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科学/班会/信息 2019-09-18 12:03:23 科学/班会/信息
[摘要]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质押与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融资意向反馈:指资金提供方通过平台将关于某笔有效需求的融资意向信息反馈给应收账款债权人的行为。 委托登记:资金提供方在签署《应收账款质押 转让登记委托代理协议》后,可委托中征登记公司在征信中心应收账款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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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质押与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融资意向反馈:指资金提供方通过平台将关于某笔有效需求的融资意向信息反馈给应收账款债权人的行为。.委托登记:资金提供方在签署《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委托代理协议》后,可委托中征登记公司在征信中心应收账款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登记。 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公示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融资物权登记公示服务的互联网系统,两个系统进行统一的用户管理,即在登记公示系统中注册成功的常用户或普通用户既可使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也可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二、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1、普通用户自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www.pbccrc.org.cn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页面或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页面,通过“用户注册和信息维护”完成用户注册。机构和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普通用户仅具有查询资格。
2、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常用户同时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常用户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页面或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页面,点击“用户注册和信息维护”进行用户注册,并在通过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真实性审查后最终完成用户注册。常用户注册后可享受征信中心提供的授信或账户管理服务,按期结算费用。常用户应如实填写注册资料,预留账户名与其法定注册名称一致的结算账户用于支付费用。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三、申请常用户的机构,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机构的注册文件,具体指:
⑴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⑵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⑷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常用户开通申请表》;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6、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3项所指材料。
上述的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常用户开通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牵头组织并由下属子公司中征(天津)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征登记公司)建设运营的,旨在促进应收账款融资的信息服务平台。平台于2013年12月31日上线试运行,通过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迅速、便捷、有效的应收账款融资信息合作服务,促成融资交易的达成。平台的主要功能包括:账款信息的上传和确认,有效融资需求和融资意向信息的传递,融资信息的反馈,以及代理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登记服务等。详述如下:
1.账款信息的上传和确认:应收账款债权人可上传应收账款信息,由平台推送至在平台注册的相应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其真实性进行确认;应收账款债务人可向平台上传应付账款信息,该上传即视为对其账款真实性的确认。
2.有效融资需求:指经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真实存在的,有应收账款支持的融资需求。应收账款债权人可将有效融资需求通过平台推送至在平台注册的资金提供方;对于如基础设施收费权等应收账款债务人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债权人可将有关融资需求通过平台直接推送给指定的资金提供方,并可上传应收账款权利证明文件。
3.融资意向反馈:指资金提供方通过平台将关于某笔有效需求的融资意向信息反馈给应收账款债权人的行为。
4.成交信息反馈:资金提供方与应收账款债权人达成融资交易后,以登录平台填写应收账款融资成交单的形式向平台反馈应收账款融资信息;同时,平台将成交单发送至相应的应收账款债权人、债务人。除非另有约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收到包含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质押信息的成交单,视为应收账款债权人完成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权转让/质押通知。
5.委托登记:资金提供方在签署《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委托代理协议》后,可委托中征登记公司在征信中心应收账款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登记。办理委托登记,可在资金提供方填写完成应收账款融资成交单后,实时在线完成。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介绍-中国人民银行

           
1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瓶颈问题是什么?
由于企业本身和融资市场等多方面的原因,致使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有限,资金短缺已经成为许多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进一步成长的障碍。
2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中小企业在获取贷款方面处于不利的地位。特别是小企业,由于经营风险高、信用等级低,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意贷款给小企业。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银行往往要企业提供担保。企业的不动产有限,而以往法律允许的可以用作担保的动产范围很窄,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非常有限,因而很难获得银行贷款。
3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企业的担保融资提供了哪些便利?
在担保法的基础上,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扩大了可以用作担保的动产范围,比如企业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应收账款都可以用来做担保。特别是应收账款可以用作担保,为企业向银行贷款增加了筹码。
4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企业用它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银行或者其他企业申请贷款或其他融资形式,以解决临时性的资金短缺,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5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能给企业带来怎样的机遇?
《物权法》第223条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为企业以应收账款质押实现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允许应收账款出质,一方面,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可以以应收账款第三方付款人较高的信用弥补出质人自身信用的不足,获得银行等债权人的信任,这就能使企业更好地用活应收账款资源,解决企业发展中的资金问题。另一方面,对于信贷机构来说,《物权法》给应收账款出质提供了法律保证,信贷机构在做好风险和成本控制后,将会大力推广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品种,这既可以拓展本机构新的业务、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又能使更多的中小企业从中受益。
6债权人认可的能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哪些,是否与会计学上的应收账款含义相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债权人认可的能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一般是广义范围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例如: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呼和浩特市集中供热二期工程所有设施、设备及管网等(详见附件租赁物清单)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登记。(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由此可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的应收账款的范围,要比一般会计学中的应收账款更广。提供一个以保障房项目应收账款做质押的案例:马鞍山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为什么要登记?
《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信贷征信机构即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也就是说,交易双方同意以应收账款质押后,还需要到登记机关就该事项进行登记。登记公示的目的是向社会公众告知应收账款已被质押的事实,从而维护交易安全。
8登记与融资业务的关系如何,是不是登记了金融机构就会向出质人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然后办理质押登记。金融机构在决定是否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时,需要综合考虑出质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被质押的应收账款质量等因素,但登记不是金融机构决定是否提供融资的依据。
9如何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进行,登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网址www.pbccrc.org.cn进行登记。登记前需要注册成为该系统的用户,先在互联网上填写用户资料,然后到当地的征信分中心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用户启用即可进行登记。
用户注册、登记的具体要求请仔细阅读《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10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它有什么特点?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并维护的、服务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与查询的、全国集中统一的互联网电子登记系统。
该系统由全国集中统一的数据库、互联网和电脑终端组成。其中,登记信息存储在全国集中统一的数据库中,登记信息录入由当事人通过可访问互联网的电脑终端进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运行、维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法定机构。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我国第一个基于现代动产担保登记理念建设的登记系统,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登记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承担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责任;二是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登记当事人负责;三是公示性登记,登记内容有限,包括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识别信息、质押财产描述等,目的是通过公示权利对抗第三人;四是登记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全国集中统一的数据库,凡是接通互联网的电脑均可成为登记系统的信息录入终端;五是登记过程简单,登记内容由当事人录入,只要登记要素齐备、提供信息的格式符合登记机构要求,就可以完成登记;六是查询方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质押登记信息;七是高效便捷、成本低廉。
1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谁去办理?
按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要求,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质权人是应收账款质押交易中的当事人,是签订应收账款质押交易合同的一方,享有当主债权到期不能清偿时就出质人的质押财产受偿的权利,一般为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企业等。
12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既然是由质权人办理,出质人需要做什么?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由质权人办理,根据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质权人在进行初始、变更、展期登记时都需要和出质人签订登记协议。目的是防止质权人在出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恶意登记,从而对出质人造成不利的影响。签订登记协议表示出质人已知晓登记相关事项。
另外,出质人可以到登记系统查看和自己相关的登记是否属实、准确,以防止不恰当的登记可能给出质人带来的不利影响。
13如何查询自己或他人被登记的情况?
登录系统网址www.pbccrc.org.cn。首先注册系统用户,如果仅有查询需要,可注册普通用户。普通用户注册信息填写完成后,即可进行查询。
如果需要查询的出质人是机构,则输入机构完整、准确的法定注册名称。如果出质人是个人,输入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查询结果是所有符合查询条件的登记信息,反映了该出质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整体情况。
14如果看到自己被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如何处理?
当您发现登记系统显示的有关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有可能对您造成不利影响时,您首先可以与质权人进行协商,要求他进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如果质权人拒不修改该信息,您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该问题。
同时,为了尽量减少错误的登记信息对您造成的不利影响,您可以在系统上发表异议登记,表明登记存在的错误并澄清事实,以提醒相关利害关系人。异议登记也可以被第三方查询到。但是,异议登记仅是一个辅助手段,要解决该问题还是要与质权人协商一致或法律途径。在异议登记发表后的15日内,征信中心未收到出质人法院起诉证明的,将撤销异议登记。
15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质权人是否都是银行,还有其他类型吗?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质权人较为常见的是银行,除此之外,质权人还可以是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等。
16使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或查询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有关的收费政策尚未出台,在登记系统上进行登记或查询,目前暂不收费。
17如果想多了解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相关内容,可以通过什么途径?
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网站上,有许多关于登记的资料供参考。另外可拨打征信中心应收账款部的客服电话400-885-8500,或者发送邮件至客服邮箱[email protected],及时与征信中心沟通联系。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7〕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行 长 周小川
2017年10月25日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 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 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 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 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 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六条 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权利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八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登记协议。登记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第十条 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等机构代码或编码。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  第十一条 质权人应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质权人。  第十二条 质权人应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三条 在登记期限届满前 90 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
  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展期期限按年计算,每次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  第十五条 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质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与出质人就展期、变更事项达成的登记协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 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权利消灭的情形。
  质权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质权人凭修改码办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质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办理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注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未将争议起诉或提请仲裁并在登记公示系统提交案件受理通知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 征信中心应按照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的要求,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  第二十三条 质权人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办理异议登记后,登记公示系统记录登记时间、分配登记编号,并生成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异议登记证明。  第二十四条 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登记公示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  第二十六条 出质人为单位的,查询人以出质人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
  出质人为个人的,查询人以出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 征信中心根据查询人的申请,提供查询证明。  第二十八条 质权人、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查询人可以通过证明编号在登记公示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第三章 征信中心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征信中心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维护登记公示系统安全、正常运行,防止登记信息泄露、丢失。  第三十条 征信中心应当制定登记操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登记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后,征信中心应当对登记记录进行电子化离线保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征信中心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应收账款登记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 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修订)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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