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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招商引资政府奖励政策]国务院发文地方政府可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7-01-19
中诚盈禾
税醒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
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全球跨国投资和产业转移呈现新趋势,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互利共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一)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支持外资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海外人才在华创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
(二)服务业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制造业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根据对等原则,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华创业发展。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多次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依法依规提供便利。(科技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八)各部门制定外资政策,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应公开征求意见,重要事项要报请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有关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高标准制修订的透明度和开放度。推进标准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强化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国家标准委牵头)
(十一)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财政部牵头)
(十二)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建设,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分中心。(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
(十五)各地区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扩大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向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支持产业转移与加工贸易的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申请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异地转移接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国土资源部牵头)
(十八)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允许外资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促进资金双向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改进企业外汇管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便利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管理程序。推进审批环节并联办理,缩短海关登记、申领发票等环节办理时间。加大电子政务建设力度,推行一口受理、限时办结、进度可查询,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在更大范围推广复制经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密切协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结合各项政策措施实施,大力创造更加开放、便利、透明的营商环境,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稳定外商投资规模和速度,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着力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国务院
2017年1月12日
篇二:[招商引资政府奖励政策]四川省政府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川府发〔2017〕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4日
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深入推进投资便利化改革,进一步提高吸引外资和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省新一轮高水平全方位对外开放,努力走在西部全面开发开放最前列,全面建设内陆开放战略高地,打造西部投资首选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重点,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
(一)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抢抓四川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建设机遇,以推进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天府新区建设为契机,持续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落实国家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政策,营造吸引境外和省外资金、技术、人才良好环境,积极承接境外和省外产业转移,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外来资金参与四川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参与推进科技创新、金融创新、开放创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着力促进产业引领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成长型产业、新兴先导型服务业、特色优势产业等优质项目来川落户,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和高端产业集群。(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金融工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参与“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政策措施。更加注重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及生产性服务业等配套产业沿链招商,改造升级传统产业。重点支持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与燃机、高效发电和核技术应用、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轨道交通装备、节能环保装备和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设备、农机装备、油气钻采及海洋工程装备等我省先进制造产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四)鼓励发展高端服务业。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不同形式参与投资金融、保险、证券、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鼓励外来投资企业投资物流、旅游、会展、电子商务、会计审计、建筑设计、知识产权、评级服务、电子信息、服务外包,以及“互联网 ”医疗、康养等领域。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限、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完善内外资企业在建筑、医疗、教育等领域的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审核规程。(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扩大外商投资鼓励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在川投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四川部分中增加石墨的高端应用和精深加工,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及制造,环保设备制造及解决方案应用,TFT—LCD、OLED等平板显示屏、显示屏材料制造,卫生咨询、健康管理等医疗信息服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中心和大宗商品进出口分拨中心建设等产业。(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标准制定。对参与政府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按规定奖励。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各种形式的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建立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补助。(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开放外商投资市场空间。加快我省签订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议进程,扩大政府采购开放领域。定期公开发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参与我省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农林和社会事业等领域项目建设运营,包括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环境保护等。严禁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排斥性条款或通过设定附加条件变相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置门槛。有序吸收外商投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领域,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各级国有企业参与多种形式的国际资本和技术合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国资委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对外开放平台建设。加快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天府新区、绵阳科技城等开放平台建设,赋予更加充分的试验权和自主权,建立完善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的政策支持体系和管理体制,形成一批可复制的吸引外来资金经验在省内推广。发挥开发区排头兵作用,支持投资我省重点产业的企业优先入驻开发区。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各市(州)、县(市、区)可按本级权限提高开发区增加的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地方税收)留存额度,用于扶持开发区建设和产业发展。支持引资成效好、开放程度高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扩区、调区和升级,并优先推荐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快中德、中法、中韩、中意、新川、国际生物城等国别产业合作园区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建设国别产业合作园区。加快临空临港经济示范区建设。积极支持有条件地区申报设立开放口岸,支持进口特殊商品指定口岸建设,扩大成都航空口岸服务能力,推动青白江中欧班列(成都)铁路场站有序对外开放。(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科技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投资促进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政府口岸物流办、成都海关、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力度,强化招商引资政策支持
(九)加强重大引资项目财政支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设立适度规模的专项资金(基金),建立完善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平台作用,采取投资入股、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研发补助、设备补贴、物流补贴、培训资助、社保补贴、租金补贴、厂房代建、贡献奖励、人才奖励等方式,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予以支持。省级财政建立对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激励奖补机制,通过整合部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适当新增安排增量资金,对投资促进工作,特别是推动重点项目落地落实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方政府给予奖补。对投资规模特别大、影响特别深远、贡献特别高的符合规划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支持政策,报省政府审定后给予支持。用好用活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指导市县加快项目储备和筛选,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模式促进资本招商。(财政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省政府口岸物流办、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引资项目用地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省级重点推进项目所需用地计划省级配套70%、地方配套30%。对于符合产业规划的重大生产性引进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差别化年期出让等供应措施。对外来资本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创新开发区用地方式。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适当下调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土地可按不同功能用途混合利用,按规定允许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兼容多种功能。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或改造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依法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严格落实国家有关促进西部大开发、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可根据重大引资项目对经济社会的新增贡献给予一定奖补。按国家规定上限执行我省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将符合政策规定的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符合条件的研发设备依法享受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减免。政府部门涉企收费实行清单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项政策。对引进的重大项目及创新型项目,可对城镇建设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补助。清理规范金融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融资过程中的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对困难企业实施养老保险缓缴及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完善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征收管理工作。(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工作局、四川证监局、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省总工会、省残联、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降低生产要素和物流成本。加大对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以及重点地区、重点园区电价支持力度,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将符合条件的在川投资企业纳入全省直购电、丰水期富余电等政策实施范围。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拓宽天然气供应渠道,创造条件推进天然气大用户、工业园区企业用气由“转供”改“直供”。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需求,各级政府可给予价格补贴。规范交通运输收费,建立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工程、服务质量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实行铁路等货物运价优惠政策。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产业企业进行适当物流补助,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充分利用成都国际航空港、中欧班列(成都)拓展境外市场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牵头,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省能源局、成都铁路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拓宽境内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运用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对符合条件的在川投资企业通过股权、债权、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融资给予贴息、奖补。加大金融机构对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授信和审贷模式,探索并购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新模式,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适当延长授信期限,设置更加灵活的还款方式和法律许可前提下的多种担保方式。(省金融工作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四川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鼓励跨境融资。落实统一的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举措,提高企业跨境融资的自主性和境外资金利用效率。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参与四川外债管理改革试点。允许内保外贷项下外汇资金调回境内使用。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市场发行债券,对于非金融企业从境外发债调回四川使用的,省级财政可按相关规定给予贴息。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上市,对首发上市融资的,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牵头,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工作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四川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扩能。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同等纳入全省各类产业投资引导资金(基金)支持范围。鼓励跨国公司在川设立制造基地、区域总部、研发机构、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在川注册及迁入四川以投资性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跨国公司,注册地政府可给予开办资助。各地可根据外商投资制造业重大项目对经济社会的贡献给予一定奖补,对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融资租赁等先进服务业项目可免费或低租金提供办公用房。鼓励已落户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扩大产能,对外商投资企业增加资本金或利润再投资的,可根据对经济社会的贡献给予一定奖补。(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紧缺人才。大力实施四川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天府高端引智计划”“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四川计划”“企业博士集聚计划”等引才引智工程,深化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在川高校符合我省产业发展需要的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川就业试点。深入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养计划。落实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直接折算为技术股份。对企业申报的高层次人才按规定给予奖励补助。对回国工作、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优先纳入四川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范围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殊支持政策,为其在住房、医疗、子女上学等方面提供便利。(省人才办、科技厅牵头,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服务,促进投资便利化
(十八)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大力推广“互联网 政务服务”,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机构,开展全程免费代办。开展百县千企外商投资服务活动。依法保障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坚决查处各种侵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凡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的优惠政策必须全面落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政府承诺和已签协议必须全面兑现。(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外商投资备案实行属地化管理,除跨区域或需省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市(州)、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除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须报国家外,其余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施备案管理。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并购审批流程。积极争取扩大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授权地区范围,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简化外商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手续,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1年内可多次使用。(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工商局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加快电子口岸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步伐,实现信息技术互联共享,开展国际合作对接。对参与“惠民购物全川行动”“川货全国行”“万企出国门”三大活动的外来投资企业按规定给予补助。实施四川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政策措施,推广运用在川投资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打破国内和国外品牌限制,在政府性投资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四川造优质产品,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和民间机构采购、使用四川造产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都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加强与有关政府组织和专业社团、行业协会、国际商协会等机构的合作,发挥外国驻蓉领馆、国际友城、友好合作关系作用,挖掘海外华商侨商资源。鼓励市场化投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社会引资人引进产业项目,各地可制定奖励办法,根据引进项目的类型和到位资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在境外主要投资来源国家(地区)增设商务代表处、投资促进代表处或聘请投资促进代表,支持各地开展委托招商。建立“一带一路”经济联络基地。支持公务人员在境外主要投资来源国家(地区)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对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海外招商、商务谈判活动出国经费给予优先支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省外事侨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省贸促会、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优化外汇管理服务。鼓励在川投资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改进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正常利润汇出不受限制。(人行成都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牵头)
(二十三)实施出入境便利措施。来川从事投资、创新创业或商业贸易考察的外国人以及外籍高层次人才,可在抵达成都口岸后直接申请落地签证入境。重大外资项目的外方代表、外籍高层次人才以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可申请5年以内长期多次往返签证或居留许可。对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可签发3—5年有效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建立完善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身份转换机制,为外籍投资、创新创业人员和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四、完善举措,严格知识产权保护
(二十四)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体系。依法依规严格保护来川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和维权援助“互联网 ”新体系。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开展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海关的保护协作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处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充分发挥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作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快审机制,保障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统一、裁判标准明确。(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法院、公安厅、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成都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商事权益保障社会化服务。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络,实行执业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发布从业主体“信用红黑名单”,切实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动在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报告。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市场化评估、运营机制,探索建立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目标评估制度,鼓励外来资本投资设立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境内外知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中心,提供仲裁、调解、贸易摩擦预警等服务,强化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功能。(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机制,加强统筹协调
(二十六)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完善省重大引进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和全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的协同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项目引进与落地中的重大问题。吸引外资和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一把手”总负责。各级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产业发展研究,找准产业链关键环节、薄弱环节,制定产业、行业、重点领域发展规划和投资促进方案。建立完善省、市(州)招商引资项目库,统一对外发布。建立统一的对外开放综合信息平台,整合全省对外开放部门和机构资源,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开展全省开放竞争力评价,发布年度评价报告。(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投资促进局、商务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强督促检查。加强政府目标管理对吸引外资和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外资和国内省外资金实际到位情况。省政府对考核排名前1/3的市(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对先进市(州)适当调增土地、能源等要素指标,优先支持开发区扩区、调区和升级。各级政府要加强签约项目落地督查,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承担属地管理职责,抓好项目落地实施。(省投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政府督查室牵头,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完善吸引外资和招商引资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力量配备。加强对外开放工作培训,打造适应形势发展的国际化、专业化工作队伍。探索建立投资促进容错机制,鼓励支持干部大胆创新、勇于担当、激情干事。加大表彰奖励力度,省政府对在吸引外资和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及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表现特别优秀、贡献特别大、成效特别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吸引外资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密切协作。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及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天府新区、绵阳科技城和国家、省级开发区等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比照国内其他地区自主制定吸引外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政策支持。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国家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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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招商引资政府奖励政策]
篇三:[招商引资政府奖励政策]招商官员告政府,谁在胡闹?
海安开发区
政府用财政拨款重奖招商在全国到处可见
此次官员与政府的对簿公堂,将海安经济开发区的“招商提成”政策摆上台面
一个原招商局的副局长,将当地政府告上法庭,这样的对簿公堂几乎让所有人大出意外。不过事情很简单:2011和2012年,时任江苏海安县经济开发区招商产业四局副局长的刘正,分别从浙江引进了总投入1.5亿元和10.8亿元的两个民资项目。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刘正认为自己应获得招商提成累计110万元。而当地政府以其所引进的企业在税收等考核指标未达标,拒绝予以奖励。
不管这些企业是否真的未达标,随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海安经济开发区拿“提成”诱惑官员的招商奖励政策摆上台面。澎湃新闻记者从一份海安经济开发区2011年招商引资考核办法文件上看到,“引进总投资1亿元,且注册5000万元以上的民资项目,奖励引进人10万元”,而该区管委会2012年“双招双引”考核办法的文件中显示,“引进总投资10亿元、且注册3亿元以上的民资项目,奖励引进人100万元”。
这种对招商引资实行奖励的方式在全国到处可见
招商引资热是目前各地发展的共同现象,毕竟要扩大经济总量,寻求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需要招商引资。各地拼手段、拼政策,像海安县经济开发区这样发出招商引资悬赏令当然并非个案。
颁布类似的招商引资“悬赏令”是各地政府的通行做法
以“招商引资奖励”为关键词在互联网上搜索,可以看到,从西部的宁夏、青海到中部的江西、湖北、河南、再到沿海发达省份广东、浙江、江苏等,绝大多数地方都推行了《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对成功引进项目的“功臣”,论功行赏,且奖励额度优厚。有的地方还出台“老板考察牵线奖”,湖北大冶就规定谁能邀请世界500强企业董事长来考察,每人次由当地财政奖励1.2万元。而这些奖励办法不仅是针对社会机构和个人,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也在列。
但这种招商奖励方式却值得商榷
对公职人员发放“招商提成”,让官员既当官又发财,显然不合规定
按招商引资数额的一定比例来奖励有关的党政干部确实是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引资的“高招”之一。如浙江省的一些地方曾规定按引进外资比例的千分之三奖相关官员,即引进外资100万美元,就能获得3000美元的奖励。但这样的奖励不仅有瓜田李下之嫌,更违法。
这个道理很清晰。既然选择了公务员的岗位,拿的是财政支付的稳定工资,就得干一些“劳神费脑“的苦差事,包括引进外来资金,不能让国家和群众重复“支付”。虽然我们不否认公务员工作突出应该奖励,但根据《公务员法》,奖励是以荣誉表彰为主(也是日后升迁的重要砝码),即使予以奖金,从各地的情况来看最多不会超过年工资的45%,绝非动辄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巨款。
根据《公务员法》,“提成”不能算是正当收入
更何况,中纪委早在2001年出台的《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项目按当地政府政策获取奖金等物质性奖励问题如何处理的答复》中明确表示,“为发展地方经济积极作出贡献,是党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义务,不应获取额外报酬”;党政干部“不应适用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项目的物质奖励政策”。换句话说,不管地方政府是否出台了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作为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没有资格和权利拿政策规定的“招商提成”。
即使没有“公权自奖”,高额奖励也多给了与政府有千丝万缕关联的机构或个人
即使政府的高额奖励未将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纳入其中,没有“公权自奖”,但梳理近年来各地奖励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的新闻,不难发现,这些获得高额奖励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大多背景神秘,与相关主管部门有着千丝万缕关联。
往期专题中介绍过简政放权的红利被一些“红顶中介”蚕食,事实上,这些“红顶中介”或“红顶商人”也插足了各地招商引资领域。它们可分为三类:第一种是审批部门直接下属的事业单位或者主管的协会;第二种是原来为政府的机构,后因体制改革变成企业,但仍具有政府的属性;第三种是表面上与政府无关联的市场化机构,实质却由与政府有关系的人控制。如退休领导注册的皮包公司。
不管是哪一类,这些中介机构或中介人都是打着市场旗号、行权力之实,由它们穿针引线的招商引资行为,也并非是在市场机制下的规范严密运作,实现利润最大化。但作为招引的“功臣”,它们会被论功行赏。2010年湖南媒体就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称经长沙市商务局会同市纪委监察室、市财政局严格审查,使18个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嫁”进长沙的招商引资“红娘”们,得到了市政府的奖励,奖金总额为894.466万元。当然,虽然大奖特奖,有关方面并未公布这些招商中介的身份。
更不用说重奖招商的作法还会滋生一系列恶果
尽管招商引资会促进一些地方的经济发展,但这种片面追求政绩和对重赏奖励的做法,会使得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置法律法规、经济结构、市场需求等等条件于不顾,盲目引进项目,乱减税,乱出让,强行征用土地,强制实行拆迁,类似的案例已经屡屡见诸报端。
这种“逼疯式”的招商重数量不重质量,捞到篮子里就是菜,造成了各类资源的浪费、经济结构的失衡、生态环境的恶化,也刺激一些官员冒险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资源,在土地、税收等各方面竞相“优惠”,不惜引进高耗能、重污染项目,甚至弄虚作假,滋生出诸多腐败现象。而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急于求成的心理,也容易被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造成地方政府招商受骗相当普遍。招商变成了“招伤”。
事实上,政府不仅不应重奖招商,还应从招商引资中淡出
招商引资本应该是市场行为,政府不应该直接插手
说到底,地方政府部门重赏招商之风盛行,是因为很多地方把招商引资作为政府工作的第一要务。而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这种重要角色是由特定的历史条件决定的。改革开放初期,市场经济尚未建立,企业不具备独立招商引资的能力,社会中介组织力量也极其微弱,在此情况下,不得不由政府充当招商引资的主体并施以直接的行政干预。可以说没有各级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积极干预,许多地方的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不会有今天这样的成就。
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商引资属于竞争性领域的事务,其商业行为的特质决定了应该交给市场主体按照商业规则和市场规律去运作。各地方政府对于外来投资的相互争夺几乎演化成了各地区之间无序的恶性让利竞赛。政府直接插手具体的经济事务中,越俎代庖地去谈项目、拉投资,既是对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公平竞争机制的干扰,同时也带来了政府职能的扭曲,滋生了腐败等恶果。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的今天,它的消极作用确实也不断显现。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招商引资一般是由商会等民间机构来组织完成的,政府与商会、企业之间的关系非常清楚,决不会越俎代庖,更不会因为招商引资、发展经济而造成监管身份的模糊、错位和丧失。
在中国,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长期以来都理不清
招商重奖之风当刹,还要严惩各种不负责任的政府招商行为
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尹韵公所说,“按目前国情,完全禁止地方政府官员招商并不现实。”但要刹住招商引资的虚假浮夸风,我们并非无能无力。
除了创新官员政绩考核机制,首先可以考虑的做法,是改变地方政府在一级土地市场的垄断供应地位,使官员无法轻易“零成本批地”,毕竟土地出让的审批权,对于地方官员来说,是他们进行招商引资的本钱;还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尽可能多地退出对经济直接参与的领域,重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此外,还要严惩各种不负责任的政府招商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