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国法,外国法,查明,当事人选的,当事人查明,审查认定


外国菜谱 2019-04-08 23:05:07 外国菜谱
[摘要]司法考试,三国法,外国法,查明,当事人选的,当事人查明,审查认定(共4篇)2009-2015年司法考试三国法真题解析2009-2015年司法考试三国法真题解析一、单项选择题(2015年)32.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具有广泛的职权。关于联合国大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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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外国法,查明,当事人选的,当事人查明,审查认定【一】:2009-2015年司法考试三国法真题解析

2009-2015年司法考试三国法真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2015年)

32.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具有广泛的职权。关于联合国大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其决议具有法律拘束力

B.表决时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的票数多于其他会员国

C.大会是联合国的立法机关,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国同意才可以通过国际条约

D.可以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解析:本题考查联合国大会。根据《联合国宪章》,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于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于其他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A项错误。大会表决实行会员国一国一票制,B项错误。大会不是联合国的立法机关,而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关,对于一般问题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对于其他重要问题的决议采取2/3多数通过,C项错误。大会具有广泛的职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D项正确。

答案:D

33.甲国公民汤姆于2012年在本国故意杀人后潜逃至乙国,于2014年在乙国强奸一名妇女后又逃至中国。乙国于2015年向中国提出引渡请求。经查明,中国和乙国之间没有双边引渡条约。依相关国际法及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的引渡请求应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B.乙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

C.最高人民法院应对乙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D.如乙国将汤姆引渡回本国,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再将其转引

解析:本题考查《引渡法》。《引渡法》第10条规定:“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A项错误。该法第15条规定:“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B项正确。该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第2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有关规定,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C项错误。根据该法第14条,如经中国同意,请求国可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D项错误。

答案:B

34.甲国与乙国基于传统友好关系,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同意任命德高望重并富有外交经验的丙国公民布朗作为甲乙两国的领事官员派遣至丁国。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布朗既非甲国公民也非乙国公民,此做法违反《公约》

B.《公约》没有限制,此做法无须征得丁国同意

C.如丁国明示同意,此做法是被《公约》允许的

D.如丙国与丁国均明示同意,此做法才被《公约》允许

解析:本题考查领事官员的派遣。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22条,领事官员原则上应属派遣国国籍,但如果经接受国明示同意,也可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领事官员,A项错误。根据公约,派遣第三国国籍的人为领事官员,应经接受国明示同意,C项正确,B、D错误。

答案:C

35.沙特某公司在华招聘一名中国籍雇员张某。为规避中国法律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排他性地适用菲律宾法。后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张某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沙特法

B.因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直接适用中国的强制性规定

C.在沙特法、中国法与菲律宾法中选择适用对张某最有利的法律

D.适用菲律宾法

解析:本题考查直接适用的法。 2012年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B项正确。

答案:B

36.2014年1月,北京居民李某的一件珍贵首饰在家中失窃后被窃贼带至甲国。同年2月,甲国居民陈某在当地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2015年1月,在获悉陈某将该首饰带回北京拍卖的消息后,李某在北京某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关于该首饰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中国法

B.应适用甲国法

C.如李某与陈某选择适用甲国法,不应支持

D.如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应适用甲国法

解析:本题考查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本题中,陈某在甲国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即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发生时该动产位于甲国,D项正确。

答案:D

37.甲国游客杰克于2015年6月在北京旅游时因过失导致北京居民孙某受重伤。现孙某在北京以杰克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关于该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应直接适用中国法

B.如当事人在开庭前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乙国法的内容

C.因本案仅与中国、甲国有实际联系,当事人只能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进行选择

D.应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选择适用更有利于孙某的法律

解析:本题考查侵权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A、D错误。同时,本条对当事人选择的范围并无限定,C项错误。该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2012年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B项正确。

答案:B

38.2015年3月,甲国公民杰夫欲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一项在甲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国与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关于该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杰夫应通过甲国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B.如该裁决系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承认与执行

C.如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杰夫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杰夫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该裁决,人民法院可以对是否执行一并作出裁定

解析: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A项错误。2015年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5条规定:“ 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处理。”B项错误。该司法解释第544条第2款规定:“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项正确。该司法解释第54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D项错误。

答案:C

39.英国人施密特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涉诉。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施密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英文书面材料,无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B.施密特可以委托任意一位英国出庭律师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

C.如施密特不在中国境内,英国驻华大使馆可以授权本馆官员为施密特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D.如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已制发调解书,但施密特要求发给判决书,应予拒绝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事诉讼。2015年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A项错误。根据该司法解释第528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264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B项错误。该司法解释第529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C项正确。该司法解释第530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D项错误。

答案:C

40.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服装的合同,价格条件CIF。货到目的港时,甲公司发现有两箱货物因包装不当途中受损,因此拒收,该货物在目的港码头又被雨淋受损。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本合同已选择了CIF贸易术语,则不再适用《公约》

B.在CIF条件下应由法国乙公司办理投保,故乙公司也应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

C.因甲公司拒收货物,乙公司应承担货物在目的港码头雨淋造成的损失

D.乙公司应承担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解析:本题考查CIF术语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贸易术语和《公约》在内容上是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中已选择适用贸易术语,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A项错误。CIF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运输途中的风险因其已转移至买方,应由买方中国甲公司承担,B项错误。根据《公约》第60条,买方有义务接收货物,即使货物在目的港经检验与合同不符,买方也应接收货物,而不得拒收;同时,根据《公约》第69条,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接收货物,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C项错误。根据《公约》第35条,卖方应按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合同未作规定,则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对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损应由卖方承担,D项正确。

答案:D

41.青田轮承运一批啤酒花从中国运往欧洲某港,货物投保了一切险,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因生产过程中水份过大,啤酒花到目地港时已变质。依《海牙规则》及相关保险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承运人没有尽到途中管货的义务,应承担货物途中变质的赔偿责任

B.因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保险人应承担货物变质的赔偿责任

C.本提单可通过交付进行转让

D.承运人对啤酒花的变质可以免责

解析:本题考查《海牙规则》和海运保险。本题中,货物变质并非由于承运人未尽到管货义务,而是本身水分过大所致,这属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承运人可以免责,A项错误,D项正确。固有缺陷也属于保险人的免责事项,保险人无需承担责任,B项错误。本题中的提单为指示提单,须经背书方可转让,C项错误。

答案:D

42.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一情况时,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

A.开证行的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B.受益人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C.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串通提交假单据

D.受益人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解析:本题考查信用证欺诈。2005年最高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A项正确。同时,根据该规定第8条、9条,B、C、D项均为信用证欺诈的具体表现,相关当事人发现有此类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答案:A

43.进口中国的某类化工产品2015年占中国的市场份额比2014年有较大增加,经查,两年进口总量虽持平,但仍给生产同类产品的中国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

B.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

C.因为该类化工产品的进口数量并没有绝对增加,故不能采取保障措施

D.该类化工产品的出口商可通过价格承诺避免保障措施的实施

解析:本题考查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第3条第1款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B项正确,A项错误。该条例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C项错误。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不同,保障措施的实施形式包括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和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不包括价格承诺,D项错误。

答案:B

44.为了促进本国汽车产业,甲国出台规定,如生产的汽车使用了30%国产零部件,即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依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属于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B.因含有国内销售的要求,是扭曲贸易的措施

C.有贸易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数量限制措施

D.有外汇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投资措施

解析:本题考查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成员国不得实施与GATT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11条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投资措施。(1)与国民待遇义务不符的投资措施,包括:①“当地成分要求”,要求企业在生产中必须购买或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当地产品;②“贸易平衡要求”,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应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当。(2)与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投资措施,包括:①“通过贸易平衡限制进口”,限制企业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的进口,或将进口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②“外汇平衡要求”,将企业

司法考试,三国法,外国法,查明,当事人选的,当事人查明,审查认定【二】:三国法考点【2016司法备考复习】三国法备考必看6.28

【2016司法备考复习】三国法备考必看

一、概况和地位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大家都统称为三国法。三国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分值近年来有所降低。三国法考查方式均为客观题,分布在试卷一的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且题号固定,自2011至2014年为单选题第32-44题(13分),多选题第74-82题(18分)和不定项题第97-100题(8分)。若进一步细分,则国际公法 11分(单选第32-34题,3分;多选第74-76题,6分;任选第97题,2分),国际私法13分(单选第35-39题,5分;多选第77-79 题,6分;任选第98题,2分),国际经济法15分(单选第40-44题,5分;多选第80-82题,6分;任选第99-100题,4分)。

三国法分值与经济法分值相当(多4分),但相比经济法而言是容易得分的,在所有的司法考试科目中也应归入容易得分的科目,当然前提还是要方法得当,努力学习。从与过关学员的交流及统计数据看,三国法得30多分的很普遍,个别考生甚至不丢分。因此,三国法的学习应力争多拿分,以弥补其他难得分学科的不足。

二、重点与方法

三国法的学习要利用好讲义、法条、真题三本辅导资料,讲义当然首推杨帆(女)老师编写的三校名师讲义之三国法部分,法条主要看我国的立法文件及司法解释(其余的可以不看,通过讲义、真题弥补),真题亦是杨帆(女)老师编写的三校名师真题之三国法。杨帆老师对三国法知识的把握,对三国法命题老

师命题思路、关注点的把握都无愧于广大考生给予的“三国法女神”封号。三国法的复习备考,多关注杨老师的编写的辅导资料及课件,不失为一捷径。 三国法复习备考需注意以下3方面:(1)三国法的重点可以从历年真题考查频率高低呈现,这主要是因为三国法的命题老师从律考至司考一直保持稳定,思维惯式决定的。(2)司考大纲要求三国法必读法律文件共49 件,其中重要的需要细看的也就11件,分别为国际法中的国籍法、引渡法和出入境管理法;国际私法中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解释(一);国际经济法中的信用证纠纷解释、无正本提单放货解释、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其中,虽然国际私法必读法律文件比较少(只2件,条文也不多加起来不到100条),但是其考查分值13分中有8分左右都分布其中。(3)重点学习新增法律文件和当年大纲新增或变更考点,三国法命题老师不回避新增法律文件和新增考点,贯彻“逢新必考”、“逢变必考”的规律。

三、特别提示点

考点分散是三国法命题的另一特点,特别提示点仅选取一二代表。

(一) 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分为:①契约性条约;②造法性条约。

2.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其构成要素有两个:①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②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确立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主要包括:①司法判例;②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③国际组织的决议。

4.理解国际法的渊源,须注意两点:①能够援引解决国际纠纷的渊源仅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等只是确立法律原则的辅助材料,不是国际法的渊源;②效力上,国际条约原则仅对缔约国有效,国际惯例则对所有国际法主体有效。

(二)国际法院的组成

1.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其中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注意:①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不能担任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也不得从事任何其他职业活动。②法官不受任何政府制约,也不受联合国机构制约。③法官分别在联合国和安理会独立进行选举,只有同时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当选。④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没有否决权。⑤法官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

2.专案法官。①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②法院受理案件,若一个当事国有本国国籍法官,则他人当事人也可以选派一人为“专案法官”参与本案审理,与正式法官权利等同。③若当事双方均无本国籍法官,则双方均可选派一名“专案法官”参与该案审理。

3.书记处,负责处理法院的文书、档案、日常工作和对外联系等。

(三)条约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

1.缔约主体有缔约能力或缔约权(主体条件)。注意:(1)条约只能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2)缔约权(缔约代表的缔约权)来自于国内法,表现形式为“全权www.shanpow.com_司法考试,三国法,外国法,查明,当事人选的,当事人查明,审查认定。

证书”。(3)无需出具全权证书的缔约代表,五类:①国家元首;②政府首脑;③外交部长;④使馆馆长;⑤国家向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派遣的代表。(4)无需出具全权证书的缔约代表只包括正职,不包括副职,如:在我国国家主席为国家元首,缔约无需出具全权证书,但是副主席必须出具全权证书。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条件)。排除:①错误;②诈欺和贿赂;③强迫。

3.符合国际强行法(内容)。注意:①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抵触

者,自始无效;②缔结后如遇新的强行规则产生,与该规则抵触者失效并终止。

4.理解条约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须注意:书面形式不是条约有效成立的要件。

(四)条约的保留

1. 条约保留性质:单方面的声明。

2.一般而言,双边条约不存在保留的问题。

3.保留的对象:可以是生效的条约,也可以是未生效的条约,对于声明保留的国家一定是未对其发生效力方允许作出保留。

4.不得保留的情形:①该项保留为条约禁止;②条约仅允许特定保留而该保留不在其内;③该项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不符。

5. 保留的接受与效力,四种情形:(1)条约明确允许保留条款,保留作出自然生效,无需他国接受。(2)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全体接受方有效。(3)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的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4)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分为:①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②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只反

对保留,不反对条约生效)之间,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③接受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即未提出保留国家之间,则仍适用原条约的规定。

(五)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

1.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2.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3.涉及环境安全的。

4.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5.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6.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外国法的查明

1.查明主体,取决于外国法适用原因(当事人协议适用,当事人查;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审案,其自己查明)。

2.无法查明的,直接适用中国法律。

3.应由当事人查明的,当事人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无法查明,直接适用中国法。

4.对于查明的外国法,当事人有异议的,法院有审查认定的义务。

(七)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www.shanpow.com_司法考试,三国法,外国法,查明,当事人选的,当事人查明,审查认定。

1.适用顺序: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例外:(1)与外资有关的合同:2007《合同适用司法解释》

第8条。(2)消费者合同:1)由消费者选择,且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2)无选择,看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①有经营,

司法考试,三国法,外国法,查明,当事人选的,当事人查明,审查认定【三】: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三国法)卷一

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三国法)

单选:

32.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阮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领事官员。关于阮某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如犯有严重罪行,乙国可将其羁押

B.不受乙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

C.在乙国免除作证义务

D.在乙国免除缴纳遗产税的义务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领事的特权与豁免及其例外。

选项A正确。领事官员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包括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不得监禁或以其他方式拘束领事官员的人身自由,但对犯有严重罪行或司法机关已裁判执行的除外。

选项B错误。领事官员管辖豁免也有例外,其表述过于绝对。

选项C错误。领事官员仅就职务行为免除作证义务。

选项D错误。间接税、遗产税、服务费等不在领事官员免税的范围之内。

33.甲国某航空公司国际航班在乙国领空被乙国某公民劫持,后乙国将该公民控制,并拒绝了甲国的引渡请求。两国均为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缔约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劫持未发生在甲国领空,甲国对此没有管辖权

B.乙国有义务将其引渡到甲国

C.乙国可不引渡,但应由本国进行刑事审判

D.本案属国际犯罪,国际刑事法院可对其行使管辖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三个公约。

选项A错误。《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1)航空器的登记国;(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4)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5)嫌疑犯发现地国;(6)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据此可知,航空器登记国对于危害民航安全罪行具有管辖权。本案中,甲国是航空器登记国,因此甲国拥有管辖权。

选项B错误。危害民航安全罪行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各国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 选项C正确。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乙国可不引渡,但应由本国进行刑事审判。 选项D错误。国际刑事法院只对四种犯罪行使管辖权:灭绝种族罪、侵略罪、战争罪、反人类罪。据此可知,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不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34.关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不具有否决权

B.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即使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

C.国际法院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D.国际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联合国国际法院。

选项A正确。法官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中分别独立进行选举,只有在这两个机关同时都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可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没有否决权。

选项B错误。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

选项C错误。国际法院判决不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选项D错误。国际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35.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如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B.如案件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C.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

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需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可知,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不仅指民事性质的实体法,还包括行政法规。

36.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

B.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C.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

D.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外国法律的查明。

选项A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选项B正确。《最高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选项C错误。《最高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选项D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7.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

B.2011年12月,在香港

C.2013年4月,在北京

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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