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出版刊号


政治试题 2019-09-20 22:38:59 政治试题
[摘要]杂志出版刊号一:关于国内出版物刊号的申请★申请刊号的关键申请刊号的关键是寻找一个能负政治责任和新闻行政单位认可的主管单位,由其出面申请。为什么大家申请难,就是因为没有主管单位。★什么是主管单位在我国新闻行政单位认可的主管单位有:1、副厅以上的行政和事业单位,包括行政机关、学校、研究机构、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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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出版刊号一:关于国内出版物刊号的申请

★申请刊号的关键
申请刊号的关键是寻找一个能负政治责任和新闻行政单位认可的主管单位,由其出面申请。为什么大家申请难,就是因为没有主管单位。★什么是主管单位
在我国新闻行政单位认可的主管单位有:
1、副厅以上的行政和事业单位,包括行政机关、学校、研究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协会、国有企业;
2、正县一级 政府机构以上,包括政协、人大、法院、检察院;
3、相当于县一级的,如:地市的新闻出版局,宣传部、广播电视局、日报社、新闻办、地市级总工会、纪律委员会、政法委、编制委,民族自治地区的科委,侨乡地区的侨办,大的出版社;
4、其他新闻行政单位认可的主管单位,如:我国十四个副省级城市的副厅级单位和某些相当于副厅级民办大学和研究机构。
具体可以查寻当地的年鉴。★怎样寻找主管单位
由于要负政治责任,一般单位都不太愿意做这个主管单位。根据经验,有两个渠道:一个是找到一个副省以上领导,退下的也可以,由他出面联系;另一个就是从下往上走,找到主管单位一定级别的主要领导。这很重要,没有他们支持无法申请。★申请流程
中国刊号申请归口有四个单位: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科委、国家侨办、解放军总政治部。一般期刊通过省市新闻出版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科技类通过省市新闻出版局和省科委报国家科委再到新闻出版署。侨刊报国家侨办再到新闻出版署。★民间办刊关键
目前民间办刊的五个出口:
一、科协;
二、工商联;
三、相当于副厅级民办大学和研究机构(如深圳综合研究院或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另外有50个大的民办大学中有部分相当于副厅级的);
四、某些国家字头的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论坛(他们一般是部省级别领导下来办的事业单位,是民间协会);
五、中图渠道和省新闻出版局的出版社渠道。★申请技巧和注意事项
一般申请需要先办6期以上的杂志,一般使用的形式有:丛刊、协作出版、书号、光碟号、增刊、内部准印证(注意:千万不要用国际刊号!!)。要求期发行量如消费经济类在20000份以上、技术经济类5000以上、学术类1000以上(不能底于500份,我国目前有几百种发行量在500份左右的学术期刊),这是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不过,许多期刊是通过这样做说服或找到主管单位的,一定要有过程。
在申请时一般是专门成立新的主办单位,以事业单位为好,也可以公司制,以适应要出版期刊的出版宗旨
,有许多人挂*在地方上的地市级总工会、纪律委员会、政法委、编制委。他们一般专门成立如XX经济发展中心、XX企业战略研究会、XX研究会、XX人才研究会、XX职工技术改革研究、XX企业文化研究会等。最好是跟出版内容相适应的机构。我知道有纪律委员会办的文摘杂志,他们的主办单位就是XX战略研究会
。★如何通过挂靠主管单位合作出版
一、直接申请
请几个副省级别的领导或院士出面做顾问,一般3个人以上,强调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经费保障,向新闻行政单位或市科协、国家科协申请。如果能请到副委员长或政协副主席以上领导,会很快;
二、如果是所在地区指标缺,可以请主管部门出面,到其他地区调一个刊号,一般也是选同行业方面的,将他的刊号转过来,他们的内容可以合到其他杂志。或他们的内容用协作出版的方式用书号出版。国际刊号不变。类似目前许多学术期刊的形式;
三、
以上都是过程,有时申请可能需要一两年,对时机而言,时间太久,风险大。也可以用收购合作的形式办,这也要通过主管单位进行,有省内收购和出省收购两种形式。省内收购一般可以逐渐用新的主管单位接手。出省收购则需要用合办的形式或者购买一个新指标补偿原有的地区;
四、与新闻出版局下的出版社合作,他们派编审,费用10000--15000元每期。他们可以帮你用增刊号的形式,或安排某杂志合办的方式。这一般是新办杂志的过渡;
五、和主管单位本身的杂志捆绑在一起,待市场培养较好后再创刊。这种形式还有一个方法就是采用A、B
卷的形式。A卷是要办的新杂志,
B卷为原来的主管单位杂志,定价不变。但A卷进入用打折的方式行销的零售市场。将主管单位杂志改书号协作出版,并将其刊号用于要办的新杂志出版。但这样最好能改月刊或半月刊安排的好可以变成三四本杂志(如科普版)(综合版)(学术版)(专题版),这样商业价值才大;
六、走丛刊道路,与出版社协作出版或用内部准印证的形式捆绑其他杂志发行。这需要好好找,需要有资金保证
。利用增刊号申请邮发,解决订户问题。一年出版2期正式期刊;
七,最坏的情况是用内部准印证的方式发行,在许多同类杂志上交换广告进行会员发展,用会员方式征订;或用邮购形式零售,如许多内部杂志目前是免费,但其邮费则很贵,如《无线电定向》要8元,《中国无线电》要12元,还有20多元、30多元的,通过快递发行落地,不需要有资金保证
,到了一个发行临界点时再申请正式刊号。★注意事项
有的地方刊号的指标非常紧张,申请要注意看他们的刊号走向,你可以查《媒介》杂志上面有一个出版公告,一般在申请刊号时,内紧外松,地方上要挡驾,国家会支持,但技术经济类杂志有个总量规划布局,如果一种类型太多可能会被限制,但可以用自己设立主办单位的方式规避,如文化类申请困难,可以用经济类,以经济文化内容为主。
这几类杂志特别是地方协会办的,一般当地的省市科协会会挡驾或强调很难。这时你们需要强硬一点,质问他们,同不同意办一本科技杂志,一般情况下他们没有理由,如果是这样,就请他们支持,盖章行文,或者先让他们支持办一个省内的连续内部准印证。上面新闻部门批不批是一回事,你们报不报又是一回事。新闻部门政策性强,人员修养高,只要你坚持,不会为难你,还会给建议,在权限内出主意,最后都会批准的。
许多地方协会就是这样给挡回,一般北京的机构为什么容易拿到刊号,原因就在此。我知道只要主管单位同意,新闻部门就挡不住,因为现在一切都是依法办事,他在规定的时间不答复,你们可以对其行政诉讼,诉行政不做为。一般到这地步,他们会给你一个丛刊号或协作出版书号,让你们出版,几期后根据他们的考核标准,再批准,给正式刊号。★刊号需要多少钱
刊号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数量有限。一般情况下的手续费用非常少。但是任何国家都有出版管制,有一个总量平衡的问题。因为数量有限,壳就有一个价格,根据评估如消费经济类价格在100万以上、技术经济类50万以上、学术类30万以上、
新闻类要150-200万以上、报号要200-500万。
这是对现有刊号特定情况的最低评估,需要请出版部门的高层协助制定能够交易的价格。但学术类有许多可以改类(如改新闻类),所以价值很高。
我的分类是按国际上的一种分法——非经济类相当于大众期刊,技术经济类相当于小众期刊,新闻类是指刊期在2周内的。★我国的期刊现状由于我国媒体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的三级管理体制,报纸产权界定不清以及报刊刊号资源的特殊性,使得媒体之间市场化的兼并整合极少发生。出版单位的最新设计是实行企业法人制度,但估计在开放前会形成规范促使兼并整合的发展。
中国期刊总量太少,每年新出刊才600种(治理整顿回收400种,新出200种)结构不合理,根据与经济规模相适应的原则,中国期刊总量应该在18000种以上。(有数据说我国1997年,一个中等省份内部刊物有20000种,这还不包括学校的小报和非正式团体的数量。现在有互联网络,数量少很多,但还是很大),总体规划消费经济类应该在50%以上,即9000种以上。但实际情况非常糟糕,消费经济类才2000多种。机关刊物太多,机关刊变换主办单位,不换主管,向消费经济类发展是趋势。
新闻出版署19号文件要求要改变这种情况,要求关闭1000家机关刊。发行在20000份以下的机关刊关停并转,合并到其他刊。笔者通过观察得知,目前国内对消费经济类的期刊申请不限制,如佛山一个县级单位就有3份期刊。学术类则转为丛刊形式出版(一种有国际刊号,但国内是书号的形式,一般由出版社出版,并审读。不列入刊号管理,但由新闻出版署审批书号)。目前法律和科学出版单位已经出版数百种丛刊,估计我国真正的学术刊物都会改丛刊形式,已收回刊号,给新闻和消费经济类期刊腾位置。原有的学术单位通过转让自己的刊号获得高额收入(60-200万以上)。★何时放开
根据现有中国民主法制进程,估计2007年会放开出版,但监督管理会更严。还是需要主管单位申请,可能会像旅行社一样,主管单位派编审,主办单位交保证金,如:消费经济类在100
万以上、技术经济类50万以上、学术类30万以上、新闻类要150-200万以上,报号200-500万。对违规者处理更严,经济上和法律上双重处理。给一些优秀的有潜力的DM杂志(有区域限制和行业限制)、经济信息类杂志以及消费时尚类期刊一个出版空间。★国际刊号
WTO后中国的出版没有放开内容,同时任何国家都有出版管制,国际刊号是一个图书馆的检索标志,不是出版许可。中国刊号包括国际刊号和国内刊号(实际是出版许可证,有国内刊号就可以出版)。在香港和许多国家不承认国际刊号
,通过他们的机构直接到法国申请是免费的。
同时香港的出版许可证也是免费的,但很少有人申请,因为监督管理和市场容量的原因,如香港每年出版10000种期刊,但只有750多种登记,(在香港有俗语害人劝他办杂志)在香港杂志出版需要月内按时送样,没有送样一期罚2000港币,还有版权问题处理困难。
在香港除非必须零售才登记,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登记也是违法的。好在香港商业印刷品可以不登记,所以标的国际刊号也没有意义。笔者观察许多发行中港台的杂志没有国际刊号,但都有当地落地许可的标志。★关于图书进口
目前我国有图书进口权的机构80多家,但终端零售单位非常少。中图有一些,一般地点买是违法的,同时不能征订发行,不能经营。赠送的申请渠道复杂,代价高,一期进来要20000元左右的费用。目前只有600多种学术类期刊在中国可以公开征订,其他的都是假进口。许多认真的办刊人要求办一个进口标志,但实际上的程序是:某些有图书进口权的机构用特别采购预订的形式,让办刊人自己每个月交400元,订几份自己的杂志,让有关部门电话查询时,看到有这么回事。但对代理发行和终端销售的人没有办法保护,对印刷工厂没有办法保护,是一个死循环。目前在国内只能以地摊1-2元/本的方式销售。所以这种方式实际上比不上准印证的作用,用准印证只是违规,用国际刊号假进口是违法。由于对非法出版物打击比较频繁,用国际刊号认定非法出版物非常简单,新闻出版部门有心放一马都难。因为工商、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会直接查封、扣压,置留。不象盗版和准印证认定困难、协查麻烦,处理权归出版地的新闻出版部门,当地新闻出版部门认为没有问题,就没有问题了,不会发生扣押、巨额罚款和刑事处罚的情况。★关于版权合作
境外媒体期刊如果发行量大的,一般与国内刊号合作出版。目前我国部分经济不发达地区有政策,可以用版权合作的形式进来,但是代价还是很大,我知道某合作出版的杂志外方是600万美金的多少年合作。国家在这方面是很严格的,这涉及到国家利益。有许多小杂志与境外合作一个月有20几万的收入,这也是目前杂志的赢利模式之一,当然还要补贴发行的费用。★关于代理协助出版
关于代理协助出版许多人认为是买书号,实际不是。在北京有1200家机构在从事这方面的工作,买书号是一个口头语,是出版代理机构的收费理由。一般一个书号费用需要1—1.5万。这主要是出版社为保证避免风险收的定金和前期费用,出版社的风险非常大,因为目前文章大多数是编写,这有个版权的问题,出问题出版社要先赔。公民有出版自由和权利,出版社不能拒绝出版;书出版后有一个市场销路的问题,作为一个经营单位,出版社在印刷时有一个基数,而版权风险又大,所以实际操作一本书需要4—5万,最少的要3万。举个例子:一本十万字的书,印3000册,出版社投入费用(按工价):图书编辑校对
80元/每万字 ,共800元;需要三审,2700元;封面设计
500元;图书选题策划 1000元/每项 ;十万字的书一般定价10
元,3000本是30000元码样,11%的版费,3300元;印刷费用4000元;其他不可预见费用,是1万多一点;实际投入一般出版社会多一点,所以出版社需要收1-1.5万(大家理解的书号费)★关于协作出版
目前大多数想办杂志的民营机构和个人可以用协作出版的方式,一般的程序是申请成立一个学校或教育机构(如某管理培训中心、研修学院等非学历层次的,开办相对容易)或事业性研究机构,协会也可以(难度大一点)。寻找一个大学的出版社(当然内容跟他们出版宗旨接近)。用丛书的形式出版,费用一般是:系列丛书3万,优点是3
个月内可以出12本,目前有许多经济信息类和行业广告类用此招;单丛书书号1万左右,优点是可以长年出版,容易批,出版社帮你做三审读。★DM广告媒体刊号申请出版
目前我国还没有DM广告,国家工商局在1996年2月有一个内控标准,即在出版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出版不包含政治新闻和文学作品的信息内容。目前我们看到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全部是广告内容的印刷品,可以按区域或行业许可审批,但每一次需要按印刷品广告审查。目前邮政DM,电信运营商的DM,金融办的DM,或工商部门办的DM,商业部门办的黄页DM都是这种形式,由于不含信息内容,不能定价、可读性差和成本高,经营很困难,发展不好。实际上,DM的广告业务收入在西方占广告收入总量的70%,如果DM能放开,以上机构都会成为巨无霸;
二、商情类,发行2000份以上,这是信息管理部门用纸媒质许可证的方式发的一种印刷品,把广告做为信息发布。各省的管理条例不一样,但一般要通过新闻出版部门前置审批,有纸媒质许可证号、内部准印证号,印刷品广告号。有纸媒质许可证号是一次性申请,内部准印证号、印刷品广告号逐次审查批准。这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DM。但审批困难,有许多地方不批。这时,可以拿一本《慧聪商情》类的DM,跟新闻出版部门做工作,一般他们请示上级后,2个月内会批(主管领导面谈,学习出版和广告条例,获得广告审查证),面向特定群体的还可以获
得工本费许可。付版权费的按50元/千字或协商支付。 \
★内部准印出版
有许多期刊发行少,受众少,目标集中,可以用内部准印证出版,如果一年在2—3期内,就直接申请。具体也有下面几种情况。
一、资讯类,发行200份以上,主要是用于行业交流,信息传播目的,用汇编的形式出版,重要因素是如何付版权费,一般按10—20元/千字或协商;
二、剪报复印资料类,发行50份以上,是对信息资料的合理使用,不需要付版权费。一般小量的剪报复印资料服务,到工商部门办一个经济信息技术咨询交流的执照即可。专门从事剪报复印资料服务则需要到新闻出版部门前置审批,做说服工作,如果很难说服,可以请政府法制办的同志给他们讲政策。一般交3万元保证金或有机构担保就可获得批准。剪报复印资料服务的内部准印证按时间段6个月审批一次,用活页形式或单行本的形式,一两月装订成册一次送交;
三、文学作品类,一般用个人名义申请,发行量要求标明在2000份以下;
四、论文技术交流集,一般用主办单位申请。★内部准印出版
经营、定价和征订
如果需要经营与协作出版,一般的程序是申请成立一个学校或教育机构(如某管理培训中心、研修学院等非学历层次的,开办相对容易)或事业性研究机构,协会也可以。这样的出版物可以打上工本费做行业内广告,但如果是面向大众的广告内容,则不能标工本费,并且需要明确标出“免费赠阅、内部交流”字样。内部准印证一般20元/张,出版物审读费200-1000元,标工本费的出版物,审读费500元以上,含大众广告内容的1000元/期。如果一年期数在6期以上,可以考虑易地开印,全省通用。只要当地的出版部门许可,就没有问题。其他地区不能当非法出版物处理。★关于版式
关于版式目前有6种版式,我简单介绍或用市面上有的刊型标明。
一、杂志型报纸,8开本,如:《计算机世界》,《中国计算机报》
二、报纸型杂志,大16开,如:《文萃》
三、图书型杂志,大16开,如:《书屋》,《时尚》、《视觉21》
四、杂志型图书,25开、32开,如:《希望》、《三思文库》、《万象》
五、报纸型图书,大16开、大12开,用于体育、美术、艺术、摄影类上,如:《绝版乔丹》、《电影海报》
六、图书型报纸,16开、8开,一般画报。如:《角度》《周末画报》★小众刊物的运做
小众刊物是指发行量在5000份以下的技术经济交流杂志,主要是信息和同业爱好交流。例如:
一、文学小刊,大16开,64P,价格6元,需要进书店。采用丛书号的形式,用不同出版社的丛书号,但联系地址和主办不变,价格跟丛书统一走,但可做特价处理。这样拿人家丛书号中的一本,费用才3000元,拼系列比较辛苦,10000元就能操作;
二、每日信息时刊,大16开,24P-48P。日刊(周五刊),用一个光碟号,1500元/年。全国2
0个发行代理商(分复印点),100个城市有发行员,发行2000份;
三、金融机具,半月刊,48P-64P,20元每期,免费发2000份,一年用两次增刊,发10000份,半月主要是方便接广告。
四、模型杂志,DM广告赠品,64P,配一个模型图板,10元/期。走模型店和展览会;
五、天文科普,内部准印出版 6元
                                                   
来源:中华传媒网

杂志出版刊号二:怎么查一个书籍的刊号,是否非法出版物?


案由提问者自己选择,并不代表爱问知识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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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正式期刊的刊号是由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两部分组成,“CN”是中国国别代码,只有ISSN国际刊号而无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在国内被视为非法出版物。CN刊号标准格式是:CNXX-XXXX,其中前两位是各省(区、市)区号。 判断“非法出版物”的方法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曾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布了150种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的报刊名单,其他单位如广东省新闻出版局、人民日报等也有相关名单公布(详细名单可点击本文所附链接),现将判断出版刊物是否合法的主要方法整理如下,请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互相转告,切勿投稿上当。 方法一: 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查询或者电话咨询(推荐方法)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上查询地址(点击进入)(如查询不到,可认定为非法报刊) 非法期刊查询电话:010-65212787(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咨询电话) 一些非法出版者按“CN号”结构编造假“CN号”,或是盗用正式报刊的刊号出版非法报刊,或者使用已停止的刊号出版。这种情况下必须直接咨询国家或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例如,非法出版物《中国教育论坛》的CN号为 CN43-7772/R,编辑部在济南。可以打电话咨询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因为43是湖南的地区号)或者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因为编辑部在山东),也可以通过各地的新闻出版局网站查询。 方法二:通过刊物的“国内刊号”判断 判断出版物是不是合法,首先最为关键的是看它的CN号有没有问题。一般情况下,刊物通常都应具有国内国际两种刊号,即CN号和ISSN号。“国内刊号”是“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简称,即“CN号”。它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分配给连续出版物的代号。“国际刊号” 是“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简称,即“ISSN号”,由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设在各个国家 、地区的机构负责分配。 《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国家标准)规定了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分配的基本原则,即一个号对应一种连续出版物。目前对中国大陆出版发行的报刊,仅以 “CN号”来判定其是否为经批准公开发行的报刊。读者或作者可以依据“CN号”的结构、格式,对“CN号”的真伪作一些初步判断。 1. CN号格式标准 它以CN前缀,由6位数字和分类号组成,其结构格式为CNXX-XXXX/YY,CN后面2位数字为地区号, 横线后 4位数字为刊物序号,即报刊登记号=地区号+序号。斜线后面字母为图书分类号,如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B哲学、宗教。 如《读者》杂志的刊号为 CN62-1118/Z,62是甘肃省的地区代号,1118是甘肃省期刊序号,分类号Z表示该刊为综合类刊物。 其中印有CN(HK)或CNXXX(HK)/R也不是合法的国内统一刊号。 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号查询(即CN号最开始两位数字) 11.北京市 12.天津市 13.河北省 14.山西省 15.内蒙古自治区 21.辽宁省 22.吉林省 23.黑龙江省 31.上海市 32.江苏省 33.浙江省 34.安徽省 35.福建省 36.江西省 37.山东省 41.河南省 42.湖北省 43.湖南省 44.广东省 45.广西壮族自治区 46.海南省 50.重庆市 51.四川省 52.贵州省 53.云南省 54.西藏自治区 61.陕西省 62.甘肃省 63.青海省 64.宁夏回族自治区 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关于地区号:如果某某期刊的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即CN号)的地区代码没有相对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则该期刊所谓的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即CN号)可能不是真实的。其中印有CN(HK)或CNXXX(HK)/R这不是合法的国内统一刊号。 关于序号:0001~0999为报纸的序号,1000~5999为印刷版连续出版物的序号,6000~8999为网络连续出版物的序号,9000~9999为有形的电子连续出版物(如光盘等)的序号。目前,根据我国期刊出版物的实际数量,除北京期刊数量较多外,其他地区的期刊顺序号均在1000-1999之间。 关于分类号:分类号与刊号用“/”隔开,期刊的分类法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4版)》的基本大类划分。 2. 通过CN号判断非法刊物举例: 非法刊物1:《中国教育论坛》CN43-7772/R。 由于 1000~5999为印刷版连续出版物的序号,6000~8999为网络连续出版物的序号。它的序号后四位7772为网络连续出版物,因此期刊必为非法出版物。 非法刊物2:《中国教育研究》国内刊号:CN98-0315/G4 国际刊号:ISSN1727-0499 由于前2位98不在上文提到的地区号范围内(从北京11到65为止),故不是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出的刊号。 非法刊物3:《中国教育改革与研究》国内刊号: CN.H39-7869/G CN(H)39-7869/G 明显不是国内刊号,国内刊号CN紧接是6位数字,6位数字之前不含字母H或HK或RH等字样。而且后四位7869为网络连续出版物 方法三: 通过非法期刊常见特征判断 目前出现的非法期刊一般具有以下的基本特征 1.期刊的“名头”都很大,具有诱惑性。很多期刊基本上都是“国”字号的,例如,有的叫《中国教育××》,还有的在封面上注着“国际中文核心期刊”、“世界××期刊”、“××统计源期刊”等。刊物主办、协办、支持单位都是“中国××研究院”、“中国××研究中心”、“香港现代××研究会”、“亚太××交流中心”等。有的还邀请了一大批名人、专家做顾问、特邀编辑。 2.期刊都标有标准刊号或统一刊号,具有欺骗性。一般非法期刊,绝大多数都是既有国际标准期刊刊号即ISSN号,也有国内统一刊号即CN号。但仔细研究就会发现,有些刊号根本就不符合正规刊号的结构式,有些国内统一刊号CN后面,大多都缀有NR或者HK即香港刊号的标识。 3.期刊基本上都是自办发行,具有隐蔽性。自办发行即不通过邮局,没有邮发代号。没有邮发代号的期刊从邮局或国家报刊发行网上是查不到他们任何信息的。也有少数非法期刊会编上一个邮发代号,但这些邮发代号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是盗用其它期刊的邮发代号。 4.大多数非法期刊,社址、编辑部地址或注册地址都在香港、深圳、北京、广州等大城市,通信地址一般只注明“××信箱”、“××大厦××室”或“××楼××座”,也常常在异地设办事机构。所以,社址、编辑部地址、注册地址与办公地址分离,是这类非法期刊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5.从网上查询,常常发现这类非法期刊同名现象很多,同一名称的期刊甚至还有多个不同的刊号。例如同是《×国教育》就有3家,同是《中国教育××研究杂志》就有北京、广州2家,又如《中国××教育研究》1个期刊,就有4个不同的刊号。 6.非法期刊都以盈利为目的,所有要发表的文章,都要交纳为数不菲的版面费。可以说,“拿钱发文章”是这类期刊最重要的特点。一般来说,这类期刊基本上是“来稿就登”,没有严格的审稿程序,版面费的多少视文章的长短而定,多则上千元,少则几百元。 7.非法期刊的内容繁杂,版面混乱。不少非法期刊在内容的编排上没有规律,不设置分类栏目,文章杂乱无序,不符合正式期刊在内容编排方面规范化、标准化的格式要求。 8. 在国家合法出版物上刊登征文启示或者广告的,不一定就是合法出版物。例如《中国教育教学》就曾在《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教育文摘周报》和《中国青年报》上刊登广告。 9. 以某些名人顾问、大单位联办、协办、支持、赞助不一定是合法出版物。许多人和单位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还有这么一家报刊,也不排除有些人和单位本身就是所谓的“报托”。

杂志出版刊号三: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2007年11月5日  【字体:大 中 小】   浏览次数: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31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署 长    
    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    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型码;(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四)期刊出版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期刊出版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 期刊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期刊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六条 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    第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期刊休刊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休刊超过一年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终止期刊出版活动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期刊注销登记,以同一名称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须与期刊同时注销,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的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再以该名称从事出版、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中央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地方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第三章 期刊的出版
第二十四条 期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期刊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期刊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期刊出版单位更正。    第二十七条 期刊刊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的内容,须按照重大选题备案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    第二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期刊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期刊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期刊须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以下版本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总编辑(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等。领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须同时刊印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第三十二条 期刊须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不得明显于刊名。期刊的外文刊名须是中文刊名的直译。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中文刊名;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汉语刊名。    第三十三条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印数、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批准的,发给一次性增刊许可证。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增刊除刊印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版本纪录外,还须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    第三十五条 期刊合订本须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不得对期刊内容另行编排,并在其封面明显位置标明期刊名称及"合订本"字样。期刊因内容违法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该期期刊的相关篇目不得收入合订本。被注销登记的期刊,不得制作合订本。    第三十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期刊出版单位利用其期刊开展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广告法律规定,发布广告须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期刊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期刊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禁止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期刊不得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三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遵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期刊出版单位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设立记者站,参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审批、管理。其他期刊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设立记者站。期刊出版单位是否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    第四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期刊。    第四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法规,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期刊出版单位应配合国家认定的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机构进行期刊发行数据调查,提供真实的期刊发行数据。    第四十三条 期刊出版单位须在每期期刊出版30日内,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刊3本。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期刊出版管理实施期刊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和期刊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将从事期刊出版活动的情况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期刊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期刊出版单位应建立期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期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第四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经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期刊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实施年度核验。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期刊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  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期刊出版单位提出年度自检报告,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经期刊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本年度出版的样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单位自检报告、《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及样刊进行审核查验;    (三)经核验符合规定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期刊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期刊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即为通过年度核验,期刊出版单位可以继续从事期刊出版活动;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完成期刊年度核验工作3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期刊年度核验工作报告。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二)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期刊出版管理混乱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缓验期满,按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第五十一条 期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二)期刊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    (四)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期刊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该期刊。    第五十二条 《期刊出版许可证》加盖年度核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有关部门在办理期刊出版、印刷、发行等手续时,对未加盖年度核验章的《期刊出版许可证》不予采用。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期刊出版单位,经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年度核验结果,核验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期刊出版从业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职业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  期刊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期刊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期刊出版单位的新任社长、总编辑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改正;    (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期刊;    (六)责令收回期刊;    (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期刊出版单位整改。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    第五十八条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    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四)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    第六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依照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    (二)期刊休刊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    (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四)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    (五)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载期刊版本记录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一号多刊"的;    (九)出版增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    (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第六十三条 期刊出版单位新闻采编人员违反新闻记者证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记者站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后,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活动的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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