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作用


农村对联 2019-07-18 18:40:35 农村对联
[摘要]篇一:[农村土地作用]农村土地的用途和分类有哪些?首先要对农村土地有个简单了解。农村地区共存在三种地,是指“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宅基地)和“四荒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因此任何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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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农村土地作用]农村土地的用途和分类有哪些?


首先要对农村土地有个简单了解。农村地区共存在三种地,是指“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宅基地)和“四荒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因此任何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或者不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都不是农用地。农用地包括种植农作物的林地、牧草地、耕地、设施农业用地、园地、养殖水面和其他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坑塘水面、田坎、农村道路、可调整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晒谷场等)。
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管理法》规定,耕地又可分为五种:①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慨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②菜地,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③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④ 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⑤望天收,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篇二:[农村土地作用]农村土地确权的好处有哪些?


农村土地确权的好处有哪些?农村土地确权获益的当然是农民。随着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必然会带来土地要素的流动和重新配置,必然会导致土地利益关系的调整。所以,开展确权登记,明晰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尤其重要。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很多好处。
  农村土地确权的好处有哪些?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再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篇三:[农村土地作用]土地


亲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2008-12-02 10:36:16
 
    三十年来,我曾先后在乡、县、市从事农村工作,亲身经历并参与了我市农村第三次土地制度的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争论中积极推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在完善中逐步深化。现在回想起来,依然记忆忧新,深感农村改革成果来之不易。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三次大改革。第一次土地改革是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之后,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农村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打破了农村几千年来封建制度的土地关系,建立了土地农民家庭所有制,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改善了四亿农民极其贫困的生活状态。但是,这种符合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仅仅维持了三年。从1953年起,在党内左倾思想的指导下,全国开始了农业合作化的社会主义改造。“1955年12月下旬,全国一亿一千万农户中,已有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农户,响应中共中央的号召,加入了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引自《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序言)。社会主义改造于1956年结束,土地实行了集体所有的公有制,这是我国土地制度的第二次改革。再后不到二年,即1958年全国“大跃进”,中国农村又齐步进入公有化程度更高的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所引发的“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严重地破坏了中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导致国民经济几乎走向崩溃的边缘。
   农村改革三十年来,我市农村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功,起“基石”作用的政策是我们党在农村推行的第三次土地政策的改革。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把土地经营权还给了农民,彻底改变了“干活大呼隆,分配大锅饭”的弊端,激发出农民极大的劳动积极性,使农村生产力得到空前的释放,彻底改变了我国食品供应长期短缺的困扰,使农村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据统计,全市粮食产量由1978年的50.2万吨,增加到2007年78.1万吨,增长55.6%;肉类产量由1978年的1.89万吨,增加到2007年的11.66万吨,增长5.2倍;农林牧渔总产值由1978年的2.41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37.22亿元,增长14.4倍;乡镇企业总产值由1978年的1.07亿元,增长到2007年531.6亿元,增长496倍;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07.6元,增加到2007年的4435元,增长40.2倍。
   三十年间,党中央和国务院每年都要开一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并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名义发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文件,中央先后四次全会专题讨论“三农”问题,并作出推动农村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决定》,还先后发了10个“一号文件”,这都清楚地记载着我党领导农民群众改革实践的历史轨迹。
   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责任制在争论中积极推行
   我国农村改革,实际上是从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开始的。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在北京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次全会的主要议题是批判“两个凡是”,“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提法,号召全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会议虽然也讨论了农业问题,但认识并不一致,没有形成决议,只是同意把《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这两个文件发到各省、市、自治区讨论和试行。
   这个《决定(草案)》到第二年,即1979年9月28日召开的十一届四中全会经过讨论修改才正式通过。《决定》主要总结了我国农业发展落后的七条经验教训,统一全党对农业基础地位的认识,制定了二十五项农业经济政策,提出要继续稳定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明确提出“不许分田单干”,除边远山区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提出“加强定额管理,坚决纠正平均主义”。“可以按定额记工分,可以按时记工分加评议,也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包工到组,联产计酬”这一表述在中央文件中第一次出现,但前提是“统一核算”。虽然中央强调“除边远山区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但包产到户这种形式,简单易行,深受广大群众喜欢,在全国许多地方悄然推开。但在沁水以及晋东南地区绝大多数县实行的是“定额计酬”办法,“包产到户”只在极小范围内试行。在沁水县实行“大包干”的只有543户,占全县总农户的1.2%,涉及到137个生产队,占全县1959个生产队的7%。1980年9月14日至22日,党中央召开各省市区第一书记座谈会,就全国推行生产责任制情况专题进行了汇报和讨论。会后,以中共中央75号文件发了一个题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会议纪要,“75号文件”指出,“农业集体化的方向是正确的”,但“由于很长时期党的工作重点没有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人民公社体制、结构也存在需要改革和完善的问题,经营管理是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和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方面,长期没有重大改进和突破。这使得农民的积极性和集体的优越性未能充分发挥。”“75号文件”第一次提出“允许有多种经营形式、多种劳动组织、多种计酬办法同时存在”。“擅长农业的劳动力,按能力大小包耕地;擅长林副渔工商各业的劳动力,按能力大小包各业”,“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包产部分统一分配、超产减产分别奖罚”,“以合同形式确定下来当年或几年不变”。当时,我在沁水县委农村工作部当干事,专管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据我了解,县、乡、村多数干部不愿推行“包产到户”,县里也主张推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形式。那一年我同县委农工部、农业局经管站的几位同志深入到柿庄公社匣石湾大队王向庄生产队搞调查,对他们实行“专业承包超产奖励”的责任制办法进行了总结,并执笔写了一篇题为《这个队为啥富得这么快》的调查报告,县委以《简报》形式转发全县学习推广。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转发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对全国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工作初步进行了总结,肯定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和“大包干”责任制的社会主义性质,指出“包干到户这种形式,它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基础上的,农户和集体保持承包关系,自负盈亏,只是经营方式起了变化。‘大包干’大多是‘包交提留’,取消了工分分配,方法简便,群众欢迎”。这个文件,对进一步推动“大包干”责任制形式,在全国更大范围推广,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央认为,“全国80%以上的生产队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大规模的变动已经过去,现在已经转入了总结、完善、稳定阶段。”但实际上,以这个文件为标志,“大规模的变动”刚刚开始。以沁水县为例,沁水县是晋东南地区推行生产责任制较好的地方,1981年地委农工部曾转发过沁水县委农工部制定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十条验收办法》。但是,1981年全县实行“大包干”形式的生产队几乎为零,而实行“统一经营、联产到劳、到组”这种责任制形式的有1455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74%。到1982年,实行“大包干”的生产队猛增到1588个,占到生产队总数的95.7%,其它形式成为极少数。在推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过程中,全县不少村出现了地块划分过碎、集体财产分光、承包期过短等问题。一时间“辛辛苦苦三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的顺口溜便广泛流传,这些问题的出现,给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提出了新课题。
    1983年1月,中央发出了题为《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的第二个“一号文件”,从理论上进一步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强调处理好统与分的关系是完善责任制的关键,建立和健全承包合同制是完善生产责任制的重要环节。第一次提出“三个允许”,即“允许”农民个人购置小型拖拉机及农副产品加工机具,“允许”农民进行长途贩运,“允许”在完成交售任务后,上市销售农副产品。如何进一步稳定生产责任制,以往的文件只提出“用合同形式确定下来,当年或几年不变”,但到底稳定多长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群众对“大包干”责任制长期性还是比较担心。1984年1月1日,中央第三个“一号文件”——《关于八四农村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调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制,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沁水县稳定土地使用权的工作起步比这个文件早一年,1983年后半年农工部就开始调查研究,十月份由我执笔为县委写出《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限的几点意见》,经县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以县委[83]51号文件批转全县执行。县委这个文件针对全县一些社、队因“打乱重分”随意调整土地而引发的“种一年算一年”、“种地不养地”、“不敢在地埂上栽桑”、“不愿下功夫搞农田基本建设”等怕变思想,作出了五条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了延长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原则,土地承包期限延长到2000年,一定十七年不变。二是调整土地的对象和原则。叫“小动大不动”、“调两头、稳中间”。三是对解决土地长期稳定和人口不断变动的矛盾,提出了“动粮(征购任务)不动地”的办法解决。四是采取“土地长期使用,合同分期签定”的办法,解决土地长期使用和征购、提留任务不断变动的矛盾。五是实行在土地上投资加工的有奖鼓励政策,对土地投入较多的农户,有条件的地方集体可给予补偿和奖励。六是要求全县以公社为单位,给农民颁发土地长期使用证书。这项工作我们从秋收抓到立冬。就在我们认真落实县委上述几条规定的过程中,中央于84年1月1日下达了第三个“一号文件”。县委农工部的同志为提前一年完成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对我们在实践中提出的几条针对性措施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基本相一致的时候,感到很高兴。
    1980到1983年这几年,是沁水县推行生产责任制最繁忙的三年,也是“八•二洪灾”对沁水农业破坏最严重的非常时期,当时的县委书记是张天才(后任省计委副主任),县长是平良德(后任晋城市政府秘书长),崔建忠同志担任县委常委兼县委农工部部长(后任沁水县县长)。这期间,我为农工部、县委、县政府执笔起草了不少文字材料。那时候,也许因为年轻,精力旺盛,工作劲头很大。农工部不足十个人,但团结一致、相互关心、互相支持,合作非常愉快。时隔二、三十年,重新翻阅这一时期亲手撰写的工作资料,当年情景历历在目,仍感十分亲切,这段工作经历在我人生中留下最美好的记忆。
    “家庭联产承包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1984年1月12日,沁水县委农工部的同志们正在讨论如何贯彻落实中央第三个“一号文件”的时候,县委主要领导突然找我谈话,派我到杏峪公社任党委书记,要求第二天到任。带着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的任务,我便仓促上任了。杏峪在沁水属中等乡镇,全乡15个行政村,124个自然庄,二十多万亩总面积,一万多人、二万多亩土地。上任的第五天便深入中界大队调查,解决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拼凑万斤粮“专业户”的问题。中界村土地条件相对较好,是一个产粮大村,在“农业学大寨”中是全县的先进大队。当时中央政策鼓励发展“专业户”、“重点户”,为了培养粮食专业户,在上届公社领导的支持下,这个村在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人为地“垒大户”,把占全村25%的土地承包给9个“万斤粮专业户”,户均50亩耕地,而多数户分到的土地只有12亩。经过两年实践,这9个专业户,由于劳力少、资金困难、投入不足,又缺少农业机械,靠一家一户的农家肥,根本顾不过来,只能粗放经营。结果年底核产只完成承包指标的60%左右,没有增产,反而减产。而分地少的多数农户觉得分地少了吃亏,意见很大。老百姓听说我是从县委农工部派下来的干部,懂农村政策,便找我反映情况。当时我认为,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下,搞粮食专业户,时机根本不成熟,是弄虚作假的形式主义,必须坚决纠正。我在这个村住了两天,和村干部、群众座谈商量,经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我们把这9户承包的450多亩土地平均补给分地少的户。在当时培养“专业户”、“重点户”的风头上作出这样的处理,又要得罪上届公社领导,真还需要一点勇气。解决这个村的问题,得到群众赞扬,对全乡影响很大,进一步推动了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工作。
    1984年农村改革还发生两件大事,一是六月份正式废除人民公社体制,把公社改为乡政府。二是把社队企业更名为乡镇企业。这一年,中央提出“有水快流”方针,乡镇企业从此快速发展。
    1985年1月中央发了第四个一号文件——《关于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取消了三十多年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对粮食、棉花等少数重要产品采取国家计划合同收购的新政策。广大农民真正有了经营自主权,“什么赚钱种什么”。1986年的第五个“一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步署》,主要是进一步肯定农村改革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强调必须继续贯彻执行。
    从1982年到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发了五个“一号文件”,深受农民欢迎,农民吃了“定心丸”。对推动农村改革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农村经济进入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
    1987年因工作需要我被调到市委农工部,一干就是15年,这期间,主要分管农村政策调查研究、农村小康建设、扶贫开发、村务公开等方面的工作,亲自操作并参与领导全市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工作。
    1998年1月份中央和国务院发了一个《关于1998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提出当前重点要落实好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减轻农民负担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的三项政策。要求全国农村“第一轮承包到期的地方,都要无条件地延长30年不变。”同年10月中央召开十五届三中全会,专题讨论农村工作,并作出《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继十一届四中全会、十三届八中全会之后,中央全会第三次作出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决定》总结了农村改革二十年的基本经验,制定了到2010年跨世纪目标和十条方针,以及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要求“抓紧制定土地关系长期不变的法律法规,赋于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对于违背政策缩短土地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多留机动地、提高承包费等错误做法,必须坚决纠正”。“土地的合理使用权的流转,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要切实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使之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按照中央和省委的安排部署,晋城市“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土地延包工作,1998年初市委在全市农村工作会上作出安排,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此项工作。全市延包工作一直持续到1999年的上半年,用了一年半的时间,才基本完成全市的土地延包任务。截止1999年5月底全市有2156个村签定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并以县政府的名义颁发了《土地经营权证书》,占到全市行政村总数的88%,至此,仍有291个村没有开展土地延包工作,占全市行政村的12%。根据我市土地延包工作的实践,针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我撰写了一篇题为《正确理解和把握土地延包中的几个问题》的文章,对“再延长三十年”的认识问题,对“大稳定、小调整”的把握问题,对“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理解问题,对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问题,对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证书作用的认识问题,对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其它各种具体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回答。市委《简报》、市政府《政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组主办的《山西农村》等刊物先后转发登载,对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全市土地经营权从“一年一定或几年一定”到“一定十五年不变”,又到“再延长三十年”,经过二十年的实践,到1999年底完善和稳定土地经营权的工作告一段落。
    土地制度改革仍在引深
    2002年以后,组织上安排我到市委政策研究室工作,虽然进入“半退休”状态,但我一直关注着农村改革的进程。
    面对全国农民增收速度逐年放缓,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城乡差距、工农差距逐年拉大的严峻现实,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央对农村的政策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农村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中央对农村出台的政策不再是空话,拿出的是实际行动,是“真金白银”。人们戏称的“三农”,即“口头农业、会议农业、文件农业”的说法逐步消失。特别是从2004年到2008年近五年间,中央又连续发出了新世纪以来的五个“一号文件”,今年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又作出《关于推进农村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中央以全会的名义第四次作出的关于农村工作《决定》。这一连串的大动作,这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使八亿农民又看到新的希望。
    2004年中央发出了新世纪的第一个“一号文件”——《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公布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两减免”、“三补贴”政策,对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逐年予以减免,对粮食、良种推广和购置农机具实行补贴,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含金量最高的一个文件。2005年第二个“一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能力若干政策意见》,提出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强化和稳定各项支持农业的政策。2006年第三个“一号文件”——《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二十字方针,对新农村建设进行战略部署,标志着国家明确地把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转移到农村。就在这一年,延续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宣告终结。资料记载,2005年全国支农资金超过三千亿,比2002年增长50%。国家对晋城市的粮食补贴金额逐年增加,由2004年的1680万元增加到2007年的6700多万元,2008年将达到1.58亿元。2007年第四个“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发展现代农业是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2008年第五个“一号文件”——《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推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强调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着力构建“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这五个“一号文件“,进一步推动了农村的改革和发展,为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专题讨论农村工作,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制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奠定了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
    30年前,安徽凤阳小岗村18户农民“包产到户”的“盟约”,燃起了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燎原之势。30年后,小岗村2000亩土地的60%出现出租、入股等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一家一户经营的土地被集中起来发展蘑菇、花卉、葡萄等规模种植和规模养殖,新兴合作化组织的兴起,又一次点燃了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希望之火。
    30年前,中国波澜壮阔的改革从农村开始,30年后,农村改革发展再一次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启航。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认真总结三十年来农村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到2020年农村工作的目标,对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出战略性的安排部署。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战略任务,把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作为基本方向,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作为起“基石”作用的土地政策又出台改革的新举措。《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长久不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决定》把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从“长期稳定”变为“长久不变”,文字表述的重大改动,包含着深刻的内涵。
    农村土地制度究竟如何进一步改革,实际上近几年理论界一直在争论。有专家提出“耕地私有化”;有专家提出农民土地承包权要“物权化”,以保障农民拥有真正的土地财产权;有专家提出“永包制”,把土地承包权固定下来,使农民的承包地变成一种“准私有土地”。这些积极的想法实际上得到了中央的认可和采纳。《决定》明确地宣布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永远不变了,只要不改变土地的用途,自己享有充分的选择权,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权可以转让,可以抵押,可以继承。土地使用权让农民“长久不变”地占有下去,并有权处置自己的承包土地,实际上土地集体所有制也就成为虚无。2008年6月8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实际上就是改革农村生产关系的破冰之举。《意见》中虽然没有提林权农民家庭所有制,但几个要件明确告诉我们,林权所有制已经接近农民家庭所有制了。比如:林地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满,可以依法继续承包;承包人有处置权,可依法对拥有林地的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开发利用。实际上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在林地上的拓展和延伸。土地承包期“长久不变”,同林权制度改革一样,实际上“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地权稳,则天下稳”农民真正吃上了“长久定心丸”。
    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部署,进一步完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意义特别重大,面临很多问题,需要市委、市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好这项大政策。首先,要对农民承包土地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解决好一些地方历年遗留下来的问题。比如,对一些村予留“机动地”要一律取消,把剩余的“集体经营”的耕地全部分给农民;山区农村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作为退耕还林还草土地,可按林地承包给农民;凡搞了“两田制”的村,要按政策规定认真纠正。二是在认真解决好遗留问题的基础上,以县政府名义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三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市场,为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移土地经营权搞好服务。四是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制定永久基本农田,把“耕地红线”落实到村,确定到地块。五是加强土地管理执法力度,对改变土地用途,“以租代征”、“少批多占”、“先占后批”、“先占后补”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六是出台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征收农村土地,要依法足额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七是制定好地方性法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实践永无止境,改革没有尽头。中国农村将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与深化,必然会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繁荣,加快城乡一体化的进程。(晋城市产业发展促进会   霍沫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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