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机关单位对联 2019-08-17 20:03:43 机关单位对联
[摘要]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各类证件,如何定罪处罚?法信平台用户突破60万!三重福利等你拿!点此跳转进入福利之旅~国家机关证件是证明或许可一定事项的重要文件但是实务中存在伪造这类证件的情形最终胡某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此种情况类似的伪造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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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各类证件,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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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证件是证明或许可
一定事项的重要文件
但是实务中存在伪造这类证件的情形
最终胡某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与此种情况类似的伪造工作证、行驶证
学历证书等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今天,法信干货小哥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
本文共计 4321 字  丨  预计阅读时间 3 分钟法信·裁判规则1.为使用而伙同他人伪造其本人身份证的,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论处——李付军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案案例要旨:行为人为使用而伙同他人伪造其本人身份证并使用该身份证的,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伪造身份证件罪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基于伪造行为与使用行为存在牵连关系,上述犯罪行为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应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对其定罪处罚。案号:(2016)粤0105刑初64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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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机动车号牌及机动车行驶证的,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马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案例要旨:行为人通过网络购买了多套非法制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并向他人出售的,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4-11-243.私售“车辆区域通行证”情节严重的,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刘某、白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案例要旨: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售卖“车辆区域通行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7日4.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学位证书而贩卖的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上郑仁雨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案例要旨:被告人为牟利,在明知是他人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毕业证书的情况下,仍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案号:(2013)集刑初字第71号案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法信·专家观点1.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中“身份证件”的范围认定关于身份证件的范围,除条文明确列举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外,其他的应慎重把握,主要还应包括依据法律法规制作、具有普遍证明力的身份证件,如港澳通行证、港澳台胞回乡证、户口薄、工作证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由统一权威机关制发、不能够在社会上广泛使用的证件,不属于本罪保护的对象,如各机关、单位、社区等为安全或者管理便利制作的门禁卡、用餐卡、停车证等,尽管这些证件内载有使用者的身份信息,但不能认定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护照”,既包括我国公民依法申领的由我国主管部门发放的护照,也包括外国人持有的相关国家主管部门发放的护照。有意见提出,近年来,伪造机动车牌照的行为日益增多,应将“机动车牌照”与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一并增加到本罪保护的对象当中。经研究,由于意见分歧较大,没有采纳这一建议。(摘自《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17页))
刑法修正案(九)>2.工作证属于居民身份证件工作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还是居民身份证件?这涉及到国家机关证件与居民身份证件的区分,进而影响到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还是第三款规定的刑罚。
本书认为,用途是区分两者的关键。如果认为国家机关制发的证件就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由于几乎所有的证件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发,那么就会得到所有的证件都是国家机关证件的结论,这显然不成立。因此,根据制发的主体难以区分两者。
国家机关证件是国家机关制发的用于办理公务事项的凭证,如拘留证、逮捕证等,这在日本刑法中被称为公文书。身份证件虽也由相关国家机关制发,但主要用于证明公民身份,并进而明确公民在办理私人事项时与相应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这在日本刑法中被称为私文书。有些证件兼具公文书和私文书的性质,工作证、持枪证等即是,但这些证件证明身份的用途更大些。毫无疑问,工作证、持枪证能够为办理公务提供便利,但这是证明工作人员身份或者具有持枪资格后的附随结果。
因而本书认为,工作证属于身份证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也有类似内容。从上述规定看,“工作证件”与“证明文件”具有严格的区分,二者证明的内容不同。(摘自《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18~219页))
刑法修正案(九)>3.伪造、贩卖假的文凭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二款规定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这种立法上的区别对待,既突出了《刑法》对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予以特别保护的立法本意,也限定了侵犯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印章犯罪的范围。即,对侵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犯罪,仅限定为伪造这一种行为,并限定为印章这一个对象。
曾有一种意见认为,公立高等院校签发的学历、学位证明,特别是在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范围内,并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发放的学历、学位证明,应当看作各高等院校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的行为。因此,伪造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实际上扰乱了国家机关对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监管秩序,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们认为,国家对于高等院校的学历教育、学位授予等问题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高等院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在校学生的学习情况发放学历证明、授予学位,只能反映出学校对学生学习成绩的一种评价,而不能将其等同于国家机关对学生学习情况的证明。有鉴于此,因高等院校的学历、学位证明并非国家机关制发的公文证件,加盖的印章也非国家机关的印章。因此,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不能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鉴于高等院校属于事业单位性质,而伪造高等院校印章进而伪造学历证明的行为较为常见,因此,本解释(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摘自《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刑事卷上下)》,李少平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581~582页)4.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行为应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机动车在交易过程中,涉及各种不同的证件,包括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从证件属性看,有关机动车的证明和凭证中,只有行驶证、登记证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其他证明和凭证则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
从刑法规定来看,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七年有期徒刑,前者明显比后者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涉及机动车证件的犯罪进行了区分:
将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行为,以及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行为,作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将伪造、变造、买卖行驶证、登记证书的行为,作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考虑到本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分别将非法生产警车号牌、军车号牌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没有将非法生产一般车辆号牌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将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等其他证件的行为解释为犯罪,而仅仅将非法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其他证件的行为解释为依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的行为,当然应当依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驾驶证不是与机动车相关的证件,因此,在该解释中没有规定。
具体来讲,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本条(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上述规定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行为人伪造或者变造行驶证、登记证书后又进行买卖的,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证书数量不应累积计算,但可以作为从重量刑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既有伪造或者变造行驶证、登记证书的行为,又有买卖他人伪造、变造的行驶证、登记证书的行为的,证书的数量就应当累积计算。 (摘自《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3版)(下)》,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137~1138页)法信·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已被《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原条文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证件的电子图片是否属于伪造国际机关证件


实务中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件的办理
 
下面说一个我办过的,通过PS手段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案件,也谈谈实务中对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电子图片、复印件等情况如何来认定。
基本案情
李某是一家POS机代理公司的老板,公司主要帮客户代理申请个人、商户POS机。由于能快速办理出刷卡额度高的商户用POS机,很多客户慕名而来,而这些客户大多是没有商户资格的无业人士,很多李某的客户申请POS机甚至是为了从事信用卡套现等违法行为。
 
由于申请商户POS机不需要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证件原件,只需要在网上申请时上传证件的图片。李某明知客户不符条件,却要求员工使用PHOTOSHOP等图片编辑软件,编造虚假的工商登记信息,为客户伪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图片用于申请办理POS机,公司则以客户刷POS机的金额对应费率获取利润。
 
至案发,李某共指使其公司员工伪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图片百余份、获利数万元。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报捕。检察机关对李某批准逮捕后,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处有期徒刑三年。
  关键问题
(一)伪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电子图片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证件电子化、审查网络化是主流趋势。我们可以发现,如今不仅是申请POS机,还有注册滴滴打车司机、注册饿了么商户等等很多方面,都是仅审查证件的电子图片。
 
李某等人使用PHOTOSHOP等软件修改网络下载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电子图片,以其伪造的虚假商户信息帮助不符合POS申办条件的个人办理出POS机,用于信用卡套现、恶意透支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其伪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为更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我国刑法对“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中的“证件”并未规定必须是实物的纸质证件,实践中向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请POS机时只需要提交客户相关证件的电子图片材料。故证件的电子图片与实物的纸质证件在本案中具有同等的证明作用以及法律效力,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具有联系性。刑法条文中的“证件”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理解为证件的电子图片形式。
刑法的解释应当结合当今社会的现实需要,并且遵循立法的本意,对于日新月异的社会万象,应当灵活准确地适用好扩大解释等刑法解释方法。实务中不乏通过对刑法条文作扩大解释来解决涉及社会新事物的法律问题,如把财产引申到网络虚拟财产、金融机构包括自动取款机。实践证明这样的解释方法既严格遵守了罪刑法定原则,又达到了打击新类型犯罪的目的。
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的载有虚假信息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电子图片申请获取了POS机的使用资格,同样扰乱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该行为符合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具有法益侵害性。伪造、变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电子图片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二)此类案件构成犯罪的证据标准
 
对于此类案件,笔者认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电子图片的定罪标准应当适当高于普通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件,即有证据证实涉案证件的电子图片在使用过程中具有和纸质实物证件同等的证明作用,且通过使用后产生了一定的危害结果。这样运用扩大解释定性后再以较高的证据标准进行审查的,有助于准确打击新类型的伪造证件类案件,同时又避免打击面过大。
因此,在本案中,认定犯罪嫌疑人涉案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当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利用其伪造的证件图片向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请POS机后,其客户最终以虚假的信息实际获取了POS机并进行使用。
 

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最高法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问题...

来源:华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法研【2009】68号)
最近,广东省委政法委要求我院就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的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时有两种不同意见。多数意见认为不应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少数意见认为机动车号牌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经请示,最高法院研究室作出答复,同意我院审委会多数人意见,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不能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最高法院研究室答复全文如下:
“你院粤高法[2009] 108号《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委会讨论中的多数人意见,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不能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你院所请示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将机动车号牌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从当前我国刑法的规定看,不能将机动车号牌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理由在于:
一、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1条规定了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将警用车辆号牌归属于警察专用标志,属于警用装备的范围。从这一点分析,证件与车辆号牌不具有同一性。如果具有同一性,刑法第280条中的证件就包括了警用车辆号牌,也就没有必要在第281条中单独明确列举警用车辆号牌了。同样的道理适用于刑法第375条的规定(刑法第375条第1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款规定了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而军用标志包括武装部队车辆号牌)。刑法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和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明确对警用车辆号牌和军用车辆号牌进行保护,目的在于维护警用、军用标志性物品的专用权,而不是将警用和军用车辆号牌作为国家机关证件来保护。如果将机动车号牌认定为证件,那么非法买卖警用机动车号牌的行为,是认定为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还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这会导致刑法适用的混乱。
二、从刑罚处罚上看,如果将机动车号牌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那么非法买卖的机动车号牌如果分别属于人民警察车辆号牌、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普通机动车号牌,同样一个行为就会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对于前两者,根据刑法第281条、第375条第2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分别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非法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根据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不论情节是否严重,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将机动车号牌认定为证件,将使对非法买卖普通机动车号牌的刑罚处罚重于对非法买卖人民警察、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刑罚处罚,这显失公平,也有悖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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