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海知青补贴政策


上海 2014-06-10 13:18:43 上海
[摘要]2016上海知青补贴政策(共5篇)2016年政策口径答疑(奖扶)2016年“三项制度”政策口径个案答疑一、奖励扶助1、“只生一个独生女”界定标准是什么?答:“只生一个独生女”仅指一对夫妻一生中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对象;或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

【www.shanpow.com--上海】

【一】:2016年政策口径答疑(奖扶)

2016年“三项制度”政策口径个案答疑

一、奖励扶助

1、“只生一个独生女”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只生一个独生女”仅指一对夫妻一生中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对象;或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子女数分别认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一方或双方,可以享受独女户标准。

2、男方初婚、农业户口,女方再婚生育一女、非农户口;双方婚后未生育。请问男方作为“半边户”可以享受独女户的标准?

答:该男可以纳入奖扶,但不享受独女户标准。

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有过生育史,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问初婚一方奖励扶助金标准能否按“只生一个独生女”标准执行?如果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也没有生育过的,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的,该夫妇能否都享受独生户标准?

答:第一种情形不能按独女户标准执行。第二种情形可以按独女户标准执行。

4、一对夫妇,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再婚一方再婚前生育过子女,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后双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问未生育的一方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可享受多少奖励标准?

答: 未生育一方可以纳入奖扶范围,标准同另一方。如另一方违法生育,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则未生育的一方也不能纳入。

5、一对夫妇无生育史,合法抱养子女。现存子女数符合奖扶条件,其它条件也符合,能否纳入奖励扶助?

答:该夫妇可以纳入奖扶。单身合法抱养的对象,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同时符合奖扶其它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

6、“半边户”再婚夫妻,城镇户口一方合法生育过子女,农业户口一方无生育史,农业户口一方能否纳入奖扶?

答:可以纳入。但城镇户口一方违法生育或现存子女数不符合奖扶条件的,另一方不能纳入奖扶。

7、一对夫妻,生育一男孩后又于1982年之前抱养一女,后该抱养女和自己儿子结婚(但现在又离婚了),问:该夫妇是否符合奖扶?

答: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12条,随着该养女与其子结为夫妻后,即与该夫妇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质

的转变,因此不考虑其中离婚的因素,该夫妇可以享受。

8、一对夫妻,男方是本地人,女方是智障人员,无法取得相关证明,结婚后生育一男,后未再生育和抱养子女,在本地已经居住近30年,女方无法说明自己是从何处来,有时说是省外的,有时又是省内的,该夫妇是否符合?

答:参照政策性解释第20条,视为迁入前无婚育史,可以享受。

9、一对夫妻,女方是知青下放,双方婚后生育二女孩,后该女与男方离婚,回原籍(子女也带走),男方离婚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抱养过子女,因不知知青下放期间户口性质如何认定,故问:男方是否符合?

答: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2条,男方可以享受。

10、1981年6月24日以前,生育两个孩子,现有子女数符合条件,这两孩子性别是否考虑?

答:不考虑。(确认时间在1981年6月24日的基础上顺延9个月)www.shanpow.com_2016上海知青补贴政策。

11、一对夫妻曾怀孕6个月,早产,无材料证明婴儿产下是活产,还是死婴,如果周围群众认定为活产,能否可以纳入奖扶?

答: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早产儿是死婴,且周围群众均认定为活产,可以纳入奖扶。

12、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如何确定是否享受奖励扶助? 答:由政府统一规划,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或城市居民户口的。其他条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自2016年起,可以纳入奖扶。

13、再婚夫妇子女数认定分别计算,奖扶金标准是否分别认定?

答:是的。

14、再婚夫妇生育合法性如何界定?

答:1982年3月底之前(1981年6月24日顺延9个月),对再婚夫妇生育没有专门政策规定,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一方,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范围。

原配夫妻:1982年3月31日(1981年6月24日“十二条”出台顺延9个月)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孩子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

再婚夫妻: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1982年3月31日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子女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

当事人原则确认。

二、特别扶助

15、特扶条件第3条:“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那么在政策解释中又说特扶不考虑三个及以上子女同时存活过,应如何理解?

答:对当事人生育和收养子女“数量”合法性进行认定,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违法超生的不能纳入扶助范围。

16、如果合法生育两个孩子且同时存活过,现在都死亡无存活子女的是否可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

17、曾在新疆建设兵团工作过一对夫妇,妻子现死亡,本人说当年曾生过一男孩当时死亡,现无子女。但新疆建设兵团无法出具当时生育情况证明,本人也多次上访,问现可否确认为奖扶对象? 答:如无确切依据证明其没有生育史,群众也无异议,可以纳入。

18、双方再婚,甲再婚前生育一残疾男孩,乙未生育。甲、乙均纳入特扶对象,甲的特扶标准为110元/月,根据政策解释,再婚夫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乙的特扶标准是否应为135元/月?

答:因乙没有生育史,他之所以享受特扶政策是因为与甲再婚,所以他的特扶标准应与甲相同。

19、孤寡老人(无婚姻史、无生育史)能否纳入特扶?若不能纳入,孤寡老人在知晓特扶政策后与另一个已纳入特扶的老人合法结婚(领取结婚证)后能否纳入特扶?

答:无婚姻、生育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不属特扶范围。再婚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20、某夫妻再婚,再婚前男女双方各生育一女,婚后男方子女死亡,女方子女残疾(三级以上)。在填写《汇总表》时,夫妻双方因扶助金不一样,应计入死亡家庭还是伤残家庭,还是作为两个家庭分开统计?

答:分别认定扶助金标准。汇总表按人数汇总,不是按家庭汇总。

21、特扶对象女方满49周岁是如何计算?

答:按自然年度计算,即在资格确认年度内满49周岁的均符合年龄条件。2013年特扶对象为1964年12月31日前出生。

22、1982年3月到1999年3月期间收养子女未办司法公正,算不算违法收养?在特扶确认前补办司法公正后可不可以纳入特扶?

答:补办司法公正或登记,或同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说明符合当时收养条件的可以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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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973年以前同时存活过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现无子女或一个残疾子女(三级以上)能否纳入特

扶?

答:可以。www.shanpow.com_2016上海知青补贴政策。

24、再婚夫妻以其本人合法生育和收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夫妻双方的特扶金标准是否也按各自子女数分别认定?

答:是的。

25、一残疾儿童,父亡,母精神失常走失,现和爷爷、奶奶生活,可否把其法定抚养人爷爷、奶奶作为特别扶助对象?

答:扶助对象只能是其父母。

26、男40岁,女50周岁,有一残疾(三级以上)孩子,该男子可否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女方年满49周岁即可。

27、特扶中“现无存活子女”,是否包括“二女户”子女死亡类型,也就是说两个女孩同时见面后死亡,可否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没有违法超生,现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均可。

28、一对夫妻,男方年满60周岁已纳入奖扶对象,女方未满49周岁,现子女死亡或残疾,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女方未满49周岁前,男方继续作为奖扶对象。女方满49周岁后,双方同时转为特扶对象。

29、一对夫妻生了一个小孩后离婚,小孩判给女方,女方再婚后未再生育,现女方带来小孩已死亡又和第二任丈夫离婚,问第二任丈夫能否享受特扶?

答:第二任丈夫不纳入特扶范围。

30、再婚夫妇如果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应分别计算,如果再婚后已生育,还是分别计算孩次吗?还有解释上说夫妻双方(含再婚夫妻)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男方年龄不作规定。如果子女分别计算,也是如此吗?

答:再婚夫妇无论有没有共同生育,子女数都分别认定。再婚夫妇也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

31、一对夫妇1984年符合抱养条件抱养一孩,当时未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现孩子三级残疾或死亡,其他特扶条件均符合,该夫妇可否纳入特扶?

答:1982-1999年期间收养没有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补办确有困难的,可请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符合当时收养条件但没有办理手续的,可以纳入奖扶、特扶范围。

三、节育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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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一方是本地户口,另一方是外地户口,因种种原因户口迁不来,能否给予奖励?

答:节育奖是按户奖励,只要夫妻一方是所管辖范围,其他条件符合,则可给予奖励。如另一方户口在本省内,要与对方计生部门沟通,避免重复奖励。

33、一侧输卵管因病切除,现施行绝育手术,能否奖励?

答:可以。

34、一侧输卵管结扎,另一侧输卵管未扎能否奖励?

答:需查明原因,如确实因身体疾病等因素另一侧未扎则可以奖励。

35、以前曾经违法生育的,后来因情形变更(如孩子死亡后又生育)属于二女户并采取绝育措施的。 答:二女户末子女符合政策生育,且采取绝育措施,即可奖励。

36、农村的行政村成建制转为社区居委会,现户口是城镇的是否符合节育奖条件?

答:只要是按照农村的生育政策合法生育的二女户,采取绝育措施的,可以列为节育奖的范围。

37、因病采取子宫切除或者其他特殊手术造成绝育的二女户,是否享受节育奖?

答:不属于节育奖范围。

38、某夫妻,女方有生育能力,男方无生育能力,夫妻抱养二个女孩,现绝育能否享受节育奖? 答:因不属于提倡绝育的范围,不享受节育奖励。

39、原是非农业户口,从城市嫁到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后,户口转入本乡镇,并且是农业户口,能否奖励?

答:如属于合法生育并落实绝育措施,可以奖励。

40、乡镇部分行政村已改为社区或居委会,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已满三年,能否奖励? 答:如按照农业户口政策合法生育,并落实绝育措施,可以奖励。

41、失地农民,2009年4月份转入非农业户口,已列入城镇低保,将享受每人每月80元补助,能否享受节育奖励?

答:只要是符合农村生育政策生育二女,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可以奖励。www.shanpow.com_2016上海知青补贴政策。

42、生育子女时是农业户口,现已转为非农业户口能否享受节育奖励?

答:可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处

【二】:知青回沪政策

知青回沪最新政策备份

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所需材料

1、《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4、18-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5、本市街道、镇(乡)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6、投靠子女的,须提供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居住证的功能】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对退休人员来说,可以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定。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和制证工作。

【受理部门】

到上海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中心办理投靠子女的上海居住证。

知青回沪新政策

现在知青户口要回上海,只要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所谓政策放宽,只是不需要在上海报三年临时户口。另外有二个子女的只要有一个户口在上海就可以投靠这个子女了。以前非要退休后在上海报三年临时户口,并且投靠的还必须是独生子女。

审批时间大约为:派出所15个工作日、分局40个工作日、市局6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个人情况越简单批准时间越短。总的来说是个好消息。派出所的同志也说最好抓紧时间,说不定以后政策又变回去也难说。请大家速速办理!

请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申请及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2、在沪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3、本市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同意接收意见书(入农业户口)

4、单位证明:

(1)基本情况(a、本人;b、配偶;c、父母;d、子女)

(2)子女情况(无业人员应出具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计生部门的两级证明,独生子女证及独生子女审批表)

5、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全家户籍证明及所有子女在何处的全家户籍证明(注明户口性质、身份证编号)及身份证复印件

6、原从上海迁出时全户户籍资料摘录或原始户籍资料复印件

7、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复印件(a、本人;b、配偶;c、父母;d、子女)

8、离、退休证及离、退休审批表复印件

9、结婚证、离婚证(含调解书、判决书、协议书)及目前婚姻状况证明

10、房屋产权证及购房合同

11、在沪子女参加工作时第一份人事档案(干部履历表)及中学生毕业登记表复印件

12、子女回沪审批材料及在沪户籍证明(注明户口性质及迁移项目)

13、在沪居住的暂住凭证

注:

(1)各种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单位行政或组织人事或劳动保卫部门的公章

(2)有关证件可用复印件,但必须送派出所验收复核,必要时出具原件

生活帮困补助

【适应人群】

原上海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经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支内、支疆、知青、易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上述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经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

【享受政策内容】

(一)节日补助:发放节日补助月工资不足2000元的“春节”每人每次300元,“国庆节”每人每次100元,“五一国际劳动节”每人每次100元;

(二)生活补助:每人每月生活补助100元,月养老收入超过2000元的不再调整

(三)帮困补助:对养老金偏低的人员实行分档帮困补助。以本人养老收入为依据,月养老

收入不足600元的,按实补足到600元,再给予每人每月帮困补助50元;600—649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60元;650—699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50元;700—750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40元;751—800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30元。

【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设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

《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申请表》,

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退休证及复印件、

原本市户籍迁出证明、

现本市户口簿、房产证及复印件,

养老收入证明(养老收入领取卡,领取卡无明确记录的凭退休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凭单位证明及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证明)及复印件。

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

【适应人群】

本市户籍的支内(支疆)、知青等退休回沪定居人员;支内(支疆)、知青等退休回沪定居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中,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在外省市退休和领取养老金,现退休回沪定居并已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

【享受政策内容】

参加该计划者本人缴纳50元,门诊医疗费补贴每人一年150元,当年用不完的补贴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门诊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为:

1.外省市医保机构发放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外省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单位报销门诊医疗费的,2007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门诊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200元降低到1000元,补助比例不变,仍为50%。

2.外省市医保机构不发放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外省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单位无法报销门

诊医疗费的,2007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门诊高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700元降低到1300元,补助比例不变,仍为50%。

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为:

1.外省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单位报销住院医疗费的,2007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和补助比例维持2006年度标准及比例不变。

2.外省市医保机构未规定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或外省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单位无法报销住院医疗费的,2007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200元降低到1000元,补助比例由原来的10%提高到20%。

【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的医疗互助帮困事务服务点申请

【所需材料】

养老金高于相关标准、不属于总工会生活困难补贴范围的人员,须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退休证、原户籍迁出证明、养老金领取证明或档案履历等材料,向上山下乡前原户籍所在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参加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核定表,由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认定,经认定后可到现户籍所在区医疗互助帮困服务点办理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手续。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适应人群】

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享受政策内容】

(一)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70周岁以上的人员,住院个人支付30%,门诊急诊个人支付50%;

(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人员,住院个人支付40%,门诊急诊支付50%;

(三)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

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住院个人支付50%,门诊急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支付50%;

参保人员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由居民个人支付40%。 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可以在3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街道医保服务点

【所需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

1.在外省市未参加医疗保险(待咨询)

2.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

【三】:2016年上海市老年生活补贴方法

  据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消息,上海市拟于2016年将"高龄老人营养补贴"和"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等单项补贴统筹调整为全市统一的老年综合补贴,标准初定为:65-69岁,50元/月;70-89岁,120/月;90-99岁,300元/月;100岁及以上,500元/月。今天学习啦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016年上海市的老年生活补贴相关方法。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上海市老年生活补贴方法:上海2016年拟推“老年综合津贴制度”

  海计划推出一项旨在提高上海老年人福利水平、促进老年人福利均等化的地方性社会福利政策“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将目前实行的“高龄老人营养补贴”和“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等单项补贴统筹调整为全市统一的老年综合补贴,受益范围扩大至65岁以上的户籍老年人。相关初步方案正在听取上海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待意见汇总完善后,将于2016年推出。

  依据初步方案,拟推出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将根据年龄实行梯度标准。具体标准初定为:65-69岁,每月50元;70-89岁,每月120元;90-99岁,每月300元;100岁及以上,每月500元。综合津贴拟通过敬老卡发放,今后敬老卡的用途将不断拓展,为老年人提供更多优待优惠。

  据了解,“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制度设计,是基于提高全市老年人福利水平、扩大老年人受益面、促进老年人福利均等化诸多方面的考虑。相关部门的统计表明,目前“高龄老人营养补贴”和“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两项政策的覆盖人群约170万人,每年财政补贴为8.5亿元,实行“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后,受益人群将扩大至270万人,每年所需的财政补贴将超过33亿元。全市统一实施该制度,把货币化补贴直接补给老人,既有利于解决高龄老人营养补贴因各区县财力不同、免费乘车制度因出行状况不同产生的不均衡问题,也有利于使获得津贴的老年人拥有更多自主支配权。

  前天下午和昨天上午,上海专门就该制度的初步方案听取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补贴标准应与上海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将根据财政收入、物价、老年福利等综合因素统筹考虑、适时调整。该制度推行后,目前各区县、街镇实行的对老年人的一次性节日慰问与实物补贴可以保留,其他老年优待政策,如公园和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或优惠等,均保持不变。

  该负责人同时明确,低保、低收入老年人享受“老年综合津贴”后,不会影响所享受的社会救助水平。

  据了解,在听取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还将通过各区县以及街镇、居村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市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政策设计。

  从上海市新闻办获悉,“老年综合津贴制度”这项地方性社会福利政策预计将惠及270万65岁以上的户籍老人。

  此次福利政策改革计划将现行的“高龄老人营养补贴”和“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等单项补贴,统筹调整为统一的老年综合补贴,受益范围扩大至65岁以上的户籍老年人,旨在提高老年人福利水平、促进老年人福利均等化。

  依据初步方案,“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将根据年龄实行梯度标准,通过敬老卡发放津贴。具体标准初定为:65岁-69岁,每月50元;70岁-89岁,每月120元;90岁-99岁,每月300元;100岁及以上,每月500元。

  相关部门的统计表明,目前“高龄老人营养补贴”和“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两项政策的覆盖人群约170万人,每年财政补贴为8.5亿元;实行“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后,受益人群将扩大至270万人,每年所需的财政补贴将超过33亿元。

  全市统一实施该制度,把货币化补贴直接补给老人,既有利于解决高龄老人营养补贴因各区县财力不同、免费乘车制度因出行状况不同产生的不均衡问题,也有利于使获得津贴的老年人拥有更多自主支配权。

  初步方案在听取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意见时,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补贴标准应与上海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将根据财政收入、物价、老年福利等综合因素统筹考虑、适时调整。

  该制度推行后,目前各区县、街镇实行的对老年人的一次性节日慰问与实物补贴可以保留,其他老年优待政策,如公园和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或优惠等,均保持不变。低保、低收入老年人享受“老年综合津贴”后,不会影响所享受的社会救助水平。

  据了解,在听取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后,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还将通过各区县以及街镇、居村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市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政策设计。政策待征求意见汇总完善后将于2016年推出。

【四】:2015退伍军人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军人,是对在国家军队中服役的军职人员的称呼,包括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类似古代的武士骑士,其职责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及守护国家边境,政府政权稳定社会安定,有时亦参与非战斗性的包括救灾等工作。

  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安心服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国家推出了退伍军人医疗保险。

  国家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军人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本人;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军人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制定。

  退伍军人保险意义重大,将不断完善与补充以实现退伍军人权益全面保障。

  今天学习啦小编将与大家分享:2015退伍军人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2015退伍军人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据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改革意见,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

  业年金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

  《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交给本人。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人退役后,由安置单位或本人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2015退伍军人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最新规定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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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国参战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情况

6.退役军人养老保险 一次性补助

7.退伍军人养老保险办理须知

【五】:2015年最新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导语: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有什么,下面学习啦小编为大家介绍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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