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顺安


节日作文 2019-09-06 17:19:39 节日作文
[摘要]王顺安一:王顺安:由《看守所法》制定引发的若干思考2017年7月5日,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中国法律评论》杂志共同举办的“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与《看守所法》的制定”研讨会在京都律师事务所成功举行。著名法学家樊崇义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刘广三教授,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中央民族大学熊文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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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顺安一:王顺安:由《看守所法》制定引发的若干思考


2017年7月5日,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中国法律评论》杂志共同举办的“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与《看守所法》的制定”研讨会在京都律师事务所成功举行。
著名法学家樊崇义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刘广三教授,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中央民族大学熊文钊教授,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王顺安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毕惜茜教授、赵桂芬副教授,《中国法律评论》副主编易明群女士等嘉宾莅临研讨会,纷纷做了精彩的发言。同时出席研讨会的还有紫光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倪泽仁律师,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曹树昌律师、王九川律师、梁雅丽律师和门金玲律师等,与会专家发表了精彩的主题分享。
以下内容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王顺安教授的发言整理。
看守所的由来、历史和定位
我国自古从汉狱、明监到清的监狱,历史上典型意义上的关押场所都是看守所。它不是对已决犯剥夺自由的刑罚机构,关押仅仅是围绕着刑讯逼供、定罪量刑和肉刑、死刑的服务,主要是待审待判待决,尤其是等待秋后问斩的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王顺安教授
严格来说,近现代的监狱是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中国国门后在租界设置的,是执行剥夺自由刑的机构,看守所叫班房。当时的关押制度主要是移植日本,同时也揉和了德国、美国和法国等相关制度,在法律上也非常先进,包括减刑、假释制度等都已存在。国民党将这些制度一直延续的到现在,由法院附属的检察署管理看守所和监所,更多强调的是打击。但这种情况在2016年发生改变,看守所归属到法务部的矫正署统一管理,跟监狱和其他剥夺自由的机构并列,不属于公安机关也不属于检察机关。
新中国的看守所孕育在革命根据地的监所建设和解放战争时期接收的国民党政府监所,大部分是隶属于法院。新中国成立之后,设置了司法部,看守所和监狱归属司法部,但只是很短暂的时间。由于建国初期强调的是国家安全、人民专政、劳动改造和安全至上的,大力镇压反革命活动,关押的人数很多,国民党移交的监狱不够,于是在1950年底,就把司法行政管理的看守所和监狱,全部移交给武装公安部队,成为用于关押劳改犯的劳动改造机关,这样才归公安部管理。1959年,司法部取消了,就更不存在管理看守所的可能了。1979年我国推进改革开放初期的司法体制改革,恢复了司法部。1983年根据中共中央的战略考虑与安排,中央政法委将劳改和劳教部门从公安部移交给刚成立不久的司法部统一领导与管理,成立了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据了解,当时也准备将看守所一并移交司法部。但正逢1983年我国掀起第一次全国范围的“严打”运动,基于提高效率的要求,看守所归由公安机关预审部门直接领导,将看守所定位为打击犯罪的场所,而非羁押性质的场所。为了缩短侦查起诉的时间,甚至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联合办公,看守所转隶就耽搁下来,一直拖到现在。
结合历史考察,新中国的看守所是作为劳改机关和监狱来对待的,是“混合监”。1954年,我国的《劳动改造条例》明确规定看守所是五大劳动改造机关之一。1994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的《监狱法》规定,司法部管理监狱,但只有两个半刑种(有期、无期和死缓)在监狱执行。《监狱法》由司法部负责起草,没有也无法规定看守所的性质和内容。1990年3月17日由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深受落后刑事诉讼观念的束缚,对看守所的性质定位与功能作用更超偏左,充满了追究犯罪、深挖犯罪、配合惩罚犯罪、教育改造、从事生产活动等内容,忽视了对在押人员的人权保障和体现无罪推定思想要求及其内容。看守所没有改变混合监的样态:一方面看守所负责部分已决犯的刑罚执行。原来看守所负责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的执行,到1997年因新刑诉和刑法的修改,改为余刑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在拘役所执行。即便经历了《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新刑诉法的调整,但仍负责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和对拘役刑的代为执行,且没有纳入监狱法;另一方面,看守所负责未决犯的羁押。对于未决犯,西方国家是以不羁押为主,羁押为辅;我们是羁押为主,不羁押为辅;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所外执行比例很小。看守所的工作从实际上表现出来的是侦查预审职能,辅助侦查机关,主要是用来扩大战果、深挖余罪、检举揭发,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剥夺自由,实行有罪推定原则。这种通过羁押代侦的混合形态,功能多样,当然就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所以近十年来躲猫猫等恶性案件不断出现。
自躲猫猫事件出现以后,我们承认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做了大量的工作和努力,推进法制保障建设和现代监所的制度完善,大力加强人权保障,过去的封闭、禁止、神秘、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以羁代侦等现象有了较大改观。但是即便如此,公安机关主管看守所仍然不合理。在2006年政协人大会议上,包括梁慧星老师等著名的民商法教授,就提出了看守所管理体制改革归属司法行政,但是到现在还没有真正到位。看守所剥离,或者是单列,或者是真正的宪法化和法治化,是理所当然的改革思路。公安机关的本位主义、司法机关的维稳高效理念,当然包括司法行政主管领导的不作为、政法相关部门的多元维稳的考虑等,都是使看守所改革举步维艰的原因。但无论如何,看守所再归到公安机关,是绝对不合适的,应归到司法行政管理。看守所的本质功能——未决羁押和人权防卫,是一个典型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它不符合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侦查预审所涉及到的若干刑事司法活动,即便它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看守所的保障服务功能定位也不应仅仅是为公安机关侦查服务,而应是平面化的、平等化的和一体化的,为公安侦查、检察公诉、法院审判、律师辩护等服务。看守所的功能不是侦查,而是羁押;不是专政,而是服务;不是惩罚,而是预防;不是报应,而是修复。看守所不仅是打击犯罪的战场,而更是保障人权的阵地,甚或看守所不是打击犯罪的战场,而是保障人权的阵地。看守所是检验与窥视一国人道文明法治水平的最主要的指标与窗口。
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在当下中国具有合理性、可行性
看守所归公安机关管理与现代权力制约原理不符。就权力制约而言,公安机关主抓的是治安行政管理、侦查预审破案工作,严格说公安侦查权的行使要受到检察机关的制约,可惜我国刑事侦查模式缺乏检察机关的制约及指挥机制。权力没有分割,没有约束,就很有可能是一个洪水猛兽,即便是基于高压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这样一种崇高的理念,也很有可能因权力没有合理分割和必要制约而好心办坏事或因为难以克服的人性弱点而导致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危害了受害人的利益,甚至涂炭了守法公民的人权,所以一定要进行权力分割与权力制约。为什么要把看守所剥离出来?转隶司法部作为司法行政管理,也主要为了分权和制约,主要为了刑事诉讼全过程中的刑事司法各机关优化职能,明晰责任,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从而更好地专业化,更好地保障人权。还有很重要的一点,看守所转隶便于同样属于司法行政管理的律师、社会法律救济的参与,避免公安机关在律师的会卷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帮扶救助权等权利行使及其有效运用方面为难。
域外经验表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看守所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我国台湾地区就从“法院”、“检察院”管辖看守所,变成了“法务部矫正署”管理。从世界各国来看,看守所和监狱都属于矫正系列,或者是广义的监狱系列,大部分属于司法行政管理,以便于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平等性服务,方便生效刑事判决、裁判、决定、法官禁止令和行政赦免令的有效执行。
司法职权各司其责决定了看守所应隶属司法行政机关。十八大以来,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了要司法职权,各司其责,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剥离分开。侦羁分离,审执分离,是大势所趋。公安机关负责侦查预审破案权,检察机关负责检察公诉权,法院负责定罪量刑审判权,司法行政负责所有的执行权,这非常合理,也比较好理顺关系,更体现了专业化。检察机关管理看守所并不合适,它是代表公诉和监督的机关,不能既监督又公诉,还要管理司法行政中收容、羁押,还有部分的矫正,甚至行刑。法院管理看守所容易引发问题,我国历史上看守所曾归法院管理,那是司法与行政不分、定罪与行刑不分、侦查与检察审判不分的时代,到现在还给法院留下很多遗留问题,权力容易被滥用,法院很难保持司法裁判者的中立性、公正性。
司法部具有管理监所的能力、经验。自从1983年,监狱分到司法行政机关之后,司法部的核心工作之一就是管理监狱行刑和矫正等。应该说,政策使然,该工作完成得是比较好的。我国官方公布的重新犯罪率是6%,即使考虑到数据失真的可能,但跟美国普遍的30%、40%甚至是60%至80%比,这个数据还是有一定的客观性的。我国监狱系统的行刑矫正水平也是获得相对公认的。司法部30多年来的管理和跟进,使得监狱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和信息化,都达到了相当的水平,形成可供复制的经验、规律,所以由司法部来管理看守所并不是一个难题。更何况,看守所等监所管理部门和工作在整个庞大的公安工作体系中属于边缘性或不太受重视的岗位。从事此项工作的警察,大多是年迈体弱或难以提拔的群体,若整体转隶到司法部,获得充分重视,其价值会因此大放异彩。当然,有学者提出看守所出现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以羁代侦和侵犯人权等问题监狱也可能存在。确实应该警惕,不是看守所转隶了,各种困扰看守所的问题就能自然而然获得彻底解决!但关键是要看到司法行政远离公安、检察、法院,它担负的未决羁押仅仅是司法行政性质的保障工作,以及负责对已决犯的行刑矫正。后续帮正辅助的服务工作,发挥的更多是的行政和社会服务救济的功能,它不涉及很敏感的定罪量刑。而公安、检察、法院与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的未决羁押、已决犯的定罪量刑都是紧密相关的,难免会想要扩大战果,提高功效。而司法行政相对消极、相对独立、相对远离,可以起到分工、制约的作用。当然,这一切也不能太理想化,最后还是要检察院和法院的执行监督。
综上,从权力制约、域外经验、司法部门职能配置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成绩上看,看守所都应该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并且在当下中国具有合理性、可行性。除此之外,看守所转隶还可以迅速解决一些特殊的问题。如秦城监狱的归属,该监狱是混合监狱:有已决犯,包括部级以上干部的关押;又有未决犯,是带级别人员的关押场所。它被认为很神秘,甚至被认为是“特殊监狱”。作为监狱,它不属于司法部的监狱局管理,而是归公安局的监所管理局管理。这些曾经是部级领导干部的在押人员在日常管理、生活待遇、劳动处遇等方面显然与其他已决犯不同,不符合法律一体化,严重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如果看守所等所有监所都统归司法部管理,那么像秦城监狱这样的特殊问题就顺理成章地解决了。
要将《看守所法》的制定放到刑事执行法的宏观框架中
从更宏观的层面,不应仅将目光放在《看守所法》立法上,而是要建构一个一体化的刑事执行法体系。在此层面上,我不赞成单独制定《看守所法》,因为将其定位未决羁押场所和审前监管服务机构,不利于解决短期自由刑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的归口管理问题。建立短期轻刑犯监狱,每个区县新建一座,既不经济也不现实,更何况社区矫正的取消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案件越来越多。根据看守所的历史演变和国防社会发展趋势,保留与发展看守所的混合监狱形态,作为轻刑监狱与社区矫正一体化设计更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但此类问题的法律规制单靠《看守所法》的制定和《监狱法》的修改是不能解决问题,应当将所有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和刑罚方法的执行制度和方式方法整合起来,遵循刑事执行一体化的理念与要求,参照加拿大、俄罗斯、德国、丹麦、波兰和韩国等国制定和颁布的刑事执行法典的经验,制定一部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执行法》。在刑事执行法立法过程中,要遵循四个基本原则:
第一,人权保障原则。现在的刑事执行,无论是未决犯关押还是已决犯矫正,最强调的是人权保障,即便犯罪嫌疑人是万恶的杀人犯,但是在失去自由之后,在国家强大的暴力机器——监狱或看守所面前,他是弱势群体。所以,一定要把人权保障放在极高的地位来审视。
第二,程序公正原则。该原则包括两个层面:一、凡是剥夺自由的措施,一定由审前司法来裁量。我国当前是由检察院来进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核,这已经是一个进步,但检察机关是公诉机关,并且是部分侦查机关,其不具备该审核权力,应该由终极、被动的法院来裁量。建议我国建立一个审前法院来进行羁押审核,所有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都只能由审前法院决定,这才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和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二、所有看守所和监狱的收押、解押和变更等措施,一定要严格的程序化,只有通过严格的程序化,才能保障人权,用制度和程序来进行约束权力,防止滥用。
第三,权力制约原则。即便看守所转隶到司法行政机关,也难免会出现复杂的实践情况和难题,所以还是要强化对刑事执行的全面监督,既包括检察监督,还有其他的传媒监督、立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毋庸置疑的是,四个权力机关之间的制约要好于三个权力机关的制约。
第四,宪法法律原则。我们讨论的刑事执行制度一定要有宪法依据,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要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未来的刑事执行法典的框架内。我国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而监狱是1983年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的,所以现在的监狱、看守所乃至社区矫正,是没有宪法依据的,甚至连最严格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狭义的法律依据都没有。宪法中的打击犯罪及其刑事诉讼、刑事司法全程,强调公安、检察、法院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而忽视了司法行政。而事实上,监狱和未来可能形成的综合看守所的监狱以及所有监押场所,内部都有相互监督和制约,也只有如此,充分认识到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检法及相关部门在打击犯罪、改造罪犯,保障人权过程及目标实现所必需的彼此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宪法性规制和法律性细化,才能共同完成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和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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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顺安二:【现代诗词大赛】王顺安|竞渡龙舟思屈子,中华追梦正兴邦。


诗人简介王顺安,男,笔名山鹰。从教四十年,爱好诗书。现是翁源县老干诗书画会会员、书堂诗社社员,广东岭南诗社社员。部分作品散见于《翁源文艺》、《风雅翁山》、《云山诗苑》丶《翁源文艺》丶《现代诗词》等刊物或网刊。现代诗词大赛参赛作品端午感怀
粽香遥祭汩罗江,一卷离骚泪满腔。
竞渡龙舟思屈子,中华追梦正兴邦。
中秋思怀
月到中秋分外明,倚栏远眺听风清:那年一首河边曲,又伴今宵纵我情。王顺安De诗词精选游黄山 
喜上黄山美梦圆,清风助我步云天。
天然一管生花笔,写尽奇山锦绣篇。
 
观黄果树瀑布 
远听平地响雷声,近看川前水幕莹。
烟雨升腾成彩锦,游人浴露洗尘轻。
 
闹元宵
烟花礼炮入云霄,疑是仙宫奏玉箫。
饮酒猜拳祈福祉,祥和欢乐涌春潮。
 
游甲秀楼
游人喜访甲秀楼,甲厦盘鳌碧水幽。
秀出黔南灵宝地,楼亭史亊数风流。
 
登长城
长城万里绕崇山,如织游人喜陟攀。
姜女哭城千古诵,忠贞挚爱撼尘寰。
 
贺天宫二号发射成功朗月中秋喜舞娑,天宫二号探嫦娥;神州畅饮庆功酒,筑梦兴邦唱凯歌。
 
丙申中秋闻诗友雅集寄怀
中秋赏月意深长,耕读居楼集雅芳;慷慨倚栏观石景,烹茶煮酒赋诗章。
 
落花情
殷红满地灿如霞,夜静灯明惜落花。
心动行人何忍踩,芬芳不息绕千家。
咏陈璘将军雕像
立马征帆克难关,露梁海战悦龙颜。
抗倭名将威风凛,盖世英雄衣锦还。
 
题初夏翠竹
翠竹参天当伞遮,穿行幽径品芳华。
随风摇曳犹筝韵,尽享悠闲伴日斜 。
 
贺《书堂石》诗刊首发式
滃水扬波映彩霞,书堂石上绽新葩。
群贤给力齐声赞,七子开荒众口夸。
凤唱鸾和彰雅韵,词斟字酌见精华。
诗刊首发酬心愿,满目春光竞百花。
 
咏桃花节
东风着意闹猴春,僻寨田园耳目新。
短炮长枪迷异彩,骚人墨客恋芳尘。
老翁稚子心花放,靓女才男话语频。
古邑仙桃媒妁乐,招贤纳士富乡邻。
 
闻唐社贤达莅
书堂诗社并步杨诚斋韵
唐社诗贤享盛名,翁山舞动与雍鸣。
书堂九曲幽幽意,仙邑八泉朗朗声。
满苑春风传古韵,群林秋雨喜新晴。
欣闻雅士同酬唱,吾辈滥竽充后生。
 
 鹧鸪天·春晚喜赋
喜接金猴过大年,风和日丽百花妍。全家老少看春晚,满室温馨庆福缘。
发贺信,领银钱,欢声笑语闹祥天。拜年微信成时尚,海角天涯咫尺连。
 
沁园春·贺春
欢度阳春,喜庆羊年,鼓乐震天。望河川丽水,鸭嬉鱼跃;山丘碧草,羊壮牛犍。紫燕銜泥,红梅吐蕊,万象更新意盎然。心潮涌,见城乡比翼,美景空前。
广场歌舞蹁跹,看老少同欢共和弦。赞创新改革,国家富强;推崇廉德,风日暄妍。百业昌盛,万民康顺,社会和谐谱华篇。齐奋力,共筑中国梦,跃马扬鞭。奖首届现代诗词大赛设一等奖一名,奖金10000元,二等奖两名,奖金各3000元,三等奖三名,奖金各1000元;优秀奖10名,奖金各200元;最佳人气奖一名,奖金3000元,优秀人气奖三名,奖金各1000元。详情

王顺安三:周克华曾在苏湘渝8年杀8人 或涉重庆枪击哨兵案


周克华曾在苏湘渝8年杀8人 或涉重庆枪击哨兵案
2012年08月11日 03:41来源:潇湘晨报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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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图集
2012年8月10日上午9时37分,重庆沙坪坝区一银行外发生持枪抢劫案,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当时一男一女中枪倒地,女子已不能动弹,男子还有呼吸,但是颈部中弹,血流一地。另一名保安受…[详细]
犯罪嫌疑人周克华信息
嫌犯曾在苏湘渝多次作案
从2004年至今,“平头男”周克华先后在重庆、湖南和江苏三地作案8起,8人死于其枪下。其中仅在长沙就作案4起,夺去3条人命。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将重庆“8·10”枪击案与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并案处理,且已查明嫌疑人周克华的真实身份。
昨日,湖南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湖南警方正与重庆警方一起合作侦办此案,“湖南警方早已在重庆部署警力,因为这里是嫌疑人最开始作案的地方”。本报记者张祥实习生王亮曾琪长沙报道
重庆
2004年4月22日12:00
江北区——枪杀取款女职员
重庆市某酒店两位女职员到位于江北区红旗河沟的工商银行五黄路分理处取款后,被持枪歹徒抢劫,歹徒开枪打死1人、打伤1人后逃逸,抢走现金7万元。
(警方判断:歹徒使用自制手枪,从枪击情况来看,犯罪嫌疑人十分凶残,从背后尾随受害者,直接向头部开枪。)
2005年5月16日9:30
沙坪坝区——枪杀取款夫妻
沙坪坝区汉渝路一牛肉面馆前,一对刚从银行出来的夫妇遭到枪支射击并被抢走皮包,内有17万元现金。枪声惊动一过路男子,歹徒顺势向该男子射击,最终造成两死一伤。
(警方公布嫌疑人形象特征:男,36岁左右,身高1.72米左右,体态粗壮,平头,方圆脸。)
2012年8月10日9:34
沙坪坝区——枪杀公司女出纳
沙坪坝区中国银行一储蓄所门前发生一起持枪抢劫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周克华持仿“五四”式手枪杀死1人、杀伤2人,抢走死者浅黄色女式单肩大挎包,逃离现场后,搭乘“摩的”逃逸。据悉死者为某公司女出纳。
长沙
2009年10月14日13:55
南郊公园——枪杀中年男子
南郊公园发生一起枪击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持自制手枪将李某杀死后潜逃。警方初步确认该案系重庆枪击案同一犯罪嫌疑人作案。
(警方公布嫌疑人特征:男性,年约40岁,身高1.75米左右,戴墨镜。)
2009年12月4日11:26
芙蓉南路——枪杀取款男子
41岁的郭某(男)前往芙蓉南路新姚路口农业银行取款,取完钱后欲上车时,遭一名歹徒开枪抢劫,郭某头部中弹当场死亡,其携带的4.5万元现金被抢走。歹徒作案后逃离现场。
(警方掌握的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男性,40岁左右,身高1.70米左右,身材中等偏瘦,作案时身穿深灰色夹克。)
2010年10月25日上午
东二环——枪杀老板
雨花区东二环一段220号门前发生一起枪击杀人案,一公司负责人肖某遭枪击身亡,歹徒抢走手提电脑一台。该案与芙蓉南路银行杀人案作案手法一致。
(长沙市公安局公布嫌疑人特征:男性,40岁左右,身高1.7米左右,中等身材,皮肤较黑,走路外八字、晃肩,讲不标准普通话,外地口音,重点是四川、重庆一带口音。)
2011年6月28日
黑梨路——枪击一名车主
天心区桂花坪黑梨路一基建工地附近,48岁从事汽车配件生意的男子张某遭一名持枪男子枪击,致头部、腰部负伤。张某当时开了一辆雷克萨斯,下车后中枪。有目击者称,案发前几日,有一名男子戴鸭舌帽、拿一张报纸在工地附近转悠。
南京
2012年1月6日上午
下关区——枪杀一公司取款人
南京市下关区一家农业银行门口发生持枪抢劫案。一男子持枪打死某公司提款人,抢走19.99万元现金后逃窜。经侦查,公安部确认犯罪嫌疑人与重庆、长沙持枪抢劫杀人案系同一人。1月9日,公安部在南京召开“1·6”案件协调会,将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列为“第一号案”。
(长沙市公安局也对外公布新的悬赏通告,犯罪嫌疑人的体征为:男,40岁左右,身高1.7米左右,中等身材,皮肤较黑,走路外八字,讲不标准普通话。作案时头戴棒球帽,戴墨镜和手套。)
[作案特点]
沿江作案  具有周期性
今年1月,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所长王顺安接受媒体采访时,详细分析了“平头男”的犯罪心理。王顺安当时还预言,“平头男”在南京枪案之后还会继续作案。
作案手法有三个显著特点:
第一是地域性。嫌疑人沿江作案,而长江中下游地区具有水陆空立体型交通条件,好逃遁。第二是钱财犯罪。他现在缺钱,钱财就是他的动机,而且,他针对的是银行提取出来的现金。第三是枪击,而且枪法很准,心狠手辣,干净利落,不留痕迹。王顺安说,把之前的7起案子联系起来看,嫌犯是周期性的,不是连续作案,有一个抢钱——蛰伏——用完再抢的周期。他屡次成功,未来还会作案。
王顺安说,根据嫌疑人犯案的几个城市分析,重庆、长沙、南京,3个城市都有崎岖的河道、复杂的地形,周边还有星罗棋布的中小城市,便于嫌疑人躲藏。更重要的是,我国的沿江犯罪防范网络没有构建起来,铁路有铁路公安,公路省道国道都有控制点,但水路的管理很麻烦,正规客运可以控制,但还有货运及数不胜数的小船小筏,这有利于逃遁。
[延伸阅读]
周克华或涉另一惊天重案
据《新快报》 2009年3月19日19时42分,重庆市高新区石桥铺的某驻渝部队营房,一名歹徒蒙面持枪袭击致1名哨兵身亡,随后抢走步枪1支。昨日,有接近重庆警方的人士称,周克华已被确定为此案疑犯。
2009年3月19日,一蒙面歹徒出现在该部队大门前,他拿枪向身背步枪的值班哨兵连开两枪,哨兵胸部中弹,倒在地上。歹徒抢走他的枪后,徒步到达距离事发现场约300米的渝州五金城西门对面的石新路边,乘坐一辆在此等候多时的出租车逃离。当时,重庆警方根据掌握的情况将此案列入反恐打击的范畴,悬赏30万元缉拿嫌疑人。军方和警方联合成立专案组,公安部专家也抵达重庆帮助侦破,但疑犯一直未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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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专题: 重庆发生枪击抢劫案  
嫌犯信息:
·重庆警方公布嫌犯周克华详细信息、正面照(图)
嫌犯曾在苏湘渝作案:
·周克华即南京“爆头哥” 至今已作案8起身负8条人命
·据称南京警方早已锁定周克华身份 怕打草惊蛇未公布
·周克华曾在苏湘渝8年杀8人 或涉重庆枪击哨兵案
聚焦周克华:
·周克华去年8月曾回家祭父 小时候独来独往性格内向
·周克华无特种兵经历 2005年因贩枪在云南服刑
·湖南警方:周克华在长沙作案后曾去网吧上网
警方行动:
·重庆警方正围捕周克华 一警察胸部中弹
·长沙警方抽调警力赴重庆 武警严查出入城通道
·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 重庆凤鸣山枪击案犯为周克华
·重庆公安发布8·10案通告 悬赏50万缉捕持枪抢劫嫌犯

本文来源:https://www.shanpow.com/xx/44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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