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是否影响提拔


工作报告 2019-06-01 01:28:51 工作报告
[摘要]篇一:[诫勉谈话是否影响提拔]领导干部被诫勉谈话半年内不得提拔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经淼报道 党组织每年1月31日前和7月31日前,分别向上一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责任追究不受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在追究集体责任时,参与决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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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诫勉谈话是否影响提拔]领导干部被诫勉谈话半年内不得提拔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经淼报道 党组织每年1月31日前和7月31日前,分别向上一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责任追究不受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在追究集体责任时,参与决策的其他班子成员明确反对,不承担责任。
领导干部被诫勉谈话,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我省印发《辽宁省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试行)》,于2月1日起开始施行。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全程纪实制度
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细则》要求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十项规定,纠正“四风”,整治“庸懒散奢”、“吃拿卡要”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诫勉纠正。
要求领导班子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使咬耳扯袖和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严重违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少数。
党组织每年两次
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实行重要情况报告、决策全程记录、终身负责制度。坚持研究“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坚持重大民生事项先调研论证、先征求意见、先风险评估;坚持对非涉国家秘密事项公开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决策结果。
在巡视工作方面,要求省委常委会每年专题研究巡视工作不少于一次,解决巡视工作遇到的问题。
党组织每年1月31日前和7月31日前,分别向上一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并及时就重要问题请示报告。
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
人事、财务、工程建设
《细则》规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涉及人事、财经、资源等重要权力运行问题、党务政务公开问题、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等要亲自过问把关。尤其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落实干部选任的原则、程序、纪律等要求,确保选好人、用对人。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亲自处理重大群众来信来访事件。每年亲自交办一定数量的纪律审查案件或问题。每年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主题同班子成员、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至少谈话一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和回避,以及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等制度。
责任追究不受职务变化
和任职期限限制
《细则》规定,将履行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巡视机构把对党组织及其班子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巡视、巡查的重要内容。
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严格区分责任主体的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前任责任和现任责任。
责任追究不受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
参与决策的其他班子成员
明确反对的不担责
《细则》规定,被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追究集体责任时,一般应同时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任。
集体研究决定事项,违反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领导承担主要的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班子成员对决定事项同意或没有明确反对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5类未正确履行责任或
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将追责
(一)对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落实不力。
(二)职责范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三)职责范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等问题突出。
(四)管辖范围发现重大腐败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五)选人用人等其他方面主体责任落实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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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诫勉谈话是否影响提拔]中纪委答疑:诫勉谈话是否影响提拔


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是什么关系?
  
网友“江南雄鹰”: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是什么关系?
 
中央纪委法规室: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种。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对从严监督管理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因此,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等措施,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能够更好地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从而严肃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形象。
 
诫勉谈话是否影响表彰、提拔?    
  
网友“江南雄鹰”:请教诫勉谈话是否属于组织处理,是否有期限规定,对提拔使用、表彰是否有影响? 
 
中央纪委法规室: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不属于组织处理。
 
关于诫勉谈话的影响期以及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影响,各级各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有不同规定,标准尚不统一,比如,根据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因此,诫勉谈话的影响期应当在实践中依据有关规定来判定。
 
组织处理的方式有哪些?
 
网友“四面的阳光”:请问组织处理有哪几种?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组织处理分为停职、调整和免职3种;但是2014年1月15日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又明确分为免职、辞职、降职3种。请问现在进行组织处理具体有哪几种方式?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文件依据?
 
对于相应的组织处理有没有影响期,比如除了影响提拔任用之外,在工资待遇、薪酬绩效方面如何处理? 
 
中央纪委法规室:《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责令辞职和免职等;《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多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都把组织处理作为追究违纪责任的措施之一。因此,执纪中如何进行组织处理,要视具体问题和具体规定而定。关于组织处理的影响期以及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处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规定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本文转自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编辑邮箱 [email protected]

篇三:[诫勉谈话是否影响提拔]诫勉谈话,是否有6个月的影响期?


刘 飞
   诫勉谈话在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实践中,运用较为广泛,与之相关的问题较多,尤其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施行后,含义和适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有必要深度解析。
一、适用范围的变化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由此可见:诫勉谈话的适用范围由之前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强调的领导干部扩展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的全体党员。
需要深度思考的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前句与后句是什么关系?
我们认为是一般与重点的关系。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后句突出强调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抓早抓小。不能认为后句强调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就简单地得出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只适用于领导干部的错误结论。换言之,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本质上体现了党组织对全体党员的关爱,防微杜渐、抓早抓小,不能以重点代替一般,村支书、普通党员均适用于诫勉谈话。
二、适用条件发生变化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诫勉谈话的适用条件是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而不是有证据证明的轻微违纪问题。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将原来的诫勉谈话细化为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两类。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诫勉谈话相当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醒谈话。换言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诫勉谈话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诫勉谈话在内涵、适用条件方面均存在实质差别,不是同一个含义。
故诫勉谈话,不应当有6个月的影响期。
三、谁有权诫勉谈话?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上级党组织负责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8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据此,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均有权诫勉谈话。
四、免予党纪处分后能否再诫勉谈话?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8条规定: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目前,基层比较困惑的是,免予党纪处分的场合所涉及的问题与诫勉谈话的场合所涉及的问题,从问题性质轻重上看,哪个重?免予党纪处分后能否再诫勉谈话?免予党纪处分的场合,党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纪、应当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由于违纪党员具有法定的减轻处分情节才免予处分,所涉及的问题较诫勉谈话的场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适用于苗头性问题,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适用于轻微违纪问题)所涉及的问题相对重一些;苗头性问题、倾向性问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将其适用于提醒谈话。
故《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生效前,免予党纪处分结论作出后不能再诫勉谈话;《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生效后,免予党纪处分结论作出后可以再诫勉谈话。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五、适用下位法时注意要点
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施行后,2005年12月19日《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2015年6月28日《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相继颁布实施,值得注意的是,这两部党内法规均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的,属于下位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已经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代替。如果《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不一致之处,根据下位法应当遵从上位法的原理,应当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为准。(飞哥声明:转载时请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诫勉谈话,如果能从以下十三个角度加以研究,那就真正理解和掌握这一知识点:
一、诫勉谈话,最早来自哪部党内法规?
二、党内监督条例实施后,诫勉谈话的适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三、诫勉谈话与提醒谈话区别何在?
四、提醒谈话与谈话提醒区别?
五、诫勉谈话对谈话对象是否有影响期?
六、决定诫勉的问题(暂且称之为“案件”),是否需要移送审理?如果审理认为需要立案(不同意承办部门意见),怎么办?
七、谁有权决定作出诫勉谈话?(纪委相关负责人、纪委主要负责人、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常委会?)
八、诫勉谈话究竟以何种形式作出?(诫勉谈话笔录、诫勉谈话决定、诫勉谈话通知)
九、诫勉谈话与民主生活会的关系?
十、诫勉谈话与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是什么关系?
十一、村干部、非党干部,是否适用诫勉谈话?
十二、诫勉谈话与免予党纪处分,孰轻孰重?
十三、诫勉谈话制度运行过程中,有哪些地方需要改进?
        图为飞哥2015年8月2日在中央纪委监察部杭州培训中心脱稿讲授《纪检监察业务》;飞哥喜欢脱稿讲课、站着授课、互动授课。若举行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班,可以联系飞哥。

本文来源:https://www.shanpow.com/bg/31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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