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机关单位对联 2019-02-22 16:19:55 机关单位对联
[摘要]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共4篇)因工出差伙食费补助市审计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根据现行财经制度,结合审计机关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一、财务审批权限、程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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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工出差伙食费补助

市审计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根据现行财经制度,结合审计机关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财务审批权限、程序

(一)每次(项)一万元以上的开支,需经局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局分管财务领导签批;每次(项)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内的开支,需经局长同意,由局分管财务领导签批;每次(项)在三千元以下的开支,由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局分管财务领导的开支报销由局长签批、副处以上领导的开支报销经局长同意,由局分管财务领导签批。

(二)出差借款、公务借款必须经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能办理。

(三)财务收支由办公室统一审核。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前,应先由各科室分管领导初步审核,再由办公室主任加盖审核章。未按审批权限报批的开支,不得报销。

(四)按规定需经政府统一采购或招标的项目开支,按有关要求办理。

二、费用开支管理办法

(一)程序和手续

1、购置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由各科(室)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购置计划,填写《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购置申报表》,送办公室审核,报局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派员负责统一购买;购置的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须经办公室有关人员验收后统一保管,实行领用登记制度。报销单据由领用科(室)负责人签名证明。

2、购置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提出计划,并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报表》,经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购买。如涉及技术性能强的设备,业务科室协助购买;购置国家控购商品,或需报采购中心购买的,应向有关部门请示,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3、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住宿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市内各区(市、县)的,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出差外市的,须经局长批准;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按局领导签发意见派员参加。因公出差的住宿费(指住宿费本局自理的)必须凭正式发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开支。

4、福利补助。干部职工因遭遇特殊困难,由本人申请福利补助,送办公室审核,报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5、公务接待。

(1)公务接待工作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到热情、卫生、吃饱,一般不得上高档菜和高档酒。

(2) 外来客人由办公室报局长或分管财务副局长同意后,统一由办公室负责接待,有关业务科室配合,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开支标准。干部职工因公出差或在市内工作原则上不得报销接待费用。

6、小车费用。按本局制订的《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二)开支标准

1、因公出差费用。

(1)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交通费报销标准,按汕财行字[1996]10号文规定,乘坐公交车辆因公出差,原则上不准包乘“的士”。市外的市内交通费,每人次不得超过100元;出差市内各县(陆丰市、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每人次不得超

过15元。

(2)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因公出差,一般应住内部招待所或中低档宾馆(不得住高级宾馆)。出差到一般地区:局领导每人每晚 15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晚90元;出差到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的,局领导每人每晚25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晚200元;因特殊情况(如广州交易会期间)单人出差的,住宿费可适当提高至每晚250元以内。因公出差其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的,需要报告理由,经分管财务副局长批准方能报销。

(3)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因公出差按来回实际天数和规定标准给予伙食补助(已报销伙食费用的,不再补贴)。因公出差外市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一般地区30元,特区50元,市区不予补助。

(4)审计工作人员到县(市)及华侨管理区审计或审计调查,往返日每人每天补助30元,工作日每人每天补助15元;到红海湾开发区及红草、马宫、捷胜审计或审计调查,每人每天补助12元。

(5)司机每人每月给予固定出差补贴200元。汕尾市内出差不再补贴;出差外市按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发给补贴。

2、教育培训费用。

(1)参加各类学历教育,须经局长会议研究同意,凭录取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办公室办理备案。毕业时,凭毕业证书、毕业档案,可给予报销学费的40%。

(2)参加审计、会计、经济或从事专业对口的法律、建筑、外语、计算机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后,可以报销考务费用。

(3)属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的任职或岗位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予以报销培训费用。

(4)由局指定参加上级审计机关、党校或有关部门举办的学习班、培训班,按有关部门开具的合法收费收据报销培训费用。

(5)以上各项考试中属局指定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必考的,考试地点设在汕尾市区以外的,可报销往返车费,住宿费按组织考试部门开具的收费收据报销;如属本人自愿参加的有关考试,按第(2)点规定给予报销考务费,其他费用自理。

3、稿件被采用奖励。

为鼓励在职干部职工加强学习,积极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工作研究、论文等,凡在国家、省、市级报刊发表不同内容文章的每篇一次性给予撰写者奖励400元;撰写信息、简报、经验材料、综合报告(不同内容)被市委、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报刊、电台、电视台采用、刊载的,每篇一次性给予撰写者奖励200元;撰写本局审计简报、信息的,每篇一次性给予撰写者奖励50元。

4、节假日及抗击自然灾害等值班补贴标准。白天值班每人每天50元,整晚每人每晚100元;春节期间每人每天100元,一午折半。

5、医疗费用除按医保有关规定执行外,在局预算外资金充裕的情况下,住院医药费个人自负部分按副处及以上人员40%、科级及以下人员30%,凭医保有效凭证审批报销。工作人员伤病,由局领导统一安排探望。不是局里统一安排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三)报销手续

1、报销费用单据应有正式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所有报销凭证的日期、品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单位数据、印章必须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否则,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2、报销费用单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所有报销费用和物品的单据必须注明用途,必要时,须附领用人签章。

3、干部职工一切费用开支,经局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外,必须当月报帐。

三、借款规定

1、因公出差借款。因公出差到外市,凡对方(会议主办方)已负责住宿费的,按实际天数(包括来回)每人每天计借100元;凡住宿费自理的,按会议天数每人每天计借200元;凡因公出差到省外的,按预定出差天数,每人天计借300元;因公出差在市内的,按实际需要酌情计借。

2、原则上私人不得借款。个别工作人员因伤病等特殊原因需临时借用公款的,一般不得超过本人一个月工资额,财会人员要在下月扣回;借款超过1000元以上,借款人应做好还款计划,逾期未还的,由财会人员在工资、补贴中扣还。以前所借公款需由本人作出计划,逐月扣回。

四、财会人员职责

1、财会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和开支标准,认真编好年度预算和决算,加强核算和监督,管好用好资金。对超过标准和手续不完备的,不予结算或报销。

2、会计人员应加强账务管理,及时记账结账,每月编报财务报表;对新购建的固定资产和设备,及时登记造册,健全管理制度;每年年底前对账务、实物进行一次清理核对。

3、出纳员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银行结算和报销制度。银行存款余额每月核对一次,库存现金逐月清结核对,每季度由办公室主任和会计参加,核对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余额,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会计业务水平;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做好会计和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月、季、年度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状况分析,如实反映财务收支结果,提出合理化建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机关财务管理效能。

五、财务公开

(一)本局会计人员应每月将收支情况编制会计报表并列出各项收支的明细表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局长。分管财务副局长应每月一次向局长报告本局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一次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本局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一次向全局干部职工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二)局干部职工对本局公布的财务收支情况有异议时,可由本局工会委员会派出代表进行稽核,并将稽核结果向全局干部、职工公布;对违反财务规定的收支行为由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若财政部门有新规定出台的,则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附: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531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www.shanpow.com_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所在市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www.shanpow.com_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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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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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3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出差伙食补助规定

出差伙食补助规定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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