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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纪监督四种形态【一】: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2015-09-27 11:12:42 来源: 东方早报(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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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2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3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4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执纪监督四种形态【二】: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研究与思考
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研究与思考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的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思想的延伸、深化和具体化,是监督执纪工作的行动指南。如何理解“四种形态”的意义和内涵、客观评估落实中存在的困难、更好地把“四种形态”落实到位,是我们必须认真加以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一、深刻认识和把握“四种形态”的意义、内涵。
1.“四种形态”体现了纪法分开、纪比法严的要求。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约束的是全体公民;党纪是党组织的内部规定,管理的是全体党员,治国要依法,治党要依纪。世界上任何一个组织的内部规则都比国家法律严格。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人民选择的,归根到底取决于党的先进性及其严明的纪律。在新时期,党肩负着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也面临着“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为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就必须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纪律严于法律。“四种形态”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用纪律对绝大多数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只把极极少数的涉嫌违法的交由约束普通公民
的法律来制裁,体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思想。
2.“四种形态”彰显了我们党管党治党的高度智慧。 一是保证大多数的智慧。毛主席曾说过:什么是政治,政治就是让拥护我们的人越来越多,反对我们的人越来越少。中国共产党在成长发展的历程中,一直高度重视团结和争取大多数,正是这一智慧最终成就了党的执政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采取了一系列正风反腐的强力举措,一批“老虎”、“苍蝇”应声落马,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这些“老虎”、“苍蝇”毕竟只是少数,只管少数是治标,管全面、保证大多数党员是好的才是治本。 “四种形态”正是通过教育多数、医治少数、挽救极少数等层层努力,最终让绝大多数的党员都能“健康”而充满活力地为党工作,为人民奉献,从而保证党的先进性、领导力和战斗力。二是抓早、抓小的智慧。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从小到大发展的过程,也就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就形象地描绘了这一过程。抓早抓小,把一些坏苗头、小错误消灭在萌芽状态、未发之时,则会事半功倍,而一旦任其发展起来再处理就会事倍功半并且可能无法控制。“四种形态”从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做起,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两道堤坝拦截阻断党员滑向犯罪深渊的过程,体现了对抓早抓小时机的精准把握。
3.“四种形态”指明了监督执纪的具体路径。
“四种形态”层层深入,对应的问题越来越重,适用的
人数越来越少,指明了监督执纪的环节和步骤,划出了治病救人的层层防线,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实践遵循。第一步,“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重在“治未病”,搞预防,让大家远离纪律底线。第二步,“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重在“治微恙”,对触碰纪律底线的党员,抓早抓小,及时点刹、叫停,防止小错变大错。第三步,“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重在“治重疾”,对那些前两步措施没有产生明显成效或者“漏网”、严重违纪但还没有违法的少数党员,下猛药、出重拳,作最后的挽救。第四步,“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重在“处不治之症”,对完全突破纪律,已经触碰法律底线的极极少数党员,交由法律惩处。
二、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需要破解的问题。
1.需要破解一些党员纪律意识淡薄、缺乏敬畏心的问题。
纪律的作用在于约束,通过监督执纪促使党员守纪是他律,通过唤醒党员的纪律意识使其敬畏纪律、自觉守纪是自律,他律很必要,自律更重要、更有效。目前在广大党员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纪律意识淡薄、对纪律缺乏敬畏心的问题。主要表现:一是对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认为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大家都在追求民主、自由,党员也是人,也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对党员管是应该的,但没有必要管得这么严、这么紧,有的甚至认为管得太严了
不利于工作推进、不利于经济发展。二是对纪律了解掌握不够。一些党员把纪律放在一边,不学习,不了解,触犯了纪律还不知道,讽刺性地践行了“无知者无畏”。三是对纪律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认为违法是大事,违纪是小事,背个处分无所谓。有的甚至不怕处分怕通报,把面子看得比纪律更重要。四是对执纪越来越严的趋势认识不够。一些党员还停留在习惯性思维上,认为犯了纪律就是批评批评、教育教育,改了就是好同志,没什么大不了,行为上还有随性、任性现象。还有些党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党员那么多,不一定就会管到我。
2.需要破解纪检监察干部不担当的问题。
担当是监督执纪的前提。“四种形态”要求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这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担当精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还存在不担当的问题,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做老好人,拉不下脸。这在派驻纪检干部中表现较明显。他们对自己肩负的责任和使命认识不清,觉得到纪检监察岗位就是组织给安排个位子、提个职级,作为驻在单位的党组成员,无法监督一把手,对于朝夕相处、一个锅里摸勺子的同事也下不了手去监督,不如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团和气,混个好人缘,只要不被外界发现问题就行了。二是自身不硬,底气不足。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自身要求不高,把自己完全等同于一般党员,在监督执纪上腰杆不直,“心虚”、“气短”。三是心存顾虑,怕得罪人。落实“四种形态”,那些被咬耳www.shanpow.com_执纪监督四种形态。
扯袖、红脸出汗或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的人都还在岗在位,这些人会不会心存怨恨、明里暗里挟私报复?还有的纪检干部(比如高校纪检干部)考核测评还在本单位进行,被监督处理的人手里还握着评价他们工作的一票。这些客观上都会让纪检监察干部有所顾虑,产生怕的心理。
3.需要破解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能力不足的问题。落实“四种形态”是新实践,需要新的能力素质来支撑。一是发现问题的能力。抓早抓小首先就是要发现问题,早发现才能早提醒、早教育、早处理。二是沟通的能力。批评、处分、处理都是手段,目的是要让被批评、处分、处理对象改正错误,如何让他们心悦诚服地接受并且自觉自愿地改正,而不是对组织、对纪检干部心生怨恨,情绪对立,需要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沟通技巧。三是掌握最优方法的能力。落实“四种形态”要做大量的复杂的细致的工作,因人因事采取合适的方法,找到开锁的钥匙,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四是理解和掌握处理尺度的能力。落实“四种形态”是要通过四种手段来管理党员,解决党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在同类问题的处理上尺度要一样,不能有的轻有的重,产生党内不公平现象,也就是不能解决掉一个问题,同时解决出新的问题,这样执纪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上述种种能力都是亟待提高和增强的。www.shanpow.com_执纪监督四种形态。
三、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1.真正压实”两个责任”。
落实“四种形态”,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
执纪监督四种形态【三】:准确把握执纪监督四种形态
准确把握执纪监督四种形态
阿克苏地委委员、阿克苏市委书记刘洪俊“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
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四种形态”的新提法既接续了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抓早抓小”的方法论,又符合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是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化,全面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
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内涵“四种形态”彰显了从严治党的政治智慧。第一种形态解决了党员干部思想出轨的问题。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能有效解决各级领导班子“无原则的一团和气”,提高班子内部监督的自觉,防止问题发生。党委、纪委经常咬耳朵、扯袖子,甚至大喊一声,把监督提醒做扎实,做细致,能够让一些思想意识上有不良打算的同志及时得到提醒教育,防止党员干部的思想“出轨“。第二种形态发挥轻处分的惩戒功能。一些党员干部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纪律红线,但情节轻微,问题不严重,尚未造成不良影响,这时该处分该处理就绝不能心慈手软。运用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手段,让违纪的同志感受到纪律的惩戒作用,增强对党纪的敬畏感,达到“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效果,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第三种形态体现对党员干部的最后挽救。让违纪情节严重的干部停职反思、悬崖勒马,防止其贻误终生。第四种形态描绘出监督执纪的“理想型”。如果前三种形态都能得到贯彻落实,那么第四种形态一定能够实现极极少数。
“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组织关心爱护干部的意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的一贯方针,“四种形态”的提出,凸显了组织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意愿。仔细分析前三种形态,其实是在给党员干部违法犯罪设置三重“带电的高压线”,只有冲破了这三条高压线,党员干部才会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可以有效阻断违纪进程,并以常态化严管干部的方式,做到“防患于未然”。全面从严治党绝不仅仅是事后式的重典治腐,不能仅仅停留于对贪污腐败问题的“终端处理”。强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把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在惩防并举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用最多的办法、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和挽救,使踏上不归路的党员干部成为极极少数,从而在预防腐败上构建立体防治体系。www.shanpow.com_执纪监督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并非放缓反腐节奏
有的人认为“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中央反腐败工作要调整思路,放缓节奏,其实这是断章取义的错误理解。中央一再明确要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最近习近平总书记接受美国《华尔街日报》书面采访时再次重申:“我说过,反腐没有休止符。”反腐败不是一场战役、一次运动,它直接关涉党的人心向背。“四种形态”是对腐败更注重从高压严惩到常态严管,在“不能”和“不想”上多下功夫,将腐败现象的“病根“彻底铲除,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的胜利,尽快扭转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
激发“四种形态”动力,找准党委、纪委工作重心“四种形态”正是“两责”在纪律建设中的具体体现,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既需党委在净化党内关系等方面主动担当,也需纪委在纪律审查等方面积极作为。各级党委在履行主体责任中要把“四种形态”落到教育提醒、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去,发现苗头马上去管,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增强履责主动性,增加工作提前量。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解、责任检查、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党委抓主体、纪委抓监督、班子成员人人肩上有责任”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
以准确把握“四种形态”为载体,增强纪律审查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严格履行纪委工作职责。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严格执纪问责。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坚持纪律导向,小问题不放过,大问题要细查,绝不养案、不
压案、不瞒案。二是强强联手突破疑难复杂案件。紧密联合司法、审计、财政、组织、人事等部门,整合案件审查的资源,充分发挥纪委执纪“领头羊”的作用,灵活运用多种措施,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三是提高基层纪委的办案能力。全面开展以案代培的工作,从基础性受理举报件直至移送审理的程序开始,逐步进行指导,引导他们进行独立开展案件审查工作。
以防止“四风”问题反弹为目标,继续加大监督问责力度。一是在乡(镇)场、市直单位全面推行高风险岗位轮岗交流工作,进一步提升廉政风险防控成效。二是启用“党风政风监管系统平台”,健全、修订、完善包括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谈话函询、廉洁指数评价、结果运用等在内的配套运行机制,力争把监管平台打造成评价单位和个人党风政风建设成效的“晴雨表”,初步构建全市廉情监管“大数据”。三是聚焦“六大纪律”,开展经常性的纪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意识。四是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最前沿,把查处和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作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核心内容,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以“三转改革”为契机,全力做好换届工作。“四种形态”如同监测“三转”进程的“路标”,指引纪委回归党章规定,进入到纪律审查方式和执纪绩效评价的新的“改革窗口期”。一是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乡镇党委、政府、纪委换届工作的监督,确保换届风清气正。二是借纪委换届的机会,选优配强市、乡两级纪委领导班子。三是根据“三转”要求,对市纪委机关内设科室进行重新设置,促进职能作用发挥。
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四】: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什么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什么
提出
2015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
王岐山指出,纪委要聚焦聚焦再聚焦,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具体
“四种形态”为: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创新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科学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挺纪在前、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
“四种形态”凸显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智慧和战略自信
战略高度决定战略价值。完成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任务,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关乎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长期执政地位,需要高度的政治自觉和高超的政治智慧。纪委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依据党章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神圣职责,必须围绕党在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来开展。“四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表明党中央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更加自信地把监督资源投放到党的建设最前沿,更加自觉地把执纪力量下沉到管党治党第一线。
既管重点又管全面。全面从严治党,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用纪律管得住“关键少数”,也管得了最大多数,才叫全面从严。“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共性规律,描画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呈现点面结合、纲举目张的合围之势。其中,对“少数、极极少数”施以重拳、施加重典,对“常态、大多数”则强调监督教育管理的平日之功,谋一域不忘谋全局,思一时不忘思万世,实乃用心良苦、思深虑远,必须久久为功、孜孜以求。
既清存量又阻增量。对作风和腐败问题必须打一场持久战。不论减少腐败存量还是遏制腐败增量,都要有多样化的执纪监督方式。“四种形态”归纳出歪风顽疾存续的“四种状态”,给清理已发、震慑新发以路径指引。其中,以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等雷霆手段清存量、遏增量,强化“不敢腐”;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柔性措施,增强党纪存在感,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党员将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被动敬畏到自觉遵循。由此,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为阻增量和“不能腐、不想腐”夯实基础。
既严治标又善治本。严于治标和善于治本殊途同归,治标有效才能治本有道。从纪律上严格起来,抓早抓小,既体现了惩、又体现了治,既是治标之举、又是治本之计。“四种形态”如同给纪律之尺打上“四道刻度”,表面上衡量的是违纪行为,指向的却是深层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通过诫勉谈话、函询提醒、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等多种方式,将违纪行为表象和思想根源“一网打尽”,实施地毯式排查,是标本兼治的战略抉择。
“四种形态、六大纪律”共同激发纪律建设新动力
从严治党关键在严格执纪。守住纪律这条底线,就不至于出现系统性风险。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构,改变惯性思维、找准职责定位,以体制机制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推动纪律建设,通过修规和强化执行提升执纪效率。如修订《巡视工作条例》《纪律处分条例》,从静态层面归集出“六大纪律”,解决“用什么纪律管”的问题;紧扣中央精神和工作实际明确“四种形态”,对监督执纪进行流程再造,从动态视角回答“纪律管什么用”的问题。由此,“四种形态、六大纪律”动静结合、借势聚力,进一步推动纪委回归本位依纪监督、从严执纪,不断释放出纪律建设改革创新的综合效应。
提升“一个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巡视监督“定点清除、精准打击”的重要思想,具有全局性、方向性意义。纪委在从严治党中切实提高“精准执纪能力”,是纪律建设深入推进的基本路径。“四种形态”内容具体、指向清晰,关键在于提高识别和处置违纪行为的能力,明辨是非曲直,分清轻重缓急,增加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违规行为的适配度,从而以最小组织代价换取最大纠错效果。这就如同打造了“防虎识别区”和“苍蝇禁飞区”,将党员干部“脱管率”降至低限,让误入歧路者迷途知返,让贪腐既遂者悬崖勒马,防止小病养大、大病恶变。
促进“两责”担当。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必须以坚强党性和责任担当冲着纪律去,使党员受到纪律的刚性约束。管党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反观大量案例可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固然有其个体内因,但党组织的“两责”虚化也是不可低估的重要外因。“四种形态”正是“两责”在纪律建设中的具体体现,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既需党委在净化党内关系等方面主动担当,也需纪委在纪律审查等方面积极作为。落实“两责”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严防责任链条缺环、责任主体缺位,看紧门、管住人,把“四种形态、六大纪律”落到教育提醒、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去,发现苗头马上去管,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增强履责主动性,增加工作提前量。
推动“三转”提速。“四种形态”如同监测“三转”进程的“路标”,指引纪委回归党章规定,进入到纪律审查方式和执纪绩效评价的新的“改革窗口期”。如果说各级纪委之前落实“三转”要求,已在机构改革和硬件建设上取得明显成效;那么,牵住“四种形态、六大纪律”的牛鼻子,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必将带来“三转”大提速,在内涵深化和软件建设方面大有作为。例如,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谈话函询工作量大大增加,既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具体体现,也为做实以“四种形态”为抓手的监督执纪长效机制“预热、加码”。
开辟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双轮驱动”新境界
展望未来,在党的建设全面从严的大背景下,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将步入齐头并进的快车道。国有国法,党有党规。从法理精神来看,“四种形态”作为依规治党的原创成果,既给出了量纪的适用情形,又明确了执纪的“党法解释”,是对党的建设特别是党内监督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实举措。而且,由于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住纪律这个根本,就是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是找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互动关系的“黄金分割线”,必将对正纪反腐的实践进程产生正本清源的深远影响。
首先,在厘清法纪观的基础上凝聚“制度双笼”的整体合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国既有“法律之笼”,也有“纪律之笼”。但若“只盯违法不盯违纪”甚至把纪委视为“党内公检法”,监督执纪者眼里只有大要案,就会造成纪、法两不管的模糊地带,导致党员干部“脱管”后从违纪向违法加速坠落。“四种形态”正是从大量实际案例和惨痛教训中抽象出来的,着力将执纪标准显性化、刚性化,在违纪滑向违法的过程中层层设防,使“以纪律人”和“以法律人”既相区别又相衔接。由此,纪律建设回归本位,也相当于给法治建设以参照系。如随着从严执纪的深化,缺席审判、没收非法所得、加大行贿人财产刑、严重贪腐犯罪终身监禁等修法措施频现,既促进了依法反腐的实践进程,又显示出纪律与法律“双笼合围”的优势。
其次,在转变政绩观的过程中彰显“治病救人”的终极关怀。可以预见,随着“四种形态”的过程规范和结果公开,将大大提升党内纪律审查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准,展现出纪律审查与司法检控的差异化程度,确立纪检监察从业者的正确执纪观、政绩观。今后,按照“四种形态”的目标指向,纪委须抓大不放小,既能办大案、打“老虎”,又善用党章党规党纪的语言界说违纪行为,在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审理报告等各环节做到纪在法前,越往后执纪越严,小病快治、小错即纠,改变“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的“零和博弈”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管厚爱和人文关怀。(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 高波)
执纪监督四种形态【五】: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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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
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让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管党治党到边、到底的全覆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
从严治党贯穿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早抓小、严管就是厚爱,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理念,是对反腐倡廉整体与部分、个别与一般、量变与质变关系的正确处理,体现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哲学理念。落实从严治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就要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明确实施主体。落实“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其实施主体是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机构)。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必须通过实践“四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必须履行监督责任,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委(党组)制订方案、健全制度规定、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
解决三个前提问题。
一是消除思想误区。有人错误地认为,“四种形态”放缓了反腐败节奏,执纪监督的力度变小了,且自由裁量权可以大事化小。事实是,实施“四种形态”后,监督执纪问责的关口前移了,纪委的责任更重了;“四种形态”要求精准执纪,这意味着必须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所以不存在大事化小的问题。
二是改变惯性模式。目前,有些纪检干部只重视大案要案,把一般违纪问题当做“小节”,从而忽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改变这一惯性,必须积极调整职责定位、工作理念、方式方法,推动惩治成果向预防机制转化。
三是弥补能力不足。运用好、操作好“四种形态”,需要很强的政策把握能力、很实的工作作风、很纯的事业心责任感,为此,各级纪委都要形成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执纪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抓住三个关键环节。
一是抓好线索处置,树立纪律权威性。要注重从信访举报、作风督查、网络舆情等途径发现问题,形成问题线索“大数据”库,做到问题早发现。要紧紧围绕“六项纪律”,正确运用五种处置方式清理暂存线索,坚决把存量减下来,做到早处理。要加强线索分析研判,优先处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的问题线索,做到早警示。
二是严格执纪审查,突出纪律强制性。抓住审查重点,把违反“六项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同时,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将来有可能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从教育、保护、挽救、争取好的处理效果出发,恰当运用调离、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提高执纪审查的质量和效果。严格控制审查时限,防止调查取证工作贪大求全、“吃干榨尽”。
三是规范执纪审理,维护纪律严肃性。要由“盯违法”为主向“盯违纪”为主转变,充分发挥审理对执纪审查方式转型的倒逼作用,用纪律标尺界定违纪与否和轻重;要加强基层业务指导和培训,重点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
建立三项制度。借鉴我省警示训诫工作经验,建立三种制度,设立三道防线,实现真正关心、厚爱广大党员干部的目的。一是警示提醒制度。对需要发出预警的单位、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和告诫,拉起防止犯错“第一道防线”。二是诫勉督导制度。对具有苗头性问题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执行政策中出现偏差的单位和党员干部进行纠偏,守住防止犯大错的“第二道防线”。三是责令纠错制度。对已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的单位和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使其认清危害、改正错误,让党员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事,筑牢防止犯严重错误的“第三道防线”。
探索程序方法。一是分级实施。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反映的问题进行筛选、分流和处理。二是动态监管。对一般问题,大量使用谈话函询形式,告知注意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对涉及的问题,警示对象必须做出整改承诺,并在民主生活会上做出说明,实施单位跟踪回访,督促整改;诫勉督导对象如整改不力、错误蔓延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立案查处。三是检查考核。将“四种形态”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篇二: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既是工作要求,更是责任担当,既是实践过程,也是工作目标,为新形势下深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神圣职责,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具体和深化
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根本保障。“四种形态”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本质要求,是“从严”的具体和深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他还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
“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的违规违纪行为,无论是苗头性问题还是轻微违纪乃至重大违纪违法,都提出相应纪律要求,其核心就是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做到党内生活从严、思想教育从严、干部管理从严、监督执纪从严,助推全面从严治党严到份上、严到实里、严到细处,是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具体诠释和制度细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
实践证明,如果各级党组织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更加从严从实、从早从细,管住从“好同志”到“阶下囚”的中间地带,不少党员干部就不至于从违纪滑向违法的深渊。
“四种形态”立足于“常态”“大多数”,而不仅是“少数”,更不仅仅是惩治严重违纪违法的“极极少数”,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监督全覆盖,要求各级党组织认真履行好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避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现象,是对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和深化。
深化纪检工作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实践“四种形态”是对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回归。早在延安整风运动中,我们党就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四种形态”要求运用好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谈话函询、纪律处分等方式,对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行为做到宽严相济、区别情况、对症下药,给有问题的干部“回头是岸”的机会,既是治“已病”,更是治“未病”,真正体现“严管就是厚爱”理念,这是对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四种形态”是对纪律挺在前面的新深化,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治本之举。“四种形态”设置层层防线,实现关口前移,体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避免干部从违规走向违纪、从违纪走向违法,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实现反腐败的良性循环,是纪检工作思想认识和实践的新飞跃。
实践“四种形态”是对纪检干部履行监督责任的新挑战新考验。对纪委工作而言,实践“四种形态”,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监督执纪要从原来的重点盯违法、盯少数转变为盯违纪、管全体,既要治“病树”、拔“烂树”,又要保护“森林”,这对纪检监察干部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分类处置问题、提高纪律审查效率等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要深刻领悟“四种形态”对纪律检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实践“四种形态”,必须在全面理解、科学把握上下功夫。“四种形态”就是四道防线,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形成了严密的监督执纪体系。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是实现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大多数”目标的基础,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少数”则是以实现“大多数”为前提,违法立案审查的“极极少数”是前三种形态层层防控、逐级递减下的理想目标,必须全面、准确、辩证地理解,而不能曲解为只能“极极少数”被立案审查,更不能误读为反腐开始转向、节奏开始放缓、处理开始放松。
实践“四种形态”,必须在遵循党章、深化“三转”上下功夫。要聚焦主责主业,坚守纪检职能定位,树立尊崇党章意识,更加突出维护党章权威、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要深化“三转”,深刻领悟“纪委决不能成为党内的公检法,执纪审查决不能成为司法调查”的理念和要求,坚决克服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纠正以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
实践“四种形态”,必须在从严执纪、分类处置上下功夫。要突出“六大纪律”,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监督触角延伸到前端,运用好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等优势,深入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整体状况,既见“树木”又见“森林”,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要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清理暂存线索,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经常用,坚决把存量减下来、把增量遏制住。
实践“四种形态”,必须在坚持有责必问、失责必究上下功夫。要把问责作为实践“四种形态”的重要抓手,对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坚持“一案双查”,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公开通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倒逼责任落实,使问责形成制度、成为常态,坚决克服责任虚化空转现象。
实践“四种形态”,要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上下功夫。要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发扬改革创新精神,狠抓作风转变,联系实际深入基层,始终严于律己,不断提高实践“四种形态”的素质能力,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要求,以顽强毅力和不屈韧性,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扎实引向深入,助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篇三: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
“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是极极少数”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是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推进执纪监督工作转型升级的方向指引。
应当看到,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是纪委之职,更是党委之责,落实的关键着力点在于“全面”和“从严”,要切实扭住纪律不放松,体现抓早抓小;要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要从严从细、动辄则咎,体现越往后执纪越严。
1 实践“四种形态”的主要做法
在线索处置上,以“五类标准”为基础,实现“零积压”
对来自各个渠道的问题线索,统一归口到案管室,由案管室“一个池子”统一管理、统一上报、统一分流督办,便于集中掌握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及审查情况。建立问题线索集体分析研判机制,严格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分类处置。所有问题线索都按照按时办结、双反馈、带卷回告、签字背书、处理到位、格式规范的要求办理。对重要问题线索实行限时办理,转办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初核,交办要求在两个月内完成初核。信访部门要对问题线索实行动态清理,防止问题线索失管、失控。
在谈话函询上,以“治病救人”为目的,扩大覆盖面
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凡是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坚持“四个必谈”。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必谈;反映问题轻微,尚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必谈;反映问题线索笼统、模糊,难以查证核实的必谈;其他需要实施谈话函询的必谈。
深入分析问题线索的特点,对指向性明确,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的一般性问题采取谈话方式,根据不同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谈话内容、程序步骤,避免将谈话搞成调查。对反映的内容笼统,但又可能存在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党的威信和形象的问题线索,采取函询的方式,给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说明情况的机会,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签字背书,报同级纪委备查。
在调查核实上,以“六项纪律”为尺,管住大多数
将违反“六项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做到动辄则咎、违纪必查。在开展调查核实过程中,自觉运用纪律思维,坚持“疑案从无”“大胆想象、小心求证”的原则,按照“证据为王、程序为要”的理念,对违纪事实、证据、定性等实行前置评估,邀请案件调查组、执纪审理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共同参加,对违纪行为进行评鉴,注意把握政策、区分情形,对违反党的纪律后知错、悔错、改错的同志,合理定性量纪,做到宽严相济。
在立案审查上,以“纪法分开”为原则,建立新模式
坚持突出重点,快查快结,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时间,着力查清违纪问题,把涉嫌犯罪问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腾出时间、腾出精力、腾出人手,审查更多的违纪问题。主动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部门联系,在查处重大复杂案件的过程中开展协作,变纪检监察机关单兵作战为反腐败协调小组集团作战,凝聚反腐合力。改变审理模式,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将违纪行为按“六项纪律”进行分类表述,将违纪问题与违法问题分开表述,充分发挥执纪审理对纪律审查方式转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2 当前运用“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
理解把握上存在“惯性思维”
一是抓大案要案的惯性思维。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思维惯性和政绩观没有改变,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作“小节”。二是查深查透的惯性思维。少数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把大量精力投入对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试图把所有违纪和违法问题都查清楚,导致没有力量投入监督执纪问责和抓早抓小工作。三是单打独斗的惯性思维。一些基层纪检机关搞大包大揽,表面看工作很全面,但实则过宽过泛,执纪监督效果并不好。
责任分工上存在“两个不充分”
一是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充分。“四种形态”中,无论是“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乃至立案审查,都要由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实践中,一些党委责任意识淡薄,将监督管理工作都扔给纪委,致使纪委疲惫不堪;一些党委落实不力、组织协调不到位,导致各部门职能交叉、资源重叠。二是职能部门分工配合不充分。组织部门、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在落实“四种形态”中处于什么地位、肩负什么责任、履行哪些职能,没有明确定位,实践中存在各自为政、协作不力的现象。
制度配套上存在“两个不明确”
一是概念不明确。一些基层同志对“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党纪处分和问责处理方式与“四种形态”应该如何衔接,缺乏准确认识和界定。二是比例不明确。一些同志对“四种形态”中的每种形态大致是什么比例,该如何运用,缺乏明确认识。比如,有的地方把“四种形态”作为挡箭牌,以“常态”为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