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询


网络散文 2019-10-01 00:26:47 网络散文
[摘要]一:[函询]函询诫勉函询诫勉资料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网络,整理编辑:微信公号sword2015 我们都是纪检人,转载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网友“江南雄鹰”咨询:请教诫勉谈话是否属于组织处理,是否有期限规定,对提拔使用、表彰是否有影响? 中央纪委法规室回复: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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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函询]函询诫勉


函询诫勉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网络,整理编辑:微信公号sword2015 我们都是纪检人,转载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
网友“江南雄鹰”咨询:请教诫勉谈话是否属于组织处理,是否有期限规定,对提拔使用、表彰是否有影响? 
中央纪委法规室回复: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不属于组织处理。
关于诫勉谈话的影响期以及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影响,各级各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有不同规定,标准尚不统一,比如,根据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小编附后)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因此,诫勉谈话的影响期应当在实践中依据有关规定来判定。
什么情况下、怎样对(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请看下面这两个规定。为了便于学习和查阅,小编特整理在此。 带着问题学习,会有更好的效果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
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中办发〔2005〕30号
2005年12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第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
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中组发〔2015〕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 提 醒
第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 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 函 询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或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处理。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再次函询后仍未说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一条 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四章 诫 勉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构不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的,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关系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汇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九)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十)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惩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一)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三)其他需要诫勉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    
第十六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应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二)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委托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三)对单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四) 对单位其他人员进行谈话诫勉,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十七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诫勉的事由;    
(五)谈话具体内容。    
第十八条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年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诫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 职务等;    
(二)进行诫勉的事由;    
(三)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    
(四)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具体时间;    
(五)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    
(六)制作诫勉书的日期。    
第十九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条 诫勉六个月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2015年6月28日起施行。

二:[函询]收到纪委函询 领导干部该怎么做?

2016年1月4日,省纪委派驻省直某厅纪检组接群众举报,反映该厅直属中心主任李某公车私用。纪检组随即对李某公车私用的问题进行函询。1月19日,李某提交书面说明,表示“自己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立即改正。现已将车停放在公共停车场,再也没有公车私用了”。
3月28日,群众又向纪检组反映,称李某仍不收敛,继续非工作时间擅自使用公车。据该纪检组进一步查实,2016年3月20日(星期日),李某驾驶公车载父母、亲戚等一同回乡祭祖。2016年7月28日,经省直机关纪工委研究决定,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该厅党组免去李某中心主任职务。
被函询后,依然不知止、不收敛,李某被处分完全是咎由自取。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通报了一批在纪检监察机关函询时欺骗组织的典型问题。什么是函询?领导干部收到函询后应该怎么处理?函询中欺骗组织会有什么后果?近日,湖北省纪委监察厅“热点法规有问必答”栏目对此进行了解释。
什么叫函询?函询的目的是什么?
省纪委法规室:纪检监察机关的函询,就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或者监督执纪中发现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线索,用发函的形式由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解释说明。函询针对的是一般性违纪问题,主要涉及到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政廉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的重要方式,是推动“第一种形态”常态化的重要做法,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干部严管厚爱的负责态度。
函询相关的规定有哪些?
省纪委法规室:相关的规定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如《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
领导干部接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函询应该怎么做?
省纪委法规室:根据有关规定,领导干部在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发出的函询通知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领导干部应当报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回复时间。由此可以看出,领导干部接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函询通知后,最重要的就是要向党组织如实、清楚地说明问题,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认真态度自我警醒。与此同时,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组织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讲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领导干部对函询作出书面回复后,在报送时有什么要求?
省纪委法规室:根据有关规定,领导干部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完成后,应当经本级党委(党组)以及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上级纪委。
纪检监察机关对函询回复怎么处理?
省纪委法规室: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函询工作应当在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对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回复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对待组织函询,哪些思想和行为需要注意?
省纪委法规室:有的领导干部不按规定对待组织函询,采取不认真、不负责的消极态度对待组织函询,主要有四类思想行为表现,一是抱着抵触的情绪,错误地认为函询是组织对自己的不信任,不报或不按照要求上报函询回复。二是抱着侥幸的心理,采取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欺骗组织的行为,企图掩盖问题以求蒙混过关。三是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对函询的问题不以为然,对函询的问题回复模糊,解释不清楚,综合整改措施不具体。四是抱着对抗的心理,继续不知止、不收敛,甚至追查、打击报复反映问题人员。
对不按规定对待组织函询的行为将怎样处理?
省纪委法规室:对不按规定对待组织函询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相关领导干部将承担产生的后果。对回复问题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综合整改措施不具体的,纪检监察机关将再次发函询问。对不如实回复函询问题的欺骗组织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被函询领导干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函询后不知止、不收敛,打击报复等违纪行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理。
来源 | 湖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本文为头条号作者发布,不代表今日头条立场。

三:[函询]【解密】谈话函询,你知多少?


导读什么是谈话函询?你清楚吗?
让小编先来科普一下:谈话函询,从字面就能看出来是谈话 函询。对于谈话,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而函询,其实就是用信件的方式来进行查询。
纪检干部说,谈话函询是对线索中反映领导干部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的处置方式,也是“抓早抓小”的重要手段。
那么,谈话函询的流程是怎样的?执行过程中有哪些要点?……
今天,小编跟着金华武义县纪检干部廖惠健的脚步,去一探究竟。Part1:信访初核看到这封信访件了吗?!它可是一封实名举报信哦!!!今天说的这个案子,要从这封信讲起~~2016年3月初,武义县纪委第一纪检室收到信访室转来的实名举报信访件。
信上说的是武义县某局的副局长陈某,在一家电站投资入股。
“党政机关干部不得投资入股”,根据这个规定,经验丰富的纪检干部廖惠健立即对内容进行了初核,并迅速制定调查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记者:哇,这是封实名举报件哎!!!执纪者:根据经验,实名举报件的可信度比较高。
接信后,要调取资料或者调查相关人员,对信访件的真实性做初步判断。
若信访内容有违纪可能的,需制定调查计划。Part2:函询申请上面这份调查计划~~就是廖惠健专门针对这次案件制定的~~计划已审批,下一步就是实施啦!“你们电站的股份构成情况怎么样?”
“近几年来运营方面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
为了掌握实际情况,廖惠健他们根据调查计划,赶往信访件所指的水电站,向水电站工作人员询问取证……
一番调查,廖惠健他们并未发现陈某入股该水电站的证据。
“是信访举报不实,还是另有问题?接下来我们要怎么做?”带着一连串的疑问,廖惠健和同事重新调整了思路。
“有没有入股小水电站的行为,陈某自己最清楚,函询应该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了。”带着这样的想法,廖惠健向县纪委领导递交了函询申请。记者:终于要用到函询了!执纪者:不同于违纪公开通报,函询是党内组织生活的一部分,被函询的对象可能“有事儿”,也可能“没事儿”。
对于被函询人来说,函询就像“双刃剑”,一方面使用函询体现了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和尊重;另一方面,如果函询对象不如实作出说明,构成新的违纪错误,同样将受到纪律处分。Part3:发函问询“请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简单的一句话,门道可深呢~~“我们不能直接问当事人有没有在某电站入股,这样容易泄露相关信息。询问不宜过细,一般往面上问就可以了,当事人心里实际上清楚得很。”
廖惠健向陈某当面送达了《函询谈话督办单》,并要求他在收到函询的规定时间内,就函询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做出书面回复。
记者:这么简单的几个字,其中的门门道道究竟是啥?执纪者: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暴露反映人身份。
“曾经,有一个机会摆在面前,就看有没有珍惜……”出于对干部的关心,让有苗头性或倾向性的党员干部主动、如实说明问题,如果有些领导干部自己没把握好,在组织函询时不以为意,或回避、隐瞒或编造事实问题,那么最后走向“悔恨”的结局也怪不得他人了。Part4:回函核实这份就是陈某的回复右下角,是他的手写签名“我并没有在信访中所指的水电站入股,但是我在另一处水电站持有股份。”
发函后的第三天下午,廖惠健收到了来自陈某的回复。
廖惠健立即将回复内容与掌握情况进行核对,并赶往陈某所交代的水电站重新调查取证。
确实,陈某在其交代的水电站投资入股情况属实。记者:这个案件里的陈某,如实交代了问题。但函询毕竟只是内部的书面询问,会不会有人想蒙混过关?执纪者:其实不然, 今后如果该同志再次被举报,一旦查实第一次向组织作出的说明不准确、有隐瞒等,对被举报人的处理将在原有情形下加重。
从实践情况看,一些党员干部面对谈话函询,会实事求是地回答陈述;有的即使不存在被反映的问题,仍然把谈话函询正确看待为一次提醒、一次教育,诚恳接受并进行深刻反思。Part5:谈话提醒呶,看到了没,这就是谈话现场县纪委责令陈某对问题进行整改“要不是纪委领导及时找我谈话提醒,并在问题初始让我反思整改,差点就成了被通报曝光的‘名人’了。这是组织对我的关爱。”
谈及此次触及纪律“红线”被“拉”了回来的经历,陈某仍心有余悸。
谈话结束后,陈某在县纪委监督下,退出了其在水电站的股份。记者:纪委谈话,提醒之意明显!执纪者:确实!
每次函询谈话结束后,纪委都要提出处理意见,该整改的坚决整改。说到底,如果能及早进行谈话提醒,对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拉袖咬耳,红脸出汗,可防止党员干部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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