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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附: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531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所在市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往返差旅费和住宿费自理}.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往返差旅费和住宿费自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3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篇二:《差旅和会议费用管理办法》
差旅和会议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集团公司境内出差、会议等费用标准,规范费用报销制度,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差旅和会议费用支出。
第二章 报销标准
第四条 员工出差应按照以下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一)交通工具乘坐标准按下表执行:
— 3 —
备注:
1.领导层成员包括集团公司党组成员、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股份公司管理层成员、集团公司副总师及相同职级人员。
2.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领导成员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控(参)股公司中由总部委派的部分领导成员。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其他局级干部执行高级管理人员标准。
(二)员工出差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对于同时具有头等舱和公务舱的机型,高级管理人员只能乘坐公务舱。科级及以下员工出差,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本办法所称单位领导,是指总部机关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具有差旅费报销审批权限的处级及以上领导(含处级)。
第五条 员工出差住宿,在集团公司规定的上限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用:
(一)住宿标准执行下表规定:
— 4 —
单位:元/天
(二)员工出差住宿应当优先选择集团公司系统内宾馆饭店。出差地没有系统内宾馆饭店的,可选择签约宾馆饭店;出差地没有系统内宾馆饭店及签约宾馆饭店的,可入住系统外宾馆饭店。系统内宾馆饭店及签约宾馆饭店名录由办公厅在中国石油内部网站发布。
第六条 院士、专家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院士无副局级以上行政职务的,比照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标准执行。
(二)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专家、集团公司高级技术专家、企事业单位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无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的,比照处级标准执行。
第七条 出差住勤补助包括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通讯补助、杂费补助和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
— 5 —
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住勤补助标准见下表:
出差过程中发生的订票费、打包费和邮寄费根据正式发票据实报销,不包含在出差住勤补助内。
第八条 会议费用包括餐饮、接送站、场租、会标、印刷等除住宿费以外的所有费用。会议费用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第九条 内部接待住宿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内部接待餐饮应当按照从俭原则安排。
第三章 出差报销
第十条 差旅费报销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往返机场、车站、码头交通费。
— 6 —
第十一条 员工出差应按管理权限报批。除集团公司领导层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员工出差应提前办理出差申请。出差审批单必须明确出差天数、地点和任务。交通费或住宿费超标准的,超额部分自理;特殊原因造成超标准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销。
第十二条 员工因工作原因改退签机票、火车票产生的费用,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销。
第十三条 员工出差凭城市间交通费或住宿费发票领取住勤补助。
第十四条 员工在本级单位所在县市且单程不超过120公里的范围内出差不报销住勤补助。
第十五条 员工外埠出差,其往返机场、车站、码头的交通费,在不超过200元/人的限额内据实报销,没有城市间交通费发票的不予报销。
第四章 会议费报销
第十六条 会议主办单位凭会议费发票、会议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的会议审批单按规定标准报销会议费。
第十七条 员工参加会议发生的会议费和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城市间交通费和往返机场、车站、码头交通费按出差标
— 7 —
篇三:《差旅费管理规定》
Q/CT{往返差旅费和住宿费自理}.
湖北东神楚天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差旅费管理规定
湖北东神楚天化工有限公司 发布
差旅费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员工因工作业务或因学习培训需要出差时所发生差旅费。 2 管理规定 2.1出差程序
2.1.1因公出差人员事先应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时间、地点、事由等内容,并经部门经理、分管副总审核签字。若同次出差任务涉及跨部门员工,应按部门分别填制出差申请单。
2.1.2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借款单”,由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借款,计财部按照“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办理公差人员差旅费借款手续。
2.1.3出差人员满差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差旅费报账手续,计财部依据有分管领导审核意见的“出差申请单”和有效出差单据以及本规定费用报销标准核报差旅费。
2.2公差乘坐交通工具管理规定及标准{往返差旅费和住宿费自理}.
2.2.1因公出差人员需带公司小车的,由部门申请,部门经理签字,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办公室据公司小车安排情况开具调度单安排车辆出差。
2.2.2公司领导出差省外根据需要可乘硬卧铺位火车。 2.2.3业务人员及部门经理乘火车(不含高铁)、汽车出差。
2.2.4出差人员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需乘G字头高速铁路动车或飞机出差的事先须经总经理特批,否则不予报销。
2.3费用标准
2.3.1公差人员乘坐符合规定交通工具的往返车票据实报销。
2.3.2出差人员出差按出差地区享受相应的住宿标准,住宿费凭住宿发票在标准范围予以报销,超标准住宿费由个人自理。(住宿标准详见附表一)
2.3.3出差人员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实行“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自理”的原则,即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误餐补助及通讯费按规定的标准包干使用,超支不报,节约归己。(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二)
2.3.4外出参加会议或外派参训学习的,参会或参训期间已享受会议或培训单位统一提供住宿、就餐的不再享受误餐补助。
2.3.5乘火车补贴
2.3.5.1可乘座卧铺席位而改为乘硬座席位,按硬座票价60%进行补助。 2.3.6短途差旅费报销标准
2.3.6.1出差大冶地区短途差旅费分部门按月实行定额包干,由部门调剂使用,不享受伙食、住宿及通讯费补贴。
2.3.6.2当部门人员、部门职能发生变化时,该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主管副总审批后,报党政办审查,作出调整并经执行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2.3.6.3在大冶地区范围内因陪同非公司人员办理公司业务所租车费用,据实报销;公司安排的重点或专项工作加班加点时所租乘车费用据实报销。
2.3.6.4计财部出纳员银行等业务据实报销、综合部保卫人员上、下班(因情况特殊不能乘公司通勤车)的车费据实报销(租车费用不得报销)。
2.3.6.5短途差旅费用分配按附录一《短途差旅费用分配表》执行 2.3.7外派学习及驻厂人员费用报销标准
2.3.7.1往返一次差旅费和住宿费按规定标准执行(附录二、附录三)。 2.3.7.2在大冶地区参加各种培训学习不享受伙食、通讯等补助。 。
2.3.7.3外派学习,驻厂人员伙食补助每天25元,学习、驻厂期间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贴。途中依照本规定享受交通、伙食补贴。
3 报销程序
3.1出差人员应保留完整飞机(车船)票以及住宿发票,满差后,及时整理连同出差申请单于1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报帐,逾期未报帐,按每张单据扣款5元。
3.2差旅费报销程序为出差人员粘贴票据→部门经理审核→分管领导审核→财务核审→总经理核批→财务报帐。
3.3短途差旅费由办公室据包干定额分上、下半年两次造发。 4 有关规定
4.1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宴请客人的应征得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同意,报销招待费后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4.2出差时借款,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延误工作责任自负。
4.3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非因工作或业务需要游览或参观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公司不予报销。
4.4出差人员在报销差旅费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除追缴全部所报销费用外,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和经济双重处罚。
4.5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发生招待费的,当天不享受伙食补助。 5 资料性附录
5.1 附录一 《短途差旅费用分配表》 5.2 附录二 《住宿费执行标准表》
5.3 附录三 《伙食、交通、通讯补助执行标准表》 6 附则
6.1本规定由计财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二O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附录一
短途差旅费用分配表
篇四:《差旅费报销标准参考资料》
关于差旅费报销标准的规定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本公司情况制订如下办法。
第一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为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费、车船费(含乘飞机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费以及零星杂支(如车船订票费、长途电话费等)。
(1)交通补助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住宿费按实际出差住宿天数计算。 (2)车船费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凭据据实报销,零星杂支在规定范围内按凭据报销,各部门必须严格控制。
(3)出差期间发生的招待费不在差旅费开支范围内,按招待费用管理规定报销。 第二条 乘座交通工具报销标准
(1)公司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按同级水平报销交通工具费用。(2)一般管理人员出差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因任务紧急路途较远经总经理批准方能乘坐飞机。
(3)未经批准自行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者,按标准交通工具票价报销。
注:特殊地级市包括:苏州、宁波、温州、厦门、黄山、汕头、大连、青岛、三亚等;特殊城市包括:深圳、珠海、海口等。具体差旅费地区标准见《差旅费地区标准明细表》。 (1)公司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按同级水平报销住宿费用。 (3)出差人员因特殊情况住宿费用超过标准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
(4)凡出差人员不能提供住宿票据的,按住宿标准的50%予以报销。
第四条 交通费补助标准
(1)市外出差期间城市交通费补助标准
(2)交通补贴实行包干使用,不再以票据报销城市交通费;自带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享受交通补助费;因特殊原因城市交通费支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经总经理批准可凭票据据实报销,不再享受交通补贴。
第五条 伙食费补助标准
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县级市及地级市周边区域为20元、地级市及特殊地级市周边区域30元、省会及特殊地级市40元、直辖市及特殊城市50元(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六条 外出参加会议开支
(1)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应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凡需开支会务费须持会议通知或参会申请,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开支。
(2)参会出差途中按规定标准报销。会议期间凡交纳(含食宿)会务费的,其会议期间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不予报销,会议期间食宿费用自理或未交纳会务费的,按本规定对应报销标
准报销。
第七条 差旅费报销的审批 (1)预算内的差旅费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副总审批、财务部负责人核准方能报销;预算外的差旅费由总经理特批方能报销。(总经理出差由董事长签字)。
(2)供应、销售等部门业务人员,未实行承包兑现考核方案的,按本办法标准报销;已实行承包兑现考核方案的不再另行报销,但可凭差旅费发票冲抵承包兑现费。
第八条 奖励及有关规定 (1)符合乘坐火车软席或硬席卧铺条件而改乘硬席座位的,因节省费用公司可按其实际乘坐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奖给个人。
(2)出差人员的实际住宿费用未超过标准,按其节约额的60%奖励给个人。 (3)出差人员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有关事宜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未尽事宜由财务部补充完善。
(3)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差旅费报销单》
差旅费报销单
部门: 年 月 日 附件 张
差 旅 费 报 销 规 定
1、公出人员返校后一周内必须报销还款;
2、报销时间为每周二全天,周三上午,周四全天;
3、出差费用包括往返车费(不包含出租汽车),宿费(住宿费限额40元/每天,低于限额,据实报销。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
不予报销),购票费;
4、交通费开支
(1)乘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夜间
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如开会则只负责往返交通费6元;
(3)如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5、出差伙食补助
省外出差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省内直辖市出差一律15元;
省内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出差一律12元;
6、关于差旅费、会议费的几项特别规定
(1)自带交通工具出差,不再报销任何车船费及外市交通补贴,司机的住宿费按一般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
(2)在交通工具(飞机、软卧除外)上连续乘座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人员,每超过12小时增加20元的伙食补 助;
(3)参加会议的出差人员在报销时必须提供会议通知原件或复印件;{往返差旅费和住宿费自理}.
7、下列人员不予报销伙食补助
会议通知上明确注明收取会议费且宿费另收的;
被外单位聘请提供有偿劳务的;
带工资外出进修或学习的(一个月以内的业务培训除外);
在出差的同时发生业务招待费的;
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车船费,住宿费等直接差旅费之外的其他费用,需单独办理报销手续,不可与差旅费票据混在一起报销。
篇五:《2014年差旅费标准》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
鲁财行〔2014〕4 号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我院工作人员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医院为减少现金支出,财务科一般不办理出差借款业务。
第四条 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出差审批办法:出差人员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临床科主任、护士长分别经医务部或护理部负责人、分管院长批准;普通医疗、护理人员经本科室负责人或护士长、医务部负责人或护理部负责人批准;行政人员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院长、主管院长批准。申请单中注明出差天数、到达目的地、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事由等内容,作为报销依据。超过批准天数的住宿费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予发放。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工作人员到省内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 2)。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 100 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 2)。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