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减免政策


重庆 2009-12-20 12:18:43 重庆
[摘要]契税减免政策(共5篇)现行契税减免政策汇总现行契税减免政策汇总受财税[2012]年82号文的提醒,大致整理了一下当前我国契税的有关条文,对其中涉及减免的条款整理如下: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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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契税减免政策汇总

现行契税减免政策汇总

受财税[2012]年82号文的提醒,大致整理了一下当前我国契税的有关条文,对其中涉及减免的条款整理如下:

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财税〔2008〕62号;财税〔2008〕104号)

2、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3、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5、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军用的机场、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6、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国税函〔1999〕391号)

7、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8、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京外交机构、联合国驻京机构以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财税[2011]82号)

10、对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

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照章征收契税。(财税字〔1998〕96号)

11、对金融企业通过“以房抵债”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在财务处理上不进固定资产,没办不关产权变更手续,暂不征收契税。待金融企业出售或使用该房产时,再向方地产承受者征契税。(辽地税农〔1998〕351号)www.shanpow.com_契税减免政策。

12、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视同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免征契税。(国税函〔1999〕572号 )

13、军队移交企业凭房地产划转文件和经工商部门登记确认的企业法人为依据,到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可一次性免征房地产契税。(辽地税法〔2000〕138号)

14、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是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和管理方式的调整,是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为配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的顺利实施,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税。(财税字〔2000〕176号)

15、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并移交地方的企业,其资产实行无偿划转。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指示精神,对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国税函〔2000〕468号)

16、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财税〔2000〕14号)

17、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财税〔2000〕130号)

18、对华融、信达、东方、长城四家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财税〔2001〕10号 )www.shanpow.com_契税减免政策。

19、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以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税函〔2001〕483号)

20、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财税〔2001〕156号)

21、根据国务院2001 年发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国务院第324号令)中关于“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的清理和处置,免交税收和行政性收费”的

规定,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的契税,应当予以免征。(国税函〔2002〕777号 )

22、个人购买四合院,符合普通标准住宅的,暂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京国土房管改[2004]375号)

23、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属于该企业法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法人承受个人独资企业的房屋或个人独资企业承受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房屋并未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不征收契税。(辽地税函〔2004〕173号 )

24、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财税〔2004〕126号)

25、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财税〔2004〕134号)

26、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国税函〔2004〕1036号 )

27、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是相分离的。股权是一种按份共有权,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所占股份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企业所有者的权利。土地、房屋是企业法人财产,而公司独立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股权转移变化不影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不会导致企业法人资产的权属转移,不涉及契税问题,不征收契税,也不需办理减免。(辽地税函〔2005〕58号 )

28、对商业银行承受依法实施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及《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规定,免征契税。www.shanpow.com_契税减免政策。

(吉地税发〔2006〕133号)

29、对于被转移权属的建筑物,可参照房产税征管中有关房屋的标准认定是否属于应纳契税的房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中对于“房屋”的解释:“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还规定,对具备以上所述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

地下建筑物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征收房产税。在政策执行中,凡是房产税征税的房屋范围均可作为契税的征税对象。(吉地税发〔2007〕9号)

30、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财税〔2007〕162号 ,该条款与上文中的第29项内容相左,从效力上看,笔者认为应以此文为准。)

3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财税〔2008〕24号 )

32、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国税函〔2008〕438号 )

33、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财税[2008]137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财税〔2010〕94号)

3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财税〔2008〕142号 )

35、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财税〔2010〕42号 ,该文件仅适用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

3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财税〔2010〕88号)

37、因灾倒房、严重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需重建住房的农户(以下简称“重建对象”),其退出原旧宅基地后到所在县(市)购买住房的,重建对象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免征契税。重建对象享受优惠政策每户限一套。(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所称“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和第四条

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均不发生改变。凡改变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属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

39、原由个人投资创建的企业挂靠当地政府成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经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如投资人未发生改变,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投资人发生改变的,按规定征收契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

40、用地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的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被政府相关部门计收的违约金,由于不属于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因此,不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征收契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

41、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财税〔2011〕32号)

42、(1)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6)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7)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8)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

【二】:契税减免范围

契税减免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契税,契税一般应当依照成交价格及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税率由省级政府在3%~5%税率的幅度内确定。为了支持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税法对企业改组改制制定了一些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制改造

公司制改造,是指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经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规定,在公司制改造中,对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对独家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国有、集体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文件则不再对改制后的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进行免税限制,该文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改建为一个企业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规定,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也没有就投资主体进行免税限制,该文件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161号)规定,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3]184号)则要求分立免税的条件是投资主体相同,该文件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

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此项免税的"企业分立",仅指新设企业、派生企业与被分立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

四、股权重组

股权重组是指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或出资发生变更的行为。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公司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单位、个人募集出资、发行股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此"股权转让",包括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同时变更该企业法人代表、投资人、经营范围等法人要素的情况。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于该项免税规定;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于该免税规定。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文件同时规定,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161号)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3]184号)规定,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劳动法》落实相关政策。

六、其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

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此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规定,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2号)就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规定如下,对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改制企业契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08年12月31日,有关企业在改组改制时应全面把握,以免错过免税时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号 2012.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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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

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九、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十、其他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同时废止。

企业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扩容"? <杜旭冬>

契税非典型用词:“划转”是个神马东东? <肖宏伟>

财税[2012]4号解读:改组、改制契税征免界限明确 <肖宏伟>

【三】:2016契税减免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因此,赠与房产的领受人是需要全额缴纳契税的。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国税发(2006)144号] 中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2016契税减免的政策,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2016年契税减免政策如下:

  根据规定,以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享受契税下调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不足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契税征收标准。

  一般实行的是首套住房契税的两倍,即3-4%。注:家庭唯一住房并不一定是首套房,比如买了套房子又卖了,再购买住房就算二套房。但是名下确实只有一套房子,所以可以申请家庭唯一住房。契税税率实行3%~5%的调整幅度。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就会比较简单。

  主要省市契税政策调整

  江西、湖北、河北、河南 市:南昌、海口、铜陵 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契税减半;90平方米及以下且家庭唯一普通住宅,契税按1%税率征收。

  江苏、福建 天津:首套房90平方米以下,缴纳1%契税;90-144平方米缴纳1.5%契税,144平方米以上缴纳3%契税。

  黄山:契税按首套执行且减半。

  浏阳:创业人才购房契税减半;商用物业征收30%契税。

  湖州、宣城: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契税全免。

  包头:首套房契税全免;二套房以上新建房契税减半。

  潍坊:购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契税全免;购90至144平方米住房及300平方米以下用于创业的,契税减半。

  2016年关于契税优惠政策的相关消息:

  刚刚闭幕的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的相关决议对楼市影响深远。全会通过“普遍二孩”政策将有力带动住房改善消费;全会提出坚持绿色发展,有望对绿色环保建材的使用有进一步的推动;而全会强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也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的走向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普遍二孩”促改善型需求

  10月2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闭幕,会议通过普遍二孩政策,将允许每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全会公报指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这是继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调整。

  目前,两房至三房属于购房者的刚需范畴。按照现在的家庭构成,三房刚好符合家庭居住需要:父母一间、孩子一间、老人一间。如果不需要老人来带孩子,父母一间、孩子一间,还有一间作为书房或者休闲房间,也是刚需范围。但是如果生了二孩,三房面临的问题是“不够住”,想要三代同堂,四房才是刚需产品。

  四房变成了刚需,那么相应的,五房将会变成改需产品。多出来的房间可以作为书房、健身室,对大多数两孩家庭来说,还可以作为儿童娱乐室,保证儿童的健康发展。二孩家庭,只靠父母两个孩子照顾是非常辛苦的。以后的两孩家庭请保姆可能会成为常态。目前市面上就有许多高端产品将保姆房纳入设计范围,相信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以后这个范围会更广。

  业内认为,政策普遍放开后,除了换大屋的需求,两个孩子的教育将成为重中之重,全国各地学位房的地位将更加不可动摇,争夺也将愈发激烈。因此,“普遍二孩”将带动新一轮的购房消费需求,对于楼市来说,是个发展的新机遇。

  绿色环保建材更受关注

  去年以来,多部有关绿色建筑发展、绿色建材推广的标准、方案密集出台,表露了国家对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视。而“史上最严”新环保法也将在今年正式实施。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重,要从2012年的2%提升到2020年的50%。业内人士指出,通过提高建筑建材本身的性能来改善节能环保,才是绿色地产未来的方向。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也同样强调了坚持绿色发展,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www.shanpow.com_契税减免政策。

  据了解,2015年1月,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开始施行。新标更进一步规范了绿色建筑建材行业的市场规则,并把绿色建筑建材行动上升到了国家战略。业内人士表示,眼下建材行业到了转型升级的关键时刻,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都将促进重污染企业转型,倒逼建材技术的革新。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发改委和住建部出台了《绿色建筑行动方案》,该方案明确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亿平方米,要改建6亿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建筑,以此测算,至少可带动2万亿绿色建材消费,这为绿色建材的发展提供了可观的市场需求。据中国绿色家居环境技术工作委员会的测算,2014年国内绿色家居市场规模达到了694.4亿元。总体来看,发展绿色建筑是国家今后的政策导向。绿色建筑目前正在靠激励性的手段推动,今后将会通过强制性手段推进。

  城镇化将对楼市长远利好

  全会提出,坚持协调发展,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正确处理发展中的重大关系,重点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在增强国家硬实力的同时注重提升国家软实力,不断增强发展整体性。

  城镇化的脚步在不断迈进,有关专家称,投资领域,房地产、水泥、新型建材、机械设备和大众消费品等行业都有望在新型城镇过程中受益。地产业内人士认为,新型城镇化将为楼市带来新的发展机遇,特别是对于二三线城市。

  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财政部财科所原所长贾康曾指出:“新型城镇化在未来的发展空间巨大,如果每年城镇化率提高一个点,至少可支撑中国经济走30年。”

  中指院发布的《未来十年(2011~2020)中国房地产市场趋势展望》报告显示,城镇化进程强力推动首次置业等刚性需求。未来十年,我国城市化率将以年均1.1个百分点的速度提升,每年新增城镇人口约为1700万人,以人均30平方米住房面积计算,新增住房需求将超过50亿平方米,再考虑租赁住房人群购房,首次置业需求共计约为81.9亿平方米,占总需求比重达52%,刚需将继续成为市场主流。由此,业内人士预计,在经历了十余年的“黄金时代”后,中国房地产借由国家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机遇,将迎来行业转型升级、市场巨大发展的“白银十年”。

【四】:2015购房契税新政策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今天学习啦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015年购房契税新政策。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2015年房产契税新政策新鲜出炉啦,按照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根据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www.shanpow.com_契税减免政策。   享受契税下调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不足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契税征收标准90平米以下的是一个征收标准,90-144平米之间的是一个标准,144平米以上的是一个标准。二套房、三套房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一般实行的是首套住房契税的两倍,即3-4%。注:家庭唯一住房并不一定是首套房,比如买了套房子又卖了,再购买住房就算二套房。 但是名下确实只有一套房子,所以可以申请家庭唯一住房。契税税率实行3% ~5%的调整幅度。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

  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契税计算方法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新房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税率二手房应纳税额=二手房税率×房地产评估价
 

  房屋拆迁后记得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房屋拆迁了别以为把房产证放在箱子底就算完事,一定要去房产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否则也算一套房。不仅可能不符合限购条件,而且纵使名下实际只有一套房也无法享受首套房契税优惠。

  近日,合肥市瑶海房屋办证交易中心就遇到这样的事情,有位市民要购买一套住房,在限购查询时,查到他的家庭已有两套住房,因限购政策,他无法购买第三套住房。

  但据该市民说,被查出的房屋其中有一套2010年前就被拆迁了,房产证已交给原拆迁单位了,而原拆迁单位早已改制不存在了,因此该居民无法拿到原房屋使用权证及注销所需材料。瑶海房屋办证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协调拆迁部门,才将注销登记材料备齐,为其办理了房屋注销登记后,该市民才得以顺利购买住房。

  过去,部分市民的房屋被拆迁后,没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房屋登记部门的信息系统内始终有原房屋的信息。限购政策以及首套房优惠税率的实行后,这种情况导致可能因为多出的一套房不具备购房条件,或者是首套房无法享受契税优惠。因此,当房屋被拆迁了,一定要和拆迁单位配合,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具体如何办理注销登记呢?需要准备如下几种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4.证明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材料;5.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书;6.询问笔录。其中,第4项的材料还包括房屋灭失的材料、放弃所有权的材料。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契税减免

  江西、湖北、河北、河南 市:南昌、海口、铜陵 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契税减半;90平方米及以下且家庭唯一普通住宅,契税按1%税率征收。

  江苏、福建 天津:首套房90平方米以下,缴纳1%契税;90-144平方米缴纳1.5%契税,144平方米以上缴纳3%契税。

  黄山:契税按首套执行且减半。

  浏阳:创业人才购房契税减半;商用物业征收30%契税。

  湖州、宣城: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契税全免。

  包头:首套房契税全免;二套房以上新建房契税减半。

  潍坊:购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契税全免;购90至144平方米住房及300平方米以下用于创业的,契税减半。
 

  契税补贴

  长沙望城区 普通住宅或二手房,给予契税购房补贴。

  长沙天心区 新建商品房,给予1%的契税补贴。

  宿州 给予缴纳契税额100%的住房补贴。

  绥芬河 普通住宅全额契税补贴;非普通住宅契税减半

  鞍山:城区内购房,新房首套90-144平方米,缴纳1.5%契税后补贴0.5%;144平方米以上,缴纳4%契税后补贴2%。新房二套及以上的144平方米及以下缴纳3%契税后补贴2%;144平方米以上,缴纳4%契税后补贴2%。非住宅缴纳3%契税后补贴1%。

  葫芦岛:90平方米及以下,给予100%契税补贴;90平方米以上,给予50%契税补贴;商铺100平方米以下,给予25%契税补贴。

【五】:2016年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促进就业鼓励创业,以稳就业惠民生助发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许多即将毕业大学生关注的焦点。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16年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每年五六月份,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关键时期,自主创业成了不少大学生走出校门后的选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给了年轻人追梦的机会,而与之相对应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则给了他们拼搏的信心。

  持证创业 3年内每年扣减税9600元

  小谭是湘潭大学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毕业后他没有加入找工作的大军,而是选择自主创业。几番周折,他开了一家“小青年”旅社,规模不大,属于个体经营。

  根据湘财税〔2014〕60号)文件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一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则以上述限额为限。审批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直到3年期满为止。

  税务部门提醒:小谭的情况可享受上述减税优惠政策,但前提是小谭需要办理证件。按规定,《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可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前不久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减免政策已扩展到了个人独资企业。

  冷门专业不冷 涉农专业创业有优惠

  不同于热门专业的毕业生混迹于各大招聘会,农学系的小张早就有了回老家创业的打算。虽然农学被认为是冷门专业,但是小张对家乡的果树、田园充满感情,他打算在家乡迈出创业的第一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此外,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税务部门提醒:相关政策研究是创业的第一步,涉农产业的经营规模形式、经营范围、经营业务关系着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小张可前往当年税务部门进行咨询,选择最适宜自己创业的优惠政策。

  起征点提高 创业担保贷款调为10万

  小冷是一名艺术生,在一所音乐学院学习竹笛。大学毕业后,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小冷注册了一家公司性质的培训班,教授学生学习竹笛、萧、葫芦丝之类的乐器。公司规模比较小,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

  根据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根据上述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了3万元,纳税人减免税的范围扩大了。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创业初期,资金的缺乏也是不少创业者头疼的问题之一。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4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部署,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由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个人贷款比基础利率上浮3%以内的部分由财政贴息并简化手续。

  税务部门提醒:过去享受优惠政策是纳税人先到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审批通过后放可享受。现在的减免优惠不需在审批,符合条件备案后即可享受。对保留审批的事项,税务部门将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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