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形式


政府春联 2019-10-15 07:29:15 政府春联
[摘要]政府的形式篇一:政府组织形式共和制国家的最高权力由选举产生,并在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而且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的政权组织形式。共和政体区别于君主政体,而且是作为君主政体的相对面而存在的。目录1共和制2君主制1 共和制 2 君主制回到顶部 意见反馈 共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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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形式篇一:政府组织形式

共和制国家的最高权力由选举产生,并在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而且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的政权组织形式。共和政体区别于君主政体,而且是作为君主政体的相对面而存在的。
目录
1共和制


2君主制


1 共和制 2 君主制
回到顶部 意见反馈 共和制 折叠 编辑本段1.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大体分为两类:
1.1议会共和制国家
在议会共和制国家中,议会拥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内阁)等权力。政府(内阁)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来组织,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时,政府就得辞职或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
实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有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意大利、德国、奥地利、印度等。
1.2总统共和制国家
而在总统共和制国家中,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揽行政权力,统率陆、海、空三军,行政机关(政府)和立法机关(议会)相互独立;由当选的总统组织政府。美国是历史上最早实行总统制共和制的典型国家。墨西哥、巴西、阿根廷、埃及、印度尼西亚等国也实行总统共和制。
2.按国家政府组织形式可分为五类:
2.1内阁制国家
这是一种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形式,与总统制相对。由于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故又称责任内阁制、议会内阁制,是当前西方国家最普遍的政府组织形式。内阁制的内阁是以议会为基础产生的。内阁首相(或总理)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国家元首对内对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并无实际行政权力,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对议会全权负责。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时,都必须由首相或有关阁员副署。内阁接受议会的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如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其阁员必须集体辞职,或由内阁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大选。新议会如果仍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则必须总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组织新政府。首相(或总理)是内阁政府首脑,主持内阁会议,总揽政务,拥有任免内阁成员和所有政府高级官员的权力,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重大方针政策。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宪法赋予首相(或总理)的权力大小也不尽相同。
2.2总统制国家
2.2.1总统制国家
这是一种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政府的一种组织形式,以美国为典型,与议会内阁制相对称,指由选民分别选举总统和国会,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同时担任政府首脑的制度。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在宪法中都规定了总统的职权。美国是最早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它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并互相制衡的制度。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的实际权力非常广泛。总统直接组织和领导政府。政府不对国会负责,只对总统个人负责。总统有权接受部长的辞职或解除其职务。内阁由总统指定的官员(通常为各部部长)组成,只是总统的集体顾问。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完全分立,权力相互制衡。议员和政府官员不得相互兼任,国会无倒阁权,政府也无解散国会的权力。但国会行使立法权受总统的制约,如美国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可行使否决权,但国会再以2/3多数通过,不经总统批准即可成为法律。总统的权力也受国会的制约,如总统对政府高级官员的任命要得到参议院的认可,总统和政府高级官员如违宪犯法,国会可提出弹劾。
2.2.2半总统制国家
半总统制是从总统制衍生的,一般也可以划到总统制中。基本特点是:国家元首(总统)和政府首脑(首相或总理)分设,由不同的人担任,都负实际政治责任;议行混合,国家元首和议会都由人民直接选举,议会中的多数党组阁,推举首相或(总理);议会有倒阁权,但不能直接罢免总统。半总统制的代表国家是法国、俄罗斯等。
2.3议会制国家
这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种,也称议会民主制或内阁制,特点是其政府首脑的权力来自议会(或国会)的支持,而这种支持通过两种途径落实:第一是国会改选后的多数议席支持,第二是行政首长赢得国会的信任投票。因此,所属政党未能赢得国会大选的政府首长连同其内阁必须提出辞职,而未能通过国会信任投票的政府首长,连同其内阁也必须辞职。由国会重新在席位居多数的党派中协商选举产生新的首脑与内阁。
2.4委员会制国家
这是一种特殊政府组织形式,又称合议制,代表为瑞士。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是由联邦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出委员组成的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委员多数选自议员,但一旦当选,须辞去议员职务,不得兼任其他公私职务;委员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议事和集体负责;每年从7名委员中选一名做联邦主席和一名联邦副主席,事实上,主席和副主席按照进入联邦委员会的先后顺序,轮流担任,任期1年,不得连任;联邦主席对外作为国家元首行使元首在外交礼仪方面的职权,对内兼任政府首脑,负责主持联邦委员会会议,但无裁决权,也无权解散议会。
2.5国务院制国家
这是中国特点的政府组织形式。特点:国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由每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产生,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由中国共产党依照法定程序推荐,由国家主席提名,经全国人大投票半数通过,由国家主席任命产生。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及国务院常务会议,重大问题须经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的其他组成成员也均由党中央推荐,总理提名,全国人大代表投票半数通过,国家主席任命。它还具有执政党和政府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共同发挥管理主体作用的“政府管理主体结构二元化”的特征。 君主制 折叠 编辑本段君主制国家的最高权力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君主制是相对于共和制而言的。
君主制由君主(包括国王、皇帝、天皇、苏丹等)担当国家元首。君主实行终身制,并且是世袭的。这种政治制度已有四五千年的历史,古代的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多实行这种专制制度。
现在世界上还有十几个君主制的国家,如沙特、科威特、摩洛哥、尼泊尔等,而英国、瑞典等虽然还是王国,但已经演变成了君主立宪制的国家。
历史上到今天,大体可分为两种君主制国家:
1.君主专制国家
君主专制国家又分为两类:
1.1君主专制制国家
君主专制制国家是实行君主独裁的政体形式。主要特点是:君主拥有无限的权力,他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法律,臣民必须绝对服从。君主依靠官僚军事机构,维护其专制统治,对人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和压迫。中国是世界上实行君主制历史最长的国家之一。
1.2等级君主制国家
这是欧洲中世纪时西欧封建国家的君主借助等级代表机构实行统治的政体形式,是封建割据向封建中央集权过渡的政权形态。主要特征是:在国王之下设立由国王召集,有贵族、僧侣和市民等代表参加的等级代表会议。等级代表会议是君主的立法咨询机构,是君主、贵族、市民等上层分子的政治联盟形式,是反对封建割据和加强王权的工具。自13世纪起,西班牙、葡萄牙、德国、英国和法国等先后实行等级君主制。法国是等级君主制的典型。
2.君主立宪国家
君主立宪国家又分为两类:
2.1二元君主制国家
在这种政体形式下,国家虽然也制定了宪法,设立了议会,但君主仍然保持封建专制时代的权威,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大权于一身,是权力中心和最高的实际统治者。宪法往往是钦定的,是君主意志的反映;议会是君主的咨询机构,立法权是形式的,君主不仅拥有否决议会立法的权力,而且还通过任命或指定议员控制议会;内阁是君主行使行政权的机构,首相由君主任命。二元君主制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较晚、封建地主阶级长期拥有巨大势力的国家,是资产阶级与地主阶级联合专政的一种统治形式,较议会制君主制带有更多的封建专制君主制的色彩。
2.2议会君主制国家
这是以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的政体形式。在这种政体形式下,内阁必须从议会中产生,通常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阁,并对议会负责,君主只履行任命手续。内阁如失去议会信任,则必须辞职或提请君主解散议会,君主也要例行公事表示同意。君主是“虚位元首”,仅仅是国家象征。二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有英国、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日本、泰国等。

政府的形式篇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有哪些,特点


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来源:上海会计网 编辑:上海会计网 发布时间:2010-07-07 查看次数:1300
政府补助通常为货币性资产形式,最常见的就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但由于历史原因也存在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这种情况已经趋于消失。 (一)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政府为了支持企业而无偿拨付的款项。为了体现财政拨款的政策引导作用,这类拨款通常具有严格的政策条件,只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才能申请拨款;同时附有明确的使用条件,政府在批准拨款时就规定了资金的具体用途。 财政拨款可以是事前支付,也可以是事后支付。前者是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经申请取得拨款之后,将拨款用于规定用途或其他用途。比如,符合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企业,取得拨付资金后,用于购买设备等规定用途。后者是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从事相关活动、发生相关费用之后,再向政府部门申请拨款。例如,为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政府给与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可以采用事后支付的方式,企业完成开拓市场活动(如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等)后,根据政府批复的支持金额获得资助资金。 (二)财政贴息 财政贴息是指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财政贴息的补贴对象通常是符合申报条件的某类项目,。例如农业产业化项目、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等。贴息项目通常是综合性项目,包括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研发费用、人员开支、购买服务等;也可以是单项的,比如仅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目前,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支付给受益企业。例如,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对中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提供的贷款贴息;二是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低于市场利率的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例如,某些扶贫资金,由农行系统发放贴息贷款,财政部与农业银行总行结算贴息资金,承贷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三)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是政府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税收返还主要包括先征后返的所得税和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流转税,其中,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实务中,还存在税收奖励的情况,若采用先据实征收、再以现金返还的方式,在本质上也属于税收返还。 除了税收返还之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体现了政策导向,但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因此不作为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处理。 政府补助有什么特点
来源:上海会计网 编辑:上海会计网 发布时间:2010-07-07 查看次数:911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其中,“政府”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组成部门(如财政、卫生部门)、政府直属机构(如税务、环保部门)等。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类似组织,也视同为政府。 政府补助具有以下特征: (一)政府补助是无偿的 政府向企业提供补助属于非互惠交易,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 “政府”兼具多个角色,既是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者,也可以是企业的所有者,或者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如商品采购方)。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将其与政府资本性投人、政府采购等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正常商业行为区分开来。 (二)政府补助通常附有条件 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政策条件和使用条件。 1.政策条件。政府补助是政府为了鼓励或扶持某个行业、区域或领域的发展而给与企业的一种财政支持,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因此,政府补助的政策条件(即申报条件)是不可缺少的。企业只有符合相关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报政府补助。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一定都能够取得政府补助;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申报政府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补助。例如,政府向企业提供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补助,其政策条件为企业申报的产品或技术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产品、新技术。 2.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相关文件等规定的用途使用政府补助。否则,政府有权按规定责令其改正、终止资金拨付,甚至收回已拨付的资金。例如,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农业产业化资金,必须用于相关政策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三)政府补助不包括政府的资本性投入 政府以企业所有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这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企业的投资在性质上是一致的。财政拨人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部分,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 例如,按照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的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投入方式,这里的“资本金投入”就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 此外,政府代第三方支付给企业的款项,对于收款企业而言不属于政府补助,因为这项收入不是企业无偿取得的。例如,政府代农民交付供货企业的农机具购买资金,属于供货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的形式篇三:地方政府非法批地的三种形式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很多地方的城市化建设的发展也越来越快,一些地方政府打着打造城市化的口号。非法批地进行建设,以从中获取利益。
地方政府非法征地的三种形式
1、地方政府“越位”:非法批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批租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根据征用土地的性质(基本农田还是一般农田)和需求面积的不同逐级上报审批。但地方政府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下的招商引资、建设优先战略,与大宗土地征用须上报国家审批的硬性约束形成了直接的利益冲突。在这种利益的驱使下,各地方政府开始打着发展地方经济的幌子,甚至以“发展是硬道理”为由,无视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实行“项目跟着领导走、规划跟着项目走、超越审批权限批地”的违规操作。
一些地方政府默许纵容甚至背后操纵违法违规用地,未批先用、以租代征,擅自设立和扩大开发区,随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违规侵占基本农田。根据清华大学土地课题组从国土资源部了解的情况,地方政府和涉及政府为违法主体的非法批地案占80%,80%的违法用地主体是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非法批地呈现的新特征是违规宗数显著减少,但面积总量却显著增加,并且呈现西进北移的梯度转移趋势。
2、地方政府“缺位”:企业违法占地
违法占地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大量经营性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为了谋取土地增值的潜在收益而违法占地、大量囤积。二是国家开发区占地。目前,全国有6800多个工业园区。2003年国家整顿各类开发区,但一些地方以“产业基地”、“工业密集区”等为名变相设立“开发区”圈地招商,部分已被撤销的开发区也通过变更名称重新复活。有的区县“开发区”采取“挂靠”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方式争取更大发展空间。
3、地方政府错位:“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工业项目所征土地的“低价”协议出让。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吸引项目、多引投资的目的,违反国家《协议出让土地》管理办法,“零地价”甚至“负地价”出让土地。随着一些工业项目向中西部的转移,某些西部地方政府在缺乏规划的情况下盲目签订协议,擅自承诺向开发商提供大量土地进行成片开发,甚至有的协议可以提供40~50平方公里土地。于是,大量土地资源被少数企业垄断,同时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已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39号令),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范围、挂牌出让截止期限、缴纳出让价款和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协议转让土地模式的制度损失。
二是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六类商业经营性用地违规“分批交纳”土地出让金。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受让人依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全部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地方通过土地项目分期付款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开发商通过有限的资金就可以撬动多个项目,而把风险转移到了金融机构。
延伸阅读:
如何避免土地征用中违规操作行为
以租代征的方式非法征地如何维权
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构成要件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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