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shanpow.com--机关单位对联】
取保候审期限是多久一:取保候审的期限 - 法律快车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七条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九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个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一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三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四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原决定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后满十日前,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原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四条 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在变更的同时,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释解)
本条是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的规定。
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
由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在实际执行中一旦被采取就难以撤销,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长期受到限制,无法正常工作、学习和生 活,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利于案件及时终结,也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有损于法制的权威和严肃性。为此,本条第1 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六个月。"这个期限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计算的最高期限。
取保候审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动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但是这种限制还是很宽的,只是不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保证随传随到,不得妨碍 办案,对其正常生活并无影响,取保候审期限相对长些,不会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这种规定有利于与犯罪作斗争。刑事诉讼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包括侦 查、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如果公、检、法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则取保候审期限较短,不足以保证有充足的办案时间。 如果该期限是指三机关累计的期限,实践中也不便于操作,三机关之间如何分配取保候审期限的问题无法解决。如果前一机关将取保候审的期限使用完毕,后一机关 就无法再继续使用,这实质上是剥夺了后一机关使用取候审的权力。因此,本条关于取保候审期限的规定是指公、检、法三机关每一机关有权决定取保候审的期限各 为12个月,不是指三机关累计的期限共计12个月。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后又被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累计计算,不能重新计算。 上一页12 3 下一页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 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依 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监视居住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比取保候审严厉,在时限上规定比取保候审短些并不影响侦查活动的开展。而且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只要尽职尽责,在6个月的期限内通常能完成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审查起诉、法院审判工作,作出相应的处理。从另一方面来说, 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为6个月也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抓紧时间开展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加快办案速度。监视居住期限届满10日前,执行 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这不但可以增强执行机关的责任心,而且也可以督促原决定机关做好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的准备,防止监视居住超期限。此外,决定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对于是否解除监视居住以及应当作出何种处理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准备。通知决定机关的形式,一般情 况下口头通知、电话通知即可,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的案件,也可以采用法律文书的形式通知。
二、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因此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 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继续进行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不得不断。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公安司法 机关应抓紧有限的时间进行工作,以便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应当积极开展侦查活动,收集证据,而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并且,如果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 了新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则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作出变更或者解除。监视居住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区域,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强制措 施,但公安司法机关不能因此就放松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更不能中断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解除
本条规定,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据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1.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恢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法律规定的期限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应当自觉遵守。,:一旦法定期限届满,必须立即解 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并有义务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 位。
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检察长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并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解除取保候审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3条规定:"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原决定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
在办案实践中,原决定取保候审机关需要解除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时,应当由办案部门制作《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后,制作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通知书,并且及时通知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由派出所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在《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中首先要用 简练的文字阐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理由、依据以及取保候审的时间、保证人的情况,如果是以保证金担保的,要说明交纳保证金的数额。然后根据犯罪嫌 疑人的不同情况,阐明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和依据。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要根据嫌疑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叙述。因撤销案件而解除取保候审的,要说明撤销案件的理 由,如案件事实已经查清,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因对犯罪嫌疑人作其他处理(如劳动教养、少管等)而解除取保候 审的,要说明案件事实已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已作其他处理等。对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准解聊取保候审的,应当 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并通知执行取保候审理的派出所。
[填写说明]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1."犯罪嫌疑人"栏: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姓名,写犯罪嫌疑人在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性别,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在"男"、"女"上打勾或划线;年龄应写公历实足年龄。
2."住址"栏:填写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填写经常居住地。
. 3."单位及职业"栏;填写犯罪嫌疑人的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名称,以及其在某行业从事的具体工作。
4.""解除原因"栏:填写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
5."解除时间"栏;填写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的具体时间(年月日)。
6."批准人"、"办案人"、"填发人"栏:分别填写本文书的批准人、办案人、填发人的姓名。
7."填写时间"栏;填写制作本文书的具体时间(年月日)。
二、第二联(副页)
(一)首部
1.标题,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即" 公安局", 上一页 1 23 下一页
(2)文书名称(另行起),即"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3)在文书名称下另行起标明"(副页)""字样,
2.文书编号,即" 字( ) 号"。文书编号的内容和顺序为:
(1)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的简称,通常是把公安机关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两个字作简称,如:天津市公安局简称为"津公";
(2)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具体业务部门的简称,通常是把业务部门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一个字作为简称;
(3)文书名称简称,通常是把文书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字作为简称,本文书可简称为"解保";
(4)年度,在括弧中填写本文书的年度,如:"(1998)",
(5)序号,即本类文书年度内发文排列序号,一般是从1号开始逐次排列。
(二)正文
1.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情况。依次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取保候审原因和取保候审日期。表述为;"XXX因X.X于X年X月X日被取保候审"。
2.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在"现因"之后的空白处填写解除取保候审原因,应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如需拘留、逮捕而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填写犯罪嫌疑人具 体的犯罪事实如盗窃、抢劫等;如因取保候审条件消失而决定收监的,应填"疾病治愈"、"哺乳期已满"等,如作其他处罚的,应填"劳动教养"、"少年管教" 等,如因撤销案件而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填"不构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如因保证人撤回保证书或不能履行担保义务而撤销取保候审的,应填"保人不愿 继续担保"、"保人死亡"等等。
3.最后写明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
(三)尾部
依次填明以下事项:
1.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
2.制作本文书的公安机关公章应端端正正地加盖在制发时间的年、月、日中间,俗称"掩年盖月"。
3.被取保候审人填写本文书的宣布日期并签字或盖章。表述为"本决定书已于 年 月 日向我宣布。"
三、第三联(正页)
本联的内容与制作方法与第二联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是:
1.首部中去掉"(副页)"二字。
2.正文的抬头写被取保候审人的姓名。
3.内文主要为决定内容。写明解除取保候审的内容和法律依据,表述为:"现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解除对你的取保候审。"其内容的填写可参看第二联正文。
四、第四联(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
文书名称为"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联相同。
(二)正文
1.抬头写保证人姓名。文书编号的填写与前几
2.被取保候审人的基本情况,表述为:"我局于一年一月一日决定取保候审的 ,男(女), 岁, "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3.说明解除取保候审事项。在"现因 ,我局决定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并解除你的担保义务。"其中的空白处填写解除取保候审的原因。解除取保候审原因的填写同第二联。
(三)尾部
依次填明以下事项:
1.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
2.制作本文书的公安机关公章应端端正正地加盖在制作日期的年、月、日的中间,俗称"掩年盖月"。
五、四联之间
在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四联文书之间的骑缝处,应以大写汉字写明文书编号(文书编号应与本文书的文书编号相同),并在编号上加盖" 公安局骑缝章";不要在骑缝处加盖公安局的公章,以免将公章上的国徽断开。
办案部门认为需要解除监视居住时,应当制作《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时应当首先 写明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理由、依据、时间以及执行监视居住的委托单位等情况,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阐明解除监视居住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其内 容和制作方法与《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基本相同。《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批准后,即可作为制作《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通知书》的依据。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制作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由执行机关向被监视居住人宣读和通知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期限是多久二:证据不足取保候审期限是多久
你知道什么是取保候审吗?你知道证据不足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久吗?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取保候审可以帮助其暂时不用被羁押,但这并不代表其有罪或无罪。有关证据不足取保候审期限的知识,律师365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介绍。
一、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二、证据不足取保候审期限是多久?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检察院不批捕,应给予取保候审,继续进行侦查(而不是补充侦查)。
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限为一年,在一年内如果办案单位收集到了新的证据,可以随时提请检察院起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在一年内办案单位没有取得新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就要撤销案件,或者转为监视居住继续侦查。
监视居住的最长时间为六个月,到时还没有新的证据,办案单位就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撤销案件或者继续侦查。
在取得新的证据后,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新的强制措施,直接向检察院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后,想要申请取保候审那么就需要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然后经过公安部门或检察院审批。根据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已经知道证据不足取保候审的期限是1年了吧。要是你还想了解取保候审条件方面的问题,欢迎你到律师365网站进行了解。
:
累犯可以取保候审吗,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走私普通货物罪取保候审条件是什么
重伤害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限是多久三: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
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与适用对象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适用对象是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说明罪行较轻,没有必要逮捕。对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采用取保候审以与其所触犯罪名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是中国刑罚体系中比管制、拘役严厉的刑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说明其罪行较重。但有期徒刑的跨度较大,较轻的可在三年以下,较重的可在十年以上,数罪并罚时可最高达二十年。所以,对可能判处比较轻有期徒刑的,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用取保候审。这可以减少羁押人数,降低羁押率。
3.依法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不宜羁押的情形的。具有此类情形,就其罪行看,应当逮捕,但由于特殊情况不适宜羁押。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同时考虑到此时其社会危害性也减低,可以准予取保候审。有此类情形的,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4.对己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可以取保候审。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的种类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可见,取保候审的种类有两种:人保和财产保。 1.人保
人保又称保证人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由其以个人身份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的不能成为保证人。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8条规定: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担保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担保是纯粹的人格担保。保证人如果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末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财产保
财产保又称保证金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实行财产保,符合我国的国情,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需要,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觉地履行义务,保证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实施。 财产保是以交纳保证金的形式担保。《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的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因此排除了由被取保者之外的人交纳的情形。保证金的形式只能是货币,包括中国货币和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外国货币。 保证金数额的多少,根据六机关《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由决定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的性质和情节、人身危险性、经济状况、涉嫌犯罪的数额、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及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4条规定,保证金数额最低为1000元。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具体操作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人等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对破坏保证金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关于“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规定,两种取保方法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并用。至于选择哪种保证方式,由作出取保候审的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三、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活动地域的限制。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必须经过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负责执行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得到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同意。(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做到随传随到。(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诸如对有关证人进行威胁、殴打、报复或者引诱证人作伪证。(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四、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采用取保候审。在程序上又分为:一是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地采用取保候审;二是根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师的申请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可见,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公、检、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领导签发。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并签名或者盖章。 2.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公安部《规定》第87条、第8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情形办理: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对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具体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根据情况处理,即没收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对没收保证金的,经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应在7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被取保人逃跑的,向其家属、法定代理人等宣布并要求其签名或盖章。对拒绝签名盖章的,在没收决定书上注明。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在5日内要求复议,要求上级公安机关复核。经过规定期限后,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没收保证金,按规定上缴国库。保证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如果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要将没收保证金、罚款的决定及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原决定机关。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将保证金退还,并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 3.取保候审的特别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取保候审的,应当经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该人大代表所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4.取保候审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解除取保候审的原因有:一是发现对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这种情形的是已经查明无罪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法定情形。二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期限届满,应当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75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62条规定,对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对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里的“不当”包括不该采取强制措施和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但不应采取取保候审。对前者应当撤销取保候审;对后者则应当变更为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变更取保候审,是指因法定原因将取保候审改变为其他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8条第2款、第73条、第75条的规定,变更取保候审包括:一是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第56条第1款的规定;二是采取取保候审不当,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是:(1)被取保候审人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2)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3)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被取保候审人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5)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6)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而未逮捕,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解除、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书应送达被取保候审人,通知执行机关,退还保证金。有保证人的,还应通知保证人。公、检、法机关决定变更取保候审的,应制作变更取保候审决定书,写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原取保候审自然失去效力。变更决定应通知保证人、执行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