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假如何赔偿


机关单位对联 2018-11-17 10:18:43 机关单位对联
[摘要]带薪年假如何赔偿(共5篇)应休未休的年假补偿和处罚标准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应休未休的年假补偿和处罚标准 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该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单位除了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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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休未休的年假补偿和处罚标准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应休未休的年假补偿和处罚标准 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该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除了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300%的标准给予补偿。至于具体的日工资标准,不妨按照现行的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来制定。

单位既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关于具体处罚标准,尽管以前在相关劳动法规中有要求建立带薪休假规定,但处罚细则和标准没有明确过,故具体标准待实施细则出台后方能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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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一些企业也对新规定中的一些内容存有疑惑。像对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的理解,由于对于"单位安排休息,员工不休息"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一些企业担心部分员工会作出"不休息而领补偿金"的选择,这样一来,原本想保障员工休息权的初衷就会被误用,员工不仅没有得到休息,反而造成用人单位人工成本增加。

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 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条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应该说,这一条例是充分体现了民意,体现了和谐社会首先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6c8a51fd08a1284ac8504392?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152dc72bb50fee0ed18df6986c84de5b&sign=970e391433&zoom=&png=11019-&jpg=0-0" target="_blank">【二】:员工离职,未休年休假补偿如何算

员工离职,未休年休假补偿如何算

【案例简介】

张某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1年多至2009年3月31日。当年4月1日跳槽进入A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工资8000元。

2009年10月16日,张某向A公司提出辞职,A公司随即通知张某,同意其辞职,双方劳动关系于次日解除。2009年10月17日,张某到A公司办理了工作交接,A公司也为张某办理了相关退工手续。结算工资时,张某向A公司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其10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而A公司则认为张某无权享受年休假,理由有二:一是张某在A公司未做满一年,不具备享受年休假的资格;二是张某属于主动辞职,不是因A公司方面的原因而致劳动关系解除。所以张某主张A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补偿的要求无从谈起。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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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10天的年休假工资补偿。

本案仲裁受理后先依法进行了调解,但A公司与张某最

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后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A公司应支付张某5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3678元(8000元÷21.75天×5天×2倍)。

【案例分析】一、员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能否享受年休假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张某在A公司实际工作了6个半月,A公司据此认为张某还不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实际上,这是A公司对国家关于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需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这一前提条件进行了错误理解。该前提条件实际上并不限定必须是现用人单位或同一用人单位,它既可以是前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是现用人单位,还可以是两个以上不同用人单位连续计算的情形。张某在前一用人单位已连续工作11年,所以张某进入A公司后即享有年休假的权利。

二、员工主动辞职,单位能否不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这是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带薪年休假是员工在工作期间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如果员工在职期间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员工也未主动放弃,则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予以补偿,这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发起方不同而存在免除的情形,即:在员工主动辞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应对其应休未休年休假部分依法予以补偿。本案中,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在员

工提出辞职后安排其将应休未休的年休假休掉,然后再办理退工手续,如是,则不会有年休假补偿问题。而A公司并没有这样做,其在张某提出辞职次日即办理了退工手续,其未安排张某休年休假,依法应该支付相应的工资补偿。

三、员工入职当年应当享受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

本案中,张某是否可以像其主张的那样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

原则上,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是根据其累计工作年限核定的。张某的累计工作年限为11年零6个多月,2009年依法可以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但因张某是2009年4月新进A公司的员工,所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张某在A公司2009年能够享受的实际带薪休假天数,应该自其进入A公司起按照剩余日历天数进行折算。而折算后,张某在A公司2009年实际可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7天(275÷365×10)。

四、劳动合同解除时,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应怎样计算 虽然我们已经明确了张某2009年能够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但我们是否就能据此认定,张某若离职,A公司就应该按照7天的标准对其进行补偿呢?这样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因为这里的7天,是假定张某在A公司工作完2009年的情况下对其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进行的核定,若张某中途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则要根据其在A公司工作期间所实www.shanpow.com_带薪年假如何赔偿。

际经历的日历天数重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A公司应当按照张某2009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出张某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5天(200÷365×10),然后据此支付张某5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

【三】:新劳动法带薪年假计算方法

  当“带薪休假”早已是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国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时,带薪休假制度也撩起神秘的面纱,步入了中国寻常劳动者的生活,成为我国劳动者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之一。

  2007年12月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从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使带薪年休假制度终于在万众期待中尘埃落定。为了保障和增强条例实施的可操作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以第1号令的形式发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这些法规为劳动者如何享受带薪年假提供了夯实的依据。那么,作为单位的普通劳动者,我们应该怎样正确的理解这些规定,继而切实的享受到带薪年休假给我们带来的美好时光呢?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知道“带薪年假是每一位劳动者均拥有的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根据该条规定,带薪年假的适用范围包含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简单的说,就是每一位当前有工作的人,无论是企业的正式职工还是受雇于小吃店的服务员,只要曾连续工作1年以上,都应该享受带薪年假。

  第二、享受带薪年假前必须有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时间,但是该工作时间不要求必须是在当前单位的工作时间。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根据这两个条款的规定,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享有享受带薪年假的资格。至于他所能享受的带薪年假的长短,则要根据他在当前单位本年度的工作时间来确定。我将以下面的案例进一步说明。假设小王自2008年7月份毕业时开始在A公司上班,后于2009年9月1日跳槽到B公司。问:小王应当从什么时候起开始在B公司享受带薪年假?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小王进入B公司时,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应当具备了开始享受带薪年假的资格。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我们还可以计算出2009年小王在B公司所能享受的带薪年假的天数。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他在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

  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按照《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方式,累计工作时间不满十年的跳槽职工在新单位当年休带薪假的临界点为73天,也就是说在新单位得干满73天以上方可休带薪年假,即每年10月20日之后跳槽而还未休年假者,当年的年假基本就泡汤了。

  第三、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每位劳动者休带薪年假的权利,除由职工本人作出书面放弃休假权利的承诺外,用人单位对职工未休年假的天数均应给予法定的报酬,且应当在应休年假年度内给付。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该条规定明确了休年休假是每位劳动者的法定权利,除劳动者本人放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剥夺。用人单位如果不能安排职工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的天数不够法定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休年假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应当在当年度内给付职工应休年假的报酬。这也意味着:用人单位如果未能在应休年假年度内将职工未休年休假的报酬支付给职工的话,就构成拖欠职工的工资。对于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被迫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第四、劳动者离职时,可以就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要求用人单位支付300%的工资报酬。其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在离职前已休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所确立的带薪年休假标准是法定的最低标准,任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都不能低于法定的5天或10天或15天,但可以高于该标准。

  例如A公司福利待遇较好,其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凡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职工,可享受15天的带薪年假。A公司的这一规定,赋予了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5年的员工较高的福利待遇,同时并没有对员工享受法定年休假作出限制,法律是允许的。有甲乙丙三人是该单位职工。其中,甲从学校毕业后一直在A公司上班,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6年,乙虽然已经有10年工作经验,但是今年1月份才刚进入A公司,丙已经有20年的工作经验,在A公司也连续工作了4年,问甲乙丙三人在本年度应分别享受多久的年休假?

  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看法规的规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由此,甲乙丙三人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最低标准分别为5天、10天、15天。再结合A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规定,甲因在A公司已连续工作满5年,应当享受公司给予的15天年休假福利,乙和丙均不具备该条件,只能按法定标准享受。因此,该案例中甲乙丙三人在本年度应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是:甲,15天;乙,10天;丙,15天。

  以上几点见解,是作者从帮助普通劳动者更好的理解法律规定的角度,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的阐释。希望这些见解能让更多的劳动者把带薪年休假这项对很多人来说写在纸上的权利,转变成工作中实实在在的福利。

【四】: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简述

  带薪年休假(Paid Annual Leave)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今天小编想要和大家分享的是: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简述;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对打击有所帮助!
 

  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1] 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对带薪年休假更加明确的作出了规定;
 

  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享有范围

  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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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年休假天数应当与中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不能休假的补偿

  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他关系

  中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www.shanpow.com_带薪年假如何赔偿。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中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们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
 

  人社部谈带薪年休假制度:仍有单位没有认真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表示,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认真执行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职工休息休假权益有待进一步落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媒体介绍2015年第一季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李忠表示,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要依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基本权益,要健全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等,与企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李忠指出,《劳动法》明确规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2007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人社部制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年休假天数、休假安排方式、补偿机制和监督检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围绕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开展了大量工作,包括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督促各类用人单位落实相关的规定。带薪年休假制度施行7年多以来,多数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安排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对于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促进企业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认真执行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职工休息休假权益有待进一步落实。

  李忠指出,下一步人社部要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相关规定中也提出,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应当根据职工累计的工作时间来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都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如果仅仅将本单位工作时间作为享受休假的累计工作时间,是不符合规定的。

  此外,李忠指出,对于《意见》的贯彻落实,人社部也将采取一系列措施。一是要依法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主要是通过加强劳动立法、完善劳动标准、严格监督执法来切实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二是健全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三是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的矛盾调处机制,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四是要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如对职工来说,可能更多是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职工理性、合法地来表达利益诉求。对企业来说,要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对政府来说,主要是加强和改进政府的管理服务,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五是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全社会协调参与的工作合力,同时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活动,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宣传力度。
 

  叫停不合理低价游 鼓励带薪休假制度

  继国家旅游局今年“十一”期间发布《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我省旅游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现象做了明确规范。
 

  诱骗、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算违法

  根据《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经营旅游,更不得以任何形式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安排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明示,并遵守下列规定:

  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应当是合法营业并且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向旅游者告知购物场所、付费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提示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条例》还明确,旅行社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一、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二、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三、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五、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鼓励带薪休假制度 免费开放公共景区

  《条例》指出,为促进旅游消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其中就包括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倡导错峰休假和弹性作息,免费开放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指导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低价开放或者免费开放,鼓励开发适合大众消费的旅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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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导游队伍建设 出借证件将受处罚

  由于一些景区对持有《导游证》的导游给予免票待遇,于是,熟人之间借用《导游证》旅游现象出现,成为景区的一大“心病”。

  《条例》规定如下:一、出借导游证、领队证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伪造、变造、涂改、出租或者买卖导游证、领队证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景区景点导游违反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临时聘用导游的,应当依法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据了解,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浙江省旅行社管理办法》《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五】:2015最新年假国家规定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国务院通过并于2007年12月1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年假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的天数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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