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内退和退养条件


机关单位对联 2019-10-20 17:02:47 机关单位对联
[摘要]篇一:[2017年内退和退养条件]提前退休还能正常开工资,来看看事业单位内退条件!内退,全称内部退养或内退内养或离岗退养,这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的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是在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不过这些人的社会保险

【www.shanpow.com--机关单位对联】

篇一:[2017年内退和退养条件]提前退休还能正常开工资,来看看事业单位内退条件!


内退,全称"内部退养"或"内退内养"或"离岗退养","这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的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是在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不过这些人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到达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单位一般也对内退设置一定的年龄界限(譬如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等等)。所以,这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的情形,一般在国企较多,主要是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
在一些特殊的岗位和一些特殊的工种下,劳动者是可以提前退休的,那么事业单位内退2017年新政策有哪些,接下来为您介绍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提前退休是指员工在没有达到国家或企业规定的年龄或服务期限时就退休的行为。提前退休常常是由企业提出来的,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这是当今许多企业在面临市场激烈竞争时,使自身重现活力而采取的用于管理员工流出的一种很流行的方法。
一、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条件:
1、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领取离岗时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并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医疗保险享受原单位待遇,住房公积金以离岗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进行交纳。
3、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篇二:[2017年内退和退养条件]内退


内退
  内退全称应叫“内部退养”或者“内退内养”或者“离岗退养”,这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的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是在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不过这些人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到达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单位一般也对内退设置一定的年龄界限(譬如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等等)。所以,这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的情形,一般在国企较多,主要是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可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办理了内退手续的,不享受变更身份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享受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不能办内退。 内退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在改制前的企业已办理内退手续的,其生活费、养老金从改制后新企业成立的第一天起改按文件执行,由改制后的新企业继续为其发放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可以按改制前原内退规定一次性发给有关费用,并缴足有关社会保险费。 改制时内退的人员,生活费由原企业移交新企业,由新企业按月发放,并且正式退休前不再追加。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由企业和内退职工协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规定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费。按生活费标准也可一次性发放给内退职工,并向社保机构预缴养老金和医疗费。生活费一次性发放的,以后不再追加。 社保金的缴纳。无论原有内退人员,还是改制时的内退人员,均应将养老金和医保金落到实处。养老和医保费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以及一定的年递增率计算预缴额,职工到龄退休或患病时按相应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由原企业向新企业移交等额资产,由新企业负责按月缴纳内退职工内退期间的养老和医保费。改制后的企业无特殊原因,均应与内退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解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
  (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
  (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解读: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达到内退条件的职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体弱、多病的情况,考虑到这部分这部分职工的具体情况,结合到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的目的,针对有富余人员情况的企业,经职工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退。因此国家出台了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内退达5年后应该办理正式退休结束企业内退状态,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在企业改制时,内退人员也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企业为其一次性预缴应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对改为非国有企业的,经改制前后企业协商一致,可将内退人员所需资金一次性划拨给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企业按月为其发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

篇三:[2017年内退和退养条件]企业实施内部退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企业实施内部退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规定,许多企业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实施了在企业内部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发给生活费(以下简称“内部退养”)的政策。一批年龄偏大的职工退出了工作岗位,由于企业员工结构年青化、知识化,极大地增强了企业的活力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也促进了新生劳动力的就业和企业的发展。但是,由于有的企业对国家关于“内部退养”方面的政策的理解有偏差,因此在实施“内部退养”的过程中,出现了“内部退养”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引起集体上访的问题。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笔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工作实践撰写此文,供广大读者们参考。
一、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规定
国务院1993年颁布实施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中提出:“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中指出:“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述职工也应当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辽宁省劳动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部分亏损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辽劳字[1993]123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离岗休养期间由企业参照退休费标准发给职工生活费,待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离岗休养期间,企业和职工应按原工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基金”。
二、容易出现的几个问题
1、“内部退养”实施范围扩大化。按照国家规定在企业内部实施“内部退养”必须是企业富余职工,而且年龄应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这一条件。但许多企业将“内部退养”实施范围自行扩大,如:不论是富余职工还是在岗职工,一律实行“内部退养”,有的企业将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年龄确定为“男职工年龄达到53周岁,女职工达到43周岁”,有的企业甚至规定职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就可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2、硬性要求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国务院《办法》中规定,企业办理“内部退养”要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而有的企业则由企业行政单方面做出规定,不经职工本人同意和申请。如:凡男职工年龄达到55周岁,女职在达到45周岁的,一律由企业为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退出工作岗位。
3、企业与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不规范。“内部退养”本身是企业行为,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之后仍然与企业保留着劳动关系。因此,企业应继续与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要与职工签订“内部退养”协议或直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在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中,应对“内部退养”期间的有关待遇问题做出明确的约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经常发现有的企业不再与“内部退养”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与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结果在“内部退养”期间经常出现劳动争议和职工上访。
4、“内部退养”职工所享受的待遇差别比较大。在企业实施“内部退养”过程中,我们发现企业为“内部退养”职工发放的生活费和交纳社会保险费标准差别很大,如有的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标准发放,即参照退休标准发给职工生活费,而有的企业仅按职工在岗时工资收入的50%发放,甚至更低。在为“内部退养”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问题上,有的企业不按照规定标准或按最低缴纳标准为“内部退养”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直接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5、单位单方面降低“内部退养”职工待遇现象严重。近几年来,我们在处理职工集体劳动争议过程中,遇到多起由于企业单方面降低“内部退养”职工待遇而引发的职工上访和劳动争议,如:企业领导更换或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企业行政则单方面降低“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和福利待遇,因此引发职工上访。
三、对策与建议
1、企业实施“内部退养”工作,要依据国家规定进行操作,要制定“内部退养”工作的实施方案。“内部退养”实施方案必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尤其要注意征求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意见,“内部退养”工作实施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2、企业实施“内部退养”工作,要坚持职工自愿申请的原则。企业要通过制定较为优惠的“内部退养”政策,引导年龄较大的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同时,企业要认真地做好“内部退养”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能靠硬性规定,强迫职工退出工作岗位。
3、企业在实施“内部退养”工作期间,要参照国家退休费标准为“内部退养”职工发放生活费。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发放生活费的标准也不应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企业不能不经协商单方面降低“内部退养”职工待遇。
4、要加强对企业实施“内部退养”工作的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出台更加具体和明确的关于企业“内部退养”方面的规定,要加强对企业从事劳动保障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使他们能够熟悉和掌握现行的劳动保障政策,使企业能够正确、规范性实施“内部退养”的各种操作。
 
 
 
 
 
国家对内部退养政策的规定:
  根据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劳社部发[2003]21号等文件的规定:
  (1)国务院第111号令规定了办理条件、待遇和程序。条件是: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程序是: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待遇是: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2)《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下岗职工可以办理内退。
  (3)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内部退养政策的相关知识:
  根据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劳社部发[2003]21号等文件的规定:
  (1)国务院第111号令规定了办理条件、待遇和程序。条件是: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程序是: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待遇是: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2)《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下岗职工可以办理内退。
  (3)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4]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颁发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以下简称“内退”),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为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减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但不能办理“内退”。
  三、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量退休手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
  四、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1993]111号令要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shanpow.com/dl/498584/

《2017年内退和退养条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阅读
  • 单位工作证明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证明范本 单位工作证明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证明范本
  • 公安民警抗击疫情事迹3篇 公安民警抗击疫情事迹3篇
  • 党课讲稿:对党忠诚 干净做人 做新时代勇于担当的好干部 党课讲稿:对党忠诚 干净做人 做新时代勇于担当的好干部
  • 党支部谈心谈话制度 党支部谈心谈话制度
  • 事业部防控疫情方案及应急预案 事业部防控疫情方案及应急预案
  •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
  • 最全机关党支部党建工作制度汇编 最全机关党支部党建工作制度汇编
  • 入党积极分子第一季度思想汇报 入党积极分子第一季度思想汇报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