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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包括哪些]知识产权包括哪几方面?
知识产权包括哪几方面?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由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而来,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随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和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订立而成为世界各国对智力成果权的通用名词。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制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一部分第一条所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中,还包括"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这主要是指工商业经营者所拥有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KNOW-HOW)等商业秘密。此外,该协议还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列为知识产权的范围。 上述内容,是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等,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传统的知识产权可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两类。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九项内容。此外,商业秘密、微生物技术、遗传基因技术等也属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近年来,欧美国家对计算机软件也可以通过申请专利获得专利保护。对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有学者提出可以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其中,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等为创造性成果权利,它们的智力创造的表现比较明显,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利用自然规律作出的解决特定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工业品外观设计是确定工业品外表的美学创作,完成人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等为识别性标记权利。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或作者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财产权包括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按照《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著作;讲课、演讲、房地产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以及与使用电影摄影艺术类似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摄影作品以及使用与摄影艺术类似的方法表现的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示意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 此外,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也被我国和大多数国家列为作品,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内容。在内容的选取和编排上有独创性的数据库,许多国家视为编辑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以上仅是对工业产权和著作权这两类知识产权所包括的客体内容的简要介绍与分类。有少数智力成果可以同时成为这两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例如,计算机软件和实用艺术品属著作权保护的同时,权利人还可以通过申请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权,成为工业产权保护的内容。在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如果计算机软件自身包含技术构成,软件又能实现某方面的技术效果,如工业自动化控制等,则不应排除专利保护。科学发现,按照《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被列为知识产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7条规定了科学发现权的法律地位,但很难将其归属工业产权或版权。可见新产生的一些知识产权不一定就归为这两个类别,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是依赖于人类智力劳动创造的特别是高科技创新产业迸发出的呈现千态百姿的知识财产。它们都属人类的智力劳动的成果,法律都赋予它们以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法律外壳。
什么是发明专利?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其特点是:首先,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科研、实验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其次,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通过发明创造产生的方法。方法发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另外,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什么叫实用新型?哪些发明创造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专利权是从申请日起开始保护的吗?
专利权的保护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的核心是指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排他独占权。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肯定受到保护。但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至授权前,权利也受到保护,只是程度不同,表现形式也不同。
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自申请日起至该申请公布前,这时申请处于保密阶段。这一阶段对其权利的保护表现在对该发明专利申请后同样主题的申请因与其相抵触而将丧失新颖性,不能授予专利权。自该申请公布至其授予专利权前这一阶段是“临时保护”阶段。在这期间,申请人虽然不能对未经其允许实施其发明的人提起诉讼,予以禁止,但可以要求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如果对方拒绝付费,申请人可以在获得专利权之后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一阶段申请人只有有限的独占权。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多长时间?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制度是否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为什么?
专利制度的特点是,国家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发明创造,即通过在一定时期内授予专利权换取发明人向社会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500多年的专利历史表明,专利制度鼓励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首先,专利制度能够鼓励专利权人主动实施其专利技术;
其次,专利制度为他人实施专利技术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再次,专利制度有利于从外国引进先进科学技术,也有利于我国的先进科学技术走向世界,从而促进发明创造的国际推广应用。
一件设计不得申请两项专利,为何99120607.X与99230261.7属于同一申请人提出的两个专利申请?
这两个申请其中一个已经授权,另一个尚待授权。就一般审查程序而言,实用新型专利一般一年左右授权,发明专利则会晚一些。您提到的这种情况,可能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一种特殊情况,即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中发现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符合被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但申请人已经就同样的发明创造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时,不采取直接将该发明专利申请驳回的做法,而是通知申请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发明专利权之间任择其一。这是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申请人的客观需要而制定的。因为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而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需要较长的时间。有些申请人既希望获得较长的专利保护期限,又希望能够尽快地获得专利权,因此常常采取就同一发明创造同时或者先后申请一项发明专利和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做法。这样做既坚持了禁止重复授权的原则,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不同申请人提出相同申请,如何处理?
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专利先后分别提出申请的,按下述方式处理。
在先申请尚未授权,而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专利权应授予在先申请的人。在先申请授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向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该在后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在后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之后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将驳回在后申请。
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分别提出申请,并且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两份申请均被视为撤回;协商不成,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两份申请均予以驳回。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是怎样界定的?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专利申请人为单位,设计人不属于该单位时,是否需要转让证明或其他文件?设计人属于该单位人时又该如何?
申请人(个人)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为不同的人。因此,当设计人不属于该单位时,不需要转让证明或其他文件。当设计人属于该单位人时,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申请了专利,还没有批准前,在产品包装上将申请号印刷宣传成专利号,是不是违法?将如何处罚?
《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需要指出的是,依照本条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提出以后,授权以前,由于尚未获得专利权,申请人不得将该申请号作为专利号标注在其产品或包装上。同时,我国《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叫做申请日,申请日有什么重要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日在法律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确定了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按照先申请原则,在有相同内容的多个申请时,申请的先后决定了专利权授予谁;它确定了对现有技术的检索时间界限,这在审查中对决定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性关系重大;申请日是审查程序中一系列重要期限的起算日。
我国专利审查采用什么制度?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基本审查制度,即发明实行早期公布、请求审查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采用初步审查制。实用新型专利的一个辅助审查程序是,在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的不足。
专利权到期还能够办理延长吗?
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不能再延长。2001年7月,我国施行了新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比原专利法的有所延长。因此,根据原专利法授权的发明专利尚有效的,其保护期限相应延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0号)的情况,现将公告摘录如下:
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70条的规定,现就一部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199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二、上述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按照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缴纳年费。
1986年12月11日至1987年1月11日期间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专利权人希望延长期限的,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只需继续缴纳年费即可。专利权人应当在2002年1月11日前缴纳第16年度的年费,第16年度到第20年度的专利年费为每年8000元。
自主创新概述
自主创新是相对于技术引进、模仿而言的一种创造活动,是指通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独特的核心技术以及在此基础上实现新产品的价值的过程。即创新所需的核心技术来源于内部的技术突破,摆脱技术引进、技术模仿对外部技术的依赖,依靠自身力量、通过独立的研究开发活动而获得的,其本质就是牢牢把握创新核心环节的主动权,掌握核心技术的所有权。自主创新的成果,一般体现为新的科学发现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品牌等.
什么是自主创新?
第一、自主是前提,这两个企业或者拒绝了合资,或者是从合资企业走出了自己的一步,只有这个前提,才能实现自主创新。 第二、创新是要害,有这个前提,不进行创新也是没有创新的,从他们创新的理念,从他们创新的勇气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在实实在在的实施创新。 第三、产权是关键,只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才能够实现真正的竞争力。 第四、创新能力是核心,从这两个企业我们都可以看出,他们在创新过程中,逐渐的培育了自己的创新能力。中国要进行自主创新动力何在,创新最主要的动力来自于竞争,这是外部,同时还有另外一个方面,就是企业内部的压力,就是战略,从这两个企业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在战略上有一个长远的和近期结合的安排,这就是战略上要坚持自主创新。 第三点,关于中国进行自主创新,我们的优势何在,我们可以列举我们的优势,列举我们的劣势,但是从他们的报告当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有一个巨大的优势需要保护开发和利用,那就是中国巨大的市场,从两位老总的报告,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对于中国的市场有一种先知先行感知的优势,这是在与狼共舞的条件下,这是我们可能利用的加强我们自主创新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四点,我们在创新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个很大的困难,就是创新者很难保护自己创新的利益。在刚才的报告当中,我们可以看到招商银行属于服务业,服务业的创新是最难保护的,因为它一般不能用知识产权,专利来进行保护,它很容易学习,它的障碍非常之低,创新保护的一种方式,就是用创新来保护创新,所以招行在不断的推出新东西,当跟随着已经跟上的时候,它的新东西就出来了,新东西能不能及时的,无穷的推出,这个也是有局限的,保护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品牌,招商银行在他们品牌的营造当中,也为我们提供的宝贵的经验。 第五点,就是关于创新的自主创新的内功,自主创新的内功需要进行制度,文化建设等等方面,也需要在技术开发方面建立自己的方法体系,程序体系,向刚才徐总所说的他们建立了两百多项自己的标准,也就是他们开发工作的标准,是这些方面都给我们提供了很有意义的启示和借鉴。 突飞猛进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国家之间的竞争变成了在科学技术领域创新的竞争,各国都纷纷拿出了相应的科研规划,以期在核心技术方面占领制高点。我国更是清醒地意识到,自主创新是中华民族发展的灵魂,是我们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是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就要求我们准确把握自主创新的内涵,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清醒去认识:我们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才能使我国的产业突破发达国家的技术垄断,获得有利的贸易和国际地位,为我国经济的腾飞拓展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通过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的创新,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造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品牌,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 创新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技术创新,推动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是制度和机制的创新,保证技术创新的环境和氛围,使创新意识、创新文化、创新理论,得到完好地发挥和实现。 创新的形式一种是从无到有,突破产业技术瓶颈,获得成功,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另一种是从不完善到完善,逐渐实现。 从技术应用的角度来看,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不断地应用新技术来实现人们需求愿望的历史。也就是说,需求的拉动,始终是技术淘汰与创新的动因。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但反过来看看,我们的企业,一部分是国企,另一部分是民企和集体企业。从国有企业来看,他们承担着更多的历史使命和责任,但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可以看出他们的状态:宁可要效益和政绩,也不愿意在研发创新方面下功夫,宁可贷着款发工资,也不发愁企业的发展;再看民营企业,现在处于一部分刚刚完成资本积累阶段,还没有觉醒到自己要成为民族产业的脊梁,没有这么大的责任感,那怎么实现自主创新? 公共服务机构的改革和创新。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公共服务方面的建设,为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政策、法律、税收、甚至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也包括信息对称和共享,等等。 国家要在制度安排上,减少政府低效和权力腐败。实际上,国家的发展最怕制度缺失,社会总体问题的根源在于相关的公共物品供给严重不足。 自主创新为什么形不成主流,只是各级政府在唱,某些企业只是当口号来喊,没有变成每个企业自觉的行动。自主创新为什么不能真正变成企业真正的行为?为什么不能作为正常的产业行为?不能正常地成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自觉行为?为什么大家都是短视?为什么都是短期行为?就是因为没有建立好淘汰落后技术的国家机制,没有营造好这个环境,没有提供有力的淘汰落后机制的政策、法规、税收、财政支持等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准入的体系。 一个社会就是一个大的机器,每个人都是其中的一个部件或螺丝钉。如果我们充分利用自己的位置,发挥自己的作用,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尽力工作,努力实践,在自己的位置上身体力行地做,我们这个社会就会成为和谐美满的创新发展的社会。
二:[知识产权包括哪些]知识产权的分类?
知识产权的种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划分标准,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划分的根据。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造成果即WIPO所划定的范围,但给予保护的内容却由国内法所确立。例如:“发现权”。对广义知识产权的划分,也有按1992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东京大会的标准,将知识产权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利” 和“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 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P6。 ,前者包括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权、植物新品种权、Know-How技术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版权、软件权等,后者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志权。当然,识别性标志也渗透着智力创造,只不过功能、表现形式侧重点不同而已。狭义的知识产权,指工业产权和版权。本书以产生权利的法律依据作为划分的标准。
1.根据国际法的分类
广义的知识产权分类也就是根据国际法的分类,主要是根据WIPO《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如下8类: ① 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②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③ 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中发明的权利。
④ 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⑤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⑥ 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权利。
⑦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⑧ 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由于发现本身不能在工农业生产中直接应用,即不具有财产性质,许多国家不把它作为知识产权的对象,只是民事权利关系对象,承认和保护其发现者的人身权和获得物质与精神奖励的权利,迄今为止,世界所有国家与条约都不承认科学发现的知识客体的地位。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列出了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保护的标准,具体包括:①版权。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无论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这类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已有的版权。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广播组织享有邻接权的保护。 ②商标。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成员亦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的识别性,确认其可否注册。成员可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该“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包括了立体商标,但排斥了嗅觉识别的“气味商标 ”,听觉识别的“音响商标”。
③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④工业品外观设计。对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全体成员均应提供保护。成员可以规定:非新颖或非原创,系指某外观设计与已知设计或已知设计特征之组合相比,无明显区别。成员可以规定:外观设计之保护,不得延及主要由技术因素或功能因素构成的设计。
⑤专利。在符合Trips27条第2~3款的前提下,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无论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只要其新颖、含创造性并可付诸工业应用本条所指的“创造性”及“可付诸工业应用”,与某些成员使用的“非显而易见性”、“实用性”系同义语。 ,均应有可能获得专利。在符合第65条第4款、第70条第8款及本条第3款的前提下,获得专利及享有专利权,不得因发明地点不同、技术领域不同及产品之系进口或系本地制造之不同而给予歧视。
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依照“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第2~7条(其中第6条第3款除外)、第12条及第16条第3款,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即拓扑图,下称“布图设计”)提供保护;在符合第37条第1款前提下,成员应将未经权利持有人本节中“权利持有人”一语,应理解为含义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之“权利的持有者”相同。许可而从事的下列活动视为非法: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受保护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上述集成电路的物品(仅以其持续包含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为限)。
⑦未披露过的信息。在保证按照巴黎公约 1967年文本第10条之2规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有效保护的过程中,成员应依照Trips第39条第2款,保护未披露过的信息;依照第3款,保护向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机构提交的数据。只要有关信息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第一、在一定意义上,其属于秘密,就是说,该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并非通常从事有关该信息工作领域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第二、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第三、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自然人及法人均应有可能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应至少包括诸如违约、泄密及诱使他人泄密的行为,还应包括通过第三方以获得未披露过的信息的行为。(无论该第三方已知或因严重过失而不知该信息的获得将构成违背诚实商业行为。),披露、获得或使用合法处于其控制下的该信息。当成员要求以提交未披露过的实验数据或其他数据,作为批准采用新化学成分的医药用或农用化工产品上市的条件时,如果该数据的原创活动包含了相当的努力,则该成员应保护该数据,以防不正当的商业使用。同时,除非出于保护公众的需要,或除非已采取措施保证对该数据的保护、防止不正当的商业使用,成员均应保护该数据以防其被泄露。 ⑧协议许可证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某些妨碍竞争的许可证贸易 活动或条件,可能对贸易具有消极影响,并可能阻碍技术的转让与传播。本协议的规定,不应阻止成员在其国内立法中具体说明在特定场合可能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从而在有关市场对竞争有消极影响的许可证贸易活动或条件,如上文所规定,成员可在与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一致的前提下,顾及该成员的有关法律及条例,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控制这类活动。这类活动包括诸如独占性条件、禁止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条件或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证。 2.根据国内法的分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章第3节第94~97条界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或版权)(第94条)、专利权(第95条)、商标专用权 (第96条)、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第97条)。由于发现本身不能在工农业生产中直接应用,即不具有财产性质,许多国家不把它作为版权与有关知识产权保护。
3.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类别
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 和著作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工业产权(Industry property)作为一种动产,有企业形态的产权涵义。但又是一种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具有知识形态的含义。工业(Industry)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本身就包括农业、工业、采掘业、商业等所有的产业部门。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性权,称为知识产权三大支柱。地理标志、传统知识、生物多样性等相关知识产权有待国内法加以保护。
三:[知识产权包括哪些]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当今社会,互联网+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知识产权在市场行业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越来越的的企业、权利人重视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效益及保护的意义。中国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的诞生,说明了司法部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但是由于涉及法律相关内容,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并不被大众所熟知,今天就给大家阐述知识产权相关内容知识。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
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
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版权(著作权)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
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工业产权则是指包括发明
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
地名称等在内的权利人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二、知识产权包括哪些?
1、商标权,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如咬了一口的苹果,商号等
2、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专利
3、版权,也就是著作权,包括文学作品、影视作品、艺术作品等,除此之外,集成线
路,软件认证也为版权内容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
知识产权保护狭义上通常被理解为通过司法和行政执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但这
种局限于司法和行政执法双轨制的保护体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也不能
构成知识产权保护所涵盖的全部内容,因此就有必要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扩展到更
广的意义层面。广义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依照现行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
制止和打击的所有活动总和。这样更广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定义才能更系统、全面的
反映知识产权保护的所有内容。
四、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1、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
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
2、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
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
3、司法保护,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
4、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即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通过形
成某种组织,由该组织代为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宜。
5、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设立
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或管理事务的部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确定如何保护知识产
权和避免对他人侵权的一系列具体措施与手段。
6、舆论导向保护,通过正确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
氛围。
五、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
1、知识产权的立法现状
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
观需要,并通过借鉴国际公约、条约规定和其他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
先进经验,不断建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
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
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例如
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可以相信随着这些新法律法规的出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将得到进一步的健全与完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
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
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国际专利合作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例如,目前中国已经开始着手制定和修改法律,积极地为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ly)做准备。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
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
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
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另一
方面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开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
示违规的效果。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是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版权三方面的。而且知识产权保护的内
容,是包括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舆论导向保护等。知识产权更是保护人
类智力劳动成果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