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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劳务派遣]@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人,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如何解读?
2016-05-13
指尖财税编摘
指尖财税
劳务派遣税务风险应对
(一)资质要求。
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取得人力资源部门核发的劳务派遣资质证书。
(二)合同规范。
一是劳务派遣公司应依法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按照人力资源部门的要求实行网上备案。劳动合同中应载明被派遣的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岗位等情况;
二是劳务派遣公司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载明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公积金等数额。
(三)通过金融机构支付工资。
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要有明细的银行流水单据。
(四)扣除凭证要求。
扣除凭证除了第二项中的两个合同和第三项中的银行单据之外,还需要劳务派遣公司的花名册、用工单位的花名册、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工资核算明细账,以及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
(五)规范发票开具。
选择差额征税的,扣除的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可以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差额开票功能,差额开具发票。同时,需要在备注栏中备注上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五险一金的数额。
(六)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年度审核鉴证。
严格执行国税函(2009)3号和2015年34号公告,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和福利费,不允许税前扣除,更防止一笔工资两头扣除。
(七)加强部门协作。
营改增前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企业所得税一般都在地税,国地税稽查部门可信息共享,协调办案。同时,税务、工商、人力资源、银行等部门,可联合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督管理,实现信息共享,业务互通。
劳务派遣属于人力资源服务,适用税率是6%,按照财税〔2016〕47号,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劳务外包,则应按照其业务实质,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比如,外包的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承包单位应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计税规则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外包的如果是建筑服务,则承包单位应按提供建筑服务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1%或小规模纳税人3%)。
对于建筑劳务需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具有劳务资质的许可证,和劳务派遣公司是由人资和社保部门颁发的《劳务资质许可》是显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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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筑劳务派遣]建筑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哪个方式更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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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肖太寿博士原创
建筑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在实际施工中,关于建筑劳务总包基本采取外包或劳务派遣。因此,也就存在建筑劳务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营改增后,总包应如何选择建筑劳务?建筑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哪个方式更合算呢?
一、建筑劳务公司1. 营改增后,清包工合同税率降低
对建筑劳务公司而言,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照11%征税。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3%征税的,相当于多了8%,所以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
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
这样一来,建筑劳务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按照3%/(1+3%)=2.91%来征税的。即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的税率比营改增之前下降了0.09%。
2. 总包签清包工合同更省税
(1)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人工费可抵扣3%
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开给业主的。
(2)无需承担工人社保费用
总包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不需要再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营改增之前,工程项目的建安发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地税局往往在开建安发票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综合扣除了工人工资里面的个人所得税了。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来申报了,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就不需要扣除工人工资的个税了。
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讲,建筑企业与工地民工构成雇用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建筑企业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人工资(不采用建筑劳务),按照规定,还需要给所有的工人缴纳社保。这样一来,施工企业将不堪重负。
因此,营改增以后,民工工资不能再走工资表形式,必须要走“跟建筑劳务公司签清包工合同”。这样是互惠互利,达到双赢。故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可以考虑成立一家建筑劳务公司。
首先,跟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总包不需要买保险了,这叫劳务外包。直接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总包公司直接进入工程施工,二级科目人工费就ok了,发票可以抵扣3%。
对于建筑劳务公司,按照2.91%计税,同时还要为民工购买保险、缴社保,建筑劳务公司是更加负担不起的。
3. 建筑劳务公司与缴纳社保问题
就实际情况而言,民工按工作天数来算工资,可以在与工人签合同时注明:
(1)日工资里面包含“国家基本社会保险费”;
(2)工人自愿放弃在工程施工所在地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回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署交社保,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民工的社会保险费。
(3)工人的工资与社会保险费,每月按时发放到工资卡中。
二、劳务派遣公司1. 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差额征税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2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按照6%征收增值税(建筑企业的人工费可以抵扣6%);
根据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16年47号文件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向用人单位拿到的所有的钱减去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得到的差额部分采用简易计税,按照5%征税。
差额征税税额=差额/(1+5%)*5%
税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一旦选择差额征税,只能抵扣差额部分的税,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职工的公司保险福利费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举例: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人单位支付的人工费1000万,其中800万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资、福利费用。劳务派遣公司采用差额征税。
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税额=(1000万-800万)/(1+5%)*5%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总支付1000万,只能收到800万的普通发票和2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用来抵扣的,只有200万的发票按照5%抵扣。对施工企业而言,肯定是不合算的。
2. 营改增以后,采用劳务派遣多处受限
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是最好不要采用劳务派遣的。原因如下
(1)选择劳务派遣依然要负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2)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依照劳动合同法,用工比例是订立劳动合同文书里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总和来计算的。)实际上,大部分情况下,工地上劳务派遣的民工往往超过10%,这是不合法的。
(3)依照劳动合同法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任职(临时性,指工作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这项规定也同样限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因此,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限制或终止使用劳务派遣,最好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走清包工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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