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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一:“特此通知”、“特此报告等_后面要不要加上“句号”
“特此通知”、“特此报告等_后面要不要加上“句号”
一些秘书写作教材提供的公文例文的结束语如"特此通知","特此通告","此复"等,有的 加了标点符号,有的没有加标点符号.笔者还特意到安徽师范大学档案馆查阅了一些公文,结 果也是这样.公文中的结束语是否使用标点符号,问题虽小但总应有一个明确的结论. 关于这个问题的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不加标点符号.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像"特此通 知"等公文中的结束语,不加标点符号是一种习惯,加上标点符号反而不美观,如公文标题和落 款之后都是不加标点符号的.第二种观点:加标点符号或不加标点符号都可以.为了弄清这个 问题,笔者专门请教了安徽师范大学文学院现代汉语教研室的蒋先生.蒋先生认为,从语言学 的角度看,公文中的结束语大都另起一行,由于不会产生歧义,因而使用或不使用标点符号都 可以.那么,公文中的结束语到底要不要加标点符号呢?笔者以为,公文的结束语之后应当使用 标点符号.=.为何要加标点符号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目前还没有论着或论文对公文中的结束语是否使用标点符号给出语言学习明确的结论.的确,这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小问题,也是一 个看似简单却又难以说清楚的问题. 笔者认为,僻决这个问题可以借助现代汉语语法单位中的短语和句子这两个概念来加 以说明.黄伯荣,廖序东主编的《现代汉语》指出:"短语是语义上和语法上都能搭配而没有句调的一组词,是造句的备用单位.大多数短语可以加上句调成为句子.""句子是具有一个句调, 能够表达出一个相对完整的意思的语言单位."①句子与短语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句调:句 子有句调,短语没有句调.那么,公文中的结束语如"特此通知"等究竟是短语还是句子呢?也许 有人会说,"结束语"就是"结束的短语".这并不能说明问题.若此."结束语"不也可以理解为"结 束秘书之友&;27 年第 3 期的语句"吗?吴新元先生将结束语明确地称为结语句:"公文中常用" 特此某某"一类结语句"②.这样就好理解了,既然是句子,自然要加上标点符号.对"特此请示,请 予批复"之类的结束语来说,由于是由两个分句构成的,"请予批复"之后自然要加标点符号.而 对"特此通知"这类结束语来说,作为公文正文的组成部分,它理应是一个单句,也应当使用标 点符号.很显然,如果公文正文中出现一个短语,反而与整个正文不相协调,给人以不伦不类的 感觉.这与公文标题和落款不使用标点符号不是一回事.因此,对公文结束语之后的标点符号, 既不能认为加了不美观就不加,也不能认为只要不产生歧义加或不加都无所谓.笔者还注意到, 有些公文,尤其是户外张贴的"通告",其结束语常使用黑体字,以示醒目,且不标注标点符号.这 一做法也是欠妥的.因为公文的结束语属于公文正文的内容,整个正文的字体应该保持一致.&;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公文中的结柬语应当使用什么标点符号公文中的结束语作为一个句子应当使用哪一种句调呢?"拿语气为标准,句子可以分做四种.带有陈述语气句调的是陈述句,带有疑问语气 句调的是疑问句,带有祈使语气句调的是祈使旬,带有感叹语气句调的的是感叹句."③《现代 汉语词典》在解释"句子"这一词条时有这样的说明:"每个句子都有一定的语调(语调,有的表 述为句调,笔者注),表示陈述,疑问,祈使或感叹的语气.?6?7?6?7在书面上每个句子的末尾用句号, 问号或叹号."④对公文的结束语而言,在选择句调时首先可以排除的是问号,因为公文的结束 语不可能是提出问题的疑问句;其次可以排除叹号,因为公文结束语也不应当是带有浓厚感情 色彩的感叹句.公文的结束语一般不是陈述句就是祈使句.是陈述句的,如"特此通知"之后应 当使用句号.是祈使句的,如"请函复",笔者认为其后还是应该使用句号.尽管《现代汉语词典》 认为祈使句"在书面上,句末用句号或感叹号"⑤,但对行文机关来说,无论是平行文的结束语 如"请函复",还是上行文的结束语如"特此请示,请予批复",在句末使用句号都比使用叹号好. 这里用的"请"字是礼貌用语,表达的是对主送机关的尊重,并没有也不能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 如果使用叹号,那就是强烈要求主送机关复文,那样表达的就是"请马上回复","特此请示,请尽 快予以批复"等语气.这种带有催促甚至命令的语气显然是不适当的.即使公文的结束语是祈 使句,也要避免使用"立即","马上","即刻","尽快"等感情色彩浓厚的词汇,所以结束语之后使用 句号比较恰当.总之,公文中的结束语必须使用标点符号.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公文都一定要有 结束语,如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由于正文中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之类的过渡语,为 了避免"通知"的重复使用,正文后就不再使用"特此通知"之类的结束语了.许多基层机关在公 文写作中往往习惯于使用结束语,以起到强调作用并作为正文结束的标志.这样做是可行的, 但千万别省略了句号.
特此二:特此声明~
经历过风风雨雨,我还是期待彩虹!这不是我的幼稚,是我的信仰。 …… 许久以来,那些我尊敬的、珍惜的、信任的、留恋的……最终或诋毁我,或出卖我,或玩弄我,或抛弃我……彻底伤害了我的人,我要完全摒弃你们,忘记你们,远离你们。 从此不会给你们伤害我的距离,不会给你们伤害我的机会。从此你们失去了一个真诚的、友好的、诚信的,善良的我。 我常常责怪自己,一定是我太容易给别人看见完全的自己,所以才会有被伤害彻底的后来!我不再沉默…… 也不恨你们,因为不是同类,因为疯狗会咬人,人却无法与它为敌。同样的,我不能让疯狗不要咬人,我不能敌视它的劣性。可是我可以驱赶它,回避它…… 吃过亏才学会认识自己的思想强划到他人那里只会让我失便宜。 李准长大了,尽管斗不过妖魔鬼怪,却自有一番修行赐我力量。它会让我在困境中化险为夷! 无力开创另一个空间,共存中,李准再不是那个懦弱的女子。就算成为一头母狮,我也是神的使者。 …… 有时候说的脏话,却并不能说明那人的一半功德。不会更加准备的颂扬,是我的失职…… ……以上是我声明的小部分,待续……
特此三:“特此通知”到底该不该用
来源:帮你写公文微信号bangnixiegongwen
通知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规定的15个法定文种之一,它的制作和处理一直为人们津津乐道,在使用过程中也常常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近日,笔者应邀到一单位去作有关公文写作与处理的讲座,在翻阅该单位历年的《文件汇编》时,发现每一份通知的末尾都有一个“特此通知”。那么,该做法是否正确呢?如果欠妥或者不正确又该怎么做呢? 一、标注“特此通知”的目的和意义 “特此通知”与“此令”“此告”“请批示”“特此函达”“望即函复”“特此通告”“特此批复”“请认真贯彻执行”“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执行”等同属结束用语。应用文中的结束用语有两种:一种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比如书信中跟“此致”连用的“敬礼”,就只是一个敬辞;一种是有实际意义的,比如公文中的结束语,或用以表达愿望,或用以提出要求,或用以重申强调。 通知中使用“特此通知”这一结束语,一般有以下作用: 一是表示重视。发文机关在阐述完正文内容后,郑重其事地以“特此通知”结束全文,表明所通知事项十分重要,发文机关十分重视;同时也是公文庄重性、严肃性的体现。二是表示强调。《现代汉语词典》对“特此”的解释是“公文、书信用语,表示为某件事特别在这里通知、公告、奉告等等”。通知以“特此通知”作结,不仅表明发文机关很重视,也有提请收文对象予以特别关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事项之意。 三是行文结构的需要。公文的结尾,要求简明扼要,意尽即止,并注意与开头相呼应。而使用约定俗成、形式固定的公文专用语这种定型式结尾方式,恰是公文结尾的一种常见形式。有了“特此通知”,通知就算是有了一个“尾”,文本从结构上也就完整了。 二、“特此通知”使用中的常见问题 “特此通知”在实际公文活动中的使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滥用。就像笔者所见到的那个单位,每一份通知都用“特此通知”,这里边极少数可能是恰当的,大多数可能是多余的。二是位置错误。有的置于正文之后下一段的顶格位置,有的置于正文之后下一段居中或靠右的位置,有的甚至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和成文日期的正上方。三是标点使用不当。“特此通知”后到底用不用标点符号,学术界争论很大、莫衷一是,这造成了实际使用中的严重混乱:有的用标点,有的不用标点;有的用句号,有的用感叹号;有的甚至用黑体加以突出。 三、“特此通知”的正确使用 那么,“特此通知”到底该如何使用呢?这里需要弄清楚下面几个问题。 一是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使用,在什么情况下不需要使用。简短明了、精炼准确,这是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因此,“特此通知”的使用应遵循这样一条原则: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少用。一般来说,下面几种情况不需要使用“特此通知”。 1.印转类通知中一般不用。这里主要是指批转、转发文件的通知和印发、发布有关规章、文件的通知。这类通知讲究开门见山、直奔主题、意尽言止,因此无需赘言。例如:
国 务 院 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发〔201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3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第1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国务院 2013年3月23日
2.正文开头已经写明了“现将……情况通知如下:”的一般不用。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前后重复,同时也为了使行文显得简短精要,收到文约而事丰的效果。通知中有这种情况的占绝大多数,所以绝大多数通知不用写特定结束语。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因为开头有“为继续做好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这样的表述,所以结尾再没有使用也不能使用“特此通知”。 3.通知本身已经有了结尾部分的一般不用。通知的结束语,除了使用专用术语“特此通知”外,还常用以下三种写法。(1)总结式结尾:总结全文内容,以深化观点,加深读者印象;(2)希望式结尾:发出号召,提出希望,展望未来,激励斗志;(3)说明式结尾:说明生效与施行时间、适用对象及有关事项。如果通知已经以这几种方式收束全文,后面就没有必要书写“特此通知”了。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的结尾是这样写的: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这里采用的就是希望式结尾,所以后面就不再用特定结束语了。 除了上面几种情况外,根据行文目的和内容需要,是可以以“特此通知”作结的。这种情况下通知的事项相对比较重要,如重要的人事任免、机构调整、预算决算执行完成情况等;有时,也可能是出于保持公文结构完整的需要而使用。例如: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牟延林等7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渝府人〔2006〕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2006年8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决定: 任命 牟延林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正厅局级); 钟燕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张伟、李宪为重庆市监察局副局长; 章勇武为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1年); 陈流汀为重庆邮电大学校长。 免去 牟延林的重庆文理学院院长职务; 陈流汀的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聂能的重庆邮电大学校长职务。 特此通知
2006年8月15日
二是“特此通知”当标注在什么位置。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学术界已经达成共识,即标注在正文结束后的下一行前面缩进两个字的位置。其他诸如居中、靠右一侧或置于发文机关名称正上方都是错误的。 三是“特此通知”后标点的使用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要不要标注标点的问题。尽管这是一个不起眼的小问题,但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公文的规范化,也涉及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所以应该也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结论,以消除人们在实际工作中的困惑。笔者认为,还是加上标点比较好。理由如下: 一方面,可以借助现代汉语中短语和句子这两个概念加以说明。黄伯荣、廖序东主编的《现代汉语》指出,短语是语义和语法上都能搭配而没有句调的一组词,是造句的备用单位,大多数短语加上句调可以成为句子;句子是具有一个句调,能够表达出一个相对完整意思的语言单位。可见,有无句调是短语和句子的主要区别。那么,“特此通知”这个特定结束语是短语还是句子呢?如果是短语就不需要加标点,是句子自然就得加上标点。《现代汉语词典》对“结束语”的解释是:“文章或正式讲话末了带有总结性的一段话。”吴新元先生在《公文正文三要素说与公文正文格式化导论——公文写作一读通》中也将结束语明确地称为结束句:“公文中常用‘特此某某’一类结束句。”“特此通知”属于公文的结束语,这毫无疑问;同时,它又是作为句子甚至独立的段落出现,自然应该加上句末标点。 另一方面,可以从其他结束语之后标点的使用情况加以说明。公文中除了有许多由单一短语构成的特定结束语之外,还有不少由两个短语或分句构成的特定结束语,比如“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当否,请批复”“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贯彻执行”“妥否,请予函复”等等。实际工作中,这些结束语后面都是加了标点的,两个短语或分句间加逗号,句末加句号。这既符合语言规范化的要求,也成为一种习惯做法,大家一般都没有异议。既然这些结束语后面可以而且应该加标点,那么“特此通知”的后面为什么不加呢?加上又有什么不好呢?难道真像有些学者说的那样加个标点就不简洁了吗? 在明确了“特此通知”后面要不要加标点这个问题后,还要解决加什么标点的问题。我们知道,句子分陈述句、疑问句、祈使句和感叹句,句末标点一般使用句号、问号或感叹号。“特此通知”后面使用问号显然不妥,因为它没有任何疑问的成分,因此就只能使用句号或感叹号了。而实际工作中,人们的困惑就在于使用句号还是感叹号。笔者认为,“特此通知”之意为“特别在这里通知一下”或“特地在这里加以通知”,它是不带有浓厚感情色彩的——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也不符合表达的要求,所以使用句号比较适宜。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的公文其实也是这么标的。 (摘自《应用写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