年前杀死过两名警察并抢走枪支!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负责人闻讯大惊,立即将杜培武案可能是错案的情况上报。
  2000年7月12日8:00,刘胡乐驱车赶到云南省第一监狱。铁门打开,杜培武冲出来,一把抱住刘胡乐,七尺汉子号啕大哭,泣不成声,观者无不感慨。稍后,云南省高级法院法官向杜培武宣读了再审判决书:“根据本院现已掌握的新证据,证明杜培武显属无辜……宣告杜培武无罪。”
·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震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杜培武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阅读卷宗、会见被告人及庭审调查、质证等,我们认为:指控被告人杜培武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取证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依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杜培武构成故意杀人罪。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第一,指控被告人杜培武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1.刑讯逼供后果严重:
  本案才一开庭,被告人杜培武就向法庭陈述了在侦查过程中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并将手上、腿上及脚上的伤痕让事实合议庭及诉讼参与人过目验证,足以证实其所述惨遭刑讯逼供的客观存在,被告人杜培武在辩护人与侦查人员第一次会见时当即就提交了《控告书》给辩护人,同时告知辩护人,其刑讯逼供的伤情已由驻监检察官验证并拍了照片,收取了控告书。公诉机关用某个审讯的录像
  推断来否定全案的审讯情况,排除刑讯逼供,根本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据此,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请求法庭依照这一规定确认被告人杜培武所做的供述无效,而且请求法庭向昆明市第一看守所驻监检察官提取相关照片和资料,并附上被告人在审判前的有关控告书。 ,
  2.虚构现场“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有足迹附着泥土的证据,误导侦察视线。
  本案《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仅仅客观记载了:车内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然而指控证据之一:“警犬气味鉴定”是以汽车中“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的足迹遗留的泥土为嗅源来与被告人杜培武的鞋袜气味进行甄别,结果是“警犬反映一致”,从而认定是被告人杜培武所为。试问:现场勘查根本没有“刹车踏板”、“油门踏板”附有足迹泥土的记载(记录)或事实,何来嗅源?何来正确的鉴定结果?其次: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发案,直至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才由警犬甄别是何原因?嗅源是否可以经长期保管而不发生变化和失效?指控证据之二:“警犬气味鉴定”以汽车中“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的足迹遗留泥土为嗅源来与被告人杜培武身上的钞票气味进行甄别,结果是“警犬反映一致”,从而认定是被告人杜培武所为。试问:“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的泥土系子虚乌有,何来嗅源?何来正确的鉴定结果?指控证据之三: “警大气味鉴定”以汽车中“刹车踏板”、 “油门踏板”足迹遗留泥土为嗅源来与被告人杜培武衣领上的泥土气味进行甄别,结果是“警犬反映一致”,从而认定是被告人杜培武所为。试问: “刹车踏板”、 “油门踏板”的泥土系子虚乌有, 岂能有嗅源吗?岂能有正确的鉴定结果?
  (1)从讯问笔录的整体上看:公诉机关所出示的是第4次和第9次的供述材料,那么13次是如何供述,58又是怎样供述的,是否也是有罪供述。
  (2)从四份供述材料所记录的时间上看,几次供述时间集中在7月1日至7月10日这一期间,在长达8个月的关押时间旦,只有这一期间作了有罪供述,故这一期间被告人杜培武处于何种精神状态?是否有刑讯逼供、引诱、威胁等情况存在?不能不让人质疑。
  (3)在四份供述中所表述的情况相互矛盾,如杀人的过程,‘弃物的地点,杀人的手段,杀人的时间,杀人的地点均不一致,故这样的供述不能采信。
  3.依照法律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定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本案中除被告人相互矛盾的供述之外,公诉机关还出示了如泥土、射击残留物、气味等鉴定,期望通过这些鉴定能够证实杜培武确实构成了犯罪。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不能出示取材的有关笔录等证明证实其获得证据的合法性,所以这些鉴定都存在着取材时间和取材地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问题,另外这些鉴定与勘验、检查所描述的情况也不相符,致使这些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条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就不能靠这些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4.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是在本案的勘验、鉴定中,我们没有看到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也没有看到犯罪嫌疑人得知鉴定结论的说明。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取证程序违法,现有的证据不能做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杜培武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
  起诉书指控:“杜培武因怀疑其妻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二人怀恨在心”继而将王晓湘、王俊波两人枪杀。对此指控,从庭审质证的情况可以看出:所谓怀疑之说,仅仅是被告人杜培武一人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所做的孤证,没有其它证据应证,表现在:杜培武供述称,因人工流产怀疑王晓湘有外遇之说,有带领王晓湘做手术的医生证明当时杜培武并没有任何不高兴的迹象,而且杜培武还尽心尽力的照顾了王晓湘,在王晓湘发火之时,杜培武所表现的只是“伸了下舌头”, 由此可以肯定,所谓通过人工流产怀疑王晓湘有外遇之说不能成立,此其一;其二,杜培武周围的朋友、家人均证实杜培武与王晓湘在案发前夫妻关系一直很好,没有口角等情况发生:其三,杜培武家里的电话是通过总机转接的分机,不可能查到是什么地方打来的电话。故通过电话得知王晓湘与王俊波联系密切之说也不能成立。
  另外,本案被描述为一起预谋杀人的案件,在侦破报告中指出:杜培武知道王俊波要上昆明后,安排了值班,约王晓湘、王俊波到玉龙湾玩等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仅仅是怀疑,在没有得到证实之前,就预谋“杀人”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少?还有预谋杀人的枪需要靠王俊波带来,事前王俊波是不是一人来昆?王俊波带不带枪来昆,带来的枪能否顺利的拿到杜培武手上?拿不到的情况下,一人对付两人或更多的人能否对付得下来等均成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便大胆的进行了预谋,可能吗?辩护人居于对以上事实和问题考虑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杜培武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要件,由此,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本案,指控杜培武犯有故意杀人罪缺乏主观要件,不能成立。
  第三,在客观方面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杜培武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
  按照犯罪构成的理论,一个犯罪行为是否成立必须具备主体、客体、主观、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现在人死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那么是不是杜培武所为,这需要从时间、空间、地点、手段、凶器等方面来判断,而公诉机关现在所出示的客观方面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它性,故指控杜培武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是不成立的。理由是:
  1.从时间上来看:法医认定,被害人死于距受检时间40小时左右,公诉机关把死亡时间固定在40小时, 即4月20日晚8点,排除了左、右之说,在此我们要问如果左、右一个小时,杜培武还有犯罪时间吗?回答是明确的“没有”。因为有证据证明在4月20日晚?点40分之前和晚9点以后,均有人在戒毒所看见了杜培武。另外,有证据证明指控杜培武出入的断墙有人值班,4月20日晚值班人员没有看出有人出入,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值班人员有吃夜霄,巡视等离岗的情况发生,那么,杜培武没有从断墙出来就是真实的,没有从断墙出来又没有证据证明杜培武从其它出口离开过戒毒所,杜培武有作案时间的说法就不能成立。
  2.从案发地点上看:公诉机关没有明确说明案发于何地,只说是在车上实施的犯罪, 由于汽车本身是交通工具,可能停放于不同的位置,如果车已经到了昆明或晋宁,杜培武犯罪后还能在9点20分以前赶回戒毒所吗?显然是不能的,那么,案件究竟在何处发生,也就成了本案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而且需要有肯定、明确的地点,才能判断杜培武作案的可能性。另外,如果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在车内杀人的说法成立,为什么车内没有喷射状血迹?子弹头怎么又到了死者的前面?车内怎么没有检测到射击残留物?指纹怎么没有检测到等?这些问题在本案均无合符逻辑的解释,由此,可以看出,指控在车内实施的犯罪,是不能成立的。
  3.从气味鉴定上看:本案中气味鉴定是作为一个主要证据被提出的,对于这个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辩护人已经在前面的辩护意见中涉及。退而言之,假设气味鉴定取证程序合法,由于嗅源没有与王晓湘的气味进行鉴别,加上南京公安局两条警犬一个肯定一个否定的鉴定。可以说明杜培武是否到过车上,尚不能确定,更何况杀人呢? ‘
  4.从作案工具上看:本案中通过对弹痕的鉴定,确认死者是被路南县公安局配发给王俊波的自卫枪所杀,此枪至今去向不明,公诉机关当庭也说到,杜培武过去的交待是老实的,那为什么不能查找到枪的去向,这其中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杜培武没有如实交待,另一种杜培武根本就不知道枪的去向,如果第2种假设成立,也就从另一侧面否定了杜培武作案的可能。
  5.从射击残留物上看:由于取证的程序问题,射击残留物的鉴定是否合法存在着很大的疑问,另外,就算取证程序合法,鉴定真实有效,此鉴定也只能证明杜培武有过射击的行为,并不能证明此射击行为就是发生在4月20日晚,射击的事实有戒毒所的多名干警证实,所以,在杜培武衣袖上查出射击残留物不足为奇,更不能以此为证。 ’
  第四,案件中需要证据说明的一些情况,确没有任何证据说明,可见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
  通过庭审质证,辩护人认为:有一些在案件中本应查清或重视的情况在本案中未能得到司法机关的充分重视。故在此辩护人有必要提请法庭重视。
  1.起诉的证据中涉及到杜培武4月20日当晚在戒毒所日611194电话上两次拨打313748l传呼的情况,而在这两次传呼之前的23分钟,传呼台就传出了请回电话8611194的信息,这一现象发生的原因,案件中没有相应的证据说明。
  2.在现场勘验时,有一情节即发现汽车所带的各胎不翼而飞,现这个备胎究竟是何时不在的没有相应的解释,假设这个各胎是案发后不在的,那么要备胎的目的何在?是否有第二辆汽车存在的可能?均对本案的认定起着重要作用。
  3.现场勘验在被害人王晓湘坐椅的靠背后发现有泥土的痕迹,这个痕迹是怎样上去的,卷宗里没有对应的解释,而辩护人认为,如果没有确实的证据,只能推断为在汽车的后排曾今有人坐过,那么,坐在后排的这个人是谁,与本案是何关系?需要查证落实。
  综上所述,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恳请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宣告被告人杜培武无罪。
    此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刘胡乐
·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杜培武的一、二审辩护人,我们深知杜培武案件的重大,也深知自己身上的担子和风险。但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为了使本案的被告人杜培武得到公正的结果,再次提出;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杜培武死刑纯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严重违法。
  一、首先简单驳斥一审对证据的错误采信和认定:
  1.一审采信的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
  (一)现场勘验笔录仅仅记载:"离合器片踏板上附有红色泥土......"而与以后所有鉴定的提取泥土来自"油门踏板"、"刹车踏板"与勘验笔录的记载背道而驰。
  (二)云0A0455号昌河牌微型车驾驶室"离合器"、"油门踏板"遗留泥土气味及与被告杜培武袜子气味,经警犬气味鉴别(多次多犬)均为同一,以证实杜培武曾经驾驶过该车。请二审法院注意的是:
  第一,车内死者之一王晓湘是杜的妻子,互相有同一气味毫不奇怪。
  第二,四月二十日发案,至六月四日后再做鉴定能保存气味吗?
  第三 "南京市公安局"做的警犬鉴定是"一头有反应,一头无反应",等于无法鉴定。
  (三)对云0A0455号昌河牌微型车驾驶室刹车踏板上提取泥土与杜培武衬衣、涉案人民币鉴定......请二审法院注意的是鉴定参照物是"刹车踏板上的泥土",而本案中没有任何文件、证据证明,警方在"刹车上发现过泥土",不知鉴定人和鉴定单位从哪里取得这一参照鉴定物?是虚构?是捏造?如此证据如何能定罪,定死罪?
  (四)"被告人杜培武警式衬衣袖口上,检出军用枪支射击后的附着火药残留物质证实:杜曾穿此衬衣使用军用枪支射击的事实"。请二审法庭注意的是,至少有十份证据证明杜培武在单位有过射击训练的事实。
  2.一审采信的证人证言:
  (一)"戒毒所干警、职工赵坤生、黄建忠"均证实了被告人杜培武在单位,怎么能做为被告人有作案时间的证据?
  (二)"王晓湘之兄王晓军证实杜培武有反常表现",什么是反常表现,谁能证实王晓军的孤证?
  (B)王>军在本案中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公诉机关干部,其证言有什么依据可以证实可靠、真实?
  3.杜培武的亲笔供词,已被其公诉前的《控告书》、 《刑讯伤情照片》、伤痕、破裂的衣物所全部否认。
  如果杜培武的口供是真实的,为什么按其口供找不出凶器?甚至连口供所述,抛弃凶器的现场都不能证实?
  综上所述:一审使用的以上七种(份)证据根本没有任何排他性,完全是一些不能关联,捕风捉影的间接线索,如此"证据"怎么能定罪并量其死刑?
  本案实质性证据:奸情杀人动机的证据何在? 杀人凶器的去向何在?
  辩护人充分理解涉及本案公、检、法有关人士的心情,但我国司法的原则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绝对不能受意气所影响。审判长在一审法庭上几次叫:"被告人杜培武出示没有杀人的证据"。此类问话不仅失去了公正裁判的意义,也使审判明显流于形式,这是辩护人所不能理解和容忍的。
  二、仍然坚持一审辩护观点:侦察过程中取证程序违法,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
  第一,一审法院判处上诉人杜培武犯有故意杀人罪并处以死刑,而对侦查过程中的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却视而不见。
  1.刑讯逼供后果严重.一审法院视而不见。
  本案一开庭,被告人杜培武就向法庭陈述了在侦查过程中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并将手上、腿上及脚上的伤痕让合议庭及诉讼参加人过目验证,以证实其所述惨遭刑讯逼供事实的客观存在。当庭一审合议庭人员是亲眼听见、历历在目的.而且被告人杜培武在与辩护人第一次会见时当即就提交了《控告书》给辩护人.同时告知辩护人。其刑讯逼供的伤情已由驻监检察官验证并拍了照片,驻监检察官还收取了《控告书》。公诉机关用某个审讯的录像片断来否定全案的审讯情况,企图排除刑讯逼供,但这种断章取意的视听资料根本不能证明其主张,显属此地无银三百两。据此,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请求法庭依照这一规定确认被告人杜培武所做的供述无效!请求法庭向昆明市第一看守所驻监检察官提取相关照片和资料!
  (附被告人在审判前的有关控告书),一审法院对此重要的程序问题.也是当庭有目共睹的,但仅仅表面慎重,休庭后再次质证,仍轻信了公诉人所称;
  "看守所检察官拍的照片(上诉人被刑讯之伤情照片)未找到"之说法而判定,并认定:一审辩护人"未能举证"仅仅是见对证据评说和推论。而事实上辩护人当庭>次口头,事后>次书面申请法庭往看守所提取"伤情照片"。而法庭却为何不提?这不是被告人的权利?这不是辩护人的举证?一审法庭当庭的伤情验证不是证据吗?怎么审完之后又忘了呢?
  2.虚构"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有足迹附着泥土的证据,误导侦察视线,后果严重而这一重要情况,公然被一审法院以警方的"补充勘验"或仅仅是"某一证据记录的疏漏"而忽略不计,使上诉人杜培武被判处死刑。
  本案《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客观记载了:车内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然而:
  一审完全采信指控证据之一:"警犬气味鉴定"是以汽车中"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的足迹遗留的泥土为嗅源来与被告人杜培武的鞋袜气味进行甄别,结果是"警犬反映一致",从而认定本案是被告人杜培武所为。试问:首先,现场勘查根本没有"刹车踏板"、"油门踏板"附有足迹泥土的记载(记录)或事实,何来嗅源?何来正确的鉴定结果?其次,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发案,直至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才由警犬甄别是何原因?嗅源是否可以经长期保管而不发生变化和失效?这一重大问题被一审法庭的"补充勘验",在第二次开庭中冲淡得一无所有,试问,离案发8个多月的"补充勘验"还算现场勘验吗?在辩护人提出如此明显的问题下,去按图索驹的"补充证据"真实吗?可靠吗?
  一审完全采信指控证据之二:"泥土鉴定"以汽车中"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的足迹遗留泥土为参照泥土来源与被告人杜培武所带的钞票上的泥土进行鉴别.结果是"鉴定类同",从而认定是被告人杜培武所为。试问:"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的泥土从何而来,又何来的正确鉴定结果?
  一审完全采信指控证据之三:"泥土结构比较",以"刹车踏板"、"油门踏板"的足迹附着泥土与被告人杜培武衣领上的泥土相比较,矿物质含量类同,从而认定是杜培武所为,试问:"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的泥土系子虚乌有,其鉴定参照的泥土来源毫无依据,岂能鉴定出正确的结果?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毫无选择地完全采信了公诉机关所使用的鉴定源来路不清,纯属主观推断的鉴定结果。在根本没有"刹车踏板"、
  "油门踏板"附有足迹泥土的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判决被告人有罪而且处以死刑的关键性鉴定结果是虚构的来源?还是工作失误?一审法院判决和公诉人当庭的解释是不符合事实和违背有关法律规定的。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对被告人杜培武有罪指控的证据,在取证上存在着与《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121条等条款柜违背的严重违法行为。
  不知一审法院为何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判处一个公民死刑岂能如此草率?
  3.虚设现场,视听资料不真实。一审法院照样采信:
  本案起诉书及公诉人指控,作案现场在汽车上,但公诉人则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现场指认录像",并以此证实是被告人杜培武所为,然而,’连公诉机关、侦察机关自己均不能认定现场在何处,却在"录像"中有现场,有山、有草、有路、有......一切的场景出现。试问:所指认的杀人现场场地真实吗?既然真实,为什么没有在历次的侦察、起诉等法律文件中记载?连控方自己都不能认定的现场,又怎么能以录像的形式展示给法庭呢?法庭又凭什么就采信并以此判处杜培武死刑呢?
  本案取证的违法行为比比皆是,无须一一列举,取证的违法必将导致证据效力的丧失,其证据依法根本不能采信,而且应依法追究违法取证者的相应责任。法律依据有《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具体规定。
  以上刑询逼供以及一系列违法取证的问题显而易见,但一审法院却轻易地判定是辩护人无证可举、是辩护人主观推断和评说。如此草率和简单的态度对于一>关系人命的大案要案来讲是何等不负责任啊!
  第二,一审法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杜培武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
  一审判定:被告人杜培武因怀疑其妻王>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人怀恨在心,继而将王>湘、王俊波两人枪杀。对此判决,从庭审质证的情况可以看出:所谓怀疑之说,仅仅是被告人杜培武一人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所做的孤证,没有其它证据映证。然而,辩护人当庭出具的带领王>湘做手术的徐屹立医生的证明证实:当时杜培武并没有任何不高兴的迹象,而且杜培武还尽心尽力的照顾了王>湘,在王>湘疼痛发火之时,杜培武所表现的只是"伸了下舌头"表示怕她或让她,由此可以肯定,所谓通过人工流产怀疑王>湘有外遇之说不能成立;其>,被告人杜培武周围的朋友、家人均证实杜培武与王>湘在案发前夫妻关系一直非常良好.根本没有任何口角和不愉快的情况发生,其三,被告人杜培武家里的电话是通过总机转接的分机。不可能查到是什么地方打来的电话.或电话费的多少。故通过电话及电话费得知王>湘与王俊波联系密切或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之说也是不能成立的。
  另外,本案被一审判定为一起有预谋的杀人案件,在《侦破报告》中指出:被告人杜培武知道王俊波要上昆明后,巧妙地进行了安排,如不是自己值班而故意去值班造成不在现场的假象,约王>湘、王俊波到玉龙湾玩等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仅仅是怀疑,在没有得到证实之前,就预谋"杀人"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少?还有预谋杀人的枪需要靠王俊波带来,事前王俊波是不是来昆?王俊波带不带枪来昆?带来的枪能否顺利的拿到杜培武手上?拿不到枪的情况下,一人对付两人或更多的人能否对付得下来?等等均是不可思议的问题,在这样疑点重重的情况下便随意推断被告人杜培武具有设计、预谋杀人的主观故意,未免太草率!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杜培武具备故意杀人主观方面的要>,无非是人云亦云照抄了公诉人的观点来确认这一虚构的"事实"。由此,一审判处被告人杜培武犯有故意杀人罪并处于死刑是不能成立的,是主观推断和毫无证据的!对于杜培武与王>湘的关系,辩护人当庭列举了三份以上证人证言,却被一审法院"辩护人未能举证"冲淡得一无所有!
  第三、一审法院在客观方面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杜培武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
  一审判定被告人杜培武故意杀死了王>湘、王俊波的时间、空间、地点、手段、凶器等方面的证据均存在着严重不足,而且所有证据相互严重矛盾,根本不能认定是被告人杜培武所为,更何况处于极刑。
  1.时间方面的证据严重不足:法医认定,被害人死于距受检时间前40小时左右,公诉机关把死亡时间固定在40小时,即4月20日晚8点,排除了"左、右"之说,在此我们要问如果左、右一个小时,被告人杜培武还有犯罪时间吗?回答是明确的"没有"。因为有证据证明在4月20日晚7点40分之前和晚9点以后,
  均有人在戒毒所看见了被告人杜培武,由此看来指控杀死人的时间恰恰是被告人杜培武不具备的时间条件。
  (一审判定证人证言之一戒毒所李劳、赵坤生、黄建忠等的证言根本不能证明本案的任何问题!)
  2.出入断墙的证据严重不足:有证据证明戒毒所断墙有人值班,4月20日晚值班人员没有看见有人出入,更没有看见被告人杜培武出入,一审法院连谁值班都不清>,怎么能证明值班人员有吃夜霄,巡视等离岗的情况发生?被告人杜培武没有离开戒毒所,就不能作案,一审判决上诉人杜培武经断墙往返作案就不是事实。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辩护人所举戒毒所有关证人证言也随着"辩护人未能举证"而否定得荡然无存!!!)
  3.作案的地点证据严重不足:一审法院没有明确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发于何地.只认定在车上实施的犯罪,由于汽车本身是交通工具,可能停放于不同的位置,但作案时必然要有汽车所停放或运行的地点,那么,案件究竟在何处发生,也就成了本案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明确作案地点,才能判断作案的可能性。另外,如果一审法院所判定在车内杀人的说法成立,为什么车内没有喷射状血迹?子弹头怎么又到了死者的前面?车内怎么没有检测到射击残留物?车内死者身后的靠背上怎么没有破损?怎么没有检测到指纹、毛发等?这些问题在本案中均无合符逻辑的解释,由此,只指控在车内实施的犯罪,而无相应地点,显属证据不足,而且所谓现场指认的录像也成了虚假之作,不能采信。如此证据岂能认定杜培武作案?岂能判处杜培武死刑?
  4.气味鉴定证据严重不足:本案中气味鉴定是作为主要有罪证据宋认定的,对于这个证据取得的严重违法性,辩护人已经在前面的辩护意见中提出,无须累述。退而言之.假设气味鉴定取证程序合法,由于没有把嗅源同与杜培武共同生活的王>湘的气味进行鉴别,无法排除杜培武与王>湘属同一气味的可能,警犬判断王>湘与杜培武的气味一致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又怎么可能判定被告人杜培武到过汽车内的现场?加上作为核对复查的南京公安局两条警犬一个肯定一个否定的鉴定。本案的气味鉴定尚处在不能确定状态,由此被告人杜培武是否到过车上,尚不能确定,更何况杀人呢?一审判决所采信的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之二,被事实否定得一千>净。岂能为证?岂能处于上诉人死刑???
  5.作案凶器来龙去脉毫无任何证据,一审判决不涉及凶器竟能判人死刑可谓胆大!本案中通过对弹痕的鉴定,确认死者是被路南县公安局配发给王俊波的自卫枪所杀,但此枪至今去向不明。公诉机关当庭指控;被告人杜培武过去的交待是如实的。既然如实交待为什么不能查找到枪的去向?被告人杜培武没有作案,怎么知道凶器的来龙去脉?没有作案承认枪的去向只能是刑讯逼供的产物。以侦察、公诉机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培武最如实的交待,也无法查证落实(见公安机关98年7月17日工作说明)。面对如此严重的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竟然冒险判处杜培武死刑,可想是多么草率或简单的断案啊。
  6.射击残留物拉曼测试证据不足,只有共性,没有排它性,上诉人杜培武有铁的证据证明其具有合法的射击事实。
  由于取证的程序问题,射击残留物的鉴定是否合法存在着很大的疑问,另外,就算取证程序合法,鉴定真实有效,此鉴定也只能证明被告人杜培武有过射击的行为,并不能证明此射击行为就是发生在4月20日晚杀死>王时的行为。射击的事实有戒毒所的多名干警证实:被告人杜培武曾>次参与单位组织的射击训练,所以,在杜培武衣袖上查出射击残留物不足为奇,更不能以此为证,来证实被告人杜培武杀死>王。此证据没有排他性,只有同一性。一审判定采信的公安机关科学技术鉴定之事被事实否定得一千>净!!!辩护人提供的数份戒毒所干警证实被告人杜培武有合法的射击事实,却被一审法院以辩护人"未能举证"而否定了!
  7.心理测试C P S是否定本案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侦察机关委托C P S鉴定的原因是:"案件侦查过程中,仍有诸多疑点,且无直接证据,为进一步推进侦查工作的开展,特委托进行C P 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见鉴定书第一页)。"也就是说:1998年6月24日委托 C P S鉴定之前没有把握认定是被告人杜培武所为。
  1998年8月3日才出《鉴定书》而《破案报告》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则已肯定是被告人杜培武所为。既然证据不足才来作C P S测试,C P S没有结论却能认定是被告人杜培武所为,其结果只有>种:其一,毫无证据的推断,其>,C P S之外已有更好的侦察手段补充本来不足的证据。结果没有其>的证据充实,只有其一的情况,就是将错就错毫无证据的推断。可以想象,其认定的真实性、可靠性是何等的草率或草菅人命啊!
  (二)一审法院经质证后虽然没有采用C P S测试的结论来认定是被告人杜培武所为。但是在本案审判前各种新闻舆论却大篇幅宣传本案破获是"C P S"起的关键性、决定性作用。
  (三)C P S测试的使用,也有对被告人杜培武相当有利的部分,如:"没有离开戒毒所不是谎言。"既然没有离开戒毒所,怎么去驾车?怎么去杀人?怎么去抛尸?怎么去抛藏凶器、赃物?
  (四)辩护人在二审中再提C P S测试问题是再次请问: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日警方自己以证据不足而让上诉人杜培武作C P S测试,之后,既没有使用C P S的结论,也没有更好的侦察手段,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的证据不足,是怎么自然足了起来,并可以判定是杜培武所为,进而判处其死刑?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先入为主,毫无理由地照抄照录,轻易采信公诉方漏洞百出的举证,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自相矛盾,一审法院以目前的证据和情况认定被告人杜培武杀死>王,并判处上诉人杜培武死刑纯属草率从事,仅凭现有的证据,不仅不能证明其有罪,反而只能证明被告人杜培武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胡乐 杨 松



杜培武案一:杜培武案简介 

杜培武案_杜培武案简介 

杜培武案一:杜培武案始末

杜培武案_杜培武案始末

杜培武案一:杜培武案纠错

杜培武案_杜培武案纠错

杜培武案一:杜培武案辩护律师——刘胡乐 

杜培武案_杜培武案辩护律师——刘胡乐 

杜培武案二:发人深思的杜培武案

杜培武案_发人深思的杜培武案


杜培武:从民警到死囚,从死囚到民警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因故意杀人罪于1999年2月5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1999年10月20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7月6日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当庭释放。7月11日昆明市公安局以昆公监发(2000)12号文件恢复杜培武于2000年3月7日被开除的公职,同时杜培武的党籍及工资福利待遇也得到恢复。
由民警到死囚,又由死囚到民警.时至今日,追寻杜培武这段匪夷所思的坎坷人生路,或许对每一个在基层第一线从事公安刑侦工作的同志都会有一些裨益。
[冤案]
1998年4月20日下午19时左右,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王晓湘及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人枪杀,二人尸体后被人发现置于一辆牌照号为云O?A0455的昌河微型警车上,载尸汽车被人从第一现场移动弃置于昆明市圆通北路40号一公司门外人行道上。
这一案件引起了云南省和昆明市的高度重视,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侦破此案。4月22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王晓湘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拘押讯问,7月2日被刑事拘留,8月3日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杜培武,10月20日昆明市检察院以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9年2月5日昆明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杜培武死刑。
至此,一起骇人听闻的冤案宣告形成。
2000年6月中旬,昆明公安机关破获杨天勇等抢劫杀人团伙案,缴获王俊波被抢手枪(七七式,枪号:1605825)等赃物,犯罪嫌疑人供认1998年4月20日杀害“二王”系他们所为。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办案人员发现所谓“杜培武报复故意杀人”纯属子虚乌有,于是经上级同意,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宣告杜培武无罪释放。
在云南省高级法院关于杜培武案的《刑事判决书》中,有这么一句话:“被害人……被枪杀……的事实,已有由公安机关提供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新的证据证明非杜培武所为。原审判决认定杜培武犯罪的证据已不能成立”。
[冤起]
首先得从杜培武一天的日程说起。1998年4月20日,杜培武于上午7时20分乘戒毒所的车去戒毒所上班,戒毒所距杜培武居住的市公安局宿舍约20多公里。8时30分杜培武到达戒毒所开始上班。当时杜正准备报考中央党校法律本科,所以全天都在办公室复习。下午下班后他到食堂吃饭,当时有本单位的同事在常饭后还和同事高玉才在办公楼下的石凳上聊天。19时许他又到办公室复习,因当晚办公室所在地要放录像,杜培武怕噪音大影响复习就从办公室拿了学习资料回宿舍复习,他出办公室所在地强戒部的门口时(约19时40分)还碰见另一名同事李颖,回到宿舍约20时,一直在宿舍呆着到21时多才从宿舍出来拿着杯子到食堂取牛奶,又碰到同事黄建忠,他和黄在一块又聊了一会儿,之后到戒毒所大门口打电话回家问保姆其妻王晓湘回家没有,保姆说没有,杜又打两个传呼找王,也没有回音。此后杜培武回到宿舍,又用手机打了几个传呼给王晓湘,但仍无回音。打传呼不回的现象是两人恋爱、结婚近六年从未有过的,杜培武感到很诧异。
21日上午上班后,杜培武又打电话到王晓湘单位(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问王晓湘下落,她单位领导说没有看见王上班,杜又问是否请过假,领导说也没请过假。这种现象也是从未发生过的,杜培武担心妻子出什么事,便开始寻找,同时把情况向戒毒所领导作了汇报。当时他担心妻子出车祸或者碰到什么意外事故,为此打电话到所有交警队查询有无交通事故,还通过市局情报资料处查询全市是否出现过不明尸体的情况。但王晓湘仍杳无音信,杜培武焦虑不安。当天下午通讯处王晓湘领导、戒毒所杜培武领导都来到杜家,帮助他寻找,但依然没有消息。这时杜培武感到妻子一定出什么事了,不能再这么等下去,于是向“110”报了案。
到22日上午王晓湘仍无音信,杜培武认为最大的可能是王晓湘出什么事了。22日下午14时左右,戒毒所一位领导来到杜家,问杜培武吃饭没有,说没有吃就到下面吃。杜培武便和他一块下楼上了一辆车,车开到云南省交通警察培训中心大门口时停下了,突然从汽车两侧上来几个人将杜培武按住,全身上下搜他的身,杜培武因妻子失踪早已吓得六神无主,见此情景更是受惊不小,他大声问:“你们是什么人?你们干什么?”没有任何一个人说话,他又问邀他下楼吃饭的领导:“他们是不是抢人的?”还是一阵沉默。这时车又重新上路,一直开到昆明市公安局刑事侦察支队,几个搜他身的人把他带到支队四楼的一间大办公室,让他坐在那里一直坐到下午5时,才把他交给专案组。
在专案组,杜培武被反复讯问4月20日的活动情况,接着3天3夜不让他睡觉以交代问题。从4月22日下午到5月2日连续10天被留置讯问。其间,身为警察的杜培武多次向办案民警索要留置他的法律手续,但对方只给了他一张《传唤证》,杜说,一张传唤证最多只能留置我12个小时,你们却关我10个昼夜,又拿不出其他法律手续,凭什么还要扣押我?办案人员竟然说:“想扣你,就扣你,要什么法律手续?”。
在被扣押审查期间,杜培武终于从办案警察口里知道了王晓湘和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人枪杀的事,知道自己被怀疑为杀人凶手。他一方面为妻子的不幸而伤心,一方面又为自己被定为杀人嫌疑而难过。
审查10天以后,因为案情没有多大进展,办案人员只好将杜培武送到其单位昆明市强制戒毒所变相关押。与此同时,专案组内查外调的工作却一刻也没有放松。由于杜培武作为杀人嫌疑“有诸多疑点,且无直接证据”。6月30日上午,几个办案人员将杜培武从戒毒所带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CPS心理测试,此即俗话所谓“测谎仪”测试,市中级法院的一男一女两名工作人员对杜培武进行了测试,他们出了若干组题目要杜培武回答,内容和案件有密切联系,如问:“4月20日晚你有没有离开戒毒所?”“是不是你上车开枪把他们杀死的?”“是不是你用王俊波的枪把他俩杀死的?”等等。杜培武据实作了回答。测谎仪在一些问题上认为杜培武所说的均为谎言,据此办案人员信心有所增强以为胜券在握,现在已是让杜培武痛快交代“罪行”的时候了。于是从6月30日晚到7月19日,发生了一场令杜培武永生难忘的“高强度”审讯。
据杜培武的陈述,他遭到了办案者十分野蛮十分残酷的刑讯,超出人的生理、心理忍耐极限,杜培武在酷刑下被迫承认自己实施犯罪:怎样对“二王”关系怀恨在心,怎样骗枪杀人,怎样抛尸,怎样选择第一现抄…7月2日,杜培武正式被刑事拘留,8月3日被逮捕。7月19日,杜培武被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关押,在向在押犯了解看守所民警不会打人的情况后,杜培武于7月28日分别向驻所检察官和市检察院提出《刑讯逼供控告书》,并向驻所检察官展示他手上、脚上、膝盖上受刑被打后留下的伤情,次日即7月29日,该检察官当着两名管教干部及上百名在押犯的面为杜培武验伤、拍照。
1998年10月20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定杜培武构成“故意杀人罪”。起诉书称:被告人杜培武因怀疑其妻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二人怀恨在心,1998年4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杜培武与王晓湘、王俊波相约见面后,杜培武骗得王俊波随身携带的“七?七”式手枪,用此枪先后将王俊波、王晓湘枪杀于王俊波从路南(现为石林彝族自治县)驾驶到昆明的云O?A0455昌河微型车中排座位上。作案后,杜培武将微型车及两被害人尸体抛置于本市园通北路四十号一公司门外人行道上,并将作案时使用手枪及二人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物品丢弃。以上犯罪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枪弹痕迹检验鉴定书、查获的杜培武所穿长袖警服衬衣、及衬衣手袖射击残留物和附着泥土、作案车上泥土的鉴定和分析报告、有关的技术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在卷。
1998年11月18日杜培武接到《起诉书》,12月12日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陈述书》。在《陈述书》中,杜培武指出“公安人员违法办案”,对他进行刑讯逼供,公诉书“指控证据不足”,并着重就所谓“射击残留物”及“附着泥土”谈自己的理由。他说衣袖上的“射击残留物”是他年前参加打靶时留下的,而他又有不洗衣服的习惯。如果真是他作案,并且如起诉书所说作案后将“手枪及二人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物品丢弃”,为何不把留下射击残留物的衣服丢弃呢?至于“附着泥土”杜培武认为他衣服上的泥土与本案没有内在联系,只有表面近似的联系,不能充分肯定本案中的泥土就是他衣服上的泥土,如果泥土只是“类同”不能作为作案的证据。
[一审]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开庭不久杜培武就向法庭展示他手腕、膝盖及脚上被办案人员打他留下的伤痕,当庭控告办案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并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7月29日在看守所为他拍下的可证明他遭受刑讯逼供的伤情照片,但未得到理睬。杜培武的辩护律师也为他作无罪辩护,两位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指控被告人杜培武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1、刑讯逼供后果严重。
律师认为杜培武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是真实的客观存在。据此,依据最高法院《贯彻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之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请求法院确认杜培武所作的供述无效。
2、虚构现场“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有足迹附着的泥土的证据,误导侦查视线。
律师指出,本案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仅仅记载该车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根本没有“刹车踏板”及“油门踏板”上也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的记载,如此一来,由警犬用杜培武鞋袜气味和“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附着的足迹遗留泥土作气味鉴定,并且结果是“警犬反应一致”就存在一个致命的问题──这“刹车踏板”及“油门踏板”上的泥土是怎么来的?
此外,律师还指出,公诉机关出示的杜培武有罪供述笔录只是多达几十次供述中的三四次,是否在其它笔录杜培武也是作有罪供述?为什么不全部出示?再则,这些有罪供述是在7月5日至7月10日这一时段作出的,在长达8个月的关押时间里,只有在这一期间作了有罪供述,故杜培武在此期间到底是处于何种精神状态?是否有刑讯逼供、引诱、威胁等情况存在?不能不让人质疑。又则,在四份有罪供述中杜培武表述同一犯罪事实竟然互相矛盾,如杀人的过程,弃物的地点,杀人的手段,杀人的时间,杀人的地点均不一致,这样的供述岂能采信?此外,公诉机关出示的认为能证明杜培武犯罪的鉴定,如泥土、射击残留物、气味的鉴定不仅均存在着取材时间、取材地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问题,而且与勘验报告等所描述的情况也不相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而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另外,在本案的勘验、鉴定中,没有见到证人的签名或盖章,也没有看到犯罪嫌疑人得知鉴定结论的说明,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
据此,律师认为本案取证程序违法,现有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杜培武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
在这些方面,律师通过一些人证证实杜培武与王晓湘关系尚好,并不知道“二王”之间有何关系,认为杜培武“预谋杀人”的可能性极小,因而认为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缺乏主观要件,不能成立。
第三,在客观方面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杜培武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1、杜培武没有作案时间。
2、公诉机关说不出明确的发案地点,指控杜在车内杀人不成立。
3、即使气味鉴定取证程序合法,由于嗅源没有与王晓湘的气味进行鉴别,加上市公安局两条警犬一条肯定一条否定的鉴定结论,无法说明杜培武是否到过车上,更何况在车上杀人。
4、杀人凶器──王俊波自卫手枪至今去向不明。这只有二种可能,一是杜培武不如实交待,再是杜培武根本不知道枪的去向。公诉机关既然当庭说杜培武过去的交待是老实的,那么就只有后一种可能:杜培武没有作案,因而不知枪的去向。
第四,本案中需要证据说明的一些情况,确没有任何证据说明,可见本案基本事实不清。
面对律师提出的问题,公诉人感到需要休庭补充取证,于是一审的第一次庭审宣布休庭。
1999年1月15日本案再次开庭审理。
为了引起法官的注意,这回杜培武悄悄地将他在遭受刑讯逼供时被打烂的一套衣服藏在腰部,利用冬季穿衣较多的有利条件,外罩一件风衣将这一有力证据带进法庭。开庭不久,他再次提出刑讯逼供问题,要求公诉人出示照片。杜培武还使出了最后一招:当着包括法官、公诉人、律师及几百名旁听者的面扯出被打烂的衣服证明他曾经遭到刑讯逼供,证明他过去的有罪供述均是被迫的因而依据法律是无效的,但他所做的这一切被法庭漠视。
这次开庭,律师又针对公诉人“拾遗补缺”般的补充及说明为杜培武作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明确指出:“控方所进行的补充和说明,不仅没有解决说明其取证的合法,反而更进一步证明了取证违法的事实存在,其所举证据系违法所得,依法不能采信,而且应依法追究违法取证的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由于办案人员一致认定杀害“二王”非杜培武莫属,那么律师的辩护就反而成了“无稽之谈”了。果然,昆明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认为律师的辩护是“纯属主观、片面认识的推论,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持,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杜培武在法庭上没有杀人的申辩,则认为是“纯属狡辩,应予驳斥”。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
出于求生的本能,杜培武于1999年3月8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以“杀人动机无证据证实;刑讯逼供违法办案;本案证据不足,疑点重重”为由希望省高院认真审查,不要草菅人命。4月6日,辩护律师刘胡乐、杨松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二审辩护词》针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针锋相对地予以辩驳,再次提出: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杜培武死刑,纯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严重违法。同年10月20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这个判决说:“……的辩解和辩护是不能成立的,本案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合法有效,应予确认……上诉意见和辩护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同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采纳之处,本院认为在量刑时应予注意。”因此,改判杜培武为死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2月8日,杜培武被送到关押重刑犯的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一审判决后等待死亡的杜培武心灰意冷。他在留给亲人的遗书中说,他的家庭是被真正的犯罪分子毁掉的。他并且说,他的冤情只有等真正的犯罪分子落网以后才能洗清。
[昭雪]
杜培武的预言在两年以后终于实现了。2000年4月23日,一个名叫王春所的人和他乘坐的汽车离奇失踪。警方得到报案通过严密监控,抓获犯罪嫌疑人柴国利及其女友张卫华,经审讯,柴国利交代了以昆明铁路公安分局东站派出所民警杨天勇为首的抢劫杀人集团惊天罪行。尔后,杨天勇、杨明才、滕典东、肖力、肖林、左曙光等先后落网。据这伙犯罪嫌疑人交代,从1997年4月至2000年5月,他们共杀害19人(其中警察3人,联防队员3人,现役军人1人,女性2人),杀伤1人。共盗抢机动车20辆。在被杀的三名警察中,有2人就是王俊波和王晓湘。“二王”系杨天勇、杨明才、滕典东杀害,并抢走王俊波所配“七七”式手枪。到了这个时候,杜培武才被一伙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证明他是清白的。
云南省和昆明市主要领导迅速指示,要求有关部门立即解决这一冤案。
2000年7月6日杜培武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当庭释放。7月11日昆明市公安局以昆公监发(2000)12号文件恢复杜培武于2000年3月7日被开除的公职,同时杜培武的党籍及工资福利待遇也得到恢复。但他不仅已度过了26个月的非人时光,而且经历了从无辜民警到死刑罪犯的过程。
[杜培武:厚厚的一沓“遗书”]
2001年8月3日,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刑讯逼供罪,一审分别判处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秦伯联、队长宁兴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1年零6个月缓刑2年。这对于一只脚已经迈进“鬼门关”、肉体和精神受到极度摧残的杜培武来说,是一个胜利,但仅是一个令人辛酸的胜利。
这是一双让你不敢直视的眼睛——长久缺乏睡眠而变得有点红,有无数道逼人的光,从这双眼睛很深很深的地方直射过来。
让他平静下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谈及自己九死一生的故事时,他悄无声息地翻出了厚厚的一沓“遗书”——那是一个无辜生命在走向刑场之前的哀鸣……    
 [血案]
[现在已经是3月底了,……我心里虽然清楚自己是清白的、无辜的,却只能眼睁睁地等着被冤死,而无法改变一审法庭主观枉断的结果……1999·3·26]
1998年4月22日上午,在昆明市圆通北路40号,警方发现了一辆被丢弃的警用昌河牌微型面包车,车内有一男一女两具尸体,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现场勘查后证实,男性死者系昆明市所辖的路南县(现为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另一人是昆明市公安局女民警王晓湘,两人身着便服,被人近距离开枪打死。
警方认定,杀人的凶器便是王俊波随身佩带的“七七”式手枪。枪支去向不明。
[今天是我被判死刑的第36天……死神即将来临,生命就要逝去……全家人在为我的冤案四处奔波……可想困难是如何之大,希望是如何之渺茫。1999·4·5]
1998年4月22日14时许,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正在焦急地寻找失踪的妻子王晓湘,却被抓到昆明市公安局。直到此时,他才知道妻子王晓湘被杀害,而自己成了杀人嫌疑犯。
在专案组,杜培武经历了连续10天10夜的审讯,审讯的主要手段是疲劳战:不准睡觉。
审讯一无所获。5月2日,杜培武被送往他自己的单位戒毒所,由专人看管起来。
[今天是4月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来对我进行了复核,时间很短,我知道,我这个冤案再也没有机会讲话了,从今天开始,我随时都可能离开人世。……
这到底是为什么?为什么?!我做鬼也不会放过那些制造冤假错案的人,我到了阴间一定要找王晓湘问一问,到底是谁杀了他们?为什么要我来背这个黑锅?……1999·4·6]
6月30日上午,杜培武被押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测谎。他坦然坐在那里,看着他们把一条条导线连接在他的身体各处。
提问:“你杀人了吗?”
“没有!”
结论却是“说谎”。
一男一女对杜培武不厌其烦地测了一整天,最后的综合结论是杜培武在说谎——换句话说,杜培武将被当作杀害“二王”的重大嫌疑犯。
案件的审理由此转入残酷的第二阶段。
[尊严被剥夺之后……]
[现在,……我最放心不下的还是睿睿,这么小就成了孤儿,他太可怜了,而且,我的冤案不知会对他的成长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死后,请父母把我的骨灰带回山东老家,葬在爷爷奶奶的坟旁……1999·4·12]
从测谎的当天晚上开始,办案人员给杜培武戴上了脚镣,喝令他交待杀害“二王”的犯罪过程。他们用手铐将杜的双手呈“大”字形悬空吊在铁门上,吊一段时间后,在脚下塞进一个凳子,以换取杜的“老实交待”。杜不断地声称冤枉,这又被认为是“负隅顽抗”,审讯人员便又猛地抽掉凳子,让杜突然悬空,如此反复……
这仍然不能令杜培武屈服。审讯人员又用高压电警棍逐一电击他的脚趾和手指。
那些审讯人员有的跟杜培武熟悉,他们在用刑的时候,冷冷地对杜培武说:“对不起了!”
这一幕并非发生在某个秘密场所,而是在公安局的大院里上演,杜培武早已变了调的、令人毛骨悚然的惨叫声,使得许多正直的警察不寒而栗,他们中的有些人后来挺身而出,作为指控秦伯联等人刑讯逼供的证人。
[今天有又一批人“上路”了。从1998年7月19日我被送进来至今,已见到5批人“上路”了……面对这样的情况,请家人把我最后穿的衣服准备好,送来给我……1999·4·19]
酷刑下,杜培武被迫低下了不屈的头颅,他开始“供述杀人的罪行”。
“为了不挨打,我不仅要按照审讯者的要求说,而且尽可能地揣摩他们的意图。”杜培武说。
编好了“杀人现场”,“杀人枪支”的下落却苦了杜培武。他“交代”了一个地方,刑警们马上就押着他去找,找不到就吊起来一顿毒打。杜培武绞尽脑汁想了一招——“枪被拆散,沿途扔了,扔到滇池里去了……”
[我常在梦里与家人相见,可家人的容貌越来越模糊,特别是睿睿,样子就更模糊。爸、妈,是否能把家里人的近照带来让我看看,我想,在我走之时,总要让我清清楚楚地记得家里人的容貌吧。1999·4·28]
1998年7月19日,杜培武被送回看守所。专案组的其中一个小头目警告说:“如果翻供小心收拾你!”
从6月30日到7月19日整整20天,杜培武基本没有睡过觉,“跪在地上回答问题就是最好的休息,也只有这个时候我才能缓一缓,补充一下体力。”
其间,杜培武于1998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他认为,从4月22日至7月2日一共70天被限制人身自由属于非法拘禁。
这个时候,身为警察的杜培武已经不像样子了:目光呆滞,步履蹒跚,两个手腕和双脚踝均被手铐、脚镣吊烂、化脓,手背乌黑,肿得像戴着拳击手套似的。
几天后,杜培武慢慢缓了过来,他写好了《刑讯逼供控告书》,交给驻所检察官范显忠,这位检察官当着上百名在押疑犯和管教干部的面,为杜拍下4张伤情照片。这4张照片以后起了很大的作用。
[11名刑侦技术人员出庭作证]
[对于我的冤情,难道这个世上没有一个人能够辨别是非吗?古时有个包青天,能断天下冤案,今天的世上就没有一个像包青天一样的法官吗?……1999·5·13]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律师为杜培武作了无罪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杜培武的杀人动机是:“因怀疑其妻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二人怀恨在心。”
令人关注的是,公诉方同时提供了侦查机关利用“高科技”手段获得的证据:包括警犬气味鉴别、泥土化学成分分析、“拉曼测试”(射击火药残留物测试)等。称其检测物来源为昌河面包车离合器踏板、油门踏板、刹车踏板上的泥土,与杜培武所穿鞋袜的气味相一致;与其衬衣及衣袋上粘附的泥土痕迹、衣袋内一张100元人民币上的泥土痕迹等为同一类泥土;在其所穿衬衣右袖口处检出军用枪支射击后附着的火药残留物。
据此,侦查和公诉机关认定杜曾驾驶过这辆微型面包车并且开过枪。
或许是要借以展示超强的刑侦技术力量,控方指派11名工程师级的刑侦技术人员出庭作证。
但是,两位辩护律师却发现了破绽——在警方的《现场勘查笔录》上,仅仅记载了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的泥土,并没包括“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那么,这两处的泥土从哪里来的呢?
杜培武当庭展示了他身上清晰可见的伤情,并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拍摄的照片,以证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但公诉人说,当时没有拍过照片。
面对眼前的窘境,审判长宣布休庭。
[这个世界上可能有很多人会认为,被冤枉的人一定会不停地大声喊冤,可是,当蒙冤者看到自己喊冤无人听,也不起作用时,他还能做什么?他只能默默地在心里承受冤案带来的一切沉重的精神负担。1999·5·23]
1999年1月15日,昆明中院第二次开庭。
经过一个月的准备,公诉机关弄来了一份《补充现场勘验笔录》,“补足”了原来没有的“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的泥土记录。
辩护人对此嗤之以鼻,认为这种严重违反程序、恣意“创造证据”的行为,恰恰说明本案根本就没有证据!
杜培武再次要求公诉人出示照片,这一次,公诉人说,照片找不到了。
见此情景,杜培武转而对审判长说:“我还有他们刑讯逼供的证据!”只见他解开风衣,从裤子里扯出了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这是我当时穿在身上被他们打烂的衣服!”审判长让法警收起血衣,“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
在强烈的求生欲望驱使下,杜培武不顾一切地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审判长火了:“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
 [“死亡倒计时”]
[在我被冤死之前,我想把自己的肾脏卖掉,把钱留给睿睿,……本来,我想把眼角膜也卖掉,但我又想要留着眼睛,在阴间我要睁着眼睛看到我的冤案澄清。特别是看到那些制造冤案的人遭到报应,受到惩罚。我始终坚信,是冤案总会查清的,只要天地还有公理,即使活着看不到冤案昭雪,死后天地也会还我一个公道。1999·6·8]
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月1日,审判长到看守所向杜培武宣判时说:“你现在把枪交出来,我改判你死缓。”
杜培武接过判决书,泪水模糊了双眼。他都不相信事情真的会变成这样。在无边的绝望之中,杜培武仿佛听到了“死亡倒计时”的钟声。他开始不停地写遗书,期待有朝一日,世人能知道他被冤死的悲惨经历。
他说,死亡的阴影紧紧地抓住他。极度的恐惧使他经常从恶梦中突然惊醒。只要一听到铁门的响声,他就会浑身发抖,以为要送他去刑场……
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刀下留人”,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可采纳之处”为由,终审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杜培武随后被投入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我一个无辜的家庭,一半毁在罪犯的手里,一半毁在司法腐败的手里。蒙冤之后,却要把洗脱罪名的希望寄托在真凶的身上,这是多么的可悲!1999·8·6]
2000年6月17日,昆明市公安机关破获以铁路警察杨天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杨等7人已被处决)。当杨天勇的保险柜被打开后,此前办理杜培武案件的有关人员顿时惊得目瞪口呆———致“二王”死命的那把“七七”式手枪,赫然躺在保险柜里!
据杨天勇等人供述,1998年4月20日晚上8时,他与滕典东、杨明才三人身着警服,驾车来到昆明市郊区的海埂,见一辆昌河牌微型面包车停在那里,便自称缉毒警察上前敲门,车内的王晓湘说:“我们也是公安局的。”杨天勇用一只“五四”手枪指着,要铐他们,王晓湘不让,要打电话给局长。杨明才一把夺过手机,将王晓湘、王俊波铐在车上,杨天勇抢了王俊波的“七七”式手枪,用该枪将“二王”打死……
2000年7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再审判决,宣告杜培武无罪。
宣判那天,辩护律师杨松被请到监狱做杜培武的工作。“也没有什么反常的情绪,只是默默地流泪。实在太冤了!”杨松说。
[爸爸曾在法庭上告诉我,要相信法律。事实上,我自始至终对法律都是相信的。但是,对于执行法律的某些腐败分子(也就是那些用暴力制造冤案的人)……1999·9·10]
2001年8月3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刑讯逼供罪,一审分别判处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秦伯联、队长宁兴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1年零6个月缓刑2年。
据法医鉴定,杜培武身上留下多处因吊打而形成的伤痕以及外伤导致的脑萎缩,构成轻伤。
赔偿也是艰难的,按照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国家赔偿标准,杜只能获得不足3万元的赔偿。
这位34岁的山东汉子,8岁时随父母来到春城,1995年考入云南省公安学校,与王俊波同在一个学员队,王晓湘则比他低了一级。案发时,儿子睿睿还不到3岁。对于妻子与王俊波的婚外情,杜培武浑然不觉。
“恨她吗?”“恨不起来。”杜培武拿出王晓湘的照片说,有时候,他会独自到晓湘的墓前坐上一会儿,给她说说孩子的事情,告诉她凶手已经抓到了。“我想,她能听到的……”
转载自新浪博客《逆风奔跑》



杜培武案三:杜培武错案的前前后后

杜培武案_杜培武错案的前前后后


杜培武错案的前前后后 
    令人震惊的杨天勇劫车杀人团伙案的告破,使一起罕见的错案———杜培武案终于水落石出。2000年7月11日,蒙冤受屈26个月的杜培武被无罪释放。他的亲人、他的律师、他原来所在单位的领导、昆明市公安局的有关领导,一起到监狱接他回家。死者分别是杜培武的妻子和同学,不是杜培武杀死还有谁呢?———错案就在这样的推理下“合理”地发生了    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从停放在圆西路人行道上的一辆昌河面包车内,发现一男一女被枪杀在车内,身上钱物被洗劫一空。经查,男的叫王俊波,是石林彝族自治县(原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女的叫王晓湘,是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两名公安干警被枪杀,案情重大。很快,昆明市公安局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通讯处、戒毒所、五华公安分局、原路南县公安局有关人员组成的专案组,定名为“4·22”专案组。    经专案组进一步调查发现,“二王”是被人用王俊波当时所持的“七·七”式手枪枪杀,案发后该枪下落不明。专案组通过一系列的工作,死者王晓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最先进入专案组的视线。专案组传讯了杜培武,但杜坚决否认。之后,专案组又扩大视线,围绕杀人抛尸现场走访了数百名群众,查证了上万条信息线索,在确定了一个又一个的嫌疑人后,经查证后又一个一个地排除了。与此同时,专案组又对现场进行勘察分析,研究案情,并对杜培武进行了一系列的鉴定、测试、检测,均不否认杜培武作案的可能。自此,杜培武被确定为“4·22”专案的重大嫌疑人。但杜培武对此一直拒不承认。    1998年7月2日,专案组邀请昆明市检察院有关人员一起研究对杜培武采取强制措施。当晚8时,专案组对杜培武宣布刑事拘留。    两天后,杜培武开始“交待问题”,每次均向专案组陈述基本一致的“作案经过”,但对杀害“二王”所用的“七·七”式手枪及“二王”身上的物品去向“交待”不明,案情进展缓慢。    7月19日,专案组又一次邀请了市检察院有关人员,带杜培武“指认”现场。    7月26日,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杜培武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市检察院在依法审讯杜培武时,杜推翻了原来的供述,诉说以前的供述是侦查部门刑讯逼供的结果,并指着手上的疤痕称是被侦查部门用烟头烫伤的。针对这一情况,批捕处即找专案组了解是否有过刑讯逼供,办案人员称杜手上的疤痕是戴手铐形成的,对杜没有刑讯逼供,并提供了审讯杜培武的录相带和杜亲笔书写的供述材料给检察院审查。    7月31日,市检察院以杜培武涉嫌故意杀人罪正式批准逮捕。10月20日,市检察院决定将该案起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1998年12月17日和1999年1月15日两次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1999年2月5日以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杜培武不服,以“没有杀人,公安刑讯逼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后,提出了对公诉机关在一审庭审中指控并经一审确认的鉴定证据和杜本人的亲笔供述等证据中的取证问题、鉴定时间问题、刑讯逼供问题、以及作案时间、作案动机等方面的问题和疑点。认为该案的主要证据是真实的,但存在的疑点不能排除,于1999年11月12日留有余地地将杜降格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将杜培武投入监狱改造。杨天勇劫车杀人团伙案的告破,公安机关最先作出反映:杜培武抓错了!    转眼,半年多时间过去了。2000年6月14日,昆明警方在开展侦破会战中,一举破获了杨天勇劫车杀人团伙案,59小时抓获这个团伙的7名犯罪嫌疑人。在他们所交待的一件件惊天大案中,也包括了在海埂杀害抢劫两名警察的案件。据案犯交待,1998年4月的一天晚上8时左右,杨天勇、杨明才、滕典东携带一支“五·四”式手枪及两副手铐,由滕典东驾驶一辆白色长安微型车到海埂路民族村旁,准备以抓卖淫嫖娼敲诈钱财。他们从一条岔路进去,看见一块大空场中央有一辆昌河微型车停在那里,3人即将车停在路边步行过去,走近车后,杨天勇敲敲车门后,车内的人打开了玻璃窗,杨天勇掏出“五·四”式手枪说:“我们是缉毒队的,请你们出示证件接受检查。”车门打开后,3人用手电照,见车内有一男一女。男的拿出证件给杨天勇看,杨叫滕典东把男的左手铐在车门上方扶手上,杨明才将女的手铐在一起,杨天勇问男的是否带有武器,男的答带着。杨叫其交出,男的从后腰上取出一支“七·七”式手枪交给杨天勇,杨接过后上了膛,并把自己带着的“五·四”式手枪拿给杨明才。女的提出要看杨天勇的证件,杨拿出证件给她看,女的看后问:“你是派出所的?你叫杨天勇?”杨天勇二话不说,蹲在驾驶座位上用刚抢劫的“七·七”式手枪先后朝二人的心脏部位各开了一枪,二人当即中弹身亡。接着杨天勇叫杨明才搜身,搜到手机两部,中文传呼机两台,以及工作证、驾驶证、市公安局出入证等物品。从证件上他们得知,男的叫王俊波,是原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女的叫王晓湘,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搜完物品后,杨天勇怕二人不死,又叫杨明才用扳手对二人的面部、口进行猛击,确信二人已死后,杨天勇用昌河车拉着二人的尸体,杨明才坐副驾驶位,滕典东驾长安车尾随,沿滇池路经环城西路、一二·一大街到圆西路将昌河车开上人行道,之后用抹布将车内玻璃、物品擦拭后,坐长安车回8公里住处。    根据3名犯罪嫌疑人的交待,公安机关在杨天勇的住处搜出“七·七”式手枪一支,弹匣2个。经鉴定,该枪就是王俊波所配的被用枪杀“二王”的枪支。此外,还查获王俊波微型录音机一台。经查证王俊波原购物发票上记载的录音机与查获的录音机机身号完全一致。至此,杀害王俊波、王晓湘的凶手基本认定就是杨天勇、杨明才、滕典东3人。这就意味着原来办的杜培武杀人案是一桩错案!昆明市公安局立即向市委政法委报告,市委政法委研究决定,组织政法有关部门,立即对杜培武案进行复核审查。政法机关主动纠错,还杜培武予清白    从发现杜培武错案线索伊始,省委政法委就数次召开专题会议,领导指挥纠正杜培武错案工作。7月7日上午,中共云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秦光荣主持召开会议,听取了昆明市委政法委、昆明市公安局关于侦破杨天勇特大杀人劫车团伙案和从中发现及纠正杜培武案的工作汇报,传达了省委书记令狐安、省长李嘉廷、省委副书记孙淦等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会议提出6条意见,要求对杜培武案要尽快纠正,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8月22日下午,省委政法委召开了又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追究杜培武错案有关责任人的工作。会议提出,杜案的教训是深刻的,虽然公安机关发现问题后主动提出纠正意见,但错案终究是错案。同时,省、市公检法都要对错办、错诉、错判等问题进行总结,提出具体整改措施,让广大干警引以为鉴,吸取教训。    8月31日下午,秦光荣再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省、市检察院法纪部门对杜案调查情况的汇报,并提出了6条意见。    昆明市委政法委在得知杜培武错案情况后,高度重视,市委副书记贺兴洲,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君正立即指示昆明市公、检、法有关部门对杜培武一案认真进行复查,明确要求在复查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切实查清真相,依法公正处理此案。案件复查工作从6月22日至29日,公、检、法各部门在政法委协调下,通力协作,仅用8天时间就依法基本查清和收集了杜培武一案是一起错案的事实和证据。市委政法委先后多次召开会议,认真贯彻省市领导指示精神,就杜培武一案的复查、纠正、善后工作、应吸取的教训和进行错案追究等方面进行了专题研究和部署。为7月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准确依法改判杜培武无罪提供了确凿的证据和有力的组织保障。按照市委政法委的安排部署,市级公、检、法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组织了工作组对此案的原办案人员,就杜培武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今年6月,省检察院获悉杜培武错案情况后,李春林检察长立即指示省院有关部门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派员了解情况,向昆明市检察院调取卷宗进行审查。7月4日、5日和7日,省院会同市院参加了昆明市公安局对杨天勇等人杀害王俊波和王晓湘的作案现场指认。李春林还于8月22日、9月4日和9月14日先后三次主持召开了扩大会议和党组会,对昆明市检察院错捕、错诉杜案进行了认真的剖析,实事求是地总结教训,研究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措施。同时,由法纪部门对杜培武控告昆明市公安局有关办案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的问题展开调查。8月30日,调查组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对杜培武控告情况的调查报告》。    昆明市检察院发现杜培武错案以后,先后四次召开会议,专题听取汇报,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从严格执法、加强监督、保障无罪之人不受追究的职责来对照,针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了总结、自查、自省,并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措施: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以公平、公开为手段,努力实现公正执法;切实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切实履行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采取了相应的积极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并迅即在掌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上改判杜培武无罪。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24日上报了“关于对‘杜培武故意杀人’一案原审情况的总结报告”,总结了一审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    杜培武于今年7月11日出狱后,省市公安机关主动把有关善后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昆明市公安局组成的工作组于7月中旬带杜培武进行了身体检查。其间,工作组多次看望了杜培武及其家人,并商量有关善后工作,包括住房、治疗、疗养等问题。7月12日,市公安局发文恢复杜培武工资及福利待遇。7月14日,市局机关党委按组织程序批准杜培武为中共正式党员。    7月19日,根据错案的事实,市公安局党委决定,对1998年4月办理错案的专案组责任人停止执行警察职务,并由市局纪委立案调查。并将错案作为此次全市公安机关“三项教育”的学习材料。    目前,追究错案责任的工作以及落实杜培武善后工作仍在进行之中。    杜培武错案是罕见的。杜培武错案得以及时纠正,充分体现了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政法部门忠实于法律、勇于改正错误、坚持真理的高度政治责任感。人们相信,政法部门有勇气纠正这一错案,也有决心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坚决防止和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作者:彭显才施家三
稿源:【滇池晨报】http://unn.people.com.cn/GB/channel23/176/842/200011/08/61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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