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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谁的篇(一):企业是谁的
汪婷婷:《企业究竟是谁的》
发布时间:【2011-06-29】 阅读:22 次
“工作,干来干去都是给老板干、给领导干、给公家干,咱们何必那么卖命呢,还不如混一天算一天,别老那么傻干。”我相信每个人兢兢业业、努力工作的人都会或多或少听过别人对自己类似的“善意”忠告,抑或是每个消极怠工的人心中都默默认同类似的说法。那么我们到底是在给谁干?我们到底傻不傻? 企业是谁的,我们就是在为谁干。那么,企业究竟是谁的?从法律和经济制度上来讲,这是企业所有权问题。显而易见,企业在所有权上是属于广大股东的,尤其是大股东的。我把这种所有权关系定义为理论上的所有权,相对应的我也顺势提出实践所有权。什么是实践所有权,我先不定义它,我们先来思考几个问题。 第一,我们在工作中学到的专业知识、工作技能是谁的?当然是我们自己的。每个人踏上工作岗位都会接受到不同形式的岗位培训,这些重要的工作技能是何等的珍贵。这些技能成为我们谋生的工具,更会成为我们未来职业生涯发展的关键基石。只有专心投入的努力工作才能掌握更多工作技能,才能为自己积累更多未来发展的筹码,所以我们工作当然是在为自己干。 第二,我们在工作中收获的见识、拥有的平台是谁的?当然是我们自己的。工作往往能为我们提供一个更广阔的平台来认识这个世界、欣赏这个世界,让我们更加能够感受这个世界的美好,进而感到生活的美好。只有全心投入、敬业工作才能为自己创造更大的工作平台,收获更多的见识,让自己更快的成长,所以我们工作当然是在为自己干。 第三,我们在工作中结识的朋友、收获的友谊、得到的乐趣和成就感又是谁的?我们大多数的朋友或者好友都是因为工作关系而结识的。工作不仅是工作,工作更是一种追求,能在一起工作本是一种缘分,有着共同追求而在一起工作更是人生莫大的缘分。想想那些在你身边默默关心帮助、支持你的同事或是客户,你们一起努力圆满完成一个又一个工作任务,那种成就感是溢于言表的。只有全情付出、拼命工作的人才会最有魅力,才会吸引更多志同道合的朋友、收获更多的友谊,得到更多的工作乐趣和成就感,所以我们工作当然是为自己干。 我对上述三个问题的诠释已经定义了实践所有权的问题:谁每天在企业全身心地付出时间、精力、智慧、激情与爱,企业就是谁的,我们就是在为谁干。每天与企业朝夕相处的是我们每一个员工、与企业共度青春共同成长的也是我们每一个员工,与企业共渡难关的还是我们每一个员工,甚至企业的未来也取决于我们每个员工的意愿。同时,我们也应该承认企业是股东的,股东为企业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承担了巨大的风险、给予企业莫大的信任。正是由于股东的存在,企业才能存在,我们每个员工才会有这样一个工作的平台。 综上所述,企业是股东的,更是我们每一个员工的,归根结底我们工作是为自己干。得过且过的工作,损失最大的不是老板、也不是国家,而是我们自己;相反,兢兢业业的工作,收获最大的不是老板、也不是国家,而是我们自己。 忘我工作吧,为了我们自己! (作者:西北大学MBA中心 汪婷婷)
企业是谁的篇(二):国有企业是谁的
写这个题目,网友们千万不要以为多余。按字面理解,国有企业自然是国有了,何必还要问是谁的呢?如果真的那么简单,笔者也就没有必要来写这个题目了。诸位网友,请慢慢听笔者道来。
我们知道,国有企业以前不叫国有企业,而叫“国营企业”,两者虽仅一字之差,但两者含义却是不同的。
国营企业,也叫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由建国之初的“公私合营企业”逐步改造、演变而来的,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由国家经营的一个企业,其含义是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并通过国家共同占有的一种公有制企业形式。其主要特征是:(1)企业的产权归全体人民所有;(2)国家代表人民实际占有企业产权;(3)人民委托政府进行经营管理;(4)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在这里,很明确的是:国营企业的资产所有权是归全国人民的,我们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平均拥有该产权的一份,政府仅仅是受人民委托进行经营管理。当然,政府不是亲自去管理,而是向企业派出管理人员去进行经营管理。
而国有企业则不同。按照国际惯例,国有企业是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只要国有资产投资或持股超过50%即为国有企业。由于国情不同,各个国家国有企业也稍有区别。
在美国,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经营管理的企业。在美国的国有企业中,特别是联邦政府直接控制的企业,有一部分虽然采用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但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实行自负盈亏,其作用在于解决全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社会职能及地区差异问题。如美国的邮政局、田纳西河流域开发管理局等。
在日本,国有企业称之为公营企业。它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直接经营的国营企业,其中,国家直接经营的包括邮政、造币、印刷、国有林区,酒类专卖等,地方政府依据《地方公营企业法》,主要经营自来水、工业用水、铁路、汽车运输、煤气等;再一类是按国家法律设立的法人经营的国有企业,叫做特殊法人,其依据特别法律设立并实行特别监督,既要承担国家法律责任又享有经营自主灵活性的一种独立法人。日本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私营企业无法发挥作用和不愿参与的部门和领域,特别是全国性基础设施的行业。
在中国,国有企业是指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并为国有企业所有,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从广义上说包括国家投资兴建的股份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一些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并由国家投资、由企业独自经营的企业形式。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中国的国有企业实行分级管理的模式,分为中央政府部门拥有的国有企业和各级地方政府拥有的国有企业两大类。其基本特征是:(1)产权归国家所有;(2)政府不直接经营管理;(3)企业资产由企业占有和使用;(4)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从上述的概念里,我们可以发现两者的不同:
国营企业概念包含了“责、权、利”三个方面,即国家(政府)代表全国人民拥有国营企业的全部产权;拥有经营的责任和权力;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必须上交国家。国家(政府)受所有者(人民)的委托,经营管理企业,拥有企业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国家(政府)有责任把国营企业经营管理好。任何其他的个人、组织、法人都不能对国营企业进行支配和占有。
但是将“国营企业”的名称变更为“国有企业”后,虽然仅仅是把“营”字改为了“有”字,但其内涵却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首先,“国有企业”概念没有强调产权的全民性,而只是模糊为国家,国家有两个含义,一是政府,二是人民。国家和人民显然是两个概念,是两个不同的主体。这就导致以前产权很明确的国营企业,却变得产权模糊起来,国有企业产权到底是属于国家(政府),还是属于国家(人民)呢?这与当时国企改革的动因之一--“产权不明晰”,显然相悖。但在处理国有企业并购、破产等案例里,我们可以看到,都是由国家(政府)拍板决策,无一例是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拍板的。如果说国有企业产权属于全国人民,那显然政府越权了;如果说产权属于政府,那么请问:政府是根据什么法理依据将本来全民所有的国营企业变为了自己所有的国有企业呢?
其次,国家(政府)对国有企业只有“所有权”,放弃了“占有权”和“使用权”。从而,导致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成了国有企业实实在在的“占有者”和“使用者”,在“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名义下,他们可以任意支配和使用国有企业的资产。甚至,他们可以恶意地把国有企业做坏,然后,通过MBO,把国有企业最终变为自己的私产。这也就是郎咸平所说的“保姆变成主人”。
再次,国营企业要上交利润,而国有企业则不用上缴利润。虽然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国家的,但国家却拿不到国有企业一分钱的利润。我们知道,国有企业借助行政垄断,几乎垄断了所有的暴利行业。国有企业不断地采用打压民间资本、提高产品价格、制订霸王条款等方式来维持他们的高利润。如全国人民愤慨的通信收费、汽油价格、铁路运输价格、水价、电价、房价等等,无不是国有企业的杰作。国有企业的“内部人”借国有的名义,疯狂地搜括全国人民的财产以肥自己的腰包,这已经成为目前国有企业最大的弊端。
总之,从法律上看,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产权属于国家(政府or人民),但从事实来看,既不属于人民,也不属于国家,而是属于国有企业的“内部人”。
企业是谁的篇(三):国有企业是谁的
写这个题目,网友们千万不要以为多余。按字面理解,国有企业自然是国有了,何必还要问是谁的呢?如果真的那么简单,笔者也就没有必要来写这个题目了。诸位网友,请慢慢听笔者道来。
我们知道,国有企业以前不叫国有企业,而叫“国营企业”,两者虽仅一字之差,但两者含义却是不同的。
国营企业,也叫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由建国之初的“公私合营企业”逐步改造、演变而来的,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由国家经营的一个企业,其含义是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并通过国家共同占有的一种公有制企业形式。其主要特征是:(1)企业的产权归全体人民所有;(2)国家代表人民实际占有企业产权;(3)人民委托政府进行经营管理;(4)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在这里,很明确的是:国营企业的资产所有权是归全国人民的,我们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平均拥有该产权的一份,政府仅仅是受人民委托进行经营管理。当然,政府不是亲自去管理,而是向企业派出管理人员去进行经营管理。
而国有企业则不同。按照国际惯例,国有企业是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只要国有资产投资或持股超过50%即为国有企业。由于国情不同,各个国家国有企业也稍有区别。
在美国,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经营管理的企业。在美国的国有企业中,特别是联邦政府直接控制的企业,有一部分虽然采用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但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实行自负盈亏,其作用在于解决全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社会职能及地区差异问题。如美国的邮政局、田纳西河流域开发管理局等。
在日本,国有企业称之为公营企业。它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直接经营的国营企业,其中,国家直接经营的包括邮政、造币、印刷、国有林区,酒类专卖等,地方政府依据《地方公营企业法》,主要经营自来水、工业用水、铁路、汽车运输、煤气等;再一类是按国家法律设立的法人经营的国有企业,叫做特殊法人,其依据特别法律设立并实行特别监督,既要承担国家法律责任又享有经营自主灵活性的一种独立法人。日本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私营企业无法发挥作用和不愿参与的部门和领域,特别是全国性基础设施的行业。
在中国,国有企业是指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并为国有企业所有,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从广义上说包括国家投资兴建的股份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一些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并由国家投资、由企业独自经营的企业形式。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中国的国有企业实行分级管理的模式,分为中央政府部门拥有的国有企业和各级地方政府拥有的国有企业两大类。其基本特征是:(1)产权归国家所有;(2)政府不直接经营管理;(3)企业资产由企业占有和使用;(4)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从上述的概念里,我们可以发现两者的不同:
国营企业概念包含了“责、权、利”三个方面,即国家(政府)代表全国人民拥有国营企业的全部产权;拥有经营的责任和权力;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必须上交国家。国家(政府)受所有者(人民)的委托,经营管理企业,拥有企业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国家(政府)有责任把国营企业经营管理好。任何其他的个人、组织、法人都不能对国营企业进行支配和占有。
但是将“国营企业”的名称变更为“国有企业”后,虽然仅仅是把“营”字改为了“有”字,但其内涵却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首先,“国有企业”概念没有强调产权的全民性,而只是模糊为国家,国家有两个含义,一是政府,二是人民。国家和人民显然是两个概念,是两个不同的主体。这就导致以前产权很明确的国营企业,却变得产权模糊起来,国有企业产权到底是属于国家(政府),还是属于国家(人民)呢?这与当时国企改革的动因之一--“产权不明晰”,显然相悖。但在处理国有企业并购、破产等案例里,我们可以看到,都是由国家(政府)拍板决策,无一例是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拍板的。如果说国有企业产权属于全国人民,那显然政府越权了;如果说产权属于政府,那么请问:政府是根据什么法理依据将本来全民所有的国营企业变为了自己所有的国有企业呢?
其次,国家(政府)对国有企业只有“所有权”,放弃了“占有权”和“使用权”。从而,导致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成了国有企业实实在在的“占有者”和“使用者”,在“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名义下,他们可以任意支配和使用国有企业的资产。甚至,他们可以恶意地把国有企业做坏,然后,通过MBO,把国有企业最终变为自己的私产。这也就是郎咸平所说的“保姆变成主人”。
再次,国营企业要上交利润,而国有企业则不用上缴利润。虽然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国家的,但国家却拿不到国有企业一分钱的利润。我们知道,国有企业借助行政垄断,几乎垄断了所有的暴利行业。国有企业不断地采用打压民间资本、提高产品价格、制订霸王条款等方式来维持他们的高利润。如全国人民愤慨的通信收费、汽油价格、铁路运输价格、水价、电价、房价等等,无不是国有企业的杰作。国有企业的“内部人”借国有的名义,疯狂地搜括全国人民的财产以肥自己的腰包,这已经成为目前国有企业最大的弊端。
总之,从法律上看,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产权属于国家(政府or人民),但从事实来看,既不属于人民,也不属于国家,而是属于国有企业的“内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