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shanpow.com--三八妇女节】
【一】:关于妇女哺乳期相关法律的规定
关于妇女哺乳期相关法律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发布单位:国务院施行时间:2001-06-20)
第26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2、《劳动法》(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5-01-01)
第2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第63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单位:国务院 施行时间:1988-09-01)
第4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9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2-09-01)www.shanpow.com_婴儿哺乳期的规定。
第26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5、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施行时间:2001-04-16)
34.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6、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发布单位:劳动部,施行时间:1989-01-20)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14.本规定发布前哺乳期有十个月的,也有十八个月的,是否都应按本规定执行? 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15.哺乳期满,有的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适当延长哺乳期? 答: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7.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和原劳动部《问题解答》第14条规定精神,哺乳期应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
【二】:哺乳期规定
附:女职工三期相关介绍
1、孕期
1)产前检查:
原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
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时间一般为检查当日的半天或者全天 。女职工产前检 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 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
间。
2)保胎假: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
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女职工按计划www.shanpow.com_婴儿哺乳期的规定。
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
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3)产前假
①规定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劳安字[1989]1号文: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根据《上海市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②待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八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
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2、产期
1)流产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 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沪卫妇儿(1992)19号:第一次人工流产者及因放环、结扎、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 次人工流产者中,凡<孕13周,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者,休息14天;行钳刮术者,休 息21天;凡≥孕13周者,均休息30天。
2)早产及自然产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4条: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 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如何理解产前休假十五天的规定?
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女职工产假九十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 两部分。所谓产前假十五天,系指预产期前十五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 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 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3)难产、晚育、多胞胎生育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4条: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生育者,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 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 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晚育: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 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3、哺乳期
1)享有保证授乳时间的权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 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 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 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 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增 加三十分钟。
2)哺乳假
①假期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 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上海市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 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 批准其哺乳假。
哺乳假是否可以延长?
1>《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 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解释: “体弱儿”系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 摄片证实),贫血(HB小于等于9克)、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 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3次的。
2>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 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 月。
②待遇
6个半月的哺乳假工资按80%发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 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8条规定,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
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
延长期间的哺乳假按70%发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沪劳保发
[1990]109号)
按《办法》享受的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女职工,其工资按本人工 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若女职工仍有困难,继续请哺乳假,不超过一年的,其工 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 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 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 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三】:哺乳期休假相关规定
哺乳假是指作为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母亲,所拥有的给孩子哺乳的时间。它是每个妈妈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内,可以享受每天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而且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今天学习啦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消息是:哺乳期休假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期休假法律规定: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
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哺乳期休假时间设定:
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1、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2、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3、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4、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www.shanpow.com_婴儿哺乳期的规定。
5、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6、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四】:产后哺乳期假期规定
哺乳期对于妈妈跟宝宝是相当重要的。那你知道产后哺乳期假期是如何规定的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产后哺乳期假期规定,供大家参考!
产后哺乳期假期相关规定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产后哺乳期假期延伸阅读
一、怀孕女职工的假期分类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二、女工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假期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授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五】:产假国家规定2016北京
每个地区的产假规定都是不一样的。那你知道产假国家规定2016北京是如何规定的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产假国家规定2016北京规定,供大家参考!
产假国家规定2016北京相关规定
一、女职工产假天数: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
第三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由医务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律师解读:
根据新规定,正常情况下产假从 2012年4月28日起从90天调整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产后可休83天;特殊情况按照规定增加相应的产假天数。超出产假期间的天数按照病假处理,适用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二、女职工产假工资: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4年1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发布)
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律师解读:
我们注意到,北京市规定与国务院规定以及《社会保险法》关于计算生育津贴的工资基数有不一致的地方,而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施行,即生育津贴的计算基数应当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另外,我们还注意到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而2012年刚刚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则将该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我认为,此处的改动意味着企业应当按照女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月工资向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的每月固定收入,但是销售类职位的提成工资则不包括在内。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由此可见,由于产假工资待遇高于产假天数以外的医疗期工资待遇,同时,产假时间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此产假天数的增加,使得企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代价大大加大。
三、女职工孕期及哺乳期的规定: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律师解读:
哺乳期为婴儿满1周岁以前。怀孕七个月以上及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及值夜班。孕期调岗的必要性应当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孕期产前检查以及女职工哺乳期的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内,即企业不得因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或哺乳而未上班而克扣女职工的工资。
由于孕期与哺乳期不属于前述的产假期间,因此不享受产假待遇,即孕期及哺乳期内应当正常出勤,若因病休假其工资待遇应当按照医疗期规定处理,即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应当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请事假则按照企业相关规定处理,而按照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北京市逐年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升至1260元/月。
产假国家规定2016北京延伸阅读
2016年全国各地晚婚假一览表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工作日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