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信合贷款条件


陕西 2019-09-29 03:57:47 陕西
[摘要]第一篇陕西信合贷款条件:村民“被贷款”泾阳农村信用社六年无说法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云阳镇翟家村翟家组村村民陈占卫反映,2013年因资金周转去农村信用社贷款时,在咸阳市泾阳县农村信用社自己名下居然有一笔贷款未还,而且期间还清过一次利息。陈先生很纳闷,自己从未贷过款。可如今,因这笔贷款竟然还上了信用联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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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陕西信合贷款条件:村民“被贷款”泾阳农村信用社六年无说法


  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云阳镇翟家村翟家组村村民陈占卫反映,2013年因资金周转去农村信用社贷款时,在咸阳市泾阳县农村信用社自己名下居然有一笔贷款未还,而且期间还清过一次利息。陈先生很纳闷,自己从未贷过款。可如今,因这笔贷款竟然还上了信用联社的黑名单,显然有人冒用陈先生贷款,导致陈先生的征信和经济受损。
  “被贷款 ”泾阳村民讨公道六年 泾阳农村信用社无说法
  陈占卫所说的这笔贷款是1997年4月9日发放的,金额是3万元,属抵押贷款,审批人是毛卫强,信贷员是毛永强。贷款手册号码:9000220100,借款人是陈战卫,身份证号:6104231969****3730。
  4月9日在泾阳县陈先生办公室。陈说:“ 1997年自己竟然“被”泾阳县泾干信用社无中生有贷了一笔贷款,几十年来也没人找我要过,为了弄清楚这笔贷款的详细情况,我找到了97年那笔贷款的信用社抵押借款契约,抵押借款契约上的签名和贷款人地址均不是我本人的,只是音同字不同,但身份证号码却是我本人的,而1997年时我还没有办理身份证,第一代身份证是2003年办理的。
  带着疑问和这张信用社抵押借款契约,我从2013年到2018年多次来到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说名了情况后要求解决此事,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人也承认不是我的贷款,且说这件事情时隔太久,曾经办理这贷款的经办人有些调离岗位,有些早已辞职,我们需要时间来查清。但从2013年一直到现在六年了,都没有得到任何解决,致使我本人名誉受损,房贷、车贷等很多贷款事情都不能办理,我因此被人误解,经济损失太大了。
  “我从2013年发现我“被”贷款后就开始给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映这个情况,但他们让我自己去找这两个经办人,为了弄清这个事情,无奈我找到毛永强,毛永强说他那个时候给人批贷款太多了,想不起来了了。但毛卫强已经调走,听说是去当领导去了。”
  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此说
  来到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部张经理说:“这件事情具体我也不太清楚,我联系一下信贷部门专人。”过了一会儿张经理进来说:“负责这块的人到咸阳市去开会去了,今天也回来不了,你们将联系方式留下,等负责的人回来了跟你们联系,”当问及此贷款的审批人和信贷员时,张经理说:“审批人已经调走信贷员早已不干了”
  在陕西信合咸阳办事处,见到综合部的一个经理后说明情况。问及此笔贷款的审批人毛卫强现在何处办公时,经理说:“不在这里,他在咸阳市渭城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任董事长一职。”
  赶到咸阳市渭城区农村商业银行,无奈此笔贷款的审批人毛卫强出去办事了。有工作人员说你们明天早上8:30来,毛董事长应该就在。
  4月10日,9点15分再次来到咸阳市渭城区农村商业银行,同样并未见到毛卫强本人。随即监察室的孙主任接待了我们,说:“我们毛董出去开会了,有什么事情,可以先给我说。”
  说明找毛卫强本人,就是对此笔贷款进行核实。时隔久远,看他对这批贷款是否还有印象?审批人这栏的签字是否是他本人所签。孙主任做了一些解释,称董事长回来看后给予回复,但截至发稿之时未见咸阳市渭城区农村商业银行任何的回复。
  再次前往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泾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见到了杨监事长和监察室耿主任,杨监事长介绍:“这个事情刚张经理大概给我说了一下,因此笔贷款是1997年发生的,时隔已有20年,当时的条件和政策都有限,我们经常都会遇到这个情况,不过现在的硬件条件和政策如果贷款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毕竟时间这么久了,宪法都有变动了,总不能用以前的宪法来治理现在的社会呀!而且发放贷款的人现在已经调到其它地方,我们还要进行核实,如果情况属实,我们会尽快将这个事给予当事人解决处理。”
  耿主任:“其实这个情况和材料,我昨天在市里开招标会时都已看到,我们市办领导已通过微信给我转过来了,因为当时办理这笔贷款的两个责任人都已不在本单位了,所以调查起来还是很有难度的,1997年的时候,咱们这个信合还是在粗放式的管理体制,当时的条件只能具备那样的管理,所以才导致了类似的很多事情,现在的条件已经不存在,只要贷款都有影像资料。再者,当时那个信贷员应该算是个临时工,参与咱的信贷管理。现在已经辞职多年了,咱们说白了算是个企业,又不是执法部门,只能请求人家回来协助我们还原当时事件的真实面目。”
  问:“那现在能联系到当时的信贷员毛永强?”
  答:“毛永强不在本地,我们联系了,过几天才能回来。”
  问:“那么这个事情需要多久可以核实清楚或调查清楚?”
  答:“大致情况,我刚也说过了,因为时间久远,现在相关的人员都不在本单位了,我们当然会尽快去查清并给予当事人陈占卫解决处理。”
  随后,通过电话联系到毛永强,毛永强说:“当时贷的款太多了,而且时间也太久了,具体的情况也想不起来了。”
  六年了,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查不清一笔不良贷款原因!让人费解!
  受害人可要求追究信用社责任
  法律规定:陈占卫本人如果确实没有在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过贷款业务,也没委托授权他人办理贷款业务,那么陈占卫和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之间不产生借贷法律关系,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和利息也不用偿还。至于别人冒用陈占卫名字贷款所产生征信不良记录,陈占卫本人可以要求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不良记录,消除影响。
  陈占卫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中国银监会咸阳银监分局投诉,要求追究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涉嫌未严格审查贷款人真实身份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给予该单位行政处罚。
  针对咸阳市泾阳县村民陈占卫“被贷款”一事的后续新闻,本报将进行跟踪报道。
来源:旅商新闻网

第二篇陕西信合贷款条件:陕西信合


                                                          陕西信合
 
陕西信合,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简称。 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简称 “ 陕西信合 ” ,其诞生于 1951 年 12 月 1 日 。经过 62 年的发展壮大 ,现已成为机构遍布城乡、从业人员众多、业务规模壮大、经营机制灵活、服务客户广泛、结算手段先进、服务功能齐全的金融机构 ,在陕西经济尤其是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主力军的重要作用 。
中文名
陕西信合
全    称
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成立时间
1951 年 12 月 1 日
性    质
金融机构 目录
1 发展
2 大事记
3 标志释义
4 信合卡知识
发展
1951年-1958年 ,为农村信用社组建和发展的第一阶段。这一时期的农村信用社,资本金由农民入股 ,干部由社员选举 ,通过信贷活动为社员的生产 、生活服务 ,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质 ,成为支持农业生产的重要力量 。
1959年-1980年 ,是农村信用社经历曲折发展的阶段。这一阶段由于受极左路线的影响 ,农村信用社曾先后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后来又交给贫下中农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受到严重挫折。
1980年-1995年 ,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起步阶段。从 1980 年开始,首先将农村信用社交由农业银行管理,使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逐步走上了正轨。
1996年-2003年 ,是农村信用社发展壮大的阶段。1996 年10 月。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 ,农村信用社从省到地市成立了自己的行业管理机构,由人民银行和自身的行业管理机构分别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能 。脱钩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迸发出前所未有的朝气和活力,各项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2003 年至今 ,是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阶段。 2003 年 6 月份,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通知,陕西省作为全国首批八个改革试点省份之一,于2003年底启动了深化改革工作 。按照深化改革试点精神,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交给了省级政府 。2004年8月,由全省107家县级联社发起组建成立了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代陕西省政府行使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能 。深化改革以来,省联社带领全省农村信用社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 ,创新固本,求真务实,以规范、质量、效益为主题,不断深化改革 ,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转变业务增长方式,全面规范经营管理,努力提高业务发展质量和经营效益 。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经营状况明显改善,社会形象和社会地位大大提高。
截止 2010 年 3月底,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各项存、贷款余额突破2000亿元和1400亿元。在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全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飞跃发展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在全省107 县(区、市)联社共计 3004 个网点(网点覆盖率为 100% )成功上线运行。首次实现了全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业务的通存通兑 ;实现了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业务功能和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业务功能 ;实现了与中国银联的系统联网,成功发行了农村信用社自己的银行卡一富秦卡 ,增强了农村信用社的支付结算和金融服务能力 。
富秦家乐卡属于陕西信合富秦卡的系列产品,是由县(区)联社负责发行的具有银联标识的人民币磁条借记卡。具有现金存取、转账结算、自助存取款、信息查询、POSt消费、贷款使用和还本还息等功能。富秦家乐卡”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循环使用”的管理办法,在授信有效期(最长为2年)以内客户持卡可到全省所有农村信用社联网营业机构办理“富秦家乐卡”的存贷款及支付结算业务,最高授信额度达30万元。授信期满后,信贷人员还可按客户的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再授信,甚至提高授信额度。“富秦家乐卡”透支利率按合行农户小额贷款利率执行,其利息是在客户发生透支业务的当天就产生。“富秦家乐卡”免收开卡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年费,存取款业务在本省信合机构网点内不收取任何费用。西乡合行在人民银行大力倡导和推行非现金结算工具使用、逐步拓宽银行卡使用范围之时,积极响应并及时推出了又一全方位、多功能方便快捷和适用的“富秦家乐卡”,为满足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再就业、农民工回乡创业以及商户流动性资金周转等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扶持,发挥了金融支持特殊群体和服务“三农”的重要作用。

大事记
2003年
2003年11月 陕西省政府成立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筹备组。
2003年11月 陕西省政府批准组建省联社。
2003年12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陕西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
2004年
2004年1月 陕西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动员大会暨省联社发起人会议在杨凌召开。
2004年6月 6月21日,省联社创立大会暨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全省农村信用社半年工作会议在西安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省联社第一届理事会。同日,省联社一届一次理事会选举贾湘为省联社一届理事会理事长;聘任季钧为为省联社主任;聘任文瑞盈为省联社副主任。
2004年8月 省联社正式挂牌开业。
2004年8月 省联社正式启动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建设项目。
2004年9月 省联社召开了全省农村信用社改制会议,全面启动改制工作。
2004年10月—11月 省联社各地市办事处相继组建成立。
2004年11月 在陕西省银监局的指导下,统一法人社改制在安康汉滨社试点成功。
2004年12月 省联社出台《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劳动用工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拉开了全省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转换的帷幕。
2004年12月 省联社成立党委和纪委。
2005年
2005年5月 全省农村信用社开始代理发放城镇低保户低保资金。
2005年6月 中共陕西省委任命杨建新为省联社党委书记。
2005年6月 省联社出台《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培训工作意见》,建立了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分工负责的培训机制。
2005年7月 省联社下发《陕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在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推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2005年7月 7月30日,省联社召开一届二次社员大会暨年中工作会。同日,省联社一届七次理事会选举杨建新为省联社理事长。
2005年8月 我省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陕西神木农村合作银行挂牌开业。
2005年10月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的通知》。
2005年11月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任命闫树昶为省联社纪委书记。
2005年11月 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核心业务系统在渭南临渭联社试点上线成功。
2005年12月 全省农村信用社开始代办“安贷宝”业务。
2006年
2006年3月 省联社设立监察室。
2006年4月 成功接入人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小额支付业务。
2006年10月 成功将大额支付业务由小前置系统切换到综合业务系统,实现了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同时办理大额、小额支付业务。
2006年10月 在曲江会展中心举行了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和富秦卡首发开通仪式。
2006年11月 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基本结束,标志着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完成了以期限管理为基础的四级分类管理向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五级分类管理的过渡。
2006年12月 农民工银行卡业务、富秦卡业务系统全面上线,获得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的高度赞扬。
2007年
2007年1月 1104报表系统上线。
2007年7月 各办事处组建成立稽核大队。
2007年8月 省联社一届十六次理事会聘任赵永军为省联社主任。
2007年8月 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面完成非信贷资产分类工作,标志着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现了资产全面风险管理。
2007年8月 农村信用社开始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结算业务。
2007年11月 接入全国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开通农信银实时汇兑、银行汇票、通存通兑业务。
2007年12月 省政府批准建立农村信用社风险统筹金。
2007年12月 开通10106262电话客户服务系统,提供24小时无间断的服务。
2008年
2008年3月 自助服务系统上线。
2008年5月 开通陕西信合第一个银联网项目--兴业银行柜面通及代理理财业务。
2008年5月 省联社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和财务审批委员会,进一步理顺了省联社决策体系。
2008年7月 信贷及资产风险管理系统全面上线运行,标志着全省信贷风险管理工作初步实现了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2008年8月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完成并顺利上线。
2008年12月 开发出富秦家乐卡新业务品种,标志着银行卡业务的创新迈上了新的征程,并获得省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的高度评价。
2008年12月 省联社与陕西省林业厅签订《全面业务合作协议》。
2008年12月 省联社与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签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合作协议》。
2008年12月 省联社在开发试点基础上在全省推广了林权质押贷款业务。
2009年
2009年2月 陕西省监察厅出台《关于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拖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通知》。
2009年3月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突破1000亿元大关,实现了业务发展的历史性跨越。
2009年3月 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获准筹建,标志着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第一家股份制银行改革正式启动。
2009年5月 省政府出台《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意见》。
2009年5月 省联社分别与九地市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2009年8月 组建了省联社稽核大队。
2009年8月 8月10日,省联社第二届社员代表大会在西安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省联社第二届理事会;8月11日,二届一次理事会选举杨建新为二届理事会理事长,赵永军和陈又林为副理事长;聘任赵永军为省联社主任,聘任文瑞盈和王旭明为省联社副主任。
2009年9月 9月28日省联社组织举办了“庆祝建国60周年暨省联社成立5周年文艺晚会”,丰富了职工的文化生活,增强了信合系统的凝聚力。
2009年12月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公信息系统上线运行。
2013年网上银行普及使用,方便广大民众。

标志释义
陕西信合的标识以圆形作为基本外形,体现了中国传统哲学对圆的认知:“圆满、如意、天地人和”。该标识的“S”英文字母造型,暗含“陕西”之意,集中表现了“陕西人的银行”。从整体上看,该标识外圆内方,形似秦代钱币,凸显了陕西信合的行业特点。极具流动感的外形,形象地体现了金融行业资金循环流动的特点。
陕西信合
整个标识为绿色(色值:C100,Y100,K60),象征着希望和活力,是农业的标志性色彩,代表“三农”。同时,内扣两只“绿色之手”,搭起了陕西信合与城乡居民沟通和合作的桥梁,表达了相互信赖、合作共赢的寓意。
宣传口号“陕西人的银行”,选取毛体特定字,红色(色值:M100,Y100,K15),意指我们秉承“陕西信合,服务陕西”的核心宗旨,在三秦大地上撒播希望。
深化改革的最终目标:建设现代金融企业。
施政方针:创新固本、求真务实。
经营思想:风险防范优先、注重经营效益、持续稳定发展。
经营思路:立足农村、立足社区,和商业银行错位发展。
“四个面向”的市场定位:面向“三农”、面向城市社区、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信合卡知识
富秦卡
“富秦卡”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陕西省辖内农村信用社发行的具有“银联”标识的人民币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余额查询、信息查询、ATM机取款、POS机消费等功能。该卡可在所有具有银联标识的ATM机支取现金,省内所有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存取款免收手续费,ATM同城跨行取款和转账业务收费全省最低。让客户在感受“富秦卡”便利的同时,免收年费,持卡人可享受最优质的金融服务。
富秦家乐卡
“富秦家乐卡”属于陕西信合富秦卡的系列产品,是由陕西省辖内农村信用社负责发行的具有“银联”标识的人民币借记卡,具有现金存取、转账结算、信息查询、POS消费、信用贷款和还本还息等功能。
家乐卡最大的优势就是贷款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原则,可以在全省信用社任一营业网点柜面办理授信额度内的贷款和归还贷款本息业务,按实用贷款金额及期限计收贷款利息。家乐卡具有贷款简便,无需担保,利率优惠,免收年费,功能健全等优势,深受广大客户青睐。
富秦苹果卡
富秦苹果卡是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陕西苹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的,依托陕西信合富秦卡,加载陕西苹果电子交易市场会员服务功能的联名卡。
2009年12月23日,陕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与陕西苹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联合首发的中国农业首张金融联名卡——“陕西富秦苹果卡”在“中国苹果之乡”白水县首发。白水县白井头乡下徐村果农毕根虎成为了该款信用卡的第一位持卡人。
作为全国首张涉农苹果卡,该卡主要具备交易、消费、取款、存款、ATM、转账、小额信贷等功能。持卡人可在全国所有银行、信用社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ATM)存取现金,办理转账、结算、查询余额、修改密码、电话查询和在特约商户消费,还可办理无卡存现业务。
富秦校园卡
富秦校园卡属于陕西信合富秦系列借记卡,是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面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发行的银联标准磁条借记卡。富秦校园卡除具有富秦借记卡现金存取、转账结算、自助存取款、信息查询、POS消费等功能外,支持客户使用。
富秦校园卡IC卡部分办理校园内的相关业务,并向富秦校园卡持卡人提供一定的金融服务收费减免优惠。
富秦康乐卡
富秦康乐卡属于陕西信合富秦系列借记卡,是开办新农合、新农保代收付及代理发放财政补贴资金、农村公用事业代收付等业务的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联标准磁条借记卡。
富秦康乐卡除具有富秦借记卡现金存取、转账结算、自助存取款、信息查询、POS消费等功能外,还向持卡人提供代收付新农合、新农保相关款项,代理发放财政补贴资金(含涉农补贴及城市低保等财政支出资金),农村公用事业代收付等特色服务功能,并向持卡人提供一定的金融服务收费减免优惠。
富秦贵宾卡
富秦贵宾卡是陕西信合面向优质客户发行的、集身份识别与金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银联标准富秦卡系列产品,只向个人客户发行。富秦贵宾卡持卡人可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优先、优惠及增值服务,全方位全天候的金融服务,参加专为贵宾卡持卡人组织的各种活动。富秦贵宾卡同时也是一张标准的借记卡,具备借记卡的全部功能。
富秦贵宾卡分为富秦金卡、富秦钻石卡。[1] 
参考资料
1.    陕西信合卡知识  .百度文库.2012-06-24[引用日期2013-02-20] 词条标签:
金融
 

第三篇陕西信合贷款条件: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省信用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  信用社发放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社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
第五条  信用社应本着“立足社区,面向三农”的市场定位,为入股社员服务,为“三农”服务,为本社区服务。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  信用社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入股社员、农户、个体工商户、农业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
第七条  信用社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
第八条  信用社发放贷款额度界定以信用社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为依据,按资本充足率高低确定额度。
(一)资本充足率在8%(含8%)以上的,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30%;
(二)资本充足率在8%以下、4%(含4%)以上的,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20%;
(三)资本充足率在4%以下的,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
第九条  对最大十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50%。
第十条  信用社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存款总额的80%(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一条  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支农贷款的比例实行分类指导。
(一)农业县(区)信用社原则上不低于60%;
(二)城郊结合部信用社原则上不低于40%;
(三)城(市)区信用社原则上不低于15%。
第十二条  信用社对在其他信用社已有贷款的同一借款人或关联企业授信,要严格审查、审核,实施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
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信用社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第十四条  信用社贷款按服务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农户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企业贷款和其它贷款。
农户小额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具体管理分别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及创建信用村(镇)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共同体”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信用社贷款按保证方式可分为质押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资金状况、资产转换周期等协商后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20天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信用社和担保人同意,可以展期。信用社办理贷款展期须审查贷款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并坚持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执行;事先未约定的,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十九条  信用社贷款利率和结息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调查和审查
第二十条   借款人条件。
根据《贷款通则》及《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有关要求和风险提示,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结算帐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要符合贷款信用社的要求,一般应低于60%;
(六)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的相关要求,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三)自然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有关资信情况证明;
(四)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必须提供前三年度和前一月的财务报告(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报表),其中年度报告必须经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
(五)借款和担保企(事)业法人代码证(副本及影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历史背景、信用状况、道德品质、授信动机、管理水平等);
(六)借款和担保企业(其它经济组织)经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借款人和担保人双方的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贷款卡(证);
(八)抵押物(质押)清单、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有法律效力的抵押物(质押物)评估报告;
(九)借款和担保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十)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或承包经营性质的企业或组织,要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贷款(授信)和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一)借款和担保企业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十二)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十三)借款(授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四)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信用社授信人员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的相关要求和风险提示,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高管人员的综合素质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授信人员贷款审查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提供的各类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二)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主要通过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以及历史还款纪录等因素;
(三)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主要通过借款人的人员素质、劳动能力、经济实力、资金情况、履约记录、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四)担保的质量和法律效力。信用社在发放担保贷款时,应对保证人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的真实性以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同时,必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由信用社和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办理担保手续,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交付的,应依法交付;
(五)信用社发放企业贷款时,必须严格审查其是否在信用社开设有基本结算账户以及历史资金往来情况,掌握并预测企业的现金流量;
(六)信用社需发放项目贷款时,必须对项目立项的合法、合规性和项目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并要对项目贷款的可行性和风险预测进行评估论证;
(七)信用社向相关联的多个企业之一发放贷款时,应统一评估与借款人相关联的所有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互保情况,集中控制风险。
第五章 贷款审批
第二十四条  根据分类指导、分级授权,建立“权、责、利”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以“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求发展”为指导方针,信用社贷款均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主审批。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企业贷款审批程序实行“审贷分离”制。县(市、区)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对企业贷款材料,首先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业务部门经审查符合发放条件,提出书面审查结论后,转交风险部门审核,风险部门经审核没有问题的,签署审核结论,并退回业务部门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表决,最后决定是否贷款。
业务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贷款,要把材料及时退回企业,需补充完善的,应及时补充完善;风险部门经审核认为不该发放的贷款,应及时签署意见把材料退回业务部门处理,认为需要补充完善的,应及时反馈业务部门补充完善。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应成立审贷委员会,人员由联社主任(行长)、主管业务副主任(副行长)、信贷、财务、风险、监察、稽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联社主任(行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  审贷委员会主任组织召开贷款评审会,参会人员必须要超过审贷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对报批的贷款在听取情况介绍后,审贷委员会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并实行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当会决定是否贷款,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
县(市、区)信用联社理事长,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对审贷委员会通过的贷款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辖内农村信用社或分支机构只直接办理农户小额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等小额贷款业务,对其授权的具体标准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在“分类指导、分级授权”运行机制的基础上,依据该农村信用社或分支机构的业务量大小、负责人和授信工作人员的管理能力高低、社区内服务对象的不同,本着审慎原则分别确定。
企业贷款业务由县(市、区)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直接授理,辖内农村信用社或分支机构可推荐,但不能直接办理。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审批贷款的最高额度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执行。
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如需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发放超规定比例且额度较大的贷款时,可由借款人向当地县(市、区)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县(市、区)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审查同意后,申请省联社组织发放社团贷款,具体操作办法按《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省联社对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主要进行如下管理和指导:
一、为全省农村信用社提供国家信贷投放导向政策、行业(产业)发展趋势等信息;
二、及时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程序及要素,设定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投向范围;
三、对县(市、区)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的超比例、超权限和跨区域的贷款业务,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信业务复核工作暂行办法》进行复核。复核的具体范围是:
(一)县(市、区)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超过以下限额范围的贷款业务:
1、同一客户在县(市、区)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辖内贷款余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保证担保贷款:
(1)贷款项目属农业项目或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项目;
(2)贷款项目本身市场前景看好,经济效益可观;
(3)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确无可供抵、质押的有效资产;
(4)保证人资产状况、赢利能力等实力表现明显优于借款人;
(5)保证人与借款人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无明显的互保关系;
(6)保证人及其关联企业在信用社系统无不良贷款;
2、同一客户在县(市、区)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辖内抵押、质押贷款余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抵(质)押贷款;
3、同一客户在县(市、区)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辖内保证担保、抵押、质押贷款合计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所有贷款;
4、对县(市、区)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辖内发放的同一客户保证担保贷款余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抵(质)押贷款余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符合转贷条件的借新还旧贷款; 
5、对超本办法第八、第九、第十条规定比例的贷款;
6、关联企业的贷款视同一个客户授信管理,超出上述限额的;
7、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差额部分视同贷款管理,超出上述限额的;
8、对大额贷款,原则上以抵押、质押为主,对保证担保贷款必须从严审核(在满足本款第1项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受理),不得发放信用贷款。
(二)县(市、区)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的异地授信业务;
(三)对县(市、区)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难以把握,不能自主确定是否发放的贷款。
对上述授信业务的复核程序,按《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信业务复核工作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全省农村信用社发放社团贷款。
第六章  贷款检查
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授信工作人员在贷款发放后要按照《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有关规定定期做好“贷后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的用途、效果等使用情况;借款人生产能力、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借款人现金流量、收入等财务状况变化情况;借款人重大经营决策变化等影响贷款风险的其他情况。授信工作人员要对以上情况及时掌握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以“检查报告”形式向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汇报,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要在“检查报告”上签署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业务、风险部门对新发放的贷款要建立贷款管理台账。业务、风险、监察、稽核等相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要做到对贷款风险和违规放贷等情况及时掌握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控制和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设区市办事处对本辖内各县(市、区)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发放的大额度贷款要建立管理台账,加强监控。同时每半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全辖范围的信贷检查。可采取互查的形式交流贷款管理经验,检查贷款管理漏洞,并采取措施及时化解信贷风险,对违规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处理。
第三十四条  省联社业务、风险、监察、稽核等相关部门每年至少要联合组织一次全省范围的信贷检查。重点对各设区市办事处、县(市、区)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的贷款管理、监督情况进行抽查,并对重大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省联社要对全省的大额贷款建立台账,对大的贷款风险进行监控。
第七章  贷款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信用社授信工作部门应加强贷款的档案管理。每笔借款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就必须按户建立贷款档案,申请资料、调查报告、审批资料以及贷款合同、借据和贷后检查报告、余额对帐单、催收通知单等有关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的一切书面资料都必须入档管理。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稽核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信用社贷款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凡因贷款档案管理不规范造成贷款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信用社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是指对信用社发放的贷款,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贷款的管理和收回,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责任人管理责任的大小,由责任人进行赔偿的制度。按照贷款种类和岗位职责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其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暂行)执行。
(一)主任负责制。县(市、区)联社主任、农村合作银行行长,信用社主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分级经营管理的原则下,对全部贷款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
(二)授信工作岗位责任制。信用社将贷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岗位和个人,并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
(三)小额贷款独任负责制。是指授信工作人员在信用社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所发放不需要经过集体研究审批的小额贷款(包括:信用、担保、联保、质抵押贷款),实行五包独任负责制,即包调查,包审批、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
(四)大额贷款责任制。是指发放大额贷款时,在严格落实“三查”制度,实行审贷分离,相互制约的基础上,由调查岗、审查岗、决策岗等授信岗位人员共同分别承担管理责任。
(五)离职责任追究制。对授信工作人员离开岗位后,发现其在原任期间或原单位存在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贷款的,返回原单位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农户小额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由辖内农村信用社负责;对企业贷款相关责任认定和追究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对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高管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由上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为了充分体现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对贷款管理好、资产质量高、考评业绩突出的单位和授信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三十九条  授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离岗清收;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执行“三查”制度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对借款人的财务、资信等状况调查不真实,导致审查、审批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
(四)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或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条件的;
前项关系人是指信用社的各级管理人员、授信工作人员和其近亲属及上述范围内人员投资办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五)违规发放跨社区、异地贷款以及假名冒名贷款的;
(六)填写合同、借据和相关文件不规范的;
(七)对贷款的风险预警信号不及时上报处理,或措施不力,延误时机形成损失或对到、逾期贷款不及时催收失去法律诉讼时效的;
(八)随意提高或降低利率,不按有关规定收息或以贷收息的;
(九)不按规定管理信贷档案,导致贷款档案内容不完整或遗失的;
(十)上报虚假数据信息,导致管理部门决策失误的。
第四十条  县(市、区)信用联社主任和主管主任,农村合作银行行长和主管行长,信用社主任和主管副主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审查、审批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担保人串通提供虚假材料,误导贷款调查的;
(三)对合同、借据等贷款凭证审查不实有明显遗露的;
(四)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贷款的;
(五)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贷款的;
(六)向不符合规定和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
(七)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条件的;
(八)依据未经核实的信息审批发放贷款造成损失的;
(九)审批贷款时运用政策法律不当造成贷款损失的;
(十)审批没有经过调查的贷款;
(十一)对授信工作人员上报的风险贷款化解方案不及时处理,或措施不力延误时机形成损失的;
(十二)随意提高或降低利率,不按有关规定收息或以贷收息的;
(十三)对授信工作人员管理不力,不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
(十四)上报虚假数据信息,导致管理部门决策失误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二条  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各设区市办事处和省联社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办法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shanpow.com/rc/47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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