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乡村医生新政策


河南 2019-05-04 03:06:51 河南
[摘要]河南乡村医生新政策(共4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发布时间:2011-11-30 19:24豫政办 〔2011〕129号各市、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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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乡村医生新政策【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11-30 19:24

豫政办 〔2011〕1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乡村医生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长期以来,我省广大乡村医生工作在农村卫生第一线,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服务,承担疫情报告、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为维护农村居民健康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为切实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完善村卫生室基本设施,改善诊疗环境,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强化管理指导,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培养培训,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实现村卫生室全覆盖。县级卫生部门负责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根据服务人口、居民需求、地理条件等因素,确定辖区内村卫生室数量,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由政府、集体、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配备基本设备,做到功能完善、适应需

求。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二)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具备执业资格、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的乡村医生中考核确定,按照所辖户籍人口,原则上每千人口配置1—1.2名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65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实施乡村医生准入制度。县级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实施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三)建立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储备制度。县级卫生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广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工作。

(四)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科学监管。要制定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建立并完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标准。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五)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县级卫生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举办业务讲座、召开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部门统一组织

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六)实现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进行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在村卫生室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为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从2011年12月1日起,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二)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列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其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鼓励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引导乡村医生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对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的村卫生室,政府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部门要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将30%—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将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2.基本医疗服务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药事服务成本)标准为5元(含一个疗程),其中:新农合支付4.5元,个人支付0.5元。新农合支付部分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省财政承担50%,省辖市、县(市、区)财政承担50%。各地要根据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的服务年限、岗位职责、学历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补助分配办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优秀乡村医生荣誉称号、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可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

(二)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结合我省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

医生发放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乡村医生,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省辖市、县(市、区)财政承担50%,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保障困难问题。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落实相关政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保障资金投入。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www.shanpow.com_河南乡村医生新政策。

(四)严格绩效考核。县级卫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建立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电子档案,记录乡村医生聘用、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根据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岗位责任和群众满意度等,定期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执业人员动态调整和收入分配的依据。

(五)大力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河南乡村医生新政策【二】:河南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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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乡村医生考核,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卫农卫发〔2008〕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本省范围内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的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但应与乡村医生考核同期进行。

第四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考核结果的汇总、上报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于乡村医生较少的市辖区,乡村医生考核可由该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六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市、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员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50%以上。

考核委员会可在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或指定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实施。考核小组组长应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人员担任,成员由乡镇卫生院的卫生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人数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50%以上。

第八条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九条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考核实行百分制。

第十条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履行公共卫生职责考核(满分50分)。

1.疾病控制:依法做好传染病的登记,报告和管理并协助处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协助做好地方病、慢性病等疾病的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2.新农合服务:积极支持、宣传并参与新农合工作,定期公示本村参合群众信息以及医疗补偿信息。

3.妇幼保健:承担妇幼保健工作,协助做好妇幼保健服务,及时掌握、报告孕情,动员孕妇接受早孕检查、定期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做好产后访视和母乳喂养随访,指导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搞好体弱儿管理;积极开展妇幼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开展常见妇科病查治、儿童体检。

4.卫生监督: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做好本村卫生监督的指导服务工作。

5.信息管理:负责有关新农合、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如实填写并按时上报有关公共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6.健康教育:开展健康教育,定期向村民宣传卫生防病及保健知识。

7.健康档案: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慢性病管理;按要求完成辖区内居民健康档案的信息收集、建档、录入、更新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

8.爱国卫生运动:协助开展村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环境,促进卫生村创建。

9.完成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考核委员会应制定统一的考核标准,可由考核小组具体实施。

(二)业务水平考核(满分20分)。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医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应以实践技能考核为主,可根据需要组织理论考核。考核委员会确定乡村医生考核题库,乡村医生从中抽取若干考题现场应答。

(三)学习培训考核(满分10分)。

由考核委员会根据乡村医生参加年度培训情况、在岗医学学历教育情况进行评分。

第十一条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内容包括:乡村医生在执业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医患关系、依法执业、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委员会(小组)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及其他乡村医生的意见。

职业道德考评满分20分。

第十二条考核时间由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限定的时间,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本辖区具体考核时间。

第四章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主要包括:个人述职、查阅资料、走访调查、业务水平测试、召开座谈会、职业道德评议等。

第十四条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小组)于考核前30日,通过可靠途径将通知送达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书面考核通知应包括考核时间、地点、内容、程序,以及考核具体组成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职称)等内容。

(二)乡村医生在收到书面考核通知后签字,并将签字材料留存于考核委员会。同时填报《乡村医生考核表》。www.shanpow.com_河南乡村医生新政策。

(三)考核委员会(小组)按照上述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内容、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四)考核委员会根据业务考评情况和职业道德评定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结果并记入《乡村医生考核表》。www.shanpow.com_河南乡村医生新政策。

(五)考核委员会应于考核完成的15日内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通知书。乡村医生应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签字材料留存于考核委员会备案。如乡村医生不签署意见,送达人及证人应签署送达时间、地点等。

(六)考核委员会(小组)应在考核结束后15日内向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逐级上报《河南

河南乡村医生新政策【三】: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乡村医生执业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乡村医生执业

再注册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卫农卫„2009‟15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乡村医生,应当进行再注册并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为做好我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和换证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9‟1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河南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批表

2、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需提交材料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方案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再注册范围

(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5年进行再注册(以下简称再注册)的对象是指,按照《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满5年且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不包括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二)根据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规定,“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包括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

(三)“撤村建居”后仍在原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再注册问题另行通知。

二、再注册条件

乡村医生进行再注册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主动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再注册申请。

(一)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1次培训,并考试合格;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2年组织的乡村医生考核均

合格;

(三)无《条例》第十四条所列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各地要向广大乡村医生宣传此次再注册的目的、意义和程序,通知符合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时间申请再注册。

(二)申请阶段。需要继续执业的乡村医生,应当按规定时间提出再注册申请,填写《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交有关材料(详见附件2),同时上交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

(三)审核发证阶段。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打印《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及时颁发给乡村医生。旧证收回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做好建档和旧证销毁工作。证书遗失或损毁的要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文件。

(四)汇总上报阶段。2009年12月10日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乡村医生再注册和换证情况,登陆“河南省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打印《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情况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省辖市卫生局备案,省辖市卫生局汇总后上报省卫生厅,并同时上报乡村医生再注册情况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执业再注

册和换证工作,组织广大乡村医生认真学习《条例》、《办法》、《河南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豫卫农卫„2009‟11号)等文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再注册和换证工作。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再注册和换证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相关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对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的行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河南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本次再注册的重要依据。

(四)对两年内未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不得进行再注册。

(五)根据《卫生部办公厅转发关于不宜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复函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4‟43号)精神,我厅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将免费发放各地。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或变相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相关费用。

(六)各地要将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契机抓紧抓好。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民需求和地理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制定乡村医生配置规划,积极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努力整合村级

卫生资源,规范服务无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要加强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无证行医和非法行医。要定期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效率进行考核,确保农村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涉及到每一位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明确职责,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省辖市卫生局要于2009年12月15日前将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情况报我厅农村卫生管理处。

河南乡村医生新政策【四】:14年乡村医生管理新政策出台

14年乡村医生管理新政策出台

截止到2014年,我国共有村卫生室66万余所,但乡镇

卫生院举办的仅占8.47%,其余的多为个体。举办者的不同,使得两级卫生机构之间很难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机制,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指导容易流于形式,管理也难到位。非法行医、重医轻防等现象难以彻底根除。

20世纪90年代,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开始在全

国推开。但是经调查发现,我国农村地区乡、村两级医务人员自身及组织架构上仍存在诸多上下不连贯、协作性不强的断裂现象,严重影响了乡村一体化的管理效率。

有专家认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从人事制度

改革入手,建立乡村医务人员的轮转模式,将乡镇卫生院轮转人员下派担任村医,合格村医上派进修,对不合格村医进

行培训和清理,可有力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和水平。 目前,轮转模式被广泛运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比如新员工的科室轮转、医院行政管理人员的轮转培养等。乡村两级医务人员轮转依托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让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实现“能上可下”的流动。

怎么轮转方式:乡村两级定期轮转轮转采取“由乡到村,

再由村返乡”的轮转模式。制定包含村医在内的区域卫生人力资源规划,并根据人力资源规划争取事业编制,把村医纳入到编制之内。合格的村医直接进入乡镇卫生院人事编制,

根据工作实际轮转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一定时期,或派驻村卫生室。对卫生院原有人员可根据实际制定轮转计划,分期实施每期不少于半年的向下轮转。轮转期满且评估合格的人员,可返回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

为解决轮转期满的医务人员离岗后引起的患者信息不连续问题,可以通过建立覆盖整体、动态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方式来解决。具体如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购置相关设备,首先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然后村医在每次随访、接诊后对资料及时更新。对需要跨级就诊的患者,由村医提供基本诊疗信息组织病人上转,减少因重复检查而导致的医疗资源浪费。

收入:乡镇卫生院统一发放

轮转人员的工资由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后,统一发放。为激发轮转人员的工作热情,福利部分采用绩效形式来综合调节。即对于轮转员工依据其完成任务数量与质量予以奖惩,出色完成村级工作的轮转人员,可给予荣誉和经济奖励。

建立轮转制度以后,新进入的村医转化为乡镇卫生院编制内人员,乡镇卫生院要负担其工资。如何减轻卫生院的负担?可以考虑: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可以将其作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完全纳入财政资助范围。经济不发达和欠发达地区,可以采取多方筹资的方式解决。比如将保留

现有的村医补助,并专款划给乡镇卫生院;出台政策,将国家补助给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卫项目服务经费(人均25元的40%,即每村民10元)用于转化身份后的医务人员工资;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零差价后ZF承担的差额补助加上一般诊疗费等等。

如果按照每个乡村服务800名村民来测算,这几部分累计可为每名村医每年筹集20000元。不足部分建议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经费转移支付解决。

评价:实施轮转期考核

在对轮转人员进行正常年度工作考核的同时,应针对轮转工作制定培养计划和考核标准,实施轮转期考核工作。将轮转人员培养计划和考核标准纳入制度化管理,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制定,强化实用型医学人才培养,严格从随访、公共卫生服务到诊疗水平等多个方面的考核,综合评估轮转人员的工作绩效。轮转工作结束后,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身份:分阶段转变

为了实现轮转模式的平稳过渡,村医身份应分阶段转变。第一阶段,组织村医进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选拔合格村医直接入编乡镇卫生院;第二阶段,针对考试不合格者,鼓励其参加继续教育,直至获得医师资格,入编乡镇卫生院;第三阶段,对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程度不高的

地区,重点扶持,派遣优秀的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一般为即将晋升高一级职称的医务人员)进行技术与管理援助,为期一年;第四阶段,乡村一体化制度进一步完善后,全面开展在乡村两级间的医务人员轮转。

在此过程中,逐步清退不合格村医,并给予适量补偿。对年龄较大、从医时间较长且没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村医,在解决养老问题的前提下,安排过渡性岗位从事适宜的辅助工作,符合年龄后办理退休。

需政策给力

轮转模式的应用可以促进两级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让乡村两级联系更紧密。同时,引入轮转模式可以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让村医更安心,有卫生院做“靠山”,使其能够获得更稳定的收入保障;二是在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的薪酬制度中强化绩效考核部分,保证编制内的成员充分发挥应有作用。但是,要想让该模式发挥更好作用,还需要政策支持。

实现村医职业化

与县、乡两级机构比,目前大部分乡村医生仍处于“自由职业”状态。建议有关部门参照民办教师转制的成功经验, 整合农村基层卫生资源,将村级医疗机构列入国家正式医疗卫生机构队伍中,将村医转制为国家正式卫生工作者,列入编制, 享受国家规定同等学力、工龄档次的工资和福利待

遇,消除“半农半医”。同时,进一步对村医的专业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加快实现村医职业化。

建立分类管理制度

对于现有村医的安置问题,建议将其分为3类:年轻且学历资格达标的村医,可以考医师资格证,直接转为乡镇卫生院正式或者合同员工;年轻但学历不达标的村医,分批参加成人学历教育并在其获得职业资格后予以转正,无法考取的则逐步淘汰;年龄超过60周岁的老村医可以让其退休,并定期发放养老金以解决养老问题,养老金发放标准参考乡镇卫生院退休职工标准。确保较高质量的适宜人才留在基层为老百姓服务。

改善村医工作条件

ZF应加大对村卫生室的扶持力度,增加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改善村级卫生室的工作环境,加快村卫生室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针对乡村两级卫生人才流失问题,ZF应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增加吸引力,做到真正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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