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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警衔套改方案和警服改革方案
2010警衔套改方案和警服改革方案
2010警衔套改方案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
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
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
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凡机构分类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其中,县级公安机关已根据2006年公安部《关于
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调整归并的相关职能,如文秘、信访、督察等,原则上按照其目前归属情况确定机构分类,即:办公室已归并入指挥中心,以及信访部门已归并入法制室的,均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县级公安机关政工监督室内部仍保留有相对独立督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该督察机构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
2.除监管所、车管所外,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并以此规范其机构、人员称谓。其中,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在对外交流中需要实行“局”称谓的,可以继续保留。
3.内设执法勤务机构的下设单位,均作为执法勤务机构,所属人员按照执法勤务机构人员管理。同时,有关机构及其警官职务称谓暂保持不变。
(三)实施职务套改。
.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其中,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副所长。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
(2)警员职务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套改:
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
副主任科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在处分期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
其他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任现职满2年;
②从事公安工作满10年;
③荣立相当于三等功以上等次奖励;
④累计三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3)级别在24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级别在22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原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并不占用所在公安机关警员职务职数。
(四)完善日常管理。首次套改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的www.shanpow.com_公安警衔工资改革方案。
转换、警员职务的晋升、职数管理、警务技术职务管理相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意见》为契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研究,明确职责,与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不断推进《意见》实施工作。
【二】:警察职务、工资套改方案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
[20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
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面试,工资,福利,薪水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
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凡机构分类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其中,县级公安机关已根据2006年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调整归并的相关职能,如文秘、信访、督察等,原则上按照其目前归属情况确定机构分类,即:办公室已归并入指挥中心,以及信访部门已归并入法制室的,均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县级公安机关政工监督室内部仍保留有相对独立督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该督察机构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 2.除监管所、车管所外,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并以此规范其机构、人员称谓。其中,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在对外交流中需要实行“局”称谓的,可以继续保留。3.内设执法勤务机构的下设单位,均作为执法勤务机构,所属人员按照执法勤务机构人员管理。同时,有关机构及其警官职务称谓暂保持不变。
(三)实施职务套改。.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考试,国家公务员,安徽公务员,警察,待遇,职业,求职,面试,工资,福利,薪水2 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其中,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副所长。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
(2)警员职务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套改: 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副主任科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在处分期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其他套改为一级警员:①任现职满2年;②从事公安工作满10年; ③荣立相当于三等功以上等次奖励;④累计三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3)级别在24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级别在22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3.原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并不占用所在公安机关警员职务职数。
(四)完善日常管理。首次套改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的转换、警员职务的晋升、职数管理、警务技术职务管理相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意见》为契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研究,明确职责,与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不断推进《意见》实施工作。
【三】:2016警察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016年警察工资改革方案最新相关消息。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公安部消息:警察工资制度改革已形成方案 将报中央审批
9月21日电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今日介绍,有关部门正根据中央精神,对警员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人民警察工资制度、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等改革进行研究,已经形成了方案,进一步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中央审批。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月21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姜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进展及成效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黄明表示,中央对公安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十分关心,中央审议通过的全面深化公安改革“1+3”方案里,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是3个方案之一,中央明确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特点,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
目前,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已经修订出台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2016年公安警衔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警察的工资是属于地方财政支出的,警察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警衔工资,干部工资,工作年限等构成,目前,国家没有从宏观方面大规模提高警察工作的动作,所谓的警察工资脱离行政级别让工作年限与公安工资挂钩的政策暂时还没有施行,或者施行后依然没有大规模涨工资。
《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提出,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 “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据悉,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共有七个方面的主要任务、100多项改革措施。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明确提出,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特点,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对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适应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建立健全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完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制度,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依法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等等。
警察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警官警员技术人员分类管理
《改革框架意见》提出,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制度,重点解决量大面广的基层一线人民警察任务重、职级低、待遇差的问题。按照公务员法确定的职位分类框架,建立公安、安全、审判、检察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待遇与专业技术职务配套衔接。据警察改革最新消息,对公安、安全机关具有刑事司法属性的侦查人员探索试行主办侦查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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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6公务员工资改革最新消息
6.2016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
【四】:警衔津贴最新调整2016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在2016年里,国家对警衔津贴都做出了哪些新的调整呢?现在就让小编来告诉你2016年警衔津贴的最新调整方案。
警衔津贴标准调整最新消息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作为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警察将实行分类管理,核心是完善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建立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1、管理
将警务辅助人员分为 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根据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的性质特点,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对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
据了解,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原则,健全完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拓展人民警察职业发展空间。
在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上,将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的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奖惩和保障待遇。
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将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政府出资保障、公安使用管理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模式,努力实现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2、试点
值勤岗位津贴等将向 艰苦危险岗位倾斜
目前,有关部门正研究制定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方案,报中央批准后,将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省区市开展试点。
同时,完善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相关改革政策也正在研究中,将进一步完善警衔津贴、值勤岗位津贴等政策,重点向基层一线、艰苦危险和有毒有害岗位倾斜,健全职业风险保障制度,切实提高人民警察的生活待遇和风险保障水平。
3、招录
提高公安院校公安专业 毕业生入警比例
北京青年报记者还了解到,为解决公安队伍存在的急需人才引进难、边远艰苦地区和有毒有害岗位“招警难”等突出问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的改革政策目前也正在抓紧研究制定。
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方面,建立健全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规范便捷的招警机制,实行依法招录、分类招警。
而在公安院校专业人才招录培养方面,将建立公安院校招生与公安机关招警协调机制,提高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入警比例。同时,为其他社会考生设置不同的招考渠道,为社会优秀人才进入公安队伍提供机会和条件。
4、问题
现有保障机制与警察承担职责不相适应
有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广大人民警察处在维护稳定的第一线、服务群众的最前沿、反恐斗争的主战场,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人民警察兼具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双重职责,常年超负荷、强应急、高风险、高压力工作。
然而,现有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与人民警察承担的职责使命和作出的牺牲奉献不相适应,也与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不相符合,迫切需要进一步改革创新,破解难题,促进公安事业长远发展。
2016年公安警衔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警察的工资是属于地方财政支出的,警察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警衔工资,干部工资,工作年限等构成,目前,国家没有从宏观方面大规模提高警察工作的动作,所谓的警察工资脱离行政级别让工作年限与公安工资挂钩的政策暂时还没有施行,或者施行后依然没有大规模涨工资。
《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提出,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