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资格考试 2019-08-15 03:41:19 资格考试
[摘要]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篇一:私募基金为什么要100万起投?对于私募投资要100万起步,投资者总是会抱怨不停:银行理财产品的门槛才5万元,私募基金凭什么要100万?这不是限制我们投资嘛!那么私募基金到底是什么呢?来我们好好聊聊吧。7 15新规之后,私募基金对投资人有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单个投资人购买私募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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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篇一:私募基金为什么要100万起投?


对于私募投资要100万起步,投资者总是会抱怨不停:银行理财产品的门槛才5万元,私募基金凭什么要100万?这不是限制我们投资嘛!
那么私募基金到底是什么呢?来我们好好聊聊吧。7.15新规之后,私募基金对投资人有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单个投资人购买私募基金的最低金额必须不少于100万元,并且不能拆分。
在中国,拥有一百万资产的人很多(如在北上广深拥有一套房产就可轻易达标),但是能有100万现金做投资的人群,则是较少比例的高净值人士。难不成是私募基金公司有“资产歧视”?其实设置准入门槛是监管使然。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界定。
私募基金VS公募基金
如果说公募基金是基金中的“屌丝”,任何投资者都可以随意购买,那私募基金必须是基金中的“贵族”了。
私募基金的分类: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私募证券类FOF基金
主要投向证券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
主要投向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
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
创业投资类FOF基金
主要投向创投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类FOF
主要投向其他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的几大特征:
第一个特征:高门槛高门槛是这几个特征中最好理解的,意思即是玩得起私募基金的人最起码也得是个中产阶级,100万是入门基础。
为什么私募基金把门槛拔得这么高?
提高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
监管部门设置100万的投资门槛,不是为了限制投资者,而恰恰是为了保护投资者。一般来说,越成熟的高端投资者,其风险识别能力更强,风险承受能力也更强。因此,设置100万的投资门槛是以资金量为指标,隔离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投资者。
 限制参与人数,确保私募性质私募基金产品与公募产品不同,其主要针对高净值人群,且是以不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特定人群发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必须向特定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公开宣传。如果准入门槛过低,参与人数过多,将变质为公募产品而失去私募性质。
降低资金流动风险,增加投资稳定收益由于私募投资的项目大多有较长的回报周期, 需资金比较稳定。如果没有投资门槛, 会吸引数量众多的投资者, 而众多资金来源的不稳定,也造成了投资值更高的流动性,不利于私募基金的收益,加大了投资的流动性风险。
进入门槛较高,投资者面对私募基金投资也会更理性,双方的关系类似于合伙关系,给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期望收益。
这样你也就应该可以理解为什么私募基金不可能实现平民化了。私募投资门槛将会长期存在,随着通货膨胀率的上升与货币贬值,未来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有可能进一步提高。第二个特征:非公开性非公开性,即私募基金不像公募基金那样以公开方式面向所有投资者,私募基金主要是私下征询的方式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发售,所以投资者很难通过媒体等方式了解私募产品信息,不是合格投资者的也无法接触到产品信息。
因为对私募而言,任何公开方式发售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其投资目标更具针对性,更有可能为客户量身定做投资服务产品,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能满足客户特殊的投资要求。第三个特征:锁定期
一般投资人认购了某只私募基金,则双方约定一般以1年作为一个锁定期,这一年内你不能随意撤资,如果投资人想撤资,则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来进行执行。这样约定是为了保证平台资金的稳定性和流动性,一旦遇到“朝三暮四”的投资人则可以有效约束他的短视行为。
第四个特征:定期赎回
发起人要考虑的不仅仅是锁定期的问题,那么过了锁定期之后怎么办呢?私募基金还设定了定期赎回条款,即过了锁定期之后,投资人也不能哪天心情不好了突然想撤资就撤资,必须要在合同规定的每个月固定日期之内进行赎回。
第五个特征:收益权分配
在扣除发起人、投资人本金之后,发起人因为劳心劳力,出力最多,一般先分配发起人的优先分红,在赚得的收益中先分20%的收益。
通常发起人和投资人会签订“优先收益条款”,当投资收益超过某一门槛收益率,基金管理人才能按照约定的附带权益条款从超额投资利润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确保基金投资表现优良时才能从收益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回报。
第六个特征:牌照资源稀缺性
现行市场上的私募基金机构不是想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就可以,想销售基金就能销售。
【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必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才能进行私募基金的管理【基金销售资格】能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才能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基金;随着基金业协会和证监会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加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基金销售牌照”也开始变得越加难以申请,能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和销售资格的机构也变得稀缺,那些不合规的基金管理机构也在监管的严要求下逐渐退出市场,私募行业也因此变得愈加规范。
第七个特征:专业性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与管理涉及企业管理、资本市场、财务、行业、法律等多个方面,其高收益与高预期风险的特征也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准,特别是需要有善于发现潜在投资价值的独到眼光和良好的基金运作管理能力。
第八个特征:管理灵活私募基金的管理灵活主要分两点:
1、私募基金较公募基金有相对较长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内私募基金不能随意的进行份额的赎回和退出,这也就意味着基金经理掌握着基金管理的主动权,能在封闭期内对基金进行更灵活的投资管理,如果像公募基金那样需应对客户随时赎回的压力,总要留一笔钱在活期账户上以备赎回,那基金整体的投资收益也会减少。
2、私募基金组织结构简单,经营机制灵活,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自由度高。相对于其他机制复杂的组织机构,在机会稍纵即逝的关键时刻,私募基金竞争优势明显。另外私募基金经理的薪酬激励机制比较完善,除了享有一定比例固定管理费用外,还可以获取一定比例的投资利润。这是私募基金的生命力所在,也是超越公募基金之处。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信托制
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全国仅68家信托公司,一大半是国企,受银监会监管,银监会不会再新发牌照。银行、信托、券商、保险四大金融支柱产业中,信托排列第二。
有限合伙制
2007年6月1日,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有限合伙企业由GP(普通合伙人)和LP(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总人数不得超过50人。
契约式
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
发起步骤:私募管理人登记、基金发起、基金递交材料 基金业协会备案、备案完成、划款至项目方
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
来源:金融狗

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篇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两年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得到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监管体制。
一段时间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倍受社会各界和监管机构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机构合规运作和信息报告意识淡薄,一些机构甚至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从上述问题和两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工作实践出发,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鉴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已基本建成,为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社会监督,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有效、动态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最新情况,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和“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可通过上述两个官方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二、关于加强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
为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管,督促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业,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21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三、关于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二)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详见附件。
四、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通过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持续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该机构相关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相关情况。
中国基金业协会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和解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中国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篇三:中基协注销私募管理人的9种情形

2017年4月15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公司已达18,751家,私募基金公司在国内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飞速增长、整顿规范的过程。
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 于2013年6月1日施行后,私募基金阳光化有了法律依据。中基协于2014年2月7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正式开启了私募阳光化的进程。私募基金公司数量从2013年底的 1,017家(非官方数据)增长至2014年的5,002家,再到2015年的24,672家,2016年3月达到了最高峰,为25,688家。私募基金公司的数量以每年接近400%的速度迅猛增长。
快速增长的过程中很多问题也伴随而生。中基协称,一些机构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机构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私募行业的整顿规范活动从2016年2月5日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开始,当年注销了私募机构11,386家,至2016年底,登记备案的私募机构数量还有17,432家。
另外,也不时发生私募机构失联的情况。截止4月6日,中基协已公布十三批失联名单。对于以往失联后未及时主动联系协会的机构,协会将按照法规及自律规则相关规定,采取后续自律措施,将失联情况记入相关机构诚信档案,并报告证监会,后多做注销处理,或是自动申请注销,或是被动注销。
1数据看注销
2017年私募基金管理人各项公示数据月度注销与撤销管理人数量呈现大幅增长趋势,尤其在去年8月大规模注销一批不合规私募基金管理人,月度登记管理人数量有所增长,但月末总数与前月度基本持平或有所减少,可见注销占比之大,严监管与核查越来越是私募监管的准绳。
2被注销的9个情形
1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时虚假或无备案信息
政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 
(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
(1)2017年1月25日,中基协公告称:因北京天和融汇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和融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以及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我会决定依法注销天和融汇和天和融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将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北京两家律师事务所涉嫌未能勤勉尽责的有关情况移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查处。
(2)2016年,黄晓明的北京明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显示无备案信息被清理。
2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6个月之内没备案产品
政策: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为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管,督促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业,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
3私募管理人不按要求披露基金信息
政策: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三)、(四)、(七)所述行为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为不适当人选、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4私募管理人不能按时报送信息或虚假信息的
政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会员应当按照协会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有关信息,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检查、考评。对于不能按时报送信息,提交虚假信息或者出现其他异常经营情形的会员,协会可以将其列入异常会员名录,暂停会员资格并对其进行公示。连续两年列入异常名录的,协会可以将其加入黑名单并取消会员资格。
案例: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官网上,泽熙投资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的理由是:“未按要求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更新累计2次及以上”,同时协会官网信息也提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徐翔’涉及刑事案件,现已进入司法程序,请投资人注意风险。”
5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处分与纪律处分
政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协会提交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入会,一年以内不得再次提出入会申请。已经成为会员的,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暂停会员资格或者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除外;
(二)不再符合《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主体资格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
(五)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六)应当终止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协会对会员及从业人员可以采取下列形式的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警示、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等诚信类措施;
(二)要求限期改正、参加培训、清理违规业务等矫正类措施;
(三)暂停受理业务、暂停部分会员权利、暂停基金从业资格等业务惩戒措施;
(四)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取消会员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等资格惩戒措施。
6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会员不缴会费的
政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年会费的,协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协会再次发送缴费通知,并对会员代表人予以警示;
(二)逾期六个月以上的,协会在协会网站对欠费会员机构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三)逾期一年以上的,协会按照纪律处分程序,暂停其会员资格,禁止其他会员与其开展业务;
(四)逾期两年以上的,会员资格自动终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资格终止的,不得再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业务。
7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被证监会处罚
案例:2017年1月9日,中基协公告称,前期中国证监会对涉嫌从事场外配资的网络平台进行了专项检查。证监会发现,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通过网络平台从事违法证券业务,个别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为违法证券活动提供便利。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中基协对移交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了调查,对涉案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对涉嫌通过网络平台从事违法证券业务的6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予以注销登记。
8私募基金管理人主体资格终止的
政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9主动注销
1、自愿退会的
政策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除外。
2、不从事募集业务主动注销
案例:普思投资由于没有备案产品而主动放弃备案资格。
公开信息显示,普思投资于2009年12月4日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于2015年8月20日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由于公司成立之后既无备案产品又无从业资格而饱受市场关注。
普思投资也发表声明表示,截至目前,普思资本投资团队中已经有7人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并按照要求向基金业协会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但鉴于普思资本的发展策略发生调整,即将不通过普思资本这一平台对外募资和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普思资本按照基金业协会规定主动放弃管理人备案资格。
总之,远离注销才是私募管理人之根本,合规是第一要务,合规这等事来阅《私募合规宝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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