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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财政局【一】:榆林市领导介绍概览
榆林——市领导概览
一、市委
1984.09——1988.09,北京财贸学院工商行政管理系工商行政管理专业学生; 1988.09——1993.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司企业处、外资处科员、副主任科员;
1993.02——1993.09,华晋焦煤公司主任科员;
1993.09——1995.08,华晋焦煤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其间:1994.05—1995.05挂职任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县(区)副县(区)长);
1995.08——1996.04,华晋焦煤公司总经理助理(正处级);
1996.04——1998.04,神华集团公司实业开发部副经理兼项目处处长;
1998.04——2001.11,神华集团公司实业开发部经理;
2001.11——2004.03,中共陕西省咸阳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
2004.03——2005.11,中共陕西省咸阳市委副书记(其间:2002.03—2005.01参加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3.11—2005.08参加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学习);
2005.11——2008.02,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厅级);
2008.02——2008.03,中共陕西省榆林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8.03——2011.07,中共陕西省榆林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1.07——2012.01,中共陕西省榆林市委书记、市人大党组书记;
2012.01至今,中共陕西省榆林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www.shanpow.com_榆林市财政局。
1988.07——1990.09,陕西省
延安财经学校教师;
1990.09——1993.07,陕西财经学院财政系财政专业学生;
1993.07——1995.04,西安市财政局预算处干事;
1995.04——1997.05,西安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
1997.05——1998.09,西安市财政局收费管理处处长;
1998.09——2000.11,西安市财政局预算处处长;
2000.11——2002.07,西安市财政局副局长;
2002.07——2005.02,西安市阎良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5.02——2005.11,西安市阎良区委副书记、区长,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
2005.11——2008.08,西安市阎良区委书记(其间:2003.09—2006.11参加西安交通大学应用经济专业学习);
2008.08——2010.06,西安市灞桥区委书记;
2010.06——2011.7.29,榆林市委副书记[1]。
2011.7.29——榆林市人民政府代市长
2011年8月,任榆林市委副书记、榆林市代市长
2012.1.9---任榆林市委副书记、市长
1986年09月至1990年07月,西安交通大学电厂热能与动力工程专业学生; 1990年07月至1993年06月,西安交通大学能源系学生辅导员、系团工委书记; 1993年06月至1996年12月,西安交通大学团委副书记;
1996年12月至1999年07月,西安交通大学团委书记兼党委学生部副部长(其间:1995年9月至1998年6月,参加西安交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习,获硕士学位);
1999年07月至2001年08月,西安交通大学团委书记(其间:1998年6月至2003年7月,共青团十四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委员);
2001年08月至2008年01月,共青团陕西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省青联副主席(其间:2000年9月至2006年5月参加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学习,获博士学位);
2008年01月至2008年03月,共青团陕西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省青联常务副主席、全国青联常委、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常委;
2008年03月至2009年01月,共青团陕西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政协陕西省
委员会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全国青联常委;www.shanpow.com_榆林市财政局。
2009年01月榆林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全国青联常委。
2013年7月,任中共榆林市委副书记,神木县委书记。[1
榆林市财政局【二】:财政局工资业务服务指南
财政局工资业务服务指南
一、服务依据:中共榆林市委组织部、榆林市人事局、榆林市编办、榆林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榆政财预发〔2003〕38号)、榆纪发〔2006〕55号。
二、服务对象:市本级财政供养的在编、在册、在岗的正式干部职工。
三、工作流程:各单位工资管理人员将所需报送的相关工资资料(见第五条)提交工资科副科长进行初审并签字→报送工资科科长审定并签字→将审核后的资料连同做好的工资数据包报工资科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接收,并做制卡、录入等处理。
四、业务受理时间:每月1-20日,各单位报送工资资料数据包时
间
剩余时间为:(一)、每月21-25日整理汇总工资数据并编
制工资报表送领导审批。
(二)、每月25前向国库科申请拨款。
(三)、每月26-28日校验、确认工资数据并向
银行传送工资数据。
(四)、每月1日前将工资款划入个人账户,并
产生工资报表。
五、需要提供的资料:(内容无改动、即原来的第七项)
六、办结时限:慎重承诺,对各单位报送的资料即审即办。
你好
我是市财政局工资科
我们的服务指南需要重新印制
麻烦你看到留言与我联系
黑马广告公司 12:16:25
好的,您说,哪里有改动
财政 窦鑫 12:20:39
原来的财政局工资业务服务指南换成这个内容
工资科承诺取消掉不要了
就是三折页的内页只需要那个服务指南一项内容
财政 窦鑫 12:21:42
然后背面“办理工资管理业务相关事项说明”也有改动
你先把内部改完,我看可以了咱在改背面
榆林市财政局【三】:榆林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榆林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12〕36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榆政发〔201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型企业是指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且注册地、纳税地在榆林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科技型、就业型的中小微型民营企业。www.shanpow.com_榆林市财政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简称助保贷),是指对中小微企业池中符合商业信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中小微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以企业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由合作银行
办理的商业信贷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助保金是指由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贷款额度2%的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池中所有中小微企业商业信贷偿还。贷款企业缴纳的“助保金”逐笔累积,在单笔贷款业务结清后不予退回。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政府财政对合作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提供商业信贷服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并与政府助保贷管理机构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向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榆林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工作,由榆林市中小企业局和榆林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
第八条 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贷款项目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的审核。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拨付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对银行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开展绩效考评。
第十条 榆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榆林市中小企业局委托,负责榆林市中小微企业池的建立与维护,管理企业按
规定交纳的助保金,联系银行做好企业助保贷业务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牵头负责与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签署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协调辖内分支机构,负责助保金专用帐户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运作。
第十二条 各县区和市政府各产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推荐辖区内和本产业企业加入中小微企业池。
第三章 入池条件及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榆林市中小微企业池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有效并通过年审。
(2)、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无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3)、企业在银行、工商、税务、财政、海关等部门无不良记录,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4)、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企业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榆林市中小微企业池的企业,可填写《榆林市中小微(民营)企业入池申请书》,报市中小企
业服务中心汇总,经助保贷管理机构集中审批后,加入中小微企业池,并交合作银行备案。
第四章 助保贷业务办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风险补偿金的注入,合作银行按照一定放大倍数发放贷款。单户助保贷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信用担保贷款不超过200万元;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不得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当助保贷业务发生风险时,合作银行按一定比例承担。
第十六条 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出信贷申请后,助保贷管理机构向合作银行出具《助保贷业务推荐函》。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业必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且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收到《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后,根据有关商业信贷业务程序要求办理商业信贷手续。
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向助保贷管理机构提交《助保贷业务批复通知》及相关备案资料。同时合作银行通知企业交纳助保金并按商业信贷业务程序办理贷款业务。
第五章 风险补偿范围及程序
第十九条 助保贷管理机构必须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用于企业助保金的缴纳与政府风险补偿金的注入。“政府风险
补偿金”由市财政局开户设立,“企业助保金”由市中小企业局开户设立;其中“企业助保金”由合作银行代收,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本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二十条 非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贷款和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不属于补偿范围,因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补偿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的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合作银行根据约定及时启动代偿程序,先行变现抵押,不足代偿时,通知榆林市中小企业局,经助保贷管理机构确认备案后,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代偿,同时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 当企业缴纳的助保金不足代偿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助保贷管理机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经助保贷管理机构确认后,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按一定比例分担。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代偿或政府补偿以后,合作银行应继续履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按政府和合作银行负担比例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