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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证篇一:律师实习证申请,超详攻略
学法网,记录法律路上的喜怒哀乐
文 | 学法网会员“forsinger”
有句俗话说:“望山跑死马。”爬过山的人最能体会话中涵义。原以为,通过了全国司法考试,达到了A类资格,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在全国申请实习,包括执业。的确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允许我们这样做。但是,当我从广西一路高歌向上海狂奔而来的时候,迎接我的不是鲜花,而是满地的荆棘。理论上触手可及的律师实习证,上海人才引进类居住证,档案存放证明,上海市居住证......在现实中却又是那么的遥远,时时刻刻在考验着我的执著与毅力。
先从律师实习证的申请开始我的故事。想在上海做律师,就不得不知道一个网站:东方律师网。外省市的人员,如何在上海申请实习?曾经我也和很多考友一样感到迷惘,后来在这个网站上找到了答案。为了给后来者一个借鉴,我简要地在学法网描述一下办事的经过。 (注:见粗字体部分。)
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规则》有关规定,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申请实习证要求递交以下材料:
申请专职实习律师证,递交材料目录
1、《实习证申请表》;(即网上填写完整并打印的申请表)(第一步,网站要求输入法律资格证书号码,必须以A开头。B、C证的被拒之门外。当时感到现实就是这么残酷!回想自己那拼搏的四年自学法律历程,有一点的欣慰与兴幸。三月份的时候,当时全国上下没有任何公告通知考生何时会颁发证书。我不愿空等,交接好工作后,只身来到了上海。)
2、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非上海户籍人员同时提交居住证复印件(人才引进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身份证好办,略过。难点在人才引进居住证!因为上官网一查,要办此证又牵涉到更多的人与事,以及另需要提供名目繁多的证件,这是后话。直接跳过。退而求次,先办临时居住证再说。这个比较好办,找到住处,让房东/二房东/亲戚帮忙到居委会一趟,很快就可以办好。)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持2003年以后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的实习人员,需提供本科以上学历证复印件;(这个是最没有悬念却是最让人揪心的一个证件!去年的11月份就知道自己过了,可是一直等到今年的4月中旬才出领证公告!这期间,我像很多考友一样望穿秋水,肝肠寸断!只为拿证后好安排下一步的工作。更因为此证必须本人亲自去领,不得委托,对于像我已在外地工作的人来说,尤其麻烦。我趁着清明节放假回广西,本以为广西可以10号左右领证,虽然我天天打电话到司法局去了解进度,可是愣要等到4月17日才接到电话通知,于是次日赶紧领证后重返上海。我可是请假回来的,真要命!)
4、实习人员人事档案存放证明(若档案仍存放于学校必须提供相关毕业证明)(档案存放地:指有资质保管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介所等);(对于上海本地考友来说,办此证根本没有任何难度。可是对外省市的考友来说就不一样了。因为考虑到连居住证也一起办,回老家前在上海先在人才中心申请了一张调档函,然后于4月7日在户籍地把档案转到上海来了。记住,顺序不要搞反。本来以为自己很英明,一举两得嘛。可是我高估了异地调档的效率问题!时间过了两周,打了无数个电话,结果都被告知档案还在路上。只能等,干着急。一个月后,上海的人才中心终于来电了。可是却是一个坏消息----我的档案里面少一份高中档案!不予接收!要求我补齐后才能入库编号。我立马打当年高中学校办公室的电话,结果办公室人员要我亲自回校才能办理手续。有没有搞错,我刚从广西回上海又要回去一趟?情急之下,联系我可爱可敬的班主任陈老师,他当时还在午休,我把这给忘了,以为全世界都像我一样1点钟上班。班主任得知情况后,亲自帮我跑腿,当天就把《高中就读证明》给我办好并去邮局给我快递过来。感激恩师啊!回想当年我这个差生没让他省过心就有点过意不去。两天后快件到了,赶快递交过去。没想到又被告知还要再等两周才能录进档案!我好话好尽,结果吱吱叫的轮子还真得到油了。办事处的一位MM答应先帮我办理,于是一周后(就是今天)我拿到了档案编号以及存档证明。接着马不停蹄,带上所有材料去上海市律师协会申请实习了。)
5、《实习协议》;(其实这才是最让人纠结的!一家理想的实习单位可不是那么好找。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招人的门槛通常很高,无名校出身,无高学历,无对口专业一般较难得到面试的机会。毕竟,上海的人才太多!我是“三无人员”,但我有十年工作经验,加上自认为英语尚可,带着18页的个人简历,斗胆向律所毛遂自荐。虽一路坎坷,终得到高人指点,贵人相助,伯乐赏识,与一家律所签了约。于是,此材料便顺理成章地到手了。)
6、《劳动合同》(复印件);(这个合同是一定要签的,对双方都有保障。我所在的律所要求我签二年,加上实习期一年,实际上是三年合约。约定了服务期与高额的违约金,律所便放心地带我做各种律师实务了。有底薪,又交金,一年后可选授薪还是提成,案源又多,夫复何求?!)
7、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要求社保证明直接显示所在所单位名称及个人名字)(如,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表;人员转入核定表;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有第6条合同,第7条就要单位尽快办理缴金事宜了。如果选择自由身,一年实习期后来去自由,一般就会无底薪,甚至连社保都是自己交。怎么说呢,有得有失,利弊参半,自己权衡。)
8、有工作经历的人员,需提交最后工作单位的退工单或无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对以前工作不满意的,这个基本没有什么纠结的。反倒是原来收入尚可的人,这时便要做出抉择了。律师这个行业需要全身心的投入,否则就算进来了也要哭着出去。当然,不排除过渡性的假证明。)
9、2寸证件照片一张(照片背面写好姓名)(有空提前照吧,备一张专业点的照片给自己的证件增增光。)
10、让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或派出所开具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2013年6月1日(含)以后申请实习证都需要提交该证明)(6月1日(含)以后申请才需要提交此证,这一点上海市律协对此规定有通融处理。因为,据我所知,之前网站上是没有这条规定的!而且,我还致电询问过此事,当时告我只需要书面承诺即可。估计是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的考虑吧,后来申请的才需要提交此证。不过,据我的经历来看,目前提供复印件也可以过关。建议原来有过备份的考友再致电询问一下,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办理以上事宜,大多都是在繁重的工作、学习之余完成的。 所以,我需要和所里的主任、主管、同事搞好关系。通常来说,没有他人的支持与配合很多事情无法顺利开展。因此,要做事,先做人,说的也是这个道理啊。
希望与学法网上海实习的同仁共同成长,也希望更多有梦想的人加入我们的行列。 一起加油!
申请律师证篇二:新规 | 《重庆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办法》出台
《重庆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办法》(以下称为《办法》)已经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以下为《办法》全文。
重庆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以下简称《实习考核规程》)《重庆市律师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申请律师执业考核的人员。
第三条 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申请考核工作,接受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市律师协会设立考核委员会,定期组织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考核。考核委员会由执业律师和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 执业律师担任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勤勉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
(三)没有违规违纪行为,未受到任何行政或行业处分。
考核委员会委员选任程序按照《重庆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
第二章 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结果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考核委员会还可采取实地考察、访谈指导律师等方式,抽查接受被考核人员执业的律所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检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或实务训练情况。
第七条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考核,包括个人展示,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律师实务,沟通协调和应变能力四个方面。
第三章 书面审查
第八条 在律所实习的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同时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人员撰写的实务训练周记(本条规定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顺延一年执行);
(三)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五)市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六)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5次(包括本数,下同)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心得体会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七)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心得体会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八)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的不少于3次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心得体会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九)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不少于8次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心得体会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十)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被市律师协会派遣到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协助开展相关工作的,视同参加本条第(六)到第(九)款的活动;
(十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
(十二)律所为拟申请专职律师的实习人员购买社保的证明;已退休的实习人员应提供已开始领取退休金的证明;拟申请兼职的实习人员应提供所在的从事法学教育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同意其申请兼职律师的证明;
(十三)与律所签订的实习合同及实习期间律所提供的不低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报酬的证明材料(申请兼职律师的实习人员除外);
(十四)本人人事存档证明复印件(由重庆市人才交流中心司法分中心出具,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兼职教师、退休人员、在读学生除外);
(十五)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两江新区的实习律师需提交接受市律师协会安排的参加相关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第九条 取得公职律师证、公司律师证,连续从业一年后申请转为执业律师的人员;取得法律援助律师证,连续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一年后申请转为执业律师的人员;法官、检察官任职五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离任后两年内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连续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五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实习考核合格后,超过两年不满三年未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原律师执业证书,或与原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等原因,注销原律师执业证书后超过两年不满三年,又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只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期集中培训后方可申请面试考核的人员,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其执业的证明材料;
(二)市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三)律师事务所为拟申请专职律师的上述人员购买社保的证明;已退休的上述人员应提供已开始领取退休金的证明;拟申请兼职律师的上述人员应提供所在的从事法学教育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同意其申请兼职律师的证明;
(四)本人人事存档证明复印件(由重庆市人才交流中心司法分中心出具);
(五)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考核合格后,超过一年不满两年未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面试考核中被作出延长实习期决定,延长期满后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原律师执业证书,或与原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等原因,注销原律师执业证书后超过六个月不满两年,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直接申请面试考核时,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其执业的证明材料;
(二)律师事务所为拟申请专职律师的上述人员购买社保的证明;已退休的上述人员应提供已开始领取退休金的证明;拟申请兼职律师的上述人员应提供所在的从事法学教育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同意其申请兼职律师的证明;
(三)本人人事存档证明复印件(由重庆市人才交流中心司法分中心出具);
(四)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人员提交上述材料时,应装订成册后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印章,面试考核时应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备查。
第十二条 市律师协会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考核;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市律师协会收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进行程序性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部分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由考核委员会对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面试考核
第十四条 市律师协会应在面试考核七日前,通过在网站上发布公告或官方微信公众平台推送等方式将面试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等通知申请考核人员。
被考核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可以在面试考核前两日内向市律师协会申请重新调整本人的面试考核时间。
第十五条 面试考核小组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当期面试考核小组成员:
(一)申请考核人员的近亲属;
(二)申请考核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同所律师;
(三)与申请考核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的。
第十六条 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和参加考核人员在面试当日现场通过“双盲抽签”确定分组进行面试。
第十七条 面试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36个月。
第十八条 面试考核的程序及评估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市律师协会应将考核结果在市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效举报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重庆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程序指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小组应给予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延长实习期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十二个月的决定,同时在实习证上进行相应标注。
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按照延长期限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后,
重新向市律师协会提交实习考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考核人员对考核不合格被延期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市律师协会公告该次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复核考核小组成员由当期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外的其他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共五人担任,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复核考核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
复核小组可以要求接受被复核人员律师执业申请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实习人员的指导律师列席参加复核。
第二十四条 复核考核小组维持原考核结果或处理意见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复核考核小组认为申请复核理由成立的,应撤销原考核结果,重新出具考核结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凭不实、虚假《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律师协会考核的,市律师协会应当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在市律师协会的网站上予以通报,并抄送该实习人员所在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六条 第九条规定的人员凭不实、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市律师协会应当撤销对该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该人员已进行的实习集中培训无效,并给予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面试考核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面试考核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第十条规定的人员凭不实、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市律师协会应当撤销对该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并给予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面试考核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面试考核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处理决定在市律师协会的网站上予以通报,并抄送该人员所在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处理发生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
第三十条 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者,一至两年内禁止其指导实习人员,并给予所在律师事务所一至两年内禁止接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致使该律师事务所同一名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参加三次以上(含本数)面试考核仍无法通过考核或者一年内该律师事务所参加面试考核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无法一次性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帮助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的;
(五)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的。
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在市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通报,并抄送该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受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在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一条 考核委员会及面试考核小组、复核考核小组中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停止其在实习考核委员会或者面试考核小组、复核考核小组的工作,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二)有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贿赂等行为的;
(三)在实习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四)有违反实习考核保密规定行为的;
(五)有其他影响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不正当行为的。
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市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重庆市内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实习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相关工作实际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法官、检察官申请转为执业律师的面试考核,可以不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务部分考核。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重庆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细则》自行废止。
文稿:市律协
编辑:陈诗思
审核:唐榜贵
申请律师证篇三:通过司法考试等于取得律师证吗?
通过司法考试等于取得律师证吗?
5分
标签:律师证 司法考试 法官 回答:7 浏览:10150 提问时间:2008-04-19 18:07
两者间是什么关系? 法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吗?
共2条评论...推荐资料: 植物大战僵尸简体中文完美破解版.ex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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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此答案由提问者自己选择,并不代表爱问知识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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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雪[新手]
答:1、通过司法考试等于取得律师证吗? 不等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此证有三个作用,可以申请检察官、法官、和律师,其中,申请律师执业证书,需要在律事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在当地省级司法厅申律师执业证书,取得律师执业,另外,考取资格证不是取得律师证的唯一通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律师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两者间是什么关系? 答:法律职业资格证是从事法律行业的资格证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前提条件;也是取得检察官、法官的前提条件(2002年以前取得检察官、法官资格的除外),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申请律师执业证属于行政许可性质,律师执业证是从事律师行业的身份证明,2002年以前检察官证、法官证、和律师证,都是分开考试,分别拿证,这三个证都相当于资格证, 2002年1月1日《检察官法》、《法官法》、和《律师法》修改通过,才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执业,应当通过司法资格通一考试,此后,才有了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 从事某一个行业,公民,首先要先取得资格,资格说明你具备了某行业方面的法律认可或者说国家认可的专业知识;企业,先取得资质(如建筑行业),然后,你要进入某一行业专职工作,还必须要有执业证书才行,有了执业证,就说明你从事了某行业认可或者说国家认可的专职工作,如,医生有医师执业证(先取得医师资格证),会计行业也是如此。因此,法律行业更是如此。 法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吗 答:2002年1月1日《法官法》实施以后,从事法官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02年以前,已经取得法官资格的继续有效,不在要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附:申请律师的条件和要求: 的律师法》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回答:2008-04-19 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