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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安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10]146号,2010年8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
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
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一类或多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责任,在投保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的基础
上,可选择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的一项或两项进行投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
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
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
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下的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
保险人的该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部分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
公司就其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
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每一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下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该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
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
定。
2.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日数乘以约定的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
每一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下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 日,累计给付
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的日数达到180日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
的身故、残疾除外);
(七)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十一)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十二)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
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
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为每份每日人民币10 元。投保份数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
单中载明。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对应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
性交清。
第七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
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
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
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金和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
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
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
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医院就诊的,应在就诊后3 日内通
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3 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本公司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
由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残疾保险金申请人填写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
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人填写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5.医疗病历;
6.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的申请
由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申请人填写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五)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保险金给付
【二】:公共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公共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
中银(备案)[2010]N22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符合保险人承保要求的团体成员均可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后,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如要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种类,在本合同列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