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立方案


政府春联 2019-08-06 06:38:27 政府春联
[摘要]一:[机构设立方案]省以下地方党委、政府机构设置方案原标题:省以下地方党委、政府机构设置方案研究主要原则是:模块化、专业化、大部制;简政放权;党政统筹。具体机构设置如下:1、组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组织部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下的公务员管理局合并,并划入人才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职能,统一管理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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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设立方案]省以下地方党委、政府机构设置方案


原标题:省以下地方党委、政府机构设置方案研究
主要原则是:模块化、专业化、大部制;简政放权;党政统筹。具体机构设置如下:
1、组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组织部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下的公务员管理局合并,并划入人才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职能,统一管理财政供养的人力资源,相当于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领导由党委常委、政府副职兼任。
2、宣传部不变。负责意识形态工作和党员的学习教育工作,负责党刊、党报、电视台、网站工作。宣传部长不再由常委兼任,改由副书记分管。
3、统战部不变。部长不再由常委兼任,改由副书记分管。
4、加强纪委监督。纪委与监察局、审计局、检察院的反贪局重组,统一行使对地方党政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权。纪委实行派驻制,人财物与地方党委、政府脱钩。纪委书记为地方党委当然常委。
5、地方取消政法委。法检两长由地方人大差额选举产生,加强专业化,两院对人大负责,资金由上级拨款,保障地方检察院、法院的独立检察权和审判权。公安局长继续由政府副职兼任。司法局不变。
6、地方可取消农工委。三农工作由政府负责。如不取消农工委,则农工委书记由政府副职兼任。
7、调整用人机制。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异地任职,政府一把手由当地产生。地方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一把手均由上级党委差额提名,由地方差额选举产生。
8、保留财政局。
9、改造发改委,将产业和产能管理职能划归其他对应行业管理部门,并入统计局、党委研究室(限于经济社会研究部分,党建研究职能可由党委办公室承担)、政府研究室和中小企业局,加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突出经济社会全局性的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的研究、制定、执行、落实职能,加强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管理扶植,保留宏观调控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关键项目审批职能。
10、组建大部制的文化与传媒管理局。由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网络(内容)、档案管理部门合并组建,负责文化传媒行业发展和监管,负责文物保护工作。
11、保留教育局,合并体育局职能,加强课外教育、社会培训、社会体育的管理职能。
12、组件卫计委
13、组建社会保障管理局。负责医疗、养老、住房公积金等保险资金管理运行,业务专业化。
14、加强民政局。加强非企业的社会组织和非盈利组织登记、管理。增加和谐家庭建设、老年、妇女、残疾人、儿童的权益保护的执法主体职能,承担社会监护人职能(妇联和共青团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迫切需要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和扶贫职能。
15、组建大部制的三农工作局,涵盖农林畜牧水产以及农田水利和农民、农村工作。
16、组建大部制工业、信息化与科技局,加挂信息化促进办公室牌子,统筹二产行业管理和科技(地方科技工作主要是应用、转化为主,和经济工作结合紧密)、高新产业、信息化工作。
17、组建商务与服务业促进局,加挂招商合作局、旅游局牌子。突出三产行业包括物流业管理,负责招商引资以及外贸经济
18、组建大部制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并工商、质检、物价部门,负责监管企业资格和市场行为,营造公平、统一、有序的市场。加强反垄断职能。
19、组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城乡空间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以及规划监管、建筑行业监管,并入交通局职能(如涉及铁路、港口、航空,则可单设交通局)。
20、组建大部制的住房与市政管理局。统筹负责城市公共资产管理,包括市容市貌管理;园林、绿化、亮化、保洁管理;城市部件管理;水、暖、气、公交等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负责保障房管理,房地产行业管理。
21、保留国土局,加强对矿产、水域、未利用地、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管理职能。
22、保留环保局,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职能。
23、保留安监局
24、保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5、保留编办
26、设立新闻与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府新闻和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政府公报、网站、新闻发布等工作。
27、设立效能与廉洁建设办公室。并入法制办、督导局职能,作为同级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机构,负责党委和政府廉洁、效能建设以及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负责电子政务工作。和组织人事部门一起负责绩效考核工作。
28、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单独设立科技局、旅游局、招商局、交通局、外事办公室。
29、改革贸促会、供销社,取消其事业单位属性和行政职能,进行企业化、社会化改造。
30、推进地方国有企业战略重组,以管资产为纽带,组建少数几个控股公司,代替并取消国资委(主要是因为地方国有企业数量较少,多一个国资委没有实际意义)。
31、剥离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侨联、残联、记者协会等有关政治和社会团体的行政职能,使其成为党委统一领导的群团性团体自治组织。
 

二:[机构设立方案]行政机构设置程序研究

 
行政机构设置程序研究
 
郑超峰
 
     一、现状与问题
    行政组织是担当公共行政职能、提供公共产品、履行行政职权的国家组织。行政组织作为行政权的承担者,负责所有行政活动的推行,在整个国家与社会运行发展中,发挥了核心作用。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行政至上传统的国家中,行政权渗透到了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关涉到国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经济调控、城市规划、道路建设、文化保障、环境保护以及经济和社会秩序维护等方面都已进入公共行政的范畴。可以说现代行政事务的开展几乎都依赖于行政组织系统才能完成。在现代国家中,基于人民主权理论,行政组织的权力缘于人民的赋予,它的存在也正是为了提供公共服务、增进人民的福祉,因此怎样设置行政组织、并通过它如何履行公共行政职能,这都将对该宗旨产生积极或消极影响。也就是说,行政组织如何地设置关系到行政职权的行使效果,直接影响到了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效率,进而影响到相对人的利益。
    但是,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结构的变迁的背景下,由于各种复杂的因素,当下我国行政组织的设置方面却存在较为混乱的局面。政府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经常见诸报端,例如,前不久笔者就获悉成都市政府直属行政机构由65个(含7个行业协会)精简为51个,政府工作部门由43个精简为41个。还有最近网上炒得火热的消息——环保总局将升格为环保部,已经被撤销的国家能源部将重新建立等等。建国五十多年来,政府机构的设置一直没有走上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199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改革的力度最大,但是反弹的力度也很大,我们的机构改革一直没有超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政府机构的变动和不稳定性,以及在机构设置方面的随意性、经验性管理和人治色彩浓厚等不规范现象,既增加了财政负担又增加了行政体制改革的成本,明显不利于法治政府的建设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增进。
    行政组织的设置方面的不规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是多种因素的交织。在这其中,行政机构⑴设置程序方面的法律缺位和规定的模糊性、笼统性是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目前关于行政机构设置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很多,除了宪法之外,还有《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98年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1998年)、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另外地方政府也纷纷制定关于地方行政组织方面的法规和规章,例如《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重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等。但是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组织的设置程序方面的规定几乎都是没有明确规定或语焉不详,这就是导致当前行政机构设置较为混乱的症结之一。
    本文主要是从行政程序的角度对行政机构设置程序的规范化、科学化提出制度性的设计,认为实行严格的行政机构设置程序是治理目前机构设置不规范现象的重要途径,严格的程序化将促进和强化机构设置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
    二、关于行政机构设置程序⑵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一)行政机构设置程序与行政程序之间的关系
    行政机构设置程序是指行政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所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的过程。不同地位、性质的政府机构的设置程序是不尽相同的,一般来说,重要的政府机构原则上需要通过立法程序,由立法机关设置。不过前文已经谈及本文研究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构,也就是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机构,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它的设置、调整由有权的行政机关决定,也就是说它是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事情。
    按照目前学界的观点,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具体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做出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的总和。行政程序的运行既涉及上下级行政机关和不同地域、不同部门的同级行政机关,也涉及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与之相对应,前者形成内部行政程序,后者形成外部行政程序。[1]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的划分是以相对人是否参与行政行为为标准对行政程序所作的一种分类。所谓内部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程序,不直接涉及相对人,如内部的请示和报告程序;外部行政程序直接涉及相对人,如听证等。显然,行政机构设置程序属于内部行政程序的范围,是行政程序中的一种。
    (二)在行政机构设置程序方面,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编制法与行政程序法的关系
    行政组织法,一般认为就是规范行政组织的法。薛刚凌教授将行政组织法界定为规范行政的组织过程和控制行政组织的法。认为行政组织的过程,包括了行政主体的建立、行政机关的设置以及行政组织结构的改革等内容,对行政组织的过程进行法律规制,是行政组织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认为行政组织法是融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一体的法律,在行政组织法中,大量的规范属于实体法范畴。但也存在不少程序性的规定,其中行政机关的设置程序就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2]
    行政机关编制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比例、结构及人员总体规模的法律,其目的是控制行政机关的机构和人员膨胀,保障行政组织规模的适度性和行政机关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行政机关编制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机构设置及比例、各类工作人员的结构以及工作人员的定额等。虽然我国目前尚没有出台行政机关编制法,但是已经存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三定”方案,还有地方性的机构设置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从这些规范性文件来看,都大致规定了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行政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程序。所以行政机构设置程序无疑是行政机关编制法中一个应当规定的内容。而从本质上讲,行政机关编制法又属于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范畴,是行政组织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有学者认为,行政组织法与行政机关编制法的区别在于行政机关编制立法着重与行政机关设置程序、内部机构的设立与职责划分、人员的配置等问题。而组织法相对而言更为综合一些,它涉及行政机关的性质、地位、产生、职权运作方式及责任体制等问题。[4]也就是说,行政机构设置程序由行政机关编制法来规定更为合适,行政机关编制法可依法规定得更为细致和具体。但是目前我国在行政机构设置方面,由于没有单行的行政机关编制法,则是由组织法和机构设置条例共同规定,互相补充。
    行政程序法是指规定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各自的程序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它主要是关于行政权力运行的外部的规定,以行政公开、听证、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等制度为基本内容。行政机构设置程序作为一种内部行政程序,通常来说不属于行政程序法的调整范畴。但是由于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并无严格的界限,他们常常随着具体情况发生转化或渗透,内部程序可能转化为外部程序,外部程序也会渗透到内部程序。另外,许多内部程序都存在着间接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可能性。[5]行政机构的设置,实际上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产生了重大影响,有时甚至是直接的关系。例如,在行政机构的设置程序中,甲机关并没有经过充分的论证便仓促设立,结果发现他的职能与其他机关重复,由此出现的两家单位争夺权力的现象,这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了不少麻烦,耽误了事情的办理。正是由于作为行政程序主体的行政机构的设置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同时,行政程序法中的行政公开、公正原则、民主参与等原则均可适用于行政机构设置程序中,有利于加强行政机构设置程序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行政程序法的规范之中。
    综上所述,行政机构设置程序,应该说是属于行政组织法和行政机关编制法以及行政程序法的交叉调整范围。行政组织法和行政机关编制法本身都是一个融实体和程序于一身的法律,行政机构设置程序属于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编制法的程序部分,也是行政程序法的研究对象。在行政组织法研究的背景下,用行政程序法的原则和方法来规范行政机构设置程序,从而达到规制行政机构设置的混乱局面,这也是对行政组织法在机构设置方面规定的补充。
    三、我国行政机构设置程序的指导原则
    (一)依法组织原则:依法组织原则是行政组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指的是行政组织权的行使,行政组织的形成,公务员的管理以及公物的设立和运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行政机构设置程序作为行政组织法的内容之一,当然也必须遵循该原则,而且依法组织法原则对于行政机构的设置具有重要意义。依法组织原则要求对行政的组织要依法进行。首先,行政组织设置中的重要问题属于法律保留事项。例如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置需要由法律规定。其次,行政组织法规范可以通过行政立法加以具体规定。[6]也就是说,行政的组织过程应该由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然而,目前大多数行政机关除了重要的行政机关的设置由法律或法规规范之外,大多数行政机构、临时机构由行政机关自己决定。例如在中央一级,大多数行政机构、内部机构由行政机关自己依据国务院关于该部门的“三定”方案来设立,而国务院的“三定”方案法律地位不清楚,既非行政法规,也不是规章,而是一种内部文件。目前,行政机构设置方面离依法设置还有一定距离,但是整个设置程序依法进行的这样一种程序法制化的现象,应该说很好的规制了行政机构设置的随意性和非理性。因此,依法组织原则是行政机构设置的发展方向,行政机构设置程序应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民主参与原则:我国传统观念认为对行政的组织是行政机关自己的事情,因而行政组织法没有公民参与行政组织过程的任何规定,公民没有渠道了解行政组织的过程,更谈不上直接参与。[6]从本源上讲,根据人民主权理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有权创造和选择基本的行政组织形式,有权根据自身需要设定行政权,设置行政机关。因此人民有权参与到行政机构的设置中来。同时,行政机构的设置,涉及到公权力的设定与分配,意味着财政负担的增加,直接影响国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对人民权益很可能产生影响,因此,人民也应该参与到行政机构设置程序中来。另外,民众的参与,也可增强机构设置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例如,如果获悉新设置的行政机构将对自己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时,如果能允许相关利害关系人在该行政机构的设置过程中提出自己的意见,发出自己声音,那么在设置过程中,相关的因素能得到考虑的话,则这种事前的介入可减少或避免该机构设立后的一些不利影响,减少它运行的成本。这对各方来说,都是一件好事。
    (三)精简效率原则:是指设立和变更行政机构尽可能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并且应该精干简要,以最小的开支产生最大的行政效益,提高行政效率。精简效率的原则也包含了理性的精神,机构的设置需要理性的精神指导,要遵循行政管理的规律。
    四、完善我国行政机构设置程序的制度设计
    有学者认为,从行政组织程序产生的结果作为分类标准,行政组织程序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创建式,这一般是发生在一国政府刚成立时;二是重组式,这主要发生在行政改革中,行政组织的大量重组;三为微调式。即根据管理的需要,政府对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职能进行调整等。由于创建式仅存于国家成立时,有特殊的条件限制。常见的行政组织程序有两种,即重组式和微调式。[6]由于重组式的情形是在行政机构改革情况下进行,也带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本文主要是探讨在微调式的情况下,即根据变化了的客观实际,新增了行政职能、行政事务,需要新设立行政机构以回应社会的需要的情形下,行政机构设置的程序。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对于行政机构设置的程序,少有规定或有规定但又规定得比较笼统,无法从程序的建构方面来规范行政机构的设置,导致了行政机构设置的随意和非理性。笔者认为,在今后的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编制法以及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中,都应该充分重视行政机构设置程序这一块的内容,最好能够对其做出较为全面的规定。设置普通的行政机构需要经过以下的程序过程:
    (一)提议:
    提议是指主管机关向审批机关提出行政机构设置的申请。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提出建议申请和方案的主体: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在中央一级,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均由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国务院行政机构的下设司、局、处内设机构则由该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如果是政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的话,则由该主管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其次是审批机关的确定:在中央层面上,依照《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行政机构设置的审批决定机关分三种情形,一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置,应该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二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以及国务院行政机构所属的司级机构的设置依法由国务院决定。三是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置则由该机构自行决定。区分不同机关确定不同的决定机关是正确的,一般而言,国务院组成部门是综合性较强的重要行政机关,它的设置应该由立法机关予以审批和决定,体现了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在地方层面,行政机构的设置审批决定机关一般为上级人民政府,这样体现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是提出的申请和方案的内容:方案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设立、撤销或变更行政机构的理由、该机构的类型、名称、职能、职权范围、人员编制、经费开支以及与业务相近的内设机构职能的界定等;如果是临时机构,还应当提出存在的期限、从属机构等。
    (二)论证:
    论证是指在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后,审批机关组织力量进行科学论证的过程。论证一般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可行性是指设置或变更行政机关是否可以正常的行使某项行政职权,从而达到预期的目的,同时还包括是否属于财政开支允许的范围。必要性是指客观情况是否到了必须设立或变更行政机构,否则将产生不利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后果。⑶
    从论证的方法来看,审批机关在接到申请之后,应该组织各种评估和论证形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专家评估论证,由相关的专家学者根据他们的经验和理论知识进行严密、科学的论证。2、群众参与讨论,特别是应该由有利害关系的群体参与到讨论中来,提出他们的意见。3、召开听证会,对于影响面大的重要行政机构的设置,应该召开听证会听取不同意见。另外,还要细致听取原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意见。
    (三)审核:
    审核是指有权机关对于提议的方案和论证结果进行讨论。
    有权机关要对提议方案进行认真研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逐项进行审查讨论,考虑包括机构编制管理、新机构所产生的影响,是否符合经济、精简和便民原则等多方面的因素。同时在论证环节结束之后,要认真审阅和讨论论证结果,结合论证结果对提议方案作进一步的讨论研究。必要的时候可以向作为提议主体的主管机关的相关负责人提出质询。目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机关一般为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编办),该机构是政府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地方的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
    (四)表决或批准:
    这是指有权决定机关以法定形式对提议进行表决和批准。对于审核机关提出的意见,有权决定机关应该以法定形式进行表决和批准。
    (五)公告:
    在表决之后,如果批准行政机构的设置的,应该通过法定方式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批准设置的行政机构的依据、性质、任务、职权、所属机关、人员编制等,如果是临时机构,应当公告该行政机构存在的时间,撤销行政机构的,还应该包括该行政机构所行使职权的承受者。
    (六)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违反行政机构设置程序的责任
    为了严肃规制行政机构设置,保障行政机构设置程序依法进行,对于违反行政机构设置,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或者超机构限额审批机构,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加挂机构牌子、变更机构性质或者名称的,经调查核实的,应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者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日前,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监察部联合发布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对各种违反行政机构设置程序等违规违纪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纪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设立了“12310”的举报电话。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根据学术界的观点,行政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行政组织是一个相对“学理性”的概念。行政机关是目前法律所用的概念,从《行政诉讼法》中运用行政机关一词看,是指国务院各级、各类依法设置的能够对外独立行使权力,履行职权的基本管理单位,行政机关包括了行政机构,范围比较宽泛。行政机构的含义在学界现在没有定论,本文认同国务院“三定”方案中“定机构”中对行政机构的理解,也就是: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是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部分而存在,可以代表所在的行政机关对外管理,但不能独立行使职权。与行政机构相对比,行政机关一般来说多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由于各级政府的设置属于宪法层面的问题,而作为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内部机构--行政机构的设置不合理、不规范现象相对也是比较突出的。所以本文探讨的对象重点在于行政机构方面。
    ⑵本文的“行政机构设置程序”是统指行政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或者合并的程序。
    ⑶必要性的判断标准一般有以下三个:一是新的行政职权不可能由现有的行政机关行使;第二,新设立的行政机关更具有适应性;三是,根据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及时需要变更行政机关。参见章剑生著.行政程序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2页。
    [1]章剑生主编.行政程序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应松年,薛刚凌.行政组织法研究[M].法律出版杜,2002.
    [3]顾家麒.关于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立法的若干思考.行政法学研究,1993,(1).
    [4]李树忠.国家机关组织论[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5]马怀德主编.行政程序立法研究:《行政程序法》草案建议稿及理由说明书[M].法律出版社,2005.
    [6]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三:[机构设立方案]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 省委、省政府政策规定
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职权。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
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设置必要的行政机构。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规格、名称,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省政府组成部门、市(州)及县(市、区)工作部门须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办事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名称,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机构的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规格、名称,由本行政机构提出方案后,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省实行垂直管理的市(州)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规格、名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规格、名称,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第七条 设立行政机构、变更行政机构规格、名称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或者变更的依据;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行政机构的名称、规格、职能和隶属关系;
(四)与工作职责相关的行政机构的职能划分;
(五)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和职能;
(六)行政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情况。
撤销或者合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合并的依据;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撤销或者合并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四)撤销或者合并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安置情况。
第八条 行政机构的设置及其名称、层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分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实行委、厅、局、办和处(室)两级制;
(二)副省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比照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实行委、局、办和处(室)两级制;
(三)市(州)及副省级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分为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委、局、办和科(室)两级制;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分为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称局、办;确需设立内设机构的,称股(室);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综合办事机构,称办、所;
(六)省实行垂直管理机构和行政机构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称局、所。规格为副厅级的,实行局和处(室)两级制;规格为处级、副处级的,实行局和科(室)两级制;规格为科级、副科级且确需设立内设机构的,称股(室)。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厅级、副厅级,其内设机构为处级;
(二)副省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副厅级、处级,其内设机构为处级、副处级;
(三)市(州)及副省级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处级、副处级,其内设机构为科级、副科级;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科级、副科级,其内设机构不确定级别;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办事机构不确定级别;
(六)省实行垂直管理机构和行政机构的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前五项规定分别确定为副厅级、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其内设机构相应为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非常设机构。凡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可由一个部门独立承担的事项,不得另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非常设机构。
凡需要由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完成的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也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非常设机构的,由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议事协调机构和非常设机构不确定级别。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也不设常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主管部门承担;确需设立常设办事机构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职能配置与调整
第十一条 行政机构的职能配置与调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配置与调整;
(二)权责一致;
(三)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责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四)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
第十二条 行政机构的职能配置与调整,由有关行政机构提出方案,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行政机构的职能配置与调整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依据;
(二)承担的职责内容和范围;
(三)承担职能的行政机构情况;
(四)与相关行政机构的职能划分。
第四章 编 制
第十四条 行政机构的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全省行政编制和专项编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国家规定的总额内提出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分级下达。
第十五条 行政机构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内配备人员,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费。
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实行限额管理。
行政机构严禁超编配备人员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第十六条 除使用专项编制的行政机构外,其他行政机构一律使用行政编制。
议事协调机构和非常设机构不核定人员编制。议事协调机构经批准单独设立的常设办事机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编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和专项编制总额增减,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增减,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上级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内核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编制的增减,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行政编制总额内核定。
省实行垂直管理机构行政编制的增减,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必要性和依据;
(二)行政机构的职能情况;
(三)行政机构编制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
(四)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五)编制标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对本级和下级行政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构每年应当如实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其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和人员配备情况。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构超过编制配备的人员,财政部门不予核拨超编人员的经费,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调配、社会保障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
(二)擅自调整行政机构职能的;
(三)擅自改变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名称、提高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规格的;
(四)擅自增加行政机构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五)超过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工作人员及领导干部的;
(六)对超编人员核拨行政经费、办理录用、调配、社会保障手续的;
(七)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
(八)违反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指机构编制委员会,其办事机构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本办法所称编制,是指行政机构人员数量和领导职数定额。
第二十五条 承担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
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委发〔2008〕7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8年4月1日
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人员增减、工资管理、财政预算等相互协调配合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检查、激励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于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供养人员是指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以下称机关事业单位)中由财政性资金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资(离退休费)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以下称财政供养人员)。
第三条 依照国家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人员控制数),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增减工资,编制预算、核拨经费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的依据。
第四条  各地应建立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年度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是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财政供养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机构编制、纪律检查、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审计等财政供养人员监督和管理机关(以下称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管理和用人单位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编制实名制管理。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任用、考试录(聘)用、调(聘)任、转任、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待遇的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经费预算的编制、资金的核拨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开设和管理财政工资集中发放专户。
第十条  劳动保障、民政、人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的社会保险、抚恤、丧葬补助及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管理。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经费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纪律检查、监察机关负责对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工作中违纪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对违纪人员的查处。
第十三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含所属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第十五条  行政编制审定权属于国务院。各地、各部门不得在国家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中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全省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乡镇事业编制等总量的审定和调整,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公务员必须使用国家审定的行政编制,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可以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使用事业编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事业编制或人员控制数内聘用。
第十八条 配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限额内进行,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第十九条 录用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下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公务员调任、转任应当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实行聘任制的机关公务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聘任。
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应当规定锻炼期限。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挂职锻炼期满后不再回原单位任职的,应当将人事关系从原机关转出。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使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事业编制或人员控制数,并在规定的编制或人员控制数限额、岗位限额和结构比例内聘任和聘用。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超编进人。历史原因形成的党政机关超编人员,已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计划,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5年内用自然减员空出的行政编制逐步消化;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超编人员应当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6个月内调离党政机关。历史原因形成的事业单位超编人员,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5年内逐步消化,且单位不得超编。历史原因形成的暂未核编或需重新核编的事业单位,应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从严控制人员增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按规定加快核编进程。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实行定编定岗和实名制管理,建立财政供养关系,确保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应当自法定生效之日起,改变或解除其与原单位的财政供养关系和人事关系,办理工资调整手续和下编手续:
(一)退休;
(二)退职;
(三)调出;
(四)辞去公职;
(五)被辞退或解聘;
(六)死亡(含宣告死亡,下同);
(七)被开除(含依法被判处刑罚,下同);
(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改变或解除财政供养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办理核减工资和调整津补贴标准手续:
(一)受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等处分或处理;
(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核减工资或调整津补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和离退休费(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除外)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核定和资金拨付必须按县级及其以上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管理权限批准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办理。对擅自增设的机构和增加的编制,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不得核拨财政资金;对超编进入的人员不得用财政资金安排人员经费,不得纳入财政直接支付工资范围;要严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禁止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超编配备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政策的,一旦解除或改变与原单位的财政供养关系和人事关系,应当及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变更、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同级组织、人事、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提交财政供养人员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县级及其以上组织、人事、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应当如实向上级组织、人事、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提交财政供养人员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二十八条 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机关应当建立覆盖面广、互连互通、反应灵敏的财政供养人员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并依照职责权限及时对系统中的财政供养人员信息进行审核、维护,实现财政供养人员管理信息资源共享,以利于实时监控财政供养人员的动态变化情况。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送用编计划,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并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向用人单位发放《编制使用通知单(卡)》。
军队转业干部、三州内调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原则上应当在空缺编制内安置,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接收单位空缺编制情况事先征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意见,并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专项用编计划。
(二)用人单位凭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发放的《编制使用通知单(卡)》,按规定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进人申请,并经相应的考试、考核(考察)合格后,办理录(聘)用或调(转、聘)任手续。
(三)用人单位持《编制使用通知单(卡)》和组织人事部门录(聘)用或调(转、聘)任通知,在30个工作日内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实名制登记并领取《财政供养人员增加通知单(卡)》。
(四)用人单位凭录(聘)用、调(转、聘)任通知和《财政供养人员增加通知单(卡)》及其他所需有效证件,到同级组织、人事、财政、劳动保障、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减少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财政供养人员辞去公职,调出,被辞退、解聘、开除,死亡,自批准生效、死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凭任免机关批准文件、调出通知或死亡证明,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减少人员登记,领取《财政供养人员减少通知单(卡)》,并凭任免机关批准文件、调出通知或死亡证明和《财政供养人员减少通知单(卡)》及其他所需有效证件,到同级组织、人事、财政、民政、劳动保障、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退休、退职,自批准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凭任免机关批准文件,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退休(职)人员登记,领取《财政供养在编人员退休(职)通知单(卡)》,并凭任免机关批准文件和《财政供养在编人员退休(职)通知单(卡)》及其他所需有效证件,到同级组织、人事、财政、民政、劳动保障、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受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处理)及应核减工资或调整津补贴等其他情形的,应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凭批准文件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核减工资或调整津补贴手续,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财政供养人员经费预算、核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每年定期将本年度财政供养人员名册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财政供养人员进行年度审核,并向财政、人事等相关部门提供核实的编制和人数。
(三)财政部门凭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数编制下一年度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并按预算核拨经费。
(四)年内财政供养人员增减变化,财政部门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财政供养人员增加通知单(卡)》和《财政供养人员减少通知单(卡)》核拨(减)经费,办理(或核销)工资统发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经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机关举报违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机关对举报人应当予以保密。
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全面、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检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凡弄虚作假、妨碍监督检查以及对举报人和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激励与惩戒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当建立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激励与惩戒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可以采取通报表扬等方式予以表彰、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改正或责令限期纠正;
(三)予以纠正;
(四)暂停用人单位编制使用计划;
(五)不予核拨经费或者核减、追缴冒领的经费;
(六)给予诫勉、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组织处理;
(七)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机关有下列违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审批设立机构,变更机构性质、规格及经费形式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超过编制限额(标准)审批编制,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混用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
(四)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五)超编制限额配备财政供养人员并为超编人员办理录(聘)用、调(转、聘)任手续和核定工资基金的;
(六)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其经费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手续的;
(八)以虚报、多报人员冒领财政资金的;
(九)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人员增减实名制登记或注销手续的;
(十)未按规定及时核减工资基金的;
(十一)统计信息失实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
(十二)违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各地、各部门在日常管理、专项检查、督查等工作中发现的或者受理的检举、控告中,有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到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并可提出处理建议。对处理建议,有处理权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规定行为的调查、处理,按《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权限、时限办理。纪律处分的有关程序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内管理(包括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管理的全部资金。
第四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文件中有关财政供养人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管理的意见
(川委办〔2006〕10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委厅〔2003〕15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清理存量,严格控制增量
(一)对事业机构及人员编制(控制数)的存量进行认真清理。清理的重点是:机构设置是否合理;职责任务是否明确,是否存在交叉和重叠;单位名称及内设机构名称是否规范;人员编制(控制数)规模与工作职责任务是否相适应;经费形式与承担的职责任务是否相符;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是否合理。
(二)调整或从严核定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控制数)。对有明确编制标准的,要严格按照编制标准进行调整。对虽有编制标准,但因核定时间久远、已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工作情况不相适应的,要尽快修订编制标准并按修订后的标准重新进行调整。对职能和业务减少、工作不饱满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核定编制过多的,要压缩编制;对职能增加、工作任务繁重、确需增加编制(控制数)的,要从严控制。对暂时没有编制标准的,要严格按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核定编制。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控制数)编制预算、核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实行财政工资总额包干试点的事业单位除外),严禁对无编制(控制数)人员核拨经费,使事业单位真正做到按编制(控制数)管理并严格控制进人。
(四)健全机构编制管理证(卡)制度。各级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控制数)限额内补充工作人员,严禁超编进人。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必须事先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使用空缺编制(控制数)数额及人员类别,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才能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的新进人员,组织、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不予办理工资、经费、人事管理、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调离、离退休、辞职、被辞退(含除名、开除)、死亡及因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而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等,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要在30日内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核减手续,组织、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堵塞减员不减经费等管理漏洞。
(五)全省各级原则上不再新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停止审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严格控制新建经费自筹事业单位,设立公益性事业单位必须由举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立项报告,组织专家论证。乡镇不再新建经费自筹事业单位。乡镇事业编制由省一级实行总量控制,5年内不得突破。要严格清理清退事业单位借调人员和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
(六)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控制数)管理情况,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要认真进行查处,及时予以纠正。对事业单位自批准成立超过1年未开展工作、自行停止业务活动或未按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年检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销并收回编制(控制数)。
二、深化各项改革,优化资源配置
(一)各地要在认真清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存量和科学合理划分行政性、公益性、经营性职能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履行职责的需要,对事业机构进行调整规范。
1.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且符合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范的,予以保留。
2.对仍承担部门行政管理职能的,要逐步将其行政管理职能剥离整合到到行政部门中,事业单位不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并根据调整后的职能重新核定机构编制。
3.对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已明确纳入行政机关或有关职能已与有关部门的职能整合的,职责任务基本消失或严重萎缩且业务量很少的,编制长期闲置或挪作他用的,予以撤销。
4.对规模不大、效益不好、业务相近、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不合理的,进行合并。
严格按照综合执法的要求对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将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设置的多个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能进行归并,设置综合性执法机构。
调整归并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机构,逐步推进技术检测检验机构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脱钩;在有同类机构的情况下,不再批准成立具有事业性质的检测检验机构,确需成立的,可采取在现有检测检验机构增挂牌子的办法解决。
5.对从事技术开发、勘察设计、生产(产业)经营、接待服务等活动并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按市场方式运行的机构,转制为企业。
进一步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要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公益类研究和应用研究并存的科研机构要将其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转制为企业;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取得相应经济回报、确需政府支持的科研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管理并重新核定编制(控制数);以社会科学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要鼓励其进入高等学校或与高等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要科学界定、明确区分文化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实行事业体制,改革要以政府为主导,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重点是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整合内部资源,增强发展活力。其经营性部分应当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要转制为企业,改革要以市场为主导,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重点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逐步成为充满生机活力的市场竞争主体。
(二)要加强后勤服务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工勤人员不再核定事业编制(控制数)。
(三)要大力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切实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实现人员的合理流动。要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雇员制、个人不与编制(控制数)挂钩、撤机构暂养人等新机制新措施。要在事业单位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新进人员要严格控制在核定的编制(控制数)限额内,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期间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并实行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制度;单位承担管理工作的中层领导和业务机构的负责人实行聘任制,不与行政职级挂钩,在聘任期内可明确享受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突破传统束缚,树立全新观念
(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要突破计划经济体制下惯性思维的束缚,突破就机构论机构、就编制论编制的传统做法,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努力开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新局面。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树立全局意识,将机构编制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全盘统筹考虑。要通过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总量控制机制,合理调整布局,科学配置编制,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服务水平,减轻财政负担,激发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为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和四川发展新跨越服好务,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
(川府发〔2007〕2号)
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体制机制保障,省委、省政府决定,在认真总结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坚持统筹城乡发展,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创新乡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合理调整乡镇布局,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减轻财政和农民负担,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构建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取向、开拓创新原则。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遵循市场规律,推进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创新公益性事业服务运行机制,搞活经营性服务。二是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地域、资源、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历史沿革、民风民俗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调整乡镇布局和机构设置,精简人员编制,优化人员结构,提高行政效率。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类推进原则。结合平原、丘陵、山区和经济发达、欠发达、少数民族地区等实际情况,抓住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确保职能转变、编制精简、财政保障、人员分流“四到位”。四是坚持改革、发展、稳定并重的原则。既要积极推进改革,又要正确审视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周密制定各项配套政策,注意化解各类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改革顺利进行。五是坚持依法行政原则。逐步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向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规范县级政府与乡镇政府事权,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实现乡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
1.推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乡镇机构改革最重要的是转变政府职能。乡镇政府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把工作重点从直接抓招商引资、生产经营等具体事务转移到对农户和各类经济主体进行政策宣传、示范引导、提供服务、营造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上来。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农业税及其附加免征后的实际,合理确定乡镇政府职能:一是落实政策。宣传、落实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稳定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指导,提高、培育村民委员会自治能力。二是促进发展。科学制订发展规划,营造农村经济发展环境,加强农村市场监督,培育、提升市场功能,搞活市场流通,推广农业技术,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农民发展现代农业,调整产业结构,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就业,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三是维护稳定。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紧紧围绕实现和维护群众利益开展工作,突出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加强和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应急机制,加强民事纠纷调解,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开展农村扶贫和社会救助,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四是加强管理。加强民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和乡村规划等社会管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加强环境保护,努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不断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和农民生活质量。五是提供服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各类协会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发展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和集体公益事业,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提供政策、科技、市场信息和社会救济、救助服务,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2.调整乡镇事业单位职能。乡镇事业单位原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统一由县级主管部门行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要合理划分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实行分类管理。要强化公益性服务功能,不断探索公益性职能的有效实现形式,确保公益性事业投入不减少,其经费主要由财政保障。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要促进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实行市场化运作。
乡镇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人员培训和药具发放;农林牧业生产中关键技术和新品种、新农具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作物苗情监测和农牧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林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小型水利工程及病害水库的整治;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水土保持的预防及水土流失的治理;农机安全检查和事故的预防、报告及处理;乡村机耕道的规划、建设;组织农机进行抗灾抢险和跨区域农机作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劳务输出和就业管理服务;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节目的安全播出;制订年度农村公益性文化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娱体育活动和宣传教育活动。
3.依法界定县乡事权和职能。进一步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事权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县级政府部门特别是直接与乡镇工作联系密切的县级部门要转变职能、领导方式和工作作风,探索建立与乡镇政府职能相适应的考核指标体系,克服“上收财权、下放事权”和各种脱离实际的“升级达标”活动等不良倾向,为乡镇党委、政府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营造环境;要加大对乡镇公益性事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的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参与对乡镇事业单位和人员的考核,不断提高乡镇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能力和水平。乡镇要支持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派驻基层事业单位的工作,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配合对派驻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调整乡村布局,整合资源配置。
要结合当地的地域环境、经济、社会、文化状况、人口密度和交通状况,以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行政管理和方便群众,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行政效率为前提,积极稳妥地推进乡村区划的合理调整。
平原地区县级政府驻地镇和国家级、省级重点乡镇要适当扩大规模,增强集聚力和辐射力,实现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完善城镇体系,加快城镇化进程。丘陵地区以扩大中心乡镇为主,重点做大区位条件好、已成为区域中心并具有一定规模和城镇功能的乡镇。对盆周山区一些人口少、区位条件差、无场镇的小乡小镇可以就近合并到区位、交通条件好,发展后劲足的乡镇。民族地区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研究乡村的合理配置。县乡之间设置的办事处和片区工委、管委会、督导室等中间层次机构一律撤销。
各地可根据群众意愿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村、组的优化整合。
(三)综合设置行政机构,精简乡镇行政编制。
1.综合设置行政机构。乡镇领导机构只设党委、人大、政府,不设政协机构。乡镇设立人民武装部,为乡镇党委的军事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接受乡镇党委、政府和县人民武装部的双重领导。乡镇机关综合办事机构要根据乡镇职能的调整和经济发展状况、人口、面积等因素综合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综合指数300以上的乡镇可设综合办事机构5个,综合指数200以上不足300的乡镇可设综合办事机构4个,综合指数120以上不足200的乡镇可设综合办事机构3个,综合指数120以下的乡镇原则上设置综合办事机构1至2个或只设置综合性岗位。其中,县(市、区)政府驻地镇可增设1个专门管理城区工作的办事机构。乡镇人大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日常工作由有关综合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乡镇一律不设行政执法机构。使用行政编制的地方税务所、工商所和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派出机构按规定设置。
2.重新核定乡镇行政编制。按照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面积等因素确定乡镇综合指数,作为重新核定乡镇行政编制的依据。全省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行政编制精简10%左右,精简后总量控制在10万名以内。以县(市、区)为单位,乡镇行政编制在2001年省委、省政府核定的总量基础上只减不增。乡镇精简的行政编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乡镇机关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行政编制定编定岗定员,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证(卡)制度,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并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机关工勤人员按不超过行政编制10%核定人员控制数,人员实行聘用制,参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进行管理。
3.严格按规定配备乡镇领导职数,保持乡镇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乡镇领导职数不能超过7名,综合指数不足120的乡镇领导职数按5至6名配备,其中正职2名,副职3至5名。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乡镇领导班子可实行兼职和交叉任职。其中,乡镇党委书记(可兼任人大主席或乡镇长)1名,乡镇长或人大主席1名为乡镇领导正职,副书记1名,副乡镇长、人大专职副主席、人武部部长(兼任副乡镇长)等乡镇领导副职根据工作需要在职数限额内设置。不设专职副乡级党委委员。
(四)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根据乡镇政府承担公益性职能的需要和改革的要求规范事业机构设置,精简事业单位编制,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转换事业单位运行机制,不断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1.规范事业机构设置。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可以在整合乡镇现有事业机构的基础上综合设置,也可以由县级主管部门向乡镇或跨乡镇区域派出基层事业机构(以下简称乡镇事业单位),还可以由县级公益事业机构向乡镇派出技术人员。其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改革要纳入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中统筹考虑,并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11号)精神执行。
乡镇直属事业机构一般要综合设置,其机构限额不得超过本乡镇机关的综合办事机构数,名称为:XX乡(镇)XX服务中心(站)。
县级主管部门派驻基层的事业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区域分布、产业布局、流域走向和政府财力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名称为:XX县(市、区)XX(地名)XX(行业名)站(所)。每个基层机构服务范围一般不少于3个乡镇。按片区设立基层机构以及向乡镇派出技术人员后,乡镇不再重复设置同类机构。县级派驻机构以及派出人员的人事关系、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考核奖惩以县级主管部门为主,会同行政区内的乡镇党委、政府进行。
政府举办的农村中小学实行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实行县办县管的管理体制。
乡镇不再新设经费自筹事业单位。
2.精简事业单位编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承担公益性职能工作量综合考虑财政保障能力、基础设施条件、公共服务水平等因素,从严核定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乡镇直属事业机构的编制一般按每个单位3至7名配备,县级主管部门派驻基层事业机构一般按每个单位3至8名配备。乡镇事业单位的编制总量在上轮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中各地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只减不增且不得超过本县(市、区)乡镇行政编制总数。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设置不得低于单位总编制的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
3.依法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乡镇事业单位是国家在基层举办的承担公益性服务职能的独立事业法人。改革后的乡镇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经费管理、统一印章管理、统一账户管理、统一签订岗位责任书、统一考核标准的管理制度。要扩大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分配自主权,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主要通过聘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监督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落实公益性事业服务经费,签订责任书、合同书和严格的考核,监督公益性服务的落实,强化债权管理、严格控制债务等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不具体管理事业单位的内部事务。
4.转换事业单位运行机制。引导乡镇事业单位面向市场转换机制,乡镇公益性服务主要由乡镇事业单位承担,也可以由政府委托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承担。要根据财政能力、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服务组织的发展状况逐步推行“以事定费,政府买单,合同管理,农民签单,考核兑现”的市场化运行模式,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代理等形式探索政府购买公益服务新路子。要建立公益性服务监督考评体系,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要通过与乡镇事业单位签订责任书、合同书,明确公益性服务的项目和内容、考核标准和办法、资金投入和双方责任义务,以“养事”项目定支出,以考核结果定报酬,以服务质量定奖惩。要培育、发展农村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农村公益性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5.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改革用人制度,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聘任制和人员聘用制,实行岗位管理。县级派出到乡镇或按区域设置机构的人员配备、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公益性事业机构的人员配备、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法律法规要求实行从业资格认证制度的乡镇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从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用)。改革后,乡镇事业单位要在编制、岗位限额内实行竞聘上岗、双向选择,首先在乡镇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中择优聘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原乡镇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单位竞聘。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事业单位要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力度,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绩效工资要与聘用人员的责任、实绩、贡献挂钩,由事业单位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提高分配的透明度,法定代表人的报酬经职工大会讨论后由乡镇党委、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县级人事部门备案;其他聘用人员分配方案经职工大会讨论决定,经乡镇党委、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事部门备案。
6.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保障制度。各级财政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对农村公益性事业的投入力度,要将公益性服务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改革后的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由县级财政按时足额拨入个人工资账户,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公用事业费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公益性服务质量和实绩合理确定并直接拨入事业单位账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对预算安排的农村公益性事业经费要根据经费性质和项目进度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实施单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加大农村公益性事业经费整合力度,不断提高县级政府对财政资金的统筹管理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管理,乡镇事业单位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一律缴入财政。乡镇事业单位人员一律实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有条件的也要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国家规定由单位支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及单位统筹和财政匹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代扣代缴。将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及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落实情况作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之一。
(五)研究制定分流政策,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人员分流既是乡镇机构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乡镇机构改革的难点。各地要严格按照重新核定的编制确定岗位,按岗位配备人员,不得超编配人,也不得搞轮流上岗。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用、竞争(聘)上岗,严禁暗箱操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人员分流安置的有效途径,在统一政策指导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既维护分流人员切身利益、又切实可行的人员分流办法。
乡镇机关公务员通过提前退休、辞去公职、离职退养、调剂交流、解除人事关系后到村(社)任职等多种途径进行分流安置。符合《公务员法》规定条件,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提前退休的乡镇公务员,按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国家规定的工资项目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作年限计发退休费。乡镇公务员辞去公职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生活补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乡镇超编配备的公务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后也可实行离职退养,离职退养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的,可以不占行政编制。离职退养期间计算连续工龄,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可按规定调整档案工资。
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未能竞聘上岗的,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3〕22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2〕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分流人员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个人按规定接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本人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聘用制干部参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时,按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分流人员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可由原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缴从当地政府规定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起至分流前止的工作年限(此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其中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应承担的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分流后由个人按规定接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本人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按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当地未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分流人员的养老保险可按上述原则通过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进行解决。分流人员重新就业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原已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进行转移。
切实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中的分流人员可纳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范围,为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的再就业扶持政策。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分流人员再就业,有条件的可引导、鼓励分流人员组建民营或其他经营方式的农工商经营实体。领办创办经济实体的,政府在经营场地、地方税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各级财政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积极支持乡镇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人员分流政策要给够,经费要打足,安置要妥当,社保要跟上。分流中所需资金主要从乡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依法合规的经营、处置收益和市、县两级自身财力、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解决。省财政在“十一五”期内不因乡镇撤并、编制精简和人员分流而减少相关财力性补助和专项补助;对改革分流的在编在册人员在中央补助的基础上将根据省财政承受能力给予一次性的激励性财力补助;对财政资金调度确有困难的,将在资金调度上给予支持,超调的财政资金将在以后年度的转移支付资金中分年抵扣。
为确保乡镇机构改革资金专款专用,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在人民银行国库开设“乡镇机构改革资金专户”用于归集乡镇机构改革资金。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涉及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改革中的各种问题,积极化解各类矛盾。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只减不增和确保社会稳定的要求,将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机构设置、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与本地实际有机结合起来,科学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深入一线认真调研,掌握第一手情况,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为改革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由县(市、区)政府制订、各市(州)政府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核、省政府审批。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由县(市、区)党委、政府制订、经市(州)党委、政府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改革工作结束后,省机构编制部门要组织力量检查验收,认真总结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中央编办报告。有条件的市(州)要全面推行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并在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暂不具备条件的市(州)要选择1—2个县(市、区)试点,逐步推开;全省乡镇机构改革工作要在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省、市、县三级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研究乡镇机构改革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指导,支持各地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机构改革的监督检查;党委组织部门要做好乡镇撤并和机构改革后领导干部的调整配备和安置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各地的沟通与协调,认真做好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重新核定等工作,全面掌握改革进度,及时总结经验;人事部门要做好国家公务员竞争上岗、事业人员竞聘上岗和分流安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乡镇撤并和村组整合的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加快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落实人员分流经费,切实做好乡镇的清产核资和债权债务划转、化解及财务衔接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不流失;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乡镇分流人员再就业和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相关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审计部门要对撤并乡镇的资产及离任乡镇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监督;各涉农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全力支持和配合改革工作。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管。各地在深化乡镇机构改革中要严肃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要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积极推进机构编制公开化、规范化管理,探索控制人员增长、切实把住人员“进口”的有效措施,严防人员编制反弹。乡镇行政和事业编制重新核定后,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5年内不得突破;要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纳入县级主要领导的考核内容;今后未经省机构编制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要求乡镇增设机构、增加编制、超编进人,严禁任何部门以批项目、批资金、评先进、年终考核等办法干预乡镇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和人员配备。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和调动干部;坚持“凡进必考”,不得先进后考,也不得放宽条件搞公务员过渡考试;要严格按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性质、范围考录(聘用)人员,核定工资,核拨经费。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管理,未经省以上物价部门核定和农民“一事一议”决定,任何单位不得向农民收费,严禁扩大收费范围、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防转移资金、私分钱物、挥霍浪费和侵吞公有资产。要加强撤并乡镇文件档案资料的移交管理。加强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对违纪违规的举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四川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
评估办法(试行)
(2011年5月)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工作,巩固政府机构改革成果,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与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政府部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优化组织结构,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第三条  开展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的目的:全面检查全省各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掌握各级政府部门“三定”规定的执行情况,检验改革成效,总结改革经验,巩固改革成果。
第四条  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务实推进,规范管理、强化责任,优化资源、提高效能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评估工作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工作计划,报请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估的对象是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
第七条  评估分为机构改革评估和日常管理评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评估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机构等如需作较大调整的,可以事先对其进行专项评估。
第八条  “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三定”规定中的职责调整是否到位,部门间、部门内设机构间的职责分工是否合理,协调配合机制是否健全完善。
(二)部门职能转变的要求是否落实,在完善和创新部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
(三)部门内设机构的具体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设置是否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是否相对应,部门是否定岗定员。
(四)部门全部职责是否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行为。
(五)部门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三定”规定,取得了哪些成效。
(六)部门对优化职责配置、机构设置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评估的工作步骤:
(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成立评估工作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二)向被评估部门送达评估通知书,告之评估的内容、方法、程序、时间和要求等;
(三)熟悉、研究被评估部门“三定”规定,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四)被评估部门按照评估内容和有关要求做好自查工作;
(五)评估工作组在被评估工作部门可以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资料查阅、现场查看等方法听取意见和建议,开展民主测评,了解被评估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
(六)评估工作组汇总分析收集和掌握的情况,起草被评估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报告。
第十条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被评估部门书面反馈评估结果;被评估部门接到反馈后,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部门工作实绩考核、评优表彰奖励、制定部门新“三定”规定和对部门机构编制进行调整的重要依据,也可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构编制责任审核报告。
第十二条  针对评估中发现的普通性问题,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研究并提出对策措施或政策建议;对发现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问题或者线索,应当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加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机构
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编发〔2009〕60号
各市(州)党委、政府、省级部门:
随着公务员法的实施,一些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陆续被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含行政执法机构)。为加强对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3〕2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审批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不含工勤人员事业编制)和调整职能,由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省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的调整仍按原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编制一律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的调整报批准机关审批。
二、加强对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
建立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备案制度。各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省级各部门要对所属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汇总后于11月30日前统一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今后,各地按管理权限办理的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事项一律由各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规模、编制结构、领导职数配备人员,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混编混岗等违纪违规行为。
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要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要严格按照明确的职能、职责开展工作,不得随意扩大职责范围。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加强对事业单位的职能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新设立事业单位要将职能严格界定在承担事务性、辅助性、公益服务性职能等方面。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或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或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也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如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规定确需新设承担行政职能或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应一律报省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严格把关,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
 
 2009年10月10日
  
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
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川编办〔2007〕4号)
各市(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确保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资源合理配置,功能正常发挥,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06〕9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川府发〔2006〕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充分调剂和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二、机构设置
(一)机构构成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二)设置范围
政府原则上按照3-10万居民或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区域内设置的卫生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举办形式
要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政府对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可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标准选择符合条件人员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一级医院或街道卫生院可按本实施意见的标准,直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可多元化。
三、职能配置
(一)服务对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对危急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二)主要职责
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三)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调整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将适宜社区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承担职能的情况,对其编制进行统筹考虑。
四、编制配备
(一)核编范围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只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核定人员编制。
(二)核编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按照一定比例配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按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按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配备。具体某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可根据该中心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服务人口在5万居民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标准可适当降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应结合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转型和改造,首先从转型或改造的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要充分利用退休医务人员资源。
五、机构编制管理
(一)贯彻实施
各地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地经济和财政状况、社区卫生服务需求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实际,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逐步到位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机构、核定和使用人员编制。
(二)机构编制的审批程序
按照省管总量、市(州)分解下达、区(市)具体安排的原则,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分工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核定。具体为:
1.拟定机构编制的方案
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规划,提出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配备意见,经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审查同意,以三部门联合报市(州)卫生、机构编制、财政部门。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审查区(市)上报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配备意见,同意后,三部门联合报省卫生、机构编制、财政部门。
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各市(州)上报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配备意见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部门。
2.机构编制总额的审定
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配备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分别下达给各市(州)。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由各区(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市批准和下达的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予以落实。
(三)编制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定编不定人的办法,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所需人员按有关规定划转、调动或公开招聘,不得超编进人。受聘全科医师等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资质条件。
(四)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落实。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涉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四川省编办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
二○○七年一月十日
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推进我省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的通知
(川编办〔2010〕100号)
各市(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10〕19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现就开展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的重要意义
开展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大力推进电子政务要求,服务事业单位和方便人民群众的的重要举措,是改进和创新登记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登记管理机关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对于实时准确地掌握各类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数据,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提供决策参考,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效率,拓展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服务的种类和深度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编办要高度重视,切实把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充分调动同级各部门、事业单位的积极性,确保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稳步有序地推进我省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
按照中央编办关于网上登记管理的要求,全省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0年12月31日前)
工作重点是各级编办培训相关人员、购置必要的设备、清理登记信息数据库、宣传网上登记管理的意义作用等。具体工作有:
1.省编办召开全省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工作,印发文件和资料;组织各市(州)、县(市、区)登记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举办的师资培训;负责省级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2.各市(州)编办采用适当方式向县(市、区)编办传达省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各级编办制定本级网上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组织本级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并积极协调、指导同级党政各部门、事业单位做好网上登记管理的人、财、物等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1年3月31日前)
工作重点是具体实施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包括网上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补发证书和网上年检。具体工作有:
1.各事业单位参加本级编办组织的业务培训后,按要求及时在本单位安装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完成用户注册和登录等基础工作。
2.各级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结合年检工作,指导督促本级事业单位在网上开展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补发证书和网上年检等工作,并将已录入单机版数据库的资料导入到网上登记管理数据库,基本完成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1年12月31日前)
各市(州)编办总结本级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并以书面材料报省编办。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各市(州)网上登记覆盖率、网上登记质量、培训工作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交流经验,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各市(州)网上登记管理工作的协调发展。
三、扎实做好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的各项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影响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级编办要加强组织领导,在深入调研、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各方力量,形成编办分管领导负责、登记管理人员具体实施、主管部门通力配合,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广泛宣传网上登记管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争取事业单位的理解和配合,克服工作阻力,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网上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对实施网上登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省编办反映。
(二)做好业务培训。为保证网上登记管理的统一、规范,各级编办要做好相关培训工作,培训的重点是正确实施登记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网上登记实际操作程序和相关网络知识等内容。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组织各市(州)、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国家局举办的师资培训;各级编办要组织好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一个事业单位都能通过网上操作,完成登记、年检等工作。
(三)配齐硬件设备。开展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是登记管理工作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根据网上登记管理系统的设计要求,各级编办要积极争取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支持,逐步为本级登记管理机关配齐计算机、传真机、扫描仪、数码相机等必备的硬件设备,做好网上登记专用光盘的征订发放等工作,确保网上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规范档案材料。实施网上登记管理后,原《全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单机版)的法人登记管理数据应及时上传至国家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对已登记的事业单位的名称、经费来源、宗旨和业务范围、证书号等信息进行全面清理,确保上传数据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同时,对各事业单位报送的登记材料、信息要严格审核,形成完整的电子档案;对报送的纸质档案,要及时归档,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规范。
2010年11月2日
第三部分 市委、市政府政、县委、县政府策规定
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
通    知
(达市委办〔2008〕120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有效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规模,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委发〔2008〕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管理制度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达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控制数使用通知单》(以下简称《编制使用通知单》)、《达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增加通知单》(以下简称《财政供养人员增加通知单》)、《达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减少通知单》(以下简称《财政供养人员减少通知单》)和《达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年审情况通知单》(以下简称《年审通知单》)管理制度。
每年2月底前,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参与,用人单位协助,对当年各部门、各单位财政供养人员进行年度审查和公示,并将核实后的数据以《年审通知单》形式抄送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相关部门以《年审通知单》核实的编制、职数和人数为依据开展领导配备、工资总额核定和下一年度部门(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工作,实现组织、人事、编制与财政部门共用一套数据,从根本上解决编制人员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脱节问题。
机构编制部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人员控制数限额内,且有相应的职数职位(岗位)空缺的情况下发放《编制使用通知单》;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发的《编制使用通知单》规定的编制使用数额内安排增人计划。凡无《编制使用通知单》的,不予下达增人计划,不予录(聘)用或调(转、聘)任工作人员;无《财政供养人员增加通知单》和录(聘)用或调(转、聘)任通知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核定人员工资,财政部门不予纳入预算,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办理社会保障等手续;财政部门必须以《年审通知单》核实的机构编制人员情况为依据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二、严格管理程序
(一)增加人员。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需增加人员,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送用编计划,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向用人单位发放《编制使用通知单》。
用人单位凭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发放的《编制使用通知单》,按规定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进人申请,并经相应的考试、考核(考察)合格后,办理录(聘)用或调(转、聘)任手续。
用人单位持《编制使用通知单》和组织、人事部门录(聘)用或调(转、聘)任通知,在30个工作日内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实名制登记并领取《财政供养人员增加通知单》。
用人单位凭录(聘)用、调(转、聘)任通知和《财政供养人员增加通知单》及其他所需有效证件,到同级组织、人事、财政、劳动保障、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使用《编制使用通知单》、《财政供养人员增加通知单》后,原《机关及依(参、按)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进人编制卡》和《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卡》同时废止。
(二)减少人员。为杜绝发生“吃空饷”现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凡减少人员,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凭相关文件或证明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减少登记,领取《财政供养人员减少通知单》后,凭相关文件证明和《财政供养人员减少通知单》到同级组织、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凡不按规定时间办理人员减少登记的,停发下一年度《编制使用通知单》。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做好财政供养人员增减登记和管理工作,并将《财政供养人员减少通知单》抄送组织、人事、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相关部门要及时按规定完成人员经费核转、核销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
市级机构编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审计等部门要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和查处力度,对违反《暂行办法》的行为,要及时作出处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各县(市、区)要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财政供养人员管理。
附:1.达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控制数使用申报(通知)单。
2.达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增加通知单。
3.达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减少通知单。
4.达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年审情况通知单。
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28日
附1:
达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控制数使用申报单
申报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文件号:
项 目
合 计
行政编制
事业
编制
工勤人员
控制数
备注
编制数(控制数)实有人数申报使用数科室审核数编办审批数
编办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盖章):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单位领导:                         经办人:  年  月  日
达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控制数使用通知单
达市编控〔20     〕    号
 :
经我办审查,同意你单位使用空余编制名,用于岗位;使用空余控制数名,用于岗位。
特此通知
 达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   年   月  日 附2: 达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
增加通知单(存根联)
编号:                                                        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增人单位
编制或控制数类型 进入方式
人员姓名
财政供养人员
增加通知单编号
达市编增〔2 〕号
组织人事部门
录(聘)文件编号
达市编增    年 (   ) 号  
达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增加通知单
编号:                              达市编增〔2 〕号   核发时间:   年   月 日 编制或控制数类型
用人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进入方式 人员类别 新进人员情况
主管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参工
时间
岗位
文化程度
组织(人事)
部门文件编号
机构编制记录:
经办人:
年   月   日 工资核定记录: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财政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社会保障记录: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3: 达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
减少通知单(存根联)
编号:                                                      时间: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
减员原因 编制或控制数类型
人员姓名
财政供养人员
减少通知单编号
达市编减〔2    〕   号
减员文件或证明
达市编减    年 (   ) 号  
达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减少通知单
 
编号:达市编减〔20     〕        号                           时间:   年    月    日
减 员 原 因
编制或控制数类型 所在岗位(职务) 减   少   人   员   情   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工时间
文化程度
减员文件或证明 下编记录: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财政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下编单位: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4:
达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
年审情况通知单
达市编审〔20    〕   号
×××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委发〔2008〕7号)和《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达市委办发〔2008〕××号)精神,经我办×××年度机构编制人员审查,现将×××单位机构编制人员情况通知如下:
经费形式:
现有编制:   名(其中:行政编制  名,事业编制  名,工勤人员控制数  名);
实有人员:   人(其中:占用行政编制  人,占用事业编制   人,占用工勤人员控制数  人);
核定领导职数:   名(其中:部门领导  名,“三总师”  名,中层领导  名);
实配领导职数:   名(其中:部门领导  名,“三总师”   名,中层领导  名)。
请相关部门按照上述机构编制人员情况做好该单位领导配备、工资总额核定和×××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等工作。
特此通知
达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    年   月   日
抄送:×××单位。
中共渠县县委办公室 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
通 知
(渠委办发〔2011〕62号)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有效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委发〔2008〕7号)、《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达市委办发〔2008〕91号)和《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通知》(达市委办〔2008〕120号)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管理制度
自2011年6月1日起,在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中实施《渠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控制数使用通知单》(以下简称《编制使用通知单》)、《渠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增加通知单》(以下简称《财政供养人员增加通知单》)、《渠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减少通知单》(以下简称《财政供养人员减少通知单》)和《渠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年审情况通知单》(以下简称《年审通知单》)管理制度。此前公布的文件中有关财政供养人员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每年2月底前,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参与,用人单位协助,对当年各部门、各单位财政供养人员进行年度审查和公示,并将核实后的数据以《年审通知单》形式抄送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相关部门以《年审通知单》核实的编制、职数和人数为依据开展领导配备、工资总额核定和下一年度部门(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工作,实现组织、人社、编制与财政部门共用一套数据,从根本上解决编制人员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脱节问题。
 机构编制部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人员控制数限额内,且有相应的职数职位(岗位)空缺的情况下发放《编制使用通知单》;组织、人社部门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发的《编制使用通知单》规定的编制使用数内安排增人计划。凡无《编制使用通知单》的,不予下达增人计划,不予录(聘)用或调(转、聘)任工作人员;无《财政供养人员增加通知单》和录(聘)用或调(转、聘)任通知的,组织、人社部门不予核定人员工资,财政部门不纳入预算,人社部门不予办理社会保障等手续;财政部门必须以《年审通知单》核实的机构编制人员情况为依据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二、严格管理程序
(一)增加人员。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增加人员,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送用编计划,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向用人单位发放《编制使用通知单》。
军队转业干部、三州内调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原则上应当在空缺编制内安置,组织人社部门应当就接收单位空缺编制情况事先征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意见。
用人单位凭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发放的《编制使用通知单》,按规定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进人申请,并经相应的考试、考核(考察)合格后,办理录(聘)用或调(转、聘)任手续。
用人单位持《编制使用通知单》和组织、人社部门部门录(聘)用或调(转、聘)任通知,在30个工作日内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实名登记并领取《财政供养人员增加通知单》。
用人单位凭录(聘)用或调(转、聘)任通知和《财政供养人员增加通知单》及其他所需有效证件到同级组织、人社、财政、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减少人员。为杜绝发生“吃空饷”现象,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凡减少人员,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凭相关文件或者证明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减少登记,领取《财政供养人员减少通知单》后,凭相关文件证明和《财政供养人员减少通知单》到同级组织、人社、财政、民政、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凡不按规定时间办理人员减少登记的,停发下一年度《编制使用通知单》。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做好财政供养人员增减登记和管理工作,并将《财政供养人员减少通知单》抄送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相关部门要及时按规定完成人员经费核转、核销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
县机构编制、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要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和查处力度,对违反《暂行办法》的行为,要及时作出处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照省、市、县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切实加强财政供养人员管理。
附:1.渠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控制数使用申报(通知)单。
    2.渠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增加通知单。
    3.渠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减少通知单。
4.渠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年审情况通知单。
                          中共渠县县委办公室
                          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15日
附1:
渠县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控制数使用申报单
申报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文件号:
项 目
合 计
行政编制
事业
编制
工勤人员
控制数
备注
编制数(控制数)实有人数申报使用数审核数编办审批数
编办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盖章):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单位领导:                         经办人:   年  月   日
渠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控制数使用通知单
渠编控〔20     〕    号
 :
经我办审查,同意你单位使用空余编制名,用于岗位;使用空余控制数名,用于岗位。
特此通知
中共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  年   月   日
附2: 渠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
增加通知单(存根联)
编号:                                                        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增人单位
编制或控制数类型 进入方式
人员姓名
财政供养人员
增加通知单编号
渠编增〔2 〕号
组织人事部门
录(聘)文件编号
渠编增〔20 〕号  
渠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增加通知单
编号:                           渠编增〔2 〕号    核发时间:   年   月 日 编制或控制数类型
用人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进入方式 人员类别 人员基本情况
主管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参工
时间
岗位
学历
组织(人社)
部门文件编号
机构编制记录:
经办人:
年   月   日 工资核定记录: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财政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社会保障记录: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3: 渠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
减少通知单(存根联)
编号:                                                      时间: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
减员原因 编制或控制数类型
人员姓名
财政供养人员
减少通知单编号
渠编减〔2    〕   号
减员文件或证明
渠编减〔20 年〕 号  
渠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减少通知单
 
编号:达市编减〔20     〕        号                           时间:    年    月    日
减 员 原 因
编制或控制数类型 所在岗位(职务) 减   少   人   员   情   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工时间
学历
减员文件或证明 下编记录: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财政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下编单位: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4:
渠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
年审情况通知单
渠编审〔20    〕   号
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委发〔2008〕7号)和《中共渠县县委、渠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通知》(渠委委办发〔2011〕62号)精神,经我办      年度机构编制人员审查,现将      单位机构编制人员情况通知如下:
经费形式:
现有编制:   名(其中:行政编制   名,事业编制   名,工勤人员控制数  名);
实有人员:   人(其中:占用行政编制   人,占用事业编制   人,占用工勤人员控制数   人);
核定领导职数:   名(其中:部门领导   名,“三总师”   名,中层领导  名);
实配领导职数:   名(其中:部门领导   名,“三总师”   名,中层领导  名)。
请相关部门按照上述机构编制人员情况做好该单位领导配备、工资总额核定和       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等工作。
特此通知
中共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  年   月   日
抄送:
达州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规则
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控制机构编制增长,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程序,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审批,使我市的机构编制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和市编办的“三定”规定,特制定达州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规则。
一、工作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报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审批的事项:
1.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及市级党政机构设置方案。
2.副县级及其以上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
3.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和专项行政编制总额的核定、增减。
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审批的事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以市委、市政府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名义报省委、省政府或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若遇急件,可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签后呈报。 
(二)市委、市政府审核审批的事项:
1.需报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审批的事项。
2.市级副县级及其以上行政机关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涉及副县级以上单位的设立、撤并、升格等时经编委会审查后,需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3.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的“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方案。
4.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
5.涉及全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上报市委、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呈报或发文。其中,市级副县级及其以上行政机关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名义发文,“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方案以市委办或市政府办的名义发文。若遇急件,可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和分管领导审签后呈报或发文。
(三)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审批的事项:
1.需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审批的事项。
2.市级部门之间和市级部门与各县、市、区的职责分工。
3.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编制总额的规划、分配、核定和调整。
4.市级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科级)、派出机构(科级)和事业单位及内设机构的设立、合并、调整、撤销;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
5.分配省下达各种专项编制。
6.县、市、区副科级及其以上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更名。
7.市级党政群机关直属或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的“三定”规定(方案)或机构编制方案。
8.市级事业单位编制核定与调整。
9.涉及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上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审批的事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讨论同意后,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名义发文。若遇急件,可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主要领导成员审签后呈报或发文。 
(四)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审批和办理的事项:
1.审核需报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审定审核的事项。
2.承办市委、市政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审批的事项。
3.修改、审核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名义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的各类文件。
4.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及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需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事项。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和办理的事项,由市编办办公会议审定后,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名义报批或发文。
二、会议制度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议制度。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议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开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会议次数。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会议次数;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三、机构编制纪律
(一)根据中央关于在机构编制问题上实行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编委一家发文、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的“三个一”制度,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均按“三个一”制度办理。未按审批程序报批的机构编制事项,市委、市政府、市编委不予讨论,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划拨一切经费,组织、人事部门有权拒绝调配安置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拒绝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事宜,后果严重的,还应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二)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事业单位凡涉及管理体制调整、职能配置,增设机构、机构升格和要求增加领导职数,增加人员编制等有关事项,由各部门向编委写出专题报告送市编委办公室。经市编委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按上述规则办理。
(三)各单位代党委、人大、政府起草的文件或领导讲话,不要夹带机构编制问题,必须涉及机构编制问题的,均应事先征求市编委办公室的意见。凡不征求意见的,不得列入文件内容和领导讲话。
渠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规则
2011年7月20日
中共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渠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委编委)是中共渠县县委、渠县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共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渠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编办)是县委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县委的工作部门,又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列入县委机构序列,在县委编委的领导下承担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管理内容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县直各部门“三定”规定,负责县、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具体工作,评估改革效果。参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拟定全县各级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总额分配方案和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方案的报批工作。负责全县行政事业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公示制及前置管理工作。核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缺编制补充人员。
(四)负责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机关,县法院机关、县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县委机关、县人民团体机关、乡镇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调县直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五)负责审核全县党政群及事业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报批工作。
(六)拟订全县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及实施意见,负责全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责的审核工作,审核全县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承担全县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七)监督检查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及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建立机构编制工作考核评估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八)协调县委、县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参与县级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调整工作。
(九)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委编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编委审批的事项:
1.全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及县级党政机构设置方案。
2.全县副科级或按照副科级及以上规格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
3.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总额的核定、增减;不同行政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
4.全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乡镇事业编制总量的核定、调整和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的核定、调整。
上述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编委审批的事项,由县委编办审核提出意见,县委编委审定并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以县委、县政府或县委编委名义报请市委、市政府或市委编委审批。
(二)报县委、县政府审核审批的事项:
1.需报市委、市政府及市委编委审批的事项。
2.县级、乡镇机构改革方案。
3.县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的“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方案。
4.全县副科级或按照副科级及以上规格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
5.涉及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上述报县委、县政府审核审批的事项,由县委编办提出审核意见,经县委编委研究同意,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按审批权限办理或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编委审批。除“三定”规定和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以县委(县委办)或县政府(县政府办)名义行文外,其他事项以县委编委名义行文,但必须注明“经县委、县政府批准”。若遇急件,可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委编委会领导审签后行文。
(三)由县委编委审核审批的事项:
1.需报县委、县政府审核审批的事项。
2.县级各部门之间、县级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和调整。
3. 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编制的规划、分配、核定和同一行政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
4.县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核定和调整。
5.全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乡镇事业编制和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的规划、分配、核定和调整。
6.分配省、市下达的各类编制。
7.县级各部门行政编制的分配、调整以及超限额设立内设机构;乡镇行政编制的分配、调整
8.县委、县政府直属及县级各部门所属财政支付经费事业机构的设立、事业编制及领导职数的核定;按副科级配备领导及其以上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设立和调整。
9.全县副科级以下机构(含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和副科级或按照副科级及以上规格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管理体制和经费形式变更。
10.涉及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文件。
上述报县委编委审核审批的事项,由县委编办提出意见,报县委编委研究同意,报县委编委主任、副主任签审后,以县委编委名义行文。
其中,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新增行政编制3名(含3名)以上的审批,由县委编办提出意见报县委编委会讨论同意后,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审后行文实施。
(四)由县委编办审核、审批和办理的事项:
1.审核需报市委、市政府、市委编委和县委、县政府、县委编委审核审批的事项。
2.承办经市委、市政府、市委编委和县委、县政府、县委编委已审定审批的事项。
3.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工作文件,且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有明确规定(批复)的涉及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及职能调整事项(县委编委领导要求上会的例外)。
4.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及事业单位在限额内的内设机构调整、更名及编制调整。
5.事业单位自筹经费事业编制的确定、调整及事业单位之间同类经费形式编制的调整;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缺编制补充人员的核批;负责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前置监督管理。
7.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8.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重要文件起草,县委、县人大、县政府交办的有关机构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审核和以县委编办名义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的各类文件的修改、审核。
9.负责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责的审核。
10.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登记及年检工作。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处罚。
11.监督检查全县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12.负责全县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工作。
13.由市委编办和县委、县政府、县委编委交办的事项及其他非审批性事项。
上述由县委编办审核、审批和办理的事项,由县委编办各科(局)提出意见,经县委编办主任办公会研究后,以县委编办名义上报或者直接批复、答复。
其中:事业单位之间同类经费形式编制3名(不含3名)以下的调整,经编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编办主任签发,以县委编委名义行文。
凡涉及设立财政支付经费的事业机构或为财政支付经费事业单位核定或增核编制的,应事先征求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会议制度
(一)县委编委实行委员会会议制度。
县委编委会议由县委编委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开会;县委编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
县委编委会议事范围:
1.审议提请县委、县政府审定或报请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编委审批的机构编制事项以及由县委编委审批的事项。
2.审议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3.审议县委编委主任、副主任或县委编办提请审议的其他机构编制事项。
(二)编办主任办公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会议由县委编办主任、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
县委编办主任办公会议事范围:
1.讨论需提请县委编委及县委、县政府审定的涉及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机构编制事项。
2.审议由县委编办审批的事项。
3.审议县委、县政府、县委编委领导和市委编办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文件审批制度
(一)根据中央关于在机构编制问题上实行“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编委一家行文批复”的“三个一”制度的规定,凡涉及各级各部门的职能调整、机构设置、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形式等机构编制管理事项,均按“三个一”制度办理。未按审批程序报批的机构编制事项,县委、县政府、县委编委不予讨论,财政部门不予划拨一切经费,组织人社部门不予调配安置人员、不予办理社会保障事项,后果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二)需报市委、市政府、市委编委或者县委、县政府和县委编委审定、审批各类政策规定和机构编制事项,由县委编办负责调查研究、草拟文件,经县委编委会审议后,由县委编委主任、副主任签发。
(三)县委编委会纪要及会议决定的具有全局性、政策性、敏感性等重大事项,由县委编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县委编委会决定的一般性、事务性、具体性事项,由县委编办严格按照县委编委领导签发的会议纪要办文,由县委编办主任签发,县委编委名义行文。
(四)县委编委及其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的一般文件、函件和由县委编办审批的事项,由县委编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五)各乡镇、各部门、事业单位凡涉及管理体制调整、职能配置,增设机构、机构升格和要求增加领导职数、增加人员编制、变更经费形式等有关事项,由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向县委编委写出专题请示送县委编办,经县委编办审核提出意见后,按上述规则办理。
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共达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达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达市委办发〔2011〕35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中共达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达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26日
中共达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达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0号)精神,设立中共达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达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编办),承担中共达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达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编委)的具体工作。市委编办既是市委的工作部门,也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列入市委机构序列。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及组织实施方案的调查研究、拟订和落实工作。
(二)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前置管理和实名制、公示制管理。
(四)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
(五)加强对县(市、区)机构编制工作的指导。
(六)增加机构改革效果评估工作职责。
(七)增加机关事业单位政务和公益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市直各部门“三定”规定和县(市、区)、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市以下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评估改革效果。参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有关工作。
(三)拟订全市各级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总额分配方案。负责全市行政事业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公示制及前置管理工作。核批市直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使用空缺编制补充人员。
(四)负责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市委机关、市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调市直各部门之间及市直部门与县(市、区)之间的职责分工。
(五)审核各县(市、区)副科级或按照副科级及以上规格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指导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及实施意见,负责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负责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责的审核工作,审核市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审核县(市、区)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指导、协调县(市、区)事业单位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七)监督检查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及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建立机构编制工作考核评估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
(八)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调整,参与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与县(市、区)之间的职责分工,参与市级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调整。
(九)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编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委编办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文电、会务、印鉴、机要、信息、保密、档案、接待、人事、财务、工资、内审、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资产管理、安全和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机关目标管理和内部督查,督促重点工作和领导批示的落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机构编制系统的培训工作;制定实施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承办市委编委会议、市委编办会议等综合性会务工作;承办市委编办机关党群、纪检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指导县(市、区)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机构编制科
负责全市党政群机构改革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拟订;负责市级党政群机关(含政法系统,下同)“三定”规定审核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督促落实“三定”规定,评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效果;负责拟订党政群机关和行政执法类事业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制度、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市属行政执法机构编制管理;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的报批和市直机关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和单列行政编制管理;承担行业体制改革涉及的行政机构编制工作;研究协调市级部门职责分工与职能调整;承办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党政群行政机构编制事宜的审核;负责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群机构改革方案的审核并指导实施和评估;审核县(市、区)党政群机构设置和调整,协调县(市、区)与市直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承担跨层级调整行政机构编制和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审核地方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分配方案及机构编制分类;参与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核批市级党政群机关(含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使用空缺编制补充人员。
(三)事业机构编制科
拟订全市市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除外,下同)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拟订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标准和实施意见;拟订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控制方案;负责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审核、审批;负责市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和人员编制的日常管理;承担行政体制改革涉及的事业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乡镇事业编制总量管理;承办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事业机构编制的审核工作;审核县(市、区)按副科级及以上规格管理的事业机构设置和调整事项;指导、协调县(市、区)事业单位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核批市属事业单位使用空余编制补充人员。
(四)监督检查科(信访科)
督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督查市下达县(市、区)的编制总额、机构设置的执行情况;负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执行情况、市直部门(单位)“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负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除外)机构编制、职责审核及其使用空余编制补充人员核批工作;负责开展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教育;负责办理提案议案、来信来访和“12310”举报电话的受理、交办、转办、督办等工作。研究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组织拟订机构编制管理的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有关综合性的政策、规范性文件的拟订;组织开展机构编制综合性调查研究工作;组织开展市属财政供养人员联合审查工作;指导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拟订和公文审核工作;承担本系统、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承担机构编制宣传、统计、实名制和公示制管理制度制定及系统规划建设等工作,并负责监督实施。
(五)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科(对外挂达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研究拟订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组织实施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和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授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处理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承办市本级登记范围内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的统计、咨询和网上登记等工作;承担政务和公益中文域名管理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指导县(市、区)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委编办机关行政编制18名(含副县级纪检员、机关党委书记人员编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科科长兼任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副县级纪检员和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2名。
五、其他事项
达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由市委编办下属事业单位整体调整为市委编办的内设行政机构,收回达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3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达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达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中共渠县县委办公室 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共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办公室(渠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渠委办发〔2011〕92号)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中共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渠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中共渠县县委办公室
                                   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3日
中共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渠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渠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达市委办发〔2010〕52号),设立中共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渠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委编办),承担中共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渠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县委编委)的具体工作。县委编办既是县委的工作部门,也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列入县委机构序列。
一、职责调整
(一)将渠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及职责并入县委编办。
(二)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及组织实施方案的调查研究、拟订和落实工作。
(三)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前置管理和实名制、公示制管理。
(五)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
(六)增加机构改革效果评估工作的职责。
(七)增加机关事业单位政务和公益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县直各部门“三定”规定,负责县、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具体工作,评估改革效果。参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拟定全县各级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总额分配方案和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方案的报批工作。负责全县行政事业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公示制及前置管理工作。核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缺编制补充人员。
(四)负责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机关,县法院机关、县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县委机关、县人民团体机关、乡镇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调县直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五)负责审核全县党政群及事业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报批工作。
(六)拟订全县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及实施意见,负责全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责的审核工作,审核全县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承担全县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七)监督检查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及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建立机构编制工作考核评估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八)协调县委、县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参与县级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调整工作。
(九)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委编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共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设3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文电、会务、信访、印鉴、机要、信息、保密、档案、接待、人事、外事、财务、工资、内审、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资产管理、安全和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机关目标管理和内部督查,督促重点工作和领导批示的落实;负责制定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承办县委编委会议、县委编办会议等有关综合性会务工作;承办县委编办机关党群、纪检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财政供养人员联合审查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公文审核工作;承担本系统、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承担机构编制宣传、统计和本部门规划建设等工作;承办编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机构编制科(监督检查科)
负责全县党政群机构改革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拟订;负责县级党政群机关(含政法系统,下同)“三定”规定审核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督促落实“三定”规定,评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效果;负责拟订党政群机关和行政执法类事业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制度、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负责行政执法机构编制管理;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的分配和报批;承担行业体制改革涉及的行政机构编制工作;研究协调县级部门职责分工与职能调整;承办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党政群行政机构编制事宜的审核;负责乡镇党政群机构改革方案的审核并指导实施和评估;审核乡镇党政群机构设置和调整,协调乡镇与县级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承担跨层级调整行政机构编制和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审核全县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分配方案及机构编制分类;参与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指导、协调乡镇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核批全县党政群机关(含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使用空缺编制补充人员。督查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负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执行情况、县级部门(单位)“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负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除外)机构编制、职责审核;负责开展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教育;负责办理提案议案、来信来访和“12310”举报电话的受理、交办、转办、督办等工作。研究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组织拟订机构编制管理的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有关综合性的政策、规范性文件的拟订;组织开展机构编制综合性调查研究工作;组织开展财政供养人员联合审查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拟订和公文审核工作;承担本系统、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承担机构编制宣传、统计、实名制和公示制管理制度制定及系统规划建设等工作,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事业机构编制科(渠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拟订全县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除外,下同)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拟订全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标准和实施意见;拟订全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控制方案;负责全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审核、审批;负责全县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和人员编制的日常管理;承担行政体制改革涉及的事业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乡镇事业编制总额内的分配调整;承办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事业机构编制的审核工作;核批事业单位使用空余编制补充人员。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研究拟订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拟定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和上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授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处理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承办县本级登记范围内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的统计、咨询和网上登记等工作;承担政务和公益中文域名管理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支部 负责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中共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8名(含纪检员、机关党支部书记人员编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中层干部正职4名(含事业机构编制科科长兼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1名、监督检查科科长1名)。
纪检员和机关党支部书记按县委规定配备。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渠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由中共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属事业单位调整为中共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设机构,收回渠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编制5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构
编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达市委办发〔2011〕45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川委厅〔2010〕5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15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自2009年3月《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全省各级政府机构编制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委办发电〔2009〕8号)印发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规范管理,为顺利推进各级政府机构改革提供了重要保障。目前,省政府部门的“三定”工作已基本完成,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正在全面推进。为确保各地、各部门的工作正常运转,为促进“两个加快”提供体制机制保障,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逐步恢复办理全省各级政府机构编制事项
从即日起,恢复办理已完成“三定”工作的省政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关新增或调整职责、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方面的事项。
各市(州)、县(市、区)恢复办理政府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的具体时间,待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结束后由各地党委、政府自行确定。
二、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
政府机构改革后,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机构设置的规范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设置机构,不得擅自设立行政机构,不得将行政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得新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省级党政机关中副厅级及以上行政机构的设立、调整或撤并等事项,必须报中央审批。成都市的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其他市(州)副县级及以上行政机构的设立、调整或撤并等事项,必须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按现有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人员编制管理
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约机制”的要求,按照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3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委发〔2008〕7号)规定,各级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常态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其中,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新增工作人员的,必须在人员编制和职位(岗位)空缺内,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到机构编制部门、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编制使用通知单和录(聘)用、调(转)任等手续。
各机关事业单位超编人员未消化完毕的,未经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同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通过招录(聘)、调(转)任等形式接收人员并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得将违规进入人员纳入统发工资范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认真落实中央编办发〔2009〕3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对本级相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实行定编、定岗、定员,确保各机关事业单位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不超编进人,不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不超岗位类别、等级、数量聘用工作人员,不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冒领财政资金。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同级相关部门对人员编制的规范管理工作。
四、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发〔2007〕5号)及川委发〔2008〕7号文件等规定。对违规设置机构、擅自新增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对违纪违法的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1月13日

本文来源:https://www.shanpow.com/dl/40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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