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


政府春联 2019-10-12 15:36:19 政府春联
[摘要]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篇(1):恶意欠薪:入罪的“恶意欠薪”难定罪恶意拖欠工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每到岁末年初,“跳楼讨薪”、“自杀讨薪”等各种讨薪事件在不断“上演”,劳动者想通过各种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向政府施压。面对这一“顽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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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篇(1):恶意欠薪:入罪的“恶意欠薪”难定罪


恶意拖欠工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每到岁末年初,“跳楼讨薪”、“自杀讨薪”等各种讨薪事件在不断“上演”,劳动者想通过各种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向政府施压。面对这一“顽疾”,以温家宝总理帮助重庆农妇熊德明讨要被拖欠的工资为发轫,各级党委、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予以清欠,收到了一定效果,但远远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往往是旧的积欠未完全解决,新的积欠又产生了,以致每到岁末年关,清欠农民工工资成为各级政府部门一项常态化工作。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宁夏民工王斌余被包工头恶意欠薪,在讨薪时又被殴打,激愤之余,连杀四人被处死刑。对于王斌余杀人,普遍的社会舆论并不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是对其报以深切的同情,希望能从宽处理。这说明,欠薪特别是恶意欠薪这种社会现象已触及社会道德的底线,成为一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它恶化了劳动者的生存环境,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进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已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011年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 条规定: “在刑法第276 条后增加1 条,作为第276 条之一,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与此同时,于2011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的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至此,对于“恶意欠薪”行为是否应该入罪,在刑事理论学术上虽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但争论已告一段落。本文试图将视角转向法条规定本身,讨论研究其不足,进而为完善该规定提出意见与建议,以健全社会诚信体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实践中的问题
2011年12月,《第一财经日报》披露了一份最新完成的调查报告,报告显示,目前建筑业工资拖欠现象仍大范围存在,受调查群体中每月结清工资的建筑工人占比只有28.1%,22.5%的工人在工程结束时结清工资,40.2%的工人要到年底才能结清工资。从工资拖欠情况来看,41.2%的建筑工人有过工资被拖欠的经历。⑴从社会现实角度看,企业欠薪的原因十分复杂。有的是因为企业经营不善、陷入困境,确实发不起员工的工资;而有些则纯属恶意欠薪,企业明明有能力给农民工发工资,却故意不发、长时间拖欠。而对于被欠薪者,一旦欠薪者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他们的薪水可能更难得到,其实,讨薪者的目的只是想追回自己被拖欠的工资报酬,而非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所以,他们更愿意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监督来解决自己的问题,除非迫不得已,不会选择报案,这和老百姓不愿打官司的心理是一样的,因为他们都觉得扯上官司就很麻烦,其实也暴露出诉讼成本高的问题。根据当前的法律设置,劳动者在处理被拖欠薪金的劳动工资争议中的权力救济途径有以下几种: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二是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调解,三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和调解是一种较为便捷的途径,周期短,成本低,但由于内置于用人单位的体制内,实际效果往往极为低微。仲裁和诉讼在裁决、判决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但程序较为繁琐,同期较长,费用较高,对于既缺乏经济基础又缺少相关法律知识的劳动者一方来说,执行裁决、判决难本身就是一顽疾,因而,通过这两种方式解决劳动工资关系纠纷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因此,民事纠纷转换至刑事制裁的规范问题,成为实践中操作的难题。
二、恶意欠薪定罪难
(一)从遏制恶意欠薪现象产生的手段分析,刑法并非最优选择。
恶意欠薪发生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是用工方违反市场劳动交易基本准则,不支付薪酬的违约和侵权行为。由于相关行政部门注重招商引资多,对企业运行情况监督管理少;企业主自身不诚信、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等深层的制度性因素与恶意欠薪现象多发存在紧密关联。如果要从根本上消解恶意欠薪现象多发的根源,必须事先设置一些必要的预防性措施。如建立多层次的企业监管机制;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基金机制,一旦发生企业经营不善难以或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时,就可以动用此类保障金来缓解矛盾,避免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发生。
(二)现有制裁措施对恶意欠薪行为制裁不力的原因并非立法上的阙如。
我国当前维护欠薪的方法主要依据是《劳动法》9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30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第 68条、《劳动合同法》第85条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尤其《劳动合同法》第 85条的规定,为劳动薪酬提供了充分的经济保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刑法》方面主要的规定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 条规定,经过仲裁或者司法程序,企欠薪者若拒绝执行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司法机关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责任人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由此可见,现有制裁措施对恶意欠薪行为制裁不力的原因并非立法上的阙如,而在于现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力度不够,相关执法较为疲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严格执法,让惩罚性的劳动报酬保护规定落到实处,劳动者的利益就能真正得到保护。另外,从司法成本投入或配置上看,通常情况下刑事制裁的成本要远远高于行政处罚的成本,适用民法或行政法进行处罚,其成本有很大的差别。且采用后者所涉及的行政机构较少,而一旦采用前者,尤其是刑事公诉程序,则要牵涉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法院及执行等多个部门,这将导致对有限刑事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司法资源的耗出要大于对恶意欠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所获得的收益。因此笔者认为,只涉及劳资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拖欠劳动者报酬行为,侵犯的只是劳动者的获取报酬权,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调整较之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由刑法调整更为恰当。在《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的情况下,有必要将本罪的基本犯罪行为规定为亲告罪,即将刑事制裁是否发动的权利交给被害人,只有当欠薪行为严重到有刑法惩罚的必要时再采用,其更多的是起到一种警示作用,更加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概念的不明晰给司法实际操作带来不便
1.《刑法修正案(八)》中有 “数额较大”的规定,但多少才算“数额较大”?恶意欠薪在本质上是一种欠债恶意不归还的行为,其数额的确认是否必须经过公证机关或仲裁机关或法院的确认,而数额较大的标准又是多少?
2.《刑法修正案(八)》将“严重后果”作为本罪的加重情节,由于“严重后果”这一标准的不明确,将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统一衡量和具体判断,存在着难操作的问题。 “严重后果”是要欠薪达到一定数额,还是要被拖欠者人数众多?是仅指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是指造成人身权利的伤害,造成财产权利的损害,二者只需具备其一,还是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其行为性质及社会危害性如何认定。立法用语的模糊性,对“严重后果”必然产生截然不同的理解。
3.刑法修正案《八》对不支付劳动报酬的 “时间” 未予规定,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时间界定,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四)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能。劳动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的具体工作流程如何,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进行调查,多长时间内下达支付的命令,用人单位接到支付令后多长时间内仍然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监察部门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我国目前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统一规定。
三 、恶意欠薪归罪的完善
(一)关于恶意欠薪的犯罪主体范围
《刑法修正案(八)》对恶意欠薪罪犯罪主体的规定,主要从犯罪主体的自然属性出发,用两款条文规定自然人和单位皆可成为恶意欠薪罪的犯罪主体。但未对犯罪主体的范围加以明确,如此规定将给司法机关在该罪的主体认定时带来困惑。我国现行《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此处的机关应该包括政府部门,那么恶意欠薪罪的单位犯罪主体,能否包括政府部门?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存在以下一种情况:一些工程,包工头之所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其实源头就在政府那里,因为这是一项政府工程,正是政府欠了包工头的钱,北京青年报等多家媒体曾在 2005 年披露过一组数据,在当时被统计的全国拖欠的 1780 亿元工程款中,各地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所拖欠的工程款就高达700 亿元。可见,一些行政职能部门本身也是欠薪的主体。因此笔者认为,在对恶意欠薪罪的犯罪主体进行细化时,应当将政府机关纳入犯罪主体的范围里面。
(二)恶意欠薪的刑罚设置
《刑法修正案(八)》对恶意欠薪罪的刑罚设置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不同,分为两个量刑幅度: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很明显,《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恶意欠薪行为只要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要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不顾有以行为人的财力来决定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之嫌疑。笔者认为,与其冒着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风险,不如在《刑法修正案(八)》给本罪规定的刑种中增加管制刑。
管制,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⑴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第3章第2节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行管制具有以下特点: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只是对其人身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犯罪力犯罪分子仍然在原来所在单位从事工作,或在原居住地点进行正常的生活。2.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罪犯在被管制期间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规定的5项管制内容:(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八条同时还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笔者认为,在本罪刑罚的配置中增加管制刑作用有二:
第一,农民工的薪酬虽然微薄,但农民工对其薪酬的依赖程度可以说已经到了维持其基本生存的层面,因此对恶意欠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其目的主要是出于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2010年 3月 11日, 人民网发表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的观点: 不要轻易采用刑法手段,应在法律理论和体系框架内设计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把老板判几年刑, 工厂垮了, 劳动者又会失去工作。从实际效果上看,如果对欠薪者处以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企业必将停产,劳动者不仅得不到薪金,还会失去工作,其合法权益将更难以保障,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仍旧难以实现,仍不能达到预防和控制恶意欠薪行为的效果。《刑法修正案(八)》给本罪规定的刑种是剥夺自由的有期徒刑和罚金刑,缺少限制自由的管制刑,表明本罪刑罚的配置不够科学。
第二,《刑法修正案(八)》对管制刑作了必要的修改,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刑法通过修改管制的执行方式,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资格刑。恶意欠薪行为属于逐利性的职业能力型犯罪,具有侵犯财产罪的性质如果对其商业经营能力进行限制或剥夺,禁止其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判处禁止令将会产生较好的惩罚效果。对于利用自己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经济犯罪的人,适用剥夺其担任企业负责人的资格刑; 对于在经济活动中经常性地实施诈骗犯罪的人,则禁止其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无疑将更具威慑力。⑵德国刑法典就有类似的规定,如果综合行为人的行为及其人身状况而认为其继续从事某一职业有再犯同罪或实施类似违法行为的严重危险时,法院可禁止该行为人在 1—5 年的期限内从事这一职业; 如果在最高禁止期限内仍不足以消除行为人所造成的危险,可以永久禁止该行为人从事这一职业。⑶
(三)将恶意欠薪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为自诉案件。
劳资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拖欠劳动者报酬行为,侵犯的只是劳动者的获取报酬权,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调整较之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由刑法调整更为恰当。在《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的情况下,有必要将本罪的基本犯罪行为规定为亲告罪,即将刑事制裁是否发动的权利交给被害人,只有当欠薪行为严重到有刑法惩罚的必要时再采用,其更多的是起到一种警示作用,更加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刑罚不应过量投入,尤其是民事生活领域,否则在抑制了犯罪的同时也使经济发展受到影响,使社会失去了活力,也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刑法修正案(八)》设立本罪的目的是惩治所有拒不支付报酬的行为,为劳动者提供薪酬保障,说明本罪中不支付薪酬的行为主要侵犯的是私人的合法权益,恶意欠薪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大多数被害人的诉讼目的是要求欠薪者支付劳动报酬,而并非想追究欠薪者的刑事责任。因此,将是否诉诸司法的决定权赋予被害人,被害人可以自行选择採用採用民事或行政手段解决讨薪问题,或者选择与犯罪人和解而撤回告诉,也可以选择通过法院进行调解,同时保留刑法追究的可能性。既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又保护了劳动者获取报酬权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立法者应考虑将本罪的基本犯罪行为规定为亲告罪,而由基本犯罪行为导致的加重结果的行为规定为非亲告罪。即在恶意欠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由公民提起刑事自诉。只有在恶意欠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才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刑法谦抑主义要求刑法规制在量和度上都必须谨慎,在程序上给予被害人一定程度的自由处分权利,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恶意欠薪行为规定为自诉案件,如此在预防、控制恶意欠薪行为的过程中,既保持了刑法最为严厉的威慑力,又使公法的介入控制在适当的程度上,使之符合刑法谦抑主义要求。
 
结语
恶意欠薪入罪并不能解决每年年关相关部门的讨薪忙,在加强法律保障的同时,应着力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能联动,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为惩治恶意欠薪的尚方宝剑。
 
⑴ 《恶意欠薪入罪岂能成为“休眠条款”》,载http://www.sina.com.cn,于2012年4月20日访问。 
⑵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第2版,第 174-175页。 
⑵万国海:《论我国经济犯罪刑罚配置的完善》,载《政治与法律》 2009年第8期,第40页。
⑶徐久生、庄敬华:《德国刑法典》,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7页。
 
 
 
董倩:恶意欠薪入《刑法》观察
2012-12-20 标签:
恶意欠薪
劳动监察
刑法
追缴工资
农民工工资
杂谈
分类: 推广推荐  董倩:
  好,我们现在先简单地梳理一下刘全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的进程是什么,我们先来看,从去年10月份的时候,农民工就向驻马店市劳动部门投诉发生了这样一个事情。两个月之后,12月驻马店市劳动部门就向欠薪方下达了一个限期改正的责令书。然后几天之后进入到了2012年了,劳动部门责令刘全得要限期向工人发放工资,后来他跑了。到了5月的时候,劳动部门把这个案子移交了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在5月31日的时候,公安部门就把刘全得给抓到了。到了11月,提起了公诉。12月19日,也就是今天审理并且宣判,判刘全得有期徒刑是一年,罚金是一万。
  看了这样的一个进程,我想我们首先注意到的是它的速度,前后用了一年两个月的时间。这样的一个速度相对以前农民工讨薪并且讨到薪明显是加速了。再看这个力度,我们能看到其中涉及到了最起码是四个部门,一个是劳动监察部门,再有就是公安部门,还有检察院,还有法院,只有这几个部门的联动才有可能在一年两个月的时间内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
  第三个问题,是不是有了这样一个法律,像恶意欠薪写进《刑法》之后这样的力度和速度就都能够做到呢?我们不妨回顾一下,从2010年开始,河南就开始有了集中的专项的行动来为农民工讨薪,到了今年这已经是第四次了。我们注意到这样一种行动它是从上往下,而且其中有一个非常关键的人物,他就是河南省高院的院长张立勇先生。那接下来我们就联系张院长。张院长您看,我们注意到一个数字,因为在第四次集中办理为农民工拖欠工资讨回这样一个活动里面,我们注意到共审执结案件1755件,但是判决的只有7件,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差距?那你们判决的标准是什么?张院长。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立勇:
  董倩你好。我们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集中办理活动连续四年了,已经为2万多农民工讨回资金、拖欠的工资4个多亿。现在这一年我们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这种办法为农民讨薪。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去年的5月1日才开始实行,所以我们现在从开始酝酿使用这个法律得经历一个过程,我们的法官、法院也有一个适应的过程。所以从今年开始,我们开始真正地行使动用《刑法》这个条款为农民工讨薪,所以现在已经办理了7起案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来追究恶意欠薪人的刑事责任。
  董倩:
  张院长,因为我们注意到去年的时候,您就自己带着农民工去帮他们解决讨薪这样一个问题,那今年您更是有一个制度化的建设,包括建立一个农民工讨薪这样一个立案,然后审,然后结,这样的一个绿色通道。那有人就说,您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似乎更大一些,那我的问题就是,如果没有您推行的这样一个绿色通道的举措,那么已经写进《刑法》的对农民工保护的实实在在的法条是否可以发挥它实实在在的作用?
  张立勇:
  我是这样想的。一是我作为人民法院的院长,我有责任依法为农民工讨回他们的劳动报酬,我想我在其位就要谋其政,应该履行自己的责任。我相信我们很多的法院院长和法官都会这样做的。另外,我本人又是农村出来的。我想如果没有1977年小平同志领导下的大学招生制度改革,我考上大学,成为一个公务员,那么很可能我到现在也是一个农民工,所以一看到农民工在那么艰苦的条件下,他们披星戴月,餐风露宿,住的条件很差,吃的条件很差,结果连他们劳动的报酬都拿不到手里面,自己就有一种非常强烈的那种认同感、责任感,有一种一定要为我们的农民工兄弟做一点事那种强烈的冲动。
  董倩:
  好的,谢谢张院长。稍后我们会有更多的问题跟您连线。
  张院长做了这样的事情,让农民工讨回了自己的这样一个血汗钱,有人高兴,但是有人也表现出了些许的担忧,他们认为是张院长这个人发挥了作用,而不是更多的是法律在发挥作用。的确我们看,当一个农民工去告一个企业的时候,他们的地位、他们获取的资源、他们拥有的等等都完全不相称,在这种情况下,让一个农民工去告一家企业是异常的艰难。我们继续往下看。
  字幕提示:2012年12月8日 新闻
  卞先卿:
  我在外面打工呢,俺家里给我打去个电话,(晚上)十一点了,一听电话,说有救了咱,一夜我都没睡过觉。
  解说:
  拿到手里的钱沉甸甸的,而这是卞先卿五年前就应该拿到的工资。五年前,家住河南原阳县的卞先卿作为包工头带着56个乡亲在一家水电公司干活,但是活干完了,总数97万的工钱却迟迟没有兑现。因为没有办法支付农民工的工钱,卞先卿只能长期在外躲债。
  卞先卿:
  都没有法过,这衣裳都是人家给的,别说吃喝花,衣裳都是人家给的。
  解说:
  躲债期间,卞先卿多次向水电公司索要被欠工资,却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搪塞。2008年,卞先卿将水电公司告上了法庭,一直到今年9月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判决水电公司支付拖欠的97万工程款。然而,官司虽然打赢了,卞先卿的工钱还是拿不到,因为这家水电公司依然是一副无赖的面孔。
  卞先卿:
  法院一判决他来他就说了,不往卡上打钱,看法院有啥法儿,就是这些无赖,正在诉讼期间他有多胆大,他把证据都毁了。
  解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后发现,该公司在外地还有一个施工项目,并判断近期会有大量资金进入基本账户做短暂停留,法院果断采取措施,依法冻结公司账户,终于要回了卞先卿和50多个乡亲的血汗钱。
  面对讨薪困境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如此幸运,一个又一个劳动者的讨薪路都充满着无奈和艰辛。“一月一月地干,每到一月干满,要工资比登天还难,今天给一点,明天给一点还威胁我不让走,我没办法……”这是陕西咸阳的一名饭店厨师写下的遗书,本来约定月工资3200元,但几乎月月被拖欠,12天前32岁的扎某选择了自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尽管已经进入了《刑法》,但是面对极其复杂的工资拖欠现象,这条法律的落地如何进一步对拖欠工资的一方形成更大的震慑力依然面临着挑战。
  董倩:
  虽然恶意欠薪已经被写入了《刑法》,而且已经实施了将近一年多的时间了,但是我们看到,像这张照片里面这样农民工讨不到工钱,只能守在老板的车边,在寒天雪地里就这么等的情况还有大量的发生。那为什么又依法去维护、去捍卫自己的权利会变得这么难呢?我们不妨看一下这个在法律里面是怎么写的,说“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严重后果的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接下来我们就继续连线张院长,张院长我们也看了具体的规定。那您在实践中,您感觉,如果一个农民他想用这样一种法律来维护自己权利的话,他会遇到什么样的困难?
  张立勇:
  农民工主要是他的举证能力比较弱,他在和企业主相对的过程中,他一直处于弱势的地位,所以我们下一步要帮助,法院要实行能动司法,要帮助农民工调查证据,帮助他们,给他们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支持。
  董倩:
  就是帮助农民工去收集他们的证据。
  那还有一个问题,有人说现在这个法条是出来了,但是它可操作性到底有多少?比如说一个时间的问题,你说拖欠三个月是拖欠,拖欠三年也是拖欠,十年也是拖欠,时间的问题怎么界定?再有一个,你说,到底多少是到了一个叫做数额较大?那两百个人拖欠了三十万较大,还是说拖欠了四个人五万块钱较大,是总体的数额大还是说落到个人头上这个数额大等等等等,您怎么看待外界的这种判罚,说它操作性不强?
  张立勇:
  我觉得确实现在需要有一个尽快地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罪名进行司法解释,就是到底数额有多大,怎么样是政府哪一个部门责令他支付他不支付,就是很多细节有一个实施,如何把《刑法》这个条款尽快落地的问题。我们在实验中也在探索,比如说我们和公检法部门联合制订的一个实施的意见,也是在探索和尝试。现在需要更高的机关要做出这样一个司法解释,最高法院。
  董倩:
  好的,谢谢张院长,也谢谢您能用自己的努力,自己的探索和摸索来为这些农民工讨回他们自己一年的血汗钱,谢谢张院长。
  刚才张院长也说到,他们作为基层的法院,也非常希望能够最高法及时出台这样一个对于法律的执法过程中的细则。那细则到底什么时候能出台呢?大家对这样的一种细则都有一个期待,我们继续关注。
  字幕提示:
  12月13日 即将开通的遵义至毕节高速公路,农民工在大方境内的沙厂乡堵路讨薪。
  12月13日 河北廊坊北外环供暖站,25岁左右的男子为了索要工资欲跳楼。
  12月14日 广东开平,26岁的四川籍南工冉某因老板欠薪欲跳江自杀。
  解说:
  又到年底,又见欠薪,各地的农民工讨薪事件还是不少。年关降至,国家各部委也再次展开一轮针对欠薪事件的严查行动。
  字幕提示:2012年12月14日新闻
  片中主持人:
  为了确保今年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六部委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专项检查。
  解说:
  部委联动的同时,地方政府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各项行动也正在进行。在广东省近日发布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其中在第十九条也提到,“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承接投资、参加政府采购等申请时,应当将用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记录作为参考”。这些关系到用人单位直接利益的相应举措是否能够减少欠薪事件的发生呢?
  临近年底农民工讨薪和各部门的行动也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2011年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明确将恶意欠薪入罪。如今,一年半的时间过去了,法律实施的具体效果究竟如何?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从去年5月1日法律正式生效以来至今年11月,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此类刑事案件数量为110多件,有80名被告人依法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其中上海、广东、四川在2011年12月便出现了第一案,而辽宁、吉林、湖南、宁夏、重庆等省市则在2012年才出现相关案例,以全国吸收农民工数量最多的广东省为例,在恶意欠薪入刑执行整整一年的时候,检察机关批铺涉及恶意欠薪犯罪案件仅有15件15人,这些数字似乎与我们看到的现实有些出入,那么导致欠薪多、入刑少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 周加海:
  大量的案件在我们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受理之前,一些用工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用工单位都能够想方设法把报酬支付出来,这样就不会再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应该是有这么一个原因。
  解说:
  除去用工单位的主动支付,恶意欠薪的认定标准操作细节缺乏也被舆论看作是一个重要原因。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在今年年底左右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形势案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周加海:
  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会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解释稿准备对数额较大规定一个明确的标准。
  董倩:
  我们来看这样的几个数字。恶意欠薪入刑已经一年多的时间了,在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案件有多少呢?是110多件。有80多名被告人受到了刑事责任的追究,这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以来的这样一个数字。那与它同时入刑的酒驾有多少人获刑呢?我们到目前为止没有掌握一个全国的数字,但是我们掌握了六个城市部分的一个区域,那一共是4815人获刑。一个是十位的,一个是千位的,中间的差异很大,我们不能忽视的是这80多名被告人后面是2.5亿农民工每一个人权利都应当受到我们高度的关注。
  古人说“土法不足以自省”,有了法律之后还需要哪些部门共同的配合才能让这个法律真的长出牙齿来?接下来我们继续要连线国家行政学院的汪玉凯教授。汪教授,刚才我们说到让法律落地这么一个问题,跟法律要配合的,我们特别看中政府部门能不能做出什么样的行动,您怎么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部门可以发挥的这些作用?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汪玉凯:
  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方面在执行法律方面,政府应该有更大的觉醒,有更大的勇气,督促相关部门能够使刑法的修改条文能够得到落实。另外一方面从行政手段来讲,我们也该督促相关部门,主要是监视企业应该不能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如果说恶意拖欠应该采取一些行政手段,比如广东实行的如果企业的产品,如果企业恶意欠薪的话,让你的产品不能够进入国家的采购行列。还有一些施工单位如果恶意欠薪的话,不让你在当地建新的项目。一些政府机构如果说欠薪的话,也不让你上新项目,所以政府完全有很大的空间利用行政手段解决欠薪方面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董倩:
  就是政府应该有招去治这些不良的企业。汪教授,第二个问题给您,您怎么看有些人说这样一个法条不具有很大的操作性,它还没有落地,您怎么评价?
  汪玉凯:
  我认为落地不能说一点没有落地,但是落地的就是和我们的期望值相去甚远,法律在解决恶意欠薪的功能还没有发挥出来。我觉得至少一个就是很多农民工可能还不善于利用这个法律来维权,这是一个。再一个就是我们现在相关机构,包括法律部门、执法部门还没有比较明确的态度,认识还不到位,觉醒还不够大,所以使之不能落地。第三个我们司法解释还没有细则,没有具体化,使这个法律还不具备可操作性。这几个原因,我认为也是我们法律没有落地的原因。
  董倩:
  好的,非常感谢汪教授。
  恶意欠薪入刑现在已经被写进了《刑法》,接下来的问题是怎么能够激活它,让它不再休眠,让它长出牙齿来,让它对于那些无良无德的企业主形成更大的威慑力,这是摆在很多人面前的一个问题。
 
 

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篇(2):恶意欠薪应当入罪的情形有哪些?


时至年关,大多数人都是准备回家过年的,回家过年没有过年钱怎么办呢?近年来,恶意欠薪案例屡见不鲜,到处都是农民工讨薪的新闻,刑法修正案八对恶意拖欠工资作了相关认定,刑法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次来打击恶意欠薪行为,那么恶意欠薪应当入罪的情形有哪些?律师365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一、什么是欠薪?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欠薪是指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未按约定支付”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数额或时间不符合双方约定或企业的规定。而“未依法支付”则多指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或支付形式不合法等情形。
二、什么是恶意欠薪罪?
根据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恶意欠薪罪”,因此,只有主观上恶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根据相关规定,“恶意欠薪罪”(此系百姓俗称)的正式罪名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三、恶意欠薪罪的“薪”如何确定?是否包括加班费、奖金、提成?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企业的薪资结构差异很大,有传统的基本工资、提成、津贴补贴,也有新类型的效益工资、年终奖金、长期服务奖励、股权激励等。那么欠薪罪所指的“薪”的范围如何确定呢?
根据2013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欠薪罪的“薪”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由此可见,欠薪的“薪”范围很广,基本包括用人单位所有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年终奖、提成、绩效工资等项目,而不仅仅指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劳动者因单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获得股票分红、期权奖励等一般不列入“薪”的范畴。
四、恶意欠薪的“恶意”如何确定?
如前所述,只有恶意逃避劳动报酬支付的行为才可能构成欠薪罪。但何为“恶意逃避”呢?结合《刑法修正案》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逃避行为包括: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具有支付薪资能力而故意不支付或拖延支付,也属“恶意欠薪”。
五、恶意欠薪罪的“欠薪数额较大”是多大?
由于欠薪罪要求“欠薪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较大”。
当然司法解释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法院备案。比如目前浙江省即规定“欠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4万元以上”即可入刑。四川省则规定“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可入刑。
六、“恶意欠薪罪”如何启动刑事立案程序?
由于欠薪定罪同时要求“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后仍不支付”的前提条件,因此对劳动者而言,如果用人单位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应该先行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调查欠薪事实后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如逾期仍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将材料移转给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由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完成刑事侦查和提起公诉程序,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可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七、对“恶意欠薪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规定,构成“欠薪罪”的,一般对用人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人员(如法定代表人、人事负责人等)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八、老板逃匿,“欠薪”事实如何确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跑路”等行为客观上会造成欠薪事实难查明,根据近期四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规定,“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此外,人保部门可通过“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的方式完成处罚决定书等文件的送达程序。
因此,恶意欠薪责任人逃匿的,不影响人保部门调查取证、处罚以及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责。
九、“恶意欠薪”事实要劳动者举证吗?
调查欠薪事实,一般以行政机关主动调取证据为原则,当然劳动者可以提供劳动关系的基本资料以配合调查,如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社保缴费单、劳动手册等证据,有利于尽快确定调查欠薪事实。但劳动者并无充分举证“欠薪事实”的法定义务。
十、没有劳动关系可以认定“恶意欠薪罪”吗?
实践中,建筑行业由于层层转包,农民工欠薪案件高发。很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将业务外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如包工头),之后该自然人招聘“员工”在工地上提供劳动。此时上述员工不接受发包单位管理,工资也一般由“包工头”直接发放,故与发包单位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但上述情形并不妨碍司法机关追究恶意欠薪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具体操作上,一般由人保部门先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人保部门再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如果相关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单位或个人仍未支付的,司法机关可以“恶意欠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恶意欠薪的相关认定以及处罚规定,遭遇恶意欠薪,千万不能激进,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以死相逼或者其他激烈手段是会害了自己的。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到你,谢谢浏览!
 

怎样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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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篇(3):恶意欠薪背后


恶意欠薪背后
2012-01-19 23:36:12 来源: 央视 有1834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岁末年初,既是农民工返乡的高峰,也往往是农民工被欠薪的高峰,各地展开的“清欠风暴”能落到实处吗?
白岩松:
一到春节前,人们都会念叨一句话,“有钱没钱回家过年”,但是在没钱的人群中有一种现象不是真的没钱,而是他没领到自己该拿到的钱,也就是被欠薪了,这样的事情往往发生在农民工身上。岁末年初,既是农民工返乡的高峰,也往往是农民工被欠薪的高峰,媒体和社会对这种现象起码关注有十来年了,按理说经过了这么多年的关注,并且去年也成为恶意欠薪入罪的第一年,都有了法律的保护,这种事就应当变得更少吧?但是由于经济环境不太乐观,加之欧债危机下中小企业面临生存困境,今年欠薪的事屡屡发生,苦了想回家过年的农民工兄弟。这事能解决吗?各地展开的“清欠风暴”能落到实处吗?《新闻周刊》本周视点关注岁末年初的农民工兄弟。
本周视点:农民工的“新“年
短片一:
一组农民工领到钱的镜头
解说:每年临近春节,我们总是能从新闻里见到这样的镜头。原本是自己的劳动所得,拿到手里却像是意外之财,这样的酸楚大概只有经历了讨薪之苦的农民工才能够体会。讨薪的艰难,也让很多碰到欠薪的农民工选择放弃。在江苏南京打工的金阿姨就是这样,曾多次碰到过打工单位拖欠工资,但都因为不知道怎样讨回,就自认倒霉了。
同期:原南京宇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人 金阿姨:因为家庭负担重 要去想办法挣钱
我没有时间耗 去和(老板)拼这个钱 想是想要这笔钱
觉得自己很委屈了但是没办法了
解说:金阿姨这次碰到的欠薪企业原本是南京赫赫有名的民营企业,但是2011年八月受困资金链,这个拥有房地产、金属制品等项目南京宇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忽然停产,企业老板也下落不明。近千名工人不仅失了业,该发的工资也拿不到。由此引发的近千件劳动争议案件陆续涌到法院。
同期:同期: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院长 李传松:如果说按正常的法律程序 可能要等到明年才能够兑现
法院鉴于这种情况 超前介入 特事特办 开辟绿色通道 使这一起涉及到上千人的劳动争议案件得到了快速的处理
解说:六合区人民法院监督企业通过竞价方式变卖了部分成品、半成品,共得款1400多万元。依据法律,这笔钱优先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和补偿金。不到半年的时间工人们就拿回了拖欠的工资,可以安心过年了。
同期:原南京宇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人 陶付标: 五千一百六十四  开心 开心 厂倒闭了肯定是拿不到这个钱了 抱着没有希望的态度
是政府帮助解决以后 我们才拿到这个钱
同期:中国劳动协会副会长 苏海南:由于现在整个全球的经济发展态势是低迷的,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也正在减缓过程之中, 因此在一些大工程就出现了资金断裂或者是资金不足,没办法支付工程款。
解说:有数据显示,我国80%以上的农民工在中小企业和房地产建筑企业里务工,而建筑企业超七成工人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由于2011年面临特殊和严峻的经济环境,很多中小企业和房地产建筑企业都会遇到像南京宇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这样资金链的问题,这也意味着“讨薪纠纷”将比往年更严重。2011年12月5日,人力社保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9部门昨天联合举行工作会,要求各地在2012年元旦、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工资基本无拖欠。
同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杨志明:对发生农民工欠薪逃匿的 实行严厉打击
依法治罪 重点案件要及时公开曝光 接受群众监督
解说:应该说每年政府相关部门在治理欠薪问题上都花费不少精力,每年岁末年初各地的“清欠风暴”都不断在想新办法。2011年12月,“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农民工欠薪法律救助中心”挂牌成立,这是全国警方首个农民工欠薪法律救助中心。中心成立不到一周,就为农民工追回欠薪上百万元。
同期: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副局长 向俊:我们公安机关这块主要职能 一个是依法打击
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后 恶意欠薪入刑的时候 这就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 也是我们公安机关的职责
对恶意欠薪的严厉打击
解说:2011年五月一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明确了恶意欠薪入刑,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恶意欠薪入刑和它同一天出生的醉驾入刑来,它显得低调了很多。在实施了半年多后,各地才开始报道首例恶意欠薪的案件。2011年12月,包工头吴某拖欠工人半年工资,成了上海首例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调查发现,2011年八月,包工头吴某向发包单位领取了131万元的工程款,在支付工人工资、生活费等90多万 元后,拒绝支付剩余的工资,
同期:工人:邹国泉:说他没有那么多钱 他工资不够发给我们了 所以说他这里面有很大出入
解说:根据2011年五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的条款,如证据确凿,吴某将负刑事责任。
同期:上海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 胡海文:这目前还是上海市首例 以逃避支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的案件
同期:中国劳动协会副会长 苏海南:我个人觉得这就是法律贯彻落实走出的第一步 比原来没有
会形成一个比较大的宣传或者说叫做反面教育。
白岩松:
回头看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全国人民都印象深刻的一定是其中的醉驾入刑,从高晓松到各地媒体报道的相关案例,使这一概念可以说深入人心,社会效果相当好,改变了很多人酒后驾车的恶习。但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同样在这个《刑法修正案》中也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就是恶意欠薪罪,然而,同醉驾入刑相比较,恶意欠薪罪却很少让人关注,全国也仅有零星几例欠薪罪判案。这种冷清代表了什么?为何在很多地方难以落地?农民工兄弟为何不能用这个法律来保护自己讨回工钱呢?
短片二:讨薪为何依然这么难?
(音乐,一组各地按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新闻标题)
解说:岁末年初,各地处理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新闻标题开始频频出现,事实上,这项曾引来热烈关注的刑法罪名,在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就陷入了沉寂,直至年关将至,才终于有了零的突破。已知的几个案例,最轻的判处拘役两个月,最重的有期徒刑一年半。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 苏海南:至于说有的案例判得轻,这是由于我们这个法律刚刚出来,一些具体量刑的标准现在还不是太明确。
解说:刑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最高可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欠多少钱判多重的刑,目前并无标准,要靠各地法院斟酌而定。抓得少,判得轻,要形成威慑力,还真是不容易。所以,在这个年关,欠薪的例子仍然随处可见。
解说:本周,四川巴中籍农民工谭勇,仍然没有拿回他两年前被拖欠的工钱。
谭勇:我现在是在渠县的工地上,干钢筋,那个桥梁钢筋制作,安装这些活。就在找活干,要生存啊。
解说:两年前的2009年底,谭勇和另外一百多名巴中老乡,在跟随同乡的包工头何林太来到贵州六盘水,当时贵州重点公路项目水盘高速正在这里如火如荼地施工,谭勇他们一心想着这是大项目,做好了肯定赚钱,却没有想到,那会是他两年恶梦的开始。
谭勇:刚开始一分钱都没有给过,到了2010年5月份我们就开始交涉,一直到了2011年过春节的时候,他们当时给了20万,说一人先拿一点路费回家过年,说项目部现在没钱,叫我们忍耐一下,过完春节一开工的时候再给我们支付一部分钱。我们当时也比较听话,就说可以。那20万我们分到手上一个人就一两千。
解说:谭勇所在的水盘高速第五合同段,由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像建筑市场上常见的一样,层层转包,浙江正方一度将工程包给贵州警通公司,贵州警通又包给一个叫余瑞久的人,余瑞久则找到了何林太带领的巴中农民工队伍。
四川省巴中市农民工维权救助中心副主任王晓荣:何林太跟转包给他的那个人签订了一个合同,我看了,那个合同我见了,现在我手头都有那么一份,A4的纸就半篇,上面就没有怎么约定,在法院打官司上面,那个属于无效的。还有一个问题,跟何林太签合同的这个人,在中途的时候已经被浙江正方清出去了,清走了,找不到这个人了。
解说:谭勇和工友们一共被拖欠了300多万元工资,眼看打官司又不行,大包工头跑了,找浙江正方和当地政府也都没用,2011年5月的一个清晨,已经讨薪一整年的谭勇,在绝望中爬上了40米高的塔吊,想用这种极端方式引起关注,把钱要回来。他一共在塔吊上待了68天。
王晓荣:说实在话,在上面68天什么概念?六盘水的气候也非常极端,早晚非常冷,中午非常热,在塔吊那几个平方的操作间里面呆那么多天,确实生活非常艰难,非常可怜。
解说:谭勇最终支撑不住被劝下来时,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他悲愤地质问,不是有工程保证金吗,不是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吗?为什么不能落实。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 苏海南:据我了解,有的大的建筑施工项目还是施工方(垫付),也就是发包方他先期可能资金并没有完全到位,是由施工方自己出钱来垫付施工款的。在这样一个背景下,让他(施工方)去落实工资保证金确实难度比较大。
解说:工资保证金制度早在2004年就出台,相关部门年年强调,却至今仍难以全面落实。干活拿钱,本是天经地义,法律和制度规章也不少,但欠薪讨薪还是年年有。如今,当初和谭勇一起讨薪的工友们,大多数为了生计四散打工去了,有的人得了癌症正等钱手术,还有的人孩子面临辍学,而他们能做的,似乎只有无奈地等待。
40米高的塔吊上生活68天,这样的疯狂举动曾让谭勇备受关注,但遗憾的是,由于工程复杂,证据不足,这起拖延近两年的讨薪事件至今仍无法解决,如今,
所以我们今后建筑领域的重大建筑项目一定要经过充分的论证,/要把资金筹备到位。/施工方再按照我们已有的制度,就是在整个经费中预留一部分工资支付保证金,然后再把国家已有的相关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逐项的落实到位,从源头上减少欠薪发生的可能性。
白岩松:
其实在制作这期节目当我说着“农民工”这个称谓的时候,内心多少有些纠结,因为劳动力输出大省河南以及劳动力输入大省广东最近都在提出,要取消“农民工”这一称谓。提出这个建议的人认为,农民就是农民,工人就是工人,可“农民工”这个词非常尴尬,既反映着这个群体生存和认同的尴尬,也反映着社会面对和接受这个群体的尴尬。他们离开了乡村,却又没有被城镇真正地接受,很多方面得不到平等对待,这样的局面还要持续多久?取消“农民工”这个称谓真的能给这个群体带来公平吗?
短片三 在城市里找到归属感
现场
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餐馆老板 张世文:
新年马上到了,平常大家在外打工也很不容易,今天用羊肉汤暖下大家的心,慢慢吃哦,先吃肉、喝汤,再煮素菜。
解说:
请1000名环卫工人吃饭,让这座城市的外来打工者在岁末拥有一份归属感,这是重庆的餐馆老板张世文一直以来的心愿。而请陌生人吃饭这件事,他已经坚持做了11年。1992年来到重庆打工的张世文,也曾经当过泥瓦匠、做过油漆工、摆过地摊。
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餐馆老板 张世文:
我请这个群体吃饭,是因为这个群体他们为城市的建设付出了太多,他们很辛劳,同时他们是打工的,在外面不容易,本身我也是农民工。
解说:
为了让辛苦一年的农民工兄弟能够回家过年,今年铁道部加开了5000多列临客。在春运期间全国铁路预计发送的2.35亿人次中,农民工群体占到了1/3以上。对于这个流动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庞大群体来说,买到一张回家的车票,领到一份足额的工资,就会很满足,而在城市里安个家更像是个奢望。
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院长 李强:
我们现在所说的欠薪,可以说95%以上,基本都是发生在农民工群体身上,确实和农民工本身的身份和劳动者的不规范有直接关系。三十二三年打工者基本上循环性流动,这种现象在全世界也比较少见,全世界这种打工或城市化基本上是从一个地方流入到城市去,然后在这个地方稳定下来,逐渐地延续下去,最后完成叫做城市化。
解说:
离开了土地,却又被隔离在城市之外,“农民工”群体在城市里的尴尬身份,以及因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正在受到越来越多关注。在劳动力输出大省河南和劳动力输入大省广东,新年前后都相继提出将适时取消“农民工”称谓。而本周,又有八位律师学者致信国务院,建议更改“农民工”称谓,推动城乡平权。如果说“农民工”称谓体现了城乡壁垒、户籍鸿沟,那又用什么来取代“农民工”?
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院长 李强:
从整个城市化的历史长河看,中国总有一天不能老叫人农民工。/目前这个阶段取消农民工称谓,其实核心不在于称谓,核心在于制度是不是容纳人家,/本来名字不重要,实质重要,如果你真的让他享受了,比如说医疗、保障、就业。
解说:
“新市民”、“新产业工人”、“援建者”,当各地纷纷提出不同新称谓时,对于农民工群体来说,更改称谓是否只是改变的第一步?根据中国社科院上个月发布的2012年社会蓝皮书称,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将首次超过50%。当中国城市化进程进入关键节点之时,计入了城镇人口的那些流动者,又是否真正享受到了市民待遇?
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院长 李强:
中国城市人口首次超过农村,/这个数据依据是什么?/他认为凡是在一个城市里面居住了6个月和6个月以上的人都算城市人口了。/那也就是说往下降14到15个百分点的话,也就是35%左右的城镇化率,这是真实的城镇化率,也就是在这个地方居住的人他会稳定在这个地方居住下去,并且享受城市待遇。
解说:
面对超过50%的中国城市化数据,相应的社会配套改革是否已经滞后?本周,北京市宣布将在2012年出台居住证,目前正处在调研阶段,实施26年的暂住证制度也许将渐渐退出。而150万在北京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也将在年底前纳入社保,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于1.4亿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来说,这些是否都算是新年里一个好的开始?
播报:民政部近日出台《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描绘了农民工参与社区生活的路线图。
白岩松:
如果要征求大家意见的话,可能很多人,包括农民工群体自己都会愿意并同意取消“农民工”这个称谓,但是接着问,不叫农民工了,该管这个群体叫什么呢?恐怕绝大多数的人都会非常困惑和茫然,是啊,该叫什么呢?的确,在“农民工”三个字里面,有很长一段历史进程当中这个群体的尴尬和无奈,当然也包括他们要面对的很多不公平。但是改变这一切绝不是改一个称谓这么简单的事,改名是容易的,改变全社会对待他们的态度和政策才是真正最重要的事,这方面我们该怎么做呢?
(本文来源:央视 ) 责任编辑:NN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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