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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2016年市级机关遴选【一】:2016年江苏南通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48人简章
南通市2016年市级机关遴选【二】:公选王遴选网2016年7月遴选公务员和选调工作人员公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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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hanpow.com_南通市2016年市级机关遴选。南通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公开选调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市级机关公务员选拔培养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选调,是指市级机关补充正科职及以下公务员时,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从本市同级及以下机关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中择优调配的行为。市级机关在公务员岗位出现空缺时,一般采取公开选调的办法进行补充。
第三条 公开选调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条 省市联动公开选调,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市独立组织公开选调,按照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选调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参加公开选调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
(二)参加工作满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三)具备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任职经历;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公开选调科级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公开选调科员及以下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六)符合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地区、工作单位或单位机构层次等有限制性规定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方案、计划和公告
第七条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公开选调方案。
第八条 公开选调机关负责提出选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选调计划,于每年6月份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九条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开选调方案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开选调机关、职位计划和职位说明;
(二)公开选调范围、报名资格条件;
(三)公开选调程序和方式;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事项。
第四章 报名和资格初审
第十条 报名采取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报名人员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公开选调机关负责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准予参加选调考试。参加公开选调考试的人数与选调职位计划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
第五章 考试和复审www.shanpow.com_南通市2016年市级机关遴选。
第十二条 公开选调考试可分为笔试和面试,一般由选调机关根据岗位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进行笔试的,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数与公开选调职位计划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
第十四条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 第十五条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在同职位的报考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第十六条 面试小组一般由具有三级面试考官以上资格的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人。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
第六章 考察和体检
第十八条 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一般采取差额考察。 第十九条 公开选调机关对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等情况。
第二十条 考察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出拟调人选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开选调机关党组(党委)集体讨论确定拟调人选名单,并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和有关要求按《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公安人民警察选调体检工作参照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的,由选调机关党组(党委)确定是否递补体检人选,并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章 公示和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拟调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符合选调条件的,办理调动审批手续。
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开选调工作做到信息公开,公布投诉电话,受理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开选调机关不按公布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选调的,选调机关工作人员或报考人员在选调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纠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开选调一般于每年第三季度统一组织进行,个别机关因工作需要,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也可适时组织。
第二十八条 市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选调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县(市)区级机关选调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委组织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南通市科级公务员调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
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党组织:
现将《南通市科级公务员调任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9月29日
南通市科级公务员调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江苏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试行)》和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调任是指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含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调入市级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调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
第三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采取组织安排和个人意愿相结合的方式,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机关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每年年初县(市)区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级机关部门(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编制和职数等情况,编制年度公务员调任计划,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群众公认、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1.调入机关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任市属国有企业中层正职以上、或任市级机关下属国有企业正职、或任县(市)区属国有企业正职领导职务3年以上,或任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正科级领导职务3年以上(副科级领导职务5年以上)。
2.调入机关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任市属国有企业中层副职、或任市级机关下属国有企业副职、或任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或任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或任其它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主要领导5年以上。
3.确因工作需要,调任人选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应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已经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南通市2016年市级机关遴选【四】:2016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公告
2016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
开选调公务员公告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和《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决定开展2016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职位
公开遴选职位包括处长、副处长、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和科员。公开遴选职位分为两类,一是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公务员,二是专门面向符合条件的选调生。
公开选调职位包括副处长和副调研员。
二、报名范围和条件
(一)公开遴选
1.报名范围:
(1)省级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2)省级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中央机关设在地方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
2.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
除选调生外,应符合在本级机关工作的最低年限;没有规定的,须在本机关工作2年以上。
计算工作经历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
上述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行政村(城市社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央级事业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或省区市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企业总部机关,不在此列)
工作过。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条件。报考处长职位,须现任县处级正职职务或具有2年以上县(市)领导班子副职工作经历的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报考副处长职位,须现任县处级副职职务或具有3年以上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工作经历的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报考处级以下非领导职务职位,须现任相同职务层次的职务。计算任职经历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
除公开遴选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外,报考正处级职位,年龄在43周岁以下(1972年8月10日以后出生);报考副处级职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5年8月10日以后出生);报考主任科员以下职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8月10日以后出生),其中,报考专门面向选调生职位,乡科级副职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83年8月10日以后出生),科员年龄在29周岁以下(1986年8月10日以后出生)。
(5)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
(6)所在机关层级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
(7)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8)身体健康。
(9)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开选调
1.报名范围: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报名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下列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现任中央企业总部工作部门下设处室负责同志或企业总部及下属单位相当职务层次人员;现任省(区、市)属企业工作部门(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及相当职务层次人员;现任市(地)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层次人员;在中央企业地方下属单位工作的,比照省(区、市)或市(地)属企业现任相当职务层次人员;以及在上述国有企业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须在五级、六级职员岗位,其中报考调研员职位的,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须在中央和省(区、市)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市(地)直属事业单位副高级岗位2年以上或正高级岗位。
计算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
(2)具有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