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体制改革中法警是怎么改的


四川 2019-04-01 01:00:23 四川
[摘要]四川司法体制改革中法警是怎么改的(共4篇)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体制改革相关问题探究龙源期刊网 cn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体制改革相关问题探究作者:刘晓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9期摘 要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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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司法体制改革中法警是怎么改的【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体制改革相关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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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体制改革相关问题探究

作者:刘晓珊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9期

摘 要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内部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警察部门,在人员招录、编制设置、履职范围方面不适应当前检察工作的问题更加凸显,司法警察工作如何向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已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将就如何对司法警察队伍体制进行改革,提出设想并进行研究,力求最大程度的发挥司法警察警务保障作用,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保驾护航。

关键词 司法警察 改革设想 改革效果

作者简介:刘晓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队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44-02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办案秩序,保障办案安全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担负着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使命。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如何适应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局需要,如何最大程度的发挥司法警察警务保障作用,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 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的规定,在各级检察机关基本得到落实,但是,在各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管理过程中,仍然普遍存在人员构成不合理、录用、转岗途径不顺畅、履行职责错站位、装备配备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成为制约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的重要因素。

(一) 队伍结构不合理,人员老化问题严重

“人员结构老化”已成为各级司法警察部门遇到的普遍问题。一方面,由于各级检察机关工作量不断增多,工作任务日趋繁重,使得人员使用非常紧张,大部分检察院按照8%的最低比例配齐司法警察都存在很大困难;另一方面,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当年司法警察的中坚力

四川司法体制改革中法警是怎么改的【二】: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初探

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初探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直接管理使用的一支司法武装力量,在保障和服务审判工作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纵观近年来法警的实际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法院审判工作的不断扩展,法院内部改革的不断深入,现有的司法警察体制的弊端也不断的显现和产生,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警工作乃至审判工作的发展。因此探索改革现行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解决实质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结合河南南阳法院法警工作,试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做些探索。

一、关于司法警察职责的法律定位问题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从立警之初就一直被责权不定、身份不明、管理不顺等问题困扰:有法定警种存在的明确规定,无履行法定职责职权的具体规定;有履行警察义务的相应规定,无执行司法警务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明确规定;有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司法警察的特殊要求,无实现保障的职责范围内的司法警察权能行使的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职权,但实为八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强制权却无从规定,由于规定不明确,导致法警在司法过程中措施手段也不明确.法警现阶段的职权仅限于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要在审判长的指令下,才可以对非法行为人强行带离。在报请院长批准后,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如果不及时下指令制止,那么法警不应擅自制止,更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这致使法警的工作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如果出现人犯脱逃或者旁听人员哄闹法庭等重大事故,审判长和法警所负责任将会混淆不清。随着形势的发展,在法院非开庭的场合下,扰乱法院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为也日益增多。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只是概括性地赋予了司法警察全面承担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职能,对于具体权限却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司法警察在实施警务保障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空间极其有限,有时甚至显得力不从心。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活动和审判机关的法律保障,除部分由法院自身承担外,更多的保障责任还依赖于公安机关。如出现当事人在非诉讼期间冲击哄闹法院办公场所的行为,直接或间接针对法官进行违法或涉嫌犯罪活动时,由于无法律明确授权,法警无法对非法行为人采取留置、盘问、临时约束等必要措施,只能采取说服、劝导或以身相阻等方式进行制止。实践中,有的法院依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法警直接对非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这种处置方式是经不住推敲的。而如果拨打110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往往认为法院机关内应由法院法警负责,拒绝处理。这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和人民法院的形象。同样法警在执行安检任务时,发现了违法行为,法警也只能收缴其违禁物品,无权对其采取其他的强制措施。其实,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已经基本囊括各种主要的妨害诉讼行为,并已形成相对完整诉讼处罚制度体系,对妨害诉讼行为实施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将分散的妨害或影响诉讼的处罚规定集中起来,形成与三大诉讼法能有效衔接的系统,由法律明确授予司法警察履行职能所必须行使的相应职权,从而保证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有法可依。更好地行使保障职能。

法律应有条件地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查处以下违法行为的职权:对可疑人员,司法警察可以留置、盘查、询问等;对不听劝阻的,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具结悔过、收缴物品、罚款、拘留等;对突发犯罪案件或其他突发事件,可以先行处置,然后再按规定移送,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使用警械或武器。增加法警此项职权和职责,对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力资源,维护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促进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是十分必要和非常迫切的。在此背景下,完全有必要对司法警察警力资源进行整合,授予司法警察有条件地行使治安处

罚权,以及对涉嫌与诉讼有关的刑事案件侦查等相关职权,从而为司法警察全面履行职务提供完备的法律舞台。

二、关于司法警察的编制问题

以南阳法院为例, 南阳两级十四个法院自1998年开始实行法警编队管理,现有八个法警队、六个司法警察局,在职法警216人,占干警总数的近12%,其中年龄在45岁以下的205人,党团员占80%,学历均为法律大专以上。南阳中院法警局现有正式干警20人,已授衔19人,均为法律本科以上学历,9人具有审判员职务,党员20人,法警人数占全院在编干警人数的7.4%。在我市各个区县院中达到最高院法警编制配备标准的屈指可数,有个别区县院正规在编法警仅有1人,法警“单位”配制严重不足,难以形成整齐警力,受进入渠道约束,法警队伍人员老龄化,文化结构偏低化,专业技能普通化,综合素质一般化,难以胜任司法警察机动性、警务性、专业性的保障职责。 从目前法警所承担的任务和面临的形势看,以前最高法院规定的法警占全院人数12%的比例已经远远过时,照这样的比例配备法警队伍已无法完成保障审判的繁重任务。法院的编制没有增加,法警占法院人数量12%的比例没有扩大,补充法警编制更是无从谈起,加上入警和授衔条件严格,使不断加大的法警工作量和人员编制少的矛盾更加突出。繁重的工作迫使各级法院采取变通措施增加力量应付工作需要,或者采取地方编制补一点,或者聘任部分合同人员从事法警工作。这种应急作法导致现在法警队伍的成分十分复杂,有中央政法编制、有地方行政编制、有通过人事部门履行正式手续聘任的、正式授衔的、有虽然有编制,但因其它原因没授衔而从事法警工作的。有的法院警队虽然有十几名法警,但只有部分符合法警条件,具有执法资格。如宛城区法院十几名法警,只有队长一人授衔。依据法律规定,法警的每一项工作都是严肃的执法活动,法警享有的职权是任何其它人员不能拥有的,法警的作用也是任何人不能代替的,让一些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没有有效证件的人行使法警职权,与党和国家严肃执法的要求极为不符。

三、关于司法警察队伍进出口问题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死刑案件的二审及复核程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南阳中院司法警察除了完成本院一、二审刑事案件的押解、看管、值庭外,还要担负起省高院和最高法院对死刑案件审理和复核的押解、看管、值庭任务,工作量比原来增加了三倍多。加之最高法院规定庭审法警值庭的人数应不少于被告的2倍,我们现有的警力相差甚远,司法警察保障审判的工作量猛增,现有机构和警力根本无力保障。由于警力不足和机构不健全等因素,法警的保障作用差,我院法警支队的现有机构和人员已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的工作需要。

1、人员进口

一个法院按什么比例配多少法警的决定因素应是法院受理案件多少,受理案件多的法院应多配法警,反之则少配,但决定案件的多少又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辖区人口多少以及法制环境密切相关。因此,依据法院现有人数,扩大法警占有比例,或者按辖区人口设置法警所占比例都有一定的合理性。河南省法院系统多次增编,用于加强审判队伍,法警队伍却没有得到一个增员编制。为了加强公安力量,河南省五年内招录50000名公安干警补充其队伍,而作为人民警察一个警种的司法警察,同样承担着巨大工作压力的法警队伍,却没有得到一个长远增编补员的计划。在中央政法编制不能满足需要时,一些地方法院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争取到了一些地方事业编制,但也多用于招录审判人员或书记员,给法警队伍增编补员几乎没有。由于法警队伍多年来不能通过正规渠道和正规手续补充警力,因而造成了队伍年龄结构很不合理,普遍存在老化现象。 关于录用法警应参照的基本条件和录用标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没有受过刑事处分,志愿从事法警工作;年龄在2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双眼裸视为1.0以上,无残疾。重点可考虑退役军人或警校毕业生。

2、人员出口

从法警工作特点看,35岁以后,一般就难以适应法警工作(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一般情况下干法警工作干至年老,干至退休。从年龄结构看,一些法院法警平均年龄在35岁以上,年龄偏大,难以适应法警工作对抗性、灵活性和机动性较强的工作特点,影响战斗力和工作效率。许多年龄大、体质差的老法警需调离法警岗位,但又因为没有审判职务,不能走法官序列,不得不继续在法警岗位直至退休,这就形成了需要进的没编制,需要出的出不去。这是制约法警队伍健康发展,影响队伍正规化、年轻化建设的致命因素。应结合法院实际情况,实行定期招警制度,这样有人走,有人进,流动性较大,年龄大的法警可以退警到法院综合部门工作。 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口”渠道。为了增强司法警察队伍的活力,保持队伍的战斗力,就必须研究解决好司法警察的来源、更新和出路问题。由于司法警察属于技术性、对抗性、风险性较强的职业,对于从事司法警察工作达到一定的年龄和年限的司法警察,可以根据其政治级别、警衔级别分别给予安排转岗分流,有的可以从一线法警工作退居二线法警工作,从事对抗性较弱、风险性较小的工作,如负责送达、警务管理等工作。www.shanpow.com_四川司法体制改革中法警是怎么改的。

四、关于聘任制用人机制问题

根据司法警察工作性质和特点的要求,采用司法警察任用制与聘任制相结合的方法,以解决司法警察警力不足的问题。这一举措对增强法警力量,实现法警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保证聘任人员具有较高质量,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军队和武警退役军人中聘用。同等条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优先聘用。聘任制司法警察聘任期为三年,年龄达到35岁一般不再续聘。

五、关于警务管理体制问题

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把分散在各基层院的法警统一纳编,集中归口,统一调用,使上下级警队间的沟通联系更加紧密,跨县市区的警务协作更为顺畅,能够成倍地增强两级法院法警的力量,有利于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和执行工作,促进法院整体工作的顺利开展。 将法警部门负责人备案任免制度变更为任命制度,干部任免权高管一级,地方各级法院在任免本院法警部门负责人时,须将有关材料上报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征求意见,经审查同意由上级法院直接下文任免。每年年底各县市区法院法警局(大队)负责人采用当面或书面的形式到中院述职,接受中院评议。同时,法警的入退警、衔级变动、奖惩须首先由法警部门内部按照权限审查、批准,再由政工部门最终把关。这种管理模式有助于上下级法警部门间警令通畅,更好的实现双重管理。 建议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健全管理机构,理顺队伍管理体制。1997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根据以上规定,各级法院相继建立了总队、支队、大队,职级规格均为院党组直接领导的二级部门。但是,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没有设立司法警察局,而是把对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权,放在政治部的警务部,职级规格相比院二级部门还要低半格。这导致司法警察队伍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正规、权威的管理机构,管理权限不够,管理力度偏软,“双重领导、编队管理”难以落到实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地位和作用,影响了队伍的建设和发展。针对该问题,建议将警务部从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分离出来,按照《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要求,设立司法警察局,直属院党组领导,实施对全国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领导和管理。

六、关于司法警察的职级配备问题

长期以来,司法警察地位、待遇问题极大地挫伤了法警的工作积极性。法警的职级待遇问题已成为影响法警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主要领导的级别,参照执行机构的做法,可以高配。关于法警管理部门机构规格问题,《<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

行条例>的若干问题解答》中明确规定,法警部门的机构待遇应与公安等警种同级相同。现在公安部内设的总队为副厅级,支队为副处级,大队为副科级。据此建议,高级人民法院法警总队应定为副厅级,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应定为副处级,基层法院法警大队应定为副科级。

七、关于司法警察经费保障问题

由于经费不足,全市不少法院司法警察工资偏低,执行死刑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根本无法兑现。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本院财务预算,不得挤占、挪用。建议司法警察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警衔津贴外,执行死刑津贴、值庭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这些补助应由省法院统一管理,直接拨付。www.shanpow.com_四川司法体制改革中法警是怎么改的。

八、执行实施工作警务化

在我国现有法制环境下,当居中裁判的法官判决案件后,当事人主动履行的比例较小。因此,一旦当事人申请执行或审判庭移送执行启动了执行程序,多数案件是不可能轻易执结的,往往要做大量的工作,要采取强硬的措施。这些工作由执行人员去做,仍然采取审理案件中的说服教育手段来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并不理想,因此造成了久执不结现象,形成了“执行难”。建议赋予法警在妨害诉讼和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权、调查权等一系列权利,例如执行应当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时,经院长批准可以对被执行人行踪、通信、通讯实施监控、调查。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从立法层面去探索实现。如果赋予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上述职权,实现执行实施权警务化,让拥有充分职权的司法警察去攻坚克难,必将有力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执行难”问题将迎刃而解。

四川司法体制改革中法警是怎么改的【三】:四川省2015年“提升依法行政能力_做人民满意公务员”考试答案

四川省2015年“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做人民满意公务员”

考试答案

一、单选题(每题3分)

1、我国宪法规定,()有权解释宪法。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家主席 C.人民检察院 D.国务院

2、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坚持()。

A.立法先行 B.依法执政 C.依法行政 D.文明执法

3、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

A.实施 B.创造 C.执行 D.推进

4、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的是()。

A.1993年宪法修正案 B.1999年宪法修正案

C.1988年宪法修正案 D.2004年宪法修正案

5、对于政府改革的方向,下列判断错误的是()。

A.政府向市场放权、向社会放权,中央向地方放权

C.政府减少行政审批、减税、减少对微观经济干预

D.政府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

6、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政府规章制度程序和()参与政府立法机制。

A.成人 B.市民 C.公众 D.群众

7、依法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财产损失,应当依法予以()。

A.弥补 B.抵偿 C.赔偿 D.补偿

8、下列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的建议中,不恰当的是()。

A.加强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B.强化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管

C.制订科学的会议制度 D.增加人大代表的数量

9、下列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中,错误的是()。

A.加大对责任的追求 B.司法公开

C.去行政化 D.加强司法地方化

10、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相比最大的特点是()。

A.社会主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B.社会主义宪法内容更加全面

C.社会主义宪法可以进行修订

11、在全方位改革中,()是最核心和最重要的。

A.文化体制改革 B.政治体制改革

C.教育体制改革 D.经济体制改革

12、世界范围内,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是()。

A.《自由大宪章》 B.《中华民国宪法》

C.《大日本帝国宪法》 D.《美力坚合众国联邦宪法》

二、多选题(每题4分)

1、深入推进社会依法治理的方式()。

A.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C.健全依法维护群众权益和化解纠纷机制 D.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2、完善依法执政方式,增强依法执政意识。紧紧围绕提高()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

A.公平执政 B.民主执政 C.依法执政 D.科学执政

3、区分宪法与其它法律的基本标准有()。

A.宪法规定公民的具体义务 B.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C.宪法限制国家权利 D.宪法确立国家与个人之见的整治与法律关系

4、从性质地位看,“四个全面”是()。

A.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集中体现 B.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

C.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放略 D.民族复兴的行动纲领www.shanpow.com_四川司法体制改革中法警是怎么改的。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

C.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D.建设创新性社会

6、在全方位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协调好的关系有()。

A.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的关系 B.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

C.胆子要大步子要稳的关系 D.解放思想和事实求实的关系

7、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必须坚持立法现行。切实加强地方立法的方式有()。

A.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B.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

8、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

A.有效性 B.针对性 C.及时性 D.系统性

9、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利主要有()。

A.立法权 B.重大事项决定权 C.人事任命权 D.法律监督权

10、宪法的基本特征有()。

A.宪法首先是“法” B.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统帅和核心

C.宪法具有特别的制定、修改、解释程序 D.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1、宪法的社会作用有()。

A.宪法对国家机关的权力设定了边界与界限

C.宪法有利于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D.宪法建立了主权国家基本的社会秩序,赋予了公民最低标准的“居民福利”

12、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一劳永逸的,我党当面临的危险有()。

A.精神懈怠的危险 B.能力不足的危险

三、判断题(每题3分)

1、“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继承性和创新性的完美结合,极大地拓展了建成小康,深化改革、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深度广度。

答案:? 正确 ? 错误

2、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哥企业事业组织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护宪法实施的职责。

答案:? 正确 ? 错误

3、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行政,关建是依宪行政。

答案:? 正确 ? 错误

4、坚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坚持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坚决追究和纠正违反宪

法的行为。

答案:? 正确 ? 错误

5、党中央首次以中央全会形式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答案:? 正确 ? 错误

6、制定宪法的权利不能赋予任何特定的个人或国家机关。

答案:? 正确 ? 错误

7、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有利于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

答案:? 正确 ? 错误

8、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党的关建。

答案:? 正确 ? 错误

9、目前,世界上所有的主权国家都有成文的宪法文件。

答案:? 正确 ? 错误

10、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不具有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省长和副省长的权利。

答案:? 正确 ? 错误

11、党的十八大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改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标志着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入最后的关键阶段。

答案:? 正确 ? 错误

12、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总目标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庙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针,深入实施《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加快建设法治四川。

答案:? 正确 ? 错误

四川司法体制改革中法警是怎么改的【四】:司法体制改革--杨小军

司法体制改革

主讲人:杨小军

杨小军:各位下午好。我来给大家汇报一下,我对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些学习心得。 司法体制改革,是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都写到的内容。而且是写的比较多的内容。昨天晚上媒体发布了四中全会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的关于决定的报告的说明。读完了以后我们会发现,对司法这一部分,确实写的比较实。有些内容写的比较宏观,但是在司法的部分,确实有一些有效的措施,比较实用。

我大概讲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想说一说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为什么要干这个事情? 第二个司法体制改革要达到的目标是什么?

第三个,主要的改革的内容,都包含哪些?

结合三中和四会的决定,把两个串起来说一说。下面就介绍第一个问题,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为什么要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我党历来对政治体制改革是比较慎重的。但是最近几年,却大谈特谈司法体制改革。为什么?我认为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个,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决定了司法的改革。这个话看起来像一个讲大道理的话,但是还真是个大道理。四中全会以前,我们一直有两个全面。一个叫全面建设小康,然后到了三中全会的时候,第二个全面就出来了,叫全面深化改革。到了四中全会,第三个全面也出来了,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以共产党现在出了三个全面,全面建设小康,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那么三个全面当中,三中全会以来,主要是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对改革的重视程度,是前所未有的。你看,一中全会是人事安排。二中全会是国务院的改革。三中全会就扩展到全面深化改革。应该说,新一届中央对于改革的重视,已经是很明显的了。

要改革,全面的改革,其中当然包含司法。这是一。你也跑不了,也得跟着一块改。 第二,我们这些全面深化改革,除了司法以外的改革,最后都会产生这样和那样的矛盾和纠纷。那我得靠你司法去保障。四中全会和习总的讲话里面都在讲,还在讲这句话,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关于这个,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包括法学界,包括我们有一些领导,他并不认为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他说你看司法部还可以到人大去请示,上访,开可以到信访局去怎么是最后一道防线呢。传统讲是最后了,前两年不讲最后了。

今天四中全会和习总的讲话,仍然坚持是最后。就告诉你,在社会管理,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问题上,它就是最后。不要把前面的搞到后面来。因此既然是最后一道,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个改革到处都在改,你肯定会改出这样那样的矛盾和纠纷来。那谁去解决?所以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司法的保障。而司法本身需要完善,才能保障,才能完成这个历史赋予它的使命。我想这是第一。

第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第二个全面。法治中国的建设,有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司法,你不跟着改,你不去适应法治中国建设,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路径,目标,任务,等等。那你就会被抛弃。

第三,司法公正性的需要。这个话我们通俗讲,就是司法有问题。你有问题,所以你得改。就像我们在小学的时候,你有缺点,当然你得改。不断的完善。这次四中全会写了这么两段话,我认为这个话讲的非常重,他说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这话什么意思,就是你做好了,社会就可以跟着你变好。那社会现在没变的那么好,那你就是一个罪魁祸首。你就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实事求是地讲,我认为这个话是从来没讲的这么重的。刚开始讲的比较谦虚。

习总讲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第一次讲的时候,没有人在意。后来连续讲了五六次,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次公正正义中都感受到正义。为什么老讲这句话,老讲态度并不明确,说你要让大家感受到,你会发现,你公正吗,法院说我公正,我多公正。决议你们放个人出来,我也公正,我是按照程序放的。可是老百姓说,见鬼,你就不公正。老子去打一个官司,怎么都弄不赢。给你送点钱,这个事就赢了,你不公正。公检法说我公正,当事人哪是那么回事,根本不是。怎么办,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习总怎么说呢,习总说,你要让他感受到公正。他没有说你有问题,他没有直接说。他说他没有感受到。你想办法让他感受。这是暗含你有问题,可是没有明说。

但是后来就越来越不客气。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习总对三中全会的报告的说明当中,有一段话,说司法不公的问题,比较突出。不是这样的,还是有问题。然后这次怎么讲呢?他说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是十分。不是两分。你问题大了,你有不少害群之马。后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要清楚害群之马。你觉得到今天为止,总书记把这个话,就说到了这个份上。

所以四中全会要讲,司法公正对社会具有公众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你做好了社会就跟着你走,你做坏了,社会就被你搞坏掉了。我认为不是对司法的表扬。就是说,你问题十分突出。不是八分,不是九分,是十分。所以需要改。一方面是司法的公正,它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你有十分的问题。你当然得改了。你不改的话,为什么两会的时候,老有几百张票是弃权票呢,总理的报告怎么没有那么多的弃权票,法院的报告,检察院的报告怎么没有那么多弃权票,法院同志们很高兴,终于有人给我们垫底了,但是总的说来,500张弃权票,400张弃权票,600张弃权票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二会的代表大多数都是官,你搞清楚,都是高级领导。都是我们讲的什么呢?有相当的社会地位和相当的官僚地位的人群。他都给你投弃权票。如果你要让街上的大爷大妈再来投的话,就不是几百张。

这个基本上都算是高官了,高官都给你投弃权票,可见你得罪的人多,所以这个东西完全不值得你弹冠相庆。所以我认为这次从三中到四中这个过程,十八大以来,我在梳理总书记对于司法的这些说话的时候,对评价,讲话的时候发现,话越说越明,越说越重。没有什么值得弹冠相庆,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改来改去你想达到什么目标?这个目标是三中全会确立的,他说司法改革的总目标是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在司法改革总目标中确立的。四中全会沿着这个思路去继续走。所以你看三句话,来表述的。一个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司法制度,你要建立起来一个什么制度?

第二你这个制度,最终目标是干吗?还是为了维护人民。一个检验标准,有没有达到这个目标,就是人民群众,到你那去办一个案件,他觉得对你的评价是好的,我经常讲这个例子。我们到银行办业务的时候,中外合资银行,股份制银行,办完了都有一个评价服务的。你按一下满意,今天没办成,肯定按不满意,本来办不成,最后办成了,就按一个非常满意。 后来我们就想了,那你今天没办成,不一定就是银行的错误。因为你没带身份证。你没带身份证当然就不能办,银行那个人严格执行制度,你没带身份证我怎么能办这个手续呢,你很生气,生气的时候,后面有一个声音,请您对服务进行评价,你肯定按不满意。我们说感受是什么标准?感受是主观标准。那习总为什么要拿主观标准来说事呢?我们有些地方为了评估党委工作的,就跑到那个省厅的门口,出了这个门口,你对政府的服务满意吗,如果办成了,说好,今天如果没办成,你问他,不满意,这帮浑蛋。你怎么知道什么原因呢,不知道,反正就是主观感受。

为什么习总要拿这个标准来说,要在三中全会里面性协调进这句话,是因为如果每一个主观感受都不好,如果大多数人的感受都有,既然都是主观的,都对你不好。那就说明你有

问题。所以从政治和政策层面上来讲,司法最终的检验标准,是看老百姓,满意不满意?就是这个意思。我认为,这个要确立的目标。

这个目标我们落实为三个,第一个,司法改革要达到公正的目标,公平正义。什么叫公平正义?有句话叫天地良心,你得平,有一次,有一个政府机关的人跟我讲,我们在打一场官司。但是这个官司,我们估计我们要输,我说为什么?说我开庭的时候,我们出庭的时候,我们给法官问,这个事情是什么回事,我们回答这个事情是这样的,一二三四,还有五六。法官说你别说了,你就回答我,一有还是没有?说有。一。但是还有,不要说了。我就问你有还是没有。不要废话。二三四五都没说成,过了一会儿,又问一个问题,你回答有还是没有,去还是没去,发还是没发,但是,不要说了,我不听,你就回答我有还是没有就完了,说那么多干吗,政府机关的人说不对,我不说后面的,前面的就叫断章取义。那你肯定要搞死我。你这么问来问去,把我问到沟里去了。所以开完庭就跟我讲,教授你是搞法律的,我认为这样的官司打下去,我们会输这个法官很坏,他有倾向。那你告诉我,他要得到什么?他要得到的就是,你小子说多少,我就得说多少。这就叫公平。

你说半小时,我也说半小时,凭什么他说半小时,让我说两分半,你没话,有话就藏,没话就管,对人,司法之所以能够有让人不打官司的解决别人的纠纷。就是要根本就是一个公平。公正。不用讲法律了,讲讲日常生活

路边有两个人在那吵架,你站在旁边听听,吵架的人一定拽着旁边的人说我这样做很对,他有问题,他为什么找你,他跟你八竿子打不着,意思就是告诉你,你是一个旁观者,你给评评理,他假定你是公正的。是这样的。如果你是他亲戚,你说我是他哥,他肯定不跟你讲。所以所有的纠纷,要有别人来解决的时候,这个别人必须是公正的。否则就不是解决纠纷的人。压根就是一拨的,一群,一窝,一家,没用。

所以司法最终要实现的是这个。怎么做到呢,那就得一项一项来了。我们讲公平,正义。最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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