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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南省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一】:2014年度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关于确定2014年度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记息的通知 并企养〔2014〕10号
各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了做好2014年度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的申报工作,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我省201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4]343号)文件规定,确定了2014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现通知如下:
一、2013年全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6407元,作为我省201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14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2320元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高于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11602元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二、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57号)文件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14年1月至12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分为三档,分别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60%和40%,即3867元、2320元和1547元,其中,按60%缴费的人员,年度缴费指数记为0.6;按40%缴费的人员,年度缴费指数记为0.4。
三、2013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年记账利率为3%(月记账利率为2.5‰)。
四、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公布: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 各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14年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申报核定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以及2013年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息和对账单发放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2014年6月18日
2014湖南省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二】:缴费工资基数问答
www.shanpow.com_2014湖南省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问答www.shanpow.com_2014湖南省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
1、什么是单位工资总额?
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2、什么是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答:指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在60%-300%之间的,按申报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3、2015年7月1日后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4〕80号)的规定:“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从2015年7月1日起,我市参保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将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的单位工资总额大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应按规定申报本单位工资总额,社会保险年检时将对参保单位的单位工资总额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差额进行补征。
4、2015年7月1日以后缴费基数如何申报?
答: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从2015年7月1日起参保单位的缴费工资自动启用上月缴费工资,缴费基数按照2014年度郑州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进行“封顶保底”处理(失业保险上
不封顶)。参保职工如工资发生变动,可在本缴费年度内随时进行职工缴费工资补报补缴(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工资申报仍按原办法执行)。在郑州市市区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单位可就近在郑州市社会保险局或各分局办理缴费工资申报业务。
5、欠费用人单位逾期未补缴或办理补缴手续的怎么处理?
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6、存在欠费无力补缴的参保单位如何办理抵押手续? 答:欠费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资产抵押。其程序为:欠费用人单位提出抵押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抵押资产进行核实,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抵押合同,房产或土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14湖南省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三】:2014年社保缴费基数
原标题:省人社厅调整2014年社保缴费基数
年缴费基数最高11394元
昨日,商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依据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98元为标准,据此,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出现调整。人社系统各市县(部门)将按照我省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计发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记者从省人社厅发布的2013年度各市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看到,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5573元,月平均工资为3798元。从市县情况来看,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名列全省第一,年平均工资为52514元,月平均工资为4376元,第二名为陵水县,年平均工资50921元,月平均为4243元,昌江县和澄迈县位列第三、第四名。以上4个市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均超过4000元。三亚和海口分别以3944元和3848元位列第五和第七名。 据悉,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实际工资总额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均按照从业人员实际工资总额核定。从业人员实际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98元,以下简称全省上年度社平)30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社平300%核定,即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11394元。从业人员实际月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社平60%的,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报同级社会保险部门备案后,可按照实际工资总额缴费,但2014年不得低于全省上年
度社平的40%,即1519.2元。其他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4险的缴费基数则不得低于上年度社平的60%,即2278.8元。
【原标题】海口7月起调社保基数养老保险高于1519.2元
记者25日从海口市社保局获悉,海口市2014年度从业人员社保月缴费基数将从7月1日起进行调整,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1519.2元,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278.8元。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按201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征缴社会保险费和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5573元,月平均工资为3798元。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1519.2元(3798×40%),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278.8元(3798×60%)。(记者邓海宁)
2014湖南省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四】:关于统一2014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关于统一2014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4]25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参保单位:www.shanpow.com_2014湖南省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4]116号)文件,2013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9521元,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现就统一2014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5793元。
二、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7379元。
三、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055元。
四、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476元。
五、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317元。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158.60元、失业保险费69.52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695.20元、失业保险费41.71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63.40元、失业保险费27.80元。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39.02元、失业保险费4.63元。
(二)医疗保险
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283.86元;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40.56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