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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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南京财政(共4篇)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代拟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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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政【一】: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代拟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社会事业和经济发展,围绕党委、政府政策目标或中心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需要市级配套的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按章设立、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内容包括:管理职责,设立、变更和撤销,预算编制、审批、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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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以及监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按规定程序公开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变更、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汇总、整合专项资金目录,报市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

(五)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等各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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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流程,规范管理;

(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和分配,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自评价;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各项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开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预算及使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设立、变更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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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专项资金设立、变更、撤销,必须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符合市委、市政府战略发展目标和方针政策。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或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向市政府申请设立。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文件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

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设立要从严控制。凡需要新增的专项资金,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当年九月底前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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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绩效目标、管理职责、执行期限、申报条件、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责任追究等。管理办法应适时修订。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变更使用范围或者资金规模的,应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正式提出申请,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专项资金应予以撤销:

(一)任务已经完成;

(二)专项资金设立背景发生变化;

(三)项目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绩效达不到预期目标的。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十月底前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现有专项资金进行清理、优化整合,并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预算编制、审批、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使用分配方案,必须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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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政【二】:南京财政体制文件

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全市综合改革和财政转型创新精神,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加快推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在现行中央、省财政体制框架下,进一步完善收入属地管理,规范财税秩序;完善市区收入分成体系,保障既得利益,增量比例分成;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分配政策,促进财权事权统一;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完善财政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区县发展经济、壮大实力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体制创新。坚持公共财政、效益财政、透明财政理念,构建现代财政管理体系。

(二)促进发展。发挥财政体制的杠杆作用,促进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绿色发展,助推南京早日创成率先大业。

(三)简政放权。坚持简政强区县(园区)和财随事转,合理保障市区两级既得利益,赋予基层发展的政策空间,促进共同发展。

(四)统筹兼顾。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政策框架,实行分类指导,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收入属地管理

1、下放市本级保留企业。除跨区生产经营企业和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收入保留在市本级之外,其他市本级企业实行收入下放所在区(园区)属地管理。

2、调整异地征管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实现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行政管辖地、收入归属地三统一。将异地征管企业收入归属调整到位,对总部企业单独确定。合理保证迁入、迁出

区利益,五年内市通过年终结算办理财力基数划转(前三年全额划转、后两年减半划转)。

(二)完善市区收入分成体系

1、调整收入划分范围

(1)江南八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在现行收入范围基础上,原属市级固定收入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教育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收入属地管理,缴入所在区(园区)库;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其他市级税费也实行收入属地管理,缴入园区库。

(2)江宁区和江北地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各项收入实行属地管理,缴入区(园区)库。 原属市级的原浦口、原沿江、化工园范围内契税和高新区范围内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土地使用税等其他市级税费,实行收入属地管理,缴入区(园区)库。

2、完善财力分配政策

(1)市区共享收入财力分成。

①江南八区。共享收入范围: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营业税、房产税五个税种,增量部分市统一按23%的比例分成。

②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国家级开发区政策,在上述共享收入五个税种基础上增加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共八个税种,增量部分市统一按 20%的比例分成。市下放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按专项分成办法执行,其他市下放收入保证市级利益。

③江宁区和江北地区。共享收入范围在江南八区五个共享税种基础上,增加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共八个税种,增量部分市统一按20%的比例分成。 原市统筹(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税收返还政策按2012年水平,在本轮体制期限内纳入补助基数。 江北地区市下放收入,包括原浦口、原沿江、化工园契税和高新开发区地方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按专项分成办法执行),保证市级既得利益,增量纳入市区体制分成。

(2)市下放企业财力分成。

①南京卷烟厂收入预算级次下放建邺区,各项收入通过年终结算全额上划。在本轮体制期限内,2013年市补助建邺区1000万元,以后每年按烟厂当年共享收入增减幅度考核计算补助额。

②其他市下放企业基数按近五年收入加权平均水平调整核定,新增财力市区按8:2比例分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按专项分成办法执行)。

(3)调整江宁区和江北地区土地出让收入统筹政策。科研和五星级酒店用地,土地出让收入市不集中;工业和仓储用地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土地出让最低价市集中8%;经营性土地按出让总价款市集中8%,统筹用于市级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

(三)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分配政策

1、调整维护建设事权,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分成。市级负责全市设施维护建设的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全市性、跨区域、系统性设施实行管养和重大城建项目进行建设。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收入属地管理,缴入区库。根据各区承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管理经费基数占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比重,核定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分成比例。

2、明确教育事权,教育附加市区分成。市级承担高等教育、特殊教育和市保留的部分重点中学,区级承担高中及以下的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基础教育。教育附加实行收入属地管理,缴入区库,以教育规模、生均教育附加等因素为依据,实行收入基数内定额分成,超收入基数比例分成。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1、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对区级财力进行测算分类,分江南八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两个区域,计算各区人均财力水平(按财政供养人口和常驻人口分别计算,权重各占 50%),对区级财力区分为三类:第一类:在所在区域平均线以下的区。第二类:在所在区域平均线100%至150%的区。第三类:在所在区域平均线150%以上的区。按照省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明确的城乡公共服务支出相关指标,对综合测算人均支出水平低于该区域平均支出水平的差额部分,第一类区,市按 10%的比例补助。第二类区,市按8%的比例补助。第三类区,市按6%的比例补助。

2、特殊性转移支付政策。对保障房社区物业管理、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给予适当补助。鉴于六合区和化工园人均财力差距较大,可由化工园对六合区进行适当转移支付。

(五)完善财政激励机制

1、对市区共享收入(不含市下放企业收入)增幅超过核定增幅目标部分,实行超收奖励政策。

(1)核定增幅目标: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鼓楼区和下关区增幅目标为12%,其他区(含园区)增幅目标为16%。

(2)超收奖励:超过核定增幅部分,市统一按10%的比例分成,其余作为对区(园区)的奖励。

2、对新办银行保险机构营业税省奖励资金,市留成30%,统筹用于全市金融业发展。

3、继续执行市委、市政府已经出台在规定时间内的支持河西新城和“一谷两园”建设等财税扶持政策。

(六)其他

1、规范财税秩序,各区县一律不得擅自出台税费先征后返政策。

2、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属地原则,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现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行政管辖地、收入归属地三统一。

3、对于搬迁企业,按实际生产经营地,实行收入属地管理,规模较大的(上缴税收形成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超过300万元)五年内按核定的财力基数由迁入区划转迁出区(前三年全额划转,后两年减半划转)。

4、按财权和事权匹配原则,梳理和调整市区两级财政负担政策。本轮体制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5年。如遇国家、省财税体制调整,市将对方案作相应调整完善。其他未尽事宜和本通知执行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附件:1、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管理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体制调整方案

2、市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管理体制调整方案

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8日

附件1

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管理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体制调整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简政放权,属地管理。推进城市维护建设事权重心下移,明确辖区政府城市维护建设的主体责任,发挥其综合管理职能。

(二)财随事转,责权统一。明确市区城市维护建设职责范围,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分配方式,实行收入属地管理。赋予区级政府政策空间,激发基层发展活力。

(三)统筹兼顾,区域平衡。在政策统一框架下,兼顾各区差异化和特殊性,合理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分成比例,保证市区既得利益。

(四)强化考核,提优增效。完善考核机制,强化市级行业指导和监督职能,奖优罚劣,促进城市维护建设管理水平提升。

二、实施范围

江南八区、原浦口区、原大厂区,不包含开发园区、功能平台以及交通、水利、农林等设施。

三、事权划分

(一)江南八区

调整城市维护管理事权。以2011年12月31日设施量为基础,结合2012年新增设施情况,进行调整。市主要承担全市性、跨区域、系统性的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大型高架、隧道、路灯、快速干道、主要景观路,进行专业化、机械化管养;其余设施养护、保洁、日常管理等事项,由各区负责(具体事权划分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下放部分城市建设事权。对在一个行政区范围内实施且直接服务于该区的新建、改扩建及出新的城建项目由各区负责,具体包括:26米(鼓楼、玄武、白下、下关、秦淮五城区为16米)以下的支路街巷以及雨污水管网、绿化等附属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出新,房屋整治,游园绿地建设,区域性排水管网及泵站建设(包括小区、单位雨污分流改造),公厕及垃圾中转站建设改造,二次供水改造等事权。

(二)江北两区

原浦口区、原大厂区范围内城市维护管理事权全部下放,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事权由所在区负责。

四、财权划分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收入属地管理,市区分成。

(一)江南八区

根据各区承担的下放事权经费基数占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比重,核定各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分成比例。为保持各区政策相对平衡,区分成比例不高于90%。分成比例超过90%的,按90%的比例分成,差额部分市通过定额补助保证其既得利益。下放事权支出基数由城市维护管理支出基数和城市建设支出基数两部分构成。

1、城市维护管理支出基数

(1)设施经费。设施维护经费根据区级承担的设施量、维护定额以及补助政策计算。

(2)人员经费。按照定额标准和分担政策,将市里负担的城市维护管理人员经费下放,列入基数。

(3)其他经费。拆违控违、店招店牌、楼宇清洗、景观亮化、市容整治、垃圾分类、应急保障、维修改造等城市管理事项所需经费,按照各区设施经费的5%核定,列入基数。

2、城市建设支出基数

在保障市级城市维护管理及重大项目建设的基础上,结合区级承担的城市建设事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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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江北两区

在确保市区双方既得利益的基础上,对城市维护建设税两区上解基数、原市保留企业征收基数以及市对两区的城市维护经费补助基数进行调整抵扣,核定两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数,其余收入全部留区。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基数

以基期年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含下放企业)调整数确定收入基数。

(四)其他政策

1、河西新城作为城市维护管理体制调整的试点区,市对建邺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分成政策给予适当支持。

2、鼓楼、玄武、白下、秦淮、下关五城区 16 米以下的支路街巷(包括雨污水管网、绿化等附属设施)建设、改造,市在城市建设支出基数核定上给予适当倾斜。

3、建邺、栖霞、雨花台三区16米—26米的支路街巷(包括雨污水管网、绿化等附属设施),属于新建的,竣工验收后市给予工程建设费用(除征收拆迁费用外)不超过50%的补助;属于原路幅范围内出新改造的,竣工验收后市给予工程建设费用20%的补助。

4、江南八区投资规模较大的排水管网、泵站建设、垃圾中转站建设、二次供水改造等项目,市考核验收后以奖代补,给予适当补助。

5、对新增城建管养设施量较大的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分政策给予适当倾斜。

6、省集中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部分,由市本级负担。

7、市设立城市维护管理考核专项资金,按区级设施维护管理经费基数的 10%安排。资金来源:区级设施维护经费基数集中5%,市级安排5%。

五、其他事项

(一)市城管部门牵头制定和完善城市设施维护管理的工作规范、质量技术标准和考核办法,市住建、城管部门负责制定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城市维护设施养护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化提高城市维护管理效能。

(二)市区两级城管部门要加大城市维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力度,采取定期考核和随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加强设施维护质量的考核。市区两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城市维护管理经费的监管,确保管养经费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本次城市维护建设管理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体制调整执行期,与新一轮市区财政体制实施期限一致。如遇国家、省财税体制调整,市对本方案作相应调整。

(四)本方案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附件2

市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管理体制调整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教育公平均衡。综合考虑各类教育的办学需求,推动全市义务教育公平、各类教育均衡发展。

(二)财权事权统一。明确市区两级教育事权,财随事转,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增强区级统筹能力。

(三)城乡统筹发展。建立城乡统筹发展机制,合理保证市级调控能力,优化教育布局,保障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发展。

(四)强化激励机制。存量上保证教育均衡,增量上体现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区级发展教育的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

本次市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教育附加)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范围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

三、事权划分

(一)市承担全市教育教学管理、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和提供优质公共教育服务的引导职责,指导全市教育资源优化配置。负责市级管理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事务。承担全市性教学科研、师资培训等素质提升和发展项目,对全市性争先创优引领工程和重点工作提供指导和奖补,统筹城乡发展,对农村薄弱学校予以扶持。

(二)各区承担区域内教育教学管理、推进本区教育均衡发展和提供优质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负责区级管理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事务。社区教育机构、与市属学校联合办学举办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三)原由市级教育附加提供补助的区属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抗震加固、教学设施设备等各类修建和办学条件改善工作,校安工程,教育债务化解等专项工作及各类教育创建工作由区级负责,幼儿助学券等助学经费和厂校剥离经费由区级负责保障。

四、财权划分

教育附加实行收入属地管理,缴入相应区(园区)库,以基期年教育附加调整数和各区(园区)教育规模为依据,实行收入基数内定额分成,超收入基数比例分成。

(一)收入基数

以基期年教育附加收入(含市下放企业)调整数形成各区(园区)的收入基数。www.shanpow.com_南京财政。

(二)收入基数内定额分成

1、以基期年教育附加收入调整数,扣除省集中、补助老五县等因素后的可用财力进行市区分成。

2、江南八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各区教育规模和统一的生均教育附加标准确定留成数。

3、高新技术开发区以浦口区划入的泰山、沿江、盘城三个街道基期年教育附加收入调整数作为留成数。

南京财政【三】:南京财经大学——财政学

1、 单选题 下列各项属于纯社会公共需要的是 (A) 高速公路 (B) 电力 (C) 高速公路 (D) 国防 √ 参考答案:D 我的答案: 分值:4 得分:0.0 公共产品的特征是 (A) 非竞争性和非垄断性 (B) 非竞争性和非排除性 (C) 非外部性和非排除性 (D) 非垄断性和非外部性 √ 参考答案:B 我的答案: 分值:4 得分:0.0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是 (A) 主要 (B) 决定 (C) 基础 (D) 主导 √ 参考答案:C 我的答案: 分值:4 得分:0.0

下列不属于混合物品的是 (A) 交通设施 (B) 邮政通信 (C) 基础教育 (D) 广播电视 √ 参考答案:C 我的答案: 分值:4 得分:0.0 下列对寻租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非市场缺陷或政府失败的基本类型 (B) 是用较低的贿赂成本获得较高的收益或超额利润 (C) 是一种非生产性活动,不增加任何新财富,也不改变生产要素的产权关系 (D) 是政府干预的副产品 √ 参考答案:C 我的答案: 分值:4 得分:0.0 2、 多选题 政府失灵的主要表现 √ (A) 公共产品供给的低效率 (B) 内部性 (C) 宏观经济失衡 √

√ (D) 寻租现象 (E) 公共政策失效 √ 参考答案:A B D E 我的答案: 分值:4 得分:0 市场缺陷主要表现为 √ (A) 宏观经济失衡 (B) 供求失衡 (C) 经济秩序不规范 (D) 收入分配不公 (E) 寻租现象 √ √ 参考答案:A C D 我的答案: 分值:4 得分:0 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主要有 √ (A) 价格机制 (B) 供求机制 (C) 竞争机制 (D) 风险机制 (E) 协调机制 √ √ √ 参考答案:A B C D 我的答案: 分值:4 得分:0

运作规范和有效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是 √ (A) 企业经营自主化和竞争平等化 (B) 政府职能的规范化 (C) 经济活动市场化和开放化 (D) 经济活动的法制化 (E) 宏观调控间接化 √ √ √ √ 参考答案:A B C D E 我的答案: 分值:4 得分:0 公共财政的基本特征是 √ (A) 公共性和非赢利性 (B) 法治性 (C) 效率性 (D) 调控的间接性 (E) 职能的有限性 √ √ √ √ 参考答案:A B C D E 我的答案: 分值:4 得分:0 市场失灵的表现是 √ (A) 公共产品供给的低效率 (B) 外部性 (C) 垄断 (D) 信息失灵 √ √ √

√ (E) 优效品 参考答案:A B C D E 我的答案: 分值:4 得分:0 社会公共需要按性质不同可划分为 (A) 高层公共需要 (B) 低层公共需要 (C) 纯公共需要 (D) 准公共需要 (E) 大型公共设施 √ √ √ 参考答案:C D E 我的答案: 分值:4 得分:0 从西方国家的历史看,政府职能经历的三个重要阶段是 (A) 自由政府 (B) 夜警政府 (C) 全能政府 (D) 有效政府 (E) 集权政府 √ √ √ 参考答案:B C D 我的答案: 分值:4 得分:0 中国政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主要职能包括

南京财政【四】:南京市财政局国库新账户管理系统、网银对接系统询价采购公告2013.6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询价文件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受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对南京市财政局国库新账户管理及网银对接系统进行询价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报价。

1、项目编号:NJZC-2013R088

2、项目内容:南京市财政局国库新账户管理系统、网银对接系统

3、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本次采购项目要求的特定条件。

4、本次采购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报。

5、供应商应按照询价文件要求编制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应对询价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报价文件应包含《报价表》、技术支持资料(如白皮书、彩页、手册、检测报告等)、服务标准、项目实施方案等。否则,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6、报价应包括提供采购项目要求的所有含税费用。采购需求中没有分包的,供应商不得拆分报价;已经分包的,供应商可以选择一个分包报价,也可以选择多个或全部分包报价。报价供应商属于中小企业的,在评审时将获得优势。但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我中心网站政策法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7、报价文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开户银行和帐号等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8、报价文件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并于2013年6月 19日上午9:10至9:30密封送达(不接受传真、邮寄)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B区1229号房间。

10、成交标准:比照最低评标价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其标准如下:

(1)所有技术指标项及所有商务条款为实质性要求,不接受负偏离,否则将作为无效报价。

(2)对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给予6%扣除。

11、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江帆

联系电话:025-51808696

12、采购中心联系方式

询价文件编制:胡雁

电 话:025-68505911

报价文件接收及合同签订:桑永浩

电 话:025-68505917

联系传真:025-86510582

地 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

第二章 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等

一、性能要求

兼容当前财政预算执行系统,安全体系合理,针对预算单位的功能展现,应保证一定访问压力下较好的访问速度;

二、功能要求www.shanpow.com_南京财政。

总体描述:

将现有财政国库账户体系分为两级,财政总账户为一级母账户,由财政部门开设;单位归集户和纳税户为二级子账户,由单位开设,通过签署授权协议的方式接受财政母账户管理;每个单位各开设一个资金归集户和一个纳税户;一、二级账户均为实体账户,每一个账户都有独立的账号。整个账户体系中二级账户分为四类:1、单位归集账户;2、单位托收账户;3、单位保留账户;4、财政专户。四类账户管理要求不同,具体如下:

单位归集账户:由财政部门集中开设,账户名为南京市财政局,每个账户都有单独的账号,交入该账户的资金实施自动归集入财政主账户,单位不能通过该账户办理支付业务,只能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使用归集账户资金。单位托收账户:由单位自行开设,账户名称即为单位名称,单位自行将资金转入此账户用于托收,除托收业务外单位不能再该账户办理其他业务。财政不集中此类账户资金。单位保留账户:单位经财政部门同意保留的有专门用途的账户。单位对账户有完全控制权,可以通过柜面和网络办理支付。财政部门对账户有控制权,但通常情况下只查询此类账户资金流动情况。财政专户:财政自己开设的专户,通过系统网上办理各类业务。

对于新账户体系,预算执行系统代管资金模块需要进行一个较大的功能适应性调整。

考虑到将来财政数据平台的衔接,此系统需独立于预算执行系统,预算执行系统通过接口调用此系统功能。

1、对原系统的适应性修改需求

对南京市财政局预算执行系统功能的适应性修改:

财政代管资金收入导入,提供收入导入功能,保存收入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财政代管资金收入一般流程,接收处理收入信息,保存收入、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由银行每日定时发送信息;

财政代管资金收入审核、拆分,根据资金属性、拆分成多条明细;财政代管资金收入接收后即可记账,账本科目中取消资金属性核算项;

财政代管资金收入记入财政代管资金账;

财政代管资金收入往来性质的资金,直接生成授权支付计划;

修改原来财政代管资金收入功能,改为:财政代管资金收入调度,从新财政账户体系之间的调整,满足单位到单位,单位到财政之间的资金调拨功能,使用Key认证;

财政代管资金收入调度审核功能,使用Key认证;

财政代管资金收入调度发送银行,使用Key认证;

财政代管资金收入调整,记财政代管资金账;

财政代管资金利息收入,根据银行发送的电子信息,处理、保存、审核、记账;

财政代管资金划款申请,送代理银行;

财政代管资金支出生成支出日报表;

财政代管资金支出记账--集中支付账;

财政代管资金支出记账--财政代管资金账;

财政代管资金收入,修改业务处专管员,退回、收回收入功能;

财政代管资金收入,修改业务处处长审核,退回功能;

财政代管资金收入,修改取消国库处审核、退回功能;

财政代管资金收入,增加“单位控制数”界面,增加下指标通知单的功能,在业务处处长审核通过后,专管员可以增加指标通知单,“下达控制数”;

“下达控制数”即指标通知单,单位可以填报直接或授权支付计划,不能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带单位账户信息

财政代管资金,直接支付计划填报、审核、下达、额度送代理银行功能,单位账户信

本文来源:https://www.shanpow.com/news/23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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