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全文及司法解释


福建 2019-02-28 01:44:23 福建
[摘要]合同法全文及司法解释(共5篇)合同法司法解释全文我们团队的研究对象为福建武夷山大红袍的营销策略,其中涉及到原料产地,个体经营以及规模化公司的经营情况,并且将其与澳大利亚印度茶品牌Byron chai的营销模式作对比,进一步研究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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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司法解释全文

我们团队的研究对象为福建武夷山大红袍的营销策略,其中涉及到原料产地,个体经营以及规模化公司的经营情况,并且将其与澳大利亚印度茶品牌Byron chai的营销模式作对比,进一步研究大红袍进入国际市场的道路(以澳大利亚为例)。 我们还将重点研究在电子商务等贸易形式的发展下,茶叶的营销战略的转变,提出进一步发展的方案。我们团队成员来自保险院,商院及统计院,队长来自保险院。这是一支努力认真的团队,将于八月初赴福建开始自己的征途。 

 选题意义和创新点 我们通过对福建大红袍营销方式的研究,探索传统茶业在现代化市场上的复兴,并以此为传统行业如陶瓷业,丝绸业适应现代市场的复兴提供借鉴。同时通过对大红袍原产地和澳大利亚印度茶业品牌Byron chai的实地访问,我们对其营销方式做出对比,提出自己的看法,试图探索解决其弊端的方法。

从现有文献来看,大红袍抓住了电视剧《乔家大院》播出带来的机会,推广大红袍品牌。最后又邀请张艺谋执导《映像大红袍》的公演,把这场文化大戏推向顶峰。可见,大红袍相关公司和政府已经对利用文化手段推广大红袍,打造品牌作出了尝试。

我们项目的创新点在于,我们更加关注大红袍产业在营销方式上做出的改变,并试图通过对大红袍的营销研究,探寻其他传统产业走出困境的方式。再者我们的部分队员赴澳大利亚对印度茶Byron chai的实地研究能更真实与深入地为大红袍的国际化经营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内容。我们通过对点的研究探索一般性意义上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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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们尤其关注大红袍在销售信息化手段方面的改变。作为作为成功利用文化价值推广大红袍品牌的武夷山当地政府和相关大红袍产业,在不断适应市场过程中也尝试了电商。电商发展是市场大势所趋,电商将给传统的生产营销方式带来巨大的改变。我们以大红袍的营销为例,探索如何利用电商更好的推广扩大大红袍的市场。

 实践项目简介 福建武夷山的名茶“大红袍”是我国最负盛名的名茶之一,经历过过价格的波动,但销量一直较高。而在其产地,大红袍的生产销售也形成了一条从茶农到加工厂,再到各个销售点的独特的营销链。此次,我们“小红袍”社会实践团队的9名成员将于2014年8月赴大红袍的故乡,位于福建省的武夷山进行针对大红袍营销策略的实地调研,并且将有队员赶赴澳大利亚研究茶品牌Byron chai,将其与大红袍进行对比,为大红袍的国际经营搜集经验。我们将利用约一周的时间通过走访茶农,茶叶加工厂收集营销方面的信息及电子商务等贸易手段在其中的运用,探究当地政府对茶产业的支持政策。实地考察中,我们将进行小组交流、讨论、总结,撰写调查报告,对大红袍产业的营销策略进行深度解析,指出其中的可借鉴之处和不足,发现中国茶产业的一角。

 社会实践主要内容

我们的主题是福建省武夷山大红袍茶叶的营销之道,主要调研武夷山大红袍茶产业如何从当年销路缺乏价格低下,到现在的市价高销量好的中国十大名茶之一,使茶产业成为武夷山地区重要的富民手段,这必然与该地区的贸易营销策略 2 / 6

(如电子商务等贸易手段)有很大的关系。我们从主线中的三个主体——茶农,茶企业,政府,出发,调研武夷山大红袍茶产业从茶农的原茶销售,到企业加工茶后的营销,以及政推广武夷山大红袍茶产业所起到的重要推动作用,着重关注他们所采取的策略及贸易手段。我们还将派遣部分队员赶赴澳大利亚这些都是推动福建武夷山茶产业现在如此繁荣的原因之一。

我们组通过商讨,此次实践要得到我们需要的结果,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福建武夷山大红袍的基本情况,如:生长情况,产量等,先从网上得到一些基本资料,后主要从当地的相关部门人员得到确切数据及当地茶农的亲身工作中得到的数据。如:大红袍茶产业在当地的地位,应通过对当地市民的问卷调查反映真实的情况!。如:当地茶叶的贸易手段,如:是否有与时俱进采取电子商务等贸易手段,贸易手段是影响营销策略等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需要认真考量,这些都是影响茶产业营销的重要影响因素,对后续的调研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其次,是“茶农—公司—市场”这条重要的茶产业链的主要线索,其中分为两个过程,第一个是茶农将自己的茶销售给各大茶企业,第二是茶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成品大红袍茶叶销售出去。我们小组预计将分为两个小分队,一队去武夷山大红袍重要茶产地与茶农亲密接触,与他们交谈,同时还要与茶企业相关的部门交谈,若有固定茶农与茶企业交易地点,进行实地调查。另一队,前往各大企业,征得同意,与企业营销部门进行采访交谈。对一些重要的调研核心问题充分交流,从交流中总结出企业的营销之道。

最后,我们赴澳大利亚的队员将实地考察Byron chai茶品牌。Byron chai是印度品牌,它以手工作坊的形式打入国际市场,虽较为小众,但仍有相当的名 3 / 6

气。我们队研究这个印度茶品牌的营销策略,与大红袍做出对比,然后为大红袍走向国际市场提供经验,提出建议(以进入澳大利亚为例)。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就是政府的推广。首先需要与相关部门联系,希望通过努力,得到一个专访这方面领导的机会,通过专访了解到政府这几年来为推广武夷山大红袍茶叶所作出的各方面努力,还有就是政府是否有采取对促进茶产业发展的一些优惠政策,使茶农和公司都能获得利益,进一步扩大茶产业的发展?政府在福建武夷山大红袍茶产业发展中的作用需要通过此次调查,以及与公司、茶农的的交谈获得,这是调研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

实践过程中,我们设计并完成两份调查问卷:

问卷1.前期了解调查问卷:该问卷的对象为广大消费者,问卷设置内容包括被调查者对大红袍的日常消费情况;对其他茶叶品牌的消费情况;认知度调查;满意度调查;进一步提升的建议等。

问卷2.行业内部深入调查问卷:该问卷 对象包括茶农,个体经营者,企业,问卷围绕经营困难点、生产加工线、销售方式及平台、主力市场、 茶文化推广业务、出口贸易、消费者反馈信息等方面进行深入调查。

总之,围绕着“茶农—企业—市场”和“政府的促进推广”,开辟市场的策略进行调研,从各发方面的主体,得到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过小组讨论,总结,得到福建武夷山大红袍茶产业发展迅速,到现在的繁荣的营销之道!

 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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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策支持:近年来,为整合品牌资源。为凸显千年茶树“大红袍”的品牌资源优

势,武夷山市将“大红袍”资源进行整合,对外大力宣传推介“大红袍”品牌,从而将品牌放大做强,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了商品优势、效益优势、品牌优势。  2、队员优势与分工:首先,队员中有福建当地的同学,在寻找渠道进一步了解企业

内部时会更加方便。其次,组员都有在社会实践之前阅读过相关书籍,听取前辈经验,其中部分组员在此之前也曾参加过其他社会实践,具有丰富的经验,其中赴澳大利亚的同学有一定的知识储备和较强的交流能力,能顺利且成功地进行国际交流 。最后,部分组员具有相当的文采,在撰写新闻稿和最终完成论文时更加轻松且出彩。分工方面,8名组员,4名主要负责实地考察参观,与厂商,茶农等沟通与交流。2名负责新闻稿的撰写以及人人,微信,qq等状态的发布与转载。2名同学主要负责相关资料的查询与最后论文的撰写。这其中,后勤等如食宿,目的地路线的了解等由组长负责。

 3、对实践地的前期了解:通过在网上查阅资料,我们已经了解到,经过近年的发展,

“武夷星大红袍”被评为中国名牌农产品。武夷山更是大力发展“大红袍”的相关产业。经过8年多的发展,武夷星公司的“大红袍”产品占武夷山市场的占有率达到73.7%。随着大红袍品牌效应凸显,武夷岩茶旺销大江南北,全国各地发展武夷岩茶营销店达4000多家。据武夷山市工商局统计,2006年前武夷山茶叶注册商标不到200家,2007年增加到300多家,现在达到500多家,今年申请注册数已经有200多个,预计到年底将超过300个。2013年10月27日,武夷星大红袍作为中国乌龙茶的代表,更是荣登世界名茶评比第一名。巨大的影响力、品牌效应以及政府的大力发展,我们更加方便获得有效的资源。同时,社会的发展变化让我们看到,大红袍在走向大众消费者时,也面临着诸多不确定环境因素。 5 / 6

【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合同法司法解释全集

根据多年的实践研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审判需要,对《合同法》做出了一些实际的补充,一共有三个有关合同法执行的司法解释。先将所有司机解释汇集,方便大家的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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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五、撤销权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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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七、请求权竞合

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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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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