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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比例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比例 来源:华律网时间:2014-01-16浏览:2986 次
一、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如何确定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上认定一方负次要责任。但主次最终要体现在多少比例上才有意义。如果你认为主要责任是指90%我认为主要责任是指51%,到底主要责任的比例是多少呢?如果没有法律规定,会让当事人无所适从。实践中,有些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所谓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比例,但是也不绝对一样,有的规定主要责任是60%,也有的规定是70%,那么交通事故处理中,主要责任应赔偿的比例究竟是多少呢?
1、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上认定一方负主要责任。但主次最终要体现在多少比例上才有意义。如果你认为主要责任是指90%,我认为主要责任是指51%,到底主要责任是指百分之多少呢?如果没有法律规定,会让当事人无所适从。实践中,有些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所谓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比例,但是也不绝对一样,有规定主要责任是60%,也有规定是70%。可是,这个比例的法律依据到底从何而来呢,却很少有人能弄清楚。
2、事实上,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04年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
目前,可以了解到的其它唯一一个法律法规依据是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其中的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不过,《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早在1999年就失效了。
所以,可以肯定的说,目前对于责任具体的比例划分,已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家约定俗成、反复使用,就形成了一种惯例。我们今天还是可以感受到该惯例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确定责任比例,实际上成了法官一种酌情确定的情形,从55%至90%,都是有可能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判决还是以70%和30%确定主次责任的承担比例。
二、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比例
1、第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
2、第二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2)广汉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
2012-08-20 15:51 来源:纠错 | 打印 | 收藏 |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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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广汉民初字第874号
原告邓增美,女。
委托代理人郑本庭,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倪启富,男。
委托代理人邱云烈,男, 46岁,住广汉市雒城镇浏阳路西一段3号附2号。(一般代理)
原告邓增美诉被告倪启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兰剑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增美及委托代理人郑本庭,被告倪启富及委托代理人邱云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增美诉称:2011年11月12日15时30分,原告搭乘丈夫邹伟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从广汉市连山镇方向往金鱼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事发地点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被告倪启富驾驶的川F9A600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经送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西藏成办分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共17天,于2011年11月29日出院,该院诊断为:右侧股骨髁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于出院后到广汉市骨科医院继续治疗至今。此次交通事故经广汉市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邹伟承担主要责任,倪启富承担次要责任。事后原告多次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仅向原告支付了2400元,另查明被告车辆在事发时未购买有交强险。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赔偿费用98407.50元,其中:①医疗费:46702.50元www.shanpow.com_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怎么算。
;②护理费:(55×2)天×107元/天=11770元;③住院伙食补助费:10元/天×17天=170元;④误工费:55天×107元/天=5885元;⑤伤残赔偿金:5140元/年×20年×0.2=20560元;⑥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元;⑦续医费10000元;⑧鉴定费720元;⑨交通费1000元,上述费用减去被告已支付的2400元,实际应向原告赔偿98407.50元。
被告倪启富辩称:请求追加驾驶员邹伟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对原告费用计算方法有异议,医疗费要求正式合法有效的票据,护理费是否需要2人护理?对住院护理55元/天的标准没有异议,对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误工时间107天应是住院期间,对该误工费标准没有异议。对残疾赔偿金计算没有异议。对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异议,应包含在残疾赔偿金内。再医费应当以实际发生后再主张。对鉴定费没有异议。交通费应以票据为准。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2日15时30分,原告搭乘其丈夫邹伟驾驶的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从广汉市连山镇方向往金鱼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事发地点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被告倪启富驾驶其所有的川
F9A600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西藏成办分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左侧股骨髁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原告于2011年11月29日出院,出院后到广汉市骨科医院继续治疗。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西藏成办分院在出院病情证明书载明:全休三月,住院及出院休息期间因病情需要2人专人护理,后期取出内固定费用约一万元。此次交通事故经广汉市交警大队作出认定:邹伟承担主要责任,倪启富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倪启富驾驶的川F9A600正三轮摩托车未购有交强险。2012年3月8日,原告邓增美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经德阳正源司法中心鉴定为九级。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较为一致的陈述、道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病历和病情证明书、医疗费发票和费用清单、司法鉴定报告和鉴定费发票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搭乘其丈夫驾驶的摩托车与被告倪启富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由原告丈夫邹伟承担主责、倪启富承担次责,对此责任划分原、被告均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采信。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倪启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再按邹伟和倪启富责任比例进行分担,由于邹伟系原告丈夫,由邹伟承担的损失部分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因此被告倪启富要求追加邹伟为被告的申请无关于本案实质性的处理,本院未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各项:1、原告主张医疗费46702.50元,其中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费用44824.70元(自费4227.55元,比例自付33153.92元,扣除15%,应扣减4973.09元。此项医疗费合计应扣减9200.64元),其他门诊费用1726元。本院予以确认的医疗费合计46550.70元,同时应扣减自费药部份9200.64元;2、原告主张护理费:(55元/天×2人)×107天=11770元,被告对2人护理及护理天数有异议,对护理费标准不持异议。本院参照原告出院证明认为,原告主张2人护理有出院病情证明相关医嘱证明,本院对原告住院及出院休息期间2人护理的请求此予以支持,根据原告住院期间及医嘱全休三月,对原告主张107天的护理期限予以支持。原告该项损失为(55元/天×2人)×107天=11770元;3、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0元/天×17天=170元,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4、原告主张误工费:55元/天×107天=5885元,被告对误工费标准不持异议,但认为误工期间应为原告住院期间。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住院期间加医嘱休息期间为误工期间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该项损失为55元/天×107天=5885元;5、原告主张伤残赔偿金:5140×20×0.2=20560元,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6、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元,被告持有异议,本院认为此次事故主责系原告丈夫,酌情支持原告该项请求1000元;7、原告主张续医费10000元,被告主张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对此本院认为,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且原告主张该项合法有据,有原告出院证明相关医嘱证明,本院予以支持;
8、原告主张鉴定费720元,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可;9、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被告认为应以票据为准,本院采纳被告的抗辩主张,原告该项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原告的损失合计96655.70元,扣减自费药部份9200.64元后为87455.06元,应由被告倪启富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交强险替代赔偿责任,自费药部份9200.64元按主次责任由倪启富承担30%即为2760.19元,被告倪启富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合计90215.25元,扣减被告倪启富已支付的2400元,被告倪启富尚应赔偿原告损失87815.25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倪启富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邓增美损失87815.25元;
二、原告邓增美自行承担损失6440.45元;
三、驳回原告邓增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260元,由原告邓增美承担1356元,被告倪启富9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兰 剑 平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 文
湘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湘民一初字第678号
原告戴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巢某某,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某。
委托代理人甘某某,湘阴县湘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
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办事处站前东路。
法定代表人谭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汤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财保险公司岳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某、巢某某,被告汤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甘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某诉称,2010年11月23日17时许,被告汤某某驾驶湘F5GB58轿车沿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车行至江东路与北正街交叉路口时,与他驾驶的停在交叉路口中心位置的湘F3G592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他受伤、他的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他被撞倒地后,右腿肿胀、疼痛,活动不能,随即他被送往湘阴县人民医院急诊处理,因病
情严重,第二天转往长沙市163医院治疗。他的伤情经长沙市兴湘司法鉴定所鉴定为9级伤残,后期治疗费10000元,休息治疗为8个月。事故发生后,湘阴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他负次要责任,但他认为,在本次事故中他没有任何的责任。在他治疗期间,被告汤某某已支付他的医药费29083元,他受损的摩托车他已自行出资修复。此次事故给他造成了身体的严重创伤,并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被告汤某某应对他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同时,被告汤某某的轿车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中国人财保险公司岳阳公司应在其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对他予以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由被告汤某某赔偿他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0328元,并由被告中国人财保险公司岳阳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对他予以赔偿;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汤某某辩称,1、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原告在该次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自己应承担除交强险外30%的责任;2、他已经支付了原告29154元的医疗费,另外还向原告给付了2000元的护理费和2740元的交通费;3、原告右胫骨中段骨折不应当构成九级伤残,最多只构成十级伤残,且后期治疗费1万元过高,同时营养费无医嘱不应当支持,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其他请求赔偿的数额都过高;4、他的轿车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在依法认定核减后,应先在交强险限额中由保险公司承担,其余部分再按三七开的比例由他与原告负担,他所应承担的70%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代他全部承担赔偿责任;5、他已经支付原告的医疗费29154元、护理费2000元、交通费2740元,请求法院待保险公司赔偿到位后,由法院扣回再退还给他。
被告中国人财保险公司岳阳公司辩称,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属实,他公司同意依法在被告投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汤某某负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责任;对原告方的医疗费用应按国家医疗标准确定,非医保部分不予赔偿;另他公司在本案不承担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3日17时许,被告汤某某驾驶湘F5GB58轿车沿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车行至江东路与北正街交叉路口时,与原告戴某某驾驶的停在交叉路口中心位置(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原告停在中心位置,经查实,原告实际是停在交叉路口靠右边位置)的湘F3G592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戴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天,原告就被送入湘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358.6元,第二天又转往广州军区第一六三医院进行治疗,直到2010年12月20日才出院,在广州军区一六三医院共计住院26天,花去医疗费用27796.3元。原告在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被告汤某某全部支付。本次交通事故经湘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阴公交认字(2010)第1221102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汤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通过路口未让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戴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的伤情后经长沙市兴湘司法鉴定
【二】:交通事故中主次责任的比例如何确定
交通事故中主次责任的比例如何确定?
(大理)马培杰律师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上认定一方负主要责任。但主次最终要体现在多少比例上才有意义。如果你认为主要责任是指90%,我认为主要责任是指51%,到底主要责任是指百分之多少呢?如果没有法律规定,会让当事人无所适从。实践中,有些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所谓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比例,但是也不绝对一样,有规定主要责任是60%,也有规定是70%。可是,这个比例的法律依据到底从何而来呢,却很少有人能弄清楚。事实上,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04年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目前,可以了解到的其它唯一一个法律法规依据是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其中的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不过,《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早在1999年就失效了。
所以,可以肯定的说,目前对于责任具体的比例划分,已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家约定俗成、反复使用,就形成了一种惯例。我们今天还是可以感受到该惯例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确定责任比例,实际上成了法官一种酌情确定的情形,从55%至90%,都是有可能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判决还是以70%和30%确定主次责任的承担比例。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致电或面询马培杰律师:法律帮助热线13508724904)。
【三】:如何计算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比例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上认定一方负主要责任。但主次最终要体现在多少比例上才有意义。如果你认为主要责任是指90%,我认为主要责任是指51%,到底主要责任是指百分之多少呢?如果没有法律规定,会让当事人无所适从。实践中,有些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所谓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比例,但是也不绝对一样,有规定主要责任是60%,也有规定是70%。可是,这个比例的法律依据到底从何而来呢,却很少有人能弄清楚。
2、事实上,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09年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
二、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比例
1、第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
2、第二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www.shanpow.com_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怎么算。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交通事故索赔协商不成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1](Traffic Accident),是指汽车等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人员死、伤或物损事件。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索赔协商不成如何处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www.shanpow.com_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怎么算。
作为受害者,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固定相关证据,同时马上报警,等警察来后将事情的详细经过跟交警讲清楚,这样有利于交警作出正确的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今后的索赔至关重要。并在48小时内通知好保险公司,将事故中的所有的损失让保险公司确定好,以便于今后向法院索赔时不会漏判。
二、认真对待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虽然理论上法院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判决的证据,不直接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但由于交警所往往代表的是权威机构,其作出的责任划分在大多数判决书会直接引用,所以,当你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不服时,应该马上聘请法律专业人士为你在复议期限内(3天)提起复议申请,避免在今后诉讼处于一种不利的状态。
三、选择合适时机做好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申请进行伤残评定。
四、赔偿协商不一致时该怎么办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公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时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除了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外,还包括:
1、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2、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
3、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以及和案件相关的其他证据。
综上,要是车祸中的当事人就赔偿无法协商一致的话,那么此时就只有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了。这个时候,可以根据人员的受伤程度的不同,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只不过需要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举证才行。诉讼过程涉及许多专业的法律知识,小编在此建议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处理此类问题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必要可以找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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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通常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未申请复核或者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进行举证。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每种责任具体的承担比例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自己的实施意见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需参照当地规定确定。
【五】:四种车主不需赔偿的交通事故情形
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称作交通事故赔偿。你知道交通事故赔偿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赔偿相关法律知识。
四种车主不需赔偿的交通事故情形
1.出售车辆未过户,登记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四种车主不需赔偿的交通事故情形
2.被盗车辆肇事,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买方分期付款购车,卖方保留所有权,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4.修车厂修车,修车工驾车发生事故,不担责
机动车交付修理厂修理,修理工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修理厂承担赔偿责任。但车辆所有人对交付修理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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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在2004年5月1日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其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2011年车祸死亡赔偿新标准】
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1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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