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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 总 则 (一)本标准包括21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表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本标准分为四个序列: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四)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 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其中对技术条件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 1、已经实施注册且需配备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 2、尚未实施注册、尚未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和已经实施注册但不需配备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所学专业、技术职称按附件2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并提供业绩证明。各行业主导专业见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六)申请二个以上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附件 2中相应行业的专业设置或注册专业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申请二个及以上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附表 2中相应行业的相应设计类型的专业设置或注册专业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的具体考核指标由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制定。 (七)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从事资质证书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 (八)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满足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对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人员要求后,可以准予与工程设计甲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九)本标准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二、标 准 (一)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 (3)近3年年平均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且近5年内2次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排名列前50名以内;或近5年内2次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排名列前50名以内。 (4)具有2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每行业不少于3项,并已建成投产。 或同时具有某1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其他3个不同行业甲级工程设计的专业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4项。其中,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相应业绩不少于1项,工程设计专业甲级相应业绩各不少于1项,并已建成投产。 1-2技术条件 (1)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备合理。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人员不少于500人,其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00人,且注册专业不少于5个,5个专业的注册人员总数不低于40人。 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且具备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人。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5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拥有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专利、专有技术、工艺包(软件包)不少于3项。 (4)近10年获得过全国级优秀工程设计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奖项不少于5项,或省部级(行业)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金奖)、省部级(行业)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项不少于5项。 (5)近10年主编2项或参编过5项以上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及固定工作场所,且主要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2)有完善的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和档案管理,通过ISO9000族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3)具有与承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管理体系。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2 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符合相应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的规定。 ⒉ 技术条件 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相应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的规定。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的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 三、承担业务范围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设计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专业及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二)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4-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4-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四)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资质标准。 四、附则 (一)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二)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 附表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附表3: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附件4: 各行业配备注册人员的专业在未启动注册时专业设置对照表 附件5: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 附件6: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附件 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 序号 行 业 备 注 (一) 煤炭 (二) 化工石化医药 含石化、化工、医药 (三) 石油天然气 (四) 电力 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 (五) 冶金 含冶金、有色、黄金 (六) 军工 含航天、航空、兵器、船舶 (七) 机械 (八) 商物粮 含商业、物资、粮食 (九) 核工业 (十) 电子通信广电 含电子、通信、广播电影电视 (十一) 轻纺 含轻工、纺织 (十二) 建材 (十三) 铁道 (十四) 公路 (十五) 水运 (十六) 民航 (十七) 市政 (十八) 海洋 (十九) 水利 (二十) 农林 含农业、林业 (二十一) 建筑 含建筑、人防
二:[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3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建设部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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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第六条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第七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其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再单独领取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程的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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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受理。 第十条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所属企业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变更证明材料;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明材料; (三)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和企业申请资质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或者专家委员会初审。 第十五条 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审核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初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审核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审批部门自收到初审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结果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并设二年的暂定期。企业在资质暂定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可以申请转为正式资质等级,申请时应当提供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转为正式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勾结,或者企业之间相互勾结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八)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 (九)超越资质等级范围勘察设计的; (十)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一)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图签的; (十二)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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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部门、任何地区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准入限制。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年检制度。资质年检主要对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有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年检结果为合格的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检意见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年检结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年检申请。 (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质年检申请后40日内对资质年检作出结论,或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检意见。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中,技术骨干总人数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分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企业的资质条件中技术骨干总人数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的80%; (二)企业的资质条件中主导工艺、主导专业技术骨干人数,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数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三)第(一)、(二)项以外的其他任何一项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四)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资质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取消其资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 在资质年检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四条 院校所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聘请在职教师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实行定期聘任制度。教师定期聘用人数不得超过企业技术骨干人员总数的30%,聘期不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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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级别或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四)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一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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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军队系统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地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建设部1997年12月23日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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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令),结合建筑工程设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中建筑工程设计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与单体设计。即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规划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所有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如总平面、规划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线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与装修、消防、保安、电信、防雷、建筑智能化设施等设计内容。
(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边远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如确有必要设置了级设计资质,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同意后方可批准设置。
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六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8人、10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3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4人。
4、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二)乙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四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三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6人、8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
4、曾获得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丙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三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三项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必要的经营资本,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数不少于12人;其中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3人(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5人(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
4、有必要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计算机数量达到专职技术骨干人均一台,计算机施工图出日率不低于85%。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承担任务范围
根据民用建筑的类型和特征等因素将民用建筑分为特、一、二、三级四个等级,划分工程等级的类型及特征详见附表,工业建筑及构筑物的等级分类和特征在各级别资质承担任务范围中表述。各级别设计单位承担任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
承担建筑工程设计顶日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
1、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工业建筑:跨度不韶付30米、吊车吨位不超过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12米、6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构筑物:高度低于45米的烟囱,容量小于10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20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12米或边长小于9米的料仓。
(三)丙级
1、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24米、吊车吨位不超过1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构筑物:高度低于30米的烟囱,容量小于8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9米或边长小于6米的料仓。
四、附则
(一)几点说明
1、本标准中各工程等级均以附表所列特征为准划定。
2、“专职技术骨干”系指下列人员之一:
(1)与分级标准要求相对应的注册师;
(2)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3)从事本专业设计实践10年以上、取得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3、依据附表不能确定工程等级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程等级。
(二)本标准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以前发布的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中的要求如与本标准有不符之处的以本标准为准。
(三)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般公共建筑
单体建筑面积
8万平方米以上
2万平方米以上至8万平方米
5千平方米以上至2万平方米
5千平方米及以下
立项投资
2亿元以上
4千万元以上至2亿元
1千万元以上至4千万元
1千万元及以下
建筑高度
100米以上
50米以上至100米
24米以上至50米
24米及以下(其中砌体建筑不得超过抗震规范高度限值要求)
住宅、宿舍
层数
20层以上
12层以上至20层
12层及以下(其中砌体建筑不得超过抗震规范层数限值要求)
居位区、工厂生活区
总建筑面积
10万平方米以上
10万平方米及以下
地下工程
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以上
1万平方米以上至5万平方米
1万平方米及以下
附建式人防(防护等级)
四级及以上
五级及以上
特殊公共建筑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要求
抗震设防区特殊超限高层建筑
抗震设防区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下的一般超限高层建筑
技术复杂、有声、光、热、振动、视线等特殊要求
技术特别复杂
技术比较复杂
重要性
国家级经济、文化、历史、涉外等重点工作项目
省级经济、文化、历史、涉外等重点工程项目
注:符合某工程等级特征之一的项目即可确认为该工程等级项目。
附件二
关于整顿勘察设计市场和换发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换发资质证书的范围与条件
(一)范围
本次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范围,仅限于持有各级主专业为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主营工程设计业务,依法单独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经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的单位和中外合资企业。对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且仍由财政拨付事业费的单位,不予换发资质证书。
(二)条件
申请换证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经完成勘察设计市场整顿和质量检查;
2、按要求已经实施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
3、符合新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地区、部门或单位暂缓办理,不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不予换发新证书。
二、申请换证单位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经特许、考试(考核)合格,并通过执业注册登记,领取执业印章,在该单位执业的人员。
正在办理执业注册登记,尚未领取执业印章,或挂靠在其他单位执业的人员,不计入换证单位执业注册人员总数。
三、离退休人员在申请换证单位执业,按有关规定与原单位或新聘用单位正式签定聘用(返聘)手续后,可以计入该单位技术骨干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总数,但离退休人员数不得超过该单位技术骨干及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3,超过部分不予计算。
四、持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换发证书,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实行总量控制,凡一证多用的单位,必须纠正并具体落实到一个实体单位后方可换发资质证书。
五、持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科研单位申请换发证书,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外,一个科研院(所)只能设立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只能换发与该院(所)科研方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资质证书,证书发给该院(所)从事设计工作的独立法人的实体单位。
六、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资质证书,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外,一所高等院校只能设立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实行一院(校)一证制。该单位可以聘任部分教学人员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但应签定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聘任人员不得超过该单位技术骨干的30%,聘任期不得少于2年,聘任期间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七、学会、协会、民主党派等组织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资质证书,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外,一个团体只能办一个设计机构并实行一会一证制,今后对审计署组织不再批准成立新的勘察设计单位。
八、军队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换发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有关规定,按照党中央关于军队不准经商办企业的指示精神,由建设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九、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证书,不受改企建制后所有制变化的影响,凡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单位,均可按照新的资质分级标准换发资质证书。
建设部批准的32家进行改企建制试点的大型勘察设计单的换证工作,将根据改革的具体情况给予支持。
十、具有专业技术骨干100人以上的甲级勘察设计单位在各地设置的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该地区依法经营10年以上,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单位上级同意,并符合新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甲级条件的,可申请独立换发法人资质证书,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分支机构,不换发资质证书,作为总院的办事处,以总院的名义进行设计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不设立独立法人资质的分支机构。
十一、中外合营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资质证书,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外,在近5年内至少应当完成2项二级以上外资或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并符合新的资质等级条件,方可换发资质证书。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领取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也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港、澳、台地区与境内合营的勘察设计单位原则上按上述规定办理。
十二、村镇建设是我国农村发展的长远战略,为提高村镇建设的设计水平和质量,拟修订村镇规划建筑设计专项证书,仅限于村镇范围内使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