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万刚


机关单位对联 2019-07-06 22:52:15 机关单位对联
[摘要]孙万刚篇(一):孙万刚从死刑改判无罪案件调查“有罪判刑,无罪放人”,说起来清清楚楚,做起来可真不是那么容易。“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法开宗明义的这八个字要落到实处,需要公、检、法三家机关共同努力,同时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公、检、法在办案中的分工,就好像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送饭的,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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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刚篇(一):孙万刚从死刑改判无罪案件调查


 
“有罪判刑,无罪放人”,说起来清清楚楚,做起来可真不是那么容易。“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法开宗明义的这八个字要落到实处,需要公、检、法三家机关共同努力,同时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公、检、法在办案中的分工,就好像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送饭的,而法院是吃饭的,每一道环节都马虎不得,当送来的饭是夹生时,法官应鼓起勇气退回去。如果迫于压力接下来,风险也就到了自己这儿。
法官在判案时面对社会环境和社会舆论往往顾虑重重,因此才会采用变通的手法判“死缓”,等将来的某一天条件成熟时再说其他。所以一种先进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的真正落实有赖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其中媒体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扑朔迷离的案情
一波三折的案件
29岁的孙万刚是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原云南省财贸学院学生。1996年至1998年,他因涉嫌强奸、杀人,被一审、二审法院先后判处死刑和死缓。今年1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以证据不足宣告孙万刚无罪。
孙万刚一夜之间出了名。“大学生从死刑到无罪”,“沉冤八年一朝清”,云南地方媒体和一些中央级媒体纷纷以大篇幅对此进行了报道。此事也引起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强烈关注。
孙万刚一案改判的真相到底如何?根据媒体报道,8年前对孙万刚的判刑过程就比较曲折:先是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昭通市中级法院经过重新审理,仍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万刚死刑,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又改判孙万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从表面上看,法院8年前对于孙万刚一案的判决是持谨慎态度或者说是有些犹豫的。那么,既然发现证据有瑕疵为何当时不能宣布无罪放人?一些媒体报道说孙万刚一案的改判是检察机关监督的结果,那么作为公诉人的检察机关当年在证据有疑点的情况下,为何坚持向法院起诉?孙万刚真的是无辜被冤枉了,还是仅仅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受刑?有刑讯逼供的情节吗?
带着这些疑问,4月下旬,记者先后赶到昆明市、昭通市和巧家县,采访了云南省三级公、检、法机关的负责人和此案当年的承办人,也采访到了孙万刚本人和他的家人,以及被害人陈兴会的父亲。在采访调查之后记者感到,抛开本案“真相”不谈——事实上“真相”可能永远无法“还原”——这一案件背后所揭示出的司法机关司法理念的转变,以及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公众舆论对于司法机关的巨大影响,是更值得我们关注的话题。
“有罪判刑,无罪放人”,说起来清清楚楚,做起来可真不是那么容易。“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法开宗明义的这八个字要落到实处,需要公、检、法三家机关共同努力,切实负起自己的职责,同时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让我们先以当年办案民警、现任巧家县公安局副局长罗其铭提供的材料回顾案件经过:
1996年1月3日下午6时许,巧家县一中学生打电话报称,巧家县丝厂附近发现一女尸。接报后,巧家县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到现场。经查找尸源,证实死者系就读于云南省财贸学院的学生陈兴会(22岁,巧家县大寨乡人)。死者的左乳房等器官被割走,作案手段极其残忍。
巧家县公安局很快成立专案组,调查走访时了解到:1月2日晚陈兴会曾和其男友孙万刚在一起。办案民警在盘问时发现,孙万刚对案发时的活动情况陈述自相矛盾,且行为反常。公安机关将孙万刚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并最终认定其就是杀害陈兴会的凶手。主要依据是:一是血型鉴定。孙万刚本人是“B”型血型,而从孙万刚的衣裤以及其睡过的床单、被子、线毯上检出与被害人陈兴会一致的“AB”型人血,而孙万刚无法说清血的来源;二是孙万刚具备作案的时间和空间条件。根据尸体检验确定陈兴会的死亡时间是1月2日晚9时左右,而根据调查证实,孙万刚和陈兴会于当晚8时20分左右从孙万刚的姐姐家离开并到过现场。晚10时20分左右,孙万刚一人到同学曹先亮家住宿。这期间的两个小时,孙万刚的活动无他人证实;三是孙万刚的4次有罪供述中对作案过程的活动范围及路线的供述与现场勘查及其现场指认的情况基本吻合,对杀人、切割尸体等的过程、方法手段的供述与尸检结果基本吻合。
孙万刚在接受采访时则对案情有着完全不同的表述。他说,当晚与女友陈兴会在草地上拥抱、聊天时,被人用东西将头砸昏,醒来时发现一自称是派出所里的黑衣人在与陈兴会谈话,并拿刀威胁让他快离开。他自己因性格胆小懦弱,又怕报案给女友名声带来不好影响,加上当时头脑混乱,所以既没有到公安局报案,也没有到百米之外的姐姐家喊人,而是跑到了两公里以外的同学家,希望同学帮忙。
孙万刚说,他在派出所里受到长时间的审讯和折磨,没有水喝,没有饭吃,也不让睡觉,他之所以作了有罪供述,完全是刑讯逼供和诱供的结果。
后来,孙万刚陆续被公安机关收审、刑事拘留,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经移送起诉和提起公诉等各个环节,到了法院;又经法院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一审、二审等几经周折,1998年11月12日,云南省高级法院以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孙万刚随之被送到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从进监狱开始,8年来,孙万刚以及他的家人从未停止过申诉。直到2003年,他的申诉终于有了结果。
有错必纠,公检法各自承担责任
办案粗糙,孙万刚案教训深刻
孙万刚一案最终改判,是公、检、法三机关密切配合协调的结果。
2002年,巧家县公安破获李茂富系列强奸杀人案。孙万刚的父亲就给省高级法院写信说找到了“真凶”。11月,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郑蜀饶曾对孙父的申诉信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关注此案,与巧家县公安局取得联系。2003年6月,孙万刚本人在家人的帮助下又给省高级高院和省检察院写申诉信。省高级法院院长赵仕杰和董副院长分别作出批示,省高级法院立案庭向昭通市中级法院调卷,得知卷宗已被省检察院调走。
与此同时,省检察院接到孙万刚的申诉后,于6月正式立案复查,办案人员两次到巧家县,了解到很多情况,认为此案应启动再审程序。2003年9月18日,省高级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此案;同一天,省检察院发出再审建议书;9月28日,省高级法院正式立案启动再审程序。
据了解,再审改判主要因为证据方面有如下疑点: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血型不具有完全的排他性,换言之,就是从孙万刚衣服上发现的“AB”型血只是与陈兴会的血型相同,在没有作DNA检测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就是陈兴会的血;孙万刚的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相互矛盾,前后不一,且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证据不相吻合;作案工具来源不明、去向不清;孙万刚作案动机、目的不清等。
除了证据方面的原因,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公、检、法三家机关在此案的办案程序方面都存在着法律“硬伤”,这也是导致孙万刚一案改判的直接原因。
侦查阶段,孙万刚作的其中一份重要有罪供述,是巧家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代他签的字。公安局的解释是农村很多当事人不识字,民警顺手代签惯了,认为只要有当事人加盖的手印即可;
审查起诉阶段,由于昭通市到巧家县当时要坐近十个小时的长途车,昭通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竟为了省事而没有到巧家县提讯孙万刚;
审判阶段,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后,昭通市法院(当时是昭通地区法院)再次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成员换了两位,但有一名的承办人没有换。
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公、检、法各机关负责人都坦言,在各自的环节没有把好关,办案粗糙,各家都有应当汲取的深刻教训。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加上孙万刚这起案件,云南省近年来已经出现了3起“由死刑改判无罪”的案件。
第一起是陈金昌抢劫杀人案。一审法院1995年以抢劫罪判处陈死刑,二审云南省高级法院改判死缓。后来公安机关发现作案的真凶,1998年,陈金昌被省高级法院再审宣告无罪。
第二起是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杜培武涉嫌故意杀人案。杜培武的妻子和她的情人在城郊被人在车内枪杀,一审法院1998年判处杜死刑,二审云南省高级法院改判死缓,后来公安局破获了系列杀人案,找到了真凶,2000年云南省高级法院宣告杜培武无罪。
孙万刚一案与前述两起案件相同的是,云南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都采用了疑罪从轻,避免了冤杀,为后来的改判创造了条件。不同的是,前两起案件都是找到了真正的凶手,而孙万刚一案则是在真凶未抓获的情况下,以证据不足放人。
应当说,正是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在办理孙万刚案的再审过程中,云南省三级公、检、法机关都给予了密切的配合。
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
无罪判决体现司法理念转变
孙万刚案发生在我国新刑法和刑诉法修改之前后,新的“两法”确立了很多新的司法理念,比如“疑罪从无”原则,而之前的习惯性做法是“疑罪从轻”。记者在采访中听到最多的话就是,在事实和证据没有新的变化的情况下,孙万刚从被判死刑到最后宣告无罪,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国家在司法理念上的进步。
云南省检察院政治部主任赵建生说,这个案子如果发生在现在,相信检察机关不会起诉,即使起诉了,法院也会判无罪。司法中有很多对立统一的关系。比如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在有的案件中很难做到兼顾,此时执法者的价值取向就很关键。追求一个方面可能要以牺牲另一方面为代价。过去的价值取向是“不能放纵罪犯”,而现在更强调的是:不能冤枉无辜。赵建生认为,从积极的一面看,此案发生在云南,恰恰说明云南司法观念的进步。
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郑蜀饶说,以前,法院在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都有的情况下,采用“从轻”的做法,确实避免了冤杀,但也使一些无罪的人受到了关押。现在在证据不能确凿的情况下放人,从个案上讲,有可能放纵了罪犯,但从整体司法环境看,体现了法治对人权的高度尊重。就证据采纳而言,与西方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有一种“蟑螂理论”,西方是一桌子菜发现一只蟑螂,整桌菜都倒掉,我们的习惯是倒掉有蟑螂的那盘菜,其他则照吃。
采访中记者还涉及到刑讯逼供这个敏感话题。
云南省检察院在对孙万刚一案的复查结论中说,本案不排除逼供、诱供、指明问供等非法取证的可能。对刑讯逼供这一敏感话题,记者分别采访了各相关部门。
巧家县公安局副局长罗其铭说,“总体来说公安没有刑讯逼供”,但他强调,县城发生如此凶杀大案,公安的压力很大,工作职责要求你尽快破案,确实有“轮番审讯”的情况。“为什么不可以轮番审讯?这是我们的工作啊。不是要你来睡大觉,我们是在破案呐。”罗其铭强调,当时孙万刚交代一项他们就去排查一项,直到所有证据让孙万刚不能抵赖为止。
昭通市法院此案当时的承办法官秦明坤说,在刑事案件中,很多被告人都称刑讯逼供,对此法官除了用肉眼查看,以及公安机关的证据,并没有其他的办法辨别。而根据沿用下来的办案理念,往往会倾向于相信公安、检察机关,这是没有办法的事,也是实践中令法官头痛的难题。
法官:夹生饭要有勇气退回去
现代司法理念需要全社会理解
在采访中,各级法院的法官都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将刑事案件办成铁案,是公、检、法三机关的共同职责,同时还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的理解与支持。
昭通市中级法院院长杨为栋8年前并不在昭通工作,但谈到这个案件他还是有一肚子话想对记者说。
杨为栋说,法院院长主持审委会时最怕遇到的就是这类重大疑难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是有罪的证据很多,但又难以形成证据锁链,在当时的司法理念下,确实很棘手。另一方面,社会指责法院打击不力,法院背黑锅的也是这类案件。昭通市中级法院2003年宣布了3起无罪案件,都是在顶着极大压力的情况下宣判的。地方党委现在比较开明,也尊重法院判决,但是一些老百姓或者人大代表就会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对法院工作有意见。
杨为栋说,法院是处理刑事案件的最后一道工序,如果公安侦查、检察起诉阶段不严格把关,所有的矛盾都会集中到法院,法官不可能个个案件都向党委、人大和老百姓解释,再加上少数司法人员腐败现象等负面东西的影响也存在,法官要建立强有力的内心确定是非常不容易的。因此,刑事审判中真正树立“疑罪从无”,还要社会方方面面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高憬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于“疑罪从无”要有全面的理解。疑罪从无并不完全排除疑罪从轻。比如经济犯罪中的贪污和挪用公款很近似,证据不足时,就可以就低不就高,认定挪用而不认贪污;再比如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证据不足时就宁愿定故意伤害致死。比如死刑案件涉及人命,当现有证据能定罪,但有瑕疵时,就可以作为疑罪处理,这是合法的。
高憬宏比喻说,公、检、法在办案中的分工,就好像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送饭的,而法院是吃饭的,每一道环节都马虎不得,当送来的饭是夹生时,法官应鼓起勇气退回去。如果迫于压力接下来,风险也就到了自己这儿。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南英认为,孙万刚一案的改判首先体现了一种进步,意义很大。现在更重要的是如何汲取教训,防止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一方面,对于孙万刚一案今天法院可以做出无罪判决,为何当时不敢?另一方面,应当认识到,此类问题到今天也远没有解决,并不是所有的下级法院在现实的环境下都能够轻松地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宣布无罪。
南英强调,一种先进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观念,一方面法官要自觉地、融会贯通地运用它,但另一方面也要敢于严肃执法。因为法官在判案时面对社会环境和社会舆论往往顾虑重重,因此才会采用变通的手法判“死缓”,等将来的某一天条件成熟时再说其他。所以一种先进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的真正落实有赖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其中媒体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俗话说“媒体杀人”就是指的这个道理。
南英说,“疑罪从无,无罪放人”是审判机关一种理想的追求。在具体到个案时,并不是简单地一刀切,特别是在有罪证据不能排除的情况下,更要慎重。而且由于每人的认识标准不同,“疑”的程度完全由法官自身来掌握,没有量化的标准。南英透露说,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正着手研究有关证据方面的立法,相信这一法律的出台将会对法院判案带来积极的影响。(人民法院报 记者刘岚 茶萤)
中国法院网 2004年05月13日

孙万刚篇(二):"孙万刚冤案"平反 8年冤狱换来16万国家赔偿


感谢感谢,感谢人民法院、感谢国家的法律,感谢媒体长期的报道和关心……”近日下午,当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财务处拿到自己8年冤狱的165608.73元国家赔偿的现金支票时,孙万刚双手战栗,除了一连串的“感谢”之外,就哽咽着什么都说不出来了。
  图片:拿到国家赔偿后走出云南省高院,孙万刚百感交集。《生活新报》/供图  至此,在全国范围内引起极大轰动的“孙万刚冤案”,总算以受害人的最终获赔而宣告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今年2月20日,云南某媒体对云南财贸学院学生孙万刚因女友被人残忍杀害而蒙受不白之冤,三次被判死刑(包括一次死缓)的8年“冤狱生涯”进行了独家报道。该报道迅速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中央电视台、上海东方卫视、新华社、《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新民周刊》等数十家著名媒体记者纷纷进行了相关的采访报道。该案也受到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部门及领导的高度重视,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2003年的四大挂牌督办要案之一。  2004年5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了《赔偿决定书》,赔偿书明确:孙万刚自1996年1月3日被收容审查,至2004年重获自由,共被错误关押2961天。根据《国家赔偿法》,享有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按照2003年全国在岗工人日平均工资计算,共应获得165608.73元人民币赔偿。  10月22日15时,在《生活新报》记者及其辩护人刘胡乐的助手朱燕铭律师的陪同下,孙万刚来到云南省高院财务处。从财务处手中接过现金支票时,孙万刚的表情非常复杂,双手战栗。走出法院时,尽管有记者等人陪同,他还是很担心地用双手把装着支票的信封捧在面前,还不住地左右张望,似乎害怕有人来抢。出于安全的考虑,于是,记者又陪他一起来到省高院的开户行建设银行正义路支行。拿着属于自己的建行龙卡和存折,孙万刚眼含泪水,有点不知所措。  孙万刚说,这个钱一分都不属于自己,他会全部交给父母,因为家里为了给他平反冤案,早已经债台高筑。相比于父母家人为自己遭受的这8年精神伤害,这些钱实在微不足道。  新闻背景:孙万刚三次被判死  1996年1月2日晚,云南省财贸学院陈兴会被人残忍杀害并分尸,其同学和男友孙万刚被认定为惟一的嫌疑人。一审的昭通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1996年1月2日晚上8时30分左右,孙万刚将陈兴会骗到巧家县城郊红卫山的一处草坪,对其实施奸淫。尔后,因陈声称要报警,孙便动了杀人灭口之念。他杀死陈后,又用刀子刺入其左乳房,形成一道锐器贯通伤,还刺伤左眼,致使左眼球破裂。最后,还用刀切割陈的左乳房、外阴、会阴肛门部,进行分尸……  根据以上“事实”,孙万刚三次被判决死刑(包括一次死缓)。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宣告孙万刚无罪!

孙万刚篇(三):当代刑事错案之九  云南孙万刚“奸杀分尸”被判死缓


1996年1月2日晚,22岁的陈兴会(当时是云南财贸学院会计专业二年级学生,巧家籍)在巧家县城郊红卫山一块草地上遭人奸淫后被勒昏,被刀割开颈部死亡。她的左眼、右乳房及腹部各有一处刀伤,左乳房、阴部、肛门被割下,盆腔里塞有泥土,右裤腿上有擦拭泥土的痕迹。   1月3日,21岁的孙万刚(当时是云南财贸学院计算机专业一年级学生,巧家籍)被收容审查。  1996年9月20日,孙万刚因涉嫌强奸、杀害女友陈兴会,被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法院查明“犯罪事实”如下:1996年1月2日晚上8时30分左右,孙万刚将陈兴会骗到巧家县城郊红卫山的一处草坪,对其实施奸淫。尔后,因陈声称要报警,孙便其了杀人灭口之念。他先用陈的挎包带勒住其颈部,使其昏倒,再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割其颈部,致使陈开放性颈外伤失学死亡。然后,又用刀子刺入其左乳房,形成一道锐器贯通伤,还刺伤左眼,致使左眼球破裂。最后,还用刀切割陈的左乳房、外阴、会阴肛门部,进行分尸……    孙万刚不服判决,立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8年5月,昭通中院维持原判,判处孙万刚死刑。孙再次上诉至高院。1998年11月,云南省高院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同时却“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而撤销原判,改判孙万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孙及家人此后不断申诉。孙最早的申诉材料是用血写成的。那是1996年他在巧家看守所里受完审讯——两次供认自己杀了人、伤势初愈、勉强能扶着墙上厕所之后。他咬破了自己的手指,“想用血来感动他们,希望有人来过问。”血书寄出,没有回音。  一审时,根据法医对陈兴会尸体的鉴定,体内体外都没有发现精斑,孙万刚的强奸罪不能成立,但杀人罪成立,孙被判死刑。在3天的上诉时限里,他三天三夜没有合过眼。    孙万刚的父亲孙伯新坚定地说:“我们当时就分析,根据历来的特点,我这个娃娃,绝对不会做这个事。”孙伯新是当地黎明小学的高级教师,曾担任过校长,他说,孙万刚从小胆子比较小,遇到大事总要先问过父母,而公安侦破过程中的种种疑点更坚定了他的判断——警方在现场找到过既不是陈兴会也不是孙万刚身上脱落的有机玻璃纽扣和皮带扣,这一证据证明当时有第三人在现场;此外,杀害陈兴会的那把刀和被割下的器官始终没有找到。孙万刚在申诉状中说,为了招认这些实在说不出丢弃地点的东西,他没少遭罪。    至于控方指出的杀人动机——“孙万刚在昆明读书期间,向同学借350元给女友陈兴会。1996年1月2日,同学催还借款,孙于当晚将陈骗至城郊草地上进行奸淫,并切割其颈部致死”,律师在调查后也认为不能成立——孙家的经济情况是:穷,但在当地还算过得去。巧家是昭通市(地级市,含11个县)最贫困的两个县之一,当地农民以种植甘蔗为主。在上山去往孙家的路上,石灰刷就的标语“要想日子过得好,快种甘蔗把钱找”赫然在目。但靠种甘蔗致富并非那样容易,孙家年产甘蔗20吨左右,在当地属于低产户。每公斤甘蔗的收购价是0.14元,刨去各种开支和吃用,每个劳动力一年下来只能挣150元。孙家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孙伯新的教师工资,他原先月入1400余元,孙万刚入狱后涨到1512元。孙家负担得起一个自费去省城读书的大学生,孙伯新记得,那一年的学费是3800元。孙万刚说,当时如果问家里要,这350元是拿得出的。    孙万刚的父亲孙伯新不断向有关部门邮寄申诉材料,寄材料的范围后来扩大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律研究中心,悉数都寄,每月都寄。邮费很贵,每个包裹要30多元,一次就是几百元。因为家中无力供读,孙万刚的弟妹没能念完初中,都回家务农。捉襟见肘时,孙伯新卖了耕牛,得款2700元;再后来,向亲戚朋友借钱,至孙万刚释放时,孙家背债5万余元。    2003年8月,该案被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大督办案件之一。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证据不足”,最终认定孙万刚无罪。  2004年2月10日,深夜,29岁的孙万刚光着脑袋、扛着一个纸板箱走出云南省第四监狱(位于曲靖市沾益县)。纸板箱里有一支钢笔、自制的笔记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几本书、厚厚一叠父亲的来信,以及几十公斤的申诉材料——这是寄剩下的,而且,再也不用往外寄了。除了从监狱小卖部要来的这个纸箱和一身衣服,孙万刚什么都没带。同监室的另外十一个犯人在接收完他留下的生活用品之后,没有忘记祝福:“出去把身体养好,陪陪老人,有事多跟律师联系。”    2004年2月16日,孙依法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孙说:“从心里来讲,不管赔多少钱,我和家人都不会满意。但从法律上,我们比较无奈。”    2004年5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了《赔偿决定书》,赔偿书明确:孙万刚共被错误关押2961天。根据《国家赔偿法》,享有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按照2003年全国在岗工人日平均工资计算,共应获得165608.73元人民币赔偿。当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财务处拿到自己8年冤狱的165608.73元国家赔偿的现金支票时,孙万刚双手战栗。至此,在全国范围内引起极大轰动的“孙万刚冤案”宣告有了一个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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