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车改最新方案


黑龙江 2008-07-18 15:18:43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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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6年黑龙江车改方案全文和补贴标准完整版

2016年黑龙江车改方案全文和补贴标准完整版

2015-2016年年黑龙江车改最新消息:车改补贴标准方案

随着《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公布,全国范围内的公车改革大幕正式开启。17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多部门了解到,目前,黑龙江省正在起草制订公车改革方案和细则,预计一个月内公布。届时,黑龙江省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社会化的出行方式,并将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公车改革方案预计一个月内发布

按照国家的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将先行示范公车改革,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地方党政机关2015年年底前完成,用两到三年时间,完成包括事业单位、国企和国有金融企业改革。

从省财政厅获悉,目前,黑龙江省正积极制订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和实施细则,包括确定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的具体办法等,方案制订后将上报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预计将在一个月内出台。

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黑龙江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正在起草时,黑龙江省日前发布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中,已透露了黑龙江省公务用车的改革方向,并对黑龙江省公务用车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

《条例》规定,黑龙江省要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黑龙江省规定,今后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应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今后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统一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此外,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私用、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公开招标拍卖公务用车

从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目前,全国已有10多个省市开展了公车改革,将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公车处置的重要平台。为配合做好黑龙江省公车改革工作,作为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产权交易平台——黑龙江联交所,正积极筹建黑龙江省公车处置平台,调试全省交易网络系统,为公车改革各项配套服务做好准备。

据了解,黑龙江联交所在12个地市设立了子公司或办事处,实现了全省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审核鉴证、统一统计口径、统一收费标准。全省公车处置通过联交所及其子公司公开拍卖,可实现公车改革的规范处置。目前,黑龙江联交所还引进了2套全国性的网络竞价系统,可实现上百台车辆同时处置、上万人同时竞价的规模化交易。参与者在任何地方只要登录竞价系统,即可参与竞价,杜绝了暗箱操作,规避了传统现场竞拍方式中的串标、围标、控场等现象发生,提升了竞价率。

黑龙江联交所还接入了国务院国资委的网络监测系统,实现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两级国资系统,对国有产权交易的实时监测;接入了省监察厅的电子监察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对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可实时进行电子在线监察。黑龙江省公车处置平台将实现全方位监管,以确保公车处置过程公开透明。

【二】:2015黑龙江事业单位面试热点:完善公车改革制度规划 建立公车统一调配平台

2015黑龙江事业单位面试热点:完善公车改革制度

规划 建立公车统一调配平台www.shanpow.com_黑龙江车改最新方案。

【热点概述】

2015年5月24日,安徽省政协委员对公车改革发表热议。建议建立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统一调配公车,推动公务用车使用的市场化。其具体要求是,上路公车可在挡风玻璃等显眼位置张贴“XX市公务用车”统一标识,标识下面留有监督电话,方便市民随时监督。公车的维修费、油费等也要定期公开,交通费实报实销,审计部门也应专项审计监督,并定期公开审计结果。

【中公教育点评】

公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后公车时代”仍遗留诸多问题,例如:改革后,会不会出现既拿补贴又开公车的情况?原本官员下基层就少,没了公车后会不会干脆能不去就不去了?公车如何才能不被贱卖给内部人员?被保留的公车能否保证不被领导“借用”?车补发放如何才能更公平?安徽政协委员的议案正式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2015黑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公务用车的市场化推进,虽然不能完全解决上述问题,但可以有效完善货币化公车改革的不利弊端。

除了推进公务用车市场化,还要加强对保留的公务用车的监督,制定公车管理配套制度,防止出现“公车照用,补贴照拿”的现象。要想实现这一点,一方面要建立预算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从严格执行预算的角度卡住公务用车支出的“咽喉”,严防公权机关和所有财政拨款单位违规购置、使用公车,加强对保留的公务用车使用的监督;另一方面要建立惩处问责制。对官员向公有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借车”须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当按索贿、受贿追究刑责。建立公车滥用的法治“高压线”,从制度层面根除公车弊端。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明确了对公车改革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态度有了,路径有了,制度有了,剩下就是将公车改革真正落到实处,按照既定轨道实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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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黑龙江车改最新方案

  车改是指针对公车私用、领导官员车豪华趋向以及公车交通违法等现象,中国自1993年起进行的公车使用改革。公车改革看起来是改变政府用车方式的小事,实质上是政府“转变官念”廉洁从政的重大举措。今天学习啦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黑龙江车改的最新方案相关消息,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2015-2016年年黑龙江车改最新消息:车改补贴标准方案

  随着《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公布,全国范围内的公车改革大幕正式开启。17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多部门了解到,目前,黑龙江省正在起草制订公车改革方案和细则,预计一个月内公布。届时,黑龙江省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社会化的出行方式,并将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公车改革方案预计一个月内发布

  按照国家的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将先行示范公车改革,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地方党政机关2015年年底前完成,用两到三年时间,完成包括事业单位、国企和国有金融企业改革。

  从省财政厅获悉,目前,黑龙江省正积极制订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和实施细则,包括确定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的具体办法等,方案制订后将上报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预计将在一个月内出台。

  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黑龙江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正在起草时,黑龙江省日前发布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中,已透露了黑龙江省公务用车的改革方向,并对黑龙江省公务用车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

  《条例》规定,黑龙江省要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黑龙江省规定,今后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应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今后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统一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此外,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私用、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公开招标拍卖公务用车

  从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目前,全国已有10多个省市开展了公车改革,将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公车处置的重要平台。为配合做好黑龙江省公车改革工作,作为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产权交易平台——黑龙江联交所,正积极筹建黑龙江省公车处置平台,调试全省交易网络系统,为公车改革各项配套服务做好准备。www.shanpow.com_黑龙江车改最新方案。

  据了解,黑龙江联交所在12个地市设立了子公司或办事处,实现了全省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审核鉴证、统一统计口径、统一收费标准。全省公车处置通过联交所及其子公司公开拍卖,可实现公车改革的规范处置。目前,黑龙江联交所还引进了2套全国性的网络竞价系统,可实现上百台车辆同时处置、上万人同时竞价的规模化交易。参与者在任何地方只要登录竞价系统,即可参与竞价,杜绝了暗箱操作,规避了传统现场竞拍方式中的串标、围标、控场等现象发生,提升了竞价率。

  黑龙江联交所还接入了国务院国资委的网络监测系统,实现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两级国资系统,对国有产权交易的实时监测;接入了省监察厅的电子监察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对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可实时进行电子在线监察。黑龙江省公车处置平台将实现全方位监管,以确保公车处置过程公开透明。

【四】:黑龙江省政府公車改革后富余司机的安置办法

  中国公务用车改革,截止2004年已有11年历史,但迫于各方质疑之声,各地车改始终低调潜行,2003年2月,中纪委书记吴官正在中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积极稳妥地进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和公务员福利制度改革工作。”进而,十六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改革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要求,并将公车改革纳入其中。今天学习啦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黑龙江省政府公車改革相关消息:富余司机的安置办法,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黑龙江省政府-公车改革富余司机及后勤人员安置办法:

  对于因取消公车而失去岗位的司机和后勤人员,主要采用内部安置的办法,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可以安排转岗,提前退休,适当提高退休待遇。

  公车改革司机安置办法

  公车司机们为何反对公车改革?

  司机对于公车改革全是谩骂和指责:“你是在维护官僚的利益。车改了,当官的有了车贴,我们司机怎么办,去喝西北风?”更有司机扬言要砸他家玻璃。就在两天前,贾光明的私家车车胎被人扎破。

  公车司机们为何对公车改革恨之入骨?报道中说:“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现有公务用车基本是领导用三分之一,家属用三分之一,司机用三分之一。给公家开车,等于端上铁饭碗,跟的又大多是实权人物。公车私用是其一,从车辆维护保养中吃回扣是其二。司机是现有公务用车制度的既得利益者。”笔者觉得,“业内人士”讲的这两点虽是实情,却把最重要的一点漏掉了,那就是公车司机充当坐车人实施腐败的秘密助手和工具,并利用自己对坐车人腐败信息的大量占有,参与对单位财权和人事权的享用和瓜分。

  一位在行政部门干了20多年的朋友给笔者讲过这样一句话:“在我看来,多数行政单位的核心权力都是由三个脑袋来控制的,一是单位的一把手,二是会计,三是一把手的司机。在这个‘权力铁三角’之外,其他脑袋都可以忽略不计。”这话虽带有幽默成分,但并非过度夸张。一把手不用说了,会计也不用说了,只要涉及公款公物就不能绕过他们。我们只谈谈中国公车司机这个神秘而极其特殊的职业。

  如果一把手不会开车,他在单位外的多数时间和活动都是和司机一起度过的。如果他向上级领导送钱送物,包养二奶,不但大部分瞒不过司机,有些甚至是司机具体操作的;如果领导将公物据为己有,如果他到赌场、高级酒店挥霍公款,如果他和家属、亲戚或朋友办私事用车,这更瞒不过司机;不少司机还兼着领导的受贿中介、生活秘书、仆人甚至家奴的角色,常到领导家里打扫卫生、浇花。据媒体报道,有的司机一到外地就为主人联系小姐,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一把手们怎能不视司机为心腹?怎能不依赖和放纵司机?对于司机利用修车大揩公家的油或者办私事,对于司机的种种要求,他怎敢不答应?所以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怪现象:单位内副职们办不成的事,司机们却能办成;一般同事们的吃喝账不能报销,向司机求个情就能报了;许多老同志的孩子长期没工作单位不管,但司机的家属、孩子甚至亲戚朋友都能调进来,并且还安排在重要岗位,有的公车司机在本单位内被公开称为“三局长”。有的领导多次调动或升官,其司机就好像他的尾巴,走到哪儿跟到哪儿……我想,不是领导们愿意这样做,而是不敢不这样做,因为一旦被司机告发,那就事大了!

  与单位一般职工相比,公车司机中的大部分人已经跟着领导尽情享受了权力的荣耀和生活的奢华,他们是先富起来的一族,其家属、亲戚的工作也已经安排得差不多了,根本不存在不开公车就“喝西北风”的问题。他们对公车改革恼得越厉害,越暗示现有公车体制猫腻巨大,越显示出他们保护既得利益的迫切心情;他们越是阻挠,越是说明公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人民日报:局地特殊利益群体导致"车改进展缓慢"

  随着车补的发放以及公车拍卖的持续进行,中央和国家机关车改已按规定的“时间表”上交答卷。按照2014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设定的时间表,中央和国家机关车改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车改应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

  时间不等人。时限已过半,距地方车改的完成时间仅剩8个月,但纵观地方车改情况,却让人乐观不起来。虽然部分省份已经提交了车改的初步方案,有的省份也已启动车改,但仍有不少地方迟迟未见行动。曾有媒体询问,或答曰“方案还没制定,不太清楚”,或答曰“现在不方便说”。

  一些地方对车改议而不决,或者动作迟缓,有其客观原因。地方除了需要处置大批公车外,还得解决好车补标准如何划分等复杂问题。地方车改涉及省、市、县、乡4个层级,不同层级、不同岗位的干部的职责及公务出行次数不尽相同,经常下乡与不常下乡的干部所支出的公务出行费也存在差别;同时,不同行政区划的辖区面积和自然地理条件也千差万别,外出办事往返一次需要300公里的交通不便地区与只需20公里的平原地区的费用支付及标准也需有所区分。众口难调,如何制定车补标准才能既做到有效防止浪费,又能保障领导干部公务出行之需,这些都有赖于精细的制度设计,改革方案的制定出台不可谓不困难。

  但是,客观存在的“难处”,不能成为车改议而不动的借口。中央层面已经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对车改涉及的重要内容,如公务用车处置、司勤人员安置、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作出了科学翔实和较为刚性的规定,《意见》也为地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车改留出了足够的空间。只要下定决心改起来,各地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实际的方案,其实真的没有那么难。

  说到底,地方车改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还是车改将触碰特殊利益群体的“奶酪”。很明显,改革前,一部分领导干部享受专车待遇,“出门有人接,有人开车门,到哪儿都不需要为停车发愁”,一些领导干部甚至认为“有专车就是有面子”。车改一来,专车没了,取而代之的是每月1000多元的车补,这让一些人心理上出现了落差,不想太早放弃“特权”。值得注意的是,有些车改试点地方的车补远高于国家标准,甚至高出一倍多,车改后,这些地方的部分干部车补标准可能得从两三千元降到1000多元,心里自然也不痛快。

  应当认识到,公车必须改革,中央对车改已经下了死命令、定了严规矩,不仅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是必然,对过高的车补进行调整也是必然。要看到大趋势,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一些领导干部享有的“特权”必然将一项一项地被取消,车改无疑是转变部分领导干部“官念”的重要突破口之一。领导干部须积极主动适应变化,自觉做到讲政治、守规矩,带头支持、推动车改,保证车改按时“交卷”。

  什么叫大局意识?什么是责任担当?车改就是一块试金石。那些迟迟未动起来的地方现在要做的,就是赶紧“换挡提速”,绝不能拖改革的“后腿”,更不能让车改在半途“熄火”。

【五】:黑龙江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全文

  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已列入“十二五”规划,在《决定》中,对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表述为“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相对于“推进”、“研究”等词,“实现”一词更表现出政府落实此项改革的力度。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黑龙江省的养老金并轨方案全文 ,欢迎阅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0日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确定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与缴费挂钩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我省省情,按国家政策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对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2014年10月1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按照国家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参保范围

  (一)参保单位范围。

www.shanpow.com_黑龙江车改最新方案。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4〕6号)精神进行分类改革后划入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符合前述范围的驻我省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对于分类改革中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www.shanpow.com_黑龙江车改最新方案。

  (二)参保人员范围。

  上述参保范围单位中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人员。未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

  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按月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要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合并计算。向外省转移流动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五、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及程序

  按本办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并达到国家规定(或批准延迟)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统筹管理层级,经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批准机关确定的退休(待遇领取)时间,从下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的,从下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

  六、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二)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于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应职级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系数的乘积。为保证待遇平稳过渡,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三)对于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四)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政策,结合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调整办法由省人社厅、财政厅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

  八、明确基金统筹层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地)、县(市)统筹,暂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省级调剂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人社厅另行制定。

  九、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作为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政府要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十、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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