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的党员被返聘,返聘的收入部分还按比例缴党费吗?


资格考试 2019-03-10 11:39:31 资格考试
[摘要]退休后的党员被返聘,返聘的收入部分还按比例缴党费吗?(共8篇)离退休人员返聘注意事项(一)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的基本法律意见劳动关系一、基本意见1.退休人员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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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的党员被返聘,返聘的收入部分还按比例缴党费吗?【一】:离退休人员返聘注意事项

(一)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的基本法律意见劳动关系

一、基本意见

1.退休人员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双方所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应及时签订聘用协议,而不签订劳动合同;

3.聘用协议的具体内容可由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协商确定,但聘用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聘用期内返聘人员的工作内容、报酬、劳保待遇等;

4.用人单位不承担为返聘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5.用人单位支付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可不受最低工资限制;

6.用人单位在解除聘用协议时可不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7.返聘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8.应尽量减少聘用退休人员,确需聘用退休人员的,应充分了解返聘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并尽量安排返聘人员在非危险性岗位工作,且聘用期限一般不宜过长,用人单位可采取为返聘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聘用协议签订以1~2年为宜,尽量不要签订3年或3年以上;原因是现在社会复杂,安全及健康问题是公司面对的风险加大的因素,一旦出现问题容易把公司牵涉其中,纠缠不清。

(二)相关参考依据

1.《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

[1997]88号);

2.《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3.《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文件)。

4.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5.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离、退休后仍在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对象。”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岁。超过该退休年龄的人员应该脱离就业大军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福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超龄劳动者却选择了退休反聘,继续留在劳动力市场。退休返聘,指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或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应聘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有薪劳动的行为。退休反聘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呢? 在我国,目前退休反聘的劳动者,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按照国家规定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被其他单位聘用的;2.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仍在该单位继续工作的;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

2010年9月13日公布的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针对第一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现已没有异议。针对第二种情形,笔者认为,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现行养老保险政策下,劳动者退休后如果继续劳动,事实上可以同时获得退休金和工资收入;相反,到了退休年龄不退休而继续工作,不仅不能领取养老金,还需要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因此可以看出,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对参保者具有鼓励提前退休并参与劳动的效应。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从文义上看,仅仅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不能产生当然的劳动合同终止效果,还必须办理完退休手续,劳动合同

才能即行终止。而在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下,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必须以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为前提,劳动者能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光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必须累计缴费满15年,但实践中有不少用人单位并没有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还不一定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时候劳动合同没有终止。只要未给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仍在该单位工作的,彼此之间就依然存在劳动关系。所以,笔者认为劳动者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资格,是否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当以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来判定,而不能按实际年龄。对于第三种情形,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因为之前没有参加工作,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这类人员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所以仍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通过合同来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待遇等。但这种合同应当视为只是以获得一定劳务报酬为目的的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受民事法律调整。

案例: 退休人员被聘用单位辞退有补偿吗?

赵先生1997年从本市一家工厂退休,开始依法享有退休保障各项待遇。2005年9月,赵先生被一家单位聘用。双方签订了两年期聘用合同,约定由赵先生担任该单位的技术顾问,每月工资为人民币2000元。2007年9月,双方续签了一份两年期聘用合同,赵先生一直在该单位愉快工作。到今年3月31日,单位解除了与赵先生的聘用合同。

赵先生自己并不愿意离开该单位,经商量见事情已无转机,就要求单位根据其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单位表示,赵先生是退休人员,按法规关于特殊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没有解约经济补偿。在多次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的同时,赵先生于6月12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单位支付3个月工资的解约经济补偿金。仲裁认为赵先生的请求事项已超过了规定的申诉期限,决定对其申诉不予受理。

赵先生随后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6000元。

对此,单位认为,赵先生的确受聘于该单位,但其系退休人员,双方建立的是特殊劳动关系。单位解除其聘用关系,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请求法院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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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赵先生的诉请。

法院审理中查明,赵先生确系退休人员,双方的聘用合同并未对解聘的经济补偿金作出约定。法院认为,赵先生系退休后受聘于研究所,双方之间形成的是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最终判决,对赵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赵先生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那么赵先生的诉请最终为何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这一点,案例中,法院已经给出了理由,这里我们再来详细分析一下。

一、聘用退休人员属特殊劳动关系

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中,只承认单重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像赵先生这样已经退休的人员,已经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了,但退休人员受聘于一些单位工作又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一制度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4月25日颁布了《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3)24号]。该《通知》中明确:“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退休受聘人员就是该《通知》中明确的属于特殊劳动关系的一种人员。

二、特殊劳动关系有三项强制劳动标准

根据该《通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须参照执行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三项劳动标准。然而,也并非只要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就一定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份《通知》中规定:“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和与之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就其他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只要当事双方愿意,当然可以就解约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进行约定。如果双方约定了解除

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那出现约定情形时,劳动者即可按约定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由于赵先生与用人单位形成了特殊劳动关系,且双方也未就经济补偿金事宜进行约定,所以法院最终没有支持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三、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类型

《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多年了,其中增加了劳动者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一些劳动者对该条规定的理解过于简单,于是实践中就出现了像本案中赵先生那样的想法,认为单位解除或终止所聘退休人员合同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里,建议公司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时,对自己建立的是怎样的劳动关系有个明确的认识。对于解约后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标准劳动关系,应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如果是特殊劳动关系,则可通过双方协商后进行约定,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退休后的党员被返聘,返聘的收入部分还按比例缴党费吗?【二】:退休被返聘案例参考

本文是对话题:大龄员工工作状态出问题,如何辞退... 的摘抄和点评 收起↑

我们公司有一名52岁的女员工,签了有劳动合同,不过因该员工年龄较大,并未购买社保。该员工工作期间屡次失职,给公司造成3次以上经济损失,公司领导觉得她不适合岗位,想对她进行劝退。但是我们找她谈话后,她不同意,赖着不走,从此也不服从安排,让干什么都要顶撞。 站在企业的角度,我们应该如何辞退这名员工,企业才能规避风险? 自在如风说: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退休人员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已经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因此不能签到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为了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跟退休返聘人员签到劳务合同或是返聘协议。

聘用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聘用协议中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参照工伤保险标准处理。

大部分地区都支持返聘人员不享受工伤待遇,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工伤。 当然还有部分地区是可以单独购买工伤的,建议真要聘用退休人员,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能否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4、返聘协议:上面分析了这么多,可以得知返聘协议对于公司非常重要,这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一大保障,返聘协议应注意以下几点

1)社保费用:因退休人员已经享有退休工资,不能缴纳社保,所以在协议中可以约定不用企业补偿社保费用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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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生病住院:因为退休人员因病由社保报销医疗费,公司不用担心返聘人员无法医保看病,所以可以详细约定病假待遇之类的,公司福利好的,还是可以给以相应的补偿,因病身故的,可以约定跟公司无关,也可以根据企业文化给予相应补偿。不管怎么约定,都要协商好,明文规定,双方签字确认,确保法律效应,当然霸王条款不可有。

3)关于辞退的补偿,因是劳务协议,就不存在什么经济补偿金,可以约定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务合同,无需补偿。

4)发生工伤补偿方式。如果因为工作关系发生事故伤害,可以约定好赔偿金额或是赔偿办法。

5)退休报酬:退休报酬要明确统一,如果单位有一些奖金、加班费、补助、补贴等福利待遇需要在协议中明确。www.shanpow.com_退休后的党员被返聘,返聘的收入部分还按比例缴党费吗?。

四、案例中的处理办法

该案例中要明确的一点是该女员工是什么时候入职的?是在退休年龄之前,还是退休年龄之后?

如果是在退休年龄之前,公司还是要给该女员工补办退休之前的社保,并补办退休手续,同时要收到社保局的处罚。办理完退休手续,该怎么走就怎么走了,毕竟她都退休了。

如果过了退休年龄入职的,根据上文所述,该案中中女员工已经是离退休人员,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因此: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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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购买社保公司也不承担责任。

3、辞退该女员工是可以正常辞退的,不用给予经济补偿金。

4、如果女员工闹着不肯走,可以找出她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证明文件,让她照价赔偿,不想赔偿就赶紧签订解除劳务合同协议。

退休返聘员工,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

2013-11-18 16:53:08 阅读(3008) 评论(1) 收藏(1)分享到:分享到新浪微博分享到腾讯微博分享到QQ空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享受基本退休养老待遇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条件,劳动者从而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不再受劳动法的调整。至于退休返聘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服务合同。所以,退休返聘的员工与单位建立的关系一般不作为劳动关系,在现实实践中大都处理为雇佣关系。因此,退休返聘的劳动者都无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另外,是不是所有用工关系的劳动者都可享有带薪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也就是说,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是民事关系(包括劳务协议、承揽合同等),则不能享有带薪年休假,如单位不安排休假也不用因支付年休假给予的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享受基本退休养老待遇是劳动关系的彻底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劳动者从而进入享受社保体系,不再受劳动法约束。至于退休返聘合同,属于劳务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双方意愿约定合同内容,该合同已经与劳动法脱离,属民法受理的范围内,因此,法定带薪年休假属于劳动法中的福利待遇,不适用退休返聘人员。

今日案例:退休返聘员工发生工伤后应如何进行赔偿?

2014-01-22三茅三茅人力资源网

每天认真学习一个精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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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是某公司工作二十几年的技术高工,2011年10月退休后被原公司返聘,双方签订了返聘协议。2012年8月份,老李在工作时右腿不慎被机器切伤,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手术费治疗费花了2万多元,老李

觉得这是在工作时受的伤,应该算工伤,医疗费应该由单位来支付。但单位却以在返聘期间,没有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为由,不给老李出医疗费。老李一怒之下向仲裁起诉,称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企业应按照工伤标准对其进行赔偿。而企业则认为这属于劳务关系,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那么,请问:老李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他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解析

老李这种情况是否认定为工伤在法律界也存在较大争议,各地的标准也不一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各地有不同的地方标准,比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的农民以及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等特殊情况下是否适应工伤保险的情况给予了肯定的答复。

退休后的党员被返聘,返聘的收入部分还按比例缴党费吗?【三】:返聘退休人员费用如何处理

返聘退休人员费用如何处理

一些技术人员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但企业又把他们返聘回来,每月发放工资,这笔支出该如何处理?过节期间,企业向退休老职工发放慰问金,这些慰问金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有一位高级专家延长了退休年龄,其工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返聘人员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支出强调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而任职和受雇应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所以,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如果从事生产岗位的退休技术员工被返聘,其劳务报酬应视为工资、薪金支出,其享受的集体福利,应被视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再同企业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其岗位及其技能的重要性,仍旧能为企业取得收入作出贡献,并且不可或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返聘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符合条件的返聘员工可以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但要关注具体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6]526号)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视为工资、薪金所得: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规定,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

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如果离退休人员再任职不符合以上条件,应视为劳务报酬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慰问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与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退休人员虽然在任职期间对企业前期发展作出了贡献,但企业所得税管理强调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当期的税前扣除应与当期的收入直接相关,退休人员慰问金支出由于与当期收入不直接相关而不能扣除。

关于发放慰问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 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向退休人员发放的慰问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工资可税前扣除

符合条件的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工资可以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进一步明确财税[1994]20号文件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如果是不符合以上条件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个人所得税不能减免。

退休后的党员被返聘,返聘的收入部分还按比例缴党费吗?【四】:关于退休返聘规定

退休返聘相关规定:

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2、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7]88号) 《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法律链接】

【一】《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

《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四】如在返聘时发生伤害事故,若有约定就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实务操作指南】

1、用人单位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由于离退休人员年龄问题,工作中发生意外的概率更高,一定要为该离退休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以避免承担高额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

2、协议中约定的“安全责任自负”基本上归于无效的。可在协议中约定“因乙方违规、违纪、不服从安排、严重过失等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等类似内容。

3、如果出现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退休返聘协议书如何写?www.shanpow.com_退休后的党员被返聘,返聘的收入部分还按比例缴党费吗?。

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参考样本)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离退休人员):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乙方已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根据工作需要返聘到甲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返聘协议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劳动保护

乙方返聘期间的岗位及工作任务为 。乙方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三、工作时间

乙方每周工作 天,每天工作 小时。

四、薪酬和福利

甲方于每月 日支付乙方报酬,乙方报酬为每月 元。

协议期内,乙方享受视同在岗员工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公积金除外)。

五、保密义务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负有保密义务;返聘协议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归还甲方的保密资料。乙方违反保密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医疗

(一)返聘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的承担办法是 ,医疗期间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 元。

(二)返聘期间如乙方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的承担办法是 ,医疗期间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 元。

【仅供参看:乙方在聘用期间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由乙方个人承担。乙方在聘用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甲方一次性支付医疗费 元(2个月工资),协议即告终止。】

七、协议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www.shanpow.com_退休后的党员被返聘,返聘的收入部分还按比例缴党费吗?。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八、协议的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支付违约金,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 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外,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九、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协议期满;

(二)乙方在返聘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协议终止。

十、工作交接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 天内办理工作交接。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十二、争议处理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退休后的党员被返聘,返聘的收入部分还按比例缴党费吗?【五】:退休党员党费缴纳标准2016

  下面是由实用资料栏目小编整理的退休党员党费缴纳标准2016,欢迎查看。

  【退休党员党费缴纳标准2016】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离退休以后按国家规定领取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仍属于有固定收入的党员,因此,这部分党员要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上条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缴纳标准为: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 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2016党费缴纳标准:

  通常在校生党费每月0.2元,一年共2.4元;但是如果你已经参加工作则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党费;下面是缴纳党费的国家规定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党费收缴总则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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