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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要关闭手机吗【一】: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手机通用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最新 变化解读
纵观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其大纲内容及考查方式都有最新的变化。与2014年相比,2015年考试大纲主要有以下变化:
1、根据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增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考查内容,对宪法、法律职业道德等科目知识点进行了调整完善,引导考生养成遵循法律职业立场、伦理的良好职业素养。
比如,今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学科的名称,将会修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一个学科今年的变化,主要是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学科结构及考点内容,全部进行了重新编写。
2、强调要注重检验考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重点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考查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
3、根据立法变化和司法实践情况,大纲附录法律法规目录新增或修订了《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不动产登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法律解释。比如,经济法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新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作了重大的调整。再比如,今年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主要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新增了七个考点,删除或合并七个考点。具体表现在
(1)将第四章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滥用职权两个考点合并成了一个,就是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并且新增加了一个无明显不当这样的一个考点。
(2)第十一章第三节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新增了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作为一个考点。
(3)第十二章第二节应予受理的案件新增了行政确权案件、征收征用案件、行政给付案件、行政合同案件四个考点。删除了抚恤金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四个考点。
(4)第十五章第一节起诉与受理部分,对起诉的审查、审查的结果两个考点,合并为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一个考点。第二节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将审理前的准备审理程序内容,修改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这样的内容。
(5)第十六章第三节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新增了调解的适用一个考点。第四节涉外行政诉讼删除了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这样一个考点,这是试卷二的第一个重大变化。表现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试卷二还有一些别的变化,表现在刑法方面,主要是附录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
再有,第三卷民事诉讼法部分的变化最大的在民事诉讼法部分,根据新颁布的《民诉解释》,民事诉讼法部分进行的修改。在这一块主要是新增了五个考点,删除了六个考点。分别是
(1)删除原告与被告的概念、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这样的三个考点。
(2)第十章第四节调解书调解的效力,新增了调解的相关问题这样一个考点。
(3)第十四章简易程序,原来的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一个考点。今年把它扩展为第三节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包括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这样两个考点。
(4)第十七章第三节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提起再审,新增了检察建议的审查程序这样一个考点。www.shanpow.com_司法考试要关闭手机吗。
(5)第二十章第三节裁定,新增了裁判文书的查阅作为一个考点。
(6)在附录法规部分《民事诉讼法》删除了一件法律,修订了一件法律法规,新增了四件法律法规,删除的就是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个已经被咱们的最新的《民诉解释》所取代。新修订的一件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那么民诉法今年新增的四件法律法规分别是》,第一个就是我刚才说的《民诉解释》,第二个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这样四件法律法规。
4、大纲中的考试说明还对考试科目、试卷结构和题型调整等情况充分进行了说明。 根据最新的大纲修订和辅导用书的编排,与2014年比较,2015年司法考试考查方式也将有较大的变化。突出表现在以下的几点: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将集中在卷一和卷四进行考查。2015年的司法考试试卷总共还是四张,但是它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考查将集中在卷一和卷四进行。那么由此我们会看到在卷二和卷三将不再考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容,
(2)2015年考查方式的第二个变化是试卷四的题型有所调整。我们知道2014年的试卷四主要由简析题、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题型组成。但是2015年的试卷四的考查将主要由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组成。那么显然2015年试卷四将不再考查简析题。www.shanpow.com_司法考试要关闭手机吗。
(3)第三个考查方式的变化是试卷四最后一道论述题的字数会有所调整。那么最近几年试卷四最后一道论述题字数要求是不一样的,在2012年以前要求不少于500字,2012年要求不少于800字,2013、2014年要求不少于600字,根据2015年司法考试考试说明要求,试卷四最后一道论述题的字数不少于600字。
司法考试要关闭手机吗【二】:想要通过司法考试,这七件事你做了吗
想要通过司法考试,这七件事你做了吗?
很多2016年司法考试考生已经开始复习司法考试了。很多人都会问,要怎样做才能通过司法考试呢?让我们一起看看司法考试通过者的经验——通过司法考试必须要做到的七件事。
一、认真安排时间
首先你要清楚一周内所要做的事情,然后制定一张作息时间表。在表上填上那些非花不可的时间,如吃饭、睡觉、上课、娱乐等。安排这些时间之后,选定合适的、固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必须留出足够的时间,来完成正常的阅读和课后作业。当然,学习不应该占据作息时间表上全部的空闲时间,总得给休息、业余爱好、娱乐留出一些时间,这一点对学习很重要。一张作息时间表也许不能解决你所有的问题,但是它能让你了解,如何支配你这一周的时间,从而使你有充足的时间学习和娱乐。
二、学前预习
这就意味着在你认真投入学习之前,先把要学习的内容快速浏览www.shanpow.com_司法考试要关闭手机吗。
一遍,了解学习的大致内容及结构,以便能及时理解和消化学习内容。当然,你要注意轻重详略,在不太重要的地方你可以花少点时间,在重要的地方,你可以稍微放慢学习进程。报名参加独角兽司考网校的VIP保过班,老师们不仅传授理论知识,还会帮助考生从命题者的角度分析问题,寻找准切入点,培养答题思路和技巧。大家不妨联系一下学学看!
三、充分利用课堂时间
学习成绩好的学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在独角兽司考网校上课堂上充分利用时间,名师讲解对司法考试非常有帮助,这也意味着在课后少花些功夫。课堂上要及时配合老师,做好笔记来帮助自己记住老师讲授的内容,尤其重要的是要积极地独立思考,跟得上老师的思维。在听老师讲解的时候,配合着视频底下的同步字幕,遇到听的不是特别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看字幕,省事更方便,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学习要有合理的规律
课堂上做的笔记要在课后及时回顾,不仅要复习老师在独角兽司考网校讲授的重要内容,还要复习那些你仍感模糊的认识,这时候可以再反复听听。如果你坚持定期复习笔记和课本,并做一些相关的习题,你定能更深刻地理解这些内容,你的记忆也会保持更久。
五、找一个安静、舒适的地方学习
选择某个地方做你学习之处,这一点很重要。它可以是你的单间书房或教室或图书馆,但它必须是舒适、安静的。当你开始学习时,你应该全神贯注于你的功课。
六、不能情绪波动的时候学习
科学研究表明,在学习的时候注意力非常难集中,所以在学习之前,绝对不能有和同学争吵,或者兴奋的剧烈运动等等情绪。否则一时间无法集中注意力,而无法进入学习状态。所以在学习之前要平静心态,集中注意力,才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七、树立正确的考试观
平时测验的目的主要看你掌握功课程度如何,所以你不要弄虚作假,而应心平气和地对待它。或许,你有一两次考试成绩不尽如人意,但是这不要紧,只要学习扎实,认真对待,下一次一定会考出好成绩来。通过测验,可让你了解下一步学习更需要用功夫的地方,更有助于你把新学的知识记得牢固。
司法考试要关闭手机吗【三】:司法考试辅导:手机短信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案情:
王某于2006年11月向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2007年11月还付,借款时未出具借据。借款到期后,王某分文未还,于某遂将王某告上法庭,王某当庭否认借款一事,后又称借款已归还。原告仅提供2007年—2008年经公证的双方往来手机短信,以证明被告借款及催款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于某与被告王某之间互发有关双方欠款数额、是否应出具欠据及如何还款等方面内容的手机短信过程中,于某已明确表示被告王某拖欠其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其出具欠据或归还欠款。被告王某未否认欠款事实的存在,并表示一定还款。此意思表示是对欠款事实的客观存在以及欠款金额的认可。故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于某欠款100000元。
简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手机短信具有易灭失、易修改、易编辑等特性,与证据“三性”相抵触,手机短信内容不应作为证据。正如,被告在法庭上答辩所述,在互发手机短信之后,如果被告还付了款,并因为借款没有出具借据时而没有向原告索要收据的话。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作为间接证据使用,在没有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书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否则,有悖于公平。 外语学习网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因为,手机短信内容原、被告能够说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即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数额、原告催收和被告答复经过。
1、本案中,手机短信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关键是要看该短信是否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手机短信是一种社会实践主体思想内容的载体,在与待证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情况下,此短信便具有关联性,当短信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时,则短信具有合法性,并因此成为法庭证据。2005年4月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同时,鉴于手机短信的特性,笔者认为,手机短信成为证据还要符合以下条件:一、能够明确知悉或查明相应手机的真实使用人或信息接发主体。否则,无法确定短信息的客观性及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二、短信息内容必须是与传递信息主体相关的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的思想内容的表述。三、短信息的内容必须是能够固定并为他人知悉。本案手机短信无论是从其所载内容,还是短信的提取都符合符合以上特征,能够作为此案证据使用,而且是作为书证使用。书证是以文字、图形、符号等所表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而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本质上是以用户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从这一特性来看,符合书证特征。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经常采用的一种证据分类理论,以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客观联系和证明方式为划分标准,在实践中逐渐向民事诉讼领域渗透。凡是单独一个证据所包含的信息内容,能够直接指出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就是直接证据。凡是单独一个证据所包含的信息不能全部指出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并进行逻辑推理才能说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就是间接证据。本案中,短信内容显示,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催收,而且要求对方补具借据手续,被告对借款10万元并没有异议,只是不同意出具欠条和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法庭中,被告开始不承认借款一事,后看到对方提交的手机短信证据后,而且,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笔者认为,这些短信所包含的信息和内容足以说明被告欠款事实,符合直接证据的特征。
司法考试要关闭手机吗【四】:【司考卷四论述题-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司法考试案例:手机短信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案情:
王某于2006年11月向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2007年11月还付,借款时未出具借据。借款到期后,王某分文未还,于某遂将王某告上法庭,王某当庭否认借款一事,后又称借款已归还。原告仅
提供2007年—2008年经公证的双方往来手机短信,以证明被告借款及催款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于某与被告王某之间互发有关双方欠款数额、是否应出具欠据及如何还款等方面内容的手机短信过程中,于某已明确表示被告王某拖欠其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其出具欠据或归还欠款。被告王某未否认欠款事实的存在,并表示一定还款。此意思表示是对欠款事实的客观存在以及欠款金额的认
可。故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于某欠款100000元。
简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手机短信具有易灭失、易修改、易编辑等特性,与证据“三性”相抵触,手机短信内容不应作为证据。正如,被告在法庭上答辩所述,在互发手机短信之后,如果被告还付了款,并因为借款
没有出具借据时而没有向原告索要收据的话。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作为间接证据使用,在没有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书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
况下,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否则,有悖于公平。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因为,手机短信内容原、被告能够说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即
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数额、原告催收和被告答复经过。
1、本案中,手机短信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关键是要看该短信是否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手机短信是一种社会实践主体思想内容的载体,在与待证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情况下,此短信便具有关联性,当短信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时,则短信具有合法性,并因此成为法庭证据。2005年4月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同时,鉴于手机短信的特性,笔者认为,手机短信成为证据还要符合以下条件:一、能够明确知悉或查明相应手机的真实使用人或信息接发主体。否则,无法确定短信息的客观性及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二、短信息内容必须是与传递信息主体相关的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的思想内容的表述。三、短信息的内容必须是能够固定并为他人知悉。本案手机短信无论是从其所载内容,还是短信的提取都符合符合以上特征,能够作为此案证据使用,而且是作为书证使用。书证是以文字、图形、符号等所表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而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本质上是
以用户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从这一特性来看,符合书证特征。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经常采用的一种证据分类理论,以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客观联系和证明方式为划分标准,在实践中逐渐向民事诉讼领域渗透。凡是单独一个证据所包含的信息内容,能够直接指出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就是直接证据。凡是单独一个证据所包含的信息不能全部指出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并进行逻辑推理才能说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就是间接证据。本案中,短信内容显示,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催收,而且要求对方补具借据手续,被告对借款10万元并没有异议,只是不同意出具欠条和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法庭中,被告开始不承认借款一事,后看到对方提交的手机短信证据后,而且,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笔者认为,这些短信所包含的信息和内容足以
说明被告欠款事实,符合直接证据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