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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补缴篇一:2018年社保补缴大全,你想要的都在这里!
2018社保补缴新政策,社保补缴多少钱?社保断缴后,如何补缴?
我们知道社保的缴纳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
1、个人自行办理:如果没有工作单位的个人、自由职业者以及个体工商户,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行办理,需要参保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社保登记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只能缴纳养老和医疗两大险种,而不是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
2、通过单位缴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会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所以职工个人是不需要担心的。
那么针对以上两种社保缴纳情况,当遇到社保断缴时,可以采取这三种方法补缴:
社保局自缴:对于本地人来说,是可以直接到社保局去办理的,可以交城镇职工社保,也可以交城镇居民社保。
后续补缴: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年限都是可以累计的,如果断缴了只要后面补缴够年限就可以。所以我们也可以选择在今后的某个时间补缴,建议最好在退休前补交满15年。
中介代缴:选择一个合适的社保代理机构代为缴纳,是最直接最省心的补救办法,但缴纳的数额会高,我们需要支付的费用不仅有社保必须的费用,还有社保代理机构的服务费。
当然,如果遇到到了退休年龄还是不够最低缴费年限的情况,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养老保险延期缴费,如果是外地户籍则需要缴够10年才能办理延期缴费。
社保补缴多少钱?很多人会想当然的认为,补缴只需把原本要缴纳的费用补齐就可以了。那你就错了,补缴还要加收利息和滞纳金的。
根据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分险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即补缴日期为2011年7月(包含)之后的保险费时,按照补缴金额分险种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划算成年利率就是18.25%,已经是相当高的了。
此外,补缴养老保险,除了需要补缴所欠本金,还要补缴欠缴本金在欠缴期间的利息。过去数年养老金个人账户利息在2%-3%之间,2016年之后提升到8%以上。
据媒体报道,成都的一位市民想要补缴从2010年至2014年一共4年的养老保险,原本补缴本金为34195.8元,但是除了这个额数外,还有利息2291.24元、滞纳金28766.84元,加起来31058元,快赶上补缴额了。
但是,缴纳的利息会计入个人账户,最终受益的还是参保人自己。
关于社保补缴篇二:一次性补缴社保还剩一个月机会,2018年后不能补缴了!
现在有很多地方都可以补缴社保,一次性补缴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了,那么2017年社保可以补缴吗?今年一次性补缴社保还剩一个月机会,不过2018年后很多地方不能补缴了!
如何补交养老保险?
补缴年限将以申请人取得所在省市户籍的年限为依据,同时考虑申请人的年龄因素,申请人取得所在省市户籍的年限越长、年龄越大,可补缴的年限越多。当申请人同时满足:
(1)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取得所在省市户籍满15年两个条件时,可补缴的年限将达到15年,并可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如果申请人达不到上述两个条件,补缴后必须按月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达到15年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缴纳后能够领取多少钱?
依据每个地方的要求不同,能够领的钱也不相同,但是按照一般情况下为800-1300元。所以按照1300元来算,满60岁之后一共需要补缴94428元,那么每个月领取1300元,这样算下来至少也需要6年时间才能够够本;每月领取800元的情况下,则需要9.8年才够本。
如果再加上利息,至少需要12年才能领会补缴费用。在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情况下,需要到72周岁才能够本。当然未来养老金还有可能上调,到时候可能70周岁就可以够本了。
关于这个问题,我询问了几位网友,根据她们的居住城市来分析她们的意见和建议,或者关于这个,她们有更好的想法,以下是几位网友的意见和建议:
@子期:感觉还是应该一次性补缴了吧,有时候我们不能算收益率,而是看他们的感受,有退休金的老人,底气会很足的。
@青丝婆婆:如果以你们现在的经济条件,能拿出这笔钱就尽量先买一个老人吧。我也是刚刚帮我妈妈买了(我妈妈今年都63周岁了。一次性交8W7,现在每个月只能领到800多一点。但是这种社保是有丧葬金的,就是假设去世,社保局会给丧葬金,计算公式是上年本市退休职工的平均工资*24个月,也就是保底应该也有2W多吧。所以想想还是可以的)。而且,买这种保险我没有追求划算不划算,关键是每个月定期有这么一笔钱,而不必伸手向子女要,这种心理感受是最重要的(将心比心,以后我老了,子女再孝顺,开口让他们给赡养费的滋味很难受,不看儿子女儿的脸色,也多少要看媳妇女婿的脸色)。而且难保以后子女自身有任何困难,有了这种社保,我觉得父母的养老问题至少有了最基本的保障,我也就放心了。不过毕竟9W对于农村人口来说确实是一大笔资金,把详细的政策条款都了解清楚了再买也不迟。
关于社保补缴篇三:最高院关于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最新意见(2017)
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属普遍行为,特别是未足额缴费现象非常突出。劳动者如果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裁判机关做何处理?最高法院曾在不同的场合对此问题进行过表态,2017年5月27日又在裁定书中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我汇总了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相关意见及最新裁定,供实务中参考
一、最高法院官网三次答复
1、《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最高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网答复: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2、《最高法院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预,不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行,而且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导致二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最终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
最高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在其官网答复:“......实际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主要关系到如何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职责权限与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权能的合理分工。我们认为,在确定这两者界限范围时,应当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作为依据。根据这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这一规定是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如果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预,不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行,而且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导致二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最终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
因此,只有那些未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因而发生争议的,才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3、《最高法院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最高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在其官网答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二、最高法院法研[2011]31号答复
最高法院在2011年对甘肃高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进行了答复,明确了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1]3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复。
三、最高法院2017年5月27日最新裁定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121号裁定:补缴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112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侯某滨诉请补缴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并非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主要区分两种情形:
1.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的争议,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等行政法规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
因此,此类纠纷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2.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社会保险争议即是上述第二种情形,该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侯某滨诉请红梅集团补缴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四种社会保险,但本案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了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的社会保险手续,其享有以上社会保险账户。据此,侯某滨关于补缴社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应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即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保险费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形,故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侯某滨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故一、二审法院认定侯某滨要求红梅集团补缴其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亦无不当。
来源 | 劳动法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