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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税率和免税的区别篇(一):增值税零税率与免税的差异
增值税免税,如果只从字面上看,似乎是不纳税,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其真正含义是:享受免税的经销者,对其出售的商品是不征增值税的,该经销者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他不用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也不用记录有关增值税的帐薄。但是,免税的经销者在购进货物时,却要负担增值税,也就是说,他并没有全部地被免除增值税,只是免除了他这一环节增值额的税负。
零税率作为增值税率,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锐率。它的含义是,零税率物品的经销者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他在购入货物时所支付的税金都可得到扣除,即可得笔净退税,因为他的销项税额是零。所以零税率物品的经销者的税负为零,但他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需要按通常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服。只有当政府想鼓励某项行为或使某个产品真正免除增值税时,才使用零税率,如我国新增值税中对出口货物就实行了零税率。
两者差异 计税 零税率 零税率是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免税 增值税中的免税只是免去某一生产、流通环节的税款,其他各环节税款则不能免除,且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核算 零税率 实行零税率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涉及进项税额的退还。同时,销售零税率的货物,其销售额计入全部销售额,销项税额为0.因此,零税率货物进项税额需要进行核算,销项税额不需要进行核算。 免税 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会计核算中进项税额直接计入货物的成本。销售免税货物,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其收入计入销售收入,不计算销项税额。因此,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都不需进行核算。 管理 零税率 零税率是增值税的一档税率,只要符合文件规定,就可以适用零税率,无须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 免税 免征增值税属于税收优惠,要按照税收优惠管理的相关要求,或先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操作提示
1.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外贸企业参照一般贸易的申报方式,在申报期内收齐单证,办理免抵退税。纳税人无论是选择免税还是零税率,均需要符合规定条件、适用范围、操作规程和备齐有关资料。 2.正确选择适用政策。在税收优惠中,“营改增”纳税人应该尽量采用零税率而非免税;在税收优惠实行环节的选择中,应尽可能地选择最终环节。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四条明确,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因为零税率对纳税人有利,但如果进项税额很小,纳税人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并选择免税。 3.可以放弃免税优惠或适用零税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但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零税率和免税的区别篇(二):营改增中零税率与免税的区别,一定要搞清楚!
前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和“免征增值税”两类政策,那么,这两者有什么相同与不同呢?
两者的共同点
一是提供零税率和免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纳税义务,相应的销售额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这点有别于不征税收入,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没有纳税义务,无须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
二是两者从形式上看都表现为纳税人不纳税,或者说是本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增值额部分不用缴纳增值税。
三是两者都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七条,即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五十三条。
四是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两者的不同点
一是适用范围不同。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了四十类项目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也规定了一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情形。
可见,增值税零税率仅仅适用于跨境应税行为,而增值税免税政策不限于跨境应税行为,也适用于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
此外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可见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额时适用征收率,但是由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知,零税率是增值税税率的一种,所以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是增值税优惠幅度和进项税额抵扣待遇不同。
增值税零税率不仅是本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增值额部分不用缴纳增值税,而且,以前各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累积增值额也不用缴纳增值税,具体通过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来实现。但增值税免税政策仅仅是本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增值额部分不用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计入交易成本,如果税务和会计上已经抵扣了,需做转出进项税额处理。
三是税收管理要求不同。
零税率是增值税税率的一种,只要符合税法规定,就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并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增值税免税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需报税务机关备案。
适用零税率与免征增值税有何区别
简易计税方法前提下没有区别
财税〔2013〕37号[全文废止,参看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规定:“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可见,在这种情况下,两者没有区别。
适用简易计算方法的有两种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前提下区别明显
免征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为0,同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零税率: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适用零税率即销项税额为0,应纳税额=0-进项税额。这意味着可以退还税款,或进项留抵。通过公式计算,有助于理解财税〔2013〕37号[全文废止,参看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第四条规定:“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相比之下,适用零税率比免征增值税更实惠。这就有助于理解财税〔2013〕37号[全文废止,参看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附件4第四条规定:“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表面看,似乎给外贸企业以更多的扶持。但实际上,免退税包括免税和退税,如果外贸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因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同样只能免税,没有退税。
税收管理要求不同
增值税有多档税率,零税率也是增值税的一档税率,只要符合文件规定,就可以适用零税率。无须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
但免征增值税却是税收优惠,要遵循税收优惠管理的相关要求,或先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可以主动放弃免税优惠(包括减税优惠,下同)。但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且“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也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但如何办理放弃适用零税率手续,暂无规定。
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不同
适用零税率与免征增值税的区别还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而财政性资金要时符合三个条件,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具体文件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从实际情况看,很多企业都无法同时达到这三条,往往被税务机关检查时并入收入总额,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出口退税则不视为财政性收入,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见财税〔2008〕151号文件)。
试点纳税人适用零税率而产生的退税,是否比照出口退税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目前尚无规定。但还需要有新文件进一步明确。
零税率和免税的区别篇(三):零税率与免税的区别
税率为零不等同于免税。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免税仅是指在免税环节不征收增值税,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也不能退还。而零税率是指对规定的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外,还要对该产品和应税服务在出口前已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使该出口货物及应税服务在出口时完全不含增值税,从而以无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体现国家对出口产品奖励政策,根据增值税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如果税率为零,销项税额也为零。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为零,零减进项税额为负的进项税额。因此,在货物出口报关时,根据出口额计算出负的进项税额,即为该货物在各个流转环节所缴纳的全部税款,应退给报关出口单位。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和免税货物从形式上看均表现为纳税人不纳税,但二者区别在于:一是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在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无税可纳。而免税则指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二是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既然有纳税义务,同样具有抵扣税额的权利,从形式上表现为退给纳税人在各个流转环节已缴纳的税款。而免税则规定免除纳税人纳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生产销售免税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纳税人必须放弃抵扣税款的权利。因此,不应将零税率和免税混为一谈,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